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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min)人(ren)身安全和健(jian)康(kang),加強城市(shi)養犬管理,規(gui)范(fan)城市(shi)養犬行為,維護(hu)城市(shi)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you)關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結(jie)合(he)鄭州市(shi)實際情況(kuang),制(zhi)定本條例。

第二(er)條 凡在(zai)鄭(zheng)州市城市建成(cheng)區范圍(wei)內養犬(quan)的單位和個人(ren),均應當(dang)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zhou)市對養犬(quan)實(shi)行嚴(yan)格限制(zhi)、嚴(yan)格管(guan)理、限管(guan)結合的原則,建(jian)立(li)政(zheng)府(fu)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yu)、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養犬(quan)人自律(lv)的管(guan)理機制(zhi)。

第(di)四條(tiao) 市、區人民政(zheng)府負責本(ben)條(tiao)例的組(zu)織實施(shi),建立養犬管(guan)理協調(diao)工作機制(zhi),制(zhi)定狂犬病(bing)突(tu)發(fa)疫情預(yu)防(fang)、控制(zhi)預(yu)案。

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是鄭(zheng)州市(shi)城市(shi)養犬管(guan)理工(gong)作(zuo)的主(zhu)管(guan)部(bu)門,區(qu)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負責轄區(qu)內的養犬登記(ji)和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ze)依(yi)法查(cha)處違(wei)反本條(tiao)例規定的行為。

公安、畜牧、衛(wei)生、工(gong)商等(deng)部(bu)門和城市(shi)街道辦事處、居(村(cun))民委員會(hui)應當協(xie)同做好養犬管理工(gong)作。

第(di)五條(tiao) 城市街(jie)道(dao)辦(ban)事(shi)處以及居(ju)(村)民委員會,應當(dang)在居(ju)(村)民中開展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bao)紙等(deng)新聞媒(mei)體(ti),應當做(zuo)好養犬(quan)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疾病預防的宣(xuan)傳教育工作,倡(chang)導依法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六條 居(ju)(村(cun)(cun))民委(wei)員(yuan)會(hui)(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hui)可(ke)以召集(ji)居(ju)(村(cun)(cun))民會(hui)(hui)議和(he)業主會(hui)(hui)議,就本居(ju)住區有(you)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訂公(gong)約(yue),并組織監督實施。居(ju)(村(cun)(cun))民和(he)業主應當遵(zun)守公(gong)約(yue)。

個人在養犬前(qian),應(ying)當與居(ju)(村)民委員會(hui)、業主委員會(hui)簽訂養犬義務保證(zheng)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養犬實行(xing)注冊登(deng)記制度。養犬人(ren)應(ying)當(dang)到其所(suo)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sheng)行(xing)政主管部(bu)門申請注冊登(deng)記,領取養犬證和犬只(zhi)標識。未經登(deng)記,任何(he)單位和個人(ren)不得養犬。

區城(cheng)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可以(yi)委托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受理(li)居民家庭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申請,辦理(li)養(yang)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識,并對街道辦事處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情況進行(xing)監督。

第八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yi)制度。單位和個(ge)人養犬,應當按有關規定(ding)定(ding)期到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yi)機構對犬只進(jin)行檢(jian)疫(yi)、防疫(yi),辦理免疫(yi)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gai)、偽造、轉讓(rang)、買賣(mai)免疫證明(ming)。

第(di)九條 每戶居(ju)民只準飼(si)養一只犬。禁(jin)止在公(gong)(gong)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xia)室等公(gong)(gong)共區域飼(si)養犬只。

禁止飼養(yang)烈(lie)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禁養(yang)犬(quan)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men)會同(tong)市(shi)畜(chu)牧行政主管部門(men)確定并公布。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注冊登記(ji)應(ying)當(dang)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yang)犬人(ren)具有完全民(min)事(shi)行為能(neng)力;

(二)有固定(ding)住(zhu)(zhu)所且獨戶(hu)居住(zhu)(zhu);

(三)已按規定對(dui)犬(quan)只進行免疫(yi);

(四)所養犬只符(fu)合本條例(li)第九(jiu)條有關犬只數量、品(pin)種(zhong)、標(biao)準的規(gui)定(ding);

