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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如何制定 完整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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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隨著國家對教育的不斷重視,民辦學校的發展也越來越快。不過,任何學校都需要自己的一套章程,民辦學校的章程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完整的民辦學校章程范本吧。

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jiao)育(yu)(yu)法(fa)》、《民(min)辦(ban)教(jiao)育(yu)(yu)促進(jin)(jin)法(fa)》、《民(min)辦(ban)教(jiao)育(yu)(yu)促進(jin)(jin)法(fa)實施條例(li)》、《民(min)辦(ban)非企業(ye)單位登(deng)記暫行條例(li)》和有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xue)校名稱(cheng):學(xue)校

第三條(tiao)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ban),從事非營(ying)利(li)性社會(hui)服務活動的社會(hui)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zong)旨:遵守法律法規(gui),貫徹國家的教育(yu)(yu)方針,和諧育(yu)(yu)人(ren),打(da)好(hao)基礎,培養能力,發展(zhan)學生個(ge)性(xing)和特長(chang)。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教育(yu)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guan)理。

第六條 學(xue)校地址:XX路(lu)YY街道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qi)條(tiao) 辦學規模(mo):學校占地面(mian)積Xm2;建筑面(mian)積Ym2。

第八條(tiao) 辦學層(ceng)次:九年(nian)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xue)(xue)形式:招(zhao)生(sheng)對象為小學(xue)(xue)適(shi)齡(ling)兒童和初(chu)中(zhong)學(xue)(xue)生(sheng),小學(xue)(xue)生(sheng)的(de)學(xue)(xue)習期限為六年,初(chu)中(zhong)學(xue)(xue)生(sheng)的(de)學(xue)(xue)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xiao)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san)年,董事會是學校(xiao)的(de)決(jue)策機構(gou)。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you)組成,其中(zhong)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hui)成(cheng)員熱心教(jiao)育(yu)事業,品行(xing)良(liang)好,具有(you)政治權利(li)和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shou)屆董事(shi)(shi)、董事(shi)(shi)長由舉(ju)辦者推選(xuan)產生;董事(shi)(shi)長的更換由董事(shi)(shi)會投票選(xuan)舉(ju),全體董事(shi)(shi)半數通過。更換董事(shi)(shi)由董事(shi)(shi)長提名(ming),經三分(fen)之二以上董事(shi)(shi)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dong)事每屆(jie)任期為三(san)年。董(dong)事期屆(jie)滿(man)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xing)使下(xia)列(lie)職權:

(一)聘任(ren)和解聘學校(xiao)校(xiao)長;

(二)修改學(xue)校章程和(he)制定學(xue)校的規章制度(du);

(三)制定學校(xiao)發展規劃(hua),批(pi)準年度工(gong)作計劃(hua);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yu)算(suan)、結算(suan);

(五)決定教職工(gong)編(bian)制定額和工(gong)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bing)、終止。

第(di)十六條 董(dong)事會(hui)每年至少(shao)召開一(yi)次會(hui)議(yi),有(you)下列情(qing)況之一(yi)的(de)召開臨時會(hui)議(yi)。

(一)董事(shi)長(chang)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san)分之(zhi)一(yi)以(yi)上(shang)董事組成人員提(ti)議時。

第十七條(tiao) 董(dong)事會設董(dong)事長1名,;副(fu)董(dong)事長2名,分別(bie)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chang)(chang)協助董事長(chang)(chang)工(gong)作,董事長(chang)(chang)不(bu)能(neng)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chang)(chang)副董事長(chang)(chang)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xing)使(shi)下(xia)列(lie)權(quan)利:

(一)召集和(he)主持董事(shi)會議;

(二)落實(shi)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shi)施情況(kuang);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jian);

(四(si))法律(lv)、法規(gui)(gui)和(he)學(xue)校章程規(gui)(gui)定的有關(guan)權利。

第(di)二(er)十(shi)條 董事會(hui)實行一(yi)人一(yi)票(piao)制和按(an)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duo)數;當贊(zan)成(cheng)票(piao)和反(fan)對(dui)票(piao)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zhi)二(er)以上組成(cheng)成(cheng)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yi))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ding)發展(zhan)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xue)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yao)變(bian)更事項(xiang)。

