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yi)條 根據《教(jiao)育(yu)法(fa)》、《民辦教(jiao)育(yu)促進法(fa)》、《民辦教(jiao)育(yu)促進法(fa)實施條例》、《民辦非(fei)企(qi)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章(zhang)程(cheng)。
第二條 學校(xiao)名稱:學校(xiao)
第三條(tiao)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cong)事非營利(li)性社會服務(wu)活動的(de)社會組織。
第四(si)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lv)法規(gui),貫(guan)徹國(guo)家的教育(yu)方針,和諧(xie)育(yu)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tiao) 學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zhi)導(dao)和監督管理(li)。
第六(liu)條 學校地(di)址:XX路YY街道(dao)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mian)積Xm2;建筑面(mian)積Ym2。
第八(ba)條 辦學層(ceng)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xue)(xue)形式:招(zhao)生(sheng)對象為(wei)小學(xue)(xue)適(shi)齡兒(er)童和初中學(xue)(xue)生(sheng),小學(xue)(xue)生(sheng)的(de)學(xue)(xue)習期限(xian)為(wei)六年,初中學(xue)(xue)生(sheng)的(de)學(xue)(xue)習期限(xian)為(wei)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xue)校設立董事會(hui)(hui)(hui),董事會(hui)(hui)(hui)每屆三年,董事會(hui)(hui)(hui)是(shi)學(xue)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tiao) 學(xue)校董事(shi)會成(cheng)員人(ren):由組成(cheng),其中均從(cong)事(shi)教(jiao)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dong)事(shi)會成員熱心教育事(shi)業,品(pin)行良(liang)好,具有(you)政治權利(li)和完全民事(shi)行為(wei)能力。
第十三條(tiao) 首屆董(dong)事(shi)(shi)、董(dong)事(shi)(shi)長由(you)舉(ju)辦(ban)者推選產生;董(dong)事(shi)(shi)長的更換由(you)董(dong)事(shi)(shi)會投(tou)票選舉(ju),全(quan)體董(dong)事(shi)(shi)半數通過。更換董(dong)事(shi)(shi)由(you)董(dong)事(shi)(shi)長提名,經(jing)三分之二以上(shang)董(dong)事(shi)(shi)會組成人員(yuan)同意(yi)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shi)每屆(jie)任(ren)期為三年。董事(shi)期屆(jie)滿后可連任(ren)。
第十五條 董事(shi)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pin)任和(he)解(jie)聘(pin)學校(xiao)校(xiao)長(chang);
(二)修改(gai)學校章(zhang)程(cheng)和(he)制(zhi)(zhi)定學校的規章(zhang)制(zhi)(zhi)度;
(三)制定學校發(fa)展規劃(hua)(hua),批準年度工作計劃(hua)(hua);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yu)算、結算;
(五)決定(ding)教職工編制(zhi)定(ding)額(e)和工資標準。
(六(liu))決定學(xue)校(xiao)分立、合(he)并、終(zhong)止。
第十六條(tiao) 董(dong)事會(hui)每年至(zhi)少召(zhao)開一(yi)次會(hui)議,有(you)下(xia)列情況(kuang)之(zhi)一(yi)的召(zhao)開臨時會(hui)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you)必要(yao)時(shi);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shi)七條(tiao) 董(dong)事會設董(dong)事長(chang)1名,;副董(dong)事長(chang)2名,分別是
第十(shi)八條(tiao) 副(fu)董(dong)(dong)事(shi)長協(xie)助(zhu)董(dong)(dong)事(shi)長工作,董(dong)(dong)事(shi)長不能(neng)行使職權(quan)時,由董(dong)(dong)事(shi)長副(fu)董(dong)(dong)事(shi)長代其行使權(quan)利。
第(di)十九條(tiao)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zhu)持董事會議;
(二(er))落實檢(jian)查(cha)董事會決議的實施(shi)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si))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li)。
第二十條 董事(shi)會實行(xing)一人(ren)一票制和按出席人(ren)數(shu),少(shao)數(shu)服從多數(shu);當贊成(cheng)(cheng)票和反(fan)對票相等(deng)時,由董事(shi)長作出最后(hou)決定。但討論(lun)以(yi)下重大事(shi)項,應當經三分之(zhi)二以(yi)上組成(cheng)(cheng)成(cheng)(cheng)員同意方(fang)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xiu)改學校(xiao)章(zhang)程;
(三)制定發(fa)展(zhan)規(gui)劃;
