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國肢(zhi)殘人(ren)協(xie)會簡稱“中(zhong)國肢(zhi)協(xie)”(英文(wen)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wen)簡稱:CAPPD),是由全國肢(zhi)殘人(ren)和與肢(zhi)殘人(ren)工作有關的社(she)會團體。
企(qi)事業(ye)單(dan)位及(ji)個(ge)人(ren)自愿(yuan)結成的(de)非(fei)營利性(xing)社會(hui)(hui)組織,是中國(guo)殘疾人(ren)聯合(he)會(hui)(hui)的(de)專(zhuan)門協會(hui)(hui)。接受業(ye)務主管單(dan)位中國(guo)殘聯的(de)業(ye)務領(ling)導,接受社團登記(ji)機關(guan)民(min)政部的(de)監督管理。
其(qi)宗(zong)旨(zhi):弘揚人道主(zhu)義思想,發(fa)展殘(can)疾(ji)人事業(ye)。代表肢(zhi)殘(can)人共同利益,反映肢(zhi)殘(can)人特殊需求,為肢(zhi)殘(can)人服務,維護肢(zhi)殘(can)人合法(fa)權益,促進肢(zhi)殘(can)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cheng)果(guo)。
中國肢殘人協會章(zhang)程
(2013年9月18日中國殘聯第六次(ci)全國代(dai)表(biao)大會(hui)肢殘人代(dai)表(biao)會(hui)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本會全(quan)稱:中國肢殘(can)人協會,簡稱:中國肢協。英文全(quan)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簡稱:CAPPD。
第二條 本(ben)會是由全國肢殘人(ren)和(he)與肢殘人(ren)工作有(you)關的(de)社(she)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ren)自愿結成(cheng)的(de)非營利(li)性社(she)會團(tuan)體,是肢殘人(ren)的(de)代表組織。
第三條 本會(hui)宗旨:弘揚人道(dao)主義思想,發(fa)展殘(can)疾人事業(ye)。代(dai)表肢(zhi)(zhi)殘(can)人共同利益(yi),反(fan)映肢(zhi)(zhi)殘(can)人特殊需求,為肢(zhi)(zhi)殘(can)人服務(wu),維護(hu)肢(zhi)(zhi)殘(can)人合法權益(yi),促進肢(zhi)(zhi)殘(can)人平(ping)等、充分參與(yu)社(she)會(hui)生活,共享社(she)會(hui)物(wu)質(zhi)文化成果。
本會遵守憲法(fa)、法(fa)律、法(fa)規(gui)、政策及社會道(dao)德規(gui)范。
第四(si)條 本(ben)會接受(shou)業務(wu)主管(guan)單位(wei)中國殘(can)疾人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guan)理(li)機關(guan)民(min)政部的(de)業務(wu)領(ling)導(dao)和監督管(guan)理(li)。
第五(wu)條 本會住(zhu)所設在北京市。
第(di)二章 業務(wu)范圍(wei)
第(di)六(liu)條 業務范(fan)圍
(一(yi))團結、引領肢殘(can)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li),履行(xing)法定義務(wu),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二)促進肢(zhi)殘人的康(kang)復、教(jiao)育、勞(lao)動就業、扶(fu)貧、維權、社會保障(zhang)和(he)殘疾預防(fang)工作,參(can)與、舉辦有關(guan)肢(zhi)殘人的各類培訓,開展(zhan)有益于(yu)肢(zhi)殘人身心健(jian)康(kang)的群眾性文(wen)化體育活(huo)動;
(三)推進無(wu)障(zhang)礙(ai)環境的(de)建設,推動肢殘(can)人輔助器具的(de)開發與應用。對(dui)肢殘(can)人駕車等具有肢殘(can)人特色的(de)工作提(ti)供咨詢(xun)、建議(yi)、服務(wu)和監督;
(四)在肢殘(can)人中培養、推薦殘(can)疾人工(gong)作者(zhe);
(五)承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委托的工作(zuo);
(六)代(dai)表中(zhong)國(guo)肢殘(can)人參加國(guo)際(ji)活(huo)動,促進國(guo)際(ji)交流(liu)與合作(zuo)。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tiao)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fen)為個人會員、單(dan)位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ben)會的會員(yuan)必須具備(bei)下列(lie)條件:
(一)擁(yong)護本會章程(cheng);
(二(er))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在本(ben)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xiang);
(四)熱心(xin)為肢殘人提供服務(wu),支持并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個人、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第九(jiu)條 會員入(ru)會的程序(xu)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tao)論通過;
