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zhong)國(guo)肢殘(can)人協會簡稱“中(zhong)(zhong)國(guo)肢協”(英文(wen)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wen)簡稱:CAPPD),是由(you)全國(guo)肢殘(can)人和與肢殘(can)人工作有關的(de)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的非(fei)營利(li)性(xing)社會(hui)(hui)組(zu)織,是中國(guo)殘(can)疾人聯合(he)會(hui)(hui)的專門協會(hui)(hui)。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guo)殘(can)聯的業務領(ling)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民政(zheng)部(bu)的監督管理。
其宗旨:弘揚人(ren)道主(zhu)義思想,發展殘疾人(ren)事業。代表肢(zhi)殘人(ren)共同(tong)利(li)益,反(fan)映肢(zhi)殘人(ren)特殊需求,為肢(zhi)殘人(ren)服務,維(wei)護肢(zhi)殘人(ren)合法權益,促進(jin)肢(zhi)殘人(ren)平等、充分參與社(she)會(hui)生活,共享社(she)會(hui)物質(zhi)文化成果(guo)。
中國肢殘(can)人協(xie)會章程
(2013年9月(yue)18日(ri)中國(guo)殘聯(lian)第六次全國(guo)代表大會(hui)肢殘人代表會(hui)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 本會全(quan)稱:中(zhong)國肢(zhi)殘人協會,簡稱:中(zhong)國肢(zhi)協。英(ying)文全(quan)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ying)文簡稱:CAPPD。
第二(er)條 本會(hui)是(shi)由全國肢殘(can)(can)(can)人和與肢殘(can)(can)(can)人工作(zuo)有關的(de)社會(hui)組(zu)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cheng)的(de)非營(ying)利(li)性(xing)社會(hui)團體,是(shi)肢殘(can)(can)(can)人的(de)代(dai)表(biao)組(zu)織。
第(di)三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ren)道主(zhu)義(yi)思(si)想,發展殘(can)疾人(ren)事(shi)業。代表肢殘(can)人(ren)共同(tong)利益(yi),反(fan)映肢殘(can)人(ren)特殊(shu)需(xu)求,為(wei)肢殘(can)人(ren)服務,維護肢殘(can)人(ren)合法權益(yi),促進肢殘(can)人(ren)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wu)質文化成果(guo)。
本會(hui)(hui)遵守憲法、法律(lv)、法規、政策及社會(hui)(hui)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hui)接(jie)受業務(wu)主管(guan)(guan)單(dan)位中國(guo)殘疾人聯合(he)會(hui)和社(she)團登記管(guan)(guan)理機(ji)關民政部的業務(wu)領導和監督管(guan)(guan)理。
第五(wu)條 本會住所(suo)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fan)圍
第六條 業務(wu)范圍
(一)團(tuan)結、引領(ling)肢殘人(ren)自尊、自信(xin)、自強、自立,履(lv)行法定義務,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二(er))促進(jin)肢殘(can)人的康復、教(jiao)育(yu)、勞動就業、扶貧、維權(quan)、社會(hui)保障和殘(can)疾預防工作,參(can)與、舉(ju)辦有關肢殘(can)人的各類培訓(xun),開展有益于肢殘(can)人身心健康的群眾性文(wen)化(hua)體育(yu)活(huo)動;
(三)推進(jin)無障(zhang)礙(ai)環境(jing)的建設,推動肢殘人(ren)輔助器具(ju)的開發與應用(yong)。對肢殘人(ren)駕車(che)等(deng)具(ju)有(you)肢殘人(ren)特色的工作提供(gong)咨詢(xun)、建議(yi)、服務和監督;
(四)在(zai)肢殘(can)人中培養、推薦殘(can)疾(ji)人工作者;
(五)承辦(ban)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委托的工作;
(六)代(dai)表(biao)中國(guo)(guo)(guo)肢殘人參加國(guo)(guo)(guo)際活(huo)動,促進國(guo)(guo)(guo)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qi)條 本會(hui)的會(hui)員種類分(fen)為個人會(hui)員、單(dan)位會(hui)員。
第八條(tiao)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bi)須具備下列條(tiao)件:
(一)擁護(hu)本(ben)會章程;
(二(er))有加入本(ben)會意愿;
