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shi)偉(wei)正木制品有(you)限公司
被告1:惠州市(shi)南洋(yang)木業建筑(zhu)裝飾(shi)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市偉正木制品有限(xian)公(gong)司(si)
二、法院審理查明
1、原告(gao)偉業牌(pai)板(ban)材成立于(yu)2002年,是一家專業生產(chan)抗甲醛環保裝修板(ban)材的大型木(mu)制品企業,先后注冊第3181608號(hao)、第4342002號(hao)、第4963086號(hao)商標,并獲得商標專用權;
2、經過多年發展,原告上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you)極高的知(zhi)名(ming)度和美(mei)譽度,成為公眾(zhong)熟知(zhi)的知(zhi)名(ming)商標,并(bing)被評為“廣州市著名(ming)商標”、“廣東省著名(ming)商標”;
3、被告在核(he)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與原(yuan)告注(zhu)冊(ce)商標(biao)近似,容易造(zao)(zao)成商品來(lai)源的混淆(xiao)和(he)誤認,已構成侵犯注(zhu)冊(ce)商標(biao)專用權,并給原(yuan)告帶造(zao)(zao)成極大損害(hai)。
三、裁定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商標法》等相關規定(ding),判決如下(xia):
1、被告南洋木業(ye)、深圳偉正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81608、4963086、4342002號注(zhu)冊商標專(zhuan)用權的(de)行為;
2、被告深圳偉(wei)正應于(yu)本判(pan)決生(sheng)效之日(ri)起十日(ri)內賠償原告經(jing)濟(ji)損失及(ji)維權合理開支。
四、判決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