第(di)二十一(yi)條 召(zhao)開董(dong)事(shi)(shi)會議(yi)(yi),董(dong)事(shi)(shi)長或者指定人員(yuan)于會議(yi)(yi)召(zhao)開十日(ri)前通知(zhi)全體(ti)董(dong)事(shi)(shi),并將會議(yi)(yi)時間、地點、內(nei)容等一(yi)并告之董(dong)事(shi)(shi)。董(dong)事(shi)(shi)因故不能出席會議(yi)(yi),可書(shu)面(mian)委(wei)托其他董(dong)事(shi)(shi)代為出席董(dong)事(shi)(shi)會議(yi)(yi)。委(wei)托書(shu)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er)十(shi)二(er)條 出席董(dong)事(shi)(shi)會(hui)的人數須為全體董(dong)事(shi)(shi)人數的二(er)分之一以上,不夠二(er)分之一時(shi),通過(guo)的決議無(wu)效(xiao)。如經(jing)缺席的董(dong)事(shi)(shi)追認的人數超過(guo)二(er)分之一時(shi)。其決議有效(xiao)。

第二十三條(tiao) 董(dong)事(shi)(shi)會(hui)(hui)會(hui)(hui)議(yi)(yi)(yi)對(dui)所議(yi)(yi)(yi)事(shi)(shi)項(xiang)作會(hui)(hui)議(yi)(yi)(yi)記錄,出席會(hui)(hui)議(yi)(yi)(yi)的董(dong)事(shi)(shi)須在會(hui)(hui)議(yi)(yi)(yi)記錄上簽名(ming)。董(dong)事(shi)(shi)對(dui)董(dong)事(shi)(shi)會(hui)(hui)議(yi)(yi)(yi)的決(jue)議(yi)(yi)(yi)承擔責(ze)任。董(dong)事(shi)(shi)會(hui)(hui)會(hui)(hui)議(yi)(yi)(yi)記錄由董(dong)事(shi)(shi)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xiao)(xiao)設校(xiao)(xiao)長一(yi)名,校(xiao)(xiao)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dui)董事會負責,并行使(shi)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shi)會的(de)決(jue)定;

(二(er))實施(shi)發展規劃,擬訂年度(du)工(gong)作計(ji)劃、財務(wu)預算和學(xue)校規章(zhang)制度(du);

(三)聘(pin)任和解聘(pin)學校工(gong)作人(ren)員,實施獎懲(cheng);

(四(si))組(zu)織(zhi)教(jiao)育(yu)教(jiao)學、科(ke)學研究活動,保證教(jiao)育(yu)教(jiao)學質(zhi)量;

(五(wu))負(fu)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di)二十(shi)六(liu)條 校長在(zai)行(xing)使職權時,不得(de)變(bian)更董事(shi)會的決議和超(chao)越(yue)授權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di)二十七(qi)條(tiao) 某某為學(xue)校(xiao)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shi)八條 學(xue)校(xiao)的(de)法定代表人(ren)必須(xu)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lu)線(xian)、方(fang)針(zhen)、政策(ce),政治(zhi)素質(zhi)好。

(二(er))身(shen)體健康,能(neng)堅持正(zheng)常工作(zuo)。

(三(san))未(wei)受過剝(bo)奪政治(zhi)權利終身的(de)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能力(li)。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jiu)條 學(xue)(xue)校(xiao)(xiao)資(zi)(zi)產來(lai)源:舉辦(ban)者(zhe)出(chu)資(zi)(zi)。學(xue)(xue)校(xiao)(xiao)出(chu)資(zi)(zi)情況如下:

1、出(chu)資(zi)(zi)人(ren)民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資(zi)(zi);2、出(chu)資(zi)(zi)人(ren)民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資(zi)(zi);3、出(chu)資(zi)(zi)人(ren)民幣(bi)元,以形(xing)(xing)式出(chu)資(zi)(zi);以上資(zi)(zi)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xue)校的(de)辦學(xue)資金主要用(yong)于(yu)學(xue)校的(de)校園校舍建設、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學(xue)設備購置,教(jiao)(jiao)職員工(gong)工(gong)資、福利(li)、繳納社(she)會(hui)保(bao)險費,教(jiao)(jiao)師培訓(xun),教(jiao)(jiao)育教(jiao)(jiao)研活動(dong),招生宣(xuan)傳,備用(yong)流動(dong)資金等(deng)。任何(he)單(dan)位和個人不(bu)得侵占、私(si)分或挪用(yong)學(xue)校的(de)資產。

第三(san)十一條 學(xue)(xue)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xue)(xue)生收取(qu)各項費(fei)用(yong),收取(qu)的(de)費(fei)用(yong)用(yong)于教育(yu)教學(xue)(xue)活動和改善辦(ban)學(xue)(xue)條件。

