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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規范(fan)養(yang)犬行(xing)為,保(bao)障(zhang)人(ren)體健(jian)康和人(ren)身安全,維護(hu)市容環境和社會(hui)秩序(xu),制定本條(tiao)例。

第(di)二條 深圳(zhen)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dong)及其他管(guan)理(li),適(shi)用本(ben)條例。

軍用、警用犬(quan)(quan)只以及動(dong)物(wu)園、專業表(biao)演(yan)團體、科研(yan)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quan)(quan)只的管(guan)理不(bu)適(shi)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犬(quan)管理實行養犬(quan)人(ren)自律、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du)相(xiang)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shi)城管(guan)和綜合(he)執(zhi)法部(bu)門(以(yi)下(xia)(xia)簡(jian)稱市(shi)主管(guan)部(bu)門)負責組織、協(xie)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guan)工(gong)作;區(qu)城管(guan)和綜合(he)執(zhi)法部(bu)門(以(yi)下(xia)(xia)簡(jian)稱區(qu)主管(guan)部(bu)門)負責本行(xing)政(zheng)區(qu)域的養犬管(guan)理工(gong)作。

公(gong)安(an)、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you)關部門(men)按照職(zhi)責分工(gong),協助做好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zuo)。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yuan)會(hui)(hui)、住宅區業主委員(yuan)會(hui)(hui)可以召集居民會(hui)(hui)議、業主大會(hui)(hui)就養犬(quan)的有(you)關(guan)事項(xiang)依法制訂公約,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shi)、區主管部(bu)門應當開展依法(fa)養犬、文明(ming)養犬的宣傳(chuan)教育工作,為居(ju)民養犬提(ti)供(gong)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和固定(ding)住所,且獨戶居住的(de)居民(min),可以養犬。

單位(wei)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an)全防護設(she)施,并確定專人(ren)負(fu)責犬只管理(li)。

第八條 實行養(yang)犬(quan)登記(ji)制度。養(yang)犬(quan)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ji)。

未(wei)經登記,任(ren)何組(zu)織和個人不得(de)飼養犬(quan)只。

第(di)九條 禁(jin)止(zhi)在居民住宅區(qu)、商業(ye)區(qu)、工業(ye)區(qu)以及市主管部門(men)劃定的其(qi)他禁(jin)止(zhi)飼(si)(si)養烈性犬的區(qu)域內飼(si)(si)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pin)種,由市場監(jian)管部門(men)確定,并向(xiang)社會公(gong)布。

第十條(tiao) 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de),應當符合所在社區(qu)(qu)或者(zhe)住(zhu)宅區(qu)(qu)相關公約(yue),并出具居民委(wei)員會或者(zhe)業(ye)主委(wei)員會同意飼養的(de)證明。

第十一(yi)條(tiao) 對符合條(tiao)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ji)時辦(ban)理登記手續,發放(fang)養犬登記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zhi)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bu)門可以根據(ju)便(bian)民原則委托(tuo)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理養犬(quan)登記(ji)。

第十二條 區主管(guan)部(bu)門應當建(jian)立登記犬(quan)只的電(dian)子(zi)檔(dang)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ren)的姓名、地址及聯(lian)系方式;

(二)犬只(zhi)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jian);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miao)的時間;

(五(wu))市主管(guan)部門(men)規定應當記(ji)載的其他事項(xiang)。

第十三條 養(yang)犬(quan)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bian)(bian)更(geng)的,應當自變(bian)(bian)更(geng)之日起三十日內,持(chi)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到(dao)住所所在(zai)地的區主管(guan)部(bu)門辦(ban)理變(bian)(bian)更(geng)登(deng)記。

第十四條 將登記(ji)犬只出售或者贈與(yu)他人(ren)的,原養(yang)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受贈人(ren)應當在(zai)三十日內到區主管(guan)部門(men)辦理過戶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yang)犬(quan)人(ren)遺失(shi)(shi)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ji)證的,應當(dang)自遺失(shi)(shi)之(zhi)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deng)記(ji)(ji)機構(gou)補辦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ji)證。

第十六條 犬(quan)只死亡(wang)或(huo)者(zhe)丟失(shi)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犬(quan)只死亡(wang)或(huo)者(zhe)丟失(shi)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原登記機構辦(ban)理注銷登記。

