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院(yuan)成立
2000年7月:獲(huo)澳門特(te)區政府批(pi)準(zhun),升格(ge)為一(yi)所高等教育(yu)機(ji)構
校董會
顧問:廖澤(ze)云、崔世昌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ao)門(men)新口(kou)岸上(shang)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hui)大廈九樓
組織章程
第一(yi)章(zhang) 一(yi)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mu)的
第一條
(教學機構(gou)的(de)轉換)
由澳門(men)管理(li)(li)專(zhuan)業協會創(chuang)辦的澳門(men)管理(li)(li)學院(yuan)(yuan),持有私(si)立教育(yu)機(ji)(ji)構(gou)牌(pai)照編號為(wei)(wei)267/99,為(wei)(wei)非牟利之(zhi)私(si)立教育(yu)機(ji)(ji)構(gou),院(yuan)(yuan)址設(she)于澳門(men)家辣堂(tang)街九號利美大廈六樓,該(gai)院(yuan)(yuan)現轉換為(wei)(wei)一所(suo)私(si)立高等教育(yu)機(ji)(ji)構(gou),院(yuan)(yuan)名(ming)(ming)仍為(wei)(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zhong)文(wen)名(ming)(ming)為(wei)(wei)“澳門(men)管理(li)(li)學院(yuan)(yuan)”,英文(wen)名(ming)(ming)為(wei)(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xia)簡稱學院(yuan)(yuan),并受本章程(cheng)規(gui)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xue)(xue)院(yuan)旨在(zai)提(ti)供科學(xue)(xue)、人文、文化及技術的培訓,以適應工商業、公共機構及其(qi)(qi)他(ta)性質機構對會(hui)計(ji)和管理理論和應用(yong)相結(jie)合的發(fa)展要求(qiu),尤其(qi)(qi)是在(zai)教(jiao)學(xue)(xue)、科研、為社會(hui)提(ti)供服務及與其(qi)(qi)同類機構進行(xing)合作方面。
二(er)、學院(yuan)之職責:
1)開辦三年制(zhi)工商管理(li)(li)高等(deng)專科課程及(ji)(ji)三年制(zhi)會計高等(deng)專科課程,使學(xue)生掌握現代管理(li)(li)學(xue)及(ji)(ji)會計學(xue)的知識及(ji)(ji)技能,為澳(ao)門(men)培(pei)養合資(zi)格的專業人才;
2)因應澳門(men)特別行政(zheng)區(qu)工商業及人(ren)力資源市場的需(xu)要(yao),開辦(ban)在經濟(ji)領域(yu)的其他三年制(zhi)高等專科課程;
3)與同類大學或高等教育學院簽訂(ding)合(he)(he)作協(xie)議,合(he)(he)辦管理及會計的(de)持續(xu)培訓(xun)證書或文(wen)憑課程,以及專業知識更新課程;
4)開(kai)展管(guan)理及會計科學的技(ji)術研究工作,創造新技(ji)術、新知識,并提(ti)升有關(guan)人員的專(zhuan)業素(su)質(zhi);
5)發展同本地及外(wai)地管理及會計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zuo);
6)為學(xue)生作好(hao)準備,令其完成課程后得以于(yu)公共或私人機(ji)構內執行管理及會計職務;
7)根據本地(di)的(de)需(xu)要提供(gong)有關課程(cheng)。
三、為(wei)履行其職責,學院得(de)與其他公共(gong)或私人機構(gou)簽訂協(xie)定(ding),協(xie)議(yi),議(yi)定(ding)書或合(he)同。
第(di)二節(jie) 其他(ta)一般(ban)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yuan)之運作或經濟年(nian)度以(yi)其教學年(nian)度或學術年(nian)度為(wei)準(zhun),即以(yi)每年(nian)九月一日為(wei)起始。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yuan)采納世界各地(di)尤其是中國(guo)、澳(ao)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di)區管理及會計教(jiao)育的(de)專(zhuan)長,結合(he)本地(di)的(de)文(wen)化(hua)及實際需(xu)要(yao),通過理論知識(shi)與實踐相結合(he)的(de)分段學習方式(shi),向學生(sheng)提(ti)供(gong)管理及會計的(de)專(zhuan)業教(jiao)育。
二、教(jiao)學(xue)和學(xue)習方(fang)式(shi)包括講授,研(yan)討,學(xue)術與教(jiao)學(xue)導修及實習。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管(guan)理及會計領域(yu)的高等專(zhuan)科學位;
2)其他短期課程證書(shu)。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yi)、凡中學(xue)畢業,其學(xue)歷不(bu)少于十一(yi)年學(xue)校教(jiao)育(yu)或(huo)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具有特(te)殊(shu)的(de)才能(neng)條件者,雖不(bu)具高等(deng)(deng)教(jiao)育(yu)入學(xue)條件所(suo)要求(qiu)的(de)一(yi)般學(xue)歷,但(dan)通過本學(xue)院考(kao)核,均可入讀高等(deng)(deng)工商(shang)管理(li)專(zhuan)科課程(cheng)(cheng)及(ji)高等(deng)(deng)會計(ji)專(zhuan)科課程(cheng)(cheng)。