第三十二條(tiao) 學校(xiao)配備具(ju)有專業資格的會(hui)計(ji)(ji)(ji)人員,會(hui)計(ji)(ji)(ji)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hui)計(ji)(ji)(ji)人員進行會(hui)計(ji)(ji)(ji)核(he)算,實行會(hui)計(ji)(ji)(ji)監(jian)督。會(hui)計(ji)(ji)(ji)人員調動工(gong)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jie)管人員辦清(qing)交接(jie)手續。

第(di)三(san)十三(san)條(tiao)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cai)務(wu)管理(li)制度,保證會(hui)計(ji)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wan)整,并依法執行國(guo)家稅(shui)收政策;每(mei)個會(hui)計(ji)年度結束后,將財(cai)務(wu)會(hui)計(ji)報(bao)告(gao)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de)管理必須執行國(guo)家(jia)規定(ding)的(de)財務管理制度(du)(du),接受政(zheng)府財稅部門的(de)監督,接受法定(ding)審計機構的(de)年度(du)(du)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jie)余的情況下(xia),出資人要(yao)求取得合理回報(bao)。

第三十六條 辦(ban)學結余(yu)是指學校扣除(chu)辦(ban)學成本等形式(shi)的年(nian)度凈收(shou)(shou)益(yi),扣除(chu)社會(hui)捐助、國(guo)家資(zi)(zi)助的資(zi)(zi)產(chan),并依法從(cong)年(nian)度凈收(shou)(shou)益(yi)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yu)留(liu)發展資(zi)(zi)金以及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bi)須(xu)費用后的余(yu)額。

第(di)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li)回報的時(shi)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shi)。

第三十八條 學(xue)(xue)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xue)(xue)校的建設(she)、維(wei)護和教學(xue)(xue)設(she)備的添置(zhi)、更新(xin)等。

第三十九(jiu)條 出(chu)資(zi)人(ren)取得合理(li)回報的(de)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jue)定(ding),經三分(fen)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cheng)人(ren)員同意方(fang)可通過。在(zai)確(que)定(ding)取得合理(li)回報比例決(jue)定(ding)作出(chu)之日(ri)15日(ri)內,將該(gai)決(jue)定(ding)和(he)向社會公布的(de)與其辦學(xue)水平、教育質(zhi)量有關(guan)(guan)的(de)資(zi)料、財務狀況(kuang)報審批機關(guan)(guan)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tiao) 學(xue)校完成宗旨(zhi)要求(qiu),自(zi)行終(zhong)止(zhi),或(huo)者由于(yu)分立(li)、合并(bing)等(deng)原因需要注(zhu)銷的(de),由舉辦者提出終(zhong)止(zhi)提議,經辦學(xue)董事會同意(yi)并(bing)報請審批機關(guan)批準(zhun)。

第(di)四十一條 在(zai)終止前(qian),須在(zai)審批(pi)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bu)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chu)理善后事宜。清算期(qi)間(jian),不得開(kai)展清算以外的(de)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you)善后(hou)事宜后(hou),向審(shen)(shen)批(pi)(pi)機(ji)(ji)關(guan)申請(qing)注銷登(deng)記。審(shen)(shen)批(pi)(pi)機(ji)(ji)關(guan)同意后(hou),到(dao)登(deng)記管理機(ji)(ji)關(guan)辦理注銷登(deng)記。

第四(si)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ban)學許可證(zheng)或(huo)資不低債(zhai)無(wu)法(fa)繼續辦(ban)學的(de),按照有(you)關的(de)法(fa)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進行清算。

第四十(shi)四條 學(xue)校(xiao)終止后,學(xue)校(xiao)的(de)財產按下列順序清(qing)償:

(一)退(tui)還學(xue)生(sheng)的學(xue)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gong)的工(gong)資及(ji)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yong);

(三(san))償還其他(ta)債務。

學(xue)校清償上述債務后(hou)的(de)剩(sheng)余,按(an)照(zhao)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處(chu)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cheng)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cheng),經審批(pi)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zhun)后生效。

第四(si)十六條(tiao) 本章(zhang)程的(de)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hui)。

第四(si)十七條 本章程(cheng)與(yu)國家法(fa)律法(fa)規(gui)相抵觸的,以(yi)國家法(fa)律、法(fa)規(gui)為準。

第四十八條(tiao) 本(ben)章程自(zi)審批、登記管(guan)理機關(guan)核準之日(ri)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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