(三(san))在本(ben)會業(ye)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si))熱心為肢殘(can)人提供服(fu)務,支持并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個(ge)人、社(she)會組(zu)織(zhi)、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hui)員入(ru)會(hui)的程序(xu)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yuan)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hui)授(shou)權秘(mi)書處頒(ban)發會(hui)員證。
第十(shi)條 會員(yuan)享有下(xia)列(lie)權(quan)利:
(一)本會的選(xuan)舉權(quan)、被選(xuan)舉權(quan)和表決權(quan);
(二)參(can)加本會組(zu)織(zhi)的(de)活動;
(三)獲(huo)得本會服務(wu)的(de)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wu))入會自愿、退(tui)會自由。
第(di)十一條 會員履(lv)行下列(lie)義務(wu):
(一(yi))遵守本會章程,執(zhi)行本會決議;
(二(er))維護本會合法(fa)權(quan)益(yi);
(三)完成(cheng)本會交辦的(de)工作;
(四(si))肢殘人個(ge)人會員免交會費(fei),其他會員按(an)規(gui)定交納會費(fei);
(五(wu))向本會反映情況,提(ti)供有關資(zi)料(liao)。
第十二條 會(hui)員退會(hui)應書面通知本會(hui),并(bing)交回會(hui)員證。如果一年(nian)不按(an)規定交納會(hui)費或不參加本會(hui)活動的,視為(wei)自動退會(hui)。
第十(shi)三條 會(hui)員(yuan)如有嚴重違反本(ben)會(hui)章程的行為,經(jing)委員(yuan)會(hui)表決通過(guo),予以(yi)除(chu)名。
第四章(zhang) 組(zu)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di)十四條 全國(guo)會員代表大會
本(ben)會(hui)的最高權力機(ji)構是(shi)全國(guo)會(hui)員代(dai)表(biao)(biao)大(da)會(hui),會(hui)員代(dai)表(biao)(biao)大(da)會(hui)的職權是(shi):
(一(yi))制定和修改章程(cheng);
(二)選舉和罷免委(wei)員(yuan)(yuan)會委(wei)員(yuan)(yuan);在閉(bi)會期間,授權(quan)(quan)委(wei)員(yuan)(yuan)會行使此(ci)職權(quan)(quan),但調(diao)整的(de)委(wei)員(yuan)(yuan)數不得超過總數的(de)1/3;
(三)審(shen)議委員會的工作(zuo)報告(gao)和財(cai)務(wu)報告(gao),確定工作(zuo)方針和任務(wu);
(四)制定和修改(gai)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zhi)事宜(yi);
(六(liu))決定其他重大(da)事項(xiang)。
第十五(wu)條 全(quan)國會(hui)員(yuan)代表(biao)大(da)會(hui)須有2/3以上的會(hui)員(yuan)代表(biao)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ing)到會(hui)會(hui)員(yuan)代表(biao)半數以上表(biao)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quan)國會員(yuan)代(dai)表(biao)大會每屆五年,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quan)國代(dai)表(biao)大會同期舉行(xing)。因特殊情(qing)況需提前或延(yan)期換屆的,須由(you)委員(yuan)會表(biao)決(jue)通過(guo),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shen)查(cha)并經民政部批準,但延(yan)期換屆最長(chang)不超過(guo)一年。
第十(shi)七(qi)條(tiao) 委員會(hui)
委(wei)員會(hui)(hui)是全國會(hui)(hui)員代表(biao)(biao)大會(hui)(hui)的執行(xing)機構,在閉會(hui)(hui)期(qi)間(jian)領導本會(hui)(hui)開展日(ri)常(chang)工作,對(dui)全國會(hui)(hui)員代表(biao)(biao)大會(hui)(hui)負責。
第十八條(tiao) 委(wei)員會的職權(quan)是:
(一)執行全國(guo)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zhi)務的設立和(he)聘請;
(三(san))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shu)長;
(四)向中國(guo)殘(can)疾人聯合(he)會(hui)主席團(tuan)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籌備(bei)召開(kai)全國會員代表大(da)會;
(六(liu))向全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提出(chu)本會(hui)章程(cheng)修正案;
(七)向(xiang)全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報(bao)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提出工(gong)作(zuo)方針和任務,制(zhi)定年度工(gong)作(zuo)計劃;
(九)決定會(hui)員的吸(xi)收或(huo)除(chu)名;
(十)決定(ding)設立辦事(shi)機(ji)構(gou)、分支機(ji)構(gou)和實體機(ji)構(gou);
(十一)決定(ding)各機構(gou)主(zhu)要負責人(ren)的(de)聘任;