二、其他非學(xue)位課程(cheng)的入學(xue)條件,根據學(xue)院有權(quan)限機關按情(qing)況(kuang)核準的規章(zhang)制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xue)院教學(xue)人員由(you)具備博士(shi)或(huo)碩士(shi)學(xue)位之人士(shi)擔任(ren)。
二、祇具備學(xue)士或高等專科或同等學(xue)歷,但專業或教(jiao)學(xue)經驗足以從事(shi)該行業者,亦可擔(dan)任學(xue)院教(jiao)學(xue)人員。
三、學(xue)院(yuan)與本地區或非本地區的(de)高等教(jiao)育機(ji)構(gou)合作,學(xue)院(yuan)可(ke)定期或不定期聘請上(shang)述機(ji)構(gou)的(de)教(jiao)學(xue)人員任教(jiao)。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zhi)架構(gou)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xue)院董事會(hui);
2)院長;
3)教學委員(yuan)會;
4)考試(shi)委(wei)員(yuan)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yuan)董(dong)事會為學院(yuan)的最高機構(gou)。
二、學(xue)院董事會組(zu)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biao)兩名(ming),由(you)常務(wu)理事(shi)會任命;
3)澳(ao)門管理專業協會常(chang)務理事會成員八名(ming)。
三、學院董事(shi)會(hui)(hui)通常每年(nian)開(kai)會(hui)(hui)兩次。
四(si)、學院董事(shi)會之(zhi)權(quan)限為:
1)訂定學院之(zhi)中長期發展政策;
2)批準(zhun)每年之活動(dong),財政計劃和報(bao)告,以及財政預算(suan)和賬目;
3)監督學院之其他機(ji)構;直接或(huo)透過授權院長向其他機(ji)構發出指示(shi)或(huo)指引;
4)行使紀律處分。
五、學(xue)院董事(shi)會還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gen)據(ju)章程通過的(de)規(gui)章所(suo)授(shou)(shou)予之其他(ta)權(quan)限(xian),以及(ji)章程上未曾特別授(shou)(shou)予其他(ta)機構的(de)職責,職務或權(quan)限(xian)。
第十條
(院長)
一、學院院長由學院董事會主席任命。
二、院長負(fu)責學院的行政和教學。
三、其職責為:
1)向學院董(dong)事(shi)會建(jian)議聘(pin)用,并由學院董(dong)事(shi)會通過及任命(ming)學院之教學人(ren)員;
2)對外代表學(xue)院;
3)確(que)保學院與有關機構之合作(zuo);
4)行(xing)使本章程(cheng)以及經核準的主持教學委員(yuan)會及考試委員(yuan)會;
5)制定學(xue)院每年之工(gong)作、財政計劃和報(bao)告;
6)遵(zun)守及著令(ling)遵(zun)守適(shi)用于學院之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shi)會之決定(ding)、指導(dao)、指引或(huo)指示;
7)有效(xiao)規章的規定而獲授權或獲轉授權之其他(ta)權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yuan)(yuan)會由以下成員(yuan)(yuan)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主任(ren);
3)具碩士學位之教員代表五名;
4)考試委(wei)員會(hui)之代表一名(ming);
5)由學生選出之代(dai)表(biao)一名(ming)。
二、學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擔(dan)任教學委員(yuan)會主(zhu)席(xi)。
三、教學委員會職責(ze)為:
1)制定符合學生(sheng)之學術及專業要求的(de)課程計(ji)劃;
2)按(an)上級(ji)規定之目標及(ji)指(zhi)示,為每(mei)門課程訂定教學(xue)大綱及(ji)培訓計劃;
3)訂定考試標準;
4)評估所開展工作(zuo)之(zhi)成(cheng)績。
四、教學委(wei)員(yuan)會于每學年開(kai)始及結(jie)束時(shi)舉(ju)行會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wei)員會由以下(xia)成(cheng)員組成(cheng):
1)學院院長;
2)各(ge)課(ke)程協調主任;
3)教學(xue)人員(yuan)代表一名;
4)澳(ao)門管理(li)專業協(xie)會代表一名。
二、學院院長為(wei)考試委(wei)員會主席。
三、考試委員會職責為(wei)根據學生成績決(jue)定其頒證等(deng)級(ji),以及就有(you)關課程(cheng)計劃、其他(ta)被認為(wei)合適的或向(xiang)其要求且不屬于其他(ta)機構專屬權(quan)限的事宜,向(xiang)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yi)和意見。
四、考試委員會通(tong)常每學(xue)年期末開會一次及由(you)學(xue)院(yuan)院(yuan)長按(an)需要召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zhao)集(ji)及決議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機(ji)構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qi)為(wei)三個(ge)學年。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成員可整體(ti)或個別連任,并無次數限制。
第十四條
(出(chu)缺或因故不能(neng)視(shi)事(shi))
