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國肢(zhi)(zhi)殘人協(xie)會簡稱“中(zhong)國肢(zhi)(zhi)協(xie)”(英(ying)文(wen)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ying)文(wen)簡稱:CAPPD),是由(you)全國肢(zhi)(zhi)殘人和(he)與(yu)肢(zhi)(zhi)殘人工作有關的(de)社會團體(ti)。
企(qi)事業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cheng)的非營(ying)利性(xing)社(she)會組織,是中(zhong)國(guo)(guo)殘疾人聯(lian)(lian)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業務(wu)主(zhu)管(guan)單位中(zhong)國(guo)(guo)殘聯(lian)(lian)的業務(wu)領導,接受社(she)團登記機關民(min)政(zheng)部的監督管(guan)理。
其宗旨:弘揚(yang)人(ren)道主(zhu)義(yi)思想(xiang),發展殘(can)疾人(ren)事業。代表肢(zhi)殘(can)人(ren)共同利益(yi),反映肢(zhi)殘(can)人(ren)特(te)殊需(xu)求,為(wei)肢(zhi)殘(can)人(ren)服務,維護(hu)肢(zhi)殘(can)人(ren)合(he)法權益(yi),促(cu)進肢(zhi)殘(can)人(ren)平(ping)等(deng)、充分參(can)與社(she)會生活,共享社(she)會物質文化(hua)成果。
中國肢殘人協會章程
(2013年9月(yue)18日(ri)中國殘聯第六次全國代表(biao)大會肢殘人代表(biao)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quan)稱:中(zhong)國(guo)肢殘人(ren)協會,簡稱:中(zhong)國(guo)肢協。英文全(quan)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簡稱:CAPPD。
第二條(tiao) 本會(hui)(hui)是由全(quan)國肢殘(can)人和與肢殘(can)人工(gong)作有關的社會(hui)(hui)組織、企事業單(dan)位及個人自愿(yuan)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hui)(hui)團體,是肢殘(can)人的代表組織。
第三條 本會(hui)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si)想,發(fa)展殘(can)(can)疾人事(shi)業。代(dai)表肢(zhi)殘(can)(can)人共同利益(yi),反(fan)映(ying)肢(zhi)殘(can)(can)人特殊需求,為肢(zhi)殘(can)(can)人服務,維護肢(zhi)殘(can)(can)人合法權益(yi),促(cu)進肢(zhi)殘(can)(can)人平等(deng)、充分(fen)參與社會(hui)生活,共享社會(hui)物(wu)質文化成果。
本會遵守(shou)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de)規范。
第四條 本(ben)會接受業(ye)務主管(guan)單位中國殘(can)疾(ji)人聯合會和(he)社團登記管(guan)理機關民政部的業(ye)務領導和(he)監督(du)管(guan)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shi)。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tiao) 業務范(fan)圍(wei)
(一)團結、引(yin)領(ling)肢殘人自(zi)尊、自(zi)信(xin)、自(zi)強、自(zi)立,履(lv)行法定義(yi)務,為構建和諧(xie)社(she)會貢獻力(li)量;
(二)促進肢(zhi)(zhi)殘人(ren)的(de)康復(fu)、教育(yu)、勞動就(jiu)業(ye)、扶貧、維(wei)權(quan)、社會保障和殘疾(ji)預防工作(zuo),參與、舉辦有關肢(zhi)(zhi)殘人(ren)的(de)各類(lei)培(pei)訓,開展(zhan)有益于(yu)肢(zhi)(zhi)殘人(ren)身心健康的(de)群眾(zhong)性文化(hua)體育(yu)活動;
(三(san))推進無障礙環境(jing)的建設,推動肢(zhi)(zhi)殘(can)人輔助(zhu)器(qi)具的開發(fa)與應用(yong)。對肢(zhi)(zhi)殘(can)人駕車(che)等具有(you)肢(zhi)(zhi)殘(can)人特色的工作提(ti)供咨詢、建議、服(fu)務和監督;
(四)在肢殘(can)人中(zhong)培養、推薦(jian)殘(can)疾人工(gong)作者;
(五(wu))承辦(ban)中國殘疾人聯合(he)會委托的(de)工作(zuo);
(六(liu))代(dai)表中國肢殘人參加(jia)國際活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he)作。
第三章 會員
第(di)七條 本會的會員(yuan)(yuan)種類分為個人會員(yuan)(yuan)、單位會員(yuan)(yuan)。
第八(ba)條 加入(ru)本會(hui)(hui)的會(hui)(hui)員(yuan)必須具(ju)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hu)本會章程;
(二(er))有加(jia)入本會意(yi)愿;
(三)在本會(hui)業(ye)務(wu)領域內(nei)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為肢殘(can)人提(ti)供服(fu)務,支持(chi)并積(ji)極參加本會(hui)活(huo)動(dong)的個人、社會(hui)組織、企事(shi)業單位。
第九條(tiao) 會員(yuan)入會的程序是(shi):
(一)提(ti)交(jiao)入會申請(qing)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lun)通過;
