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88年:澳門(men)管理學(xue)院成立(li)
2000年7月:獲(huo)澳門(men)特區(qu)政府批準,升(sheng)格(ge)為一所高等教育機構
校董會
顧(gu)問(wen):廖(liao)澤(ze)云、崔(cui)世昌
主席:黃如楷
學院
院長:陳炯釗
副院長:潘耀華
設施
課室
演講室
電腦室
圖書館
學生休憩區
地址
澳門新口(kou)岸上海街(jie)175號中華(hua)總商會大(da)廈九樓
組織章程
第一章(zhang) 一般(ban)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教學機(ji)構的轉換)
由澳(ao)門管理(li)專業協會創辦的澳(ao)門管理(li)學院(yuan),持有私(si)立教育(yu)機(ji)構(gou)(gou)牌照編(bian)號為(wei)267/99,為(wei)非牟利之私(si)立教育(yu)機(ji)構(gou)(gou),院(yuan)址設(she)于澳(ao)門家辣堂街(jie)九號利美大廈六(liu)樓(lou),該院(yuan)現轉(zhuan)換為(wei)一所(suo)私(si)立高等教育(yu)機(ji)構(gou)(gou),院(yuan)名仍(reng)為(wei)“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zhong)文名為(wei)“澳(ao)門管理(li)學院(yuan)”,英文名為(wei)“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簡稱學院(yuan),并受本章程(cheng)規范。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xue)院旨在提供(gong)科(ke)學(xue)、人文(wen)、文(wen)化及(ji)技術(shu)的培訓,以適應工(gong)商業、公(gong)共機構(gou)及(ji)其(qi)他性質機構(gou)對會計(ji)和管理(li)理(li)論和應用相結(jie)合(he)的發展要(yao)求(qiu),尤其(qi)是在教學(xue)、科(ke)研、為(wei)社會提供(gong)服務及(ji)與其(qi)同類(lei)機構(gou)進行合(he)作(zuo)方面。
二、學院之職責:
1)開辦三(san)年制工(gong)商管理(li)(li)高(gao)等專(zhuan)科課(ke)程及三(san)年制會(hui)計高(gao)等專(zhuan)科課(ke)程,使學生掌握現(xian)代管理(li)(li)學及會(hui)計學的(de)知識及技能,為(wei)澳門(men)培養合資格的(de)專(zhuan)業人(ren)才;
2)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及人(ren)力資(zi)源市場的需要,開辦在經濟(ji)領域的其(qi)他(ta)三年制高(gao)等專科課(ke)程;
3)與同類大學(xue)(xue)或高等教(jiao)育學(xue)(xue)院(yuan)簽訂合(he)作協議(yi),合(he)辦管理(li)及會計的持(chi)續(xu)培訓證書(shu)或文憑課(ke)程(cheng),以(yi)及專業知(zhi)識(shi)更新課(ke)程(cheng);
4)開(kai)展管(guan)理(li)及會計科學的技術研究工(gong)作,創造新(xin)技術、新(xin)知識,并提升有關人員(yuan)的專業素質;
5)發(fa)展(zhan)同本地及(ji)外地管(guan)理及(ji)會計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6)為學生作好(hao)準備(bei),令其完(wan)成課程后得以于公共或私人機構內執行管理及會計職務;
7)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有關(guan)課(ke)程。
三、為(wei)履行(xing)其(qi)職責,學院(yuan)得與其(qi)他公共或私人機(ji)構(gou)簽訂協(xie)定,協(xie)議(yi),議(yi)定書或合(he)同。
第(di)二節(jie) 其他一(yi)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xue)(xue)院之運(yun)作或經濟(ji)年度(du)以(yi)其(qi)教(jiao)學(xue)(xue)年度(du)或學(xue)(xue)術年度(du)為準,即以(yi)每年九月(yue)一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xue)術及教學(xue)指導(dao))
一、學(xue)院采(cai)納世(shi)界(jie)各地尤其(qi)是中(zhong)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ji)(ji)鄰(lin)近地區管理(li)及(ji)(ji)會計(ji)教育的(de)專長,結合本地的(de)文化及(ji)(ji)實(shi)際需要,通過理(li)論知識與實(shi)踐相結合的(de)分段(duan)學(xue)習方式,向學(xue)生提供管理(li)及(ji)(ji)會計(ji)的(de)專業教育。
二、教學和學習(xi)方式包括講授,研(yan)討,學術與教學導修及實習(xi)。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shang)管理(li)及(ji)會(hui)計領域的高等專(zhuan)科學位;
2)其他短(duan)期課程證(zheng)書(shu)。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yi)、凡中學畢業,其(qi)學歷不少于十(shi)(shi)一(yi)年(nian)學校教(jiao)育或年(nian)齡在二十(shi)(shi)五歲以上,具(ju)有特殊的才能條(tiao)件者,雖不具(ju)高等教(jiao)育入學條(tiao)件所(suo)要求的一(yi)般(ban)學歷,但通過(guo)本學院考核,均可入讀(du)高等工商管(guan)理專科(ke)課程及(ji)高等會計(ji)專科(ke)課程。
二、其(qi)他非學位課程(cheng)的入學條件,根據學院有權限機關按(an)情(qing)況核準的規章制(zhi)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yuan)教(jiao)學人員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擔(dan)任(ren)。
