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jia)強養犬管(guan)理,維(wei)護市(shi)容環境和(he)(he)公共秩(zhi)序,保障(zhang)公民健(jian)康(kang)和(he)(he)人(ren)身安全,根(gen)據有(you)關法(fa)(fa)律、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ding),結(jie)合(he)成都市(shi)實際,制定(ding)(ding)本條例(li)。
第(di)二條 在成(cheng)都市(shi)行政區域內的養(yang)犬(quan)行為及對養(yang)犬(quan)的管(guan)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jiu)犬只以(yi)及動(dong)物園、科研(yan)機構等單位因特(te)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san)條(tiao) 成(cheng)都市行政區(qu)域(yu)的養(yang)犬管理劃分(fen)為限養(yang)管理區(qu)和非限養(yang)管理區(qu)。
限(xian)養管理區(qu)(qu)(以下(xia)簡稱“限(xian)養區(qu)(qu)”)指(zhi)成都市中心城區(qu)(qu)及其他區(qu)(qu)(市)縣人民政府(fu)劃定的限(xian)養區(qu)(qu)域。
非限養(yang)管理區(qu)(以下簡稱“非限養(yang)區(qu)”)指未被劃定為限養(yang)區(qu)的區(qu)域(yu)。
第四(si)條 養犬管理實(shi)行(xing)管限結合(he)、基層組織(zhi)參與(yu)、社(she)會公(gong)眾監(jian)督、養犬人(ren)自(zi)律的原則。
第五條 成都市各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負(fu)責本區域內條例(li)的組(zu)織(zhi)實施。各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應當建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作機(ji)制。
公安機關負責成都(dou)市行(xing)政(zheng)區域內(nei)的(de)養犬行(xing)政(zheng)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區內(nei)犬只的(de)登記和年檢,查處(chu)違(wei)法(fa)養犬,收容處(chu)置流浪犬、狂犬、傷人犬。
動物防(fang)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負(fu)責獸(shou)用狂犬(quan)病疫苗的組織和供(gong)應, 犬(quan)類(lei)的預防(fang)接種、登記,免(mian)疫證的發放,犬(quan)類(lei)狂犬(quan)病疫情(qing)的監(jian)測(ce)。
城市(shi)管(guan)理部門負責(ze)查處(chu)敞放犬只(zhi),違法(fa)攜帶犬只(zhi)進入公(gong)共(gong)場所、公(gong)共(gong)綠地等影響市(shi)容環境的(de)行為。
工(gong)商、衛生、房(fang)管(guan)、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guan)理部(bu)門(men)按照(zhao)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gong)作(zuo)。
非限(xian)養(yang)區的鄉(xiang)鎮人民(min)政府、街道(dao)辦(ban)事處負責(ze)本區域(yu)內的犬(quan)只登記(ji)等相關(guan)工(gong)作(zuo)。
第(di)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fa)律、法(fa)規(gui)(gui)規(gui)(gui)定條件的組(zu)織(zhi)實施養犬管(guan)理(li)的具體(ti)事務(wu),具體(ti)辦法(fa)由市人民政府(fu)制定。
第七(qi)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dang)協助有關行政管理(li)部門開(kai)展(zhan)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gong)作,在本區域內開(kai)展(zhan)依法、文明養(yang)犬(quan)宣傳教育;接受(shou)居民的舉報、投訴;對(dui)違法養(yang)犬(quan)行為(wei)予以制止,并(bing)向有關行政管理(li)部門報告(gao);調解因養(yang)犬(quan)引起的糾紛(fen)。
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以(yi)及居民住宅小區業(ye)主大(da)會(hui)可(ke)以(yi)依(yi)法就本(ben)區域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yue),并組織實施。
居民(min)住宅小(xiao)區物業管理單位(wei)應當協助有關(guan)部門(men)開(kai)展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zuo)。
養犬行(xing)(xing)業協(xie)會(hui)應(ying)當(dang)加強(qiang)行(xing)(xing)業自律,協(xie)助有關行(xing)(xing)政管理部門開展工作(zuo)。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di)八條(tiao) 成(cheng)都市實行養犬信息化管(guan)理。
第九條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實行(xing)犬(quan)(quan)只(zhi)強制(zhi)(zhi)免(mian)(mian)疫制(zhi)(zhi)度(du)。養犬(quan)(quan)人應當將犬(quan)(quan)只(zhi)送(song)動物疫病(bing)預防控制(zhi)(zhi)機(ji)構或者取得(de)資質(zhi)的動物診療(liao)機(ji)構進行(xing)狂犬(quan)(quan)病(bing)等(deng)疾(ji)病(bing)的免(mian)(mian)疫,取得(de)犬(quan)(quan)只(zhi)免(mian)(mian)疫證(zheng)明。
第十條 犬(quan)只傷害他(ta)人(ren)(ren)的,養犬(quan)人(ren)(ren)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ren)(ren)送(song)醫(yi)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yi)療費后,依(yi)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養犬(quan)人和動物診療機(ji)構發(fa)現犬(quan)只疑(yi)似(si)患(huan)有(you)狂(kuang)犬(quan)病或(huo)者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的(de),應(ying)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管理(li)部門報告,并(bing)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li)。