(四)審核(he)預算、決(jue)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li)、合并、終(zhong)止(zhi)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er)十(shi)一條(tiao) 召(zhao)開董(dong)(dong)事(shi)會議(yi),董(dong)(dong)事(shi)長或者(zhe)指定人員于(yu)會議(yi)召(zhao)開十(shi)日前通知全(quan)體董(dong)(dong)事(shi),并將會議(yi)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之董(dong)(dong)事(shi)。董(dong)(dong)事(shi)因故不(bu)能出席會議(yi),可書面委(wei)(wei)托(tuo)其他董(dong)(dong)事(shi)代為出席董(dong)(dong)事(shi)會議(yi)。委(wei)(wei)托(tuo)書必(bi)須指明授權范圍(wei)。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shi)會的(de)人數須為全體董事(shi)人數的(de)二分之一以上(shang),不(bu)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de)決議(yi)(yi)無效。如經缺席的(de)董事(shi)追認的(de)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yi)(yi)有(you)效。
第(di)二十三條 董(dong)(dong)(dong)事(shi)(shi)會(hui)(hui)(hui)會(hui)(hui)(hui)議(yi)對(dui)所(suo)議(yi)事(shi)(shi)項作(zuo)會(hui)(hui)(hui)議(yi)記錄(lu)(lu),出席會(hui)(hui)(hui)議(yi)的(de)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須(xu)在(zai)會(hui)(hui)(hui)議(yi)記錄(lu)(lu)上簽名。董(dong)(dong)(dong)事(shi)(shi)對(dui)董(dong)(dong)(dong)事(shi)(shi)會(hui)(hui)(hui)議(yi)的(de)決議(yi)承擔(dan)責任。董(dong)(dong)(dong)事(shi)(shi)會(hui)(hui)(hui)會(hui)(hui)(hui)議(yi)記錄(lu)(lu)由董(dong)(dong)(dong)事(shi)(shi)長(chang)指定的(de)人員存檔保(bao)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xiao)設校(xiao)長(chang)一(yi)名(ming),校(xiao)長(chang)由(you)董(dong)事(shi)會聘(pin)任或解聘(pin)。
第二(er)十五(wu)條 校長對董事會(hui)負責,并行使(shi)以下(xia)職權:
(一)執(zhi)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er))實(shi)施發(fa)展(zhan)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xue)校(xiao)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xue)校工作人員(yuan),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xue)、科學(xue)研究(jiu)活動,保證教育教學(xue)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chang)工作。
第(di)二(er)十(shi)六條 校(xiao)長(chang)在行使職權時,不得(de)變更(geng)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yue)授權范(fan)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某某為學校的法(fa)定代表人(ren)。
第二十八條(tiao)(tiao) 學校(xiao)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ju)備下列條(tiao)(tiao)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jian)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bo)奪(duo)政治(zhi)權利(li)終身的刑事處(chu)罰(fa)。
(四(si))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jiu)條(tiao) 學(xue)校(xiao)資產來源:舉辦(ban)者出資。學(xue)校(xiao)出資情況如下:
1、出(chu)資人民(min)(min)幣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資;2、出(chu)資人民(min)(min)幣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資;3、出(chu)資人民(min)(min)幣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資;以上(shang)資金均(jun)已全(quan)部到位。
第(di)三十條(tiao) 學(xue)(xue)校(xiao)的(de)辦學(xue)(xue)資(zi)金(jin)主要用(yong)(yong)于學(xue)(xue)校(xiao)的(de)校(xiao)園校(xiao)舍建設(she)、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學(xue)(xue)設(she)備購置(zhi),教(jiao)(jiao)職員工(gong)工(gong)資(zi)、福利、繳(jiao)納社(she)會(hui)保險費,教(jiao)(jiao)師培訓(xun),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yong)(yong)流(liu)動資(zi)金(jin)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侵占、私分或挪(nuo)用(yong)(yong)學(xue)(xue)校(xiao)的(de)資(zi)產(chan)。
第三(san)十一條(tiao)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向學生收取各(ge)項費(fei)用(yong),收取的費(fei)用(yong)用(yong)于教育教學活(huo)動(dong)和改善辦學條(tiao)件。
