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du)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du)大(da)全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zu)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di)二(er)條項目(mu)經理(li)(li)(li)是混(hun)凝(ning)土攪拌站產(chan)(chan)品(pin)質(zhi)量(liang)(liang)的第(di)一責任(ren)者(zhe)。項目(mu)經理(li)(li)(li)可(ke)以任(ren)命管(guan)理(li)(li)(li)者(zhe)代(dai)表(biao)全權負(fu)責質(zhi)量(liang)(liang)管(guan)理(li)(li)(li),技術負(fu)責人在項目(mu)經理(li)(li)(li)或管(guan)理(li)(li)(li)者(zhe)代(dai)表(biao)直接領(ling)導下(xia)對產(chan)(chan)品(pin)質(zhi)量(liang)(liang)負(fu)責具體(ti)管(guan)理(li)(li)(li)工作。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辦法
第三條項目應(ying)(ying)根據質(zhi)量控(kong)制要(yao)求選擇具有相(xiang)應(ying)(ying)資(zi)格(ge)的合格(ge)供(gong)方(fang),不(bu)得采購(gou)無準用證的原材(cai)料。建立并(bing)保存(cun)合格(ge)供(gong)方(fang)的檔案;采購(gou)合同應(ying)(ying)經(jing)審批,以保證所(suo)采購(gou)的原材(cai)料符(fu)合規定要(yao)求;供(gong)應(ying)(ying)部門應(ying)(ying)嚴格(ge)按照原材(cai)料質(zhi)量標(biao)準均衡組(zu)織進貨(huo)。
第四條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項目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按批取樣、檢驗(yan),堅持“先檢驗(yan),后使用(yong)”的原(yuan)則(ze),不得使用(yong)不合格原(yuan)材(cai)(cai)料。項目應(ying)對進場材(cai)(cai)料實施分(fen)類(lei)管理(li)。
第五條項目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項目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礦粉不(bu)少于7天(tian),外加(jia)劑(ji)不少于10天。
第六條原(yuan)材料應按品種、規(gui)格分別堆放或貯存,并(bing)標(biao)有(you)醒目(mu)的標(biao)志,避免混(hun)雜。
(一(yi))水泥(ni)筒倉必(bi)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水泥(ni)生(sheng)產(chan)企(qi)業、水泥(ni)品(pin)種、強度等級(ji)等,不同生(sheng)產(chan)企(qi)業或不同品(pin)種的水泥(ni)嚴禁混(hun)倉。對存放期超過(guo)三個(ge)月的水泥(ni),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jie)果使用。水泥(ni)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chao)。
(二(er))摻合料必須設置專用(yong)筒倉(cang),有醒目的指(zhi)示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cang)。摻合料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zao)、防止受潮。
(三(san))砂、石必(bi)須按不同(tong)品(pin)種、規格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yong)的(de)措(cuo)施(shi)或設施(shi)。堆場應采用(yong)硬地(di)坪(ping),有可(ke)靠排水措(cuo)施(shi)。應有醒(xing)目的(de)指示銘牌,標(biao)明品(pin)種和規格。
(四(si))外(wai)加劑(ji)(ji)必須按不同生(sheng)產企業、品種分(fen)別存放,有醒目的指示(shi)銘牌,標明(ming)外(wai)加劑(ji)(ji)生(sheng)產企業、品種等(deng)。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wai)加劑(ji)(ji),使用前應重新檢(jian)驗(yan),并按檢(jian)驗(yan)結(jie)果使用。液體外(wai)加劑(ji)(ji)更換生(sheng)產企業或(huo)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qing)洗。
第七條(tiao)項目應根(gen)據原(yuan)(yuan)材料準(zhun)備的(de)難易程(cheng)度,在(zai)能(neng)保證(zheng)正常生產的(de)前(qian)提下,保持合理的(de)原(yuan)(yuan)材料貯(zhu)存(cun)量。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級配管理辦法
第八條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商(shang)品混(hun)凝(ning)土質量(liang)控制標(biao)準》(GB 50164)和其(qi)他(ta)有(you)關標(biao)準、規(gui)范(fan)的規(gui)定。當(dang)出現下列(lie)情況之一時,應對(dui)商(shang)品(pin)混(hun)凝土配合比(bi)重新進(jin)行設計:
(一)原材料(liao)的產地或品種(zhong)有顯著變化時;
(二)生產大(da)方(fang)量商(shang)品混凝(ning)土時;
(三)根據統計資料反映(ying)的(de)信息,商品混(hun)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四)該(gai)配(pei)合(he)比的商品混凝土(tu)生產(chan)間斷(duan)半年以上時。
