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ge)體工商(shang)戶(hu)條(tiao)例(li)】個(ge)體工商(shang)戶(hu)條(tiao)例(li)實施(shi)細則(ze) 個(ge)體工商(shang)戶(hu)管理條(tiao)例(li)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體工(gong)(gong)(gong)商(shang)戶(hu)(hu)(hu)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dao)個體工(gong)(gong)(gong)商(shang)戶(hu)(hu)(hu)健康發(fa)展,加強(qiang)對個體工(gong)(gong)(gong)商(shang)戶(hu)(hu)(hu)的監督、管理(li),發(fa)揮其在經濟社(she)會發(fa)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zuo)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經(jing)營(ying)能力(li)的公民(min),依照本條例規定(ding)經(jing)工(gong)(gong)商行政管理部(bu)門登記,從(cong)事(shi)工(gong)(gong)商業經(jing)營(ying)的,為(wei)個體工(gong)(gong)商戶。
個(ge)體(ti)工(gong)商戶可以(yi)個(ge)人經(jing)營,也可以(yi)家庭經(jing)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yi)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侵害。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guan))。登記(ji)機關按照國(guo)務院工(gong)(gong)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wei)托其(qi)下屬(shu)工(gong)(gong)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所(suo)辦理個體工(gong)(gong)商(shang)(shang)戶登記(ji)。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ti)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zhun)入、公平待遇(yu)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hu)登記(ji),申請登記(ji)的(de)經營范圍不屬(shu)于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禁止進入的(de)行(xing)業的(de),登記(ji)機關應(ying)當依法予以登記(ji)。
第五(wu)條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門(men)和(he)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其他有(you)關部門(men)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he)管理。
個體工(gong)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zun)守法律、法規,遵(zun)守社(she)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men)依(yi)法實施(shi)的監督。
第六條地(di)方各級人民政府(fu)和(he)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有關(guan)部(bu)門應當采(cai)取措施(shi),在(zai)經營場所、創業和(he)職(zhi)業技能培(pei)訓、職(zhi)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can)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bian)利和(he)信(xin)息咨詢等服務(wu)。
第(di)七條依(yi)法(fa)成立(li)的個(ge)(ge)體勞動(dong)者(zhe)協會在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部門指導下(xia),為個(ge)(ge)體工商(shang)戶提供服(fu)務,維護個(ge)(ge)體工商(shang)戶合法(fa)權(quan)益,引導個(ge)(ge)體工商(shang)戶誠信自(zi)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zhe)協會(hui)。
第八條申(shen)請(qing)(qing)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suo)所(suo)在(zai)地登記機關申(shen)請(qing)(qing)注冊(ce)登記。申(shen)請(qing)(qing)人應當提交登記申(shen)請(qing)(qing)書(shu)、身份證(zheng)明和經營場所(suo)證(zheng)明。
個體工商(shang)戶登(deng)記事項包括經(jing)營者姓名(ming)和住所(suo)、組成形式、經(jing)營范圍、經(jing)營場所(suo)。個體工商(shang)戶使用名(ming)稱的,名(ming)稱作為登(deng)記事項。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yi)法(fa)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ding)辦(ban)理:
(一)申請(qing)材料(liao)齊(qi)全(quan)、符合(he)法(fa)定形式(shi)(shi)的(de)(de),當(dang)場(chang)予(yu)以登記;申請(qing)材料(liao)不(bu)齊(qi)全(quan)或者不(bu)符合(he)法(fa)定形式(shi)(shi)要求的(de)(de),當(dang)場(chang)告知申請(qing)人(ren)需要補正的(de)(de)全(quan)部內容;
(二)需(xu)要對申(shen)請(qing)(qing)材(cai)料(liao)的實(shi)質(zhi)性內容進(jin)(jin)行核(he)實(shi)的,依法進(jin)(jin)行核(he)查,并自受理申(shen)請(qing)(qing)之日(ri)起(qi)15日內作出是否予(yu)以(yi)登(deng)記的(de)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deng)記(ji)條件的,不予登(deng)記(ji)并書面告知(zhi)(zhi)申(shen)請(qing)(qing)人(ren)(ren),說明理由,告知(zhi)(zhi)申(shen)請(qing)(qing)人(ren)(ren)有(you)權依法申(shen)請(qing)(qing)行政復議(yi)、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gei)營業執照。
國家推行電(dian)子營業執照。電(dian)子營業執照與紙(zhi)質(zhi)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tiao)個體工商戶登記(ji)事項變(bian)更的(de),應當向登記(ji)機(ji)關(guan)申請辦理變(bian)更登記(ji)。
個(ge)體工商戶變更(geng)經(jing)(jing)營者(zhe)(zhe)的,應當在辦(ban)(ban)理(li)注(zhu)銷登(deng)記(ji)后,由新的經(jing)(jing)營者(zhe)(zhe)重新申請辦(ban)(ban)理(li)注(zhu)冊(ce)登(deng)記(ji)。家庭(ting)經(jing)(jing)營的個(ge)體工商戶在家庭(ting)成(cheng)員間變更(geng)經(jing)(jing)營者(zhe)(zhe)的,依照前(qian)款(kuan)規定辦(ban)(ban)理(li)變更(geng)手(shou)續。
