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比(bi)(bi)(bi)賽】釣魚比(bi)(bi)(bi)賽怎么(me)比(bi)(bi)(bi) 釣魚比(bi)(bi)(bi)賽規(gui)則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本規則適用(yong)于淡(dan)水放養(yang)水域的正式釣魚(yu)比賽,其它釣魚(yu)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 比賽水(shui)域的魚(yu)(yu)(yu)種,一般以鯽魚(yu)(yu)(yu)、鯉魚(yu)(yu)(yu)、草(cao)魚(yu)(yu)(yu)、鳊魚(yu)(yu)(yu)、魴(fang)魚(yu)(yu)(yu)、青(qing)魚(yu)(yu)(yu)、羅非魚(yu)(yu)(yu)、鯰魚(yu)(yu)(yu)、鰱魚(yu)(yu)(yu)、鳙魚(yu)(yu)(yu)等(deng)。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di)三條(tiao)釣(diao)魚比賽場(chang)地要(yao)求
(一)比賽(sai)場地(di)應為長方形(xing)或正方形(xing),釣(diao)(diao)位等距,標(biao)志明顯。釣(diao)(diao)位周(zhou)圍(wei)(包括(kuo)水下(xia))不得有影響(xiang)垂釣(diao)(diao)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ying)不受污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比(bi)賽水域應按規定(ding)時間(jian)封閉。賽前可統一組織運(yun)動員熟(shu)悉(xi)場(chang)地。
第四條手竿比賽場(chang)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于1.5米(mi),相向距離不少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di)五條拋(pao)竿比(bi)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3米(mi)左右(you),相(xiang)向距離120米以(yi)上,若釣位單(dan)邊排(pai)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于200千(qian)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六(liu)條(tiao)手竿(gan)比賽(sai)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ding):
(一)“總尾數”
(二)“總(zong)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dan)品種總尾數”
(五)“單(dan)品種總重(zhong)量(liang)”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拋(pao)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mu)中選定(ding):
(一(yi))“總尾數(shu)”
(二(er))“總重量”
(三(san))“單(dan)尾重量(liang)”
(四)“規定(ding)數量”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運動員報(bao)名后(hou)如(ru)需更(geng)換,應(ying)經組(zu)(zu)委會(hui)同意,不(bu)得冒名頂(ding)替。運動員資格(ge)由組(zu)(zu)委會(hui)審查。
第(di)九條運動員到達賽(sai)場后(hou),不得擅自進入(ru)賽(sai)區,應及(ji)時向(xiang)檢錄處報到,準備抽(chou)簽;抽(chou)簽后(hou)由(you)裁判員統一帶入(ru)賽(sai)區,進入(ru)釣(diao)位。
第十(shi)條運動員進入釣(diao)位做賽(sai)前準(zhun)備(bei)時,由裁判員核對比(bi)賽(sai)證、登(deng)記釣(diao)位,對釣(diao)具(ju)進行檢查。
第十一(yi)條比賽開(kai)始信號(hao),由(you)總裁判(pan)長發出,此前運(yun)動員使(shi)用(yong)的釣具一(yi)律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運動員(yuan)的釣位不得(de)擅自更換,如需(xu)更換,須經(jing)裁判(pan)長(chang)批準。運動員(yuan)在比賽期間如需(xu)離開釣位,須經(jing)裁判(pan)員(yuan)同(tong)意。
第(di)十三(san)條運動(dong)員的釣(diao)具、魚餌一律自備。不(bu)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you)毒魚餌。
第(di)十四條運動員的垂釣(diao)(diao)區(qu)是(shi)釣(diao)(diao)位號(hao)正前(qian)方的規定范(fan)圍。如釣(diao)(diao)上大魚,魚可越位,運動員不許越位。
第十(shi)五條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zuo)。
第十(shi)六條比賽結(jie)束信號發(fa)出(chu)后,運動員應(ying)立即(ji)收竿,魚(yu)護一律(lv)不得移動或提出(chu)水面(mian),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記錄成(cheng)績。此時未入護的魚(yu)一律(lv)不計成(cheng)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3米,線的一端必須固(gu)定牢結(jie)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嚴禁使用(yong)有倒刺鉤。
第十八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
第十九(jiu)條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ru)水。
第二十條比賽不準(zhun)拋(pao)投誘餌。
第二十一條比(bi)賽不得擾亂(luan)和妨礙(ai)他人(ren)。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竿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diao)竿(gan),魚鉤每竿(gan)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shi)用無倒刺鉤(gou)。
第二十三條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于20米;若落點(dian)偏(pian)離本釣位(wei)時,應主動收回(hui)重拋。
第二十(shi)四條比賽中嚴格禁止掛(gua)鈴及(ji)其它發出聲訊的裝置(zhi)。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er)名得2分,依次(ci)類推。未上魚者(zhe),以(yi)本賽(sai)區實際參賽(sai)人數加(jia)1為其(qi)得(de)分。名次分相(xiang)同,按競賽規程確定(ding)的(de)副本分決定(ding)名次。
第(di)二十六條比賽(sai)可設個(ge)人(ren)(ren)手竿賽(sai)成(cheng)(cheng)績(ji)(ji)、個(ge)人(ren)(ren)拋竿賽(sai)成(cheng)(cheng)績(ji)(ji)、個(ge)人(ren)(ren)總成(cheng)(cheng)績(ji)(ji)、團體成(cheng)(cheng)績(ji)(ji)。個(ge)人(ren)(ren)總成(cheng)(cheng)績(ji)(ji)以各(ge)項(xiang)名(ming)次分相加得出(chu)。團體成(cheng)(cheng)績(ji)(ji)以每隊運動員各(ge)項(xiang)名(ming)次分相加得出(chu)。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tiao)對違反規(gui)則的行為(wei),分別采取下列處罰:
(一(yi))扣分:運動員(yuan)通過犯規對(dui)本人或他人比賽成(cheng)績造成(cheng)輕微影響者。
(二)取(qu)消(xiao)該項比賽成(cheng)績:運動員有意(yi)犯規并對(dui)本(ben)人(ren)或他人(ren)比賽成(cheng)績造成(cheng)嚴重(zhong)影響者。
(三(san))取(qu)消比(bi)賽資格:運(yun)動(dong)員(yuan)作(zuo)弊、冒名頂(ding)替、弄虛作(zuo)假、故意干(gan)擾他人(ren)比(bi)賽、不服從裁(cai)判、無理(li)取(qu)鬧者。
第九章申訴
第二十八條運動員(yuan)對(dui)裁(cai)判員(yuan)的判決(jue)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shu)面申訴(su)、交仲(zhong)裁(cai)委員(yuan)會復審(shen)。
第二十九條仲裁(cai)委(wei)員(yuan)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zui)終裁(cai)決。
第十章附則
第(di)十(shi)一章 第(di)三十(shi)條本規則從修(xiu)訂公布(bu)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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