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zhai)券】企業債(zhai)券的特(te)點 企業債(zhai)券和公司(si)債(zhai)券的區別
企業債券的特點
1、契約性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系。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系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
企(qi)業(ye)(ye)債券的(de)持有(you)人只(zhi)是(shi)企(qi)業(ye)(ye)的(de)債權(quan)人,不是(shi)所有(you)者,他無權(quan)參與或干涉企(qi)業(ye)(ye)日常的(de)經營管理和決策(ce)工作(zuo)。
但債(zhai)券(quan)持有人有按(an)期收取利(li)息的(de)權利(li),其收入在(zai)會(hui)計科目上(shang)計入成本,所以在(zai)順(shun)序上(shang)要優(you)先(xian)于股東的(de)分(fen)紅。而(er)當發債(zhai)的(de)企業經營破產后清理企業資(zi)產時,債(zhai)券(quan)持有人可優(you)先(xian)于股東收回本金,且企業債(zhai)券(quan)一般(ban)都(dou)在(zai)發行時便確定還本的(de)期限。
3、通知償還性
部分(fen)企(qi)(qi)業債(zhai)券附有通知(zhi)償還的(de)規定,即發(fa)行(xing)(xing)者具有可以(yi)選擇在債(zhai)券到期之前償還本金的(de)權(quan)利。通常當發(fa)行(xing)(xing)債(zhai)券的(de)企(qi)(qi)業準(zhun)備降低債(zhai)券的(de)利率時(shi)使(shi)用這種權(quan)利,屆時(shi)企(qi)(qi)業可以(yi)隨時(shi)通知(zhi)償還一(yi)部分(fen)或全部企(qi)(qi)業債(zhai)券。
4、可兌換性
部分企業債(zhai)(zhai)券(quan),如可轉換公司債(zhai)(zhai)券(quan),允(yun)許(xu)其持有者隨意兌(dui)換成另(ling)一種金融交易工具。兌(dui)換條件(jian)在(zai)契約中已(yi)經明確,其目的(de)也是(shi)為了增加債(zhai)(zhai)券(quan)的(de)靈活(huo)性(xing)和流動性(xing)從(cong)而(er)降低(di)利息(xi)的(de)支出。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zhai)券(quan)(quan)和(he)企業債(zhai)券(quan)(quan)本質上是同一類債(zhai)券(quan)(quan),在我國(guo),公司債(zhai)券(quan)(quan)和(he)企業債(zhai)券(quan)(quan)在以下(xia)方面(mian)有所不同:
1、發行主體的范圍。目前,公司債券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則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行。
2、監(jian)管機構。公司(si)債(zhai)券發(fa)行由中國證(zheng)監(jian)會核準;企業(ye)債(zhai)券發(fa)行由國家發(fa)改委(wei)審批。
3、資金用途(tu)。公司(si)(si)債券(quan)可根據(ju)公司(si)(si)自(zi)身的具體經營需(xu)要提(ti)出發(fa)行需(xu)求(qiu)。企業債券(quan)的發(fa)債資金主(zhu)要用途(tu)包括固(gu)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更(geng)新(xin)、基礎設施建設等方(fang)面(m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