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養犬登記相關規定
1.一般管理區內個人(ren)申(shen)請養犬登記,應(ying)當提供下列材料(liao):
(一)養犬人個人身(shen)份證件;
(二)固定(ding)住所信息(xi);
(三(san))合法(fa)有(you)效的犬只(zhi)免疫證明(ming);
(四)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te)征。
2.重點管(guan)理區(qu)內(nei)個人申(shen)請(qing)養(yang)犬(quan)登記,除前(qian)款規定(ding)外,還應當(dang)按照下列規定(ding)提供材料(liao):
(一)房產(chan)證(zheng)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植(zhi)入電子標識(shi)或(huo)者采取(qu)生物技術識(shi)別等方式形成的(de)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3.單(dan)位申請養犬(quan)登(deng)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dan)位(wei)的統一社會信用代(dai)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負責人(ren)的身(shen)份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品種、照片(pian)、主要(yao)體貌特征;
(五)養犬(quan)用途(tu)說明(ming)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qi))看管(guan)犬(quan)只專(zhuan)門人員的(de)身(shen)份證明;
(八)植入電子標識(shi)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shi)別等(deng)方式形成的(de)犬只個(ge)體識(shi)別信息。
進口(kou)犬(quan)只應(ying)當按照海關出入境檢驗(yan)檢疫規(gui)定執行。
養犬(quan)人對申報(bao)材料和(he)信息(xi)的真實性負(fu)責。
4.公安機(ji)關(guan)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ri)(ri)起(qi)七個工作日(ri)(ri)內進(jin)行審核。符合養犬條件(jian)的,發放養犬登記證明;不符合養犬條件(jian)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需(xu)要對犬只是否屬于禁養犬只種類目(mu)錄(lu)進(jin)行核實(shi)的,審核時間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ri)(ri)。
對于重點管(guan)理(li)區內養犬(quan)人以及(ji)一般管(guan)理(li)區內單位養犬(quan)人經登記飼養的犬(quan)只,應(ying)當發放犬(quan)牌。
公安機關(guan)可以通過發放(fang)電(dian)子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明、郵(you)寄犬(quan)牌等方式為養(yang)犬(quan)人提供便利。
5.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nong)業(ye)農(nong)村、城市(shi)管理(li)等部門通過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信息系統建立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電子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yi))養(yang)犬人身份(fen)信(xin)息或者單位名稱(cheng),養(yang)犬地(di)址、聯系方式;
(二)犬(quan)只(zhi)品種(zhong)、照片、主要體貌特征(zheng);
(三)犬(quan)只免疫接(jie)種信息;
(四)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qu)生物技術(shu)識別等(deng)方式形(xing)成的犬只個體(ti)識別信息;
(五(wu))登記(ji)發證的單位名稱(cheng)和(he)時間;
(六)養犬(quan)人違(wei)法養犬(quan)行為(wei)記錄(lu);
(七)犬只傷(shang)人(ren)記錄;
(八)其(qi)他需要載明的信息。
6.養(yang)犬人(ren)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養(yang)犬人(ren)應當自變更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到(dao)公安機關或者通過(guo)養(yang)犬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變更登記(ji)。
7.養犬(quan)人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應當在七(qi)日內向公安機關辦(ban)理(li)注銷登記(ji):
(一)轉(zhuan)讓犬只或(huo)者(zhe)將犬只送交(jiao)犬只收(shou)容留(liu)檢場所不再飼養(yang)的;
(二)犬只死亡或(huo)者失(shi)蹤的。
犬只被依(yi)法沒收的,公安機(ji)關應當(dang)注銷其養(yang)犬登記(ji)證明。
犬只(zhi)被注銷登(deng)記的(de),養(yang)犬管理(li)信息(xi)系統應(ying)當保(bao)存原始養(yang)犬管理(li)檔案信息(xi)。
8.犬(quan)只(zhi)電子標識(shi)損(sun)毀或(huo)者遺失的(de),養犬(quan)人應當重新進行(xing)犬(quan)只(zhi)個體(ti)識(shi)別(bie)。
養犬登記(ji)證明、犬牌損(sun)壞(huai)(huai)或(huo)者遺失的,養犬人應(ying)當自損(sun)壞(huai)(huai)或(huo)者遺失之(zhi)日起十五日內(nei)向公安機關申請補(bu)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