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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jia)強(qiang)城市(shi)養犬管理,規(gui)范城市(shi)養犬行為,維護城市(shi)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guan)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ding)(ding),結合鄭(zheng)州(zhou)市(shi)實際情況(kuang),制定(ding)(ding)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凡(fan)在鄭州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de)單位(wei)和個人(ren),均應當遵守本條例(li)。

第三(san)條 鄭州市對養犬(quan)(quan)實行嚴格限制(zhi)、嚴格管(guan)理、限管(guan)結(jie)合的原則,建立(li)政(zheng)府部門執(zhi)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quan)(quan)人自律的管(guan)理機(ji)制(zhi)。

第四條(tiao)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tiao)例的組織實施,建立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協調工作(zuo)機制(zhi)(zhi),制(zhi)(zhi)定狂犬(quan)病突發疫情預(yu)(yu)防、控制(zhi)(zhi)預(yu)(yu)案。

市(shi)城(cheng)(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是鄭州市(shi)城(cheng)(cheng)市(shi)養犬(quan)管(guan)理(li)工作的主(zhu)管(guan)部門,區(qu)城(cheng)(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按照本條例(li)規定負責轄區(qu)內的養犬(quan)登記(ji)和(he)管(guan)理(li)工作。

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bu)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ben)條例規定的行(xing)為(wei)。

公安、畜牧、衛(wei)生、工商(shang)等部(bu)門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ji)居(村(cun))民(min)(min)委員(yuan)會,應(ying)當在(zai)居(村(cun))民(min)(min)中開展依(yi)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bao)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zuo)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yi)及疾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工(gong)作,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六條 居(ju)(村(cun)(cun))民委員(yuan)會、業(ye)主委員(yuan)會可以召集居(ju)(村(cun)(cun))民會議(yi)和(he)業(ye)主會議(yi),就本居(ju)住區有關(guan)養犬管理(li)事項依法制(zhi)訂公(gong)(gong)約,并組織監督實(shi)施。居(ju)(村(cun)(cun))民和(he)業(ye)主應當遵(zun)守公(gong)(gong)約。

個人在(zai)養犬前(qian),應當與居(ju)(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簽訂養犬義(yi)務(wu)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yang)犬(quan)實(shi)行注冊(ce)登(deng)記(ji)制度。養(yang)犬(quan)人應當到其所在(zai)地(di)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guan)部門申請注冊(ce)登(deng)記(ji),領取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zhi)標識(shi)。未經登(deng)記(ji),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養(yang)犬(quan)。

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men)可以委托城(cheng)市街(jie)道(dao)辦事(shi)處受(shou)理居民(min)家庭養犬注(zhu)冊(ce)登記申請,辦理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并(bing)對(dui)街(jie)道(dao)辦事(shi)處養犬注(zhu)冊(ce)登記情況進行(xing)監督。

第八條(tiao) 養(yang)(yang)犬(quan)(quan)實行強制免疫制度。單(dan)位和(he)個人養(yang)(yang)犬(quan)(quan),應當按有關規定(ding)定(ding)期(qi)到依(yi)法設立的動物防(fang)疫機構對犬(quan)(quan)只進行檢疫、防(fang)疫,辦理免疫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免(mian)疫證明。

第九條 每(mei)戶(hu)居(ju)民只準(zhun)飼(si)養(yang)一只犬。禁止(zhi)在公共(gong)樓(lou)道、樓(lou)頂、綠地(di)、地(di)下(xia)室等公共(gong)區(qu)域(yu)飼(si)養(yang)犬只。

禁(jin)止飼養烈性(xing)犬(quan)、大型犬(quan)。禁(jin)養犬(quan)只(zhi)的品種和體高、體長(chang)標(biao)準,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wei)生行政主管部門(men)會同市(shi)畜牧(mu)行政主管部門(men)確(que)定并公布。

第十條 居(ju)民申請養(yang)犬注冊登記應(ying)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養犬人(ren)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li);

(二)有(you)固定住所(suo)且(qie)獨戶(hu)居住;

(三(san))已按(an)規定對犬只進(jin)行(xing)免疫;

(四)所養犬只符(fu)合本(ben)條(tiao)例第(di)九條(tiao)有(you)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gui)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tiao)件。

