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ning)土(tu)攪(jiao)拌站(zhan)管理制度 混凝(ning)土(tu)攪(jiao)拌站(zhan)管理制度大全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標準,制定(ding)本規程。
第(di)二條項(xiang)目經(jing)(jing)理(li)(li)是混凝土攪拌站產品(pin)質量的(de)第(di)一責(ze)(ze)任者(zhe)。項(xiang)目經(jing)(jing)理(li)(li)可(ke)以任命管(guan)(guan)理(li)(li)者(zhe)代表(biao)(biao)全(quan)權負(fu)責(ze)(ze)質量管(guan)(guan)理(li)(li),技術(shu)負(fu)責(ze)(ze)人在項(xiang)目經(jing)(jing)理(li)(li)或管(guan)(guan)理(li)(li)者(zhe)代表(biao)(biao)直(zhi)接(jie)領導下對產品(pin)質量負(fu)責(ze)(ze)具(ju)體管(guan)(guan)理(li)(li)工(gong)作。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辦法
第三條項(xiang)目(mu)應根據質量控制要求(qiu)選擇具有相應資格(ge)的(de)(de)合格(ge)供(gong)方(fang),不(bu)得采(cai)購無準(zhun)用證的(de)(de)原(yuan)材(cai)料。建(jian)立(li)并保存(cun)合格(ge)供(gong)方(fang)的(de)(de)檔(dang)案;采(cai)購合同(tong)應經審批,以保證所(suo)采(cai)購的(de)(de)原(yuan)材(cai)料符(fu)合規定要求(qiu);供(gong)應部門應嚴格(ge)按(an)照原(yuan)材(cai)料質量標準(zhun)均(jun)衡組(zu)織進貨。
第四條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項目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按批取樣(yang)、檢驗(yan)(yan),堅持(chi)“先檢驗(yan)(yan),后使用(yong)(yong)”的原則,不得(de)使用(yong)(yong)不合格原材(cai)料(liao)。項(xiang)目應對(dui)進場材(cai)料(liao)實(shi)施分類管理。
第五條項目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項目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fen)煤灰、礦粉(fen)不(bu)少于7天,外加劑不少于10天。
第六條原材料應按品種、規(gui)格分(fen)別堆放或貯存,并標有醒目的標志(zhi),避免混雜。
(一(yi))水(shui)泥筒倉(cang)必須(xu)有醒目(mu)的(de)指示銘牌,標明水(shui)泥生產企業、水(shui)泥品(pin)種、強度(du)等(deng)級等(deng),不同(tong)(tong)生產企業或不同(tong)(tong)品(pin)種的(de)水(shui)泥嚴禁(jin)混倉(cang)。對存(cun)放期超過三個月的(de)水(shui)泥,使用前應(ying)重新檢(jian)驗,并(bing)按檢(jian)驗結果使用。水(shui)泥貯存(cun)時保持密封(feng)、干燥(zao)、防止受潮。
(二)摻合料必(bi)須設(she)置專用筒倉(cang)(cang),有醒(xing)目(mu)的(de)指示(shi)銘牌,標明品種(zhong)和等級,不(bu)同品種(zhong)的(de)摻合料嚴(yan)禁混倉(cang)(cang)。摻合料貯(zhu)存時(shi)保持密封(feng)、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bi)須按不(bu)同(tong)品種(zhong)(zhong)、規格分別堆(dui)放,有(you)防止混用(yong)的措施或(huo)設施。堆(dui)場應采用(yong)硬地坪(ping),有(you)可(ke)靠排水(shui)措施。應有(you)醒目(mu)的指(zhi)示(shi)銘牌,標明品種(zhong)(zhong)和規格。
(四(si))外(wai)加(jia)劑(ji)必須(xu)按不同(tong)生產(chan)企(qi)業(ye)、品(pin)種分別存(cun)放(fang),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外(wai)加(jia)劑(ji)生產(chan)企(qi)業(ye)、品(pin)種等。對(dui)存(cun)放(fang)期(qi)超(chao)過三個月的外(wai)加(jia)劑(ji),使用(yong)前應(ying)重新檢驗(yan),并按檢驗(yan)結果使用(yong)。液體外(wai)加(jia)劑(ji)更換生產(chan)企(qi)業(ye)或品(pin)種時,應(ying)對(dui)儲存(cun)容器進行清(qing)洗。
