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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tiao) 為保(bao)障公民(min)人身安全和(he)健康,加(jia)強(qiang)城(cheng)市養犬管理,規(gui)范城(cheng)市養犬行(xing)為,維護城(cheng)市環境衛生和(he)社會公共(gong)秩序(xu),根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tiao)(tiao)例(li)。

第二條 凡在鄭州(zhou)市城市建(jian)成區(qu)范圍內養犬的單位和(he)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zhou)市對養(yang)(yang)犬實(shi)行嚴(yan)格限(xian)制、嚴(yan)格管(guan)理(li)(li)、限(xian)管(guan)結合的(de)原則,建立政府部(bu)門(men)執(zhi)法(fa)、基層組織參與、社(she)會公眾監督(du)、養(yang)(yang)犬人自律的(de)管(guan)理(li)(li)機制。

第四條(tiao) 市、區人民政府(fu)負責本條(tiao)例(li)的組織實施(shi),建立養(yang)犬(quan)管理協調(diao)工(gong)作機(ji)制(zhi),制(zhi)定(ding)狂犬(quan)病突發(fa)疫情預防、控制(zhi)預案。

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xing)(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是鄭州(zhou)市(shi)城(cheng)市(shi)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的主(zhu)管部門(men),區(qu)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xing)(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按照本條(tiao)例(li)規定(ding)負(fu)責轄區(qu)內的養(yang)犬(quan)登(deng)記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fa)部門負責依法(fa)查處違反(fan)本條例規定(ding)的(de)行為(wei)。

公安、畜(chu)牧、衛生、工商等部(bu)門和城市街道(dao)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hao)養犬管理工作(zuo)。

第五條(tiao)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cun))民委(wei)員(yuan)會,應當在居(村(cun))民中開展(zhan)依(yi)法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zuo)好養犬(quan)管理法(fa)律、法(fa)規以及疾病預防(fang)的宣(xuan)傳教育(yu)工作,倡(chang)導(dao)依(yi)法(fa)養犬(quan)、文明(ming)養犬(quan)。

第(di)六(liu)條 居(村)民(min)委員(yuan)會(hui)、業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召集居(村)民(min)會(hui)議和業主會(hui)議,就本居住區(qu)有(you)關養犬管理(li)事項(xiang)依法制(zhi)訂公(gong)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村)民(min)和業主應當遵(zun)守公(gong)約。

個人(ren)在養犬前,應當與居(村)民委員(yuan)會、業主委員(yuan)會簽訂養犬義務保證(zheng)書(shu)。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犬(quan)(quan)實行注(zhu)冊登記(ji)(ji)(ji)制度(du)。養犬(quan)(quan)人(ren)(ren)應當到其所在地(di)的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申請(qing)注(zhu)冊登記(ji)(ji)(ji),領取養犬(quan)(quan)證和犬(quan)(quan)只標識(shi)。未經登記(ji)(ji)(ji),任何單位和個人(ren)(ren)不得養犬(quan)(quan)。

區(qu)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街(jie)道(dao)(dao)辦事處受理居民(min)家庭養(yang)犬(quan)注冊登(deng)記(ji)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shi),并對街(jie)道(dao)(dao)辦事處養(yang)犬(quan)注冊登(deng)記(ji)情況(kuang)進行監督。

第(di)八條 養犬實行(xing)強(qiang)制(zhi)免(mian)疫(yi)制(zhi)度(du)。單位和個(ge)人養犬,應當按(an)有(you)關規定定期到依(yi)法(fa)設立的動物防疫(yi)機構對犬只進(jin)行(xing)檢疫(yi)、防疫(yi),辦(ban)理免(mian)疫(yi)證明。

禁止(zhi)冒用、涂改、偽造(zao)、轉(zhuan)讓、買賣(mai)免疫(yi)證明。

第九條 每戶(hu)居民(min)只準飼養(yang)一(yi)只犬(quan)。禁(jin)止在公(gong)共(gong)樓(lou)道、樓(lou)頂、綠地(di)、地(di)下室等公(gong)共(gong)區域飼養(yang)犬(quan)只。

禁(jin)止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禁(jin)養(yang)犬(quan)只的(de)品種和體高、體長(chang)標準(zhun),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管(guan)(guan)部門會同市(shi)畜牧行政主管(guan)(guan)部門確(que)定并公(gong)布(bu)。

