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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fan)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jian)康和(he)人身安全(quan),維護市容環(huan)境和(he)社(she)會(hui)秩序,制定本(ben)條例。

第(di)二條 深圳(zhen)市行政區域(yu)內養犬登(deng)記(ji)、免(mian)疫(yi)檢疫(yi)、戶(hu)外(wai)活動及其他管理,適(shi)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quan)只(zhi)以及動(dong)物(wu)園(yuan)、專業(ye)表演團(tuan)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gong)作需(xu)要飼(si)養犬(quan)只(zhi)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lv)、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jie)合的(de)原則。

第四條 市城(cheng)管和綜合執法部(bu)(bu)門(以下簡(jian)稱(cheng)市主(zhu)(zhu)管部(bu)(bu)門)負責(ze)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de)有關工作;區城(cheng)管和綜合執法部(bu)(bu)門(以下簡(jian)稱(cheng)區主(zhu)(zhu)管部(bu)(bu)門)負責(ze)本行政區域(yu)的(de)養(yang)犬管理(li)工作。

公安、衛生(sheng)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協助做(zuo)好養犬管理工(gong)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wei)(wei)員會(hui)、住宅(zhai)區業主委(wei)(wei)員會(hui)可(ke)以召集居民會(hui)議、業主大會(hui)就養犬的有關事項(xiang)依法制訂(ding)公約,并(bing)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shi)、區主(zhu)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yang)犬提(ti)供相關(guan)咨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wan)全(quan)民(min)事(shi)行為能(neng)力和固(gu)定(ding)住所,且獨戶居(ju)住的居(ju)民(min),可以養犬(quan)。

單位(wei)養犬(quan)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she)施,并確(que)定專人負責犬(quan)只管理。

第(di)八條 實(shi)行養犬登記制度(du)。養犬人應(ying)當到(dao)住所所在地的區(qu)主(zhu)管部(bu)門申請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組(zu)織和個人不得飼養(yang)犬只。

第九條 禁(jin)止(zhi)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bu)門劃定的其他禁(jin)止(zhi)飼養烈性(xing)犬的區域內(nei)飼養烈性(xing)犬。

烈性(xing)犬的(de)具體品(pin)種,由市場(chang)監管(guan)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兩只(zhi)以上犬只(zhi)的,應當(dang)符合所在社區(qu)或者(zhe)(zhe)住宅區(qu)相關公約,并出(chu)具居民委(wei)員會(hui)或者(zhe)(zhe)業主委(wei)員會(hui)同意(yi)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dan)位,區主管(guan)部(bu)門應當即時辦理登記(ji)手續(xu),發放養犬登記(ji)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zhi)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可(ke)以根據便民原則委(wei)托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chu)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tiao) 區主管(guan)部門應當(dang)建立登記犬只的(de)電(dian)子檔案,記載下(xia)列事項:

(一(yi))養犬人的姓名(ming)、地址及聯系(xi)方式(shi);

(二)犬只的品種、年(nian)齡、主(zhu)要體貌(mao)特征;

(三(san))養犬登記證號(hao)碼、發放(fang)時間;

(四)注(zhu)射預防狂犬(quan)病疫苗的(de)時間;

(五)市(shi)主管部(bu)門規定(ding)應當記載的(de)其他事項。

第十三(san)條 養犬(quan)人的(de)姓名、地址(zhi)、聯系方式變(bian)更(geng)的(de),應當自變(bian)更(geng)之(zhi)日起三(san)十日內,持養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到(dao)住所(suo)所(suo)在地的(de)區主(zhu)管部門(men)辦理變(bian)更(geng)登(deng)記。

第十四條 將登(deng)記犬只(zhi)出(chu)售或者(zhe)贈(zeng)與他人(ren)(ren)的,原養犬人(ren)(ren)、購犬人(ren)(ren)或者(zhe)受(shou)贈(zeng)人(ren)(ren)應當(dang)在三十日內到區主管(guan)部門辦(ban)理過戶登(deng)記。

第十五(wu)條 養犬(quan)人遺失養犬(quan)登記證(zheng)的,應當自遺失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dao)原登記機(ji)構(gou)補辦養犬(quan)登記證(zheng)。

第(di)十六條 犬只死(si)亡(wang)或(huo)者丟(diu)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si)亡(wang)或(huo)者丟(diu)失之日起(qi)三(san)十日內到原登(deng)記(ji)機構辦理(li)注銷登(deng)記(ji)。