第十一條 居民養(yang)犬,應當(dang)攜帶犬只到(dao)所在地的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zheng)主管(guan)部門或者其委托(tuo)的城(cheng)市街(jie)道辦(ban)事處(chu)申請注(zhu)冊登記,填寫養(yang)犬登記表,并提(ti)供下列材(cai)料:

(一)居民戶(hu)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li)的動物防(fang)疫機(ji)構出具(ju)的免疫證明;

(三)犬(quan)只照(zhao)片兩(liang)張。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de)(de)城市(shi)街(jie)道辦事處(chu)對經審查符(fu)合條(tiao)件的(de)(de),予(yu)(yu)(yu)(yu)以(yi)(yi)注(zhu)冊登記,發給(gei)養犬證和犬只(zhi)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dang)場辦理的(de)(de),應當(dang)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ge)工(gong)作日內,予(yu)(yu)(yu)(yu)以(yi)(yi)辦理;不予(yu)(yu)(yu)(yu)登記的(de)(de),應當(dang)給(gei)予(yu)(yu)(yu)(yu)書面(mian)答復,并(bing)說明理由(you)。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dong)物(wu)園、演出團(tuan)體等單位飼養(yang)(yang)犬(quan)只(zhi)的,應當向其所(suo)在地的區(qu)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提(ti)出書面申請。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在確定養(yang)(yang)犬(quan)數量(liang)、種類(lei),并查驗依法設立的動(dong)物(wu)防(fang)疫(yi)機構(gou)出具的免疫(yi)證(zheng)明后,予以注(zhu)冊登記,發(fa)給(gei)養(yang)(yang)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zhi)標識。

部隊、公安等單位飼(si)養特(te)種犬(quan)的,依照有關(guan)規定執(zhi)行。

第十三(san)條 養犬(quan)人每年應(ying)當按照市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攜帶(dai)所(suo)養犬(quan)只、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免(mian)疫證(zheng)明接受復檢。

第十四(si)條 禁止在城市建(jian)成(cheng)區內(nei)開辦(ban)犬類養殖場、交易(yi)場所(suo)和舉辦(ban)斗(dou)犬活動(dong)。

禁止利用開辦動物診(zhen)療(liao)機(ji)構或者其他動物用品經(jing)營活動變(bian)相進(jin)行犬類交(jiao)易。

第(di)十(shi)五條(tiao) 養犬人或者犬只(zhi)發(fa)生變更(geng)的,應當(dang)自變更(geng)之日起三十(shi)日內到原(yuan)注冊登(deng)記地辦理變更(geng)手(shou)續。

依法辦理(li)注冊登記的犬(quan)(quan)只(zhi)繁殖的新生幼犬(quan)(quan),除用(yong)于本(ben)戶老犬(quan)(quan)更(geng)新外,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在(zai)三(san)十(shi)日之內自行(xing)處理(li)。

養(yang)犬(quan)人放(fang)棄所飼(si)養(yang)犬(quan)只(zhi)或(huo)者依法辦(ban)(ban)理注冊登(deng)(deng)記(ji)的犬(quan)只(zhi)因自然(ran)生長致(zhi)使體高(gao)或(huo)者體長超過規定標準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妥善處理,并(bing)到(dao)原注冊登(deng)(deng)記(ji)地辦(ban)(ban)理注銷登(deng)(deng)記(ji)。養(yang)犬(quan)人不得隨意丟棄犬(quan)只(zhi)。

犬(quan)只丟失(shi)或者死亡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丟失(shi)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注冊登記(ji)地辦理注銷登記(ji)。

第十六條 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禁止(zhi)冒用(yong)、涂(tu)改、偽造、轉(zhuan)讓(rang)、買(mai)賣養(yang)犬證和(he)犬只標(biao)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shi)七條 養(yang)犬單位或者個(ge)人(ren)應當加強對犬只的(de)看護管理,確(que)保犬只不得妨(fang)礙(ai)他人(ren)的(de)人(ren)身安(an)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fang)礙(ai)公共衛(wei)生。

犬吠影響他人(ren)休息時(shi),養犬人(ren)應(ying)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攜(xie)犬出戶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ding):

(一)攜(xie)帶養犬證,具(ju)備犬只標識,犬只束犬鏈并由完全(quan)民事行為(wei)能力人牽領,犬鏈全(quan)長不(bu)得(de)超過1.5米;

(二(er))避讓老(lao)年人、殘疾人、孕(yun)婦(fu)和(he)兒(er)童(tong);

