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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加強(qiang)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huan)境和(he)公(gong)共秩序,保障(zhang)公(gong)民健康和(he)人(ren)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結合成(cheng)都市實(shi)際(ji),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xing)政區(qu)域(yu)內的養犬行(xing)為(wei)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ben)條例。

警(jing)用(yong)、搜救(jiu)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xu)要飼(si)養犬只的,不適(shi)用(yong)本條(tiao)例。

第(di)三條(tiao) 成都(dou)市行政區域(yu)的養(yang)犬管(guan)理(li)劃分為限(xian)養(yang)管(guan)理(li)區和非限(xian)養(yang)管(guan)理(li)區。

限養管理區(qu)(以下簡(jian)稱“限養區(qu)”)指成都市中心城區(qu)及其(qi)他區(qu)(市)縣人民政府劃定(ding)的限養區(qu)域。

非限養管理(li)區(以下簡(jian)稱“非限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 養(yang)犬管理(li)實行管限結合、基層組織(zhi)參與(yu)、社會公眾監督(du)、養(yang)犬人自律(lv)的原(yuan)則。

第五(wu)條 成都(dou)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條例的組(zu)織實(shi)施。各級人民政府應(ying)當(dang)建立養犬管理(li)協調工作(zuo)機(ji)制。

公安機(ji)關負(fu)(fu)責(ze)成都市行政(zheng)區域內的養(yang)犬(quan)(quan)行政(zheng)管理(li)工(gong)作,具(ju)體負(fu)(fu)責(ze)限養(yang)區內犬(quan)(quan)只的登(deng)記和年檢,查處(chu)(chu)違法(fa)養(yang)犬(quan)(quan),收容處(chu)(chu)置流(liu)浪(lang)犬(quan)(quan)、狂犬(quan)(quan)、傷人犬(quan)(quan)。

動物(wu)防(fang)(fang)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de)組織和供應, 犬類的(de)預防(fang)(fang)接種、登記,免疫證的(de)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qing)的(de)監(jian)測。

城市管理部門(men)負責查處敞放(fang)犬(quan)只,違(wei)法攜帶犬(quan)只進入公(gong)(gong)共(gong)場所(suo)、公(gong)(gong)共(gong)綠(lv)地等影響(xiang)市容環境的行(xing)為。

工(gong)商、衛生、房管(guan)、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xing)政管(guan)理部(bu)門按照各自(zi)的職(zhi)責(ze)協(xie)助做好相關工(gong)作(zuo)。

非限養區的鄉鎮人民政府(fu)、街(jie)道辦事(shi)處(chu)負(fu)責本(ben)區域內的犬只登記等相關(guan)工作。

第(di)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fa)(fa)律、法(fa)(fa)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具體辦法(fa)(fa)由市(shi)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hui)(hui)、村民委員會(hui)(hui)應當(dang)協助有關行政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開展養犬(quan)管(guan)(guan)理(li)工(gong)作,在本區域內開展依法、文(wen)明養犬(quan)宣(xuan)傳教(jiao)育;接(jie)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quan)行為予以制(zhi)止,并(bing)向有關行政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報告;調解因養犬(quan)引起的糾(jiu)紛。

居民委員會、村(cun)民委員會以及居民住宅小(xiao)區(qu)業主(zhu)大會可(ke)以依法(fa)就本區(qu)域(yu)內有關(guan)養犬事項制(zhi)定公約,并組織實(shi)施。

居民住宅(zhai)小區物業(ye)管理(li)單(dan)位應(ying)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li)工作。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lv),協助有關行政(zheng)管理部門開展(zhan)工作(zuo)。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實行養犬信息化管(guan)理(li)。

第(di)九條(tiao) 成(cheng)都市行政區(qu)域(yu)內實行犬(quan)只(zhi)強制(zhi)免疫(yi)(yi)制(zhi)度。養犬(quan)人(ren)應當將犬(quan)只(zhi)送(song)動物(wu)疫(yi)(yi)病預防控制(zhi)機構(gou)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wu)診(zhen)療(liao)機構(gou)進行狂犬(quan)病等(deng)疾病的免疫(yi)(yi),取得犬(quan)只(zhi)免疫(yi)(yi)證明(ming)。

第十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ying)當立即將被傷害人(ren)送醫療衛生(sheng)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fei)后(hou),依法(fa)承擔(dan)責任。

