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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了規(gui)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jing)和社會秩(zhi)序,制(zhi)定(ding)本(ben)條例。

第二(er)條 深(shen)圳市行政區域內(nei)養犬登記、免(mian)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li),適用本條例。

軍(jun)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ye)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dan)位因(yin)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de)管理不適用本條(tiao)例。

第三條 養(yang)犬管(guan)理實行養(yang)犬人自律、政府監(jian)管(guan)與公(gong)眾監(jian)督相結合(he)的(de)原(yuan)則。

第四條 市(shi)城(cheng)管和綜(zong)合執法(fa)(fa)部(bu)門(以(yi)下簡稱市(shi)主管部(bu)門)負(fu)責組織(zhi)、協(xie)調(diao)本(ben)條例實施的有(you)關(guan)工(gong)作;區城(cheng)管和綜(zong)合執法(fa)(fa)部(bu)門(以(yi)下簡稱區主管部(bu)門)負(fu)責本(ben)行政區域的養(yang)犬管理(li)工(gong)作。

公安、衛生(sheng)健康、市場監管(guan)等有關部(bu)門按(an)照職責分工(gong),協助做(zuo)好養(yang)犬管(guan)理工(gong)作(zuo)。

第五條(tiao) 社區居(ju)(ju)民委(wei)員會、住宅區業(ye)主委(wei)員會可(ke)以召集居(ju)(ju)民會議、業(ye)主大會就養(yang)犬的有關事項(xiang)依法(fa)制訂公約,并監督(du)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wen)明養(yang)(yang)犬(quan)的(de)宣傳教(jiao)育工(gong)作,為居民養(yang)(yang)犬(quan)提供(gong)相關(guan)咨詢服務(wu)。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全民事(shi)行為能力和固定(ding)住所,且獨(du)戶居(ju)住的居(ju)民,可以養犬(quan)。

單位養犬的(de),應當(dang)有(you)專(zhuan)門場所和安全防護(hu)設施,并(bing)確定專(zhuan)人(ren)負責(ze)犬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犬登(deng)記(ji)制(zhi)度。養犬人(ren)應當到住所所在地(di)的區主管部門申請(qing)養犬登(deng)記(ji)。

未經(jing)登(deng)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de)飼養犬只。

第九(jiu)條 禁(jin)止在(zai)居民住宅區(qu)、商業(ye)區(qu)、工業(ye)區(qu)以(yi)及市(shi)主管部門劃定的其(qi)他禁(jin)止飼(si)養烈性犬的區(qu)域內飼(si)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ju)體品種,由市(shi)場監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di)十(shi)條 飼養(yang)兩只以(yi)上犬只的,應(ying)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zhe)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chu)具居(ju)民委員會或者(zhe)業主委員會同意(yi)飼養(yang)的證明。

第(di)十(shi)一條 對符(fu)合(he)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即(ji)時辦理登(deng)記手續,發放(fang)養犬登(deng)記證及號(hao)牌,并為犬只植入電(dian)子(zi)標簽。

區主管部(bu)門可以(yi)根據便民原則委托(tuo)街道(dao)辦事處(chu)或者其派(pai)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er)條 區(qu)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dang)案(an),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di)址(zhi)及聯系方(fang)式;

(二)犬(quan)只(zhi)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犬登記證(zheng)號碼、發放時(shi)間(jian);

(四)注射預(yu)防狂犬病(bing)疫苗的時間;

(五)市主(zhu)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qi)他事項。

第十三(san)(san)條 養(yang)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fang)式變更的,應當(dang)自變更之日起(qi)三(san)(san)十日內,持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到(dao)住所所在地的區(qu)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ji)。

第(di)十四條 將(jiang)登記犬(quan)只出(chu)售(shou)或者贈(zeng)(zeng)與他(ta)人(ren)的(de),原養(yang)犬(quan)人(ren)、購犬(quan)人(ren)或者受贈(zeng)(zeng)人(ren)應當(dang)在三十日內到區(qu)主管部門辦理(li)過戶登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人遺失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的,應當(dang)自遺失之日起三(san)十日內,到原登(deng)記機構補辦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

第十(shi)六條 犬(quan)只(zhi)死(si)(si)亡或(huo)者(zhe)丟(diu)(diu)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犬(quan)只(zhi)死(si)(si)亡或(huo)者(zhe)丟(diu)(diu)失之日(ri)起三十(shi)日(ri)內到(dao)原登(deng)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ji)。