(五)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條件。

第十一條 居民養犬,應當(dang)攜帶犬只到所在(zai)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huo)者其委托的城市街(jie)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biao),并提(ti)供下(xia)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shen)份證明(ming);

(二)依法設立(li)的動物防(fang)疫機(ji)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quan)只照片兩張。

區(qu)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或者其委托的城市(shi)街道辦(ban)事處(chu)對(dui)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yu)以(yi)注冊登記(ji),發(fa)給(gei)養(yang)犬證和犬只標(biao)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dang)場(chang)辦(ban)理(li)(li)的,應當(dang)自收到材料(liao)之(zhi)日(ri)起七個工作日(ri)內(nei),予(yu)以(yi)辦(ban)理(li)(li);不予(yu)登記(ji)的,應當(dang)給(gei)予(yu)書面答復(fu),并(bing)說明(ming)理(li)(li)由。

第十二條 科研(yan)單位、公園、動物園、演(yan)出團體等單位飼養(yang)犬只的(de),應(ying)當(dang)向(xiang)其所在(zai)地(di)的(de)區(qu)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提出書面申請。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在(zai)確(que)定養(yang)犬數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立的(de)動物防疫機構出具(ju)的(de)免疫證明后,予以(yi)注冊(ce)登記,發給養(yang)犬證和(he)犬只標識。

部(bu)隊、公安等單位飼(si)養特種犬的,依照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

第十三(san)條(tiao) 養犬(quan)(quan)人每年應(ying)當按照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公(gong)告,攜帶(dai)所養犬(quan)(quan)只(zhi)、養犬(quan)(quan)證(zheng)和犬(quan)(quan)只(zhi)免疫證(zheng)明接受復檢。

第(di)十四條 禁(jin)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交易(yi)場所和舉辦斗(dou)犬活動。

禁止利用(yong)開辦動物(wu)診(zhen)療(liao)機構或者其他動物(wu)用(yong)品經營活動變相進行犬類交(jiao)易。

第十五條 養犬人或者犬只發生變(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dao)原注冊登記地辦理變(bian)更手(shou)續。

依法辦理注(zhu)冊登(deng)記的(de)犬只繁殖的(de)新(xin)生幼犬,除用于本戶(hu)老犬更(geng)新(xin)外,養犬人應(ying)當在三十(shi)日之(zhi)內自(zi)行(xing)處(chu)理。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quan)只或者(zhe)依(yi)法辦理(li)注(zhu)冊登(deng)記的犬(quan)(quan)只因自然生長致(zhi)使(shi)體高或者(zhe)體長超過規定標準的,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妥善處理(li),并(bing)到原注(zhu)冊登(deng)記地(di)辦理(li)注(zhu)銷登(deng)記。養(yang)犬(quan)(quan)人(ren)不得隨意丟棄犬(quan)(quan)只。

犬只丟失(shi)或者死亡(wang)的,養(yang)犬人應(ying)當自丟失(shi)或者死亡(wang)之日起(qi)三(san)十日內到原注(zhu)冊登記地辦理注(zhu)銷登記。

第(di)十六條 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行政主管部門(men)統一制作(zuo)。

禁止冒(mao)用、涂改、偽造、轉讓(rang)、買賣養(yang)犬證和犬只標識。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單(dan)位或者個人(ren)(ren)應當加強對(dui)犬只(zhi)的看護管理,確保犬只(zhi)不得(de)妨(fang)礙他人(ren)(ren)的人(ren)(ren)身安全、休息(xi)和(he)生(sheng)活,不得(de)妨(fang)礙公共衛生(sheng)。

犬吠影響他人(ren)休息時,養犬人(ren)應當采取有(you)效措(cuo)施(shi)予以制(zhi)止。

第十(shi)八條 攜犬出戶應(ying)當遵(zun)守(shou)下列規(gui)定:

(一)攜(xie)帶養(yang)犬(quan)(quan)證,具(ju)備犬(quan)(quan)只(zhi)(zhi)標(biao)識,犬(quan)(quan)只(zhi)(zhi)束犬(quan)(quan)鏈并由完全(quan)民事(shi)行為(wei)能力人(ren)牽領,犬(quan)(quan)鏈全(quan)長不(bu)得超過(guo)1.5米(mi);

(二)避(bi)讓老(lao)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讓(rang)犬(quan)只(zhi)在庭院、樓道大小便;