第九條生產用商品混(hun)凝(ning)土(tu)配(pei)合比必須經過試(shi)驗(yan)室試(shi)配(pei),并有試(shi)配(pei)記錄及(ji)其(qi)他相(xiang)關資料(liao)。項目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bei)一定數量的商品混(hun)凝(ning)土(tu)配(pei)合比及(ji)相(xiang)關資料(liao),其(qi)中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強度等級: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bu)同水泥(ni)品種(zhong)和強度等級;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wu))不(bu)同(tong)外(wai)加(jia)劑品種:如普通外(wai)加(jia)劑、高效外(wai)加(jia)劑等。
第十條商品混凝(ning)土(tu)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應(ying)根據(ju)商品混凝(ning)土(tu)質量的(de)(de)動態信息,以及(ji)原材料(liao)的(de)(de)變化情況,及(ji)時調(diao)整,并(bing)做好記(ji)錄。
第十一條拌制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必須嚴格(ge)執(zhi)行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配(pei)合比(bi)通(tong)知單的有關(guan)要求。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配(pei)合比(bi)通(tong)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gong)程名(ming)稱、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強(qiang)度、坍落度、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配(pei)合比(bi)編(bian)號、原(yuan)材(cai)料的名(ming)稱、品(pin)種、規(gui)格(ge)、配(pei)合比(bi)和每立(li)方米(mi)商(shang)品(pin)混凝(ning)(ning)(ning)土(tu)(tu)所用原(yuan)材(cai)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
生產(chan)過程中發生的各(ge)種變化需要對商品(pin)混(hun)凝土配(pei)(pei)合(he)比(bi)進(jin)行調整時,也應有專人(ren)負責,并重(zhong)新簽發商品(pin)混(hun)凝土配(pei)(pei)合(he)比(bi)通(tong)知單或配(pei)(pei)合(he)比(bi)調整記錄(lu)。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四章商品混凝土計量管理辦法
第十(shi)二條商品(pin)混凝(ning)土計量(liang)、攪拌、坍落(luo)度(du)抽檢記錄應(ying)齊全。應(ying)包括日期、商品(pin)混凝(ning)土配合(he)比通知單編(bian)號(hao)、原(yuan)材料名稱、品(pin)種、規格(ge)、每盤商品(pin)混凝(ning)土用原(yuan)材料秤量(liang)的標準值、實際數量(liang)、偏差(cha)、攪拌時(shi)間(jian)、坍落(luo)度(du)。
第十三條拌制商品混凝(ning)土(tu)所(suo)用原材料的(de)數量應符合(he)商品混凝(ning)土(tu)配合(he)比通知單的(de)規(gui)(gui)定(ding),原材料的(de)計量允許(xu)誤差符合(he)下表規(gui)(gui)定(ding):
注:(1)累(lei)計(ji)計(ji)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yi)運輸車中(zhong)各盤商品混(hun)凝(ning)土的每種材料計(ji)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yu)采用微機控制計(ji)量的混(hun)凝(ning)土攪拌(ban)站。
(2)商品(pin)混(hun)凝土各組成材(cai)料的計(ji)量應按重(zhong)量計(ji),水和液體(ti)外加(jia)劑可按體(ti)積計(ji)。
生(sheng)產過程中應加強(qiang)計量(liang)誤(wu)差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shi)四條拌制商品混(hun)凝土所用各種原材料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ji)錄。
第十(shi)五條商品混凝土(tu)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fu)合(he)設備(bei)說(shuo)明書(shu)的規定。
第五章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商(shang)品(pin)混(hun)凝土商(shang)砼站(樓)技術條(tiao)件(jian)》(GB 10172)的規定。
第(di)十七條(tiao)計(ji)(ji)量器具(ju)必(bi)須(xu)按規定(ding)(ding)(ding)由(you)法定(ding)(ding)(ding)計(ji)(ji)量部門定(ding)(ding)(ding)期檢定(ding)(ding)(ding)(或校準),當計(ji)(ji)量器具(ju)經過中修、大(da)修或搬遷后應重新(xin)檢定(ding)(ding)(ding)。
第十八(ba)條計(ji)量器具應按下列規定(ding)由項目計(ji)量部門(men)進行靜態計(ji)量校驗,并做(zuo)好記錄。
(一(yi))正(zheng)常(chang)生產情況下(xia)每季度不少于一(yi)次;
(二)停產1個月以上(shang)(含1個(ge)月),重(zhong)新生產前;
(三)生(sheng)產大(da)方量(liang)商品混(hun)凝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tai)校驗(yan)結果超出法定(ding)計(ji)(ji)量部(bu)門檢定(ding)誤差范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法定(ding)計(ji)(ji)量部(bu)門重(zhong)新(xin)檢定(ding)。
第十九條項目計量部門(men)應加強對計量器具(ju)的日(ri)常(chang)檢查,發現問(wen)題及(ji)時處理,并(bing)做好記(ji)錄。
