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qi)業(ye)(ye)(ye)債(zhai)券】企(qi)業(ye)(ye)(ye)債(zhai)券的特點(dian) 企(qi)業(ye)(ye)(ye)債(zhai)券和(he)公司債(zhai)券的區別
企業債券的特點
1、契約性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實際上代表著一種債權債務的責任契約關系。企業債券主要通過規定債券發行人在既定的時間內必須支付利息,在約定的日期內必須償還本金,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一特點表現在兩種方式中,一是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特定資產(一般是指不動產)具有索償權,一旦發行者的經營出現問題,企業債券持有者則可要求以已經指定的資產進行賠償,這種債券實際上是抵押債券;另一種是企業債券的持有人不對企業資產具有索償權,其索償權是針對發行者的一般信譽而言的,這是企業債券中責任關系的通常形式。
2、優先性
企業債(zhai)券的(de)(de)持(chi)有人只是企業的(de)(de)債(zhai)權人,不(bu)是所(suo)有者,他無權參與(yu)或干涉企業日(ri)常的(de)(de)經營管理和決策工作。
但債(zhai)券持有(you)(you)人有(you)(you)按期(qi)收(shou)取利息的(de)權利,其收(shou)入在(zai)會計科目上計入成本,所以在(zai)順序(xu)上要優(you)先(xian)于股東的(de)分紅(hong)。而當發(fa)債(zhai)的(de)企(qi)業經營破產(chan)后(hou)清(qing)理企(qi)業資(zi)產(chan)時(shi),債(zhai)券持有(you)(you)人可優(you)先(xian)于股東收(shou)回本金,且企(qi)業債(zhai)券一般都在(zai)發(fa)行時(shi)便確(que)定還本的(de)期(qi)限(xian)。
3、通知償還性
部分企業債(zhai)券(quan)附有(you)通(tong)知償還(huan)的(de)規定,即發(fa)行者具有(you)可(ke)以選擇在債(zhai)券(quan)到期之前償還(huan)本金的(de)權利。通(tong)常(chang)當發(fa)行債(zhai)券(quan)的(de)企業準備降低(di)債(zhai)券(quan)的(de)利率時(shi)使用這種權利,屆時(shi)企業可(ke)以隨時(shi)通(tong)知償還(huan)一部分或(huo)全部企業債(zhai)券(quan)。
4、可兌換性
部(bu)分企業債(zhai)券,如可轉換公司債(zhai)券,允許其持有者隨意兌(dui)換成另(ling)一種金融交易工具。兌(dui)換條件在契約中已經明確,其目的也是為了增加債(zhai)券的靈活(huo)性(xing)和流動性(xing)從(cong)而降低利息的支(zhi)出(chu)。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zhai)券(quan)(quan)和企業債(zhai)券(quan)(quan)本(ben)質(zhi)上(shang)是同一(yi)類債(zhai)券(quan)(quan),在我(wo)國(guo),公司債(zhai)券(quan)(quan)和企業債(zhai)券(quan)(quan)在以下(xia)方(fang)面有所(suo)不同:
1、發行主體的范圍。目前,公司債券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則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發行。
2、監管(guan)機構。公司債券發行由中國證監會(hui)核準;企(qi)業債券發行由國家發改委(wei)審批(pi)。
3、資金用(yong)(yong)途。公(gong)司(si)債(zhai)券可根據(ju)公(gong)司(si)自(zi)身的(de)具(ju)體經營需(xu)要(yao)提出發行(xing)需(xu)求。企(qi)業債(zhai)券的(de)發債(zhai)資金主(zhu)要(yao)用(yong)(yong)途包(bao)括固(gu)定資產投資、技(ji)術改造更新(xin)、基(ji)礎設(she)施建(jian)設(she)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