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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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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隨著我國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都會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進行養老,因此市場廣闊。但是你知道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是有嚴格標準的嗎?今天小編就來介紹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兩項條例。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gen)據《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老(lao)年人(ren)權(quan)益保障法(fa)》和(he)有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養(yang)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li)、審查(cha)、決定(ding)和監督檢查(cha),適用(yong)本辦法(fa)。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yang)老機(ji)構(gou),是指為老年人提(ti)供集中居住和照料(liao)服務的機(ji)構(gou)。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bu)門負責(ze)全國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許可工作(zuo)。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fu)民(min)政(zheng)部門負責本行(xing)政(zheng)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li)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shi)養老機(ji)構設(she)立許可,應當遵循公(gong)開、公(gong)平、公(gong)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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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li)養(yang)老(lao)機構,應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有名稱、住(zhu)所、機構章 程和(he)管(guan)理制(zhi)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he)(he)技術(shu)標(biao)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wei)生防疫(yi)等要求的基本生活(huo)用房、設施設備和(he)(he)活(huo)動場地;

(三)有(you)與開展服務相適(shi)應(ying)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yu)服務(wu)內(nei)容和(he)規模(mo)相(xiang)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fa)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you)完全(quan)民事(shi)行為能力的自然人(ren)可以向養老機(ji)構(gou)住所地縣級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申請設立養老機(ji)構(gou)。

第八條 縣、不設(she)區(qu)的市、直轄市的區(qu)人民政府民政部門(men)實(shi)施本(ben)行政區(qu)域內養老機構的設(she)立許(xu)可(ke)。

設區的(de)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men)實施住(zhu)所在(zai)市轄區的(de)養老機構的(de)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ren)民(min)政府(fu)民(min)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轄區人(ren)民(min)政府(fu)民(min)政部門實施(shi)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投資(zi)興辦的(de)發(fa)揮實訓(xun)、示范(fan)功能的(de)養老(lao)機(ji)構,可以到同級人(ren)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申(shen)請設立許可。

前款(kuan)規定的許可(ke)事(shi)項,可(ke)以(yi)委(wei)托(tuo)下一級(ji)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實施許可(ke)。

第十條 外(wai)國(guo)的(de)(de)(de)(de)(de)組(zu)織(zhi)、個(ge)人獨資或(huo)者與中(zhong)國(guo)的(de)(de)(de)(de)(de)組(zu)織(zhi)、個(ge)人合(he)資、合(he)作設立(li)養老(lao)機構(gou)的(de)(de)(de)(de)(de),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u)的(de)(de)(de)(de)(de)組(zu)織(zhi)、個(ge)人以及華僑獨資或(huo)者與內地(大陸(lu))的(de)(de)(de)(de)(de)組(zu)織(zhi)、個(ge)人合(he)資、合(he)作設立(li)養老(lao)機構(gou)的(de)(de)(de)(de)(de),由住所(suo)地省級(ji)人民政(zheng)(zheng)(zheng)府民政(zheng)(zheng)(zheng)部門或(huo)者其委托(tuo)的(de)(de)(de)(de)(de)設區(qu)的(de)(de)(de)(de)(de)市級(ji)人民政(zheng)(zheng)(zheng)府(行政(zheng)(zheng)(zheng)公署)民政(zheng)(zheng)(zheng)部門實施許可(ke)。

法(fa)(fa)律、法(fa)(fa)規(gui)對投(tou)資(zi)者(zhe)另(ling)有規(gui)定(ding)的(de),從其(qi)規(gui)定(ding)。

第十一條 許(xu)可機(ji)關根(gen)據申請人籌(chou)建養老機(ji)構的需(xu)要和條件(jian),在設立條件(jian)、提交(jiao)材料等方面提供指(zhi)導(dao)和支(zhi)持。

第十二條 申(shen)請設立(li)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jiao)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ren)(ren)、擬(ni)任法定代表(biao)人(ren)(ren)或者主要負責人(ren)(ren)的(de)資格證(zheng)明文件(jian);

(三)符合(he)登記規定(ding)的機(ji)構名稱、章 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she)單位的(de)竣工(gong)驗(yan)收合格證(zheng)明,衛生防(fang)疫、環(huan)境保護部門的(de)驗(yan)收報告或(huo)者(zhe)審查意見(jian),以及公安消防(fang)部門出具的(de)建設(she)工(gong)程消防(fang)設(she)計審核、消防(fang)驗(yan)收合格意見(jian),或(huo)者(zhe)消防(fang)備案憑證(zheng);

(五(wu))服務(wu)場所的自有產(chan)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tong);

