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fa)(fa)律(lv)(lv)援助(zhu)是(shi)指由(you)政府設(she)立的法(fa)(fa)律(lv)(lv)援助(zhu)機構組織法(fa)(fa)律(lv)(lv)援助(zhu)的律(lv)(lv)師,為(wei)經濟困(kun)難或特(te)殊案件(jian)(jian)的人(ren)給(gei)予無(wu)償提供法(fa)(fa)律(lv)(lv)服務的一項(xiang)法(fa)(fa)律(lv)(lv)保障制度。 特(te)殊案件(jian)(jian)是(shi)指依照《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刑事訴訟法(fa)(fa)》第三(san)十四條的規定(ding),刑事案件(jian)(jian)的被(bei)告人(ren)是(shi)盲、聾、啞或者(zhe)未成年人(ren)沒有委(wei)托辯護人(ren)的,或者(zhe)被(bei)告人(ren)可能被(bei)判處死刑而(er)沒有委(wei)托辯護人(ren)的,應(ying)當獲得法(fa)(fa)律(lv)(lv)援助(zhu)。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chang)的;
2、請(qing)求給予社會保險待(dai)(dai)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dai)(dai)遇的;
3、請求發給撫(fu)恤金(jin)、救(jiu)濟(ji)金(jin)的;
4、請求給付贍(shan)養費、撫養費、扶(fu)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yin)見義(yi)勇為行為產生的(de)民事(shi)權益的(de)。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gong)訴(su)案(an)件中的被害人及其(qi)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an)件移(yi)送審查起訴(su)之日起,因經(jing)濟困難(nan)沒有(you)委(wei)托訴(su)訟(song)代理人的;
3、自訴(su)案件的自訴(su)人及其法(fa)定代(dai)理(li)人,自案件被人民法(fa)院(yuan)受理(li)之日起,因經(jing)濟(ji)困難(nan)沒有委(wei)托(tuo)訴(su)訟代(dai)理(li)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另外,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這樣的,要到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住所地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如下證明:
1、由民政部門(men)出具的(de)申請人(ren)經(jing)濟(ji)情況的(de)證明(ming)或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de)有(you)關生(sheng)活情況的(de)證明(ming);
2、由申請人(ren)及(ji)其配(pei)偶(ou)單(dan)位出具的申請人(ren)及(ji)其配(pei)偶(ou)的收入(ru)證明和(he)下(xia)崗證明;
3、由(you)殘疾人聯(lian)合會(hui)頒發的有關殘疾證書復印件(jian);
4、身份證復(fu)印件;
5、有關代理權資格(ge)的證明;
6、有關案件(jian)書(shu)面(mian)材料或法院立案的書(shu)面(mian)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