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條 根據《教(jiao)育法》、《民辦教(jiao)育促(cu)進(jin)法》、《民辦教(jiao)育促(cu)進(jin)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guan)法律、法規,制(zhi)定本章程(cheng)。
第(di)二(er)條(tiao) 學校名(ming)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li)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xue)宗旨:遵守法(fa)律法(fa)規,貫徹國家(jia)的教育方針,和(he)(he)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li),發(fa)展(zhan)學(xue)生個性和(he)(he)特長。
第五條 學校(xiao)自愿接受教育局、民(min)政(zheng)局的業(ye)務指導(dao)和監督管(guan)理。
第六條 學校地(di)址:XX路YY街(jie)道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tiao) 辦學(xue)規模:學(xue)校占地面積Xm2;建筑面積Ym2。
第八條 辦學(xue)(xue)層次:九年一貫制學(xue)(xue)校。
第九條(tiao) 辦學形(xing)式(shi):招生(sheng)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chu)(chu)中(zhong)學生(sheng),小學生(sheng)的學習期限(xian)為六年,初(chu)(chu)中(zhong)學生(sheng)的學習期限(xian)為三(san)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di)十條 學校(xiao)設立(li)董(dong)事(shi)會,董(dong)事(shi)會每屆三年,董(dong)事(shi)會是學校(xiao)的決(jue)策機構。
第十一條(tiao) 學校董事(shi)會成員(yuan)人:由(you)組成,其中均(jun)從事(shi)教育(yu)10年(nian)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jiao)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wan)全民(min)事行為能力。
第(di)十三(san)條 首屆董(dong)事(shi)(shi)、董(dong)事(shi)(shi)長由舉(ju)辦者(zhe)推選產(chan)生;董(dong)事(shi)(shi)長的更換(huan)由董(dong)事(shi)(shi)會投(tou)票選舉(ju),全體(ti)董(dong)事(shi)(shi)半數(shu)通過。更換(huan)董(dong)事(shi)(shi)由董(dong)事(shi)(shi)長提名,經三(san)分之二以上董(dong)事(shi)(shi)會組成人(ren)員同(tong)意通過。
第十四條(tiao) 董事(shi)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shi)期屆滿(man)后可(ke)連任。
第(di)十(shi)五條 董事會(hui)行使(shi)下列職權:
(一(yi))聘任和解聘學(xue)校校長;
(二(er))修(xiu)改學(xue)校(xiao)章程(cheng)和制定(ding)學(xue)校(xiao)的規章制度;
(三)制(zhi)定學(xue)校發(fa)展(zhan)規(gui)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chou)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e)和工資(zi)標(biao)準。
(六(liu))決定學校分立(li)、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nian)至少召(zhao)(zhao)開一次(ci)會議(yi),有下列情況之(zhi)一的召(zhao)(zhao)開臨時會議(yi)。
(一)董事(shi)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jing)三分之一以(yi)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qi)條 董(dong)事會設董(dong)事長1名(ming),;副(fu)董(dong)事長2名(ming),分別是
第十(shi)八條(tiao) 副(fu)(fu)董(dong)事(shi)長(chang)協助董(dong)事(shi)長(chang)工(gong)作,董(dong)事(shi)長(chang)不能行(xing)使職權(quan)時,由董(dong)事(shi)長(chang)副(fu)(fu)董(dong)事(shi)長(chang)代其行(xing)使權(quan)利(li)。
第(di)十九條 董(dong)事(shi)長行使(shi)下列權利(li):
(一(yi))召集(ji)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luo)實檢查董事會決(jue)議的實施情況(kuang);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jian);
(四)法律、法規(gui)和學校章程(cheng)規(gui)定的有關權(quan)利。
第二十條 董事(shi)會(hui)實(shi)行一人(ren)一票制和按出(chu)席人(ren)數(shu),少數(shu)服從多數(shu);當(dang)贊成(cheng)票和反對票相等(deng)時,由董事(shi)長作出(chu)最后決定。但(dan)討論以(yi)下重大事(shi)項(xiang),應當(dang)經三(san)分之二以(yi)上組成(cheng)成(cheng)員同意方可(ke)通(tong)過。
(一)聘(pin)任(ren)、解聘(pin)校長;
(二)修(xiu)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suan)、決算(suan);