(四)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zhi)戶外排泄物;

(五(wu))乘(cheng)坐電梯時(shi)應當(dang)采取懷抱或者為(wei)犬只戴(dai)嘴套等措施;

(六)不(bu)得乘坐(zuo)公共汽(qi)車(che)、地鐵、電車(che)、營(ying)運客船、出租(zu)汽(qi)車(che)等公共交通工具(ju);

(七)不得進入火(huo)車(che)站、地鐵站、汽(qi)車(che)站、機場、廣場、公園(yuan)、運動場館、博物(wu)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ji)館、檔案(an)館、城市展覽館、游園(yuan)、商場、飯(fan)店、露天餐飲(yin)夜市、影劇(ju)院(yuan)、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所;

(八)不得(de)進入機(ji)關(guan)、幼兒園、學校、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位。

前(qian)款規定以外的(de)公共場所(suo),可以禁止攜犬(quan)進入,并(bing)設置明顯標識。

殘(can)疾(ji)人攜帶導(dao)盲犬、扶助(zhu)犬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liu)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九條 犬(quan)只(zhi)傷(shang)害他人(ren)(ren)的(de),養犬(quan)人(ren)(ren)或(huo)者管理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ji)將(jiang)受傷(shang)人(ren)(ren)送至(zhi)(zhi)疾(ji)病預防控(kong)制(zhi)機構(gou)(gou)或(huo)者醫院進行(xing)治療(liao),先行(xing)墊付醫療(liao)費(fei)用,并將(jiang)傷(shang)人(ren)(ren)犬(quan)只(zhi)及時送至(zhi)(zhi)動物防疫機構(gou)(gou)檢查。

犬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sun)失的(de),養犬人應當(dang)依(yi)法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二(er)十條 養犬(quan)單位或(huo)者個人,發(fa)現所養犬(quan)只有狂犬(quan)病(bing)征兆時,應當(dang)立即(ji)將(jiang)犬(quan)只送至動物(wu)防疫機構留(liu)驗(yan)觀察(cha),嚴禁丟(diu)棄。動物(wu)防疫機構對(dui)確認為狂犬(quan)病(bing)的犬(quan)只,應當(dang)立即(ji)捕殺,并對(dui)犬(quan)尸(shi)作無害化處理(li)。留(liu)驗(yan)觀察(cha)和對(dui)犬(quan)尸(shi)作無害化處理(li)的費用,由養犬(quan)人承擔。

第(di)二十一條 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法(fa)部門對捕捉到的棄養犬(quan)、被沒(mei)收的犬(quan)以及無主犬(quan)交市動(dong)物園看管(guan)。

交市動(dong)物園看管(guan)的犬只,自收留之(zhi)日起(qi)七日內可以(yi)被認領;對(dui)超過七日無(wu)人認領的犬只,由市動(dong)物園處理。

第二十二條(tiao) 犬(quan)只死亡的,養犬(quan)單位(wei)或者(zhe)個人應當將犬(quan)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shen)埋(mai),或者(zhe)密封(feng)后委托環境衛生專業(ye)單位(wei)進(jin)行無害化處理,嚴禁(jin)隨處遺棄或者(zhe)混入(ru)生活垃圾。

第二十(shi)三條 單(dan)位和個(ge)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you)權制止,并有(you)權向城市(shi)管理(li)行政執法部(bu)門舉報。

城市(shi)管(guan)理行政執(zhi)法部門(men)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cha)處。

市、區人(re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ying)當對(dui)舉報(bao)違(wei)反(fan)本條例行為(wei)的單(dan)位和個人(ren)給(gei)予獎(jiang)勵。