第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疑似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人畜(chu)共患(huan)傳染(ran)性疾病的犬(quan)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jin)行診(zhen)斷。對確認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和死亡(wang)的犬(quan)只,應當依法采取無(wu)害化處理措施。
第十(shi)三條(tiao) 開辦犬(quan)只(zhi)養(yang)殖(zhi)場(chang)、犬(quan)只(zhi)交易市場(chang),或者為(wei)犬(quan)只(zhi)、服務的診療、美容機構等(deng)從事與(yu)犬(quan)只(zhi)相(xiang)關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法律(lv)法規規定(ding)的動物防疫(yi)條(tiao)件,并辦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zai)辦(ban)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zai)地(di)的區(市)縣(xian)公安機(ji)關備(bei)案。
第十四(si)條 舉辦(ban)犬只展覽、比(bi)賽、表演等活(huo)動(dong)的,應當經動(dong)物(wu)疫病預(yu)防控制機構檢(jian)疫合格后,在活(huo)動(dong)開始20日前到舉辦(ban)地的區(qu)(市)縣(xian)公安機關(guan)辦(ban)理(li)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犬只應(ying)當在(zai)規定的交易市場進行。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dao)路、橋(qiao)梁、人行天橋(qiao)、地下通道(dao)、住(zhu)宅(zhai)小區等公共場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應當具備有(you)效的動物免疫證(zheng)明或檢(jian)驗(yan)檢(jian)疫證(zheng)明。
第(di)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zheng)府可以設立犬只收容處置機構(gou)。
第十七條 犬只收容處(chu)置機構對收容的(de)犬只按照(zhao)下(xia)列(lie)規定(ding)處(chu)理: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xing)暫養處(chu)置;
(二)對流浪犬進行收容處置;
(三)對捕(bu)捉的(de)犬只進(jin)行(xing)無(wu)害化(hua)處理。
犬只(zhi)收(shou)容(rong)(rong)處置機構收(shou)容(rong)(rong)的(de)犬只(zhi),自(zi)收(shou)容(rong)(rong)之日(ri)起15 日(ri)內沒有被認(ren)領的(de),按照無(wu)主(zhu)犬只(zhi)處理。
第十八條(tiao) 禁止(zhi)在機關(guan)辦公區(qu)(qu)、醫院、幼(you)兒園、學(xue)校教(jiao)學(xue)區(qu)(qu)和(he)學(xue)生宿舍區(qu)(qu)、單位(wei)集體宿舍區(qu)(qu)等區(qu)(qu)域養犬(quan)。
第十(shi)九條(tiao) 對于(yu)違法養犬行(xing)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quan)進行(xing)勸(quan)阻(zu)、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ji)關、城市管理(li)(li)部(bu)門(men)、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li)(li)部(bu)門(men)以及(ji)(ji)犬只收(shou)容(rong)處(chu)(chu)置機(ji)構應當公布(bu)受理(li)(li)舉報(bao)(bao)、投(tou)訴的電(dian)話、信箱(xiang)、電(dian)子郵箱(xiang),接到舉報(bao)(bao)、投(tou)訴后應當登記(ji),及(ji)(ji)時處(chu)(chu)理(li)(li),并將處(chu)(chu)理(li)(li)情況告知舉報(bao)(bao)人、投(tou)訴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er)十(shi)條 限(xian)養(yang)區(qu)內養(yang)犬(quan)戶(hu)每戶(hu)限(xian)養(yang)l 只(zhi)犬(quan);盲人和肢體重殘(can)人每人限(xian)養(yang)1只(zhi)導盲犬(quan)或扶(fu)助犬(quan)。
母(mu)犬(quan)(quan)繁殖(zhi)幼犬(quan)(quan)的,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在幼犬(quan)(quan)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個(ge)人飼(si)養烈(lie)性(xing)犬、大型犬。
單位因(yin)護衛等工作需(xu)要飼養(yang)烈性(xing)犬(quan)只(zhi)或飼養(yang)多只(zhi)犬(quan)只(zhi)的,應當報所(suo)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烈(lie)性犬(quan)、大型犬(quan)的(de)品種目錄,由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li)部(bu)門會(hui)同公安(an)機(ji)關確定(ding),并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yang)區內養(yang)犬,養(yang)犬人(ren)必須(xu)攜犬只免疫(yi)證明,在30日內到飼養(yang)地的公安派出所(suo)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qing)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fu)合下列條件:
(一)有(you)看護(hu)財物、表演等合理用途(tu);
(二)有(you)健全的養犬管(guan)理制度;
(三)有專(zhuan)人(ren)管(guan)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she)和圍墻等圈(quan)養設施。
第二十(shi)四條(tiao)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ge)人,應(ying)當具備下列條(tiao)件:
(一)具有成都市常住(zhu)戶口(kou)或者暫住(zhu)成都市的(de)合法證明(ming);
(二)具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li);
