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概念
刑事責任能(neng)力人分為四類(lei):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4、減輕刑(xing)事責任能(neng)力(li),又稱限(xian)制刑(xing)事責任能(neng)力(li)。 其中(zhong),限(xian)制刑(xing)事責任能(neng)力(li)人是指(zhi)刑(xing)法中(zhong)規定具有(you)承擔(dan)刑(xing)事責任的(de)能(neng)力(li),但可以從輕或(huo)減輕處罰的(de)主體。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定刑事(shi)(shi)責任能(neng)力8種情(qing)況是以前的(de)規定,現在刑法規定的(de)限制刑事(shi)(shi)責任能(neng)力人包(bao)括四種情(qing)況:
1、已滿14周(zhou)歲(sui)不滿16周(zhou)歲(sui)的未(wei)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ren)或者控制(zhi)能力的(de)精神病人(ren)。
3、已(yi)滿75周歲者。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ren)、盲人(ren))。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ren)犯罪,應當(dang)從輕或(huo)者減輕處罰(fa)。但我國《刑法》規定,對(dui)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ren),犯故(gu)意(yi)殺人(ren)、故(gu)意(yi)傷害致人(ren)重傷或(huo)死亡、強奸、搶劫、販賣(mai)毒品、放(fang)火、爆炸、投放(fang)危(wei)險(xian)物質罪的,應當(dang)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kong)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i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yi)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 已滿(man)75周歲(sui)者。該年齡(ling)段的(de)人故(gu)意犯(fan)罪可(ke)以從(cong)輕(qing)減(jian)輕(qing)處罰(fa),過失犯(fan)罪應當從(cong)輕(qing)減(jian)輕(qing)處罰(fa)。
4、又聾又啞的人或(huo)(huo)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qing)、減輕(qing)或(huo)(huo)者免除(chu)處(chu)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