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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 音像制品進口需遵循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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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管是韓劇、日劇還是美劇、泰劇,只要不是國內審核的音像文化制品想要在國內上映都要進口,并且進口的產品需要符合《?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才行。一般來說,危害國家統一、動民族仇恨、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公德的音像制品是禁止引進的。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了解下《?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吧。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tiao)?為了加(jia)強(qiang)對音像(xiang)制品進(jin)口的管理,促進(jin)國際文化(hua)交流與合作(zuo),豐富人(ren)民群眾的文化(hua)生活,根據《音像(xiang)制品管理條(tiao)例》及國家(jia)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di)二(er)條?本(ben)辦法(fa)所稱音像(xiang)制(zhi)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dai)(dai)、錄像(xiang)帶(dai)(dai)、唱片、激(ji)光唱盤(pan)、激(ji)光視盤(pan)等。

第三條(tiao)?凡從外國(guo)進口音像(xiang)制品(pin)(pin)成品(pin)(pin)和進口用(yong)(yong)于出版及其他用(yong)(yong)途的(de)音像(xiang)制品(pin)(pin),適用(yong)(yong)本辦法。

前款所(suo)稱(cheng)出(chu)版(ban),包括(kuo)利用(yong)信(xin)息網絡出(chu)版(ban)。

音像(xiang)制品用于廣播電視播放(fang)的,適用廣播電視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

第四條(tiao)?新聞出版總(zong)署負責(ze)全國音像制品進(jin)口的監督管理和(he)內容(rong)審查等工作。

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zheng)府(fu)新聞出版行(xing)政(zheng)(zheng)部門(men)依照本辦法負(fu)責本行(xing)政(zheng)(zheng)區域內的(de)進口(kou)音像制品(pin)的(de)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

各級(ji)海關在(zai)其職責范圍內負責音像制(zhi)品進口(kou)的監督管理(li)工(gong)作(zuo)。

第五條?音像制(zhi)品(pin)進(jin)口(kou)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fa)和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堅持為(wei)人民服務和為(wei)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yu)經濟發展和社會進(jin)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wen)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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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tiao)?國(guo)家禁止進(jin)口有下列(lie)內容(rong)的音(yin)像(xiang)制品:

(一)反對(dui)憲法(fa)確定的(de)基本原則的(de);

(二)危(wei)害國家統一(yi)、主權(quan)和領(ling)土完整的;

(三)泄漏國(guo)家(jia)秘(mi)密(mi)、危(wei)害(hai)國(guo)家(jia)安全或者損害(hai)國(guo)家(jia)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zu)仇(chou)恨、民族(zu)歧視,破(po)壞民族(zu)團結,或(huo)者侵害(hai)民族(zu)風俗(su)、習慣的;

(五)宣揚(yang)邪教(jiao)、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du)博、暴力或(huo)者教唆(suo)犯(fan)罪的(de);

(八(ba))侮辱或者誹謗他(ta)人(ren),侵(qin)害他(ta)人(ren)合法權益的;

(九(jiu))危害社(she)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和國家規定(ding)禁止的(de)其(qi)他內容的(de)。

第七條?國家對設立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wei)實行(xing)許可制度。

第二章?進口單位

第八條 音像制品成(cheng)品(pin)進口(kou)業務由新(xin)聞出版(ban)總署(shu)批(pi)準的音像制品(pin)成(cheng)品(pin)進口(kou)單位(wei)經營;未經批(pi)準,任(ren)何單位(wei)或者個人(ren)不得從(cong)事(shi)音像制品(pin)成(cheng)品(pin)進口(kou)業務。

第九(jiu)條?設立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ying)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jian):

(一(yi))有音像(xiang)制品(pin)進口(kou)經營(ying)單(dan)位(wei)的名稱(cheng)、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zong)署認定(ding)條(tiao)件的主辦單位(wei)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you)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具有進口(kou)音像制品內(nei)容(rong)初(chu)審能力;

(五)有與音像制品進口(kou)業務(wu)相適應(ying)的資(zi)金;

(六(liu))有固定的(de)經營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o)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音(yin)像(xiang)制品成品進(jin)口(kou)經營(ying)單位(wei),應當(dang)向(xiang)新(xin)聞出版(ban)總(zong)署(shu)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zhun),取得新(xin)聞出版(ban)總(zong)署(shu)核發的音(yin)像(xiang)制品進(jin)口(kou)經營(ying)許(xu)可(ke)證件后,持(chi)證到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管理(li)部門依(yi)法領取營(ying)業執(zhi)照(zhao)。