養犬(quan)(quan)(quan)人放棄所飼養犬(quan)(quan)(quan)只(zhi)且無法自行安置(zhi)的,應當將犬(quan)(quan)(quan)只(zhi)送交犬(quan)(quan)(quan)只(zhi)收容場所,并到(dao)原登記機(ji)構(gou)辦理注銷登記。

第(di)十七條(tiao) 市(shi)、區主(zhu)管部(bu)(bu)門(men)(men)和市(shi)場監管部(bu)(bu)門(men)(men)應當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務(wu)的電(dian)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ti)供相關(guan)信息和服務(wu)。

街道辦事處或者(zhe)其派出機構(gou)應(ying)當將(jiang)本社(she)區居民和單(dan)位的養犬登記管(guan)理等事項向居民公(gong)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shi)八條(tiao) 實(shi)行狂犬(quan)病免費強制(zhi)免疫(yi)制(zhi)度。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有(you)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quan)只送動(dong)物防疫(yi)機構注射狂犬(quan)病疫(yi)苗,取得犬(quan)只免疫(yi)證(zheng)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部(bu)門(men)、養(yang)犬人(ren)(ren)、物(wu)業管(guan)理(li)單位(wei)和(he)犬只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huan)有、疑似患(huan)有狂犬病或者(zhe)其他嚴(yan)重(zhong)人(ren)(ren)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yi)病的(de),應(ying)當立(li)即向市場監管(guan)部(bu)門(men)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men)對(dui)疑(yi)似患有(you)狂(kuang)(kuang)犬(quan)病的犬(quan)只(zhi)(zhi)應(ying)當立即委托專業(ye)機構進行診(zhen)斷;對(dui)確認患有(you)狂(kuang)(kuang)犬(quan)病的犬(quan)只(zhi)(zhi),應(ying)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quan)只經無害化(hua)處理的,由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quan)登記。

第二十(shi)條 從(cong)事(shi)犬只經營活動(dong)的,應(ying)當符合國家(jia)規定的動(dong)物(wu)(wu)防疫條件,并接受動(dong)物(wu)(wu)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zhan)覽、演(yan)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照規(gui)定取得市場監管(guan)部門出具的檢(jian)疫(yi)證明。

第二十一條(tiao) 犬(quan)只(zhi)傷人的,由區主(zhu)管部門對(dui)傷人犬(quan)只(zhi)實施暫扣,連(lian)續(xu)進行醫學(xue)觀察七日(ri),以(yi)確(que)認是否(fou)患有(you)狂犬(quan)病。有(you)關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承擔。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區人(ren)民政府應當(dang)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shi),養(yang)犬人(ren)應當(dang)予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ying)當由成年人牽領,為(wei)犬只攜帶(dai)號牌、束(shu)犬鏈。攜犬人應(ying)當攜帶(dai)養犬登記證(zheng),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兒童;

(二)犬(quan)(quan)只(zhi)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quan)(quan)人應當立即(ji)清除;

(三(san))攜帶犬只乘坐出租小汽(qi)車的,應當征得駕駛(shi)員(yuan)同意;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止犬只傷人。

第(di)二十四(si)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ru)下(xia)列場(chang)所,但是(shi)盲人(ren)攜帶導盲犬和肢(zhi)體重殘人(ren)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yi)外的其(qi)他公共交通工(gong)具;

(二)黨政機關、醫院(yuan)、學校(xiao)、幼兒(er)園及其他少(shao)年兒(er)童活動場(chang)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guan)(guan)、展覽館(guan)(guan)、歌舞(wu)廳(ting)、體育館(guan)(guan)、游樂場等公眾文(wen)化娛樂場所(suo);

(四(si))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健身場(chang)所(suo)、候車(che)廳、候機室(shi)等公(gong)共場(chang)所(suo);

(五)區主管部門根(gen)據(ju)需要(yao)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以適當的(de)(de)方式顯著標明禁止(zhi)(zhi)犬只進入(ru),管(guan)理(li)機(ji)構和工作人員有(you)責任禁止(zhi)(zhi)犬只進入(ru)其管(guan)理(li)的(de)(de)公共場所。

第二(er)十(shi)五(wu)條(tiao) 餐廳(ting)、商(shang)店、市場(chang)等經(jing)(jing)營單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jing)(jing)營場(chang)所。

