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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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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隨著我國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都會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進行養老,因此市場廣闊。但是你知道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是有嚴格標準的嗎?今天小編就來介紹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兩項條例。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jian)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老年(nian)人權益保(bao)障法(fa)》和(he)有關(g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制定本辦(ban)法(fa)。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xu)可的申請、受理、審查(cha)、決(jue)定(ding)和監(jian)督檢(jian)查(cha),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lao)機(ji)構,是指為老(lao)年人(ren)提供集(ji)中居(ju)住(zhu)和照料服務的機(ji)構。

第四條 國(guo)務院民政(zheng)部門負責全國(guo)養老(lao)機構設立(li)許可工作。

縣(xian)級以(yi)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負(fu)責(ze)本行政(zheng)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xu)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li)許可,應當遵循公(gong)(gong)開(kai)、公(gong)(gong)平、公(gong)(gong)正原(yuan)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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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yang)老機構,應(ying)當(dang)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 程和(he)管(guan)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gou)相(xiang)關規范(fan)和技(ji)術標準,符合國(guo)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quan)、衛生防疫等要求(qiu)的基本生活(huo)用房(fang)、設施設備和活(huo)動場地(di);

(三)有與(yu)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gui)模相適應(ying)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shang);

(六)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ta)條件。

第七條 依法(fa)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zhu)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men)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bu)設區的(de)(de)市、直轄市的(de)(de)區人民政(zheng)府(fu)民政(zheng)部門實施本行政(zheng)區域(yu)內養(yang)老機構的(de)(de)設立許可。

設(she)區(qu)的(de)市人民(min)政府民(min)政部門實施住所在(zai)市轄區(qu)的(de)養老機構的(de)設(she)立許可。

設(she)區(qu)的市人民(min)(min)政府(fu)民(min)(min)政部門(men)可以(yi)委托市轄區(qu)人民(min)(min)政府(fu)民(min)(min)政部門(men)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fu)投(tou)資興辦的發揮(hui)實訓(xun)、示(shi)范功能的養(yang)老機構,可以到(dao)同級人民政府(fu)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xu)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ke)事項(xiang),可(ke)以委托(tuo)下一級人(ren)民政府民政部(bu)門實施(shi)許可(ke)。

第十條 外(wai)國的(de)(de)組(zu)織(zhi)、個(ge)人獨資(zi)或者與(yu)中國的(de)(de)組(zu)織(zhi)、個(ge)人合(he)資(zi)、合(he)作設立(li)(li)養(yang)老(lao)(lao)機構的(de)(de),香港、澳門、臺灣地(di)區的(de)(de)組(zu)織(zhi)、個(ge)人以及(ji)華僑獨資(zi)或者與(yu)內地(di)(大陸)的(de)(de)組(zu)織(zhi)、個(ge)人合(he)資(zi)、合(he)作設立(li)(li)養(yang)老(lao)(lao)機構的(de)(de),由住所地(di)省級(j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民(min)(min)政(zheng)(zheng)部(bu)門或者其委托的(de)(de)設區的(de)(de)市(shi)級(j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行政(zheng)(zheng)公署)民(min)(min)政(zheng)(zheng)部(bu)門實(shi)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zhe)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ji)關根據申請(qing)人籌建養老機(ji)構(gou)的需要和(he)條件(jian),在設立條件(jian)、提交(jiao)材料等方面(mian)提供指導和(he)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yang)老(lao)機構,應(ying)當向許可機關提交(jiao)下列文件、資(zi)料(liao):

(一)設立(li)申請(qing)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fa)定代表人或(huo)者主(zhu)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ming)文件;

(三(san))符合(he)登記規定的機構名(ming)稱、章 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yan)收合格證(zheng)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hu)部(bu)門(men)的驗(yan)收報告或(huo)者審查(cha)意(yi)見(jian),以及公安消防部(bu)門(men)出具的建設工程(cheng)消防設計(ji)審核、消防驗(yan)收合格意(yi)見(jian),或(huo)者消防備案憑證(zheng);

(五)服務場(chang)所(suo)的自有產權(quan)證明或者房(fang)屋租(zu)賃合(he)同;

(六)管理人(ren)員、專(zhuan)業技術人(ren)員、服務人(ren)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wen)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zheng)明文件、驗資證(zheng)明和(he)資產評估報(bao)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liao)。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ge)工作日內,對申請人(ren)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mian)審(shen)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gou)設(she)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she)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dang)書面通(tong)知申請人并說(shuo)明(ming)理(li)由。

