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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wei)了規范養犬行為(wei),保障人體健康(kang)和(he)人身安全,維護市容(rong)環(huan)境和(he)社會秩序,制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條 深圳(zhen)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yi)檢(jian)疫(yi)、戶外活動(dong)及其他管(guan)理,適(shi)用本條例。

軍用(yong)(yong)、警用(yong)(yong)犬只(zhi)(zhi)以及動物園、專(zhuan)業表演團體、科研機(ji)構等單位(wei)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zhi)(zhi)的管理不適用(yong)(yong)本(ben)條例。

第三條 養犬(quan)管(guan)理實(shi)行養犬(quan)人自律、政府(fu)監管(guan)與公眾監督相結(jie)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bu)門(men)(以下簡稱市主(zhu)管部(bu)門(men))負(fu)責組織、協調本(ben)條例實施的有關(guan)工(gong)作(zuo);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bu)門(men)(以下簡稱區主(zhu)管部(bu)門(men))負(fu)責本(ben)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工(gong)作(zuo)。

公安(an)、衛生健康(kang)、市場(chang)監管(guan)等有關部門按(an)照職責分工,協助(zhu)做好養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wu)條(tiao) 社區(qu)居(ju)民委員會、住(zhu)宅區(qu)業主委員會可以(yi)召集居(ju)民會議、業主大(da)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xiang)依(yi)法(fa)制訂公(gong)約,并監督實施(shi)。

第六(liu)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zhan)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xuan)傳教育(yu)工(gong)作,為(wei)居民養犬提供(gong)相關(guan)咨詢服(fu)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tiao) 有完(wan)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和固定住所(suo),且(qie)獨(du)戶居(ju)住的居(ju)民(min),可以養犬(quan)。

單位養犬(quan)的(de),應當有專(zhuan)門場(chang)所(suo)和安全(quan)防護設施(shi),并確定專(zhuan)人負責犬(quan)只管(guan)理。

第八條 實行(xing)養犬(quan)(quan)登記制度。養犬(quan)(quan)人應當到(dao)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犬(quan)(quan)登記。

未經登記,任(ren)何組織和(he)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zhai)區(qu)、商(shang)業(ye)(ye)區(qu)、工業(ye)(ye)區(qu)以及(ji)市(shi)主(zhu)管(guan)部門劃定的(de)(de)其(qi)他禁止飼(si)養(yang)烈(lie)性犬的(de)(de)區(qu)域內飼(si)養(yang)烈(lie)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pin)種,由市場監管部門確定,并(bing)向社會公布(bu)。

第十條 飼養兩只(zhi)以(yi)上犬只(zhi)的,應當符合所(suo)在社區(qu)或(huo)者住宅區(qu)相關(guan)公約,并出(chu)具居民委員(yuan)會或(huo)者業主委員(yuan)會同意飼養的證(zheng)明。

第(di)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de)居民(min)和單(dan)位,區(qu)主管部門(men)應當(dang)即(ji)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養犬登記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ru)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bu)門可(ke)以根(gen)據便民原則委托街道辦(ban)事(shi)處或者其派(pai)出機(ji)構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

第(di)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jian)立登記犬只的電(dian)子檔案,記載(zai)下列事項:

(一(yi))養犬(quan)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xi)方式;

(二(er))犬只的品種(zhong)、年齡(ling)、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犬登記(ji)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bing)疫苗的(de)時間;

(五)市主(zhu)管部門規定應當記(ji)載的其(qi)他事項(xiang)。

第十三(san)條 養犬人的姓名、地址(zhi)、聯系方式(shi)變更的,應當(dang)自(zi)變更之日(ri)起三(san)十日(ri)內,持養犬登(deng)記證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bu)門辦理變更登(deng)記。

第十四條 將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zeng)與他(ta)人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zeng)人應(ying)當在(zai)三十日內到區主管部門(men)辦(ban)理(li)過戶登記。

第(di)十五條 養犬人遺(yi)失養犬登(deng)記(ji)證(zheng)的,應當(dang)自遺(yi)失之(zhi)日起(qi)三十日內,到(dao)原登(deng)記(ji)機構(gou)補辦(ban)養犬登(deng)記(ji)證(zheng)。

