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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wei)了規范養犬行為(wei)(wei),保障人體健康和(he)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huan)境和(he)社會秩序(xu),制定本條例(li)。

第二條 深圳市(shi)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mian)疫(yi)檢疫(yi)、戶外活(huo)動及其他管理,適(shi)用(yong)本(ben)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wu)園、專(zhuan)業表演團(tuan)體(ti)、科研(yan)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xu)要(yao)飼養犬只的(de)管理不適用本(ben)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li)實行(xing)養犬人自律(lv)、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de)原則。

第四(si)條(tiao) 市(shi)城管和綜合(he)執法(fa)部(bu)門(men)(以下(xia)簡稱(cheng)市(shi)主管部(bu)門(men))負責組織(zhi)、協調本條(tiao)例實施的(de)有關工(gong)作;區城管和綜合(he)執法(fa)部(bu)門(men)(以下(xia)簡稱(cheng)區主管部(bu)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的(de)養犬管理(li)工(gong)作。

公(gong)安、衛(wei)生健康、市場(chang)監(jian)管等有關(guan)部門按(an)照(zhao)職責(ze)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qu)居民(min)委員會(hui)、住宅區(qu)業(ye)(ye)主(zhu)(zhu)委員會(hui)可以召集居民(min)會(hui)議、業(ye)(ye)主(zhu)(zhu)大會(hui)就養犬的(de)有關事項依法制(zhi)訂公約,并(bing)監督實施(shi)。

第(di)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quan)、文明(ming)養犬(quan)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quan)提(ti)供相(xiang)關咨詢(xun)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du)戶居住的居民(min),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zhuan)門場(chang)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zhuan)人(ren)負(fu)責犬只管(guan)理(li)。

第八條 實行養(yang)犬登記制度。養(yang)犬人應(ying)當到住所所在(zai)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yang)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組(zu)織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禁(jin)止在居(ju)民住宅區(qu)、商業區(qu)、工業區(qu)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ding)的其(qi)他禁(jin)止飼養烈性犬的區(qu)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確定,并(bing)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di)十條 飼養兩(liang)只(zhi)以上犬只(zhi)的,應當符合(he)所在(zai)社(she)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chu)具(ju)居民(min)委員會(hui)或者業主委員會(hui)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shi)一(yi)條(tiao) 對符合條(tiao)件(jian)的(de)居民(min)和(he)單位(wei),區(qu)主管部門應(ying)當即時辦理登記(ji)手續,發放養犬登記(ji)證(zheng)及號(hao)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men)可以(yi)根據便民原則委托街(jie)道辦(ban)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ban)理(li)養犬(quan)登記。

第(di)十二條(tiao)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記載(zai)下(xia)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ji)聯(lian)系方式(shi);

(二(er))犬(quan)只的品(pin)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quan)登記(ji)證號碼、發放時(shi)間;

(四)注(zhu)射預防(fang)狂(kuang)犬病疫苗(miao)的時間;

(五)市主管部(bu)門規定應當記載(zai)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san)條 養(yang)犬人的(de)姓名、地址(zhi)、聯系方(fang)式變更(geng)的(de),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qi)三(san)十日內,持養(yang)犬登(deng)記證到(dao)住所所在地的(de)區(qu)主管部門辦理變更(geng)登(deng)記。

第十(shi)四條 將登記犬(quan)只(zhi)出售或者贈與他人(ren)的,原(yuan)養犬(quan)人(ren)、購犬(quan)人(ren)或者受(shou)贈人(ren)應(ying)當在三(san)十(shi)日內到(dao)區(qu)主管部(bu)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di)十五條 養(yang)犬人遺失養(yang)犬登記證的(de),應當自(zi)遺失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原登記機(ji)構(gou)補(bu)辦養(yang)犬登記證。

第(di)十六條 犬只死(si)亡(wang)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si)亡(wang)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登(deng)記機構辦理注(zhu)銷登(deng)記。

養(yang)犬(quan)人放棄所(suo)飼養(yang)犬(quan)只且無法(fa)自行安置的,應(ying)當將犬(quan)只送交犬(quan)只收容(rong)場所(suo),并到原登記(ji)機(ji)構辦理(li)注銷登記(ji)。