(三)有獨立(li)固定的住(zhu)所;
(四(si))符合養犬(quan)的其他(ta)規定。
第二十五(wu)條(tiao) 申請人(ren)應當按照(zhao)下列規定(ding)到飼養地(di)的(de)公安派出所或(huo)指定(ding)地(di)點(dian)辦理犬只(zhi)登記:
(一)單位(wei)申請養犬(quan)的,持(chi)單位(wei)主體資(zi)格證(zheng)明(ming)、單位(wei)法定代(dai)表人身份(fen)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zhi)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zhi)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ben)條例第(di)二(er)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guan)證(zheng)明(ming);
(二(er))個人申請養犬(quan)的(de),應當攜帶犬(quan)只(zhi)并持養犬(quan)人身份證明、犬(quan)只(zhi)免(mian)疫證明以及(ji)符合本條(tiao)(tiao)例第二(er)十四(si)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de)相關證明。
第(di)二(er)十(shi)六條(tiao) 公安派出所對于符合本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三、第(di)二(er)十(shi)四條(tiao)規定的,應(ying)當予以登記(ji)并(bing)發(fa)放(fang)《養犬登記(ji)證》和犬只標識牌;對于不(bu)符合條(tiao)件的,不(bu)予登記(ji),并(bing)說明理(li)由,告知申請人在3日(ri)內將犬只自(zi)行處置(zhi)。
第二十七(qi)條(tiao)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li)犬(quan)只(zhi)登(deng)記(ji)電子檔案,記(ji)載下列(lie)內(nei)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xi)方(fang)式(shi);
(二)犬只的(de)品種、出生時間(jian)、主要體貌特征(zheng)和照片(pian);
(三)《養犬登記證(zheng)》號碼、發(fa)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zheng)》、犬只身份標識的換發(fa)、補發(fa)等情(qing)況;
(四)養犬(quan)登記續期、變更、注(zhu)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犬只管理服(fu)務(wu)費(fei)的繳納情況;
(七)其(qi)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養(yang)(yang)犬登(deng)(deng)記證》有效期(qi)為1年。養(yang)(yang)犬人應當在(zai)養(yang)(yang)犬登(deng)(deng)記期(qi)限屆(jie)滿前(qian)30日內到公安(an)派(pai)出所申請年檢(jian)。逾期(qi)未年檢(jian)的,注(zhu)銷《養(yang)(yang)犬登(deng)(deng)記證》。
第二十九條 養(yang)犬人的姓名(ming)、住(zhu)址變更的,應(ying)當自變更之日起(qi)30日內到飼養(yang)地(di)公安派出所辦(ban)理變更登記。
養(yang)犬入(ru)遺失《養(yang)犬登記(ji)證》或(huo)犬只標識(shi)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ji)機關申請(qing)補辦。
第三十條 犬只死(si)(si)亡(wang)或(huo)者(zhe)(zhe)失(shi)蹤的(de),養犬人(ren)應當(dang)自犬只死(si)(si)亡(wang)或(huo)者(zhe)(zhe)失(shi)蹤之(zhi)日(ri)起(qi)30日(ri)內到登(deng)記機關辦理注銷(xiao)手(shou)續(xu)。未辦理注銷(xiao)手(shou)續(xu)的(de),不得再次養犬。
養犬人(ren)因故(gu)確需放棄所(suo)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zhi)的(de),應將犬只送交(jiao)犬只收容處置(zhi)機構,并到原(yuan)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shou)續。
第三(san)十一條 養(yang)犬人應當每年繳納犬只管理(li)(li)服務費。犬只管理(li)(li)服務費用于犬只管理(li)(li)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di)三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dang)對犬只拴養或(huo)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ren)正常(chang)生活時(shi),養(yang)犬人(ren)應當采(cai)取有效措施(shi)予以制止。
養(yang)犬(quan)人不得虐待或(huo)者(zhe)遺棄犬(quan)只。
第三十(shi)三條(tiao) 養犬人攜犬出戶(hu),應當遵(zun)守下列(lie)規(gui)定:
(一)將犬只(zhi)裝入犬籠、犬袋或(huo)者由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n)使用犬繩(sheng)牽領;
(二)為犬只佩戴標(biao)識牌;
(三)避(bi)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he)兒(er)童(tong);
(四(si))對犬(quan)只糞便即時清除(chu);
(五)及時制(zhi)止犬(quan)吠和犬(quan)只(zhi)攻擊(ji)行人的行為;
(六)不(bu)得乘坐除小型出租(zu)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坐小型(xing)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第三十四(si)條(tiao) 下列區域禁止(zhi)攜犬(quan)只進(jin)入: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xiao)、幼兒園;
(二)影劇院、博物(wu)館、美術館、圖書館、少(shao)年宮、體育場館;
(三(san))文物保(bao)護單位、宗教(jiao)場所(suo);
(四(si))主(zhu)要交通干道(dao)、步行街區、候(hou)車(che)室、候(hou)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jin)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suo)。