養犬人放棄所(suo)飼養犬只(zhi)(zhi)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ying)當將犬只(zhi)(zhi)送交犬只(zhi)(zhi)收容場所(suo),并到(dao)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xiao)登記。

第十(shi)七條 市(shi)、區主(zhu)管部門和市(shi)場(chang)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務的(de)電(dian)子信(xin)息(xi)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xin)息(xi)和服務。

街道辦(ban)事(shi)處(chu)或者其派(pai)出機(ji)構應當(dang)將本(ben)社區居民和單位的養犬登記(ji)管理(li)等(deng)事(shi)項向居民公(gong)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di)十八條 實行狂犬(quan)病免費強制(zhi)免疫(yi)(yi)制(zhi)度。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zhao)有(you)關規定,將(jiang)其飼養的(de)犬(quan)只送動(dong)物防疫(yi)(yi)機構(gou)注(zhu)射狂犬(quan)病疫(yi)(yi)苗,取(qu)得犬(quan)只免疫(yi)(yi)證明。

第十(shi)九條(tiao) 市(shi)(shi)、區(qu)主管部門、養犬(quan)(quan)人(ren)、物業管理單位和犬(quan)(quan)只診療機構發現犬(quan)(quan)只患有(you)、疑似患有(you)狂犬(quan)(quan)病或(huo)者其(qi)他(ta)嚴重人(ren)畜(chu)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ying)當立即向市(shi)(shi)場監(jian)管部門報告。

市(shi)場監管部門對疑似患有(you)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立即委(wei)托專(zhuan)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you)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chu)理措施。

患病(bing)犬(quan)只經無害化(hua)處理(li)的,由區主管部門注銷養(yang)犬(quan)登記。

第二十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huo)動(dong)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i)定的動(dong)物(wu)防(fang)疫條件,并接受動(dong)物(wu)防(fang)疫監督機構(gou)的監督檢查(cha)。

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dang)按照規(gui)定(ding)取得市場監管部(bu)門出具的檢疫(yi)證(zheng)明。

第二十一條 犬(quan)只傷人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對傷人犬(quan)只實施(shi)暫(zan)扣,連續進行(xing)醫學觀察七日,以確認是(shi)否患有(you)狂犬(quan)病(bing)。有(you)關(guan)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承(cheng)擔(dan)。

第二十二條 發(fa)生狂犬(quan)病疫情的(de),市、區(qu)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劃定(ding)疫點、疫區(qu),并(bing)依法采取緊急滅犬(quan)等(deng)防治措施,養犬(quan)人應當予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犬(quan)只(zhi)進行戶外活動(dong)時,應(ying)當(dang)由(you)成(cheng)年人牽領(ling),為(wei)犬(quan)只(zhi)攜(xie)(xie)帶(dai)號牌、束(shu)犬(quan)鏈。攜(xie)(xie)犬(quan)人應(ying)當(dang)攜(xie)(xie)帶(dai)養犬(quan)登記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er))犬(quan)只在戶(hu)外(wai)排泄的糞便,攜犬(quan)人應(ying)當立即清除;

(三(san))攜帶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得(de)駕駛員同(tong)意(yi);

(四)攜帶(dai)犬(quan)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止犬(quan)只傷人。

第二十(shi)四(si)條 禁止攜帶犬(quan)只進(jin)入下列場所(suo),但是(shi)盲(mang)人攜帶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殘(can)人攜帶扶助犬(quan)的除外:

(一)除出租(zu)小汽車以外(wai)的其他公共(gong)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ji)關、醫院、學(xue)校、幼(you)兒(er)園及其他少年兒(er)童活(huo)動場所;

(三(san))影劇院、博物館、展(zhan)覽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le)場等公眾文化娛樂(le)場所;

(四)公園(yuan)、社區(qu)公共健身場(chang)所、候車廳、候機室(shi)等公共場(chang)所;

(五)區主(zhu)管部門根據需要劃定(ding)的其他公共場(chang)所(suo)。

上述公共場(chang)所應當以(yi)適當的(de)方式顯著(zhu)標(biao)明禁止犬只進(jin)入,管(guan)(guan)理機構和工作(zuo)人員有責任禁止犬只進(jin)入其(qi)管(guan)(guan)理的(de)公共場(chang)所。

第二十五條 餐廳(ting)、商(shang)店、市場(chang)等經(jing)營單位可以限制犬(quan)只進入其(qi)經(jing)營場(chang)所(suo)。