第十七條(tiao) 市(shi)、區(qu)主(zhu)管部門和(he)市(shi)場監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犬只管理和(he)服務的電子(zi)信(xin)息(xi)系統,為(wei)公眾(zhong)提供(gong)相關信(xin)息(xi)和(he)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qi)派(pai)出機構應當將(jiang)本社區居民(min)和單位的養(yang)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民(min)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shi)八條 實行(xing)狂犬(quan)病(bing)免(mian)費強制免(mian)疫制度(du)。養(yang)犬(quan)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jiang)其飼養(yang)的犬(quan)只送動(dong)物(wu)防疫機構注射狂犬(quan)病(bing)疫苗,取得犬(quan)只免(mian)疫證(zheng)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部門(men)、養犬(quan)人(ren)、物業(ye)管(guan)理單位和犬(quan)只(zhi)診療機構發現犬(quan)只(zhi)患有、疑似患有狂犬(quan)病或者其他嚴重(zhong)人(ren)畜共(gong)患傳染性疫(yi)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guan)部門(men)報告。

市場監(jian)管部門對疑似患(huan)有狂犬(quan)病(bing)(bing)的(de)犬(quan)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zhen)斷;對確認(ren)患(huan)有狂犬(quan)病(bing)(bing)的(de)犬(quan)只,應當依法采取(qu)無害化處(chu)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wu)害(hai)化處理的,由(you)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ji)。

第(di)二十(shi)條 從(cong)事犬只經營(ying)活動的(de),應當符合國家(jia)規定的(de)動物(wu)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wu)防疫監督機構(gou)的(de)監督檢查。

參加展覽(lan)、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照規(gui)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檢(jian)疫證(zheng)明。

第二十一條(tiao) 犬(quan)只傷人(ren)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men)對傷人(ren)犬(quan)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yi)學(xue)觀察七(qi)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quan)病。有關費(fei)用由養犬(quan)人(ren)承擔。

第二十二條 發生(sheng)狂犬(quan)病(bing)疫(yi)(yi)情(qing)的,市、區(qu)人民政(zheng)府應當根據疫(yi)(yi)情(qing)劃(hua)定(ding)疫(yi)(yi)點、疫(yi)(yi)區(qu),并依(yi)法采(cai)取緊急滅犬(quan)等防治(zhi)措施,養犬(quan)人應當予以(yi)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san)條 犬只(zhi)進行戶(hu)外活動時,應當由成年人(ren)牽(qian)領,為犬只(zhi)攜(xie)帶號牌、束犬鏈(lian)。攜(xie)犬人(ren)應當攜(xie)帶養(yang)犬登記證(zheng),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兒(er)童;

(二)犬只(zhi)在(zai)戶外排泄的糞(fen)便,攜犬人應當(dang)立(li)即清(qing)除;

(三)攜帶(dai)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得(de)駕駛員同(tong)意(yi);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第二十四條(tiao)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ru)下列場所(suo),但是盲(mang)人(ren)攜帶導盲(mang)犬和(he)肢體重(zhong)殘(can)人(ren)攜帶扶助犬的除外(wai):

(一)除出(chu)租小汽(qi)車以外(wai)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ju);

(二)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er)(er)園及其(qi)他少年兒(er)(er)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ju)院、博物館(guan)、展覽館(guan)、歌舞(wu)廳、體育館(guan)、游樂(le)(le)場等公眾文化娛樂(le)(le)場所;

(四)公園、社區公共(gong)健身場所(suo)、候車(che)廳、候機室(shi)等(deng)公共(gong)場所(suo);

(五(wu))區主管部(bu)門根據(ju)需要劃(hua)定的其他公共(gong)場所。

上述公(gong)共場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顯(xian)著標(biao)明禁止犬只進(jin)入,管理(li)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ze)任禁止犬只進(jin)入其管理(li)的公(gong)共場所。

第二十五條 餐廳、商(shang)店、市場等(deng)經營(ying)單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營(ying)場所。

社區(qu)居(ju)民委(wei)(wei)員(yuan)(yuan)會、住(zhu)宅區(qu)業主委(wei)(wei)員(yuan)(yuan)會可(ke)以(yi)根據相關公約(yue)劃定本居(ju)住(zhu)地區(qu)內禁止遛犬的區(qu)域。