第(di)七條項目(mu)應根(gen)據原材料(liao)(liao)準備(bei)的(de)難(nan)易程度,在(zai)能保(bao)證(zheng)正常(chang)生產的(de)前(qian)提下,保(bao)持合理的(de)原材料(liao)(liao)貯存量。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級配管理辦法
第八條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ding)標準》(GBJ 107)、《商品混凝土質(zhi)量控(kong)制標準(zhun)》(GB 50164)和其他(ta)有關標準、規(gui)范的規(gui)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yi)時(shi),應對商(shang)品混凝(ning)土配合比(bi)重新進行(xing)設計(ji):
(一)原材(cai)料的產地或品種(zhong)有顯著變化時;
(二(er))生產大方量商(shang)品混凝(ning)土時;
(三)根(gen)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商品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chang)時;
(四(si))該配合比的商品混(hun)凝(ning)土(tu)生(sheng)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di)九條生產用商(shang)品混凝(ning)土配(pei)(pei)合比必須經(jing)過(guo)試驗室試配(pei)(pei),并有試配(pei)(pei)記錄及(ji)其(qi)他相(xiang)關資料(liao)。項目應(ying)根(gen)據生產實際情(qing)況,儲(chu)備一定數量的商(shang)品混凝(ning)土配(pei)(pei)合比及(ji)相(xiang)關資料(liao),其(qi)中可包括(kuo)以(yi)下內(nei)容。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強度等級: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tong)水泥(ni)品種和(he)強(qiang)度等級(ji);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sha):2.3~2.6、2.6~3.0;
(五)不同外(wai)加(jia)劑(ji)品種:如(ru)普通(tong)外(wai)加(jia)劑(ji)、高效(xiao)外(wai)加(jia)劑(ji)等。
第十條商品混凝(ning)土配合(he)比(bi)在使用過程中(zhong),應根(gen)據(ju)商品混凝(ning)土質量的動(dong)態信息,以及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shi)調整,并做好記錄。
第(di)十一條拌制(zhi)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必須嚴格(ge)(ge)執行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通(tong)知單(dan)的(de)有關要求。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通(tong)知單(dan)應包括生產日期(qi)、工程(cheng)名(ming)稱、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強度、坍落度、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編號、原材料的(de)名(ming)稱、品(pin)(pin)種、規格(ge)(ge)、配(pei)合(he)比(bi)和每立方(fang)米商(shang)(shang)品(pin)(pin)混(hun)(hun)(hun)凝(ning)(ning)土(tu)所用原材料的(de)實際用量等內(nei)容。
生產過程(cheng)中發(fa)生的各種變(bian)化需要對商品混凝土配(pei)合比進行調整(zheng)時(shi),也應有(you)專人負(fu)責,并重新(xin)簽發(fa)商品混凝土配(pei)合比通(tong)知單(dan)或配(pei)合比調整(zheng)記錄。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四章商品混凝土計量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shang)品(pin)混(hun)凝(ning)(ning)土(tu)計量(liang)、攪拌、坍(tan)落度抽(chou)檢(jian)記錄應(ying)齊全。應(ying)包括(kuo)日期、商(shang)品(pin)混(hun)凝(ning)(ning)土(tu)配合比通(tong)知單(dan)編(bian)號、原(yuan)材(cai)料(liao)名稱(cheng)、品(pin)種、規格、每盤商(shang)品(pin)混(hun)凝(ning)(ning)土(tu)用原(yuan)材(cai)料(liao)秤量(liang)的標準(zhun)值、實際數量(liang)、偏(pian)差、攪拌時間、坍(tan)落度。