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或(huo)者丟(diu)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huo)者丟(diu)失之日起三十日內(nei)到(dao)原登記機構辦理(li)注銷登記。

養(yang)犬人放棄所飼養(yang)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dang)將(jiang)犬只送交犬只收(shou)容場所,并到原(yuan)登記機構辦理(li)注銷登記。

第(di)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bu)門(men)和市場監管部(bu)門(men)應(ying)當建立(li)犬只管理和服(fu)務(wu)的電子信息系統(tong),為(wei)公眾提(ti)供(gong)相關(guan)信息和服(fu)務(wu)。

街(jie)道(dao)辦事(shi)處或者其派出機(ji)構(gou)應當(dang)將本社區居(ju)民(min)和(he)單位(wei)的(de)養犬(quan)登記管(guan)理(li)等(deng)事(shi)項向(xiang)居(ju)民(min)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shi)八(ba)條 實行狂犬病免(mian)費強制免(mian)疫(yi)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ding),將(jiang)其飼(si)養的犬只(zhi)送動物防疫(yi)機構注射狂犬病疫(yi)苗,取得(de)犬只(zhi)免(mian)疫(yi)證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guan)部門、養犬人、物業管(guan)(guan)理(li)單位和犬只診療(liao)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yi)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ran)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guan)(guan)部門報告(gao)。

市場(chang)監管部門對(dui)疑似(si)患有狂(kuang)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只(zhi)應當(dang)立即(ji)委托專(zhuan)業機構進行(xing)診斷;對(dui)確認患有狂(kuang)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只(zhi),應當(dang)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quan)只(zhi)經無(wu)害化處理的,由區(qu)主管部(bu)門(men)注銷養犬(quan)登記。

第二十條 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he)國家規(gui)定的動物防(fang)疫(yi)條件,并接(jie)受動物防(fang)疫(yi)監督機(ji)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zhan)覽、演出和比賽(sai)的(de)犬只,應當(dang)按照規定取得市場監管(guan)部門(men)出具的(de)檢疫證明。

第二十(shi)一條 犬(quan)只(zhi)傷人(ren)的,由區(qu)主管部門對(dui)傷人(ren)犬(quan)只(zhi)實(shi)施暫扣(kou),連續進行醫學觀(guan)察七日,以確認是(shi)否(fou)患有(you)狂犬(quan)病(bing)。有(you)關(guan)費用由養犬(quan)人(ren)承擔(dan)。

第二十二條 發(fa)生狂犬(quan)病疫(yi)情的,市、區人(ren)民政府應當根據疫(yi)情劃(hua)定(ding)疫(yi)點、疫(yi)區,并依(yi)法(fa)采取緊急滅犬(quan)等(deng)防(fang)治措施(shi),養犬(quan)人(ren)應當予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san)條 犬(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由成年人牽領,為犬(quan)只攜帶(dai)號(hao)牌、束犬(quan)鏈。攜犬(quan)人應當攜帶(dai)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并遵守下列規(gui)定(ding):

(一)避讓老年人、殘(can)疾人、孕(yun)婦和兒(er)童(tong);

(二(er))犬(quan)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quan)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攜(xie)帶犬只乘坐(zuo)出(chu)租小汽車的(de),應(ying)當(dang)征得駕駛員同(tong)意(yi);

(四)攜(xie)帶犬(quan)只(zhi)乘坐電(dian)梯的,應當采取(qu)有效措施防(fang)止犬(quan)只(zhi)傷人。

第二十(shi)四條 禁止攜帶犬只(zhi)進入(ru)下列場所,但(dan)是(shi)盲(mang)人(ren)(ren)攜帶導(dao)盲(mang)犬和肢體重殘(can)人(ren)(ren)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chu)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gong)交通工具;

(二(er))黨政機關、醫(yi)院(yuan)、學(xue)校、幼兒(er)園及其他少年兒(er)童(tong)活動場所(suo);

(三)影劇院、博(bo)物館、展(zhan)覽(lan)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le)場等公眾文化娛樂(le)場所;