(六)管理人員(yuan)、專業技術(shu)人員(yuan)、服務(wu)人員(yuan)的(de)名單(dan)、身(shen)份證(zheng)明文(wen)件(jian)和健康狀(zhuang)況證(zheng)明;

(七)資(zi)金來源證明文(wen)件、驗(yan)資(zi)證明和資(zi)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需(xu)要(yao)提(ti)供的(de)其他(ta)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gong)作日內,對申請(qing)人提交(jiao)的文件、材(cai)料進(jin)行書面審查(cha)并(bing)實地查(cha)驗。符合條件(jian)的,頒發養老機構設(she)立許可(ke)證(以下(xia)簡稱(cheng)設(she)立許可(ke)證);不(bu)符合條件(jian)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qing)人并(bing)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lao)機構(gou)應當取(qu)得許(xu)可(ke)(ke)并依(yi)法登(deng)記。未獲得許(xu)可(ke)(ke)和依(yi)法登(deng)記前,養老(lao)機構(gou)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qu)費用、收住(zhu)老(lao)年(nian)人(ren)。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li)許可證應當載明(ming)機構名稱、住所、法(fa)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fan)圍(wei)、有(you)效期限等事項。

設立許可(ke)證分為正(zheng)本和(he)副本,正(zheng)本和(he)副本具有同等法律(lv)效力。設立許可(ke)證的式樣由國(guo)務院民政部(bu)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li)許可證有(you)效期屆滿30日(ri)前,養老機構應(ying)當持設立許可證(zheng)、登記證(zheng)書副本、養老服(fu)務(wu)提供(gong)情(qing)況報(bao)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fa)許可證(zheng)。

許可機關應(ying)當在有效期(qi)限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jian)作出是否準予延(yan)續的(de)決定,逾期(qi)未做決定的(de),視(shi)為準予延(yan)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dang)依照本(ben)辦(ban)法(fa)第八條、第九(jiu)條和第十條的(de)規(gui)定(ding)(ding),到分支機構住所地的(de)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ban)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xu)。相(xiang)關(g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對分支機構另(ling)有規(gui)定(ding)(ding)的(de),從其規(gui)定(ding)(ding)。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bian)更名稱、法定代表(biao)人(ren)或(huo)者主要負責人(ren)、服務范圍的(de),應當到(dao)原許(xu)可(ke)機關辦理變(bian)更手(shou)續。

養老機構(gou)變(bian)更(geng)住(zhu)所的,應當重新辦理(li)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huo)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dang)終(zhong)止,并將設立(li)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注(zhu)銷(xiao)手續。

終止服(fu)務(wu)的養老(lao)機構應當按(an)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yang)老機構因(yin)分立、合并、改建、擴建等(deng)原因(yin)暫(zan)停服(fu)務(wu)的,或(huo)者因(yin)解散(san)等(deng)原因(yin)終(zhong)止服(fu)務(wu)的,應當向原許(xu)可機關提(ti)出申請,并提(ti)交老年人(ren)安(an)置(zhi)方案(an),經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zan)停或(huo)者終(zhong)止服(fu)務(wu)。

第二十一條 許(xu)(xu)可機(ji)關應當建立健(jian)全養老機(ji)構(gou)設立許(xu)(xu)可信息管理(li)制(zhi)度(du),及時公(gong)布養老機(ji)構(gou)設立許(xu)(xu)可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養(yang)老機構(gou)的名稱、住所、法定(ding)代表人(ren)或(huo)者主要負(fu)責人(ren)、服務范圍等設(she)立許可證(zheng)載明事(shi)項的變化情(qing)況(kuang)進行(xing)監督檢(jian)查,養(yang)老機構(gou)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jian)查。

許(xu)可(ke)機(ji)關(guan)實施養老機(ji)構設(she)立許(xu)可(ke)和(he)對有關(guan)事項進行監督檢查(cha),不(bu)得收取(qu)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許(xu)可(ke)機關(guan)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根據利害關(guan)系(xi)人的請求或者依(yi)據職(zhi)權(quan),可(ke)以(yi)撤銷(xiao)許(xu)可(ke):

(一(yi))許可(ke)機(ji)關(guan)工作(zuo)人員(yuan)濫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作(zuo)出準予許可(ke)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ding)職權作出準予許可(ke)決定(ding)的;

(三)違反(fan)法定程序作(zuo)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ding)條件的(de)養老(lao)機構準(zhun)予許可(ke)的(de);

(五(wu))依法可(ke)以(yi)撤銷許可(ke)的其他(ta)情形。

許可機關發(fa)現(xian)養老機構(gou)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de)許可的(de),應(ying)當予以撤銷。

