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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tiao) 為加強養犬(quan)管理,維護市(shi)容環境和公(gong)共秩序,保障公(gong)民(min)健康(kang)和人身(shen)安(an)全,根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結合成(cheng)都市(shi)實際,制定本(ben)條(tiao)例。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nei)的養犬行為及(ji)對養犬的管理活(huo)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犬只(zhi)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gou)等(deng)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yang)犬只(zhi)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di)三條 成都市行政(zheng)區域的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劃分為限養(yang)(yang)管理區和非限養(yang)(yang)管理區。

限(xian)養管(guan)理區(qu)(qu)(以下簡(jian)稱“限(xian)養區(qu)(qu)”)指成都(dou)市中心城區(qu)(qu)及其他區(qu)(qu)(市)縣人(ren)民政府劃定的限(xian)養區(qu)(qu)域(yu)。

非限(xian)養(yang)(yang)管(guan)理區(以下簡稱“非限(xian)養(yang)(yang)區”)指未被(bei)劃定為限(xian)養(yang)(yang)區的區域。

第四條 養犬(quan)管理實行管限結(jie)合、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gong)眾(zhong)監(jian)督、養犬(quan)人自(zi)律的原(yuan)則。

第(di)五條 成(cheng)都市各(ge)級人民(min)政府負(fu)責本區域內條例的組織(zhi)實施(shi)。各(ge)級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建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guan)負責(ze)成都市行政區(qu)域內(nei)的(de)養(yang)犬(quan)(quan)(quan)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ze)限養(yang)區(qu)內(nei)犬(quan)(quan)(quan)只的(de)登記和年(nian)檢(jian),查(cha)處(chu)違法養(yang)犬(quan)(quan)(quan),收容處(chu)置流(liu)浪犬(quan)(quan)(quan)、狂(kuang)犬(quan)(quan)(quan)、傷人犬(quan)(quan)(quan)。

動(dong)物防(fang)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kuang)犬(quan)病疫苗的組織和(he)供應, 犬(quan)類的預(yu)防(fang)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犬(quan)類狂(kuang)犬(quan)病疫情的監(jian)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敞放犬只,違法攜帶犬只進入公(gong)共場所、公(gong)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huan)境(jing)的(de)行(xing)為。

工商、衛生(sheng)、房管、教(jiao)育(yu)、林(lin)業和園林(lin)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zhao)各自的職(zhi)責協助(zhu)做好相關(guan)工作。

非限養區(qu)的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dao)辦(ban)事處負責本區(qu)域內的犬只(zhi)登記等(deng)相關工(gong)作。

第六條(tiao) 公安(an)機(ji)關可(ke)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tiao)件的(de)組織實(shi)施養犬管理的(de)具體(ti)事務,具體(ti)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zhi)定。

第七(qi)條 居民(min)(min)委(wei)員會、村民(min)(min)委(wei)員會應當協助有(you)關(guan)行政管理(li)(li)部(bu)門(men)開展養(yang)犬管理(li)(li)工作(zuo),在(zai)本區域內開展依(yi)法、文明養(yang)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min)(min)的舉報(bao)、投訴;對違法養(yang)犬行為予以(yi)制止,并向有(you)關(guan)行政管理(li)(li)部(bu)門(men)報(bao)告;調解因養(yang)犬引起的糾紛。

居(ju)民(min)(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min)委員(yuan)會以及居(ju)民(min)(min)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依(yi)法就(jiu)本(ben)區域內有關養(yang)犬(quan)事項(xiang)制定公約,并組織(zhi)實施(shi)。

居民住(zhu)宅小區(qu)物業管(guan)理(li)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men)開展養犬管(guan)理(li)工作(zuo)。

養犬行(xing)業協會(hui)應當(dang)加強行(xing)業自律,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開(kai)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tiao) 成都(dou)市實(shi)行養犬信(xin)息化管理(li)。

第九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quan)(quan)只(zhi)強制免(mian)疫(yi)(yi)制度。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將(jiang)犬(quan)(quan)只(zhi)送動物(wu)疫(yi)(yi)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wu)診(zhen)療機構進行狂犬(quan)(quan)病等疾(ji)病的免(mian)疫(yi)(yi),取得犬(quan)(quan)只(zhi)免(mian)疫(yi)(yi)證(zheng)明。

第(di)十(shi)條 犬只傷害他人(ren)的,養犬人(ren)應(ying)當立即將被傷害人(ren)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xian)行(xing)墊付醫療費后,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shi)一條 養犬人(ren)和(he)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ren)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de),應(ying)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du)管理部門報告,并協(xie)助進行檢疫和(he)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li)(li)部門(men)對疑似患有(you)狂犬(quan)病、人畜共患傳(chuan)染性疾病的(de)犬(quan)只(zhi),應(ying)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jin)行(xing)診斷。對確認患有(you)狂犬(quan)病和死亡的(de)犬(quan)只(zhi),應(ying)當依法采取無(wu)害(hai)化處理(li)(li)措(cuo)施。