第十一條申請注(zhu)冊登(deng)記(ji)(ji)或者(zhe)變(bian)更登(deng)記(ji)(ji)的登(deng)記(ji)(ji)事項屬于(yu)依法須取得(de)行政(zheng)許(xu)可的,應當向登(deng)記(ji)(ji)機關(guan)提交許(xu)可證明(ming)。
第(di)十(shi)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cong)事經營活動(dong)的,應當(dang)到登(deng)記(ji)(ji)機關辦理注銷登(deng)記(ji)(ji)。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bao)送年度報(bao)告。
個體工商戶(hu)應當對(dui)其年度報(bao)告的(de)真實(shi)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shang)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制定。
第(di)十四條登記機關將未按(an)照規(gui)定履行年度報告義(yi)務的個體(ti)工商戶載(zai)入經(jing)營異(yi)常名(ming)錄,并(bing)在企業信用(yong)信息(xi)公示(shi)系(xi)統(tong)上向社會(hui)公示(shi)。
第十(shi)五(wu)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hu)年度報告和抽查(cha)不得(de)收取(qu)任何(he)費用(yong)。
第(di)十(shi)六條登(deng)記(ji)機關和有關行政(zheng)機關應當在其政(zheng)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shi)公布(bu)個體工(gong)商戶(hu)申請登(deng)記(ji)和行政(zheng)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quan)部材料目錄和收費(fei)標準等事項。
登(deng)記(ji)機關(guan)和有關(guan)行政機關(guan)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ke)和辦理登(deng)記(ji)提供指導和查詢(xun)服(fu)務(wu)。
第十七條(tiao)個體(ti)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zhi)照(zhao)后,應當(dang)依法辦理稅(shui)務登記。
個體(ti)工(gong)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yi)法辦(ban)理(li)變更或者(zhe)注銷(xiao)稅務登記。
第(di)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gong)商戶(hu)集資(zi)、攤(tan)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gong)商戶(hu)提供贊(zan)助(zhu)或者接受有償服務(wu)。
第十(shi)九條地方各級人民(min)政府(fu)應(ying)當將個體工商(shang)戶所需生產經營(ying)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pai)。
個體工商戶經(jing)批(pi)準使用(yong)的經(jing)營場地,任(ren)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條個(ge)體(ti)工商(shang)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wu)登記證明(ming),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rong)機構開(kai)立(li)賬(zhang)戶,申(shen)請貸(dai)款。
金(jin)融機構應當改(gai)進(jin)和完善金(jin)融服務(wu),為個體工商戶(hu)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er)十一條個體(ti)工商(shang)戶可以根據(ju)經營需要招用從業(ye)人員。
個體工商戶(hu)應當依(yi)法與招用的(de)從業人員訂(ding)立勞動合(he)(he)同(tong),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和合(he)(he)同(tong)約(yue)定的(de)義務,不得(de)侵害從業人員的(de)合(he)(he)法權益(yi)。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yi)下的罰款;情節嚴(yan)重的,撤銷注冊登記(ji)或者吊(diao)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kuan);情(qing)節嚴(yan)重的,吊銷營業執(zhi)照(zhao)。
個(ge)體工商戶(hu)未辦理稅(shui)務(wu)登記(ji)(ji)的,由稅(shui)務(wu)機(ji)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提請(qing),由登記(ji)(ji)機(ji)關(guan)吊銷(xiao)營(ying)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ji)關(guan),由登記機(ji)關(guan)撤(che)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e)執(zhi)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fa)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li)部門(men)以(yi)及其他有(you)關部門(men)應當加強個體工商(shang)戶管理(li)(li)工作的信(xin)息(xi)(xi)交流(liu),逐步建立個體工商(shang)戶管理(li)(li)信(xin)息(xi)(xi)系統。
第二十六(liu)條(tiao)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bu)門以及其(qi)他(ta)有關部(bu)門的工(gong)作人員,濫用(yong)職權、徇私(si)舞(wu)弊、收受賄賂(lu)或者(zhe)侵害個(ge)體工(gong)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xing)事責(ze)任。
第(di)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xing)政區(qu)、澳門(men)特別行(xing)政區(qu)永久(jiu)性(xing)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di)區(qu)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you)關規定(ding),申請登記為個體工(gong)商戶。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hu)申請(qing)轉變為企業組織(zhi)形式(shi),符(fu)合法定(ding)條件的,登記(ji)機關(guan)和(he)有關(guan)行政機關(guan)應當為其提供便利(li)。
第二十九(jiu)條(tiao)無固定經(jing)營(ying)場所攤(tan)販(fan)的管理辦法,由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人民(min)政府根據當地(di)實(shi)際(ji)情(qing)況規(gui)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ri)起施(shi)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fa)布(bu)的《城鄉個體(ti)工(gong)商戶管理暫行(xing)條例》同時(shi)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