(三)由委(wei)員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zheng)。
第十條 會員享(xiang)有下列(lie)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can)加本會組(zu)織(zhi)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xian)權;
(四)對本(ben)會(hui)工作(zuo)有批評權(quan)、建議權(quan)和監督(du)權(quan);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yi)條(tiao) 會員(yuan)履行(xing)下列義務(wu):
(一(yi))遵守本會(hui)章程,執行本會(hui)決議(yi);
(二)維(wei)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cheng)本會交辦(ban)的工作;
(四)肢殘人個人會員免交(jiao)會費,其(qi)他會員按(an)規定交(jiao)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tiao) 會(hui)(hui)(hui)員退會(hui)(hui)(hui)應(ying)書面通知本會(hui)(hui)(hui),并交(jiao)回會(hui)(hui)(hui)員證。如果(guo)一年不按規定交(jiao)納會(hui)(hui)(hui)費或不參(can)加本會(hui)(hui)(hui)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hui)(hui)(hui)。
第十(shi)三(san)條 會(hui)員(yuan)如有嚴重違反(fan)本會(hui)章程(cheng)的行為(wei),經委員(yuan)會(hui)表決通(tong)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zu)織機構和負責人產(chan)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本(ben)會(hui)(hui)的(de)最高(gao)權力機構(gou)是全國(guo)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會(hui)(hui),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會(hui)(hui)的(de)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xuan)舉和罷免(mian)委員(yuan)會委員(yuan);在閉會期間,授權委員(yuan)會行使此職權,但(dan)調整的(de)委員(yuan)數不得超(chao)過總(zong)數的(de)1/3;
(三)審議委員會(hui)的工作報(bao)告和財務報(bao)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he)修(xiu)改(gai)會(hui)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shi)宜;
(六)決定其他(ta)重大(da)事項。
第(di)十五條 全國會(hui)員代(dai)(dai)表大會(hui)須(xu)有2/3以(yi)上的會(hui)員代(dai)(dai)表出(chu)席方(fang)能召(zhao)開,其(qi)決議須(xu)經到會(hui)會(hui)員代(dai)(dai)表半數以(yi)上表決通過方(fang)能生(sheng)效。
第十六條 全國(guo)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每屆五年,與中國(guo)殘(can)疾人聯(lian)合會(hui)全國(guo)代表(biao)大會(hui)同期舉行。因特殊情況(kuang)需提前或延(yan)期換屆的,須(xu)由委員會(hui)表(biao)決通過(guo)(guo),報(bao)中國(guo)殘(can)疾人聯(lian)合會(hui)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但延(yan)期換屆最長不超過(guo)(guo)一年。
第十七(qi)條 委員會
委員(yuan)會(hui)是全國(guo)會(hui)員(yuan)代(dai)表大會(hui)的執行機構,在閉會(hui)期(qi)間領(ling)導(dao)本(ben)會(hui)開展(zhan)日常(chang)工作,對全國(guo)會(hui)員(yuan)代(dai)表大會(hui)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hui)的職(zhi)權是:
(一)執行(xing)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ming)譽(yu)職務的設立和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主(zhu)席、副主(zhu)席、秘書長(chang);
(四)向(xiang)中國殘(can)疾(ji)人聯合會主席團提交(jiao)年度(du)工作(zuo)報告;
(五)籌(chou)備(bei)召開全國會員代(dai)表大會;
(六)向全國會(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提出本會(hui)(hui)章程(cheng)修(xiu)正(zheng)案;
(七)向全國會員(yuan)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提出工作方(fang)針和(he)任務,制(zhi)定年度(du)工作計(ji)劃;
(九)決定(ding)會員的吸收或除(chu)名;
(十)決定(ding)設(she)立辦事機(ji)構(gou)(gou)、分支機(ji)構(gou)(gou)和實體機(ji)構(gou)(gou);
(十一)決定各機(ji)構(gou)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shi)二)領導(dao)本會(hui)各機(ji)構開展(zhan)工作;