第三(san)十二(er)條 學校配備具有(you)專業資(zi)格的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不(bu)得兼任(ren)出納,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進行會(hui)(hui)(hui)計(ji)(ji)核算,實行會(hui)(hui)(hui)計(ji)(ji)監督。會(hui)(hui)(hui)計(ji)(ji)人(ren)(ren)員(yuan)(yuan)調動(dong)工作或(huo)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ren)(ren)員(yuan)(yuan)辦清交接手(shou)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de)財務管理(li)制度,保證(zheng)會(hui)計(ji)(ji)資料合(he)法、真(zhen)實、準確(que)、完整,并依法執行(xing)國家(jia)稅收政(zheng)策;每個會(hui)計(ji)(ji)年度結(jie)束后,將財務會(hui)計(ji)(ji)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an)。
第(di)三十四條(tiao) 學(xue)校的管(guan)理(li)必(bi)須執(zhi)行國家規定的財(cai)務管(guan)理(li)制度(du),接(jie)受政府財(cai)稅部門的監督,接(jie)受法(fa)定審計機構的年(nian)度(du)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wu)條 學校(xiao)有辦學結余的情(qing)況下,出資(zi)人要(yao)求取得合(he)理(li)回(hui)報。
第三十六(liu)條 辦學結余(yu)是指學校扣(kou)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nian)度(du)凈收益,扣(kou)除社會捐助、國(guo)家資助的資產(chan),并依法(fa)從(cong)年(nian)度(du)凈收益中按不低(di)于25%比例(li)預(yu)留發展(zhan)資金(jin)以及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提(ti)取其他必須(xu)費用(yong)后的余(yu)額(e)。
第三十七(qi)條 取得合理回報(bao)的時間在每個(ge)會計年(nian)度結束(shu)時。
第三十八(ba)條 學校(xiao)提取(qu)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xiao)的建設、維護和(he)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deng)。
第三十(shi)九條 出資(zi)人取得(de)合理回報(bao)(bao)的(de)比例(li)由董(dong)事會(hui)依法(fa)決定,經三分(fen)之二(er)以(yi)上董(dong)事會(hui)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zai)確定取得(de)合理回報(bao)(bao)比例(li)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he)向社會(hui)公(gong)布的(de)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de)資(zi)料、財務狀況(kuang)報(bao)(bao)審批機(ji)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tiao) 學(xue)校完成宗旨要(yao)求,自行終止,或者(zhe)由于(yu)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yao)注銷的,由舉辦者(zhe)提(ti)出終止提(ti)議,經辦學(xue)董事(shi)會同(tong)意(yi)并報(bao)請(qing)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zai)終止前,須(xu)在(zai)審批機關(guan)及其他政府有關(guan)部(bu)門指導下成立清(qing)(qing)算(suan)小(xiao)組,清(qing)(qing)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qing)(qing)算(suan)期間,不得開展清(qing)(qing)算(suan)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tiao) 學(xue)校處理(li)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pi)機關申請注銷登記(ji)。審批(pi)機關同(tong)意后,到登記(ji)管理(li)機關辦(ban)理(li)注銷登記(ji)。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diao)銷(xiao)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fa)繼續辦學的,按(an)照有關(guan)的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di)四(si)十四(si)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chang):
(一)退還學生的(de)學費(fei)、雜(za)費(fei)和其他費(fei)用;
(二)發放教(jiao)職工的工資(zi)及(ji)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fei)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shu)債務后的剩余,按照(zhao)有(you)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li)。
第八章、附則
第四(si)十(shi)五條 章程的(de)修(xiu)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xiu)改后章程,經審批機(ji)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guan)理(li)機(ji)關核準后生效(xiao)。
第四十六(liu)條(tiao) 本(ben)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min)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jia)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jia)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zi)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