第十四條 養(yang)老(lao)(lao)機構應當取(qu)得(de)許(xu)可并依法(fa)登記。未獲得(de)許(xu)可和(he)依法(fa)登記前,養(yang)老(lao)(lao)機構不得(de)以任何名(ming)義收(shou)取(qu)費(fei)用(yong)、收(shou)住(zhu)老(lao)(lao)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許(xu)可(ke)證應當載明機構名(ming)稱(cheng)、住(zhu)所(suo)、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fu)務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設(she)立許(xu)可(ke)證(zheng)分(fen)為正本(ben)和(he)副(fu)(fu)本(ben),正本(ben)和(he)副(fu)(fu)本(ben)具(ju)有同等法(fa)律效力。設(she)立許(xu)可(ke)證(zheng)的式樣由國(guo)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ding)。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nian)。設(she)立許可證有(you)效(xiao)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xu)可(ke)證(zheng)、登記證(zheng)書副本、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xu)可(ke)機關申請換(huan)發(fa)許(xu)可(ke)證(zheng)。

許可機關應當(dang)在有效(xiao)期(qi)限(xian)屆滿(man)前按照(zhao)設(she)立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u)的(de)決(jue)定(ding),逾期(qi)未做決(jue)定(ding)的(de),視為準予延續(xu)。

第十七條 養(yang)老機(ji)構(gou)設立分(fen)支(zhi)(zhi)機(ji)構(gou),應當(dang)依照(zhao)本辦法第(di)八條、第(di)九條和第(di)十條的(de)規定,到分(fen)支(zhi)(zhi)機(ji)構(gou)住所地(di)的(de)縣級(ji)以上人民(min)政府民(min)政部(bu)門(men)辦理(li)申請設立許可(ke)手(shou)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分(fen)支(zhi)(zhi)機(ji)構(gou)另有規定的(de),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老(lao)機構變更名(ming)稱、法定(ding)代表(biao)人或者(zhe)主要(yao)負責人、服務(wu)范(fan)圍的,應當到原(yuan)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shou)續。

養老機(ji)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xin)辦(ban)理申(shen)請設(she)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ji)構自(zi)行解散,或(huo)者(zhe)無法(fa)繼續提供(gong)服(fu)務的,應當(dang)終止,并(bing)將設立許(xu)可證(zheng)交回(hui)原許(xu)可機(ji)關,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服務(wu)的養老機構應當按(an)照(zhao)有關規(gui)定進行(xing)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lao)機構因(yin)分立、合并、改建、擴建等原(yuan)因(yin)暫停服務的,或者因(yin)解散等原(yuan)因(yin)終(zhong)止服務的,應當向原(yuan)許(xu)可機關提出(chu)申請,并提交老(lao)年(nian)人安置方案,經批(pi)準后(hou)實施(shi)。未(wei)經批(pi)準,不得(de)擅自暫停或者終(zhong)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xu)(xu)可機關應當建立(li)(li)健(jian)全養(yang)老機構設(she)立(li)(li)許(xu)(xu)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養(yang)老機構設(she)立(li)(li)許(xu)(xu)可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ji)(ji)關依法(fa)對養老機(ji)(ji)構(gou)的名稱、住所、法(fa)定(ding)代表人或者主要(yao)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li)許可證載明事(shi)項的變化(hua)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ji)(ji)構(gou)應當接受和(he)配合監督檢查。

許(xu)可機關實施(shi)養老(lao)機構(gou)設立許(xu)可和對有關事項進行(xing)監(jia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ren)何(he)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ke)(ke)機(ji)關(guan)或者其上級(ji)機(ji)關(guan),根據利害關(guan)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ke)(ke)以撤銷許可(ke)(ke):

(一)許可(ke)機(ji)關工作人員濫(lan)用(yong)職權、玩忽(hu)職守(shou)作出準予(yu)許可(ke)決定(ding)的;

(二(er))超越法定職權(quan)作出(chu)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xu)可(ke)決(jue)定的;

(四(si))對(dui)不(bu)符(fu)合(he)法定條件的養老(lao)機構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ke)以撤銷許可(ke)的(de)其他(ta)情形。

許可機關(guan)發現養老機構以欺(qi)騙、賄賂等不(bu)正(zheng)當手段取得(de)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許可機(ji)關(guan)依(yi)法撤銷許可后,應(ying)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ji)管理機(ji)關(guan)。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ji)構有下(xia)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許可機(ji)關應當注銷(xiao)許可,并予(yu)以公(gong)告(gao):

(一)設立許可(ke)證(zheng)有效期屆滿(man)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ji)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ke)被依法撤銷、撤回的(de);