(四)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健身場所、候車廳(ting)、候機室等公(gong)共場所;

(五)區主管(guan)部門根據(ju)需要(yao)劃定的其他(ta)公共場所(suo)。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dang)以適(shi)當(dang)的(de)(de)方式顯著標(biao)明禁止(zhi)(zhi)犬只進入,管(guan)理(li)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ren)禁止(zhi)(zhi)犬只進入其管(guan)理(li)的(de)(de)公共場所。

第(di)二(er)十五條 餐廳、商店、市場等經營單位可以(yi)限制犬只(zhi)進入其經營場所。

社區居(ju)民委員會、住(zhu)宅(zhai)區業(ye)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xiang)關公約(yue)劃定本居(ju)住(zhu)地區內(nei)禁止遛犬的區域(yu)。

第二十六條 下列犬只,應當(dang)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一)烈性犬;

(二)單位(wei)飼養的犬只;

(三(san))待(dai)銷售的犬只。

因(yin)登記、免疫、診療等(deng)攜(xie)帶烈性犬(quan)(quan)出戶的(de),應(ying)當(dang)將犬(quan)(quan)只(zhi)裝入犬(quan)(quan)籠(long)或者為犬(quan)(quan)只(zhi)戴嘴套、束犬(quan)(quan)鏈。

第二十七(qi)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gong)作和休息的,養犬人應(ying)當采取有效(xiao)措施予(yu)以(yi)制止。

區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li)養犬(quan)違法記錄檔案,養犬(quan)人被多次舉(ju)報或者處罰,以(yi)及所養犬(quan)只傷人的,應當對(dui)其養犬(quan)活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區(qu)主(zhu)管部門設立(li)犬只(zhi)收容(rong)場所,負責收容(rong)流浪、遺棄(qi)、丟失的犬只(zhi)。

對收容的(de)犬(quan)只(zhi),七日(ri)內能(neng)查明養犬(quan)人(ren)的(de),應當立(li)即通知養犬(quan)人(ren)認(ren)領(ling);不(bu)能(neng)查明或(huo)者逾期(qi)無人(ren)認(ren)領(ling)的(de),按照無主犬(quan)只(zhi)處(chu)理。

第二十九條 舉辦犬只展覽(lan)活動(dong)的,組(zu)織者應當(dang)在活動(dong)開始七(qi)日前(qian)向活動(dong)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tiao) 禁(jin)止(zhi)在(zai)住宅(zhai)區、寫字(zi)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di)三十一(yi)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quan)和(he)從事犬(quan)只經(jing)營活(huo)動相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三十二條(tiao) 市主(zhu)管(guan)部門應(ying)當建立舉(ju)報、投訴制度。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dui)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主(zhu)管(guan)部門投訴或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yang)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qi)辦理登記,每只(zhi)處五百(bai)元罰款(kuan);逾期(qi)未補辦登記的,每只(zhi)處二(er)千元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shou)犬只(zhi)。

第三(san)十四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九(jiu)條(tiao)規定,飼(si)養烈(lie)性犬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處五千元罰款,并沒(mei)收犬只。

第(di)三十(shi)五(wu)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shi)三條、第(di)十(shi)四條、第(di)十(shi)五(wu)條規定,逾期未辦(ban)理變更、轉讓登記(ji)或者補(bu)辦(ban)登記(ji)的,由(you)區主管部門限(xian)期改(gai)正,并(bing)處二(er)百(bai)元罰款;逾期未改(gai)正的,處五(wu)百(bai)元罰款。

第(di)三十(shi)六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十(shi)八條規定,未將其(qi)飼(si)養的(de)犬(quan)只(zhi)(zhi)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she)狂(kuang)犬(quan)病(bing)疫苗,取得犬(quan)只(zhi)(zhi)免疫證明(ming)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限期(qi)改正,并處五(wu)百(bai)元罰款;逾期(qi)不改正的(de),可以沒(mei)收犬(quan)只(zhi)(zhi)。

第三十(shi)(shi)七(q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shi)九條(tiao)、二十(shi)(shi)條(tiao)規(gui)定,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依(yi)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給予處罰(fa):