社區(qu)居民委員(yuan)會、住(zhu)宅區(qu)業主委員(yuan)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zhu)地區(qu)內禁(jin)止遛犬的區(qu)域(yu)。

第二(er)十(shi)六(liu)條 下(xia)列(lie)犬(quan)只,應當(dang)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er))單位飼養的犬只;

(三(san))待(dai)銷售的犬只(zhi)。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xing)犬(quan)(quan)出戶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裝入犬(quan)(quan)籠或者(zhe)為犬(quan)(quan)只戴嘴套、束(shu)犬(quan)(quan)鏈。

第二十七條 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yu)以(yi)制止。

區主管部門(men)應當建立養犬違法(fa)記錄檔案(an),養犬人被多次舉報(bao)或者處(chu)罰,以及所(suo)養犬只傷(shang)人的,應當對(dui)其養犬活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er)十八(ba)條 區主管部門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ze)收容流浪、遺棄(qi)、丟失的犬只。

對(dui)收容(rong)的(de)犬(quan)只,七日內能查明(ming)養犬(quan)人的(de),應(ying)當立即通知養犬(quan)人認領;不能查明(ming)或(huo)者逾期無人認領的(de),按照無主犬(quan)只處理。

第(di)二十九條 舉辦犬只展(zhan)覽(lan)活動(dong)(dong)的,組織(zhi)者應當(dang)在活動(dong)(dong)開始(shi)七日前向(xiang)活動(dong)(dong)所在地(di)的區主管(guan)部門備案。

第(di)三十(shi)條 禁(jin)止在住宅區、寫(xie)字樓設立犬只養殖(zhi)、銷售場所。

第三十一條(tiao)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zao)、買賣與養犬(quan)和從事犬(quan)只經(jing)營活動相關的(de)證(zheng)件(jian)、證(zheng)明。

第三十(shi)二條 市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li)舉(ju)報、投訴制度(du)。任何組織和個人(ren)對違(wei)反(fan)本條例(li)規定的行為,有權向(xiang)市、區(qu)主(zhu)管部門投訴或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ba)條規定(ding),未經登(deng)記(ji)擅(shan)自(zi)養(yang)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qi)(qi)辦(ban)理登(deng)記(ji),每只(zhi)處五百元罰款(kuan);逾期(qi)(qi)未補辦(ban)登(deng)記(ji)的,每只(zhi)處二千元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只(zhi)。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you)區主管部(bu)門處(chu)五(wu)千元罰(fa)款,并沒收(shou)犬只。

第三十(shi)五(wu)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shi)三條(tiao)(tiao)、第十(shi)四(si)條(tiao)(tiao)、第十(shi)五(wu)條(tiao)(tiao)規定,逾(yu)期(qi)未(wei)辦理變(bian)更、轉讓登(deng)記或者補辦登(deng)記的(de),由區主管(guan)部(bu)門限期(qi)改正,并處二百元(yuan)罰款(kuan);逾(yu)期(qi)未(wei)改正的(de),處五(wu)百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將其飼(si)養的(de)(de)犬只送動物(wu)防疫機構注(zhu)射狂(kuang)犬病(bing)疫苗,取得(de)犬只免(mian)疫證明的(de)(de),由區主管部(bu)門責令限期(qi)改正,并(bing)處五百元罰款;逾期(qi)不改正的(de)(de),可以沒(mei)收犬只。

第三(san)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jiu)條、二(er)十條規(gui)(gui)定(ding),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de),依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gui)的(de)規(gui)(gui)定(ding)給予處(chu)罰:

(一)發(fa)現犬只患(huan)(huan)有(you)、疑似患(huan)(huan)有(you)狂(kuang)犬病(bing)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huan)傳染(ran)性疫病(bing),未立即(ji)向市(shi)場監管部門報(bao)告的;

(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dong),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動(dong)物防疫條件(jian)的;

(三)參加展覽(lan)、演出和(he)比(bi)賽的(de)犬只,未按照規(gui)定取得(de)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de)檢(jian)疫證明的(de)。

