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88年:澳門管理學院(yuan)成立
2000年(nian)7月:獲澳(ao)門(men)特(te)區政府批準(zhun),升格為一所高等(deng)教育(yu)機構
校董會
顧問:廖澤(ze)云、崔世昌(chang)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門新口(kou)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zong)商會(hui)大(da)廈九樓(lou)
組織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di)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教學機(ji)構的(de)轉(zhuan)換)
由澳門(men)管(guan)理(li)專業(ye)協會(hui)創辦(ban)的澳門(men)管(guan)理(li)學院,持(chi)有私立(li)(li)教(jiao)育(yu)(yu)機構(gou)(gou)牌照編號為(wei)(wei)267/99,為(wei)(wei)非牟利之私立(li)(li)教(jiao)育(yu)(yu)機構(gou)(gou),院址設于澳門(men)家辣堂街九號利美大廈六樓,該院現轉換(huan)為(wei)(wei)一(yi)所私立(li)(li)高等教(jiao)育(yu)(yu)機構(gou)(gou),院名(ming)仍(reng)為(wei)(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wen)名(ming)為(wei)(wei)“澳門(men)管(guan)理(li)學院”,英(ying)文(wen)名(ming)為(wei)(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簡稱學院,并受(shou)本章程規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yuan)旨(zhi)在提供(gong)科學、人文、文化及(ji)技術的培(pei)訓(xun),以適(shi)應工商業、公共機構(gou)及(ji)其他性質機構(gou)對(dui)會計和管理理論和應用相結合(he)的發展要求,尤其是在教(jiao)學、科研、為社會提供(gong)服務及(ji)與其同類機構(gou)進行合(he)作方面。
二、學院之職責(ze):
1)開辦(ban)三(san)年制(zhi)(zhi)工商管(guan)(guan)理(li)(li)高(gao)等(deng)專(zhuan)科課(ke)程及(ji)(ji)三(san)年制(zhi)(zhi)會計高(gao)等(deng)專(zhuan)科課(ke)程,使(shi)學(xue)生掌握現代(dai)管(guan)(guan)理(li)(li)學(xue)及(ji)(ji)會計學(xue)的知識及(ji)(ji)技能,為澳門培養合資格的專(zhuan)業(ye)人才;
2)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工(gong)商業及人力資源(yuan)市場(chang)的需要,開辦在(zai)經濟領域的其他三年制高等專科課(ke)程;
3)與(yu)同類大學或高等(deng)教育學院(yuan)簽訂合作(zuo)協(xie)議,合辦管理(li)及會計的持續(xu)培訓證(zheng)書或文(wen)憑課程,以及專業知識更新課程;
4)開展管理及會計科學的技術(shu)研究工作,創(chuang)造新技術(shu)、新知識,并提升(sheng)有關人員的專(zhuan)業素(su)質;
5)發(fa)展同本地(di)及(ji)外地(di)管理(li)及(ji)會計機構的專業交流(liu)與合(he)作;
6)為(wei)學生作好準備,令其完成課程后得以(yi)于(yu)公共(gong)或私人機構內(nei)執行管理及會(hui)計職務;
7)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有(you)關課程。
三、為(wei)履行其(qi)職責,學院(yuan)得與其(qi)他(ta)公共或(huo)私人(ren)機構簽訂協定(ding),協議,議定(ding)書或(huo)合同(tong)。
第二(er)節(jie) 其(qi)他(ta)一(yi)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xue)院之運作或經濟(ji)年(nian)度(du)以(yi)其教(jiao)學(xue)年(nian)度(du)或學(xue)術年(nian)度(du)為準,即以(yi)每年(nian)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術(shu)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采納(na)世界各地尤其是(shi)中國、澳(ao)門特別(bie)行政區(qu)及鄰(lin)近地區(qu)管理(li)及會計(ji)教育的(de)專長,結合本(ben)地的(de)文化及實際需(xu)要,通過理(li)論知(zhi)識與實踐(jian)相結合的(de)分段(duan)學習方式,向學生提(ti)供管理(li)及會計(ji)的(de)專業教育。
二、教(jiao)學和學習方(fang)式包括講授,研(yan)討,學術與(yu)教(jiao)學導修(xiu)及實習。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管理及會計領域的高等(deng)專科學位;
2)其他短期課程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凡(fan)中(zhong)學(xue)畢業,其學(xue)歷(li)不少于十一年學(xue)校教(jiao)育或年齡(ling)在二十五歲以上,具(ju)有特殊的(de)(de)才能(neng)條件者,雖不具(ju)高等教(jiao)育入(ru)學(xue)條件所要求的(de)(de)一般學(xue)歷(li),但(dan)通過本學(xue)院考核,均可入(ru)讀高等工商管理專科課程及(ji)高等會計(ji)專科課程。
二(er)、其他非學位(wei)課(ke)程的入學條件,根據(ju)學院有權(quan)限機關按(an)情況核準的規章制(zhi)定(ding)。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由具備博士(shi)或碩士(shi)學位之人士(shi)擔(dan)任。