設立音像制品進口經營單位(wei),還(huan)應當依(yi)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zheng)法規的規定辦理(li)相應手續(xu)。

第十一條?圖書館、音像(xiang)資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de)音像(xiang)制品(pin)(pin)成品(pin)(pin),應(ying)當委托新聞出(chu)版(ban)總署批準的(de)音像(xiang)制品(pin)(pin)成品(pin)(pin)進口經營(ying)單位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音像出(chu)版單位可以在批準的出(chu)版業務范圍內從事(shi)進口音像制品的出(chu)版業務。

第三章 進口審查

第(di)十(shi)三條?國家對(dui)進口音像制品實行許可(ke)管(guan)理制度,應在進口前報新聞(wen)出版總署進行內(nei)容審查,審查批(pi)準(zhun)取得(de)許可(ke)文件后方可(ke)進口。

第十四條(tiao)?新聞出版總署(shu)設(she)立音像制(zhi)品內(nei)容審查委(wei)員會(hui),負(fu)責審查進口(kou)音像制(zhi)品的內(nei)容。委(wei)員會(hui)下設(she)辦公室(shi),負(fu)責進口(kou)音像制(zhi)品內(nei)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wu)條?進口(kou)音像制(zhi)品(pin)(pin)成(cheng)品(pin)(pin),由音像制(zhi)品(pin)(pin)成(cheng)品(pin)(pin)進口(kou)經營單位(wei)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并報送以(yi)下文件和材料:

(一)進(jin)口錄音或(huo)錄像制(zhi)品報審表;

(二)進口協議草案或訂單;

(三)節目樣片(pian)、中外文歌詞;

(四)內容審查所需(xu)的(de)其他材料。

第(di)十六條(tiao)?進口用于(yu)出版的音像制品,應當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qing)并報送以下文件和(he)材料:

(一)進口錄音或錄像制(zhi)品(pin)報審表;

(二)版(ban)權(quan)(quan)(quan)貿易(yi)協議中外文(wen)文(wen)本草(cao)案(an),原始版(ban)權(quan)(quan)(quan)證明書,版(ban)權(quan)(quan)(quan)授權(quan)(quan)(quan)書和(he)國家(jia)版(ban)權(quan)(quan)(quan)局的登記(ji)文(wen)件;

(三)節目樣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ge)詞或對白;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qi)他材料。

第(di)十七條?進口(kou)用于展覽、展示的音像(xiang)制品,由展覽、展示活(huo)動主辦單位提出(chu)申請(qing),并(bing)將音像(xiang)制品目錄(lu)和樣片報新聞出(chu)版(ban)總署進行內容審查。海(hai)關按暫時進口(kou)貨物管理。

第十(shi)八條?進口(kou)單位(wei)不得擅自更改報(bao)送(song)新聞(wen)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樣片原(yuan)有的名稱和(he)內容。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音像制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作出批(pi)準或者不(bu)批(pi)準的決定(ding)。批(pi)準的,發給進口音像制品批(pi)準單;不(bu)批(pi)準的,應當說(shuo)明理由。

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內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應重新辦理。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一次報關使用有效,不得累計使用。其中,屬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準單當年有效;屬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準單有效期限為1年。

第四章?進口管理

第二十條?未經審查(cha)批(pi)準(zhun)進口的(de)音像制品(pin),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chu)版、復(fu)制、批(pi)發(fa)、零售、出(chu)租和營業性(xing)放映。

第(di)二(er)十一(yi)條 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得(de)將供研究、教(jiao)學參考或(huo)者用于展(zhan)覽、展(zhan)示的進口(kou)音像制品進行經營性(xing)復制、批發(fa)、零(ling)售(shou)、出租和營業性(xing)放映。

