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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如何制定 完整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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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隨著國家對教育的不斷重視,民辦學校的發展也越來越快。不過,任何學校都需要自己的一套章程,民辦學校的章程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完整的民辦學校章程范本吧。

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gen)據《教(jiao)(jiao)育(yu)(yu)法(fa)》、《民(min)辦教(jiao)(jiao)育(yu)(yu)促進(jin)法(fa)》、《民(min)辦教(jiao)(jiao)育(yu)(yu)促進(jin)法(fa)實施條例》、《民(min)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he)有關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章(zhang)程。

第(di)二條 學(xue)校名稱:學(xue)校

第三條 學校(xiao)性質:自(zi)愿舉辦(ban),從(cong)事非營(ying)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zu)織(zhi)。

第四條 辦學宗(zong)旨:遵守法(fa)律法(fa)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hao)基礎,培養能力(li),發(fa)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xiao)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jian)督管理。

第(di)六(liu)條 學(xue)校地址:XX路(lu)YY街道(dao)ZZ號(hao)。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qi)條(tiao)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ji)Xm2;建筑面積(ji)Ym2。

第(di)八(ba)條 辦學層次:九年(nian)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xue)形式:招生(sheng)對象為小(xiao)學(xue)適齡兒童和初中(zhong)(zhong)學(xue)生(sheng),小(xiao)學(xue)生(sheng)的(de)學(xue)習期(qi)限為六年(nian),初中(zhong)(zhong)學(xue)生(sheng)的(de)學(xue)習期(qi)限為三年(nian)。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she)立董(dong)事會(hui),董(dong)事會(hui)每屆三年,董(dong)事會(hui)是(shi)學校的決策(ce)機構。

第十一(yi)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yi)上。

第(di)十二條 董事(shi)會成員(yuan)熱心教育事(shi)業,品行良(liang)好,具(ju)有政治權(quan)利(li)和完(wan)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li)。

第十三條 首屆董(dong)事(shi)、董(dong)事(shi)長(chang)由舉辦者(zhe)推選(xuan)產生;董(dong)事(shi)長(chang)的更換(huan)由董(dong)事(shi)會投票(piao)選(xuan)舉,全體董(dong)事(shi)半數通過(guo)。更換(huan)董(dong)事(shi)由董(dong)事(shi)長(chang)提名,經三分之二(er)以上董(dong)事(shi)會組成(cheng)人(ren)員同意通過(guo)。

第十四條 董(dong)事每屆(jie)任(ren)期為三年。董(dong)事期屆(jie)滿后可連(lian)任(ren)。

第(di)十(shi)五條(tiao) 董事(shi)會行使下列(lie)職權:

(一)聘任(ren)和解(jie)聘學校(xiao)校(xiao)長(chang);

(二(er))修改學校章程(cheng)和制(zhi)定(ding)學校的規章制(zhi)度(du);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pi)準年度工作(zuo)計(ji)劃;

(四)籌集(ji)辦學經費,審核(he)預算(suan)、結算(suan);

(五(wu))決定(ding)教(jiao)職工編制定(ding)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jue)定學校分立、合并(bing)、終止(zhi)。

第十六(liu)條 董事(shi)會每年至少召開(kai)一次會議,有下(xia)列情況之一的召開(kai)臨時(shi)會議。

(一(yi))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shi)會設董事(shi)長(chang)1名,;副董事(shi)長(chang)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dong)事(shi)(shi)(shi)(shi)長(chang)(chang)(chang)協(xie)助董(dong)事(shi)(shi)(shi)(shi)長(chang)(chang)(chang)工作,董(dong)事(shi)(shi)(shi)(shi)長(chang)(chang)(chang)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dong)事(shi)(shi)(shi)(shi)長(chang)(chang)(chang)副董(dong)事(shi)(shi)(shi)(shi)長(chang)(chang)(chang)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tiao) 董事長行使(shi)下列(lie)權(quan)利:

(一)召集(ji)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shi)檢查(cha)董事會決(jue)議的實(shi)施情況(kuang);

(三(san))代表學(xue)校簽署(shu)有關(guan)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he)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er)十(shi)條(tiao) 董事會實行一(yi)人一(yi)票(piao)制和按出席人數(shu),少數(shu)服從多數(shu);當(dang)贊成票(piao)和反對票(piao)相等(deng)時,由(you)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zhong)大事項,應(ying)當(dang)經三(san)分之二(er)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ke)通過。

(一)聘(pin)任、解聘(pin)校長;