社(she)區居民(min)委(wei)員會(hui)、住(zhu)宅區業主委(wei)員會(hui)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zhu)地(di)區內(nei)禁(jin)止(zhi)遛犬的(de)區域(yu)。

第二十六條 下列犬(quan)只(zhi),應當拴養或者圈(quan)養:

(一)烈性犬;

(二)單(dan)位飼養(yang)的(de)犬(quan)只;

(三)待銷售的犬(quan)只。

因登記(ji)、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quan)出戶的,應當(dang)將犬(quan)只(zhi)裝(zhuang)入犬(quan)籠或者(zhe)為犬(quan)只(zhi)戴嘴套(tao)、束(shu)犬(quan)鏈。

第二十七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xi)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shi)予(yu)以(yi)制止。

區主(zhu)管部(bu)門應當建立養犬違法(fa)記(ji)錄檔(dang)案,養犬人被多次舉(ju)報或者處罰(fa),以及所養犬只(zhi)傷人的,應當對其(qi)養犬活(huo)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men)設立(li)犬只收容(rong)場所,負責(ze)收容(rong)流(liu)浪、遺棄、丟失的犬只。

對收(shou)容的犬只,七日內(nei)能查明養犬人的,應(ying)當立即通知(zhi)養犬人認領;不(bu)能查明或者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li)。

第(di)二十九(jiu)條 舉辦犬(quan)只展覽活動(dong)(dong)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dong)(dong)開(kai)始七日(ri)前(qian)向活動(dong)(dong)所在地的區(qu)主管部門備案(an)。

第(di)三十(shi)條 禁(jin)止在(zai)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san)十一條 禁(jin)止冒(mao)用、涂改、偽(wei)造(zao)、買賣與養犬(quan)(quan)和從事犬(quan)(quan)只經(jing)營活動相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三十二(er)條 市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bao)、投訴(su)制度。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違反(fan)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有權向市、區主(zhu)管部門投訴(su)或者舉報(bao)。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八條規(gui)定(ding),未經登(deng)(deng)記(ji)擅自養犬的,由(you)區(qu)主(zhu)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登(deng)(deng)記(ji),每只處五百元罰款(kuan);逾期未補辦登(deng)(deng)記(ji)的,每只處二千(qian)元罰款(kuan),并可(ke)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四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九條(tiao)(tiao)規(gui)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五千元罰款(kuan),并沒收犬只。

第(di)三十(shi)(shi)(shi)五(wu)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di)十(shi)(shi)(shi)三條、第(di)十(shi)(shi)(shi)四(si)條、第(di)十(shi)(shi)(shi)五(wu)條規定,逾期(qi)(qi)未辦理變(bian)更、轉(zhuan)讓登記(ji)或者補辦登記(ji)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限期(qi)(qi)改正(zheng),并(bing)處二百元罰(fa)款;逾期(qi)(qi)未改正(zheng)的,處五(wu)百元罰(fa)款。

第(di)三十(shi)六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十(shi)八條規定(ding),未(wei)將其飼(si)養(yang)的(de)(de)犬(quan)(quan)只送動(dong)物防疫(yi)機構(gou)注射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miao),取(qu)得(de)犬(quan)(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的(de)(de),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gai)正,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kuan);逾期不改(gai)正的(de)(de),可以沒收犬(quan)(quan)只。

第三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九(jiu)條(tiao)、二十條(tiao)規(gui)定,有(you)下列情形之(zhi)一的(de),依照有(you)關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給予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huan)有(you)、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病或(huo)者(zhe)其他嚴重人(ren)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病,未立即向市場監(jian)管(guan)部門報告的(de);

(二)從事犬(quan)只經營(ying)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de)動物防疫條件的(de);

(三(san))參加(jia)展覽(lan)、演(yan)出(chu)(chu)和(he)比賽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取得市場(chang)監(jian)管部(bu)門出(chu)(chu)具(ju)的檢疫證明的。

第(di)三(san)十八(ba)條 犬(quan)只傷(shang)人(ren)(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將(jiang)傷(shang)者(zhe)送(song)至醫療(liao)機(ji)構診(zhen)治,支付醫療(liao)費用(yong),并依法承擔(dan)相(xiang)應(ying)的民事責任。區(qu)主管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人(ren)(ren)處(chu)一(yi)千元(yuan)(yuan)罰(fa)款(kuan)。養(yang)犬(quan)人(ren)(ren)拒絕立即將(jiang)傷(shang)者(zhe)送(song)至醫療(liao)機(ji)構診(zhen)治的,區(qu)主管部(bu)門對養(yang)犬(quan)人(ren)(ren)加處(chu)一(yi)千元(yuan)(yuan)罰(fa)款(kuan)。