二、祇具備學(xue)士或(huo)(huo)高等專(zhuan)科或(huo)(huo)同(tong)等學(xue)歷,但(dan)專(zhuan)業或(huo)(huo)教學(xue)經驗足以從事該行(xing)業者,亦(yi)可擔任(ren)學(xue)院教學(xue)人員。
三、學院與(yu)本地(di)區或非本地(di)區的(de)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學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pin)請上述機構的(de)教學人員任(ren)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權限
第一節(jie)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事會;
2)院長;
3)教學委(wei)員會;
4)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xue)院董事(shi)會(hui)為學(xue)院的最高機構(gou)。
二、學院董事會組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管(guan)理專業協會代表兩名,由(you)常務理事會任命(ming);
3)澳門管(guan)理(li)專業協會常(chang)務理(li)事會成員八名。
三、學(xue)院(yuan)董事會通常(chang)每年開(kai)會兩次。
四、學院董事會之(zhi)權限(xian)為:
1)訂定學院之中(zhong)長期發展政(zheng)策;
2)批準每年之活動,財政計(ji)劃和報告,以(yi)及財政預算和賬(zhang)目;
3)監督(du)學院之其他機構;直(zhi)接(jie)或透(tou)過授權院長向(xiang)其他機構發出指示(shi)或指引;
4)行使紀律處分。
五、學院董事會還行使由本章程(cheng)或(huo)由根(gen)據章程(cheng)通過的(de)規章所授予(yu)之其他(ta)權(quan)限(xian),以及章程(cheng)上未曾特別授予(yu)其他(ta)機構的(de)職(zhi)責(ze),職(zhi)務或(huo)權(quan)限(xian)。
第十條
(院長)
一、學院(yuan)院(yuan)長由(you)學院(yuan)董(dong)事會(hui)主席任命(ming)。
二、院(yuan)(yuan)長負責學院(yuan)(yuan)的行政(zheng)和教(jiao)學。
三、其職責為:
1)向學(xue)(xue)(xue)院董(dong)事會建議聘用,并(bing)由學(xue)(xue)(xue)院董(dong)事會通過及任(ren)命學(xue)(xue)(xue)院之教學(xue)(xue)(xue)人員;
2)對(dui)外(wai)代表學院;
3)確保學院(yuan)與有關機構之合作(zuo);
4)行使(shi)本章程以及(ji)經核準的主持(chi)教學委員(yuan)會及(ji)考試委員(yuan)會;
5)制定學院每年之(zhi)工作、財政計(ji)劃和報告;
6)遵守及(ji)著令遵守適用于學院(yuan)之(zhi)法律及(ji)規(gui)則,以(yi)及(ji)學院(yuan)董事(shi)會之(zhi)決定、指導、指引或指示;
7)有效規章的規定而獲授(shou)權(quan)或獲轉授(shou)權(quan)之其他權(quan)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yuan)會由以下(xia)成員(yuan)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ge)課程協(xie)調主任;
3)具碩士學位(wei)之教員代表五名;
4)考試委員會之代(dai)表一名;
5)由學生選出(chu)之代(dai)表一名(ming)。
二、學院(yuan)院(yuan)長(chang)擔任(ren)教(jiao)學委員會主席。
三、教學委員會職(zhi)責為:
1)制(zhi)定符合學(xue)生之(zhi)學(xue)術(shu)及專業(ye)要求的(de)課程計(ji)劃;
2)按上級(ji)規定之目標及指示,為每門課(ke)程訂定教學(xue)大綱及培訓(xun)計劃;
3)訂(ding)定考試標準;
4)評(ping)估所開展工作(zuo)之成績(ji)。
四、教學(xue)委員會于(yu)每學(xue)年開始及結(jie)束時舉(ju)行會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you)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cheng)協調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4)澳(ao)門管理專(zhuan)業協會(hui)代表(biao)一名(ming)。
二、學院(yuan)院(yuan)長為考試委員會主席。
三、考試(shi)委員(yuan)會職責為(wei)(wei)根據學生成績決定其(qi)(qi)頒證等級,以及就有關課程計(ji)劃、其(qi)(qi)他被認為(wei)(wei)合適的或向其(qi)(qi)要(yao)求且(qie)不屬于其(qi)(qi)他機構專屬權限(xian)的事宜(yi),向教(jiao)學委員(yuan)會提出(chu)建議(yi)和意見。
四(si)、考試委員會通(tong)常每學年期末開會一(yi)次(ci)及由學院院長(chang)按需要召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yi)召集及(ji)決議(yi)一般(ban)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yuan)機構成(cheng)員(yuan)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員(yuan)的任期為三個(ge)學年(nian)。
二、每(mei)到任(ren)期屆(jie)滿(man),各機構成員可整(zheng)體或個(ge)別連(lian)任(ren),并無次(ci)數限制(zhi)。
第十四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shi)事)
一、如任(ren)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暫時(shi)或永久(jiu)不能視(shi)事(shi),當(dang)章(zhang)程(cheng)有規定(ding)時(shi),其職務由章(zhang)程(cheng)規定(ding)的代表人代替(ti),否(fou)則由其機(ji)構其他成員指定(ding)之人士代替(ti)。
