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diao)魚比賽(sai)】釣(diao)魚比賽(sai)怎么比 釣(diao)魚比賽(sai)規則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ben)規則適用于淡水放養水域(yu)的正式釣魚(yu)(yu)比賽(sai),其它釣魚(yu)(yu)比賽(sai)參照(zhao)執(zhi)行。
第二條 比(bi)賽水域的(de)魚(yu)(yu)(yu)(yu)種,一般以鯽(ji)魚(yu)(yu)(yu)(yu)、鯉魚(yu)(yu)(yu)(yu)、草魚(yu)(yu)(yu)(yu)、鳊魚(yu)(yu)(yu)(yu)、魴魚(yu)(yu)(yu)(yu)、青(qing)魚(yu)(yu)(yu)(yu)、羅非魚(yu)(yu)(yu)(yu)、鯰魚(yu)(yu)(yu)(yu)、鰱魚(yu)(yu)(yu)(yu)、鳙魚(yu)(yu)(yu)(yu)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三條(tiao)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yi))比賽(sai)場地(di)應為長方(fang)形(xing)或正方(fang)形(xing),釣(diao)(diao)位等距,標志明(ming)顯。釣(diao)(diao)位周圍(包括(kuo)水下(xia))不得有影響垂(chui)釣(diao)(diao)的障(zhang)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shou)污染(ran)。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比(bi)賽水域(yu)應(ying)按(an)規(gui)定時(shi)間封閉。賽前可(ke)統一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tiao)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于1.5米,相(xiang)向距離不少(shao)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300千(qian)克(ke)。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條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左右(you),相向距離(li)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pai)列,正前(qian)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di)六條手竿比賽可(ke)從下(xia)列項目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er))“總(zong)重(zhong)量”
(三)“單尾重量”
(四(si))“單品種(zhong)總尾數”
(五)“單(dan)品(pin)種總(zong)重量”
(六(liu))“規定數量”
第七條拋竿比賽可從下(xia)列項目中選(xuan)定:
(一)“總(zong)尾數”
(二)“總(zong)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si))“規定數量”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tiao)運動員報名后如(ru)需更(geng)換(huan),應經組委會(hui)同(tong)意(yi),不得冒(mao)名頂(ding)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hui)審查。
第九(jiu)條運動員到(dao)達賽(sai)(sai)(sai)場后(hou),不得擅自進入賽(sai)(sai)(sai)區(qu),應及時向(xiang)檢錄處報到(dao),準備抽(chou)簽(qian);抽(chou)簽(qian)后(hou)由裁判員統(tong)一帶入賽(sai)(sai)(sai)區(qu),進入釣(diao)位。
第(di)十條運(yun)動員進(jin)入釣位(wei)做(zuo)賽前準(zhun)備時,由裁(cai)判員核對(dui)比賽證、登記釣位(wei),對(dui)釣具(ju)進(jin)行檢查。
第十一條比賽開始信號,由總裁判長發出(chu),此前(qian)運動員使(shi)用的釣具一律(lv)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tiao)運(yun)動(dong)員的釣(diao)(diao)位(wei)不得(de)擅自更換(huan),如(ru)需(xu)更換(huan),須經裁(cai)(cai)判長批準。運(yun)動(dong)員在比賽期間如(ru)需(xu)離開(kai)釣(diao)(diao)位(wei),須經裁(cai)(cai)判員同(tong)意(yi)。
第(di)十三條運動員的釣具、魚(yu)餌一律自(zi)備。不準(zhun)使用連(lian)體鉤、錨(mao)鉤和(he)有毒(du)魚(yu)餌。
第十四條運(yun)動員的垂(chui)釣(diao)區是釣(diao)位號正前方的規(gui)定范圍。如釣(diao)上大(da)魚,魚可越位,運(yun)動員不許越位。
第十五(wu)條運動員一律自(zi)釣(diao)自(zi)取,獨立(li)操作。
第十六條(tiao)比賽(sai)結束信號發出(chu)后,運動員(yuan)(yuan)應立即收竿,魚護(hu)一律不(bu)得移動或(huo)提(ti)出(chu)水(shui)面,在原地等(deng)候裁判員(yuan)(yuan)記(ji)錄成(cheng)績。此時未入護(hu)的魚一律不(bu)計成(cheng)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的一端(duan)必須固定牢結在(zai)竿尖上,魚鉤不超(chao)過2只(zhi),嚴禁使用有(you)倒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mi)。
第(di)十九條比賽規定(ding)一竿、一線入(ru)水。
第(di)二十條比賽不準拋投(tou)誘餌。
第二十一條比(bi)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diao)竿,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shang)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于20米(mi);若落點偏離(li)本釣位時,應主(zhu)動收(shou)回重拋(pao)。
第二十四條(tiao)比賽中嚴格禁(jin)止掛鈴及其它(ta)發出聲訊的裝置。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fen),第二(er)名得2分(fen),依次類(lei)推(tui)。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fen)。名次分(fen)相同,按競賽規(gui)程確(que)定(ding)的副本分(fen)決定(ding)名次。
第二十六條比賽(sai)可設個人(ren)手竿賽(sai)成績(ji)(ji)(ji)、個人(ren)拋竿賽(sai)成績(ji)(ji)(ji)、個人(ren)總(zong)成績(ji)(ji)(ji)、團體成績(ji)(ji)(ji)。個人(ren)總(zong)成績(ji)(ji)(ji)以各項名次分(fen)相加得出(chu)。團體成績(ji)(ji)(ji)以每隊運動員(yuan)各項名次分(fen)相加得出(chu)。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di)二十(shi)七條對違反規則的(de)行為(wei),分別采取下列處罰:
(一)扣分:運動(dong)員(yuan)通過犯(fan)規(gui)對本人或他(ta)人比(bi)賽(sai)成績造成輕(qing)微影響者。
(二)取消該(gai)項(xiang)比賽成(cheng)績:運動員有意(yi)犯規(gui)并對本人(ren)或他人(ren)比賽成(cheng)績造(zao)成(cheng)嚴(yan)重影響(xiang)者。
(三)取(qu)消比賽(sai)資(zi)格:運動員(yuan)作弊、冒(mao)名頂(ding)替(ti)、弄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ren)比賽(sai)、不服從裁判、無理取(qu)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二十(shi)八條運動員(yuan)對(dui)裁判員(yuan)的(de)判決(jue)有異議時(shi),可在(zai)規(gui)定時(shi)間內寫出(chu)書面(mian)申訴、交仲裁委員(yuan)會復審。
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yuan)會(hui)對申訴所作(zuo)的決定(ding)為最(zui)終裁決。
第十章附則
第十一章 第三十條本規則(ze)從修訂公布(bu)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垂釣大賽六彩美食籌委會(hui)抄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