第二十六(liu)條 下列犬(quan)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er))單位飼養的(de)犬只;

(三)待銷售(shou)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quan)出戶的,應(ying)當(dang)將犬(quan)只(zhi)(zhi)裝入犬(quan)籠或者為犬(quan)只(zhi)(zhi)戴(dai)嘴套、束犬(quan)鏈(lian)。

第二十七(qi)條 犬吠影響(xiang)他人(ren)正常(chang)工作(zuo)和(he)休息的,養犬人(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qu)主管部門應當建(jian)立養犬(quan)(quan)違法(fa)記錄檔(dang)案,養犬(quan)(quan)人被多次舉報或者處(chu)罰,以(yi)及所養犬(quan)(quan)只傷人的,應當對其養犬(quan)(quan)活(huo)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設立犬(quan)(quan)只收容場(chang)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的(de)犬(quan)(quan)只。

對收容的犬只(zhi),七(qi)日內能查明(ming)養犬人的,應(ying)當立(li)即(ji)通知(zhi)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ming)或者逾期(qi)無(wu)人認領的,按照(zhao)無(wu)主犬只(zhi)處(chu)理。

第二十九(jiu)條 舉(ju)辦(ban)犬只(zhi)展覽活(huo)(huo)動(dong)的,組織者應(ying)當在(zai)活(huo)(huo)動(dong)開始七日前(qian)向活(huo)(huo)動(dong)所(suo)在(zai)地(di)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禁(jin)止在住(zhu)宅區、寫(xie)字樓設(she)立(li)犬只養(yang)殖(zhi)、銷售場所(suo)。

第三十(shi)一條 禁(jin)止冒用、涂改、偽(wei)造(zao)、買(mai)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jian)、證明。

第(di)三十(shi)二條 市(shi)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建(jian)立(li)舉(ju)報(bao)、投訴制(zhi)度。任何組(zu)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的行為,有權向市(shi)、區主管(guan)部門(men)投訴或者舉(ju)報(bao)。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三(san)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登(deng)記(ji)擅自養犬的,由區主管部門(men)責令限期(qi)辦(ban)理登(deng)記(ji),每只處五百元(yuan)罰款;逾(yu)期(qi)未補辦(ban)登(deng)記(ji)的,每只處二(er)千元(yuan)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

第(di)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五千元罰款(kuan),并沒(mei)收(shou)犬只。

第三十五(wu)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si)條、第十五(wu)條規定,逾(yu)(yu)期未(wei)辦理變更、轉讓登(deng)記或者補辦登(deng)記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men)限期改正,并處(chu)二百元罰款(kuan);逾(yu)(yu)期未(wei)改正的,處(chu)五(wu)百元罰款(kuan)。

第(di)三十(shi)六(liu)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十(shi)八(ba)條規定,未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fang)疫機(ji)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ming)的,由區(qu)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gai)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bu)改(gai)正的,可以沒(mei)收犬只。

第三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九條(tiao)、二十條(tiao)規定,有(you)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de),依照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給予(yu)處(chu)罰:

(一)發現犬(quan)只患有、疑似(si)患有狂(kuang)犬(quan)病或者(zhe)其他嚴重(zhong)人畜(chu)共患傳染性疫病,未(wei)立即向市場(chang)監(jian)管部門報告(gao)的;

(二)從事(shi)犬只(zhi)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jia)規定(ding)的動物(wu)防疫(yi)條件(jian)的;

(三)參(can)加展覽、演出(chu)和比賽的(de)(de)犬(quan)只,未按照規定取得(de)市場監管部(bu)門出(chu)具(ju)的(de)(de)檢疫證明的(de)(de)。

第(di)三十八(ba)條 犬(quan)只傷人(ren)的(de),養犬(quan)人(ren)應當(dang)立(li)即(ji)將傷者(zhe)送至醫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支付醫療費用(yong),并依法承擔相(xiang)應的(de)民事責任。區主管部門(men)對養犬(quan)人(ren)處(chu)一千元罰(fa)款。養犬(quan)人(ren)拒絕立(li)即(ji)將傷者(zhe)送至醫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的(de),區主管部門(men)對養犬(quan)人(ren)加處(chu)一千元罰(fa)款。