許可(ke)機關(guan)依法撤銷許可(ke)后,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管理機關(guan)。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ji)構(gou)有(you)下列(lie)情(qing)形之(zhi)一(yi)的,許可機(ji)關應當注銷許可,并予以公告:

(一)設(she)立許可(ke)證有效(xiao)期屆滿未延(yan)續(xu)的;

(二)養老機(ji)構依法終(zhong)止的;

(三)許(xu)可被(bei)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si))被(bei)登記管理機(ji)關依法(fa)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ke)(ke)抗力導致許可(ke)(ke)事(shi)項無法實施的(de);

(六)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de)應當注銷許可的(de)其他情(qing)形。

許可機關(guan)依(yi)法注銷許可后,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管理(li)機關(guan)。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fa)的(de)行為,有權向許可機(ji)關舉(ju)報,許可機(ji)關應當及(ji)時(shi)核實(shi)、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wan)元以(yi)下罰款;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一)未依(yi)法(fa)履行(xing)變更、終止手(shou)續的;

(二)涂(tu)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xu)(xu)可設立養老機構(gou)的,由許(xu)(xu)可機關(guan)責(ze)令改正;造成人身、財(cai)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min)事責(ze)任;違(wei)反治(zhi)安管(guan)理(li)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依照《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治(zhi)安管(guan)理(li)處罰法》的有關(guan)規定予以處罰;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ke)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li)許可(ke)申請、受理(li)、審查、決定和(he)監督檢查中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ji)機關責(ze)令改正;造成嚴重(zhong)后(hou)果的,對直接負責(ze)的主管(guan)人員和(he)其他(ta)直接責(ze)任人員依(yi)法(fa)給予處分;構成犯(fan)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shi)九(jiu)條 本辦法實(shi)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gou),符合(he)本辦法規定條件(jian)的,應(ying)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you)關手(shou)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nei)完成整(zheng)改,其(qi)中(zhong)農村五保供養服務(wu)機構應當在實(shi)施后2年內(nei)完(wan)成整(zheng)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yang)老場所等不(bu)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起施(shi)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lao)機(ji)構的管理,促(cu)進養老(lao)事(shi)業健(jian)康發(fa)展,根據(ju)《中華人民共(gong)和(he)(he)國老(lao)年人權益(yi)保障法》和(he)(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zhi)定(ding)本(ben)辦法。

第二條 本(ben)辦(ban)法所稱(cheng)養(yang)老(lao)機構是(shi)指(zhi)依(yi)照《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許可(ke)辦(ban)法》設立并依(yi)法辦(ban)理登記(ji)的為老(lao)年人提供(gong)集中居(ju)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min)政部(bu)門(men)負責全(quan)國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gou)的指導、監督和管理(li)(li),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民(min)政部(bu)門(men)負責本(ben)行(xing)政區域內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gou)的指導、監督和管理(li)(li)。其(qi)他有關部(bu)門(men)依照職責分工對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gou)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yang)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zhu)養老(lao)機構的老(lao)年人(ren)應(ying)當遵(zun)守養老(lao)機構的規(gui)章 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bu)門(men)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zheng)府經(jing)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guan)規劃,會同有關(guan)部(bu)門(men)編制養老機構建(jian)設規劃,并(bing)組織(zhi)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xing)辦的養(yang)老(lao)(lao)(lao)機構,應(ying)當優(you)先保障孤老(lao)(lao)(lao)優(you)撫(fu)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gao)齡等老(lao)(lao)(lao)年人的服務需求(qiu)。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gu)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wei)、社會組(zu)織或者個人興辦、運(yun)營(ying)養老(lao)機構。

鼓勵公民(mi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zhi)為(wei)養(yang)老(lao)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fu)務。

第八條 民(min)政(zheng)部門對在養老(lao)機(ji)構服務和(he)(he)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dan)位和(he)(he)個(ge)人(ren),依照國家有(you)關規定給予表彰和(he)(he)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yang)老機構(gou)按(an)照服務(wu)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ti)供生活照料、康(kang)復(fu)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wu)。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dang)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huo)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lao)(lao)機構為老(lao)(lao)年人(ren)提供服(fu)務,應當與接(jie)受服(fu)務的老(lao)(lao)年人(ren)或者(zhe)其代理人(ren)簽訂服(fu)務協議(yi)。

