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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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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隨著我國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都會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進行養老,因此市場廣闊。但是你知道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是有嚴格標準的嗎?今天小編就來介紹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兩項條例。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kang)發(fa)展,根據(ju)《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fa)》和有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制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養(yang)老機(ji)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shen)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yong)本辦(ban)法。

第三條 本(ben)辦(ban)法所(suo)稱養老機(ji)構,是指為老年人(ren)提供集中居(ju)住和(he)照料服務的機(ji)構。

第四條 國(guo)務院(yuan)民政(zheng)部門負責全國(guo)養老機構設立許(xu)可工作(zuo)。

縣(xian)級以(yi)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fu)民政部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ke)工(gong)作。

第五條 實施(shi)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gong)(gong)開、公(gong)(gong)平(ping)、公(gong)(gong)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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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ji)構,應當符(fu)合下列條件:

(一(yi))有(you)名稱、住所、機(ji)構(gou)章(zhang) 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fu)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fu)合國家(jia)環(huan)境(jing)保護、消防(fang)安全、衛生防(fang)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she)施設(she)備和活動場(chang)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xiang)適應的管理(li)人員(yuan)、專(zhuan)業(ye)技術人員(yuan)和服務人員(yuan);

(四(si))有與服務內(nei)容(rong)和規模(mo)相適(shi)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shang);

(六)法(fa)律(lv)、法(fa)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zhe)具(ju)有(you)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力的自然(ran)人可以(yi)向養(yang)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yi)上(shang)人民(min)政府民(min)政部門(men)申請設(she)立養(yang)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she)區(qu)的市(shi)、直(zhi)轄(xia)市(shi)的區(qu)人民(min)(min)政府民(min)(min)政部門實施(shi)本行政區(qu)域內養(yang)老(lao)機構的設(she)立(li)許可。

設(she)區(qu)的(de)(de)市人(ren)民政府民政部(bu)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qu)的(de)(de)養老機構的(de)(de)設(she)立許可。

設區(qu)的(de)市(shi)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men)可以委托市(shi)轄區(qu)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men)實施許(xu)可。

第九條 省級(ji)以上人民(min)(min)政(zheng)府投資興辦的(de)發(fa)揮實(shi)訓、示(shi)范功能的(de)養老機構,可(ke)(ke)以到同(tong)級(ji)人民(min)(min)政(zheng)府民(min)(min)政(zheng)部(bu)門申(shen)請設立許可(ke)(ke)。

前款(kuan)規定的許(xu)可(ke)事項,可(ke)以委(wei)托(tuo)下(xia)一(yi)級(ji)人民(min)政府民(min)政部門實施(shi)許(xu)可(ke)。

第十條 外國的(de)(de)(de)(de)(de)組(zu)織(zhi)(zhi)(zhi)、個人(ren)獨資或者與中國的(de)(de)(de)(de)(de)組(zu)織(zhi)(zhi)(zhi)、個人(ren)合(he)(he)資、合(he)(he)作設(she)立養老(lao)機構的(de)(de)(de)(de)(de),香港、澳門、臺灣地(di)區的(de)(de)(de)(de)(de)組(zu)織(zhi)(zhi)(zhi)、個人(ren)以(yi)及(ji)華僑獨資或者與內(nei)地(di)(大陸)的(de)(de)(de)(de)(de)組(zu)織(zhi)(zhi)(zhi)、個人(ren)合(he)(he)資、合(he)(he)作設(she)立養老(lao)機構的(de)(de)(de)(de)(de),由住(zhu)所地(di)省(she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民(min)政(zheng)部(bu)門或者其委托的(de)(de)(de)(de)(de)設(she)區的(de)(de)(de)(de)(de)市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行(xing)政(zheng)公署)民(min)政(zheng)部(bu)門實施許(xu)可。

法律、法規對(dui)投資者另(ling)有規定的,從(cong)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chou)建(jian)養老機構的需要(yao)和(he)條件,在(zai)設立條件、提交材(cai)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he)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lao)機構,應當(dang)向許(xu)可機關(guan)提交(jiao)下列(lie)文件、資料:

