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qi)(qi)業債(zhai)券】企(qi)(qi)業債(zhai)券的特點 企(qi)(qi)業債(zhai)券和公司債(zhai)券的區(qu)別(bie)
企業債券的特點
1、契約性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系。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系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
企業(ye)債券的持有(you)人只是企業(ye)的債權人,不是所有(you)者(zhe),他無權參與或干涉企業(ye)日常的經營管(guan)理和決策(ce)工作。
但(dan)債(zhai)券持有(you)人有(you)按(an)期(qi)收(shou)取利息的權利,其收(shou)入在(zai)會計(ji)科目上計(ji)入成本(ben),所(suo)以在(zai)順序(xu)上要優先于股東(dong)(dong)的分紅。而當發債(zhai)的企業經營破產后清理企業資產時,債(zhai)券持有(you)人可優先于股東(dong)(dong)收(shou)回本(ben)金(jin),且企業債(zhai)券一般都在(zai)發行時便確定還本(ben)的期(qi)限。
3、通知償還性
部分(fen)企(qi)業(ye)債券附有(you)通(tong)知償還(huan)的(de)規(gui)定,即發(fa)行者具有(you)可以選(xuan)擇在債券到期之(zhi)前償還(huan)本金(jin)的(de)權(quan)利。通(tong)常當發(fa)行債券的(de)企(qi)業(ye)準備降低債券的(de)利率時使用(yong)這種權(quan)利,屆時企(qi)業(ye)可以隨時通(tong)知償還(huan)一部分(fen)或全部企(qi)業(ye)債券。
4、可兌換性
部(bu)分企業債(zhai)券(quan),如可轉換公(gong)司(si)債(zhai)券(quan),允許(xu)其(qi)持有(you)者隨意兌(dui)(dui)換成另一種金(jin)融(rong)交易工(gong)具(ju)。兌(dui)(dui)換條件在(zai)契約中已經(jing)明確,其(qi)目(mu)的(de)(de)也是(shi)為了(le)增加債(zhai)券(quan)的(de)(de)靈活性和流動(dong)性從(cong)而降(jiang)低(di)利息的(de)(de)支出。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zhai)(zhai)券和(he)企業債(zhai)(zhai)券本質(zhi)上是同一類債(zhai)(zhai)券,在我(wo)國,公司債(zhai)(zhai)券和(he)企業債(zhai)(zhai)券在以(yi)下方(fang)面有所(suo)不同:
1、發行主體的范圍。目前,公司債券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則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行。
2、監管機構(gou)。公(gong)司債券發(fa)行由(you)中國證(zheng)監會核準;企業債券發(fa)行由(you)國家發(fa)改委審批。
3、資金(jin)用(yong)(yong)途(tu)。公(gong)司(si)債(zhai)券可根據(ju)公(gong)司(si)自身的具體經營需(xu)要提出發(fa)行需(xu)求。企(qi)業債(zhai)券的發(fa)債(zhai)資金(jin)主要用(yong)(yong)途(tu)包括固定資產投(tou)資、技術改造更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fang)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