二(er)、替代人之任(ren)期隨原(yuan)有成員之任(ren)期終止或該成員之返回而(er)終止。
三、若(ruo)學院(yuan)院(yuan)長(chang)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董事會主(zhu)席委(wei)派(pai)學院(yuan)機構成員替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ge)機(ji)構成員可作授(shou)權或轉授(shou)權。
第十六條
(會議(yi)召集及決議(yi))
一、除(chu)本章程有相反(fan)規定外,學(xue)院任何機構之平常及特(te)別會議均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學院董(dong)事會主席(xi)在(zai)該會決議(yi)授權下可召集學院任何機構(gou)的(de)特別會議(yi)。
三、學院任何機構在大多數成員決(jue)定(ding)下亦可(ke)召集會(hui)議。
四、學院任何機構(gou)之決議由大(da)多(duo)數(shu)成員決定,主席有(you)決定性投票權(quan)。
五(wu)、根據本章(zhang)程制定(ding)的(de)規(gui)章(zhang)可特別規(gui)定(ding)任何機構(gou)在(zai)決議時采取特定(ding)多數(shu)。
第(di)三(san)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ji)資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xue)(xue)院的管理遵循透(tou)明原(yuan)(yuan)則(ze)、守法(fa)原(yuan)(yuan)則(ze)及各(ge)學(xue)(xue)術、科學(xue)(xue)、教學(xue)(xue)及其他行政(zheng)和財政(zheng)管理機構的自主及權(quan)力分立原(yuan)(yuan)則(ze)。
第十八條
(行政(zheng)和財政(zheng)自(zi)主(zhu)權)
一(yi)、學院根據普(pu)遍適用的法律及本規章規定,行(xing)使其行(xing)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er)、學院(yuan)在行使其財政(zheng)自主權(quan)時,管(guan)理(li)本(ben)身的專(zhuan)有預算及有權(quan)收取本(ben)身的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yuan)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ju)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及(ji)活(huo)動報(bao)告(gao)書、預算及(ji)賬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xue)院擁有本身(shen)的財產,并在法律(lv)范圍內完全享(xiang)有其(qi)財產管理權和處(chu)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yi)、學(xue)院使(shi)用一(yi)套遵守官方規(gui)定的(de)財政會計原則(ze)的(de)會計系統。
二(er)、學院(yuan)董事會可于任(ren)何時候設立機構核(he)算(suan)和審查(cha)學院(yuan)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qi)財產(chan)及財政自(zi)主范圍內(nei),學(xue)院的(de)資(zi)源除法律容(rong)許的(de)其(qi)他資(zi)源外,還(huan)包(bao)括學(xue)費或其(qi)他因學(xue)生參加由學(xue)院組織的(de)課程、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須支付的(de)費用(yong);亦包(bao)括由個人或法人身(shen)份的(de)第(di)三者的(de)贈與(yu)、捐贈及捐獻;最(zui)后也包(bao)括政府(fu)的(de)津貼。
第四章 最后(hou)及過(guo)渡(du)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管理專(zhuan)業協會及(ji)原澳門管理學院(yuan)(yuan)與其他機構的合(he)作條約及(ji)協議都轉移給新(xin)學院(yuan)(yuan),而新(xin)學院(yuan)(yuan)接受該等條約及(ji)協議繼續有效及(ji)生效。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門管(guan)理學(xue)院的人員(yuan)由有權限機關核準本章程(cheng)之(zhi)日起過渡到新學(xue)院,其聯系、職(zhi)能及其他工(gong)作條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suo)有屬于原澳門(men)管理學院(yuan)的財產(chan)都轉(zhuan)為新學院(yuan)所(suo)有,但(dan)其轉(zhuan)移應采(cai)取必要的法(fa)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一(yi)、學(xue)(xue)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chang)負責草擬(ni)或委托他(ta)人草擬(ni)為(wei)學(xue)(xue)院(yuan)(yuan)之運作(zuo)及活(huo)動所需(xu)的規章,并交(jiao)學(xue)(xue)院(yuan)(yuan)董事會(hui)批(pi)核。
二、為履行上款規(gui)定,院長須于本(ben)章(zhang)程頒布后120天(tian)內進行規(gui)章(zhang)的草擬及呈(cheng)交批(pi)核。
三(san)、本(ben)章(zhang)程(cheng)的修改適用本(ben)條(tiao)第一款(kuan)的規(gui)定,并須由澳(ao)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