二、祇具備學士(shi)或高等專(zhuan)科或同(tong)等學歷,但專(zhuan)業(ye)或教學經驗(yan)足(zu)以從事該(gai)行業(ye)者,亦可擔任學院教學人員。
三、學(xue)院(yuan)與本(ben)地區或(huo)非(fei)本(ben)地區的高等(deng)教育機(ji)構合作,學(xue)院(yuan)可定期(qi)或(huo)不定期(qi)聘(pin)請(qing)上(shang)述機(ji)構的教學(xue)人員任(ren)教。
第二章 組織架構(gou)及權限(xian)
第一(yi)節 組(zu)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dong)事會;
2)院長;
3)教學委員(yuan)會;
4)考(kao)試(shi)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yi)、學院董事(shi)會為學院的最高機(ji)構(gou)。
二、學(xue)院董(dong)事(shi)會組成(cheng)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men)管理專業協會(hui)代表(biao)兩名(ming),由常務理事會(hui)任(ren)命(ming);
3)澳門管理專(zhuan)業協會常務理事(shi)會成員八名(ming)。
三、學院董事(shi)會通常每年開會兩次。
四、學院董事會之權限為:
1)訂定學院之中(zhong)長期發展政(zheng)策;
2)批準每年之活(huo)動(dong),財(cai)政(zheng)(zheng)計(ji)劃和(he)報告,以及財(cai)政(zheng)(zheng)預算和(he)賬目(mu);
3)監督(du)學(xue)院之其(qi)他機構;直接(jie)或透過(guo)授權院長向(xiang)其(qi)他機構發出指示(shi)或指引;
4)行使紀律處分。
五、學院(yuan)董事會還行使由本章(zhang)程或由根(gen)據(ju)章(zhang)程通過(guo)的規章(zhang)所(suo)授予之其他權限,以(yi)及章(zhang)程上未(wei)曾特別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wu)或權限。
第十條
(院長)
一、學院院長由學院董事(shi)會主席(xi)任命。
二、院(yuan)長負責(ze)學院(yuan)的行政和(he)教學。
三、其職責為:
1)向學院(yuan)董事(shi)會建議(yi)聘用,并由學院(yuan)董事(shi)會通過及任命學院(yuan)之教學人員;
2)對外代表學院;
3)確保學院(yuan)與有關機構之合(he)作(zuo);
4)行使本(ben)章程(cheng)以及經(jing)核準的主持教學委(wei)員(yuan)會及考試委(wei)員(yuan)會;
5)制定(ding)學(xue)院每年之工作、財政(zheng)計劃和(he)報告;
6)遵守及(ji)著令遵守適用于學院之法律及(ji)規則,以及(ji)學院董事會之決定、指(zhi)導、指(zhi)引(yin)或指(zhi)示(shi);
7)有效(xiao)規章的規定而獲授權(quan)(quan)或獲轉(zhuan)授權(quan)(quan)之其(qi)他權(quan)(quan)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以(yi)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主任;
3)具(ju)碩士學位之教員(yuan)代表(biao)五名;
4)考(kao)試(shi)委員會之(zhi)代表一名;
5)由(you)學(xue)生(sheng)選出之代表一名(ming)。
二、學(xue)院院長擔(dan)任教學(xue)委員會主席。
三、教學委(wei)員會職責為(wei):
1)制定符(fu)合學生(sheng)之(zhi)學術及專業要求的課程計(ji)劃(hua);
2)按上級(ji)規定之目(mu)標及指(zhi)示,為每門課(ke)程(cheng)訂(ding)定教學大綱(gang)及培(pei)訓計(ji)劃(hua);
3)訂(ding)定(ding)考試標準;
4)評估(gu)所開展工作之成績。
四、教學(xue)委員會(hui)于(yu)每學(xue)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會(hui)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xia)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diao)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4)澳門(men)管理專業協會代(dai)表一名。
二、學院院長(chang)為考試委員會(hui)主(zhu)席(xi)。
三、考試委員(yuan)會職責(ze)為根據(ju)學生成績(ji)決定其(qi)頒(ban)證等級,以(yi)及就(jiu)有關課程(cheng)計劃、其(qi)他被認為合適(shi)的(de)或向其(qi)要求且(qie)不(bu)屬于(yu)其(qi)他機構專(zhuan)屬權限的(de)事宜,向教(jiao)學委員(yuan)會提(ti)出建議和意見。
四(si)、考試(shi)委員(yuan)會通常(chang)每學年期末開(kai)會一(yi)次及由學院院長按需要召開(kai)。
第二節 任期(qi)、會議(yi)召集及決議(yi)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機構成(cheng)員的(de)任(ren)期)
一(yi)、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個(ge)學年。
二、每到任(ren)期屆滿,各機(ji)構(gou)成員(yuan)可整(zheng)體或個別連(lian)任(ren),并無次數限(xian)制。
第十四條
(出缺或因(yin)故不能(neng)視事)
一、如任(ren)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暫時(shi)(shi)或永(yong)久不(bu)能視事,當(dang)章程有規定(ding)時(shi)(shi),其(qi)(qi)職(zhi)務由章程規定(ding)的代(dai)表人代(dai)替,否則由其(qi)(qi)機構(gou)其(qi)(qi)他(ta)成員指定(ding)之人士代(dai)替。