(一(yi))設立(li)申(shen)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負責人的(de)資(zi)格(ge)證明(ming)文件;

(三)符合登(deng)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 程和管理(li)制(zhi)度;

(四)建設單位的(de)竣工(gong)(gong)驗(yan)(yan)收(shou)合格(ge)證(zheng)明,衛生防(fang)疫(yi)、環境保護部門的(de)驗(yan)(yan)收(shou)報告或者審查意見(jian),以及公安消防(fang)部門出(chu)具的(de)建設工(gong)(gong)程消防(fang)設計審核、消防(fang)驗(yan)(yan)收(shou)合格(ge)意見(jian),或者消防(fang)備案憑證(zheng);

(五)服務場(chang)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zhe)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ren)員(yuan)、專業技術人(ren)員(yuan)、服務人(ren)員(yuan)的名單、身(shen)份(fen)證(zheng)明文(wen)件(jian)和健(jian)康狀況證(zheng)明;

(七)資金(jin)來源證(zheng)明文件、驗(yan)資證(zheng)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 規(gui)定,需要提供(gong)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dui)申請(qing)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shu)面審(shen)查(cha)(cha)并實地查(cha)(cha)驗。符合條件的,頒(ban)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zheng)(以下(xia)簡稱設立許可證(zheng));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shen)請人(ren)并(bing)說明理(li)由。

第十四條 養(yang)老機構應(ying)當取得(de)(de)許可(ke)并依法登記。未獲得(de)(de)許可(ke)和依法登記前,養(yang)老機構不得(de)(de)以任(ren)何名義(yi)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she)立許可證應當(dang)載明機構(gou)名稱(cheng)、住所、法(fa)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yao)負(fu)責人、服務(wu)范(fan)圍、有效(xiao)期限等事(shi)項。

設立(li)許(xu)(xu)可證分(fen)為正本和副(fu)本,正本和副(fu)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立(li)許(xu)(xu)可證的式(shi)樣(yang)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she)立許可證有效期(qi)屆滿30日(ri)前(qian),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xu)可證(zheng)、登記證(zheng)書副本、養老服(fu)務提供(gong)情況報告到原許(xu)可機關(guan)申請換(huan)發許(xu)可證(zheng)。

許可機關應當在(zai)有效期(qi)限屆滿前按照(zhao)設立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u)的決(jue)(jue)定,逾期(qi)未做決(jue)(jue)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u)。

第十七條 養(yang)老機(ji)構設立分支機(ji)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di)八條(tiao)、第(di)九條(tiao)和(he)第(di)十條(tiao)的規定,到分支機(ji)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men)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相關法律(lv)、行政法規對分支機(ji)構另(ling)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yang)老機構變更名(ming)稱、法定(ding)代表人或(huo)者主要(yao)負責人、服(fu)務范圍的(de),應當(dang)到原許(xu)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gou)變更住(zhu)所的,應(ying)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shou)續。

第十九條 養(yang)老機構(gou)自行(xing)解散,或者無法繼續(xu)提供服務(wu)的,應當終止,并將設立(li)許(xu)可證交回原許(xu)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u)。

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you)關規(gui)定進行清算(suan)。

第二十條 養老(lao)機(ji)構因(yin)分立、合并、改建(jian)(jian)、擴(kuo)建(jian)(jian)等原(yuan)因(yin)暫(zan)停服(fu)務(wu)的,或者因(yin)解(jie)散等原(yuan)因(yin)終止服(fu)務(wu)的,應當向原(yuan)許(xu)可機(ji)關提出(chu)申請,并提交老(lao)年人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未(wei)經批準,不(bu)得擅(shan)自(zi)暫(zan)停或者終止服(fu)務(wu)。