第十條(tiao) 居民申請(qing)養(yang)犬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lie)條(tiao)件:

(一(yi))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zhu)所且獨戶居住(zhu);

(三)已按規定對犬(quan)只(zhi)進行免疫;

(四)所(suo)養犬(quan)只符合本條(tiao)例第(di)九(jiu)條(tiao)有(you)關犬(quan)只數量、品種、標(biao)準的規定;

(五)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條件(jian)。

第十(shi)一條 居民養犬(quan),應當(dang)攜(xie)帶(dai)犬(quan)只到(dao)所在地(di)的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qi)委(wei)托的城(cheng)市(shi)街道辦(ban)事處申請注冊(ce)登(deng)記,填寫(xie)養犬(quan)登(deng)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yi))居民戶口簿、身份(fen)證(zheng)明;

(二)依法設(she)立(li)的(de)動物防(fang)疫(yi)機構出(chu)具的(de)免疫(yi)證(zheng)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zhang)。

區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bu)門或者其(qi)委托的(de)城市街(jie)道(dao)辦(ban)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de),予(yu)以注冊登記(ji),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bu)能當場辦(ban)理(li)的(de),應當自收(shou)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yu)以辦(ban)理(li);不(bu)予(yu)登記(ji)的(de),應當給予(yu)書面(mian)答復,并說明理(li)由(you)。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dong)物園、演出(chu)團體等單位飼(si)養(yang)(yang)犬(quan)只的(de),應(ying)當向其所在地的(de)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提出(chu)書面申請。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在確定養(yang)(yang)犬(quan)數量(liang)、種類(lei),并(bing)查(cha)驗(yan)依法設立的(de)動(dong)物防疫機(ji)構出(chu)具的(de)免疫證明后,予(yu)以注冊登記(ji),發給養(yang)(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部隊(dui)、公安等單(dan)位飼養特種(zhong)犬的,依(yi)照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

第十三(san)條 養犬人每年應當按照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的公告(gao),攜帶所養犬只(zhi)、養犬證和犬只(zhi)免(mian)疫證明(ming)接(jie)受復(fu)檢。

第十四條 禁止在(zai)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chang)、交易場(chang)所和舉辦斗犬活動。

禁止利用(yong)開辦動物診療(liao)機構或者其(qi)他動物用(yong)品經營活(huo)動變相(xiang)進行犬類(lei)交易(yi)。

第十五條(tiao) 養犬人或(huo)者(zhe)犬只(zhi)發生變更(geng)的,應當(dang)自變更(geng)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zhu)冊登記地辦理變更(geng)手續。

依(yi)法辦理(li)注冊(ce)登記的犬(quan)只繁殖的新(xin)生幼(you)犬(quan),除用于(yu)本戶(hu)老犬(quan)更新(xin)外,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三(san)十日之內自(zi)行處理(li)。

養犬(quan)人(ren)放(fang)棄所(suo)飼養犬(quan)只或(huo)者依法辦(ban)理(li)注冊(ce)登(deng)(deng)記的犬(quan)只因(yin)自然生長(chang)致使體高或(huo)者體長(chang)超過規定標準的,養犬(quan)人(ren)應(ying)當妥善處理(li),并(bing)到原注冊(ce)登(deng)(deng)記地辦(ban)理(li)注銷登(deng)(deng)記。養犬(quan)人(ren)不得隨意(yi)丟(diu)棄犬(quan)只。

犬只丟(diu)失或者死亡的,養犬人應(ying)當自丟(diu)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nei)到原注(zhu)冊登(deng)記地辦理注(zhu)銷登(deng)記。

第十(shi)六條 養犬證(zheng)和(he)犬只標識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tong)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rang)、買(mai)賣養犬證和(he)犬只標識。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quan)(quan)單位或者個(ge)人應當加強對犬(quan)(quan)只(zhi)的(de)看護(hu)管理(li),確保犬(quan)(quan)只(zhi)不(bu)(bu)得(de)妨礙他人的(de)人身安全(quan)、休息和生活,不(bu)(bu)得(de)妨礙公共衛生。