(十(shi)三(san))制定(ding)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si))決(jue)定本協會的標識;
(十(shi)五(wu))決(jue)定(ding)其他重大事項(xiang)。
第十九條 委員會(hui)會(hui)議須有2/3以(yi)上委員出(chu)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dao)會(hui)委員2/3以(yi)上表決通過方能生(sheng)效。
第二(er)十(shi)條(tiao)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kai)一次。情(qing)況特(te)殊的,也可采用書(shu)面(mian)或通(tong)訊(xun)形式召開(kai)。
第二(er)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mi)書長(chang)必須具備下列條件(jian):
(一)堅持(chi)黨的(de)路線、方(fang)針、政(zheng)策、政(zheng)治(zhi)素質好,有較強的(de)全局觀(guan)念和工作能力;
(二)熱愛殘(can)疾(ji)人事業(ye),在肢(zhi)殘(can)人中與本會業(ye)務領域內有(you)較大(da)的影響(xiang)和威(wei)信;
(三)主(zhu)席(xi)最高(gao)任職(zhi)年(nian)齡(ling)(ling)不超(chao)(chao)過70歲,副(fu)主(zhu)席(xi)、秘書(shu)長最高(gao)任職(zhi)年(nian)齡(ling)(ling)不超(chao)(chao)過65歲,秘書(shu)長為(wei)專職(zhi);
(四)能(neng)堅持(chi)本會正常工作;
(五(wu))未受過剝奪政(zheng)治(zhi)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liu))具(ju)有完全(quan)民事(shi)行為能力。
第(di)二十二條(tiao) 本會(hui)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chao)過最高任(ren)職年齡(ling)的,須(xu)經委員會(hui)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審查并經民政(zheng)部批準后(hou),方可任(ren)職。
第二(er)十三(san)條 本(ben)會(hui)主(zhu)席、副主(zhu)席、秘書長任(ren)(ren)期五(wu)年,連任(ren)(ren)不得(de)超過(guo)兩屆。因特殊情況(kuang)需延長任(ren)(ren)期的,須經(jing)會(hui)員代表大會(hui)2/3以上(shang)的會(hui)員代表表決(jue)通(tong)過(guo),報中國殘疾人聯(lian)合會(hui)審查(cha)并經(jing)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ren)(ren)職。
第二(er)十四條 本(ben)會主席為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代表(biao)本(ben)會簽署(shu)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shu)情況,經主(zhu)席委(wei)托、委(wei)員會(hui)同意(yi),報中國殘疾(ji)人(ren)聯合會(hui)審查并經民(min)政部(bu)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chang)擔(dan)任法定代表人(ren)。
第二(er)十五(wu)條 本會主席行(xing)使下列職權:
(一)負(fu)責本(ben)會的全面(mian)工作,召(zhao)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di)二十(shi)六條 本會副主席(xi)、秘(mi)(mi)書長協助主席(xi)工作,秘(mi)(mi)書長行使(shi)下列職權:
(一)主持(chi)本會秘書(shu)處日常工作,組(zu)織實施年度工作計(ji)劃;
(二)協調各分(fen)支機(ji)(ji)構 、實(shi)體(ti)機(ji)(ji)構開展工(gong)作;
(三)受主(zhu)席委托(tuo),代表本(ben)會簽署有關文件(jian);
(四(si))提名辦(ban)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hui)決(jue)定;
(五)決定(ding)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gong)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ri)常事(shi)務。
第(di)二十(shi)七條 辦事(shi)機構
中國肢(zhi)協(xie)委員會設秘(mi)書(shu)處作為(wei)辦事機(ji)構,承擔本會日(ri)常工作。
第五(wu)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hui)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zi)助及中國殘(can)疾人(ren)聯合會專項資(zi)金;
(二)國(guo)內外(wai)組織(zhi)、個人捐(juan)贈;
(三)會費;
(四)在(zai)核準(zhun)業(ye)務范圍內開展活(huo)動或服(fu)務的收(shou)入(ru);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shi)九條 本會按國(guo)家(jia)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hui)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i)定的業務范圍和事(shi)業的發展,不(bu)得在(zai)會(hui)員中分(fen)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du),保證會計(ji)資(zi)料合法、真(zhen)實、準確、完整。