第二十一條 許(xu)可機關(guan)應當建立健全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許(xu)可信息管(guan)理制度,及時公(gong)布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許(xu)可相關(guan)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ji)關依法(fa)對養老機(ji)構的(de)名稱、住所、法(fa)定代表人或者(zhe)主要負責人、服務范(fan)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de)變化情況進(jin)行監督(du)(du)檢查,養老機(ji)構應當(dang)接受和配合(he)監督(du)(du)檢查。

許可(ke)機(ji)關實施養(yang)老機(ji)構設立許可(ke)和對有關事項(xiang)進行監督檢查(cha),不得收取任何費(fei)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許可(ke)機(ji)關(guan)或者其上(shang)級機(ji)關(guan),根據利害關(guan)系人的(de)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ke)以撤銷許可(ke):

(一)許(xu)可(ke)機(ji)關工(gong)作人(ren)員濫用職權、玩(wan)忽(hu)職守作出(chu)準予許(xu)可(ke)決定的(de);

(二)超(chao)越法定(ding)職權作出準予許(xu)可決定(ding)的;

(三)違反(fan)法(fa)定程序作出準(zhun)予(yu)許可決定的;

(四(si))對不符合法(fa)定條件的養(yang)老機構(gou)準予許(xu)可的;

(五)依(yi)法可(ke)以撤銷許可(ke)的其他情(qing)形(xing)。

許可(ke)(ke)機關發現(xian)養老機構以欺(qi)騙(pian)、賄賂等不正當(dang)手(shou)段(duan)取得(de)許可(ke)(ke)的,應當(dang)予以撤銷。

許可機關(guan)(guan)依法(fa)撤銷許可后,應當(dang)告知相關(guan)(guan)登記管理機關(guan)(guan)。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xia)列情形(xing)之(zhi)一的,許可(ke)(ke)機關應當注銷許可(ke)(ke),并予以公告(gao):

(一)設(she)立許可證有效期(qi)屆滿未延續(xu)的;

(二)養(yang)老機(ji)構依法終止(zhi)的;

(三)許可被依(yi)法撤(che)銷、撤(che)回的;

(四)被登(deng)記管理(li)機關依法(fa)吊銷(xiao)登(deng)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ke)抗力(li)導致(zhi)許可(ke)事(shi)項無法實施的;

(六(liu))法律、法規規定的應(ying)當注銷許(xu)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ke)機(ji)關(guan)依法(fa)注銷許可(ke)后,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管理機(ji)關(guan)。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ge)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wei),有權(quan)向許可機(ji)關(guan)舉報,許可機(ji)關(guan)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未依法履行(xing)變(bian)更、終止手續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zu)、出借、轉讓(rang)設立許可(ke)證(zheng)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jing)許可(ke)設立(li)養老機(ji)(ji)構的(de)(de),由(you)許可(ke)機(ji)(ji)關(guan)責令改正;造成(cheng)人身、財產(chan)損害的(de)(de),依(yi)(yi)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an)管理(li)(li)規定(ding)的(de)(de),由(you)公(gong)安(an)機(ji)(ji)關(guan)依(yi)(yi)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治安(an)管理(li)(li)處(chu)罰(fa)法》的(de)(de)有關(guan)規定(ding)予以處(chu)罰(fa);構成(cheng)犯罪(zui)的(de)(de),依(yi)(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zuo)人(ren)員(yuan)在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li)許可申請、受(shou)理、審查、決(jue)定和監督檢查中(zhong)濫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ji)機關責(ze)令改正;造(zao)成嚴重(zhong)后果的,對直接負(fu)責(ze)的主管人(ren)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ze)任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xing)事責(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shi)前設(she)立(li)的養(yang)老機構,符合(he)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guan)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整改,其中農(nong)村五保供養(yang)服務機(ji)構應當在(zai)實施后2年(nian)內完(wan)成整改(gai)。

