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營養費是什么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dui)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shi)一種(zhong)輔助治(zhi)療。
合理(li)營(ying)養是(shi)促進(jin)(jin)康復(fu)的物(wu)質基礎。受害人的營(ying)養狀(zhuang)況,直接關系到手(shou)術的成(cheng)敗(bai)和疾病(bing)的治(zhi)療(liao),尤其是(shi)危重病(bing)人,往往不(bu)能(neng)依靠普通(tong)進(jin)(jin)食來解決營(ying)養問題(ti)。
適(shi)當的(de)營養支持能顯(xian)著地(di)改善受害人(ren)的(de)營養狀況,有效地(di)配(pei)合臨床,縮(suo)短住院時間(jian),促進盡快康復。因(yin)此,營養費的(de)支出對于受害人(ren)的(de)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tong)程度的(de)需要。
人身損害營養費是多少
營養(yang)費的賠償(chang)可(ke)以按照當地(di)居(ju)民(min)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shi)至六十(shi)的比(bi)例(li)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min)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pei)償案件適(shi)用(yong)法律若干(gan)問題的(de)解釋》第(di)二十四條規(gui)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de)意見確定。
鑒于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dui)比較抽象(xiang)的(de)(de)實際情況(kuang),營養費的(de)(de)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一般(ban)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賠償的情形有:
(1)受害(hai)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zhong)傷害(hai)或者損(sun)傷部位(wei)特殊而影響(xiang)進(jin)食;
(2)因手術或危重(zhong)病住(zhu)院后處于(yu)恢(hui)復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fu)期,但治療醫院(yuan)建議應增加特別營(ying)養的(de)。
人身損害營養費賠償標準
關于營養(yang)費的具體給(gei)付標(biao)準,司法解釋并(bing)沒有明確規定。人(ren)民法院應(ying)當根據醫療機構(gou)的意(yi)見,并(bing)在(zai)對受(shou)害人(ren)傷(shang)殘情況及恢(hui)復(fu)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chu)上,確認受(shou)害人(ren)確需(xu)補充營養(yang)食(shi)品作為輔助治(zhi)療或者恢(hui)復(fu)身體機能的,才(cai)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yang)費用(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