一、如任何成(cheng)員(yuan)出缺(que)以及因(yin)故暫(zan)時或永(yong)久不能視事,當章程(cheng)有規定(ding)(ding)時,其(qi)職務(wu)由章程(cheng)規定(ding)(ding)的(de)代(dai)表人代(dai)替(ti),否則由其(qi)機(ji)構其(qi)他成(cheng)員(yuan)指定(ding)(ding)之人士代(dai)替(ti)。
二、替代人之任(ren)期隨原有(you)成(cheng)員(yuan)之任(ren)期終止(zhi)或該成(cheng)員(yuan)之返回而(er)終止(zhi)。
三、若(ruo)學院(yuan)院(yuan)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shi)事,由(you)董事會(hui)主席(xi)委派學院(yuan)機構成員替(ti)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ji)構成員可(ke)作(zuo)授(shou)權(quan)或(huo)轉(zhuan)授(shou)權(quan)。
第十六條
(會議(yi)召集及決議(yi))
一、除本章程有相反規定外,學(xue)院任何機(ji)構之平常及(ji)特別會議均由其(qi)主(zhu)席召集及(ji)主(zhu)持。
二、學院董事會主(zhu)席(xi)在該會決議授權(quan)下可召(zhao)集學院任何機構的特別(bie)會議。
三、學院任何機構在大(da)多(duo)數成員決定下亦可召集會議。
四(si)、學院任(ren)何機構之決(jue)議(yi)由(you)大(da)多數成員決(jue)定,主席有決(jue)定性投票(piao)權(quan)。
五(wu)、根據(ju)本章程制定的(de)規章可特別規定任何機構在決議(yi)時采取特定多(duo)數。
第三章 自主、管(guan)理、財產及資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xue)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ze)(ze)(ze)、守法原則(ze)(ze)(ze)及各(ge)學(xue)術(shu)、科(ke)學(xue)、教學(xue)及其他行政(zheng)和財政(zheng)管理機構(gou)的自(zi)主及權力分(fen)立原則(ze)(ze)(ze)。
第十八條
(行政和財(cai)政自主權)
一(yi)、學院根據(ju)普遍(bian)適用的(de)法律及本(ben)規章規定(ding),行使其行政及財(cai)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xing)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li)本(ben)身(shen)(shen)的專有(you)(you)預算(suan)及有(you)(you)權收取(qu)本(ben)身(shen)(shen)的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xue)(xue)院的基本(ben)財政管理工(gong)具(ju)為每學(xue)(xue)年的年度工(gong)作(zuo)計劃、財務及(ji)活動(dong)報告(gao)書、預算及(ji)賬目(mu)。
第二十條
(財產)
學院擁(yong)有(you)本(ben)身的財產,并(bing)在(zai)法律范(fan)圍內完全(quan)享有(you)其財產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yi)、學院使用一(yi)套(tao)遵守官方規定的財(cai)政(zheng)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二、學院董事會可(ke)于任何時(shi)候設立(li)機構核算和(he)審查學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財(cai)產及財(cai)政(zheng)(zheng)自主(zhu)范圍內,學(xue)(xue)院的(de)資源(yuan)除法律容許的(de)其(qi)他(ta)資源(yuan)外,還包括學(xue)(xue)費或其(qi)他(ta)因學(xue)(xue)生參加(jia)由學(xue)(xue)院組織(zhi)的(de)課程、研討會(hui)、座談(tan)會(hui)或會(hui)議而須支付的(de)費用;亦(yi)包括由個(ge)人(ren)或法人(ren)身份(fen)的(de)第三者的(de)贈與、捐(juan)贈及捐(juan)獻;最(zui)后(hou)也包括政(zheng)(zheng)府的(de)津貼。
第四章 最后及過(guo)渡條(tiao)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管理(li)專(zhuan)業(ye)協會及原澳門管理(li)學(xue)(xue)院與其他機(ji)構的合作條約及協議(yi)都轉移(yi)給新(xin)學(xue)(xue)院,而新(xin)學(xue)(xue)院接受該等條約及協議(yi)繼續(xu)有效及生效。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ao)門管理學院的人員由(you)有權限機關核準本章程之(zhi)日起過(guo)渡到新學院,其(qi)聯系、職能及(ji)其(qi)他工(gong)作(zuo)條(tiao)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有(you)屬于原(yuan)澳門管理學院的財產(chan)都轉為新(xin)學院所有(you),但其轉移應采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ding)及章程(cheng)的修改)
一、學院院長負責草擬或(huo)委托他人(ren)草擬為學院之運作(zuo)及活動(dong)所需的規章,并交學院董事會批核。
二、為履(lv)行上款規定,院長須于本章程頒(ban)布后120天(tian)內(nei)進行規章的草擬(ni)及呈交批核。
三、本(ben)章程的修改適用本(ben)條第一款的規定,并(bing)須(xu)由澳門特(te)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he)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