(十(shi)二(er))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zhan)工作;
(十三(san))制(zhi)定內部管理制(zhi)度;
(十四)決定本協(xie)會的(de)標識;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yuan)會會議須有2/3以(yi)上委員(yuan)出席(xi)方能召開,其(qi)決議須經到(dao)會委員(yuan)2/3以(yi)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zhao)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zhao)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bi)須(xu)具備下列(lie)條件:
(一)堅持黨的(de)路線、方針、政(zheng)策(ce)、政(zheng)治素質好(hao),有較強的(de)全(quan)局(ju)觀念和工作(zuo)能力;
(二(er))熱愛殘疾人(ren)事業,在肢殘人(ren)中(zhong)與(yu)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de)影響和威信(xin);
(三)主席(xi)最(zui)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副主席(xi)、秘書長最(zui)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wei)專職;
(四)能(neng)堅持本會正常工(gong)作;
(五)未(wei)受過(guo)剝奪政治權利的(de)刑事處罰(fa)的(de);
(六)具(ju)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力(li)。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shu)長如超過最(zui)高任職(zhi)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tong)過,報(bao)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審查(cha)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zhi)。
第二十三條(tiao) 本(ben)會(hui)(hui)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guo)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de),須經會(hui)(hui)員(yuan)代(dai)表大會(hui)(hui)2/3以(yi)上(shang)的(de)會(hui)(hui)員(yuan)代(dai)表表決(jue)通過(guo),報中(zhong)國殘疾人聯合會(hui)(hui)審(shen)查(cha)并經民(min)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ben)會主席(xi)為法定(ding)代表(biao)人,法定(ding)代表(biao)人代表(biao)本(ben)會簽(qian)署有關(guan)重(zhong)要文件。
因特殊情(qing)況,經(jing)主(zhu)席委托、委員(yuan)會(hui)(hui)同(tong)意,報中國殘(can)疾(ji)人(ren)聯合會(hui)(hui)審查并(bing)經(jing)民政部批準(zhun)后(hou),可以(yi)由秘書長(chang)擔任法定代表人(ren)。
第(di)二十(shi)五(wu)條 本會(hui)主(zhu)席行使下列職(zhi)權:
(一(yi))負責本會(hui)(hui)的(de)全面工(gong)作(zuo),召集(ji)和主持(chi)委員會(hui)(hui)會(hui)(hui)議(yi);
(二)檢查會(hui)(hui)員代(dai)表大會(hui)(hui)、委(wei)員會(hui)(hui)決議的落實(shi)情況。
第二十六(liu)條 本會副主席、秘書長(chang)協助(zhu)主席工作,秘書長(chang)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zuo),組織實(shi)施(shi)年度工作(zuo)計劃;
(二(er))協調各分支機構(gou) 、實(shi)體機構(gou)開展(zhan)工作;
(三)受主(zhu)席委托,代表本會(hui)簽署有關(guan)文件;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zhu)要負(fu)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五(wu))決定辦事機構、分(fen)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chang)事務(wu)。
第二十七條 辦事機構
中國肢協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承(cheng)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zhang) 資產管理(li)、使用(yong)原則
第(di)二(er)十(shi)八條 本會(hui)經費(fei)來源(yuan):
(一)政府資助及中(zhong)國(guo)殘疾人聯合會專項資金(jin);
(二)國內外組織、個人(ren)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內(nei)開展活動或(huo)服務的(de)收入;
(五)利息及(ji)其(qi)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hui)按國家有(you)關(guan)規定收(shou)取會(hui)員會(hui)費。