第(di)三(san)十九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三(san)條(tiao)、第(di)二十四條(tiao)、第(di)二十五條(tiao)規定,攜帶(dai)犬只進(jin)(jin)行戶外活動、進(jin)(jin)入(ru)(ru)禁止進(jin)(jin)入(ru)(ru)的(de)(de)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或(huo)者限(xian)制犬只進(jin)(jin)入(ru)(ru)的(de)(de)場(chang)(chang)所(suo)的(de)(de),管(guan)理單位可(ke)以暫扣其犬只,由區主管(guan)部門給(gei)予警告,并(bing)處五百元(yuan)罰款。

第四十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二十六條規定(ding),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huo)者圈養的,由(you)區(qu)主(zhu)管部門(men)(men)責令(ling)改(gai)(gai)正,并處五(wu)(wu)千元(yuan)(yuan)以上(shang)一(yi)萬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攜帶烈性(xing)犬出戶未按照規定(ding)采取約束措施的,由(you)區(qu)主(zhu)管部門(men)(men)責令(ling)改(gai)(gai)正,并處一(yi)千元(yuan)(yuan)以上(shang)五(wu)(wu)千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

第(di)四十(shi)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七(qi)條規(gui)定,未采取有(you)效措施制止犬吠,被(bei)投訴三次以上(shang)的(de),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gai)正,并處五百(bai)元罰款;情節嚴重的(de),區主管(guan)部門可以暫扣其犬只十(shi)日以下(xia)。

第四十二(er)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er)十九條規定,舉辦犬(quan)只展覽(lan)活(huo)動未向(xiang)活(huo)動所在(zai)地的區(qu)(qu)主管(guan)部門備案的,由(you)區(qu)(qu)主管(guan)部門對組織者處二(er)千元以(yi)上(shang)五千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shi)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shi)條規定,在住(zhu)宅區、寫(xie)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de),由區主(zhu)管部門予以取締(di),并處五(wu)千元(yuan)以上一(yi)萬元(yuan)以下(xia)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li)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涂改、偽造、買賣(mai)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明的,由區(qu)主管部(bu)門予以沒收(shou),并處(chu)二千(qian)元罰款;冒用、涂改、偽造、買賣(mai)犬(quan)只免疫證(zheng)明或者其他從事犬(quan)只經(jing)營活動相關證(zheng)件、證(zheng)明的,由市(shi)場監管部(bu)門依法(fa)處(chu)理。

第四十五(wu)條 主管部(bu)門(men)及其他相關部(bu)門(men)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fa)行(xing)為(wei)時,應(ying)當向當事人(ren)出示執法(fa)證件,并告知(zhi)其法(fa)定權利。

以(yi)暴(bao)力(li)或(huo)者以(yi)暴(bao)力(li)相威脅阻撓執法(fa)人員執行公(gong)務的,由公(gong)安機關(guan)依法(fa)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四十六(liu)條 主管部門工(gong)作(zuo)人(ren)員未依(yi)(yi)照(zhao)本條例(li)規定履行職(zhi)責或者(zhe)濫用(yong)職(zhi)權(quan)、玩(wan)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yi)(yi)法給(gei)予處分或者(zhe)由監察機(ji)關(guan)依(yi)(yi)法給(gei)予政務(wu)處分;構成犯罪(zui)的,依(yi)(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shi)七條 當事人(ren)對(dui)行(xing)政(zheng)處罰決定(ding)不(bu)服的(de),可以依法申(shen)請(qing)(qing)行(xing)政(zheng)復議或者提(ti)起行(xing)政(zheng)訴(su)(su)訟;逾(yu)期不(bu)申(shen)請(qing)(qing)行(xing)政(zheng)復議或者不(bu)提(ti)起行(xing)政(zheng)訴(su)(su)訟,又不(bu)履行(xing)處罰決定(ding)的(de),由處罰機關(guan)申(shen)請(qing)(qing)人(ren)民法院(yuan)強制執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ba)條 本條例(li)自2006年7月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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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