(三)由(you)委員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hui)員享有下列(lie)權(quan)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he)表決權;
(二)參加(jia)本會組織的活動(dong);
(三(san))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zuo)有批評(ping)權、建議權和監(jian)督權;
(五(wu))入會自(zi)愿、退會自(zi)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zun)守本會章程,執(zhi)行本會決議(yi);
(二)維護本會(hui)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ben)會(hui)交(jiao)辦的(de)工作;
(四)肢殘人個(ge)人會(hui)員免交會(hui)費(fei)(fei),其他會(hui)員按規(gui)定(ding)交納會(hui)費(fei)(fei);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ti)供(gong)有關資(zi)料(liao)。
第十二條 會(hui)(hui)(hui)(hui)員退(tui)會(hui)(hui)(hui)(hui)應書面通知本(ben)會(hui)(hui)(hui)(hui),并交回會(hui)(hui)(hui)(hui)員證。如果一年不按規定(ding)交納會(hui)(hui)(hui)(hui)費或不參加本(ben)會(hui)(hui)(hui)(hui)活動的,視為(wei)自動退(tui)會(hui)(hui)(hui)(hui)。
第(di)十三條 會(hui)員如有嚴重違反本(ben)會(hui)章(zhang)程的行為,經委(wei)員會(hui)表決通過,予(yu)以(yi)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chan)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quan)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
本(ben)會的最高權(quan)力機構是全(quan)國會員代表大(da)會,會員代表大(da)會的職權(quan)是:
(一(yi))制定和修改章(zhang)程;
(二)選舉(ju)和(he)罷免委(wei)員(yuan)會(hui)委(wei)員(yuan);在閉會(hui)期(qi)間,授權委(wei)員(yuan)會(hui)行使此職權,但調整的委(wei)員(yuan)數(shu)不得超過總數(shu)的1/3;
(三)審議(yi)委員會(hui)的(de)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que)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si))制定(ding)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zhong)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da)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guo)會(hui)員代表(biao)(biao)大會(hui)須(xu)有2/3以上(shang)的會(hui)員代表(biao)(biao)出席(xi)方能(neng)召開(kai),其決議須(xu)經到會(hui)會(hui)員代表(biao)(biao)半數以上(shang)表(biao)(biao)決通過方能(neng)生(sheng)效。
第十(shi)六條(tiao) 全國(guo)會(hui)員代表大會(hui)每(mei)屆(jie)五年(nian),與中國(guo)殘疾人(ren)聯(lian)合會(hui)全國(guo)代表大會(hui)同期(qi)舉行。因特殊(shu)情況需(xu)提前或延期(qi)換屆(jie)的,須由委員會(hui)表決通過(guo),報(bao)中國(guo)殘疾人(ren)聯(lian)合會(hui)審查并經民政部(bu)批準,但延期(qi)換屆(jie)最長不(bu)超過(guo)一(yi)年(nian)。
第十七條(tiao) 委員會
委(wei)員會(hui)是全國會(hui)員代表(biao)(biao)大會(hui)的執(zhi)行機(ji)構,在閉會(hui)期間領導本會(hui)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hui)員代表(biao)(biao)大會(hui)負責。
第(di)十八條 委員會(hui)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guo)會員代(dai)表(biao)大會的決(jue)議;
(二)決(jue)定名譽職務(wu)的設立和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主(zhu)席(xi)、副(fu)主(zhu)席(xi)、秘書長;
(四)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團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wu))籌備召開全(quan)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
(六)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ti)出本會章程(cheng)修正(zheng)案;
(七)向全國(guo)會(hui)員(yuan)代表大會(hui)報告工作和財務狀(zhuang)況;
(八)提出(chu)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九)決定會(hui)員的吸收(shou)或(huo)除名(ming);
(十)決定(ding)設立辦事機(ji)構、分(fen)支機(ji)構和實體機(ji)構;