(三)不得讓犬只在庭(ting)院、樓道大小便(bian);

(四)攜(xie)帶清潔用(yong)具,及時清除(chu)犬只戶外(wai)排(pai)泄(xie)物;

(五)乘坐(zuo)電(dian)梯時應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zuo)公(gong)共汽(qi)車(che)、地鐵(tie)、電車(che)、營(ying)運客(ke)船、出租汽(qi)車(che)等(deng)公(gong)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進入火車站、地鐵(tie)站、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運(yun)動場館(guan)(guan)、博(bo)物(wu)館(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美(mei)術館(guan)(guan)、文化館(guan)(guan)、科技(ji)館(guan)(guan)、檔案館(guan)(guan)、城(cheng)市展(zhan)覽館(guan)(guan)、游園、商場、飯店、露天餐飲夜(ye)市、影劇院、歌舞廳(ting)、浴池等(deng)公共場所(suo);

(八)不(bu)得進入(ru)機關、幼兒(er)園、學校、醫院(不(bu)含動物醫院)等(deng)單位。

前(qian)款規定以外的(de)公共(gong)場所,可以禁止(zhi)攜犬進入,并設(she)置明顯標識。

殘疾(ji)人攜帶導(dao)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ben)條第(di)一(yi)款第(di)六項(xiang)至第(di)八項(xiang)規定的限制。

第十九(jiu)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yang)犬人或者(zhe)管理人應(ying)當立(li)即(ji)將受傷人送至疾病預防(fang)控制機構或者(zhe)醫(yi)院進行治(zhi)療,先行墊付(fu)醫(yi)療費用,并將傷人犬只及時送至動物防(fang)疫機構檢查。

犬只給他人造成(cheng)人身傷(shang)害或者財(cai)產損(sun)失(shi)的,養(yang)犬人應當依法承(cheng)擔(dan)民事責(ze)任。

第二十(shi)條 養犬(quan)(quan)單位(wei)或者個人,發現所(suo)養犬(quan)(quan)只有(you)狂(kuang)犬(quan)(quan)病征兆時,應當立即將(jiang)犬(quan)(quan)只送至動物防疫(yi)機構(gou)留驗(yan)觀察,嚴禁丟棄。動物防疫(yi)機構(gou)對(dui)確認為狂(kuang)犬(quan)(quan)病的(de)(de)犬(quan)(quan)只,應當立即捕殺,并對(dui)犬(quan)(quan)尸作無害(hai)化處理(li)。留驗(yan)觀察和對(dui)犬(quan)(quan)尸作無害(hai)化處理(li)的(de)(de)費用(yong),由養犬(quan)(quan)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對捕捉到的(de)棄養(yang)犬、被沒(mei)收的(de)犬以及無主犬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市(shi)動物園看管的犬只,自(zi)收留之日(ri)起七日(ri)內可以被認領(ling);對超過七日(ri)無人認領(ling)的犬只,由市(shi)動物園處(chu)理。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犬只(zhi)死(si)亡(wang)的,養犬單位(wei)或者(zhe)(zhe)個人應當將(jiang)犬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wai)深埋(mai),或者(zhe)(zhe)密封(feng)后委托環境(jing)衛生專業單位(wei)進行無害化處(chu)理,嚴禁隨處(chu)遺棄或者(zhe)(zhe)混入生活垃(la)圾。

第二(er)十三條(tiao) 單位和個人對(dui)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的行(xing)為有(you)權制止(zhi),并有(you)權向城(cheng)市(shi)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門舉報。

城市管理(li)行政執法部(bu)門接到舉(ju)報后,應當及時(shi)查處。

市(shi)、區(qu)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men)應當對舉報違(wei)反本條例行為(wei)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li)。

