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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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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個體工商戶條例》對個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鼓勵、支持、引導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個體(ti)工(gong)商戶條例(li)(li)】個體(ti)工(gong)商戶條例(li)(li)實(shi)施細則(ze) 個體(ti)工(gong)商戶管(guan)理條例(li)(li)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正)

第(di)一條為了保護(hu)個體(ti)工(gong)商(shang)戶的(de)合法權益,鼓勵、支(zhi)持和引導個體(ti)工(gong)商(shang)戶健康發(fa)展,加強(qiang)對個體(ti)工(gong)商(shang)戶的(de)監督、管理,發(fa)揮其(qi)在經濟社會發(fa)展和擴大(da)就業中的(de)重(zhong)要作用,制定本(ben)條例。

第二(er)條(tiao)有(you)經(jing)營能力的公(gong)民,依照本條(tiao)例規定(ding)經(jing)工(gong)(gong)商(shang)(shang)(shang)行(xing)政管(guan)理部(bu)門(men)登記,從事(shi)工(gong)(gong)商(shang)(shang)(shang)業(ye)經(jing)營的,為個體工(gong)(gong)商(shang)(shang)(shang)戶。

個體工商戶(hu)可(ke)以(yi)個人(ren)經營,也(ye)可(ke)以(yi)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hu),任何(he)單位和個人(ren)不得(de)侵(qin)害。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cheng)登記機關(guan))。登記(ji)機關(guan)按照(zhao)國(guo)務(wu)院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的(de)規定,可以委托(tuo)其下屬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所辦理個(ge)體工商(shang)戶登記(ji)。

第四條國(guo)家對(dui)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chang)平(ping)等準入、公平(ping)待遇(yu)的原則。

申(shen)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ji)(ji),申(shen)請登記(ji)(ji)的(de)經營范(fan)圍不屬于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禁止進入的(de)行(xing)(xing)業的(de),登記(ji)(ji)機關應當(dang)依法予以(yi)登記(ji)(ji)。

第五(wu)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其(qi)他(ta)有關(guan)部門應當依(yi)法(fa)對個(ge)體工商戶實行監(jian)督和管理。

個(ge)體工商(shang)戶從事經營活動(dong),應(ying)當遵守法律(lv)、法規(gui),遵守社(she)會公(gong)德、商(shang)業道(dao)德,誠實守信(xin),接受政府及其有(you)關部(bu)門依法實施的監(jian)督(du)。

第(di)六條地方各級(ji)(ji)人民政府和(he)縣級(ji)(ji)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ying)當采取措施,在經(jing)營場所、創(chuang)業和(he)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chuang)新、參(can)加社(she)會保(bao)險等方面(mian),為個體工商(shang)戶提供支持、便利和(he)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依法(fa)成立(li)的(de)個(ge)體(ti)勞(lao)動者(zhe)協會在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指導(dao)下,為個(ge)體(ti)工商(shang)戶(hu)提供服務,維護個(ge)體(ti)工商(shang)戶(hu)合法(fa)權益,引(yin)導(dao)個(ge)體(ti)工商(shang)戶(hu)誠信(xin)自律。

個(ge)體工(gong)商(shang)戶自(zi)愿加入(ru)個(ge)體勞(lao)動者協會。

第(di)八條申(shen)(shen)請(qing)登(deng)記(ji)為個體(ti)工商(shang)戶(hu),應當向經營場(chang)所(suo)(suo)所(suo)(suo)在地(di)登(deng)記(ji)機關申(shen)(shen)請(qing)注(zhu)冊登(deng)記(ji)。申(shen)(shen)請(qing)人應當提交登(deng)記(ji)申(shen)(shen)請(qing)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chang)所(suo)(suo)證明。

個體(ti)工商(shang)戶登記(ji)(ji)事項包括經(jing)營者(zhe)姓名(ming)(ming)和住所、組成形式、經(jing)營范圍、經(jing)營場(chang)所。個體(ti)工商(shang)戶使用名(ming)(ming)稱(cheng)的(de),名(ming)(ming)稱(cheng)作為登記(ji)(ji)事項。

第九(jiu)條登記機關(guan)對申請材料(liao)依法審查后(hou),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qing)材(cai)料(liao)齊全、符合法定形式(shi)的,當場予(yu)以(yi)登記;申請(qing)材(cai)料(liao)不(bu)齊全或者不(bu)符合法定形式(shi)要求(qiu)的,當場告(gao)知申請(qing)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容;

()需要對申(shen)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he)實的,依法進行核(he)查,并自受理申(shen)請之日起15日(ri)內作出是(shi)否予(yu)以登(deng)記的(de)決定;

()不符合個體(ti)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zhi)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zhi)申請人有(you)權依(yi)法申請行政復議、提(ti)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nei)發給營業(ye)執照。

國家推(tui)行電子(zi)營(ying)業(ye)執照(zhao)。電子(zi)營(ying)業(ye)執照(zhao)與紙質(zhi)營(ying)業(ye)執照(zhao)具(ju)有同等(deng)法律效力(li)。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hu)登記(ji)(ji)(ji)事項變更的,應當向(xiang)登記(ji)(ji)(ji)機關申請辦(ban)理變更登記(ji)(ji)(ji)。