第十(shi)三條(tiao)拌制(zhi)商(shang)品混凝土所用原(yuan)材料的(de)數量應符合商(shang)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de)規(gui)定(ding),原(yuan)材料的(de)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gui)定(ding):
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yun)輸車(che)中(zhong)各盤商品混凝土的(de)(de)每種材(cai)料計量和(he)的(de)(de)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cai)用微(wei)機(ji)控制計量的(de)(de)混凝土攪拌站。
(2)商品混(hun)凝土各(ge)組成(cheng)材料的(de)計(ji)量應按重(zhong)量計(ji),水和液體(ti)外加劑可按體(ti)積計(ji)。
生(sheng)產(chan)過(guo)程中應加強計量誤差的抽查,發(fa)現問題及時(shi)處理。
第十四條拌制商品(pin)混凝土所(suo)用各種原(yuan)材(cai)料(liao)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錄。
第(di)十(shi)五條商品(pin)混凝土(tu)攪拌的(de)最短(duan)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ming)書的(de)規定。
第五章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商品混凝土商砼站(樓)技術條(tiao)件》(GB 10172)的(de)規定。
第十(shi)七條計量器(qi)(qi)具必須(xu)按規定(ding)由(you)法定(ding)計量部門定(ding)期檢定(ding)(或(huo)校(xiao)準),當計量器(qi)(qi)具經過中修(xiu)、大修(xiu)或(huo)搬遷后應(ying)重新檢定(ding)。
第十八條計(ji)(ji)(ji)量器具應按下列規定(ding)由項(xiang)目計(ji)(ji)(ji)量部門進(jin)行靜(jing)態計(ji)(ji)(ji)量校驗,并做好記(ji)錄。
(一(yi))正常生產情況下每(mei)季(ji)度不(bu)少于一(yi)次(ci);
(二)停產1個(ge)月以上(含1個月),重新生產前(qian);
(三)生產(chan)大方量商品混凝(ning)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kuang)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校驗(yan)結果(guo)超出(chu)法定計量(liang)部門檢(jian)定誤差范圍時(shi),必須找出(chu)原因,并由法定計量(liang)部門重(zhong)新檢(jian)定。
第十九條(tiao)項目計(ji)量(liang)部(bu)門應加強對計(ji)量(liang)器具的(de)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bing)做好記(ji)錄。
第二十條每一工作班秤量前,應對計(ji)量設(she)備進行零(ling)點校核,并(bing)做好記錄。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品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80《普通商品(pin)混凝土拌合(he)物性能試驗(yan)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tong)商品混凝土力學性(xing)能試驗方法(fa)標(biao)準(zhun)》、GB 50204《商品(pin)混(hun)凝土結構工程(cheng)施工質(zhi)量驗收(shou)規范》的有(you)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de)有(you)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商品混凝土》(GB 14902)的(de)規定。
第二十四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其檢(jian)驗頻率按合同規定執(zhi)行。
第二十五條有抗(kang)滲(shen)要求(qiu)的(de)商(shang)品(pin)混凝土,應進(jin)行抗(kang)滲(shen)試(shi)驗(yan)。
第(di)二十六條檢驗(yan)后的(de)試件(商品混凝土(tu)、水(shui)泥)應保(bao)留三天后方可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合(he)格商品混凝土的處理。
(一)當對商品混(hun)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xing)有(you)懷疑時(shi),可采用非破損(sun)檢驗方法(fa),按有(you)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商品混(hun)凝土的強度進行(xing)推定。