犬吠影(ying)響他(ta)人休息(xi)時(shi),養犬人應當采(cai)取有效(xiao)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ba)條 攜犬(quan)出戶應(ying)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yi))攜(xie)帶養犬(quan)(quan)(quan)(quan)證,具備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標(biao)識,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束犬(quan)(quan)(quan)(quan)鏈(lian)并由完(wan)全民事行(xing)為能(neng)力(li)人牽領,犬(quan)(quan)(quan)(quan)鏈(lian)全長不得超(chao)過1.5米(mi);

(二(er))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bu)得(de)讓犬只在(zai)庭(ting)院、樓道大小(xiao)便;

(四)攜(xie)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xie)物;

(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cai)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shi);

(六)不得乘坐(zuo)公(gong)共(gong)汽車、地鐵(tie)、電車、營運客船、出租汽車等公(gong)共(gong)交通工具;

(七)不(bu)得進(jin)入(ru)火車(che)(che)站、地鐵(tie)站、汽車(che)(che)站、機(ji)場(chang)(chang)、廣場(chang)(chang)、公園、運(yun)動場(chang)(chang)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檔案館、城(cheng)市(shi)展(zhan)覽(lan)館、游(you)園、商(shang)場(chang)(chang)、飯(fan)店(dian)、露天餐飲夜市(shi)、影劇院(yuan)、歌(ge)舞廳、浴池等公共場(chang)(chang)所;

(八(ba))不得進入機(ji)關、幼兒園、學校、醫院(不含動(dong)物(wu)醫院)等單位。

前(qian)款規定以外的公共(gong)場所,可以禁止(zhi)攜犬進入,并(bing)設置明顯標識(shi)。

殘疾人(ren)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的,不(bu)受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ding)的限制。

第十九條 犬只傷害(hai)他人的(de),養犬人或(huo)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傷人送(song)至(zhi)疾(ji)病預(yu)防(fang)控制機(ji)構或(huo)者醫(yi)院進行治療,先行墊付醫(yi)療費用,并將傷人犬只及時送(song)至(zhi)動物(wu)防(fang)疫(yi)機(ji)構檢查。

犬(quan)只給他人造(zao)成人身傷(shang)害(hai)或者財產損失的,養犬(quan)人應(ying)當依法承擔(dan)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養犬單位或者個人(ren)(ren),發現所養犬只有狂犬病(bing)征兆時,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將(jiang)犬只送至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留(liu)驗觀察(cha),嚴禁丟(diu)棄。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對(dui)確認(ren)為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ying)當(dang)立(li)即(ji)捕(bu)殺,并對(dui)犬尸作無害(hai)(hai)化處理(li)(li)。留(liu)驗觀察(cha)和對(dui)犬尸作無害(hai)(hai)化處理(li)(li)的費(fei)用,由養犬人(ren)(ren)承擔(dan)。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guan)理行(xing)政執法部門對捕捉到的棄養犬、被沒(mei)收的犬以及(ji)無主(zhu)犬交市動物園看管(guan)。

交市動物園(yuan)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ri)起七(qi)日(ri)內可以被認(ren)領(ling);對超過(guo)七(qi)日(ri)無人認(ren)領(ling)的犬只,由市動物園(yuan)處(chu)理。

第二(er)十二(er)條 犬只死亡(wang)的(de),養(yang)犬單位(wei)或者(zhe)個人應當將犬尸運至城市建(jian)成區外深埋,或者(zhe)密封后(hou)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wei)進行無害(hai)化處(chu)理,嚴(yan)禁隨處(chu)遺棄或者(zhe)混入生活垃圾(ji)。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有權制(zhi)止,并有權向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城(cheng)市(shi)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bao)后,應當(dang)及時(shi)查處。