(四)被登記(ji)管理機關依法吊銷(xiao)登記(ji)證(zheng)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li)導致許(xu)可事項(xiang)無(wu)法實施(shi)的(de);

(六)法(fa)律、法(fa)規規定(ding)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ji)(ji)關依法注銷許可后,應(ying)當告知相關登記管(guan)理機(ji)(ji)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he)個人對違反(fan)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guan)舉報,許可機關(guan)應當及時核實(shi)、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yi)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一(yi))未依法履行(xing)變更、終止手續的(de);

(二)涂改、倒賣(mai)、出租(zu)、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zheng)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xu)可(ke)設立養老機(ji)構(gou)的(de),由(you)許(xu)可(ke)機(ji)關(guan)責令改(gai)正(zheng);造(zao)成(cheng)人身、財產(chan)損害的(de),依(yi)法(fa)承擔民事責任(ren);違(wei)反治安(an)管理規定的(de),由(you)公安(an)機(ji)關(guan)依(yi)照《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治安(an)管理處罰法(fa)》的(de)有關(guan)規定予以處罰;構(gou)成(cheng)犯罪的(de),依(yi)法(fa)追究(jiu)刑(xing)事責任(ren)。

第二十八條 許可(ke)機關及(ji)其工(gong)作人(ren)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ke)申請、受理、審查(cha)、決定和監(jian)督檢查(cha)中濫用職權、玩忽(hu)職守、徇私(si)舞(wu)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gai)正;造(zao)成(cheng)嚴(yan)重后(hou)果的,對直(zhi)接負責的主(zhu)管人(ren)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ren)員依(yi)法給予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er)十(shi)九條 本(ben)辦(ban)法實施(shi)前設(she)立的(de)養老機構,符(fu)合(he)本(ben)辦(ban)法規(gui)定(ding)條件的(de),應(ying)當按(an)照本(ben)辦(ban)法的(de)規(gui)定(ding)辦(ban)理有關手(shou)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整改(gai),其中農(nong)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后(hou)2年(nian)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qu)日(ri)間照料(liao)和互(hu)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shi)用(yong)本(ben)辦(ban)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ri)起施(shi)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i)范對養老(lao)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lao)事業健康(kang)發展(zha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o)老(lao)年人權(quan)益保障法(fa)》和有(you)關(guan)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gui),制定本辦(ban)法(fa)。

第二條 本(ben)辦(ban)法(fa)(fa)所稱養老(lao)機(ji)構是指(zhi)依照《養老(lao)機(ji)構設立許(xu)可辦(ban)法(fa)(fa)》設立并依法(fa)(fa)辦(ban)理登記(ji)的為老(lao)年(nian)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wu)的機(ji)構。

第三條 國務院(yuan)民政(zheng)部門負(fu)責全國養(yang)老(lao)機(ji)構的指(zhi)導、監(jian)督和(he)管理,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負(fu)責本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養(yang)老(lao)機(ji)構的指(zhi)導、監(jian)督和(he)管理。其他(ta)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fen)工對(dui)養(yang)老(lao)機(ji)構實施監(jian)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fa)保障收住老年(nian)人的合法(fa)權益。

入住(zhu)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zhang) 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men)應當根據本級人(ren)民政(zheng)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hua)和(he)相關規劃(hua),會同有關部(bu)門(men)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hua),并組織(zhi)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ban)的(de)(de)養(yang)老機構,應(ying)當優(you)先保(bao)障孤老優(you)撫對(dui)象(xiang)和經濟困(kun)難的(de)(de)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nian)人(ren)的(de)(de)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hui)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zhi)持企(qi)業事業單(dan)位、社會(hui)組織或者(zhe)個人(ren)興辦、運營(ying)養老機構。

鼓(gu)勵公民、法人或(huo)者其(qi)他組織為養(yang)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zai)養老機構服務和(he)(he)管理工(gong)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he)(he)個人(ren),依照(zhao)國(guo)家有關規定給予(yu)表(biao)彰(zhang)和(he)(he)獎勵(li)。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zhao)服務(wu)協議為(wei)收住的老年人提(ti)供(gong)生活照(zhao)料(liao)、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deng)服務(wu)。

第十條 養(yang)老機構(gou)提供的(de)服(fu)務應當符合養(yang)老機構(gou)基本規范等有(you)關國家標準(zhun)或者行業標準(zhun)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ren)(ren)提(ti)供服(fu)務,應當(dang)與接受服(fu)務的老年人(ren)(ren)或者其(qi)代理(li)人(ren)(ren)簽訂服(fu)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lie)事項(xiang):

