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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guan)理,維護市容(rong)環境和(he)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he)人身安全,根據有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的(de)規定,結(jie)合(he)成(cheng)都(dou)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在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的養犬(quan)行(xing)為(wei)及對養犬(quan)的管理活動(dong),適用本條例。

警用(yong)、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ke)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yang)犬只的(de),不適(shi)用(yong)本條例。

第(di)三條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的養(yang)犬(quan)管理(li)(li)劃分為(wei)限養(yang)管理(li)(li)區和(he)非限養(yang)管理(li)(li)區。

限(xian)(xian)養(yang)管理區(以下簡稱“限(xian)(xian)養(yang)區”)指成都市(shi)(shi)中心城(cheng)區及(ji)其(qi)他區(市(shi)(shi))縣人民政府(fu)劃(hua)定的限(xian)(xian)養(yang)區域。

非(fei)限養管理區(qu)(以下簡稱(cheng)“非(fei)限養區(qu)”)指(zhi)未被劃定為限養區(qu)的區(qu)域。

第四(si)條(tiao) 養犬管理(li)實行管限結合、基層組織(zhi)參與、社會公眾(zhong)監督(du)、養犬人自律的原(yuan)則。

第(di)五條 成(cheng)都市各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負責本區域內(nei)條例的組(zu)織實(shi)施。各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應當(dang)建立養犬管理協(xie)調工作機(ji)制。

公安機關(guan)負責成都市行(xing)政(zheng)(zheng)區域內的養(yang)犬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工(gong)作,具體負責限養(yang)區內犬只的登記和(he)年(nian)檢(jian),查處違法養(yang)犬,收容處置(zhi)流浪犬、狂犬、傷(shang)人犬。

動物(wu)防疫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負(fu)責(ze)獸用狂犬病疫苗(miao)的(de)(de)組織和供應, 犬類(lei)的(de)(de)預防接種、登(deng)記,免疫證(zheng)的(de)(de)發放,犬類(lei)狂犬病疫情(qing)的(de)(de)監(jian)測。

城(cheng)市(shi)管(guan)理部(bu)門負責查處敞(chang)放犬(quan)只,違(wei)法攜(xie)帶犬(quan)只進入公(gong)(gong)共(gong)場所、公(gong)(gong)共(gong)綠地(di)等(deng)影響(xiang)市(shi)容環境(jing)的行為(wei)。

工商、衛(wei)生、房管(guan)、教育(yu)、林業(ye)和園林等行政管(guan)理部門按照(zhao)各自的職責協(xie)助(zhu)做好相關(guan)工作。

非(fei)限養(yang)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ban)事處(chu)負責(ze)本區域內的犬只登記等(deng)相關工(gong)作。

第六條 公安(an)機關(guan)可以委托符合法(fa)(fa)律、法(fa)(fa)規規定(ding)(ding)條件的(de)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de)具體(ti)事務,具體(ti)辦法(fa)(fa)由市人民(min)政府制定(ding)(ding)。

第七條 居(ju)民(min)(min)委(wei)員會(hui)(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hui)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zhan)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理工(gong)作,在本區域內開展(zhan)依法、文明養(yang)(yang)犬(quan)(quan)宣(xuan)傳(chuan)教育;接受居(ju)民(min)(min)的(de)舉(ju)報、投訴;對違法養(yang)(yang)犬(quan)(quan)行為(wei)予以制止,并(bing)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gao);調解因養(yang)(yang)犬(quan)(quan)引(yin)起的(de)糾紛。

居民委(wei)員會、村民委(wei)員會以及(ji)居民住宅小區(qu)(qu)業主大會可(ke)以依法就本區(qu)(qu)域內有關養犬事(shi)項制(zhi)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居民住(zhu)宅小(xiao)區(qu)物業(ye)管理單位應當(dang)協(xie)助有(you)關部門開(kai)展養犬管理工(gong)作(zuo)。

養犬行業協會(hui)應當(dang)加強行業自律,協助(zhu)有關行政管(guan)理部門(men)開展(zhan)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dou)市實行養犬信息化(hua)管理(li)。

第九(jiu)條 成都(dou)市行(xing)政區域(yu)內實行(xing)犬(quan)只(zhi)強制免疫(yi)制度(du)。養犬(quan)人應當將犬(quan)只(zhi)送動物疫(yi)病(bing)預(yu)防控制機構或者取(qu)得資質的(de)動物診療機構進行(xing)狂犬(quan)病(bing)等疾病(bing)的(de)免疫(yi),取(qu)得犬(quan)只(zhi)免疫(yi)證明。

第十條(tiao) 犬只傷害(hai)他人的(de),養犬人應當(dang)立即將被傷害(hai)人送醫療衛(wei)生機構(gou)診(zhen)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后(hou),依法承(cheng)擔責任。