用(yong)于展覽、展示(shi)的(de)進(jin)口(kou)音像制品(pin)確需在境內(nei)銷售(shou)(shou)、贈送(song)的(de),在銷售(shou)(shou)、贈送(song)前,必(bi)須依(yi)照本辦法(fa)按成品(pin)進(jin)口(kou)重(zhong)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進口單位與外方(fang)簽訂的音像制品進口協議或(huo)者合同應當符(fu)合中(zhong)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出版(ban)進口(kou)音(yin)像制品(pin),應當符合(he)新聞(wen)出版(ban)總(zong)署批準文(wen)件要(yao)求,不(bu)得擅自變更節(jie)目名稱(cheng)(cheng)和增(zeng)刪節(jie)目內容,要(yao)使用經批準的中(zhong)文(wen)節(jie)目名稱(cheng)(cheng);外語(yu)節(jie)目應當在音(yin)像制品(pin)及(ji)(ji)封面(mian)包裝上標明(ming)中(zhong)外文(wen)名稱(cheng)(cheng);出版(ban)進口(kou)音(yin)像制品(pin)必(bi)須(xu)在音(yin)像制品(pin)及(ji)(ji)其包裝的明(ming)顯位置標明(ming)國家(jia)版(ban)權局的登記文(wen)號和新聞(wen)出版(ban)總(zong)署進口(kou)批準文(wen)號;利 用信息網絡出版(ban)進口(kou)音(yin)像制品(pin)必(bi)須(xu)在相關(guan)節(jie)目頁面(mian)標明(ming)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條?在經批準進口出版的音像制(zhi)品版權(quan)授權(quan)期限內(nei),音像制(zhi)品進口經營單位不(bu)得進口該音像制(zhi)品成(cheng)品。

第二十五(wu)條?出(chu)版進口音(yin)像制(zhi)品使用的語(yu)言文字應(ying)當符(fu)合國家公布(bu)的語(yu)言文字規范。

第二十六條?進(jin)口(kou)單(dan)(dan)位持新聞出版總署進(jin)口(kou)音像(xiang)制品批準單(dan)(dan)向海關(guan)辦理音像(xiang)制品的進(jin)口(kou)報(bao)關(guan)手續。

第二十七(qi)條(tiao) 個人攜(xie)帶和郵寄音像制品進(jin)出境,應以自用(yong)、合理(li)數量為限(xian),并按(an)照海關有(you)關規定辦理(li)。

第二十八(ba)條 隨(sui)機(ji)器設(she)備同時(shi)進口以及進口后隨(sui)機(ji)器設(she)備復出口的(de)(de)記錄(lu)操作系(xi)統、設(she)備說明、專用軟(ruan)件等內容(rong)的(de)(de)音像制品,不適用本辦法,海關(guan)驗(yan)核進口單位提供的(de)(de)合(he)同、發(fa)票等有效單證驗(yan)放。

第五章?罰則

第(di)二十九條?未(wei)經批準,擅自從事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活動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di)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fa)。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ying)額5倍(bei)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wei)法(fa)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e)嚴重的,并(bing)責令停(ting)業整頓或(huo)者(zhe)由原(yuan)發證機關吊銷許(xu)可證:

(一)出版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pi)準擅自進口(kou)的音像制品;

(二)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fang)映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進口的(de)音(yin)像制品的(de);

(三)批發(fa)、零售、出(chu)租、放(fang)映供(gong)研究、教(jiao)學參(can)考或者(zhe)用(yong)于(yu)展(zhan)覽、展(zhan)示的(de)進口音像(xiang)制品的(de)。

第三(san)十一條 違反(fan)本(ben)辦法(fa),出版進口音像(xiang)制品未標(biao)明(ming)本(ben)辦法(fa)規(gui)定內容(rong)的,由省(sheng)級以上新聞(wen)出版行政部門責(ze)令改正,給予警告(gao),情節嚴(yan)重的,并(bing)責(ze)令停業整(zheng)頓(dun)或者由原發(fa)證(zheng)機關(guan)吊(diao)銷許可證(zheng)。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wan)元以下的罰款(kuan):

(一(yi))出(chu)版(ban)進口音(yin)像制品使用語言文字不符合國家公布的語言文字規范(fan)的;

(二)出(chu)版進口音(yin)像(xiang)制品,違反本(ben)辦法擅(shan)自變更節目(mu)名稱、增(zeng)刪(shan)節目(mu)內(nei)容的(de)。

擅自增刪經審查批準進(jin)口的音(yin)像(xiang)制品內(nei)容導致(zhi)其含有(you)本(ben)辦法第六條(tiao)規(gui)定的禁(jin)止內(nei)容的,按照《音(yin)像(xiang)制品管(guan)理條(tiao)例》有(you)關條(tiao)款進(jin)行處罰。

第(di)三十三條 違反海(hai)關(guan)(guan)法(fa)及有關(guan)(guan)管(guan)理規定的,由海(hai)關(guan)(guan)依法(fa)處(chu)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口音像制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shi)五(wu)條?電子(zi)出版物的進口參照本(ben)辦(ban)法執行。

第三十(shi)六條 本(ben)辦法(fa)由新聞出版總署負(fu)責解釋。涉(she)及海(hai)關(guan)業務的,由海(hai)關(guan)總署負(fu)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6月(yue)1日(ri)文化(hua)部、海關總(zong)署發布的《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同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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