第十一條 養犬(quan)人和(he)(he)動(dong)物診(zhen)療機構發(fa)現犬(quan)只疑似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或者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的,應當(dang)立即向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guan)理(li)部門(men)報告,并協助進(jin)行檢疫和(he)(he)無害化(hua)處(chu)理(li)。

第(di)十二條 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quan)病(bing)(bing)、人畜共患傳(chuan)染性疾病(bing)(bing)的犬(quan)只,應當(dang)立即委托專業機(ji)構(gou)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quan)病(bing)(bing)和死亡的犬(quan)只,應當(dang)依法采取無害(hai)化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開辦(ban)犬(quan)只(zhi)養殖場、犬(quan)只(zhi)交易市場,或者(zhe)為犬(quan)只(zhi)、服務的診療、美容機構等從事(shi)與犬(quan)只(zhi)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符合(he)法律(lv)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yi)條件,并辦(ban)理工(gong)商登(deng)記。

經營(ying)者應(ying)當在辦理工(gong)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suo)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shi)四條(tiao) 舉辦(ban)犬只(zhi)展(zhan)覽、比(bi)賽、表演等活(huo)動的(de),應(ying)當經(jing)動物疫病預防控(kong)制機構(gou)檢疫合格(ge)后,在(zai)活(huo)動開始20日前(qian)到舉辦(ban)地的(de)區(市)縣公安機關(guan)辦(ban)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yi)犬(quan)只應當在規定的交易(yi)市場進行。任何單位和個(ge)人不得占(zhan)用道(dao)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dao)、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交易(yi)犬(quan)只。

交易的犬只應當具備有效的動物(wu)免疫證明(ming)(ming)或檢(jian)驗檢(jian)疫證明(ming)(ming)。

第十六條 市和(he)區(qu)(市)縣人民(min)政府(fu)可以設立犬只收容(rong)處(chu)置(zhi)機(ji)構。

第十七條 犬(quan)(quan)只收(shou)容處置機構對收(shou)容的犬(quan)(quan)只按照(zhao)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暫養處置;

(二(er))對(dui)流浪犬進行(xing)收容處(chu)置;

(三(san))對捕捉(zhuo)的犬只(zhi)進行無害化處理。

犬只收(shou)容(rong)處置(zhi)機構(gou)收(shou)容(rong)的犬只,自收(shou)容(rong)之日(ri)起15 日(ri)內沒(mei)有被認領的,按(an)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di)十八(ba)條 禁(jin)止在機(ji)關辦(ban)公區、醫院(yuan)、幼(you)兒園、學(xue)校教學(xue)區和(he)學(xue)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dui)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he)投訴。

公(gong)安機關、城市管(guan)理(li)(li)部門、動物防(fang)疫監督管(guan)理(li)(li)部門以(yi)及犬只收容處置機構應當公(gong)布受理(li)(li)舉報、投(tou)訴(su)(su)的(de)電話、信箱(xiang)、電子郵箱(xiang),接到舉報、投(tou)訴(su)(su)后應當登(deng)記(ji),及時處理(li)(li),并(bing)將處理(li)(li)情況告知舉報人(ren)、投(tou)訴(su)(su)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er)十條 限養(yang)區內(nei)養(yang)犬(quan)戶(hu)每(mei)戶(hu)限養(yang)l 只犬(quan);盲人和肢(zhi)體(ti)重殘人每(mei)人限養(yang)1只導盲犬(quan)或扶助犬(quan)。

母(mu)犬(quan)繁殖幼(you)犬(quan)的,養犬(quan)人應當在(zai)幼(you)犬(quan)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di)二十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

單位(wei)因護衛(wei)等(deng)工作需要飼養(yang)烈性犬只或飼養(yang)多只犬只的,應(ying)當報所(suo)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zhun)。

烈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的品(pin)種目錄,由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gong)安機關確(que)定,并向社會公(gong)布。

第(di)二(er)十二(er)條 限(xian)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養(yang)犬(quan)人必(bi)須攜犬(quan)只免疫(yi)證明,在30日內到(dao)飼養(yang)地的公安(an)派出所(suo)登(deng)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tiao) 申(shen)請養犬登(deng)記(ji)的單位(wei),應當符合下(xia)列(lie)條(tiao)件:

(一(yi))有看護財物(wu)、表演(yan)等合理用途(tu);

(二)有(you)健(jian)全的(de)養犬管理制(zhi)度;

(三)有(you)專人(ren)管理;

(四)有安(an)全牢固(gu)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quan)養設施。

第二十(shi)四(si)條 申請養犬(quan)登記的(de)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成(cheng)都市常住(zhu)戶口(kou)或者暫住(zhu)成(cheng)都市的(de)合法證明;