第三十條 城鄉(xiang)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zhu)型養老場(chang)所等不適用(yong)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nian)71日(ri)起(qi)施(shi)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e)規范對(dui)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gen)據(ju)《中華人(ren)民共和國老年人(ren)權(quan)益保障法(fa)》和有關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制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本(ben)辦(ban)(ban)法所(suo)稱養(yang)老機(ji)構(gou)是(shi)指依照《養(yang)老機(ji)構(gou)設立(li)許可(ke)辦(ban)(ban)法》設立(li)并(bing)依法辦(ban)(ban)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gong)集中居住(zhu)和照料(liao)服(fu)務的機(ji)構(gou)。

第三條 國(guo)務院民(min)(min)(min)政(zheng)部門(men)(men)負(fu)責(ze)全國(guo)養(yang)老機(ji)構(gou)(gou)(gou)的(de)指導、監督(du)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min)(min)政(zheng)府民(min)(min)(min)政(zheng)部門(men)(men)負(fu)責(ze)本行政(zheng)區域內養(yang)老機(ji)構(gou)(gou)(gou)的(de)指導、監督(du)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men)(men)依照職責(ze)分工對養(yang)老機(ji)構(gou)(gou)(gou)實施監督(du)。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ren)的(de)合法權(quan)益。

入(ru)住養(yang)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dang)遵守養(yang)老機構的規(gui)章 制度(du)。

第五條 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zheng)府經濟社會(hui)發展規(gui)劃和相關規(gui)劃,會(hui)同有關部(bu)門編制養老機(ji)構建(jian)設規(gui)劃,并組織實施(shi)。

第六條 政府投(tou)資興(xing)辦(ban)的養老機構,應(ying)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fu)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gua)、失能(neng)、高齡等老年(nian)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min)政部門(men)應當會同有關部門(men)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shi)業單位、社會組織或(huo)者個(ge)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gu)勵公民、法人或(huo)者(zhe)其他組(zu)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bu)門(men)對在養老機(ji)構服務(wu)和(he)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de)單位和(he)個人,依(yi)照國家有(you)關規定給(gei)予表彰和(he)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gou)按(an)照服務協議為收住(zhu)的(de)老年(nian)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shen)慰藉、文化娛(yu)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yang)(yang)老(lao)機(ji)構提(ti)供(gong)的服務應當符合(he)養(yang)(yang)老(lao)機(ji)構基本規(gui)范等有關國家標(biao)準或者(zhe)行(xing)業標(biao)準和規(gui)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ji)構(gou)為老年(nian)(nian)人提供服(fu)務(wu),應(ying)當與接(jie)受(shou)服(fu)務(wu)的老年(nian)(nian)人或(huo)者其代理人簽(qian)訂服(fu)務(wu)協議(yi)。

服務協議應(ying)當載(zai)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ji)構的名(ming)稱、住所(suo)、法(fa)定代(dai)表(biao)人或(huo)者主要負(fu)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nian)人(ren)(ren)及(ji)其代理人(ren)(ren)和老年(nian)人(ren)(ren)指定(ding)的(de)(de)經常聯系(xi)(xi)人(ren)(ren)的(de)(de)姓名、住址、身份(fen)證(zheng)明、聯系(xi)(xi)方式;

(三)服務(wu)內(nei)容和服務(wu)方(fang)式;

(四)收費標(biao)準(zhun)以及費用支付方(fang)式(shi);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dian);

(六)當事人(ren)的權(quan)利和義務;

(七)協(xie)議(yi)變(bian)更(geng)、解除與終止(zhi)的條件;

(八)違約責(ze)任;

(九(jiu))意外傷害責(ze)任認定和爭議解決(jue)方式;

(十)當(dang)事人協商一致的(de)其他內容。

服務(wu)協議示(shi)范文本由國務(wu)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ti)供(gong)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huo)(huo)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zao)、室內外活(huo)(huo)動等服務。

養老(lao)(lao)(lao)機構應當提供符(fu)合老(lao)(lao)(lao)年(nian)人居住條件的(de)住房,并配備適合老(lao)(lao)(lao)年(nian)人安全保護要求的(de)設施(shi)、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lao)(lao)(lao)年(nian)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xi)。

