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公訴科后應該怎么走
依照程序,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在經過調查,取證,核實,案情基本明確了,就會將案例的全部材料書移送(song)檢察機關進(jin)行(xing)公(gong)訴。檢查機關在審(shen)查了公(gong)安部(bu)門移送(song)至要(yao)公(gong)訴的(de)案(an)例(li)材料后,認為事(shi)實(shi)清楚,達到構(gou)成起(qi)訴標準(zhun)的(de),檢察機關就會(hui)受理。事(shi)實(shi)不清楚,證據鏈條(tiao)不完(wan)整,不能(neng)清晰的(de)證明(ming)事(shi)實(shi)的(de),檢察機關會(hui)將案(an)例(li)材料退還公(gong)安部(bu)門補充偵查或(huo)不予支持(chi)和受理。
公訴科職責
一(yi)、對公(gong)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men)移(yi)送起(qi)(qi)訴(su)及上級院移(yi)交的刑事案件進行(xing)審(shen)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yi)送審(shen)查、提起(qi)(qi)公(gong)訴(su)或不起(qi)(qi)訴(su)。
二、對偵查部門的(de)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三、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jin)行認定和追(zhui)訴(su)。
四、對重大、疑難(nan)案(an)件(jian)進行提前介入和(he)偵查引導取(qu)證(zheng)。
五、對提起(qi)公訴的刑事案(an)件,決定使(shi)用簡易(yi)審理或普通程序(xu)簡易(yi)審理及(ji)普通程序(xu)審理的意見。
六、出席(xi)法庭支持(chi)公(gong)訴,并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公訴案件流程
公訴案件的起點是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監察委員會的刑事偵查。是需要在偵查期滿前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并進行審查和起訴的;而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在審查