(二(er))具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固(gu)定(ding)的住所(suo);

(四)符合養犬(quan)的其他規定(ding)。

第(di)二十(shi)五條 申請人(ren)應(ying)當按照下列(lie)規定到飼(si)養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或(huo)指定地點辦理(li)犬只登(deng)記(ji):

(一)單位(wei)申(shen)請(qing)養犬(quan)(quan)的,持單位(wei)主體資格證明(ming)、單位(wei)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ming)、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ming)、犬(quan)(quan)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第二十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相關證明(ming);

(二)個人申(shen)請養犬的,應當攜(xie)帶犬只(zhi)并持養犬人身份證(zheng)明、犬只(zhi)免疫(yi)證(zheng)明以(yi)及符(fu)合本條(tiao)例第(di)二十四條(tiao)規(gui)定條(tiao)件的相關證(zheng)明。

第(di)(di)二十六條 公(gong)安派出所(suo)對于符合本條例(li)第(di)(di)二十三、第(di)(di)二十四條規(gui)定(ding)的,應當予以登(deng)記(ji)(ji)并發放《養犬(quan)登(deng)記(ji)(ji)證》和(he)犬(quan)只(zhi)(zhi)標識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deng)記(ji)(ji),并說明理由,告(gao)知申請人(ren)在3日內將犬(quan)只(zhi)(zhi)自行(xing)處置。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ji)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dang)案,記載下列(lie)內容(rong):

(一(yi))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lian)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pin)種(zhong)、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te)征和照片;

(三)《養犬(quan)登記證(zheng)》號(hao)碼、發放(fang)時間,以及《養犬(quan)登記證(zheng)》、犬(quan)只(zhi)身(shen)份標識(shi)的(de)換發、補發等情況;

(四(si))養犬登記續期(qi)、變(bian)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qing)況;

(六)犬只(zhi)管理服務費的繳納(na)情(qing)況(kuang);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tiao) 《養犬登記證(zheng)》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年檢(jian)。逾期未(wei)年檢(jian)的,注銷(xiao)《養犬登記證(zheng)》。

第(di)二十九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zhu)址變(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30日內到(dao)飼養地公安(an)派(pai)出所辦理變(bian)更登記。

養(yang)犬(quan)入遺(yi)(yi)失(shi)《養(yang)犬(quan)登記證》或犬(quan)只標識牌的,應當自遺(yi)(yi)失(shi)之(zhi)日(ri)起30日(ri)內(nei)到原登記機關申(shen)請補辦。

第三十(shi)條 犬(quan)(quan)只死亡或(huo)者失(shi)(shi)蹤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dang)自(zi)犬(quan)(quan)只死亡或(huo)者失(shi)(shi)蹤之(zhi)日起(qi)30日內到登(deng)記機(ji)關辦(ban)理(li)注銷(xiao)手(shou)續。未辦(ban)理(li)注銷(xiao)手(shou)續的(de),不得再次養(yang)犬(quan)(quan)。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quan)只(zhi)(zhi)且無(wu)法自行安置(zhi)的,應將犬(quan)(quan)只(zhi)(zhi)送交(jiao)犬(quan)(quan)只(zhi)(zhi)收容處置(zhi)機構,并到原(yuan)登(deng)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san)十一條 養犬(quan)人應當每年繳納(na)犬(quan)只(zhi)管理(li)服(fu)務(wu)(wu)費。犬(quan)只(zhi)管理(li)服(fu)務(wu)(wu)費用(yong)于犬(quan)只(zhi)管理(li)工作(zuo),具體辦法由市(shi)人民政(zheng)府制(zhi)定。

第三十二條 養(yang)犬人應當對(dui)犬只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妥(tuo)善管理(li)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ren)正常生活時,養犬人(ren)應(ying)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以制(zhi)止。

養犬人(ren)不得(de)虐待或者遺棄犬只(zhi)。

第三十三條(tiao) 養(yang)犬人(ren)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quan)只裝入犬(quan)籠、犬(quan)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wei)能力人使用犬(quan)繩牽領;

(二(er))為犬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bi)讓老(lao)年人、殘疾人、孕婦(fu)和(he)兒(er)童;

(四(si))對(dui)犬只糞便(bian)即時清(qing)除;

(五)及時制(zhi)止犬吠和(he)犬只攻擊行人的(de)行為(wei);