服務(wu)協議(yi)應(ying)當載明(ming)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suo)、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yao)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lao)年(nian)人及其代理人和老(lao)年(nian)人指定(ding)的(de)經常聯系人的(de)姓名、住址、身份證(zheng)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fang)式(shi);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dang)事人(ren)的權利和義(yi)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de)條件(jian);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wai)傷害責任(ren)認定和爭(zheng)議解(jie)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shang)一致(zhi)的其他(ta)內容。

服(fu)務協(xie)議示(shi)范(fan)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ling)行制(zhi)定。

第十二條 養老(lao)(lao)機(ji)構應(ying)當提供滿足老(lao)(lao)年人日常生活(huo)(huo)需求的吃飯(fan)、穿衣、如(ru)廁、洗澡、室內外活(huo)(huo)動等服務(wu)。

養老機構應當(dang)提供(gong)符合老年(nian)(nian)人(ren)居住(zhu)條件的住(zhu)房(fang),并配備(bei)適合老年(nian)(nian)人(ren)安全(quan)保護要(yao)求的設施、設備(bei)及用具,定期對老年(nian)(nian)人(ren)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yang)老機構提供(gong)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sheng)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yang)平衡、符合民族(zu)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ju)服(fu)務協議和老年人的(de)生活自理(li)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fu)務。

養老機構應當(dang)為(wei)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ji)病預防工作。

養(yang)老機(ji)(ji)構(gou)(gou)(gou)可以通過設立醫療(liao)(liao)(liao)機(ji)(ji)構(gou)(gou)(gou)或(huo)者(zhe)采取與(yu)周邊醫療(liao)(liao)(liao)機(ji)(ji)構(gou)(gou)(gou)合作的(de)(de)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liao)(liao)(liao)服(fu)務。養(yang)老機(ji)(ji)構(gou)(gou)(gou)設立醫療(liao)(liao)(liao)機(ji)(ji)構(gou)(gou)(gou)的(de)(de),應(ying)當依法取得醫療(liao)(liao)(liao)機(ji)(ji)構(gou)(gou)(gou)執業(ye)許可證,按(an)照(zhao)醫療(liao)(liao)(liao)機(ji)(ji)構(gou)(gou)(gou)管理相(xiang)關法律法規進(jin)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lao)機(ji)構在(zai)老(lao)年(nian)人突發危重疾病(bing)時,應(ying)當及時通知代理(li)人或(huo)者(zhe)經常聯(lian)系人并轉送醫(yi)療機(ji)構救治(zhi);發現老(lao)年(nian)人為疑似傳(chuan)染病(bing)病(bing)人或(huo)者(zhe)精神(shen)障礙患(huan)者(zhe)時,應(ying)當依照(zhao)傳(chuan)染病(bing)防治(zhi)、精神(shen)衛生等相(xiang)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處(chu)理(li)。

第十五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dang)根據(ju)需(xu)要為老(lao)年人提供(gong)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gan)預(yu)等(deng)精神慰藉服務(wu)。

第十六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開展適(shi)合老(lao)年(nian)人的文化(hua)、體育、娛樂活(huo)動,豐富老(lao)年(nian)人的精(jing)神文化(hua)生活(huo)。

養(yang)老機(ji)構開展文化(hua)、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ti)供(gong)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di)十七條(tiao) 養(yang)老機構應當(dang)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建(jian)立健全(quan)安全(quan)、消防、衛(wei)生(sheng)、財務(wu)、檔案(an)管理等規章 制(zhi)(zhi)度,制(zhi)(zhi)定服(fu)務(wu)標準和工(gong)作流程(cheng),并(bing)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gong)作人(ren)員,并依法與其簽訂(ding)聘(pin)用(yong)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cong)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ye)(ye)技術人員,應當持(chi)有關部(bu)門頒發的專業(ye)(ye)技術等級(ji)證書上(shang)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ye)(ye)技能培訓(xun),經考核合格后持(chi)證上(shang)崗。

養老機構應當(dang)定期(qi)組(zu)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yi)照其登記類型、經營(ying)性質(zhi)、設(she)施(shi)設(she)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wu)(wu)質(zhi)量、護理等級等因(yin)素確定服務(wu)(wu)項目(mu)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gong)示各類服(fu)務項目收(shou)費標準和收(shou)費依據(ju),并遵守國家(jia)和地方政府價(jia)格管理有關(guan)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jie)受、使用捐贈(zeng)物資,接(jie)受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zhi)滅(mie)火和應急疏散消(xiao)防安(an)全培訓(xun)。