養老機構(gou)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he)衛生要(yao)求、有利于老年(nian)人(ren)營養平衡、符合(he)民族風俗(su)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yang)老(lao)機構應當(dang)為老(lao)年人建(jian)立健(jian)康檔案,組織定(ding)期(qi)體檢,做好(hao)疾病預(yu)防工作(zuo)。

養(yang)老(lao)機(ji)(ji)構(gou)(gou)可以通過(guo)設立醫療(liao)(liao)機(ji)(ji)構(gou)(gou)或者采(cai)取(qu)與周(zhou)邊醫療(liao)(liao)機(ji)(ji)構(gou)(gou)合作的(de)方式,為(wei)老(lao)年人提供醫療(liao)(liao)服務。養(yang)老(lao)機(ji)(ji)構(gou)(gou)設立醫療(liao)(liao)機(ji)(ji)構(gou)(gou)的(de),應當依(yi)法取(qu)得醫療(liao)(liao)機(ji)(ji)構(gou)(gou)執(zhi)業許可證,按(an)照醫療(liao)(liao)機(ji)(ji)構(gou)(gou)管理相(xiang)關(guan)法律法規(gui)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lao)機構在老(lao)年(nian)人(ren)突發危重疾病時(shi),應(ying)當及時(shi)通知代理人(ren)或者經常聯系(xi)人(ren)并轉送醫(yi)療機構救治;發現老(lao)年(nian)人(ren)為疑似傳染病病人(ren)或者精神障礙患(huan)者時(shi),應(ying)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xiang)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ji)構應(ying)當根據需要(yao)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xun)、危(wei)機(ji)干(gan)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dang)開展(zhan)適合老(lao)年人(ren)的文化、體(ti)育、娛樂活動,豐富老(lao)年人(ren)的精(jing)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ji)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huo)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ti)供必要的安全防(fang)護(hu)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ji)構應當(dang)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quan)(quan)安全(quan)(quan)、消防、衛生、財務(wu)、檔案管理等(deng)規章(zhang) 制(zhi)度,制(zhi)定服(fu)務(wu)標準和工(gong)作流(liu)程(cheng),并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yu)服(fu)務和運(yun)營相適(shi)應的工(gong)作人員(yuan),并依(yi)法與(yu)其簽(qian)訂(ding)聘(pin)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lao)機(ji)構(gou)中從事醫療、康(kang)復、社會工作(zuo)等服務的專(zhuan)業技(ji)術人員(yuan)(yuan),應當持(chi)有關(guan)部門頒發(fa)的專(zhuan)業技(ji)術等級證書上(shang)(shang)崗;養老(lao)護理人員(yuan)(yuan)應當接受專(zhuan)業技(ji)能培訓,經考核(he)合格后持(chi)證上(shang)(shang)崗。

養(yang)老(lao)機(ji)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yuan)進行職業(ye)道(dao)德(de)教育和業(ye)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ying)當依照其登記(ji)類型、經營(ying)性(xing)質、設(she)施設(she)備條件、管理(li)水平(ping)、服務質量、護理(li)等級等因素確定(ding)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養(yang)老機構(gou)應當在醒目(mu)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mu)收(shou)費標準(zhun)和(he)收(shou)費依據(ju),并遵(zun)守國家和(he)地方政(zheng)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ji)構應(ying)當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yong)捐贈物資,接受志愿(yuan)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ban),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zhang)工作(zuo)。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huo)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zhi)定突發事(shi)件(jian)應急預(yu)案(an)。