第十三條(tiao) 開辦(ban)犬只(zhi)養殖場(chang)(chang)、犬只(zhi)交易市場(chang)(chang),或者為(wei)犬只(zhi)、服務的診療(liao)、美容(rong)機構等從事與犬只(zhi)相(xiang)關(guan)經營活動(dong)(dong)的,應符合法律法規(gui)規(gui)定(ding)的動(dong)(dong)物防疫條(tiao)件(jian),并辦(ban)理工商登記。

經(jing)營者應(ying)當在辦(ban)理工商(shang)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備(bei)案。

第十(shi)四條 舉辦犬只展覽、比(bi)賽、表演等活動的(de),應當經(jing)動物疫(yi)病(bing)預防控制機(ji)構檢疫(yi)合格后,在活動開始(shi)20日前(qian)到(dao)舉辦地的(de)區(市)縣(xian)公安機(ji)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di)十五條(tiao) 交(jiao)易犬(quan)只應當(dang)在規定的交(jiao)易市場進行(xing)。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liang)、人行(xing)天(tian)橋、地下通道、住宅小區等公共(gong)場所交(jiao)易犬(quan)只。

交易的(de)犬只應當具(ju)備有效的(de)動物免(mian)疫證明(ming)或檢驗檢疫證明(ming)。

第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zheng)府可(ke)以設立犬(quan)只收容處(chu)置機(ji)構。

第十七條 犬只(zhi)收容(rong)處置機構對收容(rong)的犬只(zhi)按照下列規定處理(li):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暫養(yang)處置;

(二)對流(liu)浪犬(quan)進(jin)行收容處置(zhi);

(三(san))對捕捉的犬只進(jin)行無害化處(chu)理。

犬(quan)只(zhi)收(shou)容(rong)處置機構收(shou)容(rong)的犬(quan)只(zhi),自(zi)收(shou)容(rong)之日起15 日內沒有被認領(ling)的,按(an)照無主(zhu)犬(quan)只(zhi)處理。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qu)(qu)(qu)、醫院、幼兒園、學(xue)校(xiao)教學(xue)區(qu)(qu)(qu)和學(xue)生宿舍區(qu)(qu)(qu)、單位集體(ti)宿舍區(qu)(qu)(qu)等區(qu)(qu)(qu)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you)權進(jin)行勸阻(zu)、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cheng)市管理(li)部(bu)門、動物防疫(yi)監督管理(li)部(bu)門以及犬只收容處(chu)置機構(gou)應當公布受理(li)舉(ju)報(bao)(bao)(bao)、投訴(su)的電(dian)話、信箱、電(dian)子郵箱,接到舉(ju)報(bao)(bao)(bao)、投訴(su)后應當登記,及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情(qing)況(kuang)告知(zhi)舉(ju)報(bao)(bao)(bao)人(ren)、投訴(su)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tiao) 限(xian)(xian)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quan)戶每戶限(xian)(xian)養(yang)l 只(zhi)(zhi)犬(quan)(quan);盲人(ren)和肢體重殘人(ren)每人(ren)限(xian)(xian)養(yang)1只(zhi)(zhi)導(dao)盲犬(quan)(quan)或扶(fu)助犬(quan)(quan)。

母犬(quan)(quan)繁殖(zhi)幼(you)犬(quan)(quan)的,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在幼(you)犬(quan)(quan)4個月內妥善(shan)處置。

第二十一(yi)條(tiao) 禁止個(ge)人飼(si)養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lie)性犬只或(huo)飼養多只犬只的(de),應當報所在地的(de)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zhun)。

烈性犬(quan)、大型(xing)犬(quan)的品種目錄,由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ji)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限(xian)養(yang)(yang)區內(nei)(nei)養(yang)(yang)犬(quan)(quan),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必須攜(xie)犬(quan)(quan)只免疫證(zheng)明,在30日內(nei)(nei)到飼養(yang)(yang)地的(de)公(gong)安派出所登記、辦證(zheng)。

第二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wei),應當(dang)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等合理用途(tu);

(二)有健(jian)全的養犬管理(li)制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si))有安全(quan)牢固的犬籠(long)、犬舍和(he)圍(wei)墻等(deng)圈(quan)養(yang)設施。

第二十四(si)條(tiao)(tiao)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dang)具備(bei)下列(lie)條(tiao)(tiao)件:

(一)具有成都市常(chang)住戶口或者暫住成都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you)完全民事行為(wei)能力;

(三)有獨立固(gu)定(ding)的住所(suo);

(四(si))符合養犬的其他(ta)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ren)應(ying)當按照下列規定到(dao)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dian)辦理犬只登記:

(一)單位(wei)申請(qing)養犬的,持單位(wei)主(zhu)體資格證明(ming)(ming)、單位(wei)法定(ding)代(dai)表人(ren)身(shen)份證明(ming)(ming)、犬只(zhi)免疫證明(ming)(ming)、犬只(zhi)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ding)條件的相關(guan)證明(ming)(ming);

(二(er))個人申(shen)請養犬的(de)(de),應當攜帶(dai)犬只并持養犬人身(shen)份證(zheng)明、犬只免疫證(zheng)明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第二(er)十四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de)(de)相(xiang)關證(zheng)明。

第二十(shi)六(liu)條(tiao) 公(gong)安(an)派出所對(dui)于符合(he)本(ben)條(tiao)例(li)第二十(shi)三(san)、第二十(shi)四條(tiao)規定的(de)(de),應當予以登記(ji)并發放《養(yang)犬登記(ji)證》和(he)犬只(zhi)標識牌(pai);對(dui)于不符合(he)條(tiao)件(jian)的(de)(de),不予登記(ji),并說明理由(you),告知申請(qing)人在3日內將犬只(zhi)自行(xing)處(chu)置。

第(di)二(er)十(shi)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dang)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zai)下(xia)列內容(rong):

(一)養(yang)犬人姓名或者(zhe)名稱、地(di)址、聯系(xi)方式;

(二)犬只的(de)品(pin)種、出(chu)生時間、主要體貌(mao)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quan)登記證》號(hao)碼、發放時(shi)間,以及(ji)《養犬(quan)登記證》、犬(quan)只(zhi)身份標識(shi)的換發、補發等情況;

(四(si))養犬(quan)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犬只(zhi)管理服務(wu)費的繳納情(qing)況;

(七(qi))其他相關(guan)內(nei)容。

第二十(shi)八條 《養(yang)犬登記(ji)(ji)證》有效期為(wei)1年。養(yang)犬人應當在養(yang)犬登記(ji)(ji)期限屆滿(man)前30日內到公安(an)派出所申(shen)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銷《養(yang)犬登記(ji)(ji)證》。

第二(er)十九(jiu)條 養(yang)犬人的(de)(de)姓名、住址變(bian)更的(de)(de),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30日內到飼養(yang)地公安(an)派出所辦理(li)變(bian)更登(deng)記(ji)。

養犬入遺失《養犬登(deng)記(ji)證(zheng)》或(huo)犬只標識牌的(de),應當自遺失之日起(qi)30日內到原登(deng)記(ji)機關(guan)申(shen)請補辦。

第三十條 犬(quan)只(zhi)死(si)亡或者(zhe)(zhe)失蹤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自(zi)犬(quan)只(zhi)死(si)亡或者(zhe)(zhe)失蹤之日起(qi)30日內(nei)到登記機關辦理(li)注銷手(shou)(shou)續。未辦理(li)注銷手(shou)(shou)續的(de),不得再次養(yang)犬(quan)。

養犬人(ren)因故(gu)確需放棄(qi)所(suo)飼(si)養犬只(zhi)且無法自(zi)行安置(zhi)的,應將(jiang)犬只(zhi)送交(jiao)犬只(zhi)收(shou)容(rong)處置(zhi)機構,并(bing)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zhu)銷手續。

第(di)三十一條 養(yang)犬(quan)人(ren)(ren)應當(dang)每年繳納犬(quan)只(zhi)管(guan)理服(fu)務費。犬(quan)只(zhi)管(guan)理服(fu)務費用于犬(quan)只(zhi)管(guan)理工(gong)作,具體辦法由(you)市人(ren)(ren)民政(zheng)府制(zhi)定。

第(di)三十二條 養(yang)犬人應當對犬只(zhi)拴(shuan)養(yang)或者圈養(yang),妥善管理犬只(zhi)。

犬(quan)吠影響他(ta)人正常(chang)生活(huo)時(shi),養犬(quan)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以制(zhi)止(zhi)。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tiao) 養犬(quan)人攜犬(quan)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將犬只裝(zhuang)入(ru)犬籠(long)、犬袋或者(zhe)由完(wan)全民事(shi)行為能力人(ren)使(shi)用犬繩牽領(ling);

(二)為犬只佩(pei)戴標識牌;

(三(san))避讓(rang)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er)童;

(四)對(dui)犬(quan)只糞便即時清除;