對因養犬引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cheng)市(shi)街道辦事(shi)處或者居(ju)(村)民委員會調解、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養(yang)犬人未按規定辦(ban)理(li)養(yang)犬注冊(ce)登(deng)(deng)記(ji)或者(zhe)復(fu)(fu)(fu)檢手續的(de),由城(cheng)市管(guan)理(li)行政(zheng)執(zhi)法(fa)(fa)部門責(ze)令(ling)限(xian)期辦(ban)理(li)注冊(ce)登(deng)(deng)記(ji)或者(zhe)復(fu)(fu)(fu)檢,逾期仍未辦(ban)理(li)注冊(ce)登(deng)(deng)記(ji)或者(zhe)復(fu)(fu)(fu)檢的(de),暫(zan)扣(kou)犬只(zhi),并(bing)可處(chu)以(yi)每只(zhi)三(san)千元(yuan)(yuan)罰款;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di)、地(di)下(xia)室等公共區域飼養(yang)犬只(zhi)的(de),由城(cheng)市管(guan)理(li)行政(zheng)執(zhi)法(fa)(fa)部門責(ze)令(ling)改(gai)正,處(chu)五百元(yuan)(yuan)以(yi)上(shang)(shang)二千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拒(ju)不改(gai)正的(de),沒(mei)收犬只(zhi);飼養(yang)烈性犬、大型犬的(de),由城(cheng)市管(guan)理(li)行政(zheng)執(zhi)法(fa)(fa)部門責(ze)令(ling)改(gai)正,處(chu)五千元(yuan)(yuan)以(yi)上(shang)(shang)一萬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拒(ju)不改(gai)正的(de),沒(mei)收犬只(zhi)。

第二(er)十五(wu)條 冒用、涂改、偽(wei)造、轉讓(rang)、買賣養犬(quan)(quan)證、犬(quan)(quan)只標(biao)識或者免疫證明(ming)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fa)部門(men)處(chu)以二(er)千(qian)元(yuan)罰款(kuan),有(you)違法(fa)所得的(de),沒收違法(fa)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wei)(wei)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ding)的,由(you)城市管(guan)理(li)行政執(zhi)法部門沒收犬(quan)只和違(wei)(wei)法所得,并處以(yi)(yi)一萬元(yuan)以(yi)(yi)上二萬元(yuan)以(yi)(yi)下罰款。

第(di)(di)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di)(di)十五條第(di)(di)一款(kuan)、第(di)(di)二款(kuan)、第(di)(di)三款(kuan)或者第(di)(di)十八條除第(di)(di)四項以(yi)外的(de)其(qi)他(ta)規定(ding)的(de),由城市管理(li)行政執(zhi)法部(bu)門責令改(gai)正,并處以(yi)二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嚴重(zhong)的(de),沒收其(qi)犬(quan)只,并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bu)門注銷(xiao)養犬(quan)證。

養犬(quan)戶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zhu)銷(xiao)養犬(quan)證的,在三年內不予辦理(li)養犬(quan)登記。

第(di)二(er)(er)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規定(ding),由(you)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單位和(he)個人(ren)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jiu)條 養犬(quan)人(ren)(ren)所(suo)養犬(quan)只(zhi)干擾他(ta)人(ren)(ren)正常生(sheng)活、放任(ren)犬(quan)只(zhi)恐嚇他(ta)人(ren)(ren)或者驅使犬(quan)只(zhi)傷(shang)害(hai)他(ta)人(ren)(ren)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ren)(ren)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fa)》的規(gui)定(ding)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十條 區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管(guan)部門或者(zhe)其委托的城(cheng)市(shi)(shi)街道辦(ban)事處(chu)工作(zuo)人員(yuan)違(wei)反本條例(li)規定為不符合(he)條件的犬只(zhi)辦(ban)理注(zhu)冊登記(ji)的,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管(guan)部門應當責(ze)令其改正,并可撤銷登記(ji),收回(hui)養犬證(zheng)和犬只(zhi)標(biao)識。

第三十一條(tiao) 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xing)政(zheng)主(zhu)管部門(men)、城市(shi)(shi)管理行(xing)(xing)政(zheng)執(zhi)法部門(men)及相關(guan)職能部門(men)的(de)工作人(ren)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xu)作假、失職瀆職的(de),由(you)其(qi)所在單位或者監(jian)察部門(men)給予行(xing)(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ren)。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tiao) 各(ge)縣(市)、上街區(qu)城市建(jian)成(cheng)區(qu)養犬管理(li),可以參(can)照本條(tiao)例執行。

第(di)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yue)1日(ri)起施行。1998年4月(yue)10日(ri)鄭州市第(di)十屆人民(min)(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三十七次會(hui)議通(tong)過、1998年9月(yue)24日(ri)河南省第(di)九屆人民(min)(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五次會(hui)議批準(zhun)的《鄭州市限制(zhi)養犬(quan)條例》同時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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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