第十一條 養犬(quan)人和動物(wu)診療(liao)機構發(fa)現犬(quan)只疑似患(huan)有狂犬(quan)病或者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的(de),應當立(li)即向動物(wu)防疫(yi)監督(du)管理(li)(li)部門報告(gao),并(bing)協助進行檢疫(yi)和無害化(hua)處理(li)(li)。

第十(shi)二條 動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li)部(bu)門對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人畜(chu)共(gong)患(huan)傳染(ran)性疾(ji)病的(de)犬(quan)只,應當(dang)立即委托專業機(ji)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和(he)死亡的(de)犬(quan)只,應當(dang)依法采(cai)取無(wu)害化處理(li)措施。

第(di)十三條(tiao) 開辦犬只養(yang)殖場、犬只交易(yi)市場,或(huo)者為犬只、服務的(de)(de)診療、美容機(ji)構等從(cong)事與犬只相(xiang)關(guan)經營活動的(de)(de),應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de)(de)動物(wu)防疫(yi)條(tiao)件,并辦理工(gong)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zai)辦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nei),到所在(zai)地的區(市(shi))縣公安機(ji)關備案。

第十四條 舉辦(ban)犬(quan)只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de),應(ying)當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后,在活動開(kai)始20日前到舉辦(ban)地的(de)區(市)縣(xian)公(gong)安機關辦(ban)理(li)審批(pi)手續。

第十五條 交(jiao)易(yi)犬只應當在規定(ding)的交(jiao)易(yi)市場(chang)進行(xing)(xing)。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bu)得占用道(dao)路、橋(qiao)梁(liang)、人行(xing)(xing)天橋(qiao)、地下通道(dao)、住宅小區等公共場(chang)所交(jiao)易(yi)犬只。

交易(yi)的犬只應(ying)當具備有效(xiao)的動物(wu)免疫(yi)證明或檢(jian)驗檢(jian)疫(yi)證明。

第(di)十六條 市和區(qu)(市)縣人民(min)政(zheng)府可以設立犬只收容處置機構。

第(di)十七條 犬只收(shou)容處置機構對收(shou)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規定(ding)處理: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暫養處(chu)置;

(二)對流浪犬(quan)進(jin)行收容(rong)處置;

(三)對捕捉的(de)犬只進行無害(hai)化處(chu)理。

犬只(zhi)收(shou)(shou)容處置(zhi)機構收(shou)(shou)容的犬只(zhi),自收(shou)(shou)容之(zhi)日起15 日內(nei)沒有被(bei)認領的,按(an)照無主犬只(zhi)處理。

第(di)十八條 禁止在機(ji)關辦公(gong)區、醫院、幼兒園、學(xue)校(xiao)教學(xue)區和(he)學(xue)生宿舍區、單位(wei)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yang)犬。

第十九條(tiao) 對于違法養犬(quan)行為,任何(he)單(dan)位或(huo)個人有(you)權進行勸(quan)阻、舉報和投訴。

公(gong)(gong)安機關、城市(shi)管(guan)(guan)理(li)部門、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guan)(guan)理(li)部門以及犬只(zhi)收容處置機構應當(dang)公(gong)(gong)布受(shou)理(li)舉(ju)(ju)報(bao)、投訴的(de)電(dian)話、信箱、電(dian)子郵箱,接到舉(ju)(ju)報(bao)、投訴后應當(dang)登記,及時處理(li),并將(jiang)處理(li)情況告知(zhi)舉(ju)(ju)報(bao)人(ren)、投訴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di)二十條(tiao) 限養(yang)區內養(yang)犬戶每戶限養(yang)l 只犬;盲(mang)人(ren)和肢體重殘人(ren)每人(ren)限養(yang)1只導盲(mang)犬或扶(fu)助犬。

母(mu)犬(quan)繁(fan)殖幼犬(quan)的,養犬(quan)人應當在(zai)幼犬(quan)4個月(yue)內妥善處置(zhi)。

第二十(shi)一條 禁止(zhi)個人飼養(yang)烈性犬(quan)(quan)、大型(xing)犬(quan)(quan)。

單位(wei)因護衛(wei)等工作需要飼(si)(si)養烈性犬(quan)只(zhi)或飼(si)(si)養多只(zhi)犬(quan)只(zhi)的,應當(dang)報所在地(di)的區(市)、縣公安機(ji)關批準。

烈性犬(quan)、大(da)型(xing)犬(quan)的品種目錄,由(you)動物防(fang)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gong)(gong)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gong)(gong)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區內(nei)養犬(quan),養犬(quan)人(ren)必須攜犬(quan)只免(mian)疫(yi)證(zheng)明(ming),在30日內(nei)到飼(si)養地(di)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ban)證(zheng)。

第二十三條 申請養(yang)犬登記(ji)的單位(wei),應當符(fu)合下(xia)列(lie)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yan)等合(he)理用(yong)途(tu);

