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血緣關系的兄妹可以結婚嗎
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關系是姻親,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系,不算擬制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you),自應解(jie)釋為不(bu)在禁婚親(qin)之列,可以結(jie)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一、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qin)包括父母(mu)(mu)子(zi)(zi)(zi)女間(jian),祖父母(mu)(mu)、外(wai)祖父母(mu)(mu)與(yu)孫(sun)子(zi)(zi)(zi)女、外(wai)孫(sun)子(zi)(zi)(zi)女間(jian)。即(ji)父親(qin)不(bu)能娶女兒為妻,母(mu)(mu)親(qin)不(bu)能嫁兒子(zi)(zi)(zi)為夫。爺爺(姥爺)不(bu)能與(yu)孫(sun)女(外(wai)孫(sun)女)婚配,奶奶(姥姥)不(bu)能與(yu)孫(sun)子(zi)(zi)(zi)(外(wai)孫(sun)子(zi)(zi)(zi))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xi)血親
三代(dai)以(yi)內旁系血親包(bao)括(kuo):
1、同源于父(fu)(fu)母(mu)的兄弟(di)姊妹(mei)(含同父(fu)(fu)異母(mu)、同母(mu)異父(fu)(fu)的兄弟(di)姊妹(mei))。
即同一(yi)父母的子女(nv)之(zhi)間不能結婚(hun)。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bu)能和兄(弟(di))的(de)女兒(er)結(jie)婚;姑(gu)姑(gu)不(bu)能和兄弟(di)的(de)兒(er)子(zi)結(jie)婚;舅舅不(bu)能和姊妹的(de)女兒(er)結(jie)婚;姨媽不(bu)能和姊妹的(de)兒(er)子(zi)結(jie)婚。
三(san)、擬制(zhi)血親能(neng)否結婚的(de)規定(ding)
擬制血親(qin)(qin)是(shi)指本無該種血親(qin)(qin)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que)認其(qi)與(yu)該種自然(ran)血親(qin)(qin)具有同等(deng)權利義務(wu)的親(qin)(qin)屬。由于此種血親(qin)(qin)不是(shi)自然(ran)形(xing)成的,而是(shi)法律設定的,故(gu)又稱“準血親(qin)(qin)”或“法定血親(qin)(qin)”。我(wo)國現行確(que)認的擬制血親(qin)(qin)有兩類(lei):一是(shi)養(yang)父母(mu)(mu)與(yu)養(yang)子(zi)女以及養(yang)子(zi)女與(yu)養(yang)父母(mu)(mu)的其(qi)他近親(qin)(qin)屬;二是(shi)在(zai)事實上形(xing)成了扶(fu)養(yang)關系的繼(ji)父母(mu)(mu)與(yu)繼(ji)子(zi)女、繼(ji)兄弟姐妹。
對(dui)(dui)于擬制血親(qin)之間能否結(jie)婚,我國(guo)沒有明確規(gui)(gui)(gui)定(ding)。但規(gui)(gui)(gui)定(ding),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fu)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he)義務,適用對(dui)(dui)親(qin)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i)(gui)(gui)定(ding)。
因此,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de)(de)范圍。至(zhi)于擬制旁(pang)系血(xue)親問的(de)(de)通婚,只(zhi)要沒有(you)(you)三代以(yi)內的(de)(de)旁(pang)系自(zi)然血(xue)親關系、即沒有(you)(you)禁止(zhi)其結(jie)婚的(de)(de)正當理由,自(zi)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yi)結(jie)婚。
第(di)一千零(ling)五十(shi)一條規定(ding),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婚姻無(wu)效:
(一)重婚;
(二(er))有禁止結(jie)婚(hun)的(de)親屬關系;
(三)未到(dao)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