(十(shi)一)決定各機構(gou)主要負(fu)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ling)導本會各機(ji)構開展工作;
(十三(san))制定(ding)內部管(guan)理(li)制度;
(十四)決定本協會的(de)標識;
(十(shi)五)決定其他重大(da)事項。
第十九條 委(wei)員(yuan)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wei)員(yuan)出(chu)席方能召開,其決(jue)(jue)議須經(jing)到會委(wei)員(yuan)2/3以上表決(jue)(jue)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wei)員會(hui)會(hui)議每年召開(kai)一(yi)次。情況(kuang)特殊的,也可采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kai)。
第(di)二十一條 本會主(zhu)席、副主(zhu)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yi))堅(jian)持黨的(de)路線、方針、政策、政治(zhi)素質好,有較(jiao)強的(de)全局觀念(nian)和工作能力;
(二)熱愛殘疾(ji)人事業(ye)(ye),在肢殘人中與本會業(ye)(ye)務(wu)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威信(xin);
(三)主席最高任(ren)職(zhi)年(nian)齡(ling)不超(chao)過70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ren)職(zhi)年(nian)齡(ling)不超(chao)過65歲,秘書長為專(zhuan)職(zhi);
(四(si))能堅(jian)持(chi)本會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fa)的;
(六)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力。
第二(er)十二(er)條 本會(hui)(hui)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chang)如超(chao)過最高(gao)任職(zhi)年齡的,須經(jing)委員會(hui)(hui)表決通過,報中國(guo)殘疾(ji)人聯(lian)合(he)會(hui)(hui)審查并經(jing)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zhi)。
第(di)二(er)十三條 本會(hui)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任期(qi)五年,連任不得超過(guo)兩屆。因特殊(shu)情況需延長任期(qi)的,須經(jing)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2/3以上的會(hui)員代表(biao)表(biao)決通(tong)過(guo),報中(zhong)國殘疾人(ren)聯合會(hui)審查并經(jing)民政部(bu)批(pi)準后,方(fang)可任職(zhi)。
第二(er)十四條 本(ben)會(hui)(hui)主席(xi)為法定代(dai)(dai)表(biao)人,法定代(dai)(dai)表(biao)人代(dai)(dai)表(biao)本(ben)會(hui)(hui)簽署有關(guan)重要文件(jian)。
因特(te)殊情況,經主席委(wei)(wei)托、委(wei)(wei)員會(hui)同意,報中國(guo)殘疾(ji)人聯合會(hui)審查并(bing)經民政(zheng)部批準后,可以(yi)由秘書長擔(dan)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xia)列職權:
(一(yi))負責本會(hui)的(de)全面工作,召(zhao)集和主持(chi)委員(yuan)會(hui)會(hui)議;
(二(er))檢查會員代(dai)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liu)條 本會副主(zhu)席、秘書(shu)(shu)長協助主(zhu)席工作,秘書(shu)(shu)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yi))主持本(ben)會秘書處日(ri)常工作(zuo),組(zu)織實(shi)施年度工作(zuo)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zhi)機構 、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受主席委(wei)托,代表本會簽署(shu)有關文件;
(四)提名辦事(shi)機(ji)構、實體機(ji)構主要負責人(ren),交委員會決定;
(五)決(jue)定(ding)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zhi)工(gong)作人員的聘用(yong);
(六(liu))處理其(qi)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辦事機構(gou)
中(zhong)國肢協委員會(hui)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ji)構,承擔本會(hui)日常工作。
第五(wu)章 資產管(guan)理、使(shi)用原則
第二十(shi)八條 本會(hui)經費來(lai)源(yuan):
(一(yi))政府資助及中(zhong)國殘疾人聯合會專項資金(jin);
(二)國(guo)內(nei)外組織、個人(ren)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wei)內開展活(huo)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ta)合法收入(ru)。
第二(er)十九條 本會按(an)國(guo)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di)三十條 本會經費(fei)必須(xu)用(yong)于本章程規定(ding)的業(ye)務(wu)范圍和(he)事業(ye)的發展,不得(de)在會員中(zhong)分(fen)配。