第(di)三(san)十(shi)九(jiu)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第(di)二(er)十(shi)四條、第(di)二(er)十(shi)五條規定(ding),攜(xie)帶犬(quan)只進(jin)(jin)行戶(hu)外活(huo)動(dong)、進(jin)(jin)入(ru)禁止進(jin)(jin)入(ru)的公共(gong)場所或者限(xian)制犬(quan)只進(jin)(jin)入(ru)的場所的,管理單位可以暫扣其犬(quan)只,由(you)區(qu)主管部門給予警告(gao),并處五百(bai)元罰款。

第四十(shi)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二十(shi)六條(tiao)規定,未對(dui)犬(quan)只實(shi)行拴養或者圈養的(de),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chu)五(wu)千元以(yi)上一萬元以(yi)下(xia)罰款;攜帶烈性(xing)犬(quan)出(chu)戶(hu)未按照規定采取約(yue)束措施(shi)的(de),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chu)一千元以(yi)上五(wu)千元以(yi)下(xia)罰款。

第(di)四(si)十(shi)(shi)一(y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shi)七條(tiao)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zhi)止(zhi)犬吠,被(bei)投訴(su)三次以上的,由區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責(ze)令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情節(jie)嚴重的,區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可(ke)以暫扣其犬只十(shi)(shi)日以下。

第四(si)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九條(tiao)規(gui)定,舉(ju)辦犬只展覽活(huo)動(dong)未向活(huo)動(dong)所在地的(de)區主(zhu)管(guan)部門備案的(de),由(you)區主(zhu)管(guan)部門對組織者處二千元以上(shang)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di)四(si)十(shi)三(san)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shi)條(tiao)規(gui)定,在住(zhu)宅區、寫字(zi)樓設立犬只(zhi)養殖、銷(xiao)售場所的,由(you)區主(zhu)管部門(men)予以(yi)(yi)取(qu)締,并處五千元以(yi)(yi)上(shang)一萬元以(yi)(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四(si)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三(san)十一條規定,冒(mao)用(yong)、涂改(gai)、偽(wei)造(zao)、買賣(mai)養犬登記(ji)證明(ming)的,由區主管部門(men)予以沒收,并處(chu)二千元罰款;冒(mao)用(yong)、涂改(gai)、偽(wei)造(zao)、買賣(mai)犬只(zhi)免(mian)疫證明(ming)或者其他從事犬只(zhi)經營活動相關證件、證明(ming)的,由市場監(jian)管部門(men)依法處(chu)理。

第(di)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men)及其他相(xiang)關部門(men)依(yi)照本條例查處違法行(xing)為時(shi),應(ying)當向(xiang)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bing)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暴(bao)力或者(zhe)以暴(bao)力相威(wei)脅(xie)阻撓執(zhi)法人員執(zhi)行(xing)公(gong)務(wu)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shi)六條(tiao) 主(zhu)管(guan)部(bu)門工作(zuo)人(ren)員未依(yi)照本條(tiao)例規(gui)定履行職(zhi)責或者(zhe)(zhe)濫(lan)用職(zhi)權(quan)、玩(wan)忽職(zhi)守(shou)、徇私(si)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wei)依(yi)法(fa)給(gei)(gei)予處(chu)分或者(zhe)(zhe)由監察機(ji)關依(yi)法(fa)給(gei)(gei)予政(zheng)務處(chu)分;構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fa)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tiao) 當事人(ren)對(dui)行政(zheng)處(chu)罰決(jue)定不(bu)(bu)服的(de),可以依法(fa)申(shen)請(qing)(qing)行政(zheng)復(fu)議或者(zhe)提起行政(zheng)訴訟;逾(yu)期不(bu)(bu)申(shen)請(qing)(qing)行政(zheng)復(fu)議或者(zhe)不(bu)(bu)提起行政(zheng)訴訟,又不(bu)(bu)履行處(chu)罰決(jue)定的(de),由處(chu)罰機關申(shen)請(qing)(qing)人(ren)民法(fa)院(yuan)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ba)條 本條例自2006年(nian)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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