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偉正木業
被告1:萬誠(cheng)公司
被告2:科興公司
被(bei)告3:奧爾(er)安公司
被告4:老龍頭公司
案情簡介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
一、原告偉(wei)正(zheng)木(mu)業(ye)(ye)是專業(ye)(ye)生產抗甲醛環(huan)保裝飾(shi)板材的大型(xing)木(mu)制品企(qi)業(ye)(ye),廠區面(mian)積10萬平方米,每月產能可達10000立方米以上,是行(xing)業(ye)(ye)一線企(qi)業(ye)(ye);
二、原告擁(yong)有3181608號、4342002號、4963086號商標注冊專用權;
三、注冊(ce)商標經(jing)過原告持續宣傳和使用(yong),在行業(ye)中享有極高的知(zhi)名度和影(ying)響(xiang)力,并獲(huo)得以下榮譽(yu):
廣東龍頭產品
“國家(jia)生態建材展”常(chang)駐品牌
AAA級質量信用企業(ye)
行業最(zui)具(ju)競爭力(li)品牌
粵港澳大(da)灣區品牌100強
中國(guo)民營建材(cai)企(qi)業100強
四、4被告的(de)產品(pin)商(shang)標,與原(yuan)告注冊(ce)商(shang)標高(gao)度近似,公眾容易混淆(xiao),屬于侵犯注冊(ce)商(shang)標專用權行為。
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yi)、4被告(gao)于本判決發生(sheng)法律效力(li)之日(ri)起,立(li)即停止侵犯原告(gao)偉正木業的第3181608號(hao)、第4342002號(hao)、第4963086號(hao)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quan)的行為;
二、4被告(gao)于本(ben)判(pan)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shi)日內(nei),賠償原告(gao)偉正木業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