(一)發現犬(quan)只患(huan)有、疑(yi)似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或者(zhe)其他嚴(yan)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xing)疫病,未(wei)立即向(xiang)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

(二)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動(dong)(dong),不符合國家規定(ding)的動(dong)(dong)物防疫條件的;

(三(san))參加(jia)展覽、演出和(he)比賽(sai)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取(qu)得市場監(jian)管部門出具的檢疫證(zheng)明(ming)的。

第三十八條 犬(quan)(quan)(quan)只傷人(ren)的,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應當立即(ji)將傷者送至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支付醫(yi)療費用(yong),并依法(fa)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區(qu)主(zhu)管部門對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處一千元(yuan)罰(fa)款。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拒絕立即(ji)將傷者送至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的,區(qu)主(zhu)管部門對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加(jia)處一千元(yuan)罰(fa)款。

第(di)三十(shi)(shi)九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shi)三條、第(di)二(er)十(shi)(shi)四(si)條、第(di)二(er)十(shi)(shi)五條規定,攜帶犬只(zhi)進行戶(hu)外(wai)活動、進入禁(jin)止進入的(de)公(gong)共場所或者限制犬只(zhi)進入的(de)場所的(de),管理單位可以暫扣其犬只(zhi),由(you)區主管部門(men)給予警(jing)告,并(bing)處五百元(yuan)罰款。

第(di)(di)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di)(di)二(er)十六條規定,未對犬只(zhi)實行拴養或者圈(quan)養的,由區(qu)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并處(chu)五(wu)千元(yuan)(yuan)以上(shang)一萬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攜帶烈性犬出(chu)戶未按照規定采取約束措施的,由區(qu)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并處(chu)一千元(yuan)(yuan)以上(shang)五(wu)千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

第四十(shi)一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二十(shi)七條(tiao)(tiao)規(gui)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quan)吠(fei),被投訴三次以(yi)上的,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wu)百(bai)元(yuan)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guan)部門可以(yi)暫(zan)扣其犬(quan)只十(shi)日以(yi)下。

第四十(shi)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九(jiu)條(tiao)規定,舉辦犬只展覽活動(dong)未向(xiang)活動(dong)所在地的(de)區主管部門(men)備案的(de),由區主管部門(men)對組織者處(chu)二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第(di)四十(shi)三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三十(shi)條(tiao)(tiao)規(gui)定(ding),在(zai)住宅(zhai)區、寫字(zi)樓設立(li)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予以(yi)取締,并處五千元以(yi)上一萬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三十一條(tiao)規定,冒(mao)用(yong)、涂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zheng)(zheng)明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men)予(yu)以沒收,并處二千元罰(fa)款;冒(mao)用(yong)、涂改、偽造、買賣犬只(zhi)免疫證(zheng)(zheng)明或者其他從事犬只(zhi)經營活動(dong)相(xiang)關證(zheng)(zheng)件、證(zheng)(zheng)明的(de),由(you)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依法處理。

第四十(shi)五條(tiao)(tiao) 主管部門及其(qi)他相關部門依照本(ben)條(tiao)(tiao)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shi)執法證件,并告知(zhi)其(qi)法定權利。

以暴(bao)(bao)力(li)或者以暴(bao)(bao)力(li)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an)機關依法查(cha)處(chu);構(gou)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li)規(gui)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shou)、徇私舞弊(bi)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gei)予處分(fen)或者由監察(cha)機(ji)關依法給(gei)予政務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di)四十七條 當事(shi)人對(dui)行(xing)(xing)政處(chu)罰(fa)決(jue)定(ding)不服的,可(ke)以依(yi)法申(shen)請行(xing)(xing)政復議(yi)或者(zhe)提起行(xing)(xing)政訴(su)訟(song);逾期不申(shen)請行(xing)(xing)政復議(yi)或者(zhe)不提起行(xing)(xing)政訴(su)訟(song),又不履行(xing)(xi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的,由(you)處(chu)罰(fa)機關申(shen)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tiao) 本(ben)條(tiao)例自2006年(nian)7月1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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