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
在質押行為中,提(ti)供財產的人(ren)稱為出質人(ren)。債(zhai)務人(ren)是債(zhai)之關(guan)系中有(you)義(yi)務按約定的條件向(xiang)另一方(債(zhai)權人(ren))承(cheng)擔為或(huo)不為一定行為的當(dang)事(shi)人(ren),是指根(gen)據法律或(huo)合同(tong)、契約的規定,在借(jie)債(zhai)關(guan)系中對債(zhai)權人(ren)負(fu)有(you)償還(huan)義(yi)務的人(ren)。
對于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兩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質人的范圍比債務人的范圍更廣一些。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yin)質權(quan)實行(xing)喪失質物的所有權(quan)時(shi),有權(quan)向債(zhai)務人追償(chang)。
出質人的資格
質押合同的(de)當事人包括出(chu)質人和質權人。
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
出質(zhi)人(ren)如果是債(zhai)務(wu)人(ren)以(yi)外(wai)的第(di)三人(ren),該第(di)三人(ren)代為清償債(zhai)權(quan)或因質(zhi)權(quan)實行喪失質(zhi)物的所有權(quan)時,有權(quan)向債(zhai)務(wu)人(ren)追償。
出質人是不是擔保人
根據我國(guo)法律規定,出質人可(ke)以是擔保(bao)人。質押(ya)(ya)擔保(bao)應當簽訂書面合(he)同(tong),質押(ya)(ya)合(he)同(tong)自(zi)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shi)生效,質押(ya)(ya)合(he)同(tong)的內容與抵押(ya)(ya)合(he)同(tong)的內容基本相同(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