個體工(gong)(gong)商戶變更經(jing)營者(zhe)(zhe)的,應當在(zai)辦理注(zhu)銷登記后,由新的經(jing)營者(zhe)(zhe)重(zhong)新申(shen)請(qing)辦理注(zhu)冊登記。家庭(ting)(ting)經(jing)營的個體工(gong)(gong)商戶在(zai)家庭(ting)(ting)成員間變更經(jing)營者(zhe)(zhe)的,依照前款規定(ding)辦理變更手(shou)續。

第十一(yi)條申請注冊(ce)登(deng)記(ji)或者變更登(deng)記(ji)的登(deng)記(ji)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xu)可的,應當(dang)向(xiang)登(deng)記(ji)機關提交許(xu)可證明。

第十二條(tiao)個體工商戶不再(zai)從事(shi)經營(ying)活(huo)動的,應當到(dao)登記機關(guan)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1日至630日,向登記機關報(bao)送年(nian)度報(bao)告。

個體工商戶應(ying)當對其年(nian)度(du)報(bao)告的(de)真實性(xing)、合(he)法性(xing)負(fu)責。

個體工(gong)商(shang)戶年(nian)度(du)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管理(li)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登(deng)記(ji)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xing)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ying)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xin)(xin)用信(xin)(xin)息公示(shi)系統上向社會(hui)公示(shi)。

第十(shi)五(wu)條登記(ji)機關接(jie)收(shou)個體工商戶年度報(bao)告和抽(chou)查不得(de)收(shou)取任何(he)費(fei)用(yong)。

第十六(liu)條(tiao)登(deng)記機關和有關行政(zheng)機關應(ying)當在(zai)其政(zheng)府網站和辦公(gong)場所,以便于公(gong)眾知曉的(de)方式公(gong)布個(ge)體工商戶申請登(deng)記和行政(zheng)許可的(de)條(tiao)件(jian)、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de)全部材料目錄和收(shou)費(fei)標準(zhun)等(deng)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zheng)機關應當為(wei)申(shen)請人申(shen)請行政(zheng)許(xu)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zhi)導(dao)和查(cha)詢服務。

第十七條(tiao)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deng)記。

個體工商戶(hu)稅務登(deng)(deng)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li)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deng)(deng)記。

第十八條(tiao)任何(he)部門(men)和單位不得(de)向個體工商戶集(ji)資、攤派,不得(de)強行(xing)要求個體工商戶提(ti)供(gong)贊助或者接(jie)受有(you)償服務(wu)。

第十九條地(di)方各級(ji)人民(min)政府應當(dang)將(jiang)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chang)地(di)納入城鄉(xiang)建設(she)規劃(hua),統籌(chou)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chang)地,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bu)得(de)侵占。

第(di)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zhi)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fa)在銀行或(huo)者(zhe)其他金融機構開(kai)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gou)應當改進和完善(shan)金融服務,為(wei)個(ge)體(ti)工商戶申請貸款提(ti)供便利。

第(di)二十(shi)一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gen)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ying)當依(yi)法(fa)與招(zhao)用的(de)(de)(de)從業人員訂立勞(lao)動(dong)合(he)(he)同(tong),履(lv)行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定和(he)合(he)(he)同(tong)約定的(de)(de)(de)義(yi)務,不得侵害(hai)從業人員的(de)(de)(de)合(he)(he)法(fa)權益。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yi)下的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撤銷(xiao)注冊登記或者吊銷(xiao)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yi)下的(de)(de)罰款;情節(jie)嚴重的(de)(de),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hu)未(wei)辦理稅務(wu)登記的,由稅務(wu)機(ji)(ji)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zheng);逾期未(wei)改正(zheng)的,經稅務(wu)機(ji)(ji)關(guan)提請,由登記機(ji)(ji)關(guan)吊銷營(ying)業執(zhi)照。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ji)機關,由登記(ji)機關撤銷注冊登記(ji)或(huo)(huo)者(zhe)吊銷營業執(zhi)照,或(huo)(huo)者(zhe)責令當(dang)事人(ren)依(yi)法辦理變更登記(ji)。

第(di)二十五條工(gong)商(shang)(shang)行政管(guan)(guan)理部門以及其他(ta)有(you)關部門應(ying)當加強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shang)戶(hu)管(guan)(guan)理工(gong)作的信(xin)(xin)息(xi)交流,逐(zhu)步(bu)建立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shang)戶(hu)管(guan)(guan)理信(xin)(xin)息(xi)系統。

第二(er)十六條工(gong)商(shang)行政管理部(bu)門以及其他有關部(bu)門的(de)(de)工(gong)作人員(yuan),濫用職權、徇私(si)舞(wu)弊、收(shou)受賄賂或(huo)者(zhe)侵害個體(ti)工(gong)商(shang)戶(hu)合法(fa)權益(yi)的(de)(de),依法(fa)給予處分;構(gou)成犯罪的(de)(de),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二十(shi)七條(tiao)香港特(te)別行(xing)(xing)政區、澳門特(te)別行(xing)(xing)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tai)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ge)體工商戶。

第二十(shi)八條個體工商戶申(shen)請(qing)轉變為(wei)企業(ye)組織形式,符合法定(ding)條件(jian)的,登記(ji)機(ji)(ji)關(guan)和有關(guan)行政機(ji)(ji)關(guan)應當為(wei)其提供(gong)便利。

第二十九條無(wu)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人民政府根(gen)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i)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1111日起施行。198785日國(guo)務院發布(bu)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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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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