(二)有健全的養犬(quan)管理制(zhi)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you)安全牢固的(de)犬(quan)籠、犬(quan)舍和圍墻等圈(quan)養設(she)施。

第二(er)十(shi)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ge)人,應當具備下列(lie)條件:

(一)具有成(cheng)都市常(chang)住(zhu)(zhu)戶口或者(zhe)暫住(zhu)(zhu)成(cheng)都市的合(he)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

(三)有獨立固(gu)定的住所;

(四)符(fu)合養(yang)犬的(de)其他規(gui)定。

第二十五(wu)條 申(shen)請人應當按(an)照下列規定到飼養地(di)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di)點辦理犬(quan)只(zhi)登記:

(一)單(dan)位(wei)申請養犬的,持單(dan)位(wei)主體資格(ge)證明、單(dan)位(wei)法定代(dai)表人身份(fen)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qing)單(dan)以及符合本(ben)條(tiao)(tiao)(tiao)例(li)第二十三條(tiao)(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tiao)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ge)人申請養犬(quan)(quan)的(de),應當攜(xie)帶犬(quan)(quan)只并持養犬(quan)(quan)人身份證明(ming)(ming)、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ming)(ming)以及(ji)符(fu)合本條例(li)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de)相關證明(ming)(ming)。

第二(er)十(shi)六條(tiao)(tiao)(tiao) 公安(an)派出所對于符(fu)合(he)本條(tiao)(tiao)(tiao)例第二(er)十(shi)三、第二(er)十(shi)四條(tiao)(tiao)(tiao)規定的,應當予以登(deng)(deng)記(ji)并發放《養犬(quan)登(deng)(deng)記(ji)證》和犬(quan)只標識牌;對于不符(fu)合(he)條(tiao)(tiao)(tiao)件的,不予登(deng)(deng)記(ji),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3日內將(jiang)犬(quan)只自(zi)行(xing)處置。

第二十七條 公安(an)機關(guan)應當建立犬只登(deng)記(ji)電子檔案,記(ji)載下(xia)列內(nei)容(rong):

(一)養犬人姓(xing)名(ming)或者名(ming)稱(cheng)、地(di)址、聯系方式(shi);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yang)犬登(deng)記證》號碼(ma)、發(fa)(fa)放時間,以及《養(yang)犬登(deng)記證》、犬只(zhi)身份標識的換發(fa)(fa)、補(bu)發(fa)(fa)等情況;

(四(si))養犬登記(ji)續期(qi)、變更、注銷等情(qing)況;

(五)犬只(zhi)免疫情況;

(六)犬只管(guan)理服務費的繳納情(qing)況;

(七)其(qi)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有效(xiao)期為1年(nian)。養犬(quan)(quan)人應當在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期限屆滿(man)前30日內(nei)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年(nian)檢。逾期未年(nian)檢的(de),注銷《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

第(di)二(er)十九條 養犬(quan)人(ren)的姓名(ming)、住址變更(geng)的,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30日內到飼(si)養地公安(an)派出所辦理變更(geng)登(deng)記。

養(yang)犬入遺(yi)失《養(yang)犬登記(ji)證(zheng)》或犬只(zhi)標識牌的,應當自遺(yi)失之日起(qi)30日內到原登記(ji)機關(guan)申請補辦(ban)。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wang)或者失(shi)蹤(zong)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wang)或者失(shi)蹤(zong)之日起30日內到(dao)登記機關辦理注(zhu)銷(xiao)手續。未辦理注(zhu)銷(xiao)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養(yang)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棄(qi)所飼養(yang)犬(quan)只(zhi)(zhi)(zhi)且無法(fa)自行安置(zhi)的(de),應將犬(quan)只(zhi)(zhi)(zhi)送(song)交犬(quan)只(zhi)(zhi)(zhi)收(shou)容(rong)處置(zhi)機(ji)構,并到原登記(ji)機(ji)關辦理(li)注銷手續(xu)。

第三十一條 養犬(quan)(quan)(quan)人應當每年繳納犬(quan)(quan)(quan)只(zhi)管理服務費。犬(quan)(quan)(quan)只(zhi)管理服務費用(yong)于犬(quan)(quan)(quan)只(zhi)管理工作,具體辦法(fa)由市(shi)人民政府制(zhi)定。

第三(san)十二(er)條 養犬人應(ying)當對犬只拴養或(huo)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zheng)常生活時,養(yang)犬人應(ying)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養犬人不得虐待(dai)或者(zhe)遺(yi)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將犬(quan)(quan)只裝(zhuang)入犬(quan)(quan)籠(long)、犬(quan)(quan)袋或(huo)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quan)(quan)繩(sheng)牽(qian)領(ling);

(二)為(wei)犬只佩(pei)戴標識牌;

