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概念
刑事責任能力人分為(wei)四(si)類: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li)。
2、完全無刑(xing)事責任能力。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4、減輕刑(xing)(xing)事責(ze)任(ren)能力(li),又稱限(xian)制刑(xing)(xing)事責(ze)任(ren)能力(li)。 其中,限(xian)制刑(xing)(xing)事責(ze)任(ren)能力(li)人是指刑(xing)(xing)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xing)(xing)事責(ze)任(ren)的能力(li),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fa)的主(zhu)體。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xian)定(ding)(ding)刑(xing)事責(ze)任(ren)能(neng)力8種(zhong)情況是(shi)以(yi)前的(de)規(gui)定(ding)(ding),現在刑(xing)法規(gui)定(ding)(ding)的(de)限(xian)制刑(xing)事責(ze)任(ren)能(neng)力人包括四種(zhong)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尚未(wei)完全喪失辨認或者(zhe)控制能(neng)力的精神病(bing)人。
3、已滿(man)75周歲者(zhe)。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ren)、盲人(ren))。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de)人(ren)(ren)犯(fan)罪,應(ying)當從輕或(huo)者減輕處(chu)罰。但我(wo)國《刑(xing)(xing)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zhou)(zhou)歲不滿16周(zhou)(zhou)歲的(de)人(ren)(ren),犯(fan)故(gu)意(yi)殺人(ren)(ren)、故(gu)意(yi)傷(shang)害致人(ren)(ren)重傷(shang)或(huo)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bao)炸、投放危(wei)險物(wu)質罪的(de),應(ying)當負(fu)刑(xing)(xing)事責任。
2、尚未完(wan)全喪失辨認或者控(kong)制(zhi)自己(ji)行為能力的精神(shen)病(bing)人犯(fan)罪(zui)的,應當負刑事責(ze)任,但是可(ke)以從(cong)輕或者減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sui)者。該年齡段的(de)人故意犯罪(zui)可以從(cong)(cong)輕(qing)減輕(qing)處罰(fa),過(guo)失犯罪(zui)應(ying)當(dang)從(cong)(cong)輕(qing)減輕(qing)處罰(fa)。
4、又聾又啞的人(ren)或者(zhe)盲人(ren)犯罪(zui),可以從輕、減(jian)輕或者(zhe)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