(一)養老機構的(de)名稱、住(zhu)所、法定(ding)代表(biao)人或者(zhe)主要(yao)負責(ze)人、聯系方式;

(二(er))老(lao)年(nian)人(ren)(ren)及(ji)其代理(li)人(ren)(ren)和老(lao)年(nian)人(ren)(ren)指(zhi)定的(de)經常(chang)聯系人(ren)(ren)的(de)姓(xing)名、住址、身份證明(ming)、聯系方(fang)式;

(三)服務內容和(he)服務方式;

(四)收費(fei)標(biao)準以(yi)及費(fei)用(yong)支(zhi)付方式(shi);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ren)的(de)權(quan)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ba))違約責任;

(九)意外(wai)傷(shang)害責任認定(ding)和(he)爭議解決方式;

(十(shi))當(dang)事人協商一致的其(qi)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國務院民(min)政部門(men)另(ling)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dang)提供(gong)滿足老(lao)年人日常生活(huo)需(xu)求的吃(chi)飯、穿衣(yi)、如廁、洗(xi)澡、室(shi)內外活(huo)動等服務。

養老(lao)機構應當提(ti)供符合(he)老(lao)年(nian)人居住(zhu)條件的住(zhu)房(fang),并配(pei)備適(shi)合(he)老(lao)年(nian)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dui)老(lao)年(nian)人活動場所(suo)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yang)(yang)老(lao)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fu)合衛生要求(qiu)、有利于老(lao)年人(ren)營養(yang)(yang)平(ping)衡、符(fu)合民族風(feng)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bing)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sheng)活自理能(neng)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ji)構應當(dang)為老年人(ren)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ji)病預(yu)防工(gong)作(zuo)。

養老(lao)機(ji)(ji)構(gou)(gou)可以(yi)通過設立醫(yi)(yi)療機(ji)(ji)構(gou)(gou)或(huo)者采取與周邊(bian)醫(yi)(yi)療機(ji)(ji)構(gou)(gou)合作的方式(shi),為(wei)老(lao)年人提供醫(yi)(yi)療服務。養老(lao)機(ji)(ji)構(gou)(gou)設立醫(yi)(yi)療機(ji)(ji)構(gou)(gou)的,應當依(yi)法(fa)(fa)取得醫(yi)(yi)療機(ji)(ji)構(gou)(gou)執業許可證,按(an)照醫(yi)(yi)療機(ji)(ji)構(gou)(gou)管理相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nian)人突發危重(zhong)疾病(bing)時,應當(dang)及時通知代(dai)理人或者(zhe)(zhe)經常聯系人并轉(zhuan)送(song)醫療機構救(jiu)治;發現老年(nian)人為疑似(si)傳染病(bing)病(bing)人或者(zhe)(zhe)精神障礙患者(zhe)(zhe)時,應當(dang)依照傳染病(bing)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ying)當(dang)根(gen)據需要(yao)為老年人提供(gong)情(qing)緒疏導(dao)、心理咨詢、危機干(gan)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kai)展適(shi)合老年人(ren)的(de)文化(hua)、體育、娛(yu)樂活(huo)動(dong),豐(feng)富老年人(ren)的(de)精(jing)神文化(hua)生活(huo)。

養老(lao)機(ji)構(gou)開展文(wen)化、體育(yu)、娛樂(le)活動時,應(ying)當為老(lao)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di)十七條(tiao) 養老機(ji)構應當按照國(guo)家(jia)有(you)關規定(ding)建立健全(quan)(quan)安全(quan)(quan)、消防、衛生(sheng)、財務、檔案(an)管理等規章 制(zhi)(zhi)度,制(zhi)(zhi)定(ding)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di)十八(ba)條 養老機(ji)構(gou)應(ying)當配備與(yu)服(fu)務和運營相適(shi)應(ying)的工(gong)作人員,并依法與(yu)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gou)中從事醫療(liao)、康復、社會工作等服(fu)務的專業(ye)(ye)技術人員,應(ying)(ying)當持(chi)有(you)關部門頒發的專業(ye)(ye)技術等級(ji)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ying)(ying)當接(jie)受專業(ye)(ye)技能培(pei)訓,經考核合(he)格(ge)后(hou)持(chi)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dang)定期(qi)組織工作人員(yuan)進行職業道(dao)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gou)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jing)營性質、設(she)施設(she)備(bei)條件、管理(li)水平、服務質量、護理(li)等(deng)級(ji)等(deng)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zhun)。