第(di)三十八條 犬(quan)(quan)只傷人(ren)的(de),養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立即將(jiang)傷者(zhe)送(song)至醫療(liao)(liao)機構(gou)診(zhen)(zhen)治,支付醫療(liao)(liao)費用,并依(yi)法承擔相應(ying)的(de)民事責(ze)任。區主管部(bu)門對養犬(quan)(quan)人(ren)處(chu)一千(qian)元罰(fa)款。養犬(quan)(quan)人(ren)拒絕立即將(jiang)傷者(zhe)送(song)至醫療(liao)(liao)機構(gou)診(zhen)(zhen)治的(de),區主管部(bu)門對養犬(quan)(quan)人(ren)加處(chu)一千(qian)元罰(fa)款。

第(di)三十(shi)(shi)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er)十(shi)(shi)三條、第(di)二(er)(er)十(shi)(shi)四條、第(di)二(er)(er)十(shi)(shi)五條規定,攜帶(dai)犬只(zhi)(zhi)進(jin)行(xing)戶外活動(dong)、進(jin)入(ru)(ru)禁止(zhi)進(jin)入(ru)(ru)的(de)公(gong)共場所或者限制(zhi)犬只(zhi)(zhi)進(jin)入(ru)(ru)的(de)場所的(de),管(guan)理單位(wei)可以暫扣其犬只(zhi)(zhi),由區主管(guan)部門給(gei)予警告,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kuan)。

第四十條 違反(fan)本(ben)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i)定,未對犬(quan)只(zhi)實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由區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chu)(chu)五千(qian)(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一(y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攜(xie)帶烈性犬(quan)出戶未按照規(gui)定采取約束(shu)措(cuo)施(shi)的,由區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chu)(chu)一(yi)千(qian)(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千(qian)(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shi)一條 違反(fan)本條例(li)第二十(shi)七條規定,未(wei)采取有效措施制止(zhi)犬吠,被(bei)投訴三次以(yi)上的,由(you)區主管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五(wu)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門(men)可以(yi)暫扣其(qi)犬只十(shi)日以(yi)下。

第(di)四十(shi)二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九條(tiao)規定,舉辦犬(quan)只展(zhan)覽(lan)活(huo)(huo)動未向活(huo)(huo)動所(suo)在地的(de)區主管部門(men)備案(an)的(de),由區主管部門(men)對(dui)組織者(zhe)處二千元以(yi)上五(wu)千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shi)(shi)三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三十(shi)(shi)條(tiao)規定,在住宅區、寫(xie)字樓(lou)設(she)立犬(quan)只(zhi)養殖(zhi)、銷(xiao)售場所的,由(you)區主管部(bu)門(men)予以(yi)(yi)(yi)取締,并處五(wu)千元以(yi)(yi)(yi)上一(yi)萬(wan)元以(yi)(yi)(yi)下罰款。

第四(si)十(shi)四(si)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shi)一條規定,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買賣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明的(de),由(you)(you)區(qu)主管(guan)部(bu)門予以沒收(shou),并處二千(qian)元罰款;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買賣犬只免疫(yi)證(zheng)明或(huo)者(zhe)其他(ta)從事犬只經營活(huo)動相(xiang)關證(zheng)件、證(zheng)明的(de),由(you)(you)市場監管(guan)部(bu)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bu)門及其(qi)他相關部(bu)門依照(zhao)本(ben)條例查處(chu)違法(fa)行(xing)為時,應當向(xiang)當事人(ren)出示執(zhi)法(fa)證件,并告(gao)知其(qi)法(fa)定權利。

以暴力(li)或者(zhe)以暴力(li)相威(wei)脅阻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wu)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主(zhu)管(guan)部門工作人員未(wei)依(yi)(yi)照(zhao)本條例(li)規定履行職(zhi)責(ze)(ze)或者(zhe)濫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shou)、徇私(si)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yi)(yi)法(fa)給予處分(fen)或者(zhe)由監(jian)察機關依(yi)(yi)法(fa)給予政務(wu)處分(fen);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yi)(yi)法(fa)追究刑(xing)事責(ze)(ze)任。

第四十(shi)七條 當事人對行(xing)政處罰(fa)決(jue)定不(bu)(bu)服(fu)的,可以依法(fa)申(shen)請行(xing)政復(fu)議(yi)或者提(ti)起行(xing)政訴(su)(su)訟;逾期不(bu)(bu)申(shen)請行(xing)政復(fu)議(yi)或者不(bu)(bu)提(ti)起行(xing)政訴(su)(su)訟,又(you)不(bu)(bu)履行(xing)處罰(fa)決(jue)定的,由處罰(fa)機關申(shen)請人民法(fa)院強制(zhi)執(zhi)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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