(三)避讓(rang)老(lao)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er)童;

(四(si))對犬只糞便即時清(qing)除;

(五)及時(shi)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zuo)除小(xiao)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xie)犬

乘坐小(xiao)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de)駕駛員的同意。

第(di)三十(shi)四條 下(xia)列區域禁止攜犬只進入(ru):

(一)機關(guan)辦公區、醫院、學校(xiao)、幼兒園(yuan);

(二)影(ying)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tu)書館、少年(nian)宮(gong)、體育(yu)場館;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zong)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jie)區、候(hou)車室(shi)、候(hou)機室(shi)、商(shang)場;

(五(wu))其他禁止攜(xie)帶犬只進(jin)入的公共場所。

盲(mang)人(ren)攜帶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ren)攜帶扶(fu)助犬(quan)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wu)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九條規(gui)定(ding),未依(yi)法對犬只實(shi)施免疫的(de),由(you)動物(wu)防疫監督管(guan)理(li)部門依(yi)照動物(wu)防疫相關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ding)處罰,并對所查獲犬只實(shi)施免疫。

第三(san)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條(tiao)規定,不(bu)及時將(jiang)被傷(shang)害人送診(zhen)或(huo)不(bu)先(xian)行墊付醫療費的,由公安機關(guan)予以(yi)警告,并可以(yi)對單(dan)位處(chu)1000元(yuan)以(yi)上5000元(yuan)以(yi)下(xia)罰款,對個人可以(yi)處(chu)100元(yuan)以(yi)上500元(yuan)以(yi)下(xia)罰款。情(qing)節(jie)嚴重的,強(qiang)制收容(rong)犬(quan)只,注銷(xiao)《養證》。、

第(di)三(san)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一(yi)條規定,未及時報(bao)告疫情的,由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dui)單位處(chu)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kuan)。情節重的,由公安機(ji)關強制收容(rong)犬只(zhi),注銷《養犬登記(ji)證》。

第(di)三十(shi)八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十(shi)三條(tiao)、第(di)十(shi)五條(tiao)規定,違(wei)法(fa)從事(shi)犬只交易等(deng)經營(ying)活動(dong)的,由工商行(xing)政管理(li)部門或者城市(shi)管理(li)部門依法(fa)處理(li)。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予以(yi)處罰(fa)。

第三十(shi)九條(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十(shi)八條(tiao)(tiao)、第二十(shi)條(tiao)(tiao)、第二十(shi)一(yi)條(tiao)(tiao)規(gui)定(ding)之(zhi)一(yi)的,由(you)公(gong)安機(ji)關強制收(shou)容犬只(zhi),并對(dui)單(dan)位(wei)處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對(dui)個人處50元(yuan)以(yi)上200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

第四十(shi)(shi)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li)第二(er)十(shi)(shi)二(er)條(tiao)、第二(er)十(shi)(shi)八(ba)條(tiao)、第二(er)十(shi)(shi)九條(tiao)規定的(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給(gei)予警告,責(ze)令限期辦(ban)(ban)理《養犬登記證》,15日內逾期未(wei)辦(ban)(ban)理的(de),強制(zhi)收容犬只(zhi)。

第四十一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二(er)(er)條(tiao)(tiao)第一款(kuan)規定的,由(you)城市管理(li)部門責(ze)令改正,并可處(chu)50元(yuan)以(yi)上200元(yuan)以(yi)下(xia)(xia)罰(fa)款(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強制收容犬只;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二(er)(er)條(tiao)(tiao)第二(er)(er)款(kuan)規定的,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處(chu)100元(yuan)以(yi)上500以(yi)下(xia)(xia)罰(fa)款(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強制收容犬只;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二(er)(er)條(tiao)(tiao)第三款(kuan)規定,遺棄犬只的,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對單位處(chu)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xia)(xia)罰(fa)款(kuan),對個(ge)人處(chu)200元(yuan)以(yi)上1000元(yuan)以(yi)下(xia)(xia)罰(fa)款(kuan)。

第四十二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tiao)第(四)項(xiang)規定(ding)的(de),由(you)城(cheng)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de)(de),由城市管理(li)部門(men)責令其改(gai)正(zheng),并可(ke)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xia)罰款。對于(yu)不聽勸阻的(de)(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強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條 養(yang)犬人因(yin)違(wei)反本條例(li),被公安(an)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yang)犬登記(ji)證》的(de),在5年內不得申辦養(yang)犬登記(ji)。

第四十五條 行政(zheng)機(ji)關工(gong)作(zuo)人員濫(lan)用職(zhi)權(quan)、徇私舞(wu)弊、玩忽職(zhi)守的(de),依(yi)法(fa)給(gei)予行政(zheng)處分;構(gou)成(cheng)犯罪的(de),依(yi)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di)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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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47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2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