二、替代人之任期隨原有(you)成員之任期終(zhong)止或該成員之返(fan)回而(er)終(zhong)止。
三、若學院院長出(chu)缺(que)或因故不能視事,由(you)董(dong)事會主席(xi)委派(pai)學院機(ji)構成員替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可作授權(quan)(quan)或轉授權(quan)(quan)。
第十六條
(會(hui)議召(zhao)集及(ji)決(jue)議)
一、除本章程有相反規定外,學院任何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其主(zhu)席召(zhao)集及主(zhu)持。
二(er)、學(xue)院(yuan)董(dong)事會主席在該會決議授權下可(ke)召集學(xue)院(yuan)任何機(ji)構的(de)特別會議。
三、學院任何機(ji)構在大多數成員(yuan)決定(ding)下亦可召集會議。
四(si)、學院任何機構之決(jue)議由(you)大多數成員(yuan)決(jue)定,主席有決(jue)定性投(tou)票權。
五(wu)、根據本章程制定(ding)的規(gui)章可特別規(gui)定(ding)任何機構在決(jue)議時采取特定(ding)多(duo)數。
第三章 自主、管(guan)理、財產及資源(yuan)
第十七條
(管理)
學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yuan)則(ze)(ze)、守法(fa)原(yuan)則(ze)(ze)及(ji)各(ge)學術、科學、教(jiao)學及(ji)其(qi)他行(xing)政(zheng)和財政(zheng)管理機構的自(zi)主及(ji)權力(li)分立原(yuan)則(ze)(ze)。
第十八條
(行政(zheng)和財(cai)政(zheng)自主權)
一、學院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lv)及本(ben)規章規定,行使其行政(zheng)及財政(zheng)自主(zhu)權。
二、學院在(zai)行使(shi)其財政自(zi)主權(quan)時,管理(li)本(ben)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quan)收取本(ben)身的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基本(ben)財政管理工具(ju)為每學年(nian)的年(nian)度工作(zuo)計(ji)劃、財務(wu)及(ji)活(huo)動(dong)報(bao)告書、預(yu)算及(ji)賬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xue)院擁(yong)有本身的財產,并在法律范圍內完全(quan)享有其(qi)財產管理(li)權和(he)處(chu)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yi)、學院使用一(yi)套(tao)遵(zun)守(shou)官方規定的財政會計原(yuan)則的會計系統。
二、學(xue)院董事(shi)會可于任(ren)何時候(hou)設(she)立機構核算(suan)和(he)審查學(xue)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財產(chan)及財政自主范圍(wei)內,學(xue)(xue)院(yuan)的資(zi)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zi)源外(wai),還(huan)包(bao)(bao)括(kuo)學(xue)(xue)費(fei)或其他因學(xue)(xue)生參加由(you)學(xue)(xue)院(yuan)組織(zhi)的課(ke)程、研討會(hui)(hui)(hui)、座談會(hui)(hui)(hui)或會(hui)(hui)(hui)議而須支(zhi)付的費(fei)用;亦包(bao)(bao)括(kuo)由(you)個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者的贈(zeng)與、捐贈(zeng)及捐獻;最后也包(bao)(bao)括(kuo)政府的津(jin)貼。
第四章 最后(hou)及過渡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men)(men)管理專業(ye)協(xie)會(hui)及(ji)原澳門(men)(men)管理學院(yuan)(yuan)與(yu)其他機構的(de)合作條(tiao)約(yue)(yue)及(ji)協(xie)議(yi)都轉移給新學院(yuan)(yuan),而新學院(yuan)(yuan)接受該等條(tiao)約(yue)(yue)及(ji)協(xie)議(yi)繼(ji)續有效及(ji)生(sheng)效。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門管理學(xue)院(yuan)(yuan)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guan)核準(zhun)本章(zhang)程之日(ri)起過(guo)渡到(dao)新學(xue)院(yuan)(yuan),其聯系、職能及其他工(gong)作條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suo)有屬于(yu)原澳門(men)管理(li)學院(yuan)的財產(chan)都轉(zhuan)為(wei)新(xin)學院(yuan)所(suo)有,但(dan)其轉(zhuan)移應(ying)采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一、學院(yuan)院(yuan)長負責(ze)草擬或委托他人草擬為學院(yuan)之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并交學院(yuan)董(dong)事(shi)會批核。
二、為履行上款規定,院(yuan)長(chang)須于本章(zhang)程頒(ban)布后120天內進行規章(zhang)的草擬(ni)及呈交批核。
三、本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并須由澳門特別行(xing)政(zheng)區行(xing)政(zheng)長官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