(五(wu))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bing)、終(zhong)止等其(qi)他重要(yao)變更(geng)事項(xiang)。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dong)(dong)事(shi)會(hui)議,董(dong)(dong)事(shi)長或者(zhe)指(zhi)定人員于會(hui)議召開十日前通(tong)知全體董(dong)(dong)事(shi),并(bing)將會(hui)議時間(jian)、地點、內容(rong)等一并(bing)告之(zhi)董(dong)(dong)事(shi)。董(dong)(dong)事(shi)因(yin)故(gu)不能(neng)出(chu)席(xi)會(hui)議,可(ke)書面委托其他董(dong)(dong)事(shi)代為出(chu)席(xi)董(dong)(dong)事(shi)會(hui)議。委托書必須指(zhi)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xi)董(dong)事會的(de)(de)人數須(xu)為全體董(dong)事人數的(de)(de)二分(fen)之(zhi)(zhi)(zhi)一(yi)以上,不夠(gou)二分(fen)之(zhi)(zhi)(zhi)一(yi)時(shi),通(tong)過(guo)的(de)(de)決議無效(xiao)。如經缺席(xi)的(de)(de)董(dong)事追(zhui)認的(de)(de)人數超過(guo)二分(fen)之(zhi)(zhi)(zhi)一(yi)時(shi)。其決議有效(xiao)。
第二(er)十三(san)條 董(dong)事(shi)(shi)會(hui)會(hui)議對所(suo)議事(shi)(shi)項作會(hui)議記(ji)(ji)錄,出(chu)席會(hui)議的董(dong)事(shi)(shi)須在會(hui)議記(ji)(ji)錄上簽名。董(dong)事(shi)(shi)對董(dong)事(shi)(shi)會(hui)議的決議承擔(dan)責任。董(dong)事(shi)(shi)會(hui)會(hui)議記(ji)(ji)錄由董(dong)事(shi)(shi)長指定(ding)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chang)一名,校長(chang)由董(dong)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wu)條 校長(chang)對董事會負(fu)責(ze),并行使以(yi)下(xia)職權:
(一)執行學(xue)校(xiao)董(dong)事會的(de)決定;
(二(er))實施發展規(gui)劃(hua),擬訂(ding)年度工作計劃(hua)、財務預算和學校(xiao)規(gui)章(zhang)制度;
(三)聘(pin)任和解聘(pin)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zu)織(zhi)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學(xue)、科學(xue)研究活動,保證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學(xue)質量(liang);
(五)負責(ze)學校的(de)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tiao) 校(xiao)長(chang)在行(xing)使(shi)職權(quan)時,不得變更董(dong)事會的(de)決議和超越授權(quan)范圍(wei)。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er)十(shi)七(qi)條 某某為學校的(de)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ren)必須(xu)具備下(xia)列條件(jian):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zheng)(zheng)策(ce),政(zheng)(zheng)治素質(zhi)好。
(二)身體(ti)健康,能堅持(chi)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guo)剝奪政治權(quan)利(li)終(zhong)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di)二十九條(tiao) 學校資(zi)產來源:舉辦者出(chu)資(zi)。學校出(chu)資(zi)情況如下:
1、出資(zi)(zi)(zi)人(ren)民幣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zi);2、出資(zi)(zi)(zi)人(ren)民幣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zi);3、出資(zi)(zi)(zi)人(ren)民幣元(yuan),以形式(shi)(shi)出資(zi)(zi)(zi);以上資(zi)(zi)(zi)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xue)(xue)校(xiao)(xiao)的(de)辦學(xue)(xue)資金(jin)主要用于學(xue)(xue)校(xiao)(xiao)的(de)校(xiao)(xiao)園校(xiao)(xiao)舍建設、教(jiao)(jiao)育(yu)教(jiao)(jiao)學(xue)(xue)設備購置,教(jiao)(jiao)職員工工資、福利(li)、繳(jiao)納(na)社會保險費,教(jiao)(jiao)師培(pei)訓(xun),教(jiao)(jiao)育(yu)教(jiao)(jiao)研活動(dong),招生宣傳,備用流動(dong)資金(jin)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侵占、私分(fen)或挪用學(xue)(xue)校(xiao)(xiao)的(de)資產(chan)。
第三十一條(tiao) 學校嚴格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向(xiang)學生收取各項(xiang)費(fei)用,收取的費(fei)用用于教(jiao)育教(jiao)學活動(dong)和改(gai)善辦學條(tiao)件。