養犬(quan)人放(fang)棄所(suo)飼養犬(quan)只且無法(fa)自(zi)行安置(zhi)的,應當(dang)將(jiang)犬(quan)只送交犬(quan)只收容(rong)場所(suo),并到(dao)原登(deng)記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

第十七條 市、區主管(guan)部門(men)和市場監(jian)管(guan)部門(men)應當建立犬只管(guan)理和服務(wu)的(de)電子信息(xi)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xi)和服務(wu)。

街道辦(ban)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gou)應(ying)當將(jiang)本社(she)區居民和單位(wei)的養(yang)犬(quan)登(deng)記管理等事項(xiang)向居民公(gong)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shi)八(ba)條 實行狂犬(quan)病免(mian)費強制(zhi)免(mian)疫制(zhi)度。養犬(quan)人(ren)應當按(an)照有關規定,將(jiang)其飼養的犬(quan)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quan)病疫苗,取得犬(quan)只免(mian)疫證明。

第十九條 市(shi)、區(qu)主管部(bu)門、養犬(quan)人(ren)、物業管理(li)單位和(he)犬(quan)只診療機構(gou)發(fa)現犬(quan)只患有(you)、疑似患有(you)狂(kuang)犬(quan)病或者其他(ta)嚴重(zhong)人(ren)畜共(gong)患傳染性疫(yi)病的,應(ying)當立即向市(shi)場監管部(bu)門報(bao)告。

市(shi)場監管(guan)部門(men)對疑似患(huan)有狂(kuang)犬病的(de)犬只(zhi)應(ying)當(dang)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que)認患(huan)有狂(kuang)犬病的(de)犬只(zhi),應(ying)當(dang)依法(fa)采取(qu)無(wu)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bing)犬只經(jing)無害化處理(li)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注銷(xiao)養(yang)犬登記。

第二十條(tiao) 從(cong)事犬(quan)只經營活(huo)動(dong)的,應當(dang)符合國家規定的動(dong)物防疫條(tiao)件,并接受(shou)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機構(gou)的監(jian)督檢查。

參加(jia)展覽(lan)、演出和比賽的(de)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市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門(men)出具的(de)檢疫證明。

第二十一條 犬(quan)(quan)只傷人的,由區主(zhu)管部門對傷人犬(quan)(quan)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學(xue)觀察七日,以(yi)確認是否患有狂犬(quan)(quan)病。有關費用由養犬(quan)(quan)人承擔。

第二(er)十二(er)條 發生狂犬病(bing)疫(yi)(yi)情(qing)(qing)的,市、區人民政(zheng)府(fu)應當根據疫(yi)(yi)情(qing)(qing)劃定(ding)疫(yi)(yi)點、疫(yi)(yi)區,并依法采取(qu)緊急(ji)滅犬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di)二十(shi)三(san)條 犬(quan)(quan)(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時(shi),應(ying)當(dang)由成年人牽領(ling),為犬(quan)(quan)(quan)只攜(xie)帶(dai)號牌、束犬(quan)(quan)(quan)鏈。攜(xie)犬(quan)(quan)(quan)人應(ying)當(dang)攜(xie)帶(dai)養犬(quan)(quan)(quan)登記證,并遵守(shou)下列(lie)規定:

(一(yi))避讓(rang)老年人、殘疾人、孕婦(fu)和兒童;

(二)犬只在戶外(wai)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chu);

(三)攜(xie)帶(dai)犬只乘坐(zuo)出租(zu)小汽(qi)車的,應當征(zheng)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帶犬(quan)只(zhi)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應(ying)當(dang)采(cai)取有(you)效(xiao)措施防(fang)止(zhi)犬(quan)只(zhi)傷(shang)人。

第二十(shi)四條 禁止攜(xie)帶犬只進(jin)入下列場所,但是盲人攜(xie)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xie)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qi)車以(yi)外(wai)的(de)其他公共交(jiao)通工(gong)具;

(二)黨政機關(guan)、醫院、學校、幼兒園及(ji)其他少(shao)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san))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歌舞(wu)廳、體育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hua)娛樂場所;

(四)公園、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hou)車廳、候(hou)機(ji)室(shi)等公共場所;