第二十三條 養(yang)老機構應當制(zhi)定(ding)突發事件(jian)應急預(yu)案。

突發(fa)事件發(fa)生后,養老(lao)機構應(ying)(ying)當立即啟動應(ying)(ying)急處(chu)理程序,根據突發(fa)事件應(ying)(ying)對管理職責分工(gong)向有關(guan)部(bu)門報告,并將(jiang)應(ying)(ying)急處(chu)理結果(guo)報實(shi)施許可的(de)民政部(bu)門和住所地民政部(bu)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ji)構投(tou)保責任保險,降(jiang)低(di)機(ji)構運營風(feng)險。

第二十五條 養(yang)老(lao)(lao)機(ji)構(gou)應當(dang)建(jian)立老(lao)(lao)年人信息(xi)檔(dang)案,妥(tuo)善保(bao)存(cun)相(xiang)關原始(shi)資(zi)料。

養(yang)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lao)機(ji)構(gou)(gou)應當經(jing)常聽取(qu)老(lao)年(nian)人(ren)的(de)意(yi)見(jian)和(he)建議,發揮老(lao)年(nian)人(ren)對養老(lao)機(ji)構(gou)(gou)服務(wu)和(he)管(guan)理的(de)監督促進(jin)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shi)施(shi)許可的(de)民政(zheng)部門提交老年人(ren)(ren)安(an)置方案(an),方案(an)中應當(dang)明確收住老年人(ren)(ren)的(de)數量(liang)、安(an)置計劃及實(shi)施(shi)日期等事(shi)項(xiang),經批準后方可實(shi)施(shi)。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gong)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shi)安置(zhi)方(fang)案,并及時為(wei)其妥(tuo)善安置(zhi)老年人(ren)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di)二十八(ba)條(tiao) 民(min)政部門應當按照實(shi)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mian)檢查或者(zhe)實(shi)地查驗等方式對養(yang)老(lao)機構進(jin)(jin)行(xing)(xing)監督檢查,并(bing)向社會公(gong)布(bu)檢查結果(guo)。上級民(min)政部門可以委(wei)托(tuo)下級民(min)政部門進(jin)(jin)行(xing)(xing)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31日(ri)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du)的工作報告。年度(du)工作報告內容包(bao)括服(fu)務范圍、服(fu)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zheng)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gou)評(ping)估制度(du),定期對養老機構(gou)的人員、設(she)施、服(fu)務、管理、信譽(yu)等情況進行綜合評(ping)價。

養老機(ji)構評估(gu)工(gong)作可以委托(tuo)第三方實施(shi),評估(gu)結果應當向社(she)會(hui)公(gong)布。

第三十條 民(min)政部門應當定期(qi)開展(zhan)養老服務行業(ye)統計工作(zuo),養老機構應當及(ji)時準確報送相(xiang)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gou)管理(li)的(de)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bao)、投訴后,應當及時核(he)實、處(chu)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ji)民政部門(men)應當加(jia)強對下(xia)級(ji)民政部門(men)的(de)指(zhi)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li)中的(de)違(wei)規違(wei)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wan)元(yuan)以下(xia)的(de)罰款(kuan);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zhui)究(jiu)刑事責任(ren):

(一)未與老年人或(huo)(huo)者(zhe)其代(dai)理人簽訂(ding)服務協議(yi),或(huo)(huo)者(zhe)協議(yi)不(bu)符合規(gui)定的;

(二(er))未按照(zhao)國家有關標準(zhun)和規(gui)定開展服務的(de);

(三)配備人(ren)員的資格不(bu)符合規定(ding)的;

(四)向負(fu)責監督檢查的(de)民政部門隱(yin)瞞有關情(qing)況、提供(gong)虛假(jia)材料或(huo)者拒(ju)絕提供(gong)反映其活動(dong)情(qing)況真實材料的(de);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di)、設施開(kai)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liu))歧視、侮辱(ru)、虐待(dai)或遺棄老年(nian)人(ren)以及其他侵犯老年(nian)人(ren)合(he)法權(quan)益行為的(de);

(七)擅自(zi)暫(zan)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fa)律、法(fa)規(gui)(gui)、規(gui)(gui)章 規(gui)(gui)定的其(qi)他違(wei)法(fa)行(xing)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men)及其(qi)工作人(ren)員違反(fan)本(ben)辦法有(you)關(guan)規定,由(you)上級行(xing)政機關(guan)責(ze)令改正(zheng);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ze)的主(zhu)管人(ren)員和(he)其(qi)他責(ze)任(ren)人(ren)員依(yi)(yi)法給予(yu)行(xing)政處分;構(gou)成犯(fan)罪的,依(yi)(yi)法追究(jiu)刑事(shi)責(ze)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rong)院、農村五保供養(yang)服務機構(gou)等養(yang)老機構(gou)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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