對因(yin)養犬引(yin)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或(huo)者(zhe)居(ju)(村(cun))民委員會調(diao)解、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未(wei)按(an)規定辦(ban)理養(yang)(yang)犬(quan)注冊登(deng)記或(huo)者(zhe)(zhe)復檢手續的,由(you)(you)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fa)(fa)部門責令(ling)限期(qi)(qi)辦(ban)理注冊登(deng)記或(huo)者(zhe)(zhe)復檢,逾(yu)期(qi)(qi)仍未(wei)辦(ban)理注冊登(deng)記或(huo)者(zhe)(zhe)復檢的,暫扣(kou)犬(quan)只,并可處以每只三千(qian)元(yuan)罰(fa)款;在公(gong)共樓(lou)道(dao)、樓(lou)頂(ding)、綠地(di)、地(di)下(xia)室等公(gong)共區域飼(si)養(yang)(yang)犬(quan)只的,由(you)(you)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fa)(fa)部門責令(ling)改(gai)(gai)正(zheng),處五(wu)百元(yuan)以上(shang)二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拒(ju)不改(gai)(gai)正(zheng)的,沒(mei)收犬(quan)只;飼(si)養(yang)(yang)烈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的,由(you)(you)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fa)(fa)部門責令(ling)改(gai)(gai)正(zheng),處五(wu)千(qian)元(yuan)以上(shang)一萬元(yuan)以下(xia)罰(fa)款,拒(ju)不改(gai)(gai)正(zheng)的,沒(mei)收犬(quan)只。

第二(er)十五(wu)條 冒用、涂改、偽造、轉讓(rang)、買(mai)賣(mai)養犬證、犬只標識(shi)或者免(mian)疫證明(ming)的(de),由城市管(guan)理(li)行政執(zhi)法(fa)部門處(chu)以二(er)千(qian)元罰款,有違法(fa)所得(de)的(de),沒收違法(fa)所得(de)。

第二十六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四條(tiao)(tiao)規定的(de),由城市(shi)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shou)犬只和違(wei)法所得,并(bing)處以(yi)一(yi)萬元(yuan)以(yi)上二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di)二十七(qi)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di)十五(wu)條第(di)一(yi)款、第(di)二款、第(di)三款或者(zhe)第(di)十八條除(chu)第(di)四項以外的(de)其他規定的(de),由城市管(guan)理行政(zheng)執(zhi)法部門責令改(gai)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罰(fa)款;情節(jie)嚴重的(de),沒收其犬只,并可建(jian)議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管(guan)部門注銷養(yang)犬證。

養(yang)犬戶(hu)違反(fan)本條例(li)規定,被注銷養(yang)犬證的,在(zai)三年內(nei)不予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

第二十八條(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二十二條(tiao)(tiao)規定(ding),由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ze)令改正,拒不(bu)改正的,對(dui)養犬單位和個人(ren)處以三(san)千元罰款。

第二十(shi)九條 養(yang)犬(quan)人(ren)所養(yang)犬(quan)只干(gan)擾他(ta)人(ren)正常生活、放任犬(quan)只恐嚇他(ta)人(ren)或者驅(qu)使犬(quan)只傷害他(ta)人(ren)的,由公安機(ji)關依照(zhao)《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i)定予以處罰。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tiao) 區(qu)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jing)(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或者其委托的(de)城(cheng)市(shi)街道辦(ban)事處(chu)工作人(ren)員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為不符合條(tiao)件的(de)犬只辦(ban)理注冊登記的(de),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jing)(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應當責(ze)令其改正,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證(zheng)和(he)犬只標識。

第三(san)十一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城市管(guan)理行(xing)政(zheng)執(zhi)法部(bu)門(men)及相(xiang)關職(zhi)(zhi)(zhi)能部(bu)門(men)的(de)工作(zuo)人(ren)員濫用職(zhi)(zhi)(zhi)權(quan)、徇(xun)私舞弊、弄虛作(zuo)假、失職(zhi)(zhi)(zhi)瀆職(zhi)(zhi)(zhi)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bu)門(men)給予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ren)。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shi)(shi))、上街區城市(shi)(shi)建成(cheng)區養犬(quan)管理,可以參照(zhao)本條例執(zhi)行(xing)。

第(di)(di)三(san)十三(san)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zi)2007年10月(yue)1日(ri)(ri)起施(shi)行(xing)。1998年4月(yue)10日(ri)(ri)鄭(zheng)州(zhou)市第(di)(di)十屆人(ren)民(min)代表(biao)大會常務(wu)委員(yuan)會第(di)(di)三(san)十七次(ci)會議通過、1998年9月(yue)24日(ri)(ri)河南省第(di)(di)九屆人(ren)民(min)代表(biao)大會常務(wu)委員(yuan)會第(di)(di)五次(ci)會議批(pi)準的(de)《鄭(zheng)州(zhou)市限制養(yang)犬條(tiao)例(li)》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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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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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