市、區人民政(zheng)府及(ji)其有關部門應(ying)當(dang)對舉報違反本(ben)條例行(xing)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因養(yang)犬引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you)城(cheng)市(shi)街道辦事處(chu)或者居(ju)(村)民委員會調解、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tiao) 養(yang)犬人未按規定辦(ban)理(li)(li)養(yang)犬注冊登記或者(zhe)復檢(jian)手(shou)續的(de),由(you)城(cheng)市管理(li)(li)行政(zheng)(zheng)執(zhi)法(fa)部門責(ze)令限期(qi)辦(ban)理(li)(li)注冊登記或者(zhe)復檢(jian),逾(yu)期(qi)仍未辦(ban)理(li)(li)注冊登記或者(zhe)復檢(jian)的(de),暫扣犬只,并可處以(yi)每只三(san)千元罰款(kuan);在公共(gong)(gong)樓道、樓頂、綠地、地下(xia)室等公共(gong)(gong)區域飼養(yang)犬只的(de),由(you)城(cheng)市管理(li)(li)行政(zheng)(zheng)執(zhi)法(fa)部門責(ze)令改(gai)正,處五百元以(yi)上二千元以(yi)下(xia)罰款(kuan),拒不(bu)改(gai)正的(de),沒收犬只;飼養(yang)烈性(xing)犬、大(da)型犬的(de),由(you)城(cheng)市管理(li)(li)行政(zheng)(zheng)執(zhi)法(fa)部門責(ze)令改(gai)正,處五千元以(yi)上一(yi)萬(wan)元以(yi)下(xia)罰款(kuan),拒不(bu)改(gai)正的(de),沒收犬只。

第二十五條(tiao) 冒用(yong)、涂(tu)改、偽造、轉(zhuan)讓、買賣養犬證(zheng)、犬只標識或者免疫證(zheng)明(ming)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fa)部門處(chu)以二千(qian)元(yuan)罰款,有違(wei)法(fa)所得(de)的,沒收(shou)違(wei)法(fa)所得(de)。

第二十六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四條(tiao)(tiao)規(gui)定的,由(you)城市管理(li)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和違(wei)法所得(de),并(bing)處以(yi)一萬元(yuan)以(yi)上二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di)(di)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di)(di)十五條第(di)(di)一(yi)款(kuan)、第(di)(di)二款(kuan)、第(di)(di)三(san)款(kuan)或者第(di)(di)十八條除第(di)(di)四(si)項以(yi)外的(de)其他規定(ding)的(de),由(you)城(cheng)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責(ze)令改(gai)正,并(bing)處以(yi)二百(bai)(bai)元(yuan)以(yi)上(shang)五百(bai)(bai)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zhong)的(de),沒收(shou)其犬只,并(bing)可(ke)建議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注銷(xiao)養犬證。

養(yang)犬(quan)戶違反本條例(li)規定,被(bei)注銷(xiao)養(yang)犬(quan)證的,在三年內不予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

第二(er)十(shi)八(ba)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二(er)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bu)門(men)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對養犬單(dan)位(wei)和個(ge)人(ren)處以三千(qian)元罰款(kuan)。

第(di)二十九(jiu)條 養犬(quan)人(ren)(ren)所養犬(quan)只干擾他(ta)人(ren)(ren)正常生活、放任(ren)犬(quan)只恐嚇他(ta)人(ren)(ren)或者驅使(shi)犬(quan)只傷害(hai)他(ta)人(ren)(ren)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ren)(ren)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fa)法》的規定予以處罰(fa)。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事(shi)責任(ren)。

第三(san)十(shi)條 區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bu)門或(huo)者其委托的(de)城市(shi)(shi)街(jie)道(dao)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ben)條例規定(ding)為不(bu)符合條件的(de)犬(quan)(quan)只辦理注冊登記的(de),市(shi)(shi)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bu)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bing)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quan)(quan)證(zheng)和犬(quan)(quan)只標識。

第三十一條 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管(guan)部(bu)門、城市(shi)(shi)管(guan)理(li)行政執法部(bu)門及相關(guan)職能部(bu)門的(de)工(gong)作人員(yuan)濫用(yong)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de),由(you)其(qi)所在(zai)單位或者(zhe)監察部(bu)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xing)事責(ze)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er)條 各縣(市)、上街區城市建(jian)成(cheng)區養犬管理(li),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di)三十(shi)三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2007年(nian)10月1日(ri)起施行。1998年(nian)4月10日(ri)鄭州市第(di)十(shi)屆人民代表大(da)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三十(shi)七次會(hui)議通(tong)過、1998年(nian)9月24日(ri)河(he)南省第(di)九(jiu)屆人民代表大(da)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五次會(hui)議批準的《鄭州市限(xian)制養犬條(tiao)例(li)》同時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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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