第(di)三十一條(tiao) 本會建(jian)立嚴格的財務管理(li)制(zhi)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zhen)實、準確、完(wan)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hui)(hui)配備具(ju)有(you)專(zhuan)業資格(ge)的會(hui)(hui)計(ji)人員(yuan)(yuan),執行(xing)民間非營利(li)組織會(hui)(hui)計(ji)制度。會(hui)(hui)計(ji)不得兼任(ren)出納。會(hui)(hui)計(ji)人員(yuan)(yuan)必須進行(xing)會(hui)(hui)計(ji)核算(suan),實(shi)行(xing)會(hui)(hui)計(ji)監督。會(hui)(hui)計(ji)人員(yuan)(yuan)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jie)管(guan)人員(yuan)(yuan)辦清交接(jie)手續。
第三(san)十三(san)條 本會的(de)資(zi)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jia)的(de)財務管理規定,接受(shou)(shou)會員代(dai)表大(da)會和(he)財政部門的(de)監督(du)。資(zi)產來(lai)源(yuan)屬于國家(jia)撥款或者社會捐贈(zeng)、資(zi)助(zhu)的(de),必須接受(shou)(shou)審(shen)計機(ji)關的(de)監督(du),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shi)向(xiang)社會公布。
第(di)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ren)之前,必(bi)須接受(shou)民政(zheng)部和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的財(cai)務審(shen)計。
第三十五條(tiao) 本(ben)會的資產,任(ren)何單(dan)位、個(ge)人不得(de)侵(qin)占、私分和挪用。
第(di)三十六(liu)條(tiao) 本(ben)會的(de)(de)專職人員的(de)(de)工資(zi)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jia)對(dui)事業單(dan)位的(de)(de)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六章 章程的(de)修改(gai)程序
第(di)三十七(qi)條 本(ben)會(hui)(hui)章程的(de)修改(gai),須(xu)經委員(yuan)會(hui)(hui)表(biao)決通過后報全國會(hui)(hui)員(yuan)代表(biao)大會(hui)(hui)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ben)會(hui)修改(gai)的章(zhang)程,須在全國(guo)會(hui)員代表大會(hui)表決通過后15日(ri)內,經中國(guo)殘疾人聯(lian)合(he)會(hui)審查同意,并報(bao)民政部(bu)核準后生效(xiao)。
第七章(zhang) 終止程(cheng)序及終止后的財產(chan)處理
第(di)三十(shi)九條 本會完(wan)成宗旨或(huo)自(zi)行(xing)解散或(huo)由(you)于(yu)分立、合(he)并等原因(yin)需要(yao)注銷的,由(you)委員會提出終止(zhi)動議。
第(di)四十條 本(ben)會終止(zhi)動議須經(jing)全國(guo)會員代(dai)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過,并報中(zhong)國(guo)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tong)意(yi)。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zhong)止前,須在中國殘疾人(ren)聯合(he)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qing)算(suan)(suan)組織,清(qing)理債(zhai)權債(zhai)務,處理善后事宜。清(qing)算(suan)(suan)期間,不開展清(qing)算(suan)(suan)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li)注銷登記手(shou)續后即(ji)為終(zhong)止(zhi)。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zhong)止后的剩余財產,在(zai)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zheng)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jia)的有關(guan)規(gui)定,用于(yu)發展與本協會宗(zong)旨相關(guan)的事(shi)業。
第八章 附則
第(di)四(si)十四(si)條 本會(hui)會(hui)徽采用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hui)會(hui)徽。
第(di)四十(shi)五條 本(ben)章程經2013年9月18日(ri)全(quan)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肢殘人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zhang)程自民政部(bu)核準之日起。
2019年12月,獲得(de)“2015-2018年全(quan)國(guo)殘疾(ji)人體育先進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