(六)不得(de)乘(cheng)坐除(chu)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gong)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坐(zuo)小型出租汽車時(shi),應征(zheng)得駕(jia)駛員的(de)同意。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ji)關辦公區(qu)、醫院、學校(xiao)、幼兒園;

(二(er))影劇院、博物(wu)館、美術館、圖(tu)書館、少(shao)年宮、體育場館;

(三)文物保護(hu)單位、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qu)、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zhi)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chang)所。

盲(mang)(mang)人攜(xie)帶(dai)導盲(mang)(mang)犬和(he)肢體重殘人攜(xie)帶(dai)扶助(zhu)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san)十五(wu)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九條規定,未(wei)依(yi)法對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的,由動物(wu)防(fang)疫(yi)(yi)監督管理(li)部門依(yi)照動物(wu)防(fang)疫(yi)(yi)相(xiang)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對所查獲(huo)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

第三(san)十(shi)六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shi)條規(gui)定,不及時(shi)將被傷害人(ren)送診或不先行墊付醫療費(fei)的,由公安機關予以(yi)警告,并可以(yi)對(dui)單位(wei)處1000元以(yi)上5000元以(yi)下罰款,對(dui)個人(ren)可以(yi)處100元以(yi)上500元以(yi)下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強(qiang)制收容犬只,注銷《養證》。、

第三(san)十七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一條(tiao)(tiao)規定,未(wei)及時報告(gao)疫情的,由(you)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dui)單位處2000元(yuan)以(yi)上5000元(yuan)以(yi)下(xia)罰款,對(dui)個人處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xia)罰款。情節重的,由(you)公安機關(guan)強制收(shou)容犬(quan)只,注銷《養犬(quan)登(deng)記證》。

第三(san)十(shi)八條(tiao) 違(wei)(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shi)三(san)條(tiao)、第十(shi)五條(tiao)規(gui)定,違(wei)(wei)法(fa)從事犬只交易(yi)等經營活動(dong)的,由(you)工商行政管理部(bu)門(men)或者城市管理部(bu)門(men)依法(fa)處理。

違(wei)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de),由公安機(ji)關依照相(xiang)關法規予(yu)以處罰。

第(di)三十九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八條(tiao)、第(di)二(er)十條(tiao)、第(di)二(er)十一條(tiao)規定之一的(de),由公安(an)機關強制收容(rong)犬只,并對單位處(chu)500元(yuan)以(yi)上(shang)2000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對個人處(chu)50元(yuan)以(yi)上(shang)200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

第四十(shi)(shi)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二(er)(er)十(shi)(shi)二(er)(er)條、第二(er)(er)十(shi)(shi)八條、第二(er)(er)十(shi)(shi)九(jiu)條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給予警(jing)告(gao),責令(ling)限期辦(ban)理《養犬登記證(zheng)》,15日內逾期未辦(ban)理的,強制收容(rong)犬只(zhi)。

第(di)四十一條(tiao)(tiao) 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條(tiao)(tiao)第(di)一款(kuan)(kuan)(kuan)規(gui)(gui)定的(de),由(you)(you)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改正(zheng),并可處(chu)50元以上200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ji)關強制收容犬只(zhi)(zhi);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條(tiao)(tiao)第(di)二款(kuan)(kuan)(kuan)規(gui)(gui)定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ji)關處(chu)100元以上500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de)強制收容犬只(zhi)(zhi);違(wei)(wei)反(fan)本條(tiao)(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條(tiao)(tiao)第(di)三(san)款(kuan)(kuan)(kuan)規(gui)(gui)定,遺棄犬只(zhi)(zhi)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ji)關對單位(wei)處(chu)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對個人處(chu)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

第四十(shi)二(er)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三(san)(san)十(shi)三(san)(san)條(tiao)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ke)處50元(yuan)(yuan)以上2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

第(di)四(si)十(shi)三條 違反(fan)本(ben)條例(li)第(di)三十(shi)四(si)條規定的(de),由(you)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其改(gai)正,并(bing)可處50元以(yi)上(shang)200元以(yi)下罰款。對于不聽勸阻的(de),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

第四十四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ren)因違反本(ben)條例,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zhi)、注銷(xiao)《養(yang)(yang)犬(quan)登記(ji)證》的(de),在5年內不得申辦養(yang)(yang)犬(quan)登記(ji)。

第四(si)十(shi)五條 行政機(ji)關工作(zuo)人員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yu)行政處分(fen);構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si)十六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2010年(nian)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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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