突發(fa)事(shi)件發(fa)生(sheng)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ji)處理(li)程序,根據突發(fa)事(shi)件應對管(guan)理(li)職責分(fen)工向有關部(bu)門報告,并將應急(ji)處理(li)結果(guo)報實施許可的民政(zheng)部(bu)門和住所地(di)民政(zheng)部(bu)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bao)(bao)責(ze)任保(bao)(bao)險,降低機構運營風(feng)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ying)當建立老年人信(xin)息(xi)檔案,妥善(shan)保(bao)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bao)護老年人的(de)個(ge)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yang)老(lao)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lao)年(nian)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lao)年(nian)人對養(yang)老(lao)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jin)作(zuo)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xiang)實(shi)施許可的民政部門(men)提交老年人安置(zhi)方(fang)案,方(fang)案中(zhong)應當(dang)明確收(shou)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zhi)計劃及實(shi)施日期等事項(xiang),經批準后方(fang)可實(shi)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nei)完成審核工作(zuo)。

民政部門(men)應當(dang)督(du)促養老(lao)機構(gou)實施安(an)(an)置(zhi)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shan)安(an)(an)置(zhi)老(lao)年(nian)人(ren)提(ti)供幫助(zhu)。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er)十(shi)八條 民(min)政部(bu)(bu)門(men)應當按照實施許可(ke)權(quan)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yan)等方式對養(yang)老機構進行監督(du)檢查,并向社(she)會公布(bu)檢查結果。上級民(min)政部(bu)(bu)門(men)可(ke)以委托下級民(min)政部(bu)(bu)門(men)進行監督(du)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yue)31日之前向(xiang)實(shi)施(shi)許可的民政部(bu)門提(ti)交(jiao)上(shang)一(yi)年度的工作(zuo)報告。年度工作(zuo)報告內容包括服(fu)(fu)務范圍、服(fu)(fu)務質量、運營(ying)管(guan)理(li)等情況(kuang)。

第二十九條 民政(zheng)部(bu)門(men)應當建立養(yang)老(lao)機(ji)(ji)構評(ping)(ping)估制度,定期(qi)對(dui)養(yang)老(lao)機(ji)(ji)構的人(ren)員、設(she)施、服務、管(guan)理、信譽等情況進(jin)行綜(zong)合評(ping)(ping)價。

養老機構評估(gu)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gu)結(jie)果應當向社會公(gong)布。

第三十條 民(min)政部門應當定期(qi)開展(zhan)養老(lao)服(fu)務行業統(tong)計工作,養老(lao)機構應當及時(shi)準(zhun)確報(bao)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men)應當建立對養(yang)老(lao)機構(gou)管理的舉(ju)報和投訴制度。

民(min)政部門(men)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ji)時(shi)核實(shi)、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zheng)部門應當加(jia)強對下級民政(zheng)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ji)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de)罰款;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yi))未與老年人或者(zhe)(zhe)其代理人簽訂服(fu)務協議,或者(zhe)(zhe)協議不(bu)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an)照(zhao)國家(jia)有關標準和規定開(kai)展(zhan)服務的;

(三)配備人(ren)員(yuan)的資(zi)格不符合規定(ding)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jian)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ti)供(gong)虛假材料或者拒絕(jue)提(ti)供(gong)反映其活動情況真(zhen)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lao)機(ji)構的房(fang)屋、場地(di)、設(she)施開展(zhan)與養老(lao)服務(wu)宗旨無關的活動(dong)的;

(六)歧視(shi)、侮辱(ru)、虐待或遺棄老(lao)年人以及其他侵犯(fan)老(lao)年人合法(fa)權(quan)益(yi)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wu)的;

(八(ba))法(fa)(fa)律、法(fa)(fa)規、規章 規定的其他違(wei)法(fa)(fa)行(xing)為(wei)。

第三十四條 民(min)政部(bu)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fan)本辦法有關(guan)規(gui)定(ding),由上級行政機關(guan)責令改(gai)正;情節嚴重的(de)(de),對直接負責的(de)(de)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ren)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chu)分;構成犯(fan)罪的(de)(de),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jia)對(dui)光(guang)榮院、農(nong)村(cun)五保(bao)供(gong)養服務機構等(deng)養老機構的管理(li)有特別規定的,依(yi)照其(qi)規定辦理(li)。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7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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