(五)區主管(guan)部門根據需要(yao)劃定的其他(ta)公共(gong)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以(yi)適當的方式顯(xian)著標明(ming)禁(jin)止(zhi)犬只進入,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you)責任禁(jin)止(zhi)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二十五條 餐廳、商店(dian)、市場(chang)等經(jing)營(ying)(ying)單位(wei)可以限制犬(quan)只(zhi)進入其經(jing)營(ying)(ying)場(chang)所。

社區居民委(wei)員(yuan)(yuan)會(hui)、住(zhu)宅區業(ye)主委(wei)員(yuan)(yuan)會(hui)可以根據相關(guan)公(gong)約劃(hua)定本(ben)居住(zhu)地區內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二(er)十六條 下列犬(quan)只,應(ying)當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養(yang)的犬只;

(三)待(dai)銷售(shou)的(de)犬只。

因登記(ji)、免疫、診療(liao)等攜帶(dai)烈性犬出(chu)戶(hu)的,應(ying)當(dang)將(jiang)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dai)嘴套、束犬鏈。

第二十七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zuo)和(he)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yu)以(yi)制(zhi)止。

區主管(guan)(guan)部(bu)門應(ying)當建立養(yang)犬(quan)違(wei)法記(ji)錄(lu)檔(dang)案,養(yang)犬(quan)人被多次舉報(bao)或者處罰,以及所養(yang)犬(quan)只傷人的,應(ying)當對其養(yang)犬(quan)活動進行(xing)重點監(jian)管(guan)(guan)。

第二十八(ba)條 區主(zhu)管部門設(she)立犬(quan)只(zhi)收(shou)容(rong)場所,負責收(shou)容(rong)流浪、遺棄、丟失的犬(quan)只(zhi)。

對收容的(de)犬只,七日(ri)內能查明養(yang)犬人(ren)的(de),應(ying)當立即通知養(yang)犬人(ren)認(ren)領(ling);不能查明或者逾期無人(ren)認(ren)領(ling)的(de),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di)二十九條 舉辦(ban)犬(quan)只展覽活動的(de),組織者(zhe)應當在(zai)活動開始七(qi)日前向活動所在(zai)地的(de)區(qu)主管部門備案(an)。

第三(san)十條 禁(jin)止在住宅區(qu)、寫字樓(lou)設(she)立犬(quan)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十一條 禁(jin)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ying)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三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舉(ju)報、投訴制度。任何組(zu)織和個人對違反(fan)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wei),有權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或(huo)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八(ba)條規定(ding),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區主管部(bu)門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每只處(chu)五百元(yuan)罰款;逾期未補辦登記的,每只處(chu)二千元(yuan)罰款,并可(ke)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四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九條(tiao)規定,飼養烈性犬(quan)的,由區主管部門(men)處五千元罰款,并沒收犬(quan)只(zhi)。

第(di)(di)三(san)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di)(di)十三(san)條、第(di)(di)十四條、第(di)(di)十五條規(gui)定,逾期(qi)未辦理變更、轉讓登記或(huo)者補辦登記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限(xian)期(qi)改正(zheng),并處二百元(yuan)罰(fa)(fa)款;逾期(qi)未改正(zheng)的,處五百元(yuan)罰(fa)(fa)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十八條規定,未(wei)將(jiang)其飼(si)養的犬(quan)只(zhi)送動(dong)物防疫(yi)(yi)機構注射(she)狂犬(quan)病疫(yi)(yi)苗,取得犬(quan)只(zhi)免疫(yi)(yi)證明(ming)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qi)改正(zheng),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逾(yu)期(qi)不改正(zheng)的,可(ke)以沒收(shou)犬(quan)只(zhi)。

第(di)三十(shi)七條(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shi)九條(tiao)、二十(shi)條(tiao)規(gui)定,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zhi)一的,依照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給予處(chu)罰:

(一(yi))發現犬(quan)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quan)病或者(zhe)其他(ta)嚴重(zhong)人畜共(gong)患傳(chuan)染性疫病,未立即向市(shi)場(chang)監管(guan)部門報(bao)告的;

(二)從(cong)事犬只(zhi)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不符合(he)國家規定的(de)(de)動(dong)物防(fang)疫條件的(de)(de);

(三)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sai)的犬(quan)只,未按照規定(ding)取(qu)得市場監管部門出具(ju)的檢疫證明的。