(二)由不合格批商品混(hun)凝土制作的(de)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jian)定,對不合格的(de)結構或構件必須(xu)及時處理。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七章拌站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十八條項目(mu)經理在拌站質量管(guan)理方面的職責
(三)確保實施(shi)適宜的(de)過(guo)程以(yi)滿足(zu)項(xiang)目要求。
(四)確保(bao)建立、實施和保(bao)持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ti)系以實現目標(biao)。
(五)確保獲(huo)得質量及安全要(yao)求所必需的資源。
(六(liu))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目標比(bi)較(jiao),決定改(gai)進(jin)的措施(shi)。
第二(er)十九條質量管(guan)理人(ren)員職責
(一)貫徹(che)實(shi)施(shi)我公(gong)司的(de)質量方針(zhen)和目標(biao)。
(二)確定(ding)項目(mu)需求和期望。
(三)確定實現我公司質量(liang)方針(zhen)和目標所必需(xu)的(de)過程和職(zhi)責(ze),并組織實施。
(四)根(gen)據產品質(zhi)(zhi)量(liang)要求,設計(ji)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liao)、生產過程(cheng)和成品的(de)內控質(zhi)(zhi)量(liang)指標,強化過程(cheng)控制,運(yun)用科學的(de)統計(ji)方法(fa)掌握質(zhi)(zhi)量(liang)波動規律,不斷(duan)提高預見性與(yu)預防能(neng)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chan)過程使之處(chu)于受(shou)控狀態,采取(qu)糾正(zheng)、預(yu)防(fang)措施(shi),及時扭轉質(zhi)量失控狀態,并對整個(ge)過程進行評審。
(六(liu))負責質量事故(gu)的分析和處理(li),并及時上報(bao)。
第三(san)十條材(cai)料管(guan)理人員(yuan)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an)照項目需(xu)求(qiu)和有關標準及規定,對原材料(liao)、成品(pin)商品(pin)混凝土(tu)進行送檢。
(二)原材料(liao)進(jin)場和出廠產品確認、驗證
嚴格按(an)照合同(tong)要(yao)求和有(you)關標(biao)準(zhun)對原(yuan)材(cai)料進場和產(chan)品出廠(chang)(chang)進行(xing)確認,按(an)相關標(biao)準(zhun)和供需雙方合同(tong)的規(gui)定(ding)進行(xing)交貨驗收(shou)。有(you)原(yuan)材(cai)料進場和產(chan)品出廠(chang)(chang)否決權。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八章環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yi)條現(xian)場(chang)主要道路和砂、石堆(dui)場(chang)場(chang)地進行硬化處理。
第三十(shi)二(er)條現(xian)場水泥、粉(fen)煤灰等,入庫(ku)或嚴密(mi)覆蓋;砼(tong)、砂漿攪(jiao)拌(ban)臺封閉;水泥、砂、灰等材料運輸時(shi)封閉或嚴密(mi)覆蓋。
第三十三條(tiao)現場攪(jiao)拌設備應采(cai)取(qu)有效(xiao)防塵措施。
第三十四條砼水泥攪拌(ban)運輸車進出工(gong)地及土方(fang)鏟、運、卸等環(huan)節,設專(zhuan)人灑水、降塵(chen)、清洗輪胎。
第三十五條作業應安排在6:00—22:00間進(jin)行,若因(yin)工(gong)(gong)藝(yi)等(deng)技術原因(yin)需連續施工(gong)(gong),必須經過(guo)建設行政管理(li)部門批準(zhun),取得合法夜間施工(gong)(gong)手續。對噪(zao)聲影響區域的作業層采用有效降噪(zao)措施。嚴(yan)格控制(zhi)不必要(yao)的人為噪(zao)聲源。
第三十六條(tiao)經市(shi)政(zheng)部門批準后,施工(gong)污水(shui)排(pai)(pai)(pai)入市(shi)政(zheng)污水(shui)管網(wang),禁止排(pai)(pai)(pai)入市(shi)政(zheng)雨水(shui)管網(wang)。排(pai)(pai)(pai)放的雨水(shui)、施工(gong)污水(shui),應(ying)在出口(kou)處設二級沉(chen)淀(dian)池,沉(chen)淀(dian)池由(you)專人(ren)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