養老機(ji)構(gou)應當在醒目(mu)位置(zhi)公示各類服務項目(mu)收(shou)費標準(zhun)和收(shou)費依據,并(bing)遵守國家和地(di)方政府價(jia)格管理有(you)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jia)有(you)關規定(ding)接受(shou)、使用捐贈物資,接受(shou)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xiao)時值班(ban),做好老(lao)年(nian)人安全保障(zhang)工(gong)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ding)期組織滅火和(he)應急(ji)疏散消防安(an)全培訓(xun)。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ying)當制定(ding)突發事件(jian)應(ying)急預案(an)。

突(tu)發事件(jian)發生后,養老(lao)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li)程序,根(gen)據突(tu)發事件(jian)應對管理(li)職(zhi)責分工向有關部(bu)(bu)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li)結果報實(shi)施許可的民政部(bu)(bu)門和住所(suo)地民政部(bu)(bu)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gou)應當建立老年人(ren)信息檔案,妥善(shan)保存相關(guan)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ying)當保(bao)護老年人(ren)的個(ge)人(ren)信息(xi)。

第二十六條 養(yang)老機(ji)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nian)人的意(yi)見(jian)和建議,發(fa)揮老年(nian)人對(dui)養(yang)老機(ji)構服務和管(guan)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qian),向實施許可(ke)的民政部門提交老(lao)(lao)年人安置方(fang)(fang)案,方(fang)(fang)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lao)(lao)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shi)項,經批(pi)準后方(fang)(fang)可(ke)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ri)內完成審核工作(zuo)。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gou)實施安(an)置方案,并及(ji)時為其妥善安(an)置老年(nian)人提供(gong)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shi)八條(tiao) 民政(zheng)部門應當(dang)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shu)面檢(jian)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lao)機構進(jin)行監(jian)督(du)(du)檢(jian)查,并向社會(hui)公布(bu)檢(jian)查結果。上級(ji)民政(zheng)部門可以委托下(xia)級(ji)民政(zheng)部門進(jin)行監(jian)督(du)(du)檢(jian)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31日之前(qian)向實施(shi)許可的(de)民政(zheng)部(bu)門提交上(shang)一年(nian)度的(de)工作(zuo)報(bao)告(gao)。年(nian)度工作(zuo)報(bao)告(gao)內(nei)容包括(kuo)服務范(fan)圍、服務質(zhi)量、運(yun)營管理(li)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bu)門應(ying)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qi)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shi)、服務、管理、信譽等情(qing)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yi)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結(jie)果應當(dang)向社(she)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min)政部(bu)門應(ying)當定(ding)期(qi)開展(zhan)養老(lao)服務行(xing)業(ye)統計工作,養老(lao)機構(gou)應(ying)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min)政(zheng)部門應當建立對(dui)養老機構管理的舉(ju)報(bao)和投訴制(zhi)度。

民(min)政部(bu)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ying)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min)政部(bu)門(men)應當加強對下級民(min)政部(bu)門(men)的(de)指導和監督(du),及(ji)時糾正養(yang)老(lao)機構管理中的(de)違規(gui)違法行為(wei)。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yi)下的罰(fa)款;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i))未(wei)與(yu)老年人或者(zhe)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zhe)協議不符合(he)規定(ding)的(de);

(二)未按照國家(jia)有關標(biao)準和規定開(kai)展服務(wu)的;

(三(san))配備人員的(de)資格(ge)不符合(he)規(gui)定(ding)的(de);

(四)向負(fu)責(ze)監督檢查(cha)的(de)民政部(bu)門隱瞞有關情(qing)況、提供(gong)虛假材料(liao)(liao)或者拒絕提供(gong)反映其(qi)活(huo)動(dong)情(qing)況真(zhen)實(shi)材料(liao)(liao)的(de);

(五)利(li)用(yong)養(ya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di)、設施開展(zhan)與養(ya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shi)、侮辱、虐待或遺(yi)棄(qi)老年人(ren)以及其他(ta)侵犯老年人(ren)合(he)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huo)者終止(zhi)服務的(de);

(八)法(fa)(fa)律、法(fa)(fa)規、規章(zhang) 規定的(de)其(qi)他(ta)違法(fa)(fa)行(xing)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qi)工作人員(yuan)違反本辦(ban)法(fa)有關規(gui)定,由上級行(xing)政機關責(ze)(ze)令改(gai)正;情節嚴重(zhong)的(de),對直接負(fu)責(ze)(ze)的(de)主管人員(yuan)和其(qi)他責(ze)(ze)任人員(yuan)依(yi)(yi)法(fa)給予行(xing)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yi)(yi)法(fa)追究(jiu)刑事責(ze)(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jia)對(dui)光(guang)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te)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ban)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7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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