(二(er))修改學校(xiao)章程;

(三)制(zhi)定發展(zhan)規劃;

(四)審(shen)核預算(suan)(suan)、決算(suan)(suan);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ta)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shi)一(yi)條 召(zhao)開董事(shi)(shi)會議(yi)(yi),董事(shi)(shi)長或者指定人員于(yu)會議(yi)(yi)召(zhao)開十(shi)日前通知全(quan)體(ti)董事(shi)(shi),并(bing)將(jiang)會議(yi)(yi)時(shi)間、地點(dian)、內容等一(yi)并(bing)告之(zhi)董事(shi)(shi)。董事(shi)(shi)因(yin)故不能出席會議(yi)(yi),可(ke)書面委托其他(ta)董事(shi)(shi)代(dai)為出席董事(shi)(shi)會議(yi)(yi)。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quan)范圍。

第二(er)十二(er)條 出席(xi)董事(shi)(shi)(shi)會(hui)的人數須為全體(ti)董事(shi)(shi)(shi)人數的二(er)分之(zhi)(zhi)一(yi)以(yi)上,不夠二(er)分之(zhi)(zhi)一(yi)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que)席(xi)的董事(shi)(shi)(shi)追認的人數超過二(er)分之(zhi)(zhi)一(yi)時。其(qi)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dong)事(shi)(shi)會會議(yi)對所議(yi)事(shi)(shi)項(xiang)作會議(yi)記(ji)錄(lu)(lu),出席會議(yi)的董(dong)事(shi)(shi)須在會議(yi)記(ji)錄(lu)(lu)上簽名。董(dong)事(shi)(shi)對董(dong)事(shi)(shi)會議(yi)的決議(yi)承擔責任(ren)。董(dong)事(shi)(shi)會會議(yi)記(ji)錄(lu)(lu)由董(dong)事(shi)(shi)長指定的人員存(cun)檔保管。

第二十(shi)四條(tiao) 學校設校長(chang)一名,校長(chang)由(you)董事(shi)會(hui)聘(pin)任或解(jie)聘(pin)。

第二十(shi)五條(tiao) 校長對(dui)董事(shi)會(hui)負責,并(bing)行使(shi)以下(xia)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de)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gui)劃,擬訂年度工(gong)作計(ji)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i)章制度;

(三)聘(pin)任和解聘(pin)學校工作人員,實施(shi)獎懲;

(四)組織教育(yu)教學、科學研究(jiu)活動(dong),保證教育(yu)教學質量(liang);

(五)負責學(xue)校的日常工(gong)作。

第二(er)十六條 校(xiao)長(chang)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bian)更(geng)董事會的(de)決議和(he)超越授(shou)權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tiao) 某某為(wei)學(xue)校的法(fa)定(ding)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tiao) 學(xue)校的法定代表人(ren)必須具備下列條(tiao)件:

(一)堅持(chi)黨的路線(xian)、方針、政策,政治素(su)質好(hao)。

(二)身體健(jian)康(kang),能堅持正常(chang)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duo)政治權利(li)終身(shen)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shi)行(xing)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di)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qing)況如下:

1、出(chu)(chu)資(zi)(zi)(zi)人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chu)資(zi)(zi)(zi);2、出(chu)(chu)資(zi)(zi)(zi)人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chu)資(zi)(zi)(zi);3、出(chu)(chu)資(zi)(zi)(zi)人民(min)幣(bi)元,以形(xing)式(shi)出(chu)(chu)資(zi)(zi)(zi);以上資(zi)(zi)(zi)金(jin)均(jun)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tiao) 學(xue)校(xiao)(xiao)(xiao)的辦學(xue)資(zi)金主要用(yong)于學(xue)校(xiao)(xiao)(xiao)的校(xiao)(xiao)(xiao)園校(xiao)(xiao)(xiao)舍建設(she)、教(jiao)育教(jiao)學(xue)設(she)備(bei)(bei)購(gou)置(zhi),教(jiao)職員工工資(zi)、福利、繳納(na)社(she)會保險費,教(jiao)師培訓,教(jiao)育教(jiao)研活動(dong),招生宣(xuan)傳,備(bei)(bei)用(yong)流動(dong)資(zi)金等。任(ren)何單(dan)位和個(ge)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yong)學(xue)校(xiao)(xiao)(xiao)的資(zi)產。