第三(san)十(shi)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zi)格(ge)的會(hui)計(ji)人(ren)(ren)員,會(hui)計(ji)人(ren)(ren)員不(bu)得(de)兼(jian)任出(chu)納,會(hui)計(ji)人(ren)(ren)員進行(xing)會(hui)計(ji)核算,實行(xing)會(hui)計(ji)監督(du)。會(hui)計(ji)人(ren)(ren)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jie)管(guan)人(ren)(ren)員辦清交接(jie)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ge)的財務管理制度(du),保證會(hui)計(ji)資料合(he)法(fa)、真實、準確、完整(zheng),并依法(fa)執行國家稅收政(zheng)策;每(mei)個會(hui)計(ji)年(nian)度(du)結束后,將財務會(hui)計(ji)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di)三(san)十(shi)四條 學校(xiao)的管(guan)理必(bi)須執行國家規(gui)定(ding)的財務管(guan)理制(zhi)度,接(jie)受(shou)政府財稅部(bu)門的監督,接(jie)受(shou)法定(ding)審(shen)計機構的年度審(shen)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ban)學結余的情況下,出(chu)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hui)報。
第三(san)十六條 辦(ban)學結余是指(zhi)學校(xiao)扣除辦(ban)學成本(ben)等形式的(de)年度(du)凈收益,扣除社(she)會捐助、國(guo)家資助的(de)資產,并依(yi)法從年度(du)凈收益中按不低(di)于(yu)25%比(bi)例預留發展資金以及按照國(guo)家有關規(gui)定提取其(qi)他必須費用(yong)后的(de)余額。
第三十七條(tiao) 取得合理回報(bao)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shu)時。
第(di)三十(shi)八條(tiao) 學校提取的(de)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de)建設、維護(hu)和(he)教學設備的(de)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zi)人取得(de)合理回(hui)報的(de)比例由董事會(hui)依法決(jue)定(ding)(ding),經(jing)三分之(zhi)二(er)以上董事會(hui)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ding)(ding)取得(de)合理回(hui)報比例決(jue)定(ding)(ding)作出之(zhi)日15日內(nei),將該決(jue)定(ding)(ding)和(he)向社會(hui)公布的(de)與其(qi)辦學(xue)水(shui)平、教(jiao)育質(zhi)量有(you)關(guan)的(de)資(zi)料、財務狀況報審批(pi)機(ji)關(guan)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si)十(shi)條 學校(xiao)完成(cheng)宗(zong)旨要(yao)求,自行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由于(yu)分立(li)、合并(bing)等(deng)原因需要(yao)注銷的,由舉辦者(zhe)提(ti)出終(zhong)止(zhi)提(ti)議(yi),經辦學董(dong)事(shi)會(hui)同意并(bing)報請審(shen)批(pi)(pi)機(ji)關批(pi)(pi)準。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ji)其他政(zheng)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cheng)立清算小組,清理(li)債(zhai)權債(zhai)務,處(chu)理(li)善后事(shi)宜。清算期間,不(bu)得開展(zhan)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di)四十二(er)條 學(xue)校處理所(suo)有善后(hou)事宜后(hou),向審批機關(guan)申請注銷(xiao)登記。審批機關(guan)同意后(hou),到(dao)登記管理機關(guan)辦(ban)理注銷(xiao)登記。
第四十(shi)三條 學校被吊(diao)銷辦學許(xu)可證或資(zi)不低債無法繼(ji)續辦學的(de),按照有(you)關的(de)法律、法規的(de)規定(ding)進行清算(suan)。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學校終止(zhi)后(hou),學校的財(cai)產(chan)按(an)下列(lie)順(shun)序清償:
(一)退還學(xue)生(sheng)的學(xue)費、雜費和其他費用(yong);
(二)發放(fang)教職工(gong)的工(gong)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chang)還其他(ta)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shu)債(zhai)務后的(de)剩余,按(an)照有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ding)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si)十五條 章程(cheng)的修(xiu)改,須經董事(shi)會表決通過。修(xiu)改后章程(cheng),經審批機(ji)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deng)記管(guan)理機(ji)關核準(zhun)后生效。
第(di)四十六條(tiao) 本(ben)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min)學(xue)校董(dong)事會。
第(di)四十(shi)七條 本章程(cheng)與國(guo)家法(fa)律(lv)(lv)法(fa)規相抵觸的,以國(guo)家法(fa)律(lv)(lv)、法(fa)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deng)記管理機(ji)關(guan)核準之日起生(sheng)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