第三十八(ba)條(tiao) 犬只傷(shang)人(ren)(ren)的,養犬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將傷(shang)者送(song)至醫(yi)療(liao)(liao)機(ji)構(gou)診治,支(zhi)付醫(yi)療(liao)(liao)費用,并依(yi)法(fa)承擔(dan)相應(ying)的民(min)事責任。區主管(guan)部(bu)(bu)門對養犬人(ren)(ren)處一千元罰(fa)款。養犬人(ren)(ren)拒絕立即將傷(shang)者送(song)至醫(yi)療(liao)(liao)機(ji)構(gou)診治的,區主管(guan)部(bu)(bu)門對養犬人(ren)(ren)加(jia)處一千元罰(fa)款。

第(di)三(san)十(shi)(shi)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shi)三(san)條、第(di)二(er)十(shi)(shi)四條、第(di)二(er)十(shi)(shi)五(wu)條規定,攜帶(dai)犬(quan)(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進入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suo)或者限制犬(quan)(quan)只進入的場所(suo)的,管(guan)理單位可以(yi)暫扣其犬(quan)(quan)只,由區主管(guan)部門(men)給予警告,并處五(wu)百元罰款。

第四(si)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liu)條規定,未(wei)對犬只實行拴養(yang)或(huo)者圈養(yang)的(de),由(you)(you)區主管(guan)部門(men)責(ze)令(ling)改(gai)(gai)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yi)萬元以下罰款;攜帶烈性犬出戶(hu)未(wei)按照規定采取(qu)約束措施的(de),由(you)(you)區主管(guan)部門(men)責(ze)令(ling)改(gai)(gai)正,并處一(yi)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七(qi)條規(gui)定,未采(cai)取有效措施制止(zhi)犬吠,被投(tou)訴三次以(yi)上的,由區(qu)主(zhu)管部門(men)責令改(gai)正,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情節嚴重的,區(qu)主(zhu)管部門(men)可以(yi)暫扣(kou)其(qi)犬只十(shi)日以(yi)下。

第四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九(jiu)條(tiao)規(gui)定(ding),舉辦犬只展覽(lan)活(huo)動(dong)未向(xiang)活(huo)動(dong)所在地的(de)區(qu)主(zhu)管(guan)部門備(bei)案的(de),由區(qu)主(zhu)管(guan)部門對組織者處二千元(yuan)以(yi)(yi)上五千元(yuan)以(yi)(yi)下罰款。

第四十三(san)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san)十條(tiao)規定,在(zai)住宅區(qu)、寫字樓(lou)設立犬只養殖、銷(xiao)售場所(suo)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men)予以取締,并(bing)處五千元以上(shang)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一條規定,冒(mao)用、涂改(gai)、偽(wei)造(zao)、買賣(mai)養犬(quan)(quan)登記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men)予以沒收,并處二千元(yuan)罰款;冒(mao)用、涂改(gai)、偽(wei)造(zao)、買賣(mai)犬(quan)(quan)只免(mian)疫證明或者其他從事犬(quan)(quan)只經營活動相關證件、證明的,由市場監管部門(men)依法處理。

第四十(shi)五條(tiao)(tiao) 主管部門及其(qi)他相(xiang)關(guan)部門依(yi)照本條(tiao)(tiao)例查處違法行為(wei)時,應(ying)當(dang)向當(dang)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bing)告知其(qi)法定權(quan)利。

以(yi)暴力或者以(yi)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fa)人員執行公務的(de)(de),由公安機(ji)關(guan)依(yi)法(fa)查處;構成犯罪(zui)的(de)(de),依(yi)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tiao) 主管部門(men)工作人員未(we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規定履行職(zhi)責或(huo)者(zhe)濫(lan)用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徇(xun)私舞弊的,由(you)其所在(zai)單(dan)位依(yi)法給予(yu)處(chu)分(fen)或(huo)者(zhe)由(you)監察(cha)機關依(yi)法給予(yu)政務(wu)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ren)對行(xing)政處(chu)罰(fa)(fa)決定不(bu)服的,可(ke)以(yi)依法申請行(xing)政復(fu)議(yi)或者提起行(xing)政訴(su)訟(song);逾期不(bu)申請行(xing)政復(fu)議(yi)或者不(bu)提起行(xing)政訴(su)訟(song),又不(bu)履行(xing)處(chu)罰(fa)(fa)決定的,由處(chu)罰(fa)(fa)機關申請人(ren)民法院強制執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tiao) 本(ben)條(tiao)例自2006年(nian)7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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