第三十一條 學(xue)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xue)生收(shou)取(qu)各項費用(yong),收(shou)取(qu)的(de)費用(yong)用(yong)于教(jiao)育教(jiao)學(xue)活動和改善(shan)辦學(xue)條件。

第(di)三(san)十(shi)二條(tiao) 學校(xiao)配(pei)備(bei)具有專業資格的會(hui)計(ji)人(ren)員,會(hui)計(ji)人(ren)員不得(de)兼任出(chu)納,會(hui)計(ji)人(ren)員進行(xing)會(hui)計(ji)核算,實行(xing)會(hui)計(ji)監督。會(hui)計(ji)人(ren)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bi)須(xu)與接管(guan)人(ren)員辦(ban)清交(jiao)接手續。

第三(san)十三(san)條 學(xue)校建(jian)立嚴(yan)格的財務管理制度(du),保證會(hui)計資料合法(fa)、真(zhen)實、準確、完整,并依法(fa)執行國家稅收(shou)政策;每個會(hui)計年度(du)結束后(hou),將財務會(hui)計報(bao)告交審(shen)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shi)四條 學校的管理(li)(li)必須執行國家(jia)規定(ding)的財務(wu)管理(li)(li)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bu)門的監督(du),接受法定(ding)審(shen)計機構的年(nian)度審(shen)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xia),出資人要求取得合(he)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余(yu)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nian)度(du)凈(jing)收(shou)益(yi),扣除社會捐助、國家(jia)資(zi)助的資(zi)產,并依法從年(nian)度(du)凈(jing)收(shou)益(yi)中(zhong)按不(bu)低于25%比例預(yu)留發展資(zi)金(jin)以及按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ding)提取其(qi)他必須費用后的余(yu)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du)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tiao)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ji)金,用于學校的建設(she)、維護和教學設(she)備的添(tian)置、更新等。

第(di)三十九條 出(chu)資人取得(de)合理(li)回報的(de)比例(li)(li)由董事會依法決(jue)定(ding),經三分之(zhi)二以上(shang)董事會組(zu)成(cheng)人員同意(yi)方可(ke)通(tong)過(guo)。在確(que)定(ding)取得(de)合理(li)回報比例(li)(li)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之(zhi)日15日內,將該決(jue)定(ding)和向(xiang)社會公布(bu)的(de)與其辦(ban)學水平(ping)、教育質(zhi)量有關的(de)資料、財(cai)務(wu)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si)十條 學(xue)校完成(cheng)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zhe)由(you)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xu)要注銷的,由(you)舉(ju)辦(ban)者(zhe)提出終止提議,經辦(ban)學(xue)董(dong)事(shi)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tiao) 在(zai)(zai)終(zhong)止前,須在(zai)(zai)審批機關及(ji)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zhi)導下成立清(qing)算小組,清(qing)理(li)債權(quan)債務,處(chu)理(li)善后事宜。清(qing)算期(qi)間(jian),不得開展清(qing)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er)條 學(xue)校處理所有善(shan)后事宜后,向審批機(ji)關申(shen)請(qing)注銷登(deng)記。審批機(ji)關同意(yi)后,到登(deng)記管理機(ji)關辦理注銷登(deng)記。

第四十三(san)條(tiao) 學校(xiao)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bu)低債(zhai)無法繼續(xu)辦學的(de)(de)(de),按照有關的(de)(de)(de)法律、法規(gui)(gui)的(de)(de)(de)規(gui)(gui)定進行清算。

第四(si)十四(si)條 學(xue)校終止后,學(xue)校的財(cai)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tui)還(huan)學生的學費(fei)、雜費(fei)和(he)其他費(fei)用;

(二)發(fa)放教職工(gong)的工(gong)資及應(ying)交納的社會保(bao)險費用(yong);

(三)償(chang)還其他債(zhai)務。

學(xue)校清償上述(shu)債務后(hou)的(de)剩余,按照(zhao)有(you)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zhang)程的修改,須經(jing)董(dong)事會表(biao)決通過。修改后章(zhang)程,經(jing)審(shen)批機關(guan)同(tong)意(yi)于30日內(nei)報(bao)登記管理機關(guan)核(he)準后生效(xiao)。

第四十六條(tiao) 本章程的(de)解(jie)釋權屬福民學校(xiao)董事(shi)會(hui)。

第(di)四十七條 本章程(cheng)與(yu)國(guo)家法律(lv)法規相抵觸的(de),以國(guo)家法律(lv)、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zhang)程自審批(pi)、登記管理(li)機關核(he)準之日起(qi)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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