盲人攜帶導(dao)盲犬和(he)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de)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san)十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九條(tiao)規(gui)定,未依法(fa)(fa)對犬只實(shi)施免(mian)(mian)疫(yi)的,由(you)動物防(fang)疫(yi)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動物防(fang)疫(yi)相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處罰(fa),并對所查獲犬只實(shi)施免(mian)(mian)疫(yi)。
第三十六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十條(tiao)規定,不(bu)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不(bu)先行墊(dian)付醫療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yi)警(jing)告(gao),并可以(yi)對單(dan)位處1000元以(yi)上5000元以(yi)下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可以(yi)處100元以(yi)上500元以(yi)下罰(fa)款(kuan)(kuan)。情節嚴(yan)重的,強制收容犬只(zhi),注銷《養(yang)證》。、
第三十(shi)七條(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第十(shi)一條(tiao)規(gui)定,未及時報告(gao)疫情(qing)的(de),由動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2000元(yuan)(yuan)以上5000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對個人(ren)處500元(yuan)(yuan)以上2000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情(qing)節(jie)重的(de),由公安機關(guan)強制收容(rong)犬(quan)只,注(zhu)銷《養犬(quan)登記(ji)證》。
第三(san)十八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十三(san)條、第十五(wu)條規定(ding),違(wei)法(fa)從(cong)事(shi)犬只交(jiao)易(yi)等經營(ying)活動的,由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或者城市管理(li)部門依法(fa)處(chu)理(li)。
違反(fan)本條(tiao)例(li)第(di)十四條(tiao)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zhao)相(xiang)關法規予以處罰(fa)。
第(di)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八條、第(di)二十條、第(di)二十一(yi)條規定之(zhi)一(yi)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單位處(chu)500元(yuan)(yuan)以(yi)上2000元(yuan)(yuan)以(yi)下罰(fa)款(kuan),對個人處(chu)50元(yuan)(yuan)以(yi)上200元(yuan)(yuan)以(yi)下罰(fa)款(kuan)。
第(di)(di)四(si)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di)(di)二十二條、第(di)(di)二十八條、第(di)(di)二十九條規定的(de)(de),由公安機關給予(yu)警告,責(ze)令(ling)限期(qi)辦理《養犬登記證》,15日內逾期(qi)未辦理的(de)(de),強(qiang)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shi)一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三(san)十(shi)二(er)條第一款(kuan)規定的,由(you)城市(shi)管理部門(men)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yuan)以(yi)上(shang)200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jie)(jie)嚴重(zhong)的由(you)公安(an)機(ji)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違反(fan)本條例第三(san)十(shi)二(er)條第二(er)款(kuan)規定的,由(you)公安(an)機(ji)關處100元(yuan)以(yi)上(shang)500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jie)(jie)嚴重(zhong)的強制收容犬(quan)只;違反(fan)本條例第三(san)十(shi)二(er)條第三(san)款(kuan)規定,遺棄(qi)犬(quan)只的,由(you)公安(an)機(ji)關對單(dan)位處500元(yuan)以(yi)上(shang)2000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對個人處200元(yuan)以(yi)上(shang)1000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
第(di)四十(shi)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shi)三條第(di)(四)項(xiang)規定的(de),由(you)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改正,并可處(chu)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罰(fa)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you)城(cheng)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改(gai)正,并可處(chu)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fa)款。對于不聽(ting)勸(quan)阻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rong)犬只。
第(di)四(si)十四(si)條 養犬(quan)人因違反本(ben)條例,被(bei)公安機(ji)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zhi)、注銷《養犬(quan)登記證》的,在5年內不(bu)得(de)申辦(ban)養犬(quan)登記。
第四十(shi)五條 行政機(ji)關工作人(ren)員濫用職(zhi)(zhi)權、徇私(si)舞弊、玩(wan)忽職(zhi)(zhi)守(shou)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10年7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