第三十(shi)條 本(ben)會(hui)經(jing)費必須用于本(ben)章(zhang)程規定的業(ye)務范圍和事業(ye)的發展,不得(de)在(zai)會(hui)員中分配(pei)。
第三(san)十一條(tiao)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cai)務(wu)管(guan)理制(zhi)度,保證會計(ji)資料合法(fa)、真實、準確、完整。
第(di)三十(shi)二條(tiao) 本(ben)會(hui)(hui)(hui)配(pei)備(bei)具有(you)專業資格的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yuan),執行(xing)民間非營利組(zu)織會(hui)(hui)(hui)計(ji)(ji)制(zhi)度。會(hui)(hui)(hui)計(ji)(ji)不得(de)兼任出納。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yuan)必須進行(xing)會(hui)(hui)(hui)計(ji)(ji)核算,實行(xing)會(hui)(hui)(hui)計(ji)(ji)監督。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yuan)調動工(gong)作(zuo)或離職時,必須與(yu)接(jie)管人(ren)(ren)員(yuan)(yuan)(yuan)辦清交接(jie)手續(xu)。
第三(san)十三(san)條 本會的(de)(de)資(zi)產管理必須執(zhi)行(xing)國家(jia)(jia)的(de)(de)財務(wu)管理規定,接(jie)受會員代表大會和(he)財政部門的(de)(de)監督。資(zi)產來(lai)源屬于國家(jia)(jia)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zi)助的(de)(de),必須接(jie)受審計機關的(de)(de)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yi)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san)十四條(tiao)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zhong)國殘疾人聯合會的財(cai)務(wu)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de)資(zi)產,任何單位、個人不(bu)得侵占、私(si)分和挪(nuo)用(yong)。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de)專職人員的(de)工資和保險、福利待(dai)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de)有關規定執行(xing)。
第六(liu)章 章程(cheng)的修(xiu)改程(cheng)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xiu)改(gai),須經委(wei)員會表決通(tong)過后報(bao)全國會員代(dai)表大會審議(yi)。
第(di)三(san)十八條 本會(hui)修改(gai)的章程(cheng),須在全國(guo)會(hui)員代表大會(hui)表決通過(guo)后(hou)15日內,經(jing)中(zhong)國(guo)殘疾(ji)人聯合會(hui)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bu)核(he)準后(hou)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tiao) 本(ben)會完成(cheng)宗(zong)旨或自(zi)行解(jie)散或由于(yu)分立、合(he)并等原因需要注(zhu)銷的,由委(wei)員會提出終(zhong)止動議(yi)。
第四(si)十條 本會(hui)終止動議須(xu)經(jing)全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表決通過(guo),并報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hui)審查(cha)同意。
第四十一(yi)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殘(can)疾人(ren)聯合會及有關(guan)機關(guan)指導下,成立清算(suan)組(zu)織,清理債權債務(wu),處理善后事宜。清算(suan)期間,不開(kai)展清算(suan)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tiao) 本(ben)會經民(min)政部辦(ban)理注銷登記手續(xu)后即為終(zhong)止。
第(di)四十三條(tiao) 本會終(zhong)止(zhi)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xia),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zhan)與本協(xie)會宗旨(zhi)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hui)會(hui)徽(hui)采用中國殘(can)疾人聯合會(hui)會(hui)徽(hui)。
第四十(shi)五條 本章(zhang)程經2013年9月18日全(quan)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de)解(jie)釋權屬(shu)中(zhong)國肢殘人協會委員(yuan)會。
第(di)四十(shi)七條 本章程自民(min)政部核準之日起。
2019年12月,獲得(de)“2015-2018年全國殘疾人體育先(xian)進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