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fa)律援助(zhu)是指由政府設立的(de)法(fa)律援助(zhu)機(ji)構組織法(fa)律援助(zhu)的(de)律師(shi),為經濟困難或特殊(shu)案(an)(an)件的(de)人(ren)給(gei)予無償提供法(fa)律服務的(de)一項法(fa)律保障制度。 特殊(shu)案(an)(an)件是指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刑(xing)(xing)事(shi)訴(su)訟法(fa)》第(di)三十四條的(de)規定,刑(xing)(xing)事(shi)案(an)(an)件的(de)被告人(ren)是盲(mang)、聾、啞(ya)或者(zhe)未成(cheng)年(nian)人(ren)沒有委托(tuo)辯護人(ren)的(de),或者(zhe)被告人(ren)可能被判處死刑(xing)(xing)而沒有委托(tuo)辯護人(ren)的(de),應當獲得法(fa)律援助(zhu)。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yi)法請求國(guo)家賠償(chang)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yu)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yu)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jin)、救濟金(jin)的(de);
4、請(qing)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zhi)付勞動報酬(chou)的;
6、主張(zhang)因見義勇(yong)為行為產生的(de)民事權益的(de)。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gong)訴(su)案件中的被害人(ren)(ren)及其法定代理(li)人(ren)(ren)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song)審查(cha)起(qi)訴(su)之日起(qi),因經濟(ji)困難沒(mei)有委托訴(su)訟(song)代理(li)人(ren)(ren)的;
3、自(zi)訴(su)案(an)件的自(zi)訴(su)人及其(qi)法定代(dai)理(li)人,自(zi)案(an)件被人民法院受理(li)之日(ri)起,因經濟(ji)困難沒(mei)有委托訴(su)訟(song)代(dai)理(li)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另外,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這樣的,要到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住所地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如下證明:
1、由民政部門出(chu)具的(de)(de)申請人經(jing)濟情況(kuang)的(de)(de)證明(ming)或由居委(wei)(wei)會(hui)(hui)、村委(wei)(wei)會(hui)(hui)出(chu)具的(de)(de)有關生活情況(kuang)的(de)(de)證明(ming);
2、由申請人及(ji)其配偶單位出(chu)具的申請人及(ji)其配偶的收(shou)入證明(ming)和(he)下崗證明(ming);
3、由殘(can)疾(ji)人聯合會頒發的有關殘(can)疾(ji)證書(shu)復(fu)印件;
4、身(shen)份證復印件;
5、有關(guan)代理權資格的證(zheng)明;
6、有關案件書(shu)(shu)面(mian)材(cai)(cai)料或法院立(li)案的書(shu)(shu)面(mian)材(cai)(cai)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