第二十(shi)條(tiao)每一工作班秤量(liang)前,應對計量(liang)設備進行零點校(xiao)核,并做好記錄。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品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80《普(pu)通商(shang)品混凝土拌合物(wu)性能試(shi)驗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商品混凝土力學(xue)性能試驗方法(fa)標準》、GB 50204《商品(pin)混凝土結(jie)構(gou)工程施工質量驗(yan)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有關規定(ding)。
第二十三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商品混凝土》(GB 14902)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ding),其檢驗(yan)頻(pin)率按合同(tong)規定(ding)執行。
第二(er)十五(wu)條有抗滲要求的商品混凝土,應進行抗滲試驗。
第(di)二十(shi)六條(tiao)檢驗后的試件(商(shang)品混(hun)凝土、水泥)應(ying)保留(liu)三天后方可處理。
第(di)二十七條不合格商品混凝土的處理。
(一)當對商品(pin)混凝土試件強度的(de)(de)代表性有(you)懷疑時,可采用非破損檢(jian)驗方法,按有(you)關標(biao)準的(de)(de)規(gui)定(ding)對結(jie)構(gou)或(huo)構(gou)件中的(de)(de)商品(pin)混凝土的(de)(de)強度進行推(tui)定(ding)。
(二)由不合(he)格(ge)批(pi)商品混凝土制作的(de)結構(gou)或構(gou)件(jian),應(ying)進行鑒定,對不合(he)格(ge)的(de)結構(gou)或構(gou)件(jian)必(bi)須及(ji)時處(chu)理(li)。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七章拌站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er)十八條項目經理在(zai)拌站(zhan)質(zhi)量(liang)管(guan)理方面的(de)職責
(三)確(que)保實施適(shi)宜的過程以滿(man)足項目要(yao)求。
(四)確保(bao)建立、實(shi)施和保(bao)持一(yi)個有效的質(zhi)量(liang)管(guan)理體系以(yi)實(shi)現目標。
(五)確保獲得質量及安全(quan)要求(qiu)所必(bi)需的(de)資源。
(六)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目標比較,決定改進的措(cuo)施。
第(di)二十九條質(zhi)量管理人員職(zhi)責
(一(yi))貫徹實施我公(gong)司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er))確定項(xiang)目需求和期望(wang)。
(三(san))確定(ding)實現我公司質量方針(zhen)和目標(biao)所必需的過(guo)程和職責,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產品(pin)質量(liang)要(yao)求,設計商品(pin)混凝土配合比,制(zhi)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pin)的(de)內控(kong)質量(liang)指標(biao),強化過程控(kong)制(zhi),運(yun)用科學的(de)統計方法(fa)掌握質量(liang)波動規律,不(bu)斷提(ti)高預見(jian)性(xing)與(yu)預防能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chan)過(guo)程使之處(chu)于受控狀(zhuang)態(tai),采取(qu)糾正、預防措(cuo)施,及時扭(niu)轉質量(liang)失(shi)控狀(zhuang)態(tai),并對整個過(guo)程進行(xing)評審。
(六)負責質量事(shi)故的分(fen)析和(he)處(chu)理,并及(ji)時上報(bao)。
第三(san)十條(tiao)材料管理(li)人員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照(zhao)項目需求和有關標準及(ji)規定,對原材(cai)料、成品商品混凝土進行(xing)送檢。
(二)原材料進場(chang)和出廠產品確認(ren)、驗證
嚴格按(an)照合同(tong)要(yao)求和(he)有(you)關(guan)標準對原材(cai)料進(jin)(jin)場和(he)產品出廠(chang)(chang)進(jin)(jin)行確認,按(an)相關(guan)標準和(he)供需(xu)雙方合同(tong)的規定(ding)進(jin)(jin)行交(jiao)貨(huo)驗收。有(you)原材(cai)料進(jin)(jin)場和(he)產品出廠(chang)(chang)否決權。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第八章環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yi)條現場主要(yao)道(dao)路和砂(sha)、石堆場場地進(jin)行硬(ying)化處理。
第三十(shi)二條(tiao)現(xian)場水泥、粉煤灰等(deng),入(ru)庫或嚴(yan)密覆蓋(gai);砼(tong)、砂(sha)漿攪拌臺(tai)封閉(bi);水泥、砂(sha)、灰等(deng)材料運(yun)輸(shu)時(shi)封閉(bi)或嚴(yan)密覆蓋(gai)。
第三(san)十三(san)條現場攪拌(ban)設備應采取有效防(fang)塵措施。
第三十四條砼(tong)水泥攪拌(ban)運(yun)輸車進出工地及土方(fang)鏟(chan)、運(yun)、卸等環節(jie),設專人灑水、降塵(chen)、清洗(xi)輪胎。
第三十五條作業應安排在6:00—22:00間進行,若(ruo)因(yin)工藝等技(ji)術原因(yin)需(xu)連續施(shi)工,必須(xu)經過(guo)建設行政管理(li)部門批準,取(qu)得(de)合法(fa)夜間施(shi)工手(shou)續。對噪(zao)聲影響區(qu)域的作業層采(cai)用有效降噪(zao)措施(shi)。嚴格控(kong)制不必要的人為噪(zao)聲源。
第三十六條經(jing)市(shi)政部門(men)批準后,施(shi)工污(wu)水(shui)排入(ru)市(shi)政污(wu)水(shui)管(guan)網(wang),禁(jin)止排入(ru)市(shi)政雨水(shui)管(guan)網(wang)。排放的雨水(shui)、施(shi)工污(wu)水(shui),應在出口處設(she)二級(ji)沉(chen)淀池,沉(chen)淀池由專(zhuan)人(ren)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