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偉正木業
被告1:萬誠公(gong)司
被告2:科(ke)興公司(si)
被告3:奧爾安公司
被告4:老龍(long)頭公司
案情簡介
經過法院審理查(cha)明(ming):
一、原告偉正木(mu)業是專(zhuan)業生產抗(kang)甲醛環保(bao)裝飾板材的(de)大型木(mu)制品(pin)企業,廠區面積10萬平(ping)方米,每月(yue)產能可達10000立方米以(yi)上,是行業一線(xian)企業;
二、原告擁有3181608號、4342002號、4963086號商標(biao)注冊專用權;
三、注冊商(shang)標(biao)經過原告持續宣(xuan)傳和使用,在行業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獲得以下榮(rong)譽:
廣東龍頭產品
“國家生態建材展”常駐品牌
AAA級質量信(xin)用企業
行業最具競爭(zheng)力品牌
粵港澳(ao)大灣區(qu)品牌100強
中國民營建材企業100強
四(si)、4被告的產品商標(biao),與原(yuan)告注冊商標(biao)高度近似,公(gong)眾(zhong)容易混淆,屬(shu)于侵犯注冊商標(biao)專(zhuan)用權行(xing)為。
依照相(xiang)關規(gui)定,法院判(pan)決如下:
一、4被(bei)告(gao)于本判決(jue)發生(sheng)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ji)停(ting)止侵犯原(yuan)告(gao)偉正木業的第(di)(di)3181608號(hao)、第(di)(di)4342002號(hao)、第(di)(di)4963086號(hao)注冊(ce)商(shang)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4被(bei)告于本(ben)判決(jue)發生法律效(xiao)力(li)之日(ri)起(qi)十日(ri)內,賠償(chang)原告偉正木業經濟損失及維(wei)權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