(五)及(ji)時(shi)制止犬(quan)吠和犬(quan)只攻(gong)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zu)汽車以(yi)外(wai)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坐小型出租汽車(che)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tong)意。

第三十(shi)四條 下(xia)列區(qu)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er)園;

(二)影劇院(yuan)、博物館、美術館、圖(tu)書館、少年宮(gong)、體育場館;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jiao)通干(gan)道(dao)、步行街(jie)區(qu)、候車(che)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ru)的公共場所。

盲人(ren)攜(xie)帶導(dao)盲犬和肢體重殘人(ren)攜(xie)帶扶助犬的(de)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九條(tiao)規定(ding),未(wei)依(yi)(yi)法對(dui)(dui)犬(quan)只實施(shi)免疫的,由動物(wu)防(fang)疫監督管理部(bu)門依(yi)(yi)照動物(wu)防(fang)疫相關法律(lv)法規的規定(ding)處罰(fa),并對(dui)(dui)所(suo)查獲(huo)犬(quan)只實施(shi)免疫。

第(di)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條規定,不及時將被傷害人送(song)診(zhen)或(huo)不先(xian)行墊付醫(yi)療費的(de)(de),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以對單(dan)位處(chu)1000元(yuan)以上5000元(yuan)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chu)100元(yuan)以上500元(yuan)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de)(de),強(qiang)制收容犬(quan)只,注銷《養證(zheng)》。、

第三十七條(tiao)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十一條(tiao)規定,未及時報告疫情(qing)的,由(you)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men)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kuan)(kuan),對個(ge)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kuan)(kuan)。情(qing)節重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zhi),注銷《養犬登(deng)記證》。

第(di)三十(shi)(shi)八(ba)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十(shi)(shi)三條、第(di)十(shi)(shi)五條規定,違法(fa)從(cong)事犬只交易等(deng)經營活動的,由工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部門(men)或者城市(shi)管(guan)理部門(men)依法(fa)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i)定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gui)予以處罰。

第三十(shi)(shi)九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shi)(shi)八條(tiao)(tiao)、第二(er)(er)十(shi)(shi)條(tiao)(tiao)、第二(er)(er)十(shi)(shi)一(yi)條(tiao)(tiao)規定之一(yi)的(de),由公安機(ji)關(guan)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單位處500元以(yi)上(shang)2000元以(yi)下罰款(kuan),對個人處50元以(yi)上(shang)200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四十(shi)(shi)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二(er)十(shi)(shi)二(er)條(tiao)(tiao)、第二(er)十(shi)(shi)八條(tiao)(tiao)、第二(er)十(shi)(shi)九條(tiao)(tiao)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jing)告,責(ze)令(ling)限期(qi)(qi)辦理《養犬登(deng)記(ji)證》,15日內(nei)逾(yu)期(qi)(qi)未辦理的,強(qiang)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shi)一條(tiao) 違反本(ben)(ben)條(tiao)例第三十(shi)二條(tiao)第一款(kuan)(kuan)(kuan)規(gui)定的(de),由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ling)改正,并可(ke)處5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上(shang)2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kuan),情(qing)(qing)節(jie)嚴重的(de)由公安機(ji)(ji)關(guan)強制(zhi)收(shou)容(rong)犬只;違反本(ben)(ben)條(tiao)例第三十(shi)二條(tiao)第二款(kuan)(kuan)(kuan)規(gui)定的(de),由公安機(ji)(ji)關(guan)處1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上(shang)500以(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kuan),情(qing)(qing)節(jie)嚴重的(de)強制(zhi)收(shou)容(rong)犬只;違反本(ben)(ben)條(tiao)例第三十(shi)二條(tiao)第三款(kuan)(kuan)(kuan)規(gui)定,遺棄(qi)犬只的(de),由公安機(ji)(ji)關(guan)對(dui)單位(wei)處5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上(shang)20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kuan),對(dui)個(ge)人處2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上(shang)10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kuan)。

第(di)(di)四十(shi)二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di)(di)三十(shi)三條第(di)(di)(四)項規(gui)定的,由城(cheng)市管(guan)理部門責令(ling)改正,并可處(chu)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四條(tiao)規定(ding)的,由(you)城市管(guan)理部門責(ze)令其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shang)200元以下(xia)罰款。對(dui)于不聽勸(quan)阻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條(tiao) 養(yang)犬人因違反本條(tiao)例,被(bei)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yang)犬登記證》的(de),在(zai)5年內不得申辦養(yang)犬登記。

第四十五(wu)條 行(xing)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zhi)權、徇(xun)私(si)舞弊、玩忽職(zhi)守的,依(yi)法給予(yu)行(xing)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liu)條 本(ben)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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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