第(di)三(san)十二條(tiao) 本會(hui)(hui)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hui)(hui)計(ji)人(ren)(ren)(ren)員,執行(xing)民間非營(ying)利(li)組織會(hui)(hui)計(ji)制度。會(hui)(hui)計(ji)不得兼任出(chu)納。會(hui)(hui)計(ji)人(ren)(ren)(ren)員必須進行(xing)會(hui)(hui)計(ji)核(he)算,實行(xing)會(hui)(hui)計(ji)監督。會(hui)(hui)計(ji)人(ren)(ren)(ren)員調動工作(zuo)或(huo)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ren)(ren)(ren)員辦清交接手(shou)續。
第三(san)十三(san)條 本會(hui)(hui)(hui)的資(zi)(zi)產(chan)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規定,接受(shou)會(hui)(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hui)和財政部(bu)門的監督。資(zi)(zi)產(chan)來源屬于(yu)國家撥款或者社(she)會(hui)(hui)(hui)捐(juan)贈、資(zi)(zi)助的,必須接受(shou)審計機(ji)關(guan)的監督,并將(jiang)有關(guan)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she)會(hui)(hui)(hui)公布(bu)。
第三十四(si)條(tiao) 本(ben)會(hui)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ren)(ren)之(zhi)前(qian),必須(xu)接受民政(zheng)部(bu)和(he)中國殘疾人(ren)(ren)聯合會(hui)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hui)的資產,任何(he)單位、個(ge)人不得(de)侵(qin)占、私(si)分(fen)和挪用(yong)。
第三十(shi)六(liu)條 本會的(de)專職(zhi)人員(yuan)的(de)工資(zi)和保險(xian)、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de)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六章(zhang) 章(zhang)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qi)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shi)八條(tiao) 本(ben)會修改的(de)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jue)通(tong)過后15日(ri)內,經(jing)中國殘疾人聯(lian)合會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sheng)效。
第(di)七章 終止(zhi)程序及終止(zhi)后的財產處(chu)理
第(di)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zhi)或自(zi)行解(jie)散或由(you)于分立、合并(bing)等原(yuan)因需要(yao)注銷的(de),由(you)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dong)議須經全(quan)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tong)過,并(bing)報中國殘疾人聯合(he)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zhong)止前,須(xu)在中國(guo)殘疾(ji)人聯(lian)合(he)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xia),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wu),處理善后(hou)事宜。清算期(qi)間,不開展清算以外(wai)的活(huo)動。
第(di)四(si)十二條 本會經(jing)民政(zheng)部辦理注(zhu)銷登記(ji)手續(xu)后即為終(zhong)止(zhi)。
第四十三條(tiao) 本會終止后的(de)剩(sheng)余財產,在中國(guo)殘疾(ji)人聯(lian)合會和(he)民政部的(de)監督(du)下,按(an)照國(guo)家的(de)有關(guan)規(gui)定,用于發展(zhan)與(yu)本協會宗旨相關(guan)的(de)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本(ben)會(hui)會(hui)徽(hui)采用(yong)中國殘疾(ji)人聯(lian)合會(hui)會(hui)徽(hui)。
第四十五條 本章(zhang)程(cheng)經2013年9月18日全國會員代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過。
第四(si)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shi)權屬中國肢殘人協會(hui)委員會(hui)。
第四十七(qi)條 本(ben)章(zhang)程自民政(zheng)部核準之日起。
2019年(nian)12月,獲得“2015-2018年(nian)全國(guo)殘疾人體育(yu)先(xian)進(jin)單(dan)位(wei)”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