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8日,國(guo)(guo)家發展改革委、商務(wu)部(bu)發布《外商投資(zi)(zi)準入(ru)(ru)特別管(guan)理措施(shi)(shi)(負(fu)面清(qing)單)(2024年版(ban))》,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shi)(shi)行。2024年版(ban)全國(guo)(guo)外資(zi)(zi)準入(ru)(ru)負(fu)面清(qing)單限(xian)制(zhi)(zhi)措施(shi)(shi)由31條減至29條,刪除了“出(chu)版(ban)物印刷須由中(zhong)方(fang)控(kong)股”,以(yi)及(ji)“禁止投資(zi)(zi)中(zhong)藥(yao)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zhi)(zhi)技術的應用及(ji)中(zhong)成藥(yao)保(bao)密處方(fang)產品的生產”2個條目,制(zhi)(zhi)造(zao)業領(ling)域外資(zi)(zi)準入(ru)(ru)限(xian)制(zhi)(zhi)措施(shi)(shi)實現“清(qing)零”。
全面取消制(zhi)(zhi)造(zao)(zao)業(ye)領(ling)域(yu)外資(zi)(zi)準(zhun)入(ru)限制(zhi)(zhi)措施,是(shi)建設現代(dai)化產(chan)(chan)業(ye)體系的(de)重(zhong)要(yao)舉措,有(you)助(zhu)于我(wo)國更深(shen)(shen)層(ceng)次參(can)與全球產(chan)(chan)業(ye)分工與合(he)作,打造(zao)(zao)更加(jia)開放、更富有(you)韌性(xing)(xing)的(de)產(chan)(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鏈(lian);是(shi)提升引資(zi)(zi)規模和質(zhi)量(liang)的(de)重(zhong)要(yao)舉措,有(you)利于進(jin)一(yi)步引導外資(zi)(zi)投(tou)向先進(jin)制(zhi)(zhi)造(zao)(zao)、高新(xin)技術等領(ling)域(yu),持續優(you)化引資(zi)(zi)結構,加(jia)快發(fa)展新(xin)質(zhi)生產(chan)(chan)力(li);是(shi)深(shen)(shen)化外商(shang)投(tou)資(zi)(zi)管(guan)理(li)體制(zhi)(zhi)改革的(de)重(zhong)要(yao)舉措,在更大范(fan)圍實施內(nei)外資(zi)(zi)一(yi)致(zhi)管(guan)理(li),將進(jin)一(yi)步提升營商(shang)環(huan)境的(de)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水(shui)平(ping),為深(shen)(shen)化供(gong)給側結構性(xing)(xing)改革,推動高質(zhi)量(liang)發(fa)展注(zhu)入(ru)積極動力(li)。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所屬行業 |
1 | 小麥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農、林、牧、漁業 |
2 |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木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農、林、牧、漁業 |
3 |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農、林、牧、漁業 |
4 | 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 農、林、牧、漁業 |
5 | 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采及選礦。 | 采礦業 |
6 |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7 | 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 批發和零售業 |
8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9 |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10 |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外方不得參與建設、運營機場塔臺。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11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12 | 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13 |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14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15 | 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抖空股。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16 |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17 | 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18 |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19 | 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礦業權人在其礦業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受此特別管理措施限制)。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20 |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 | 教育 |
21 |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教育 |
22 | 醫療機構限于合資。 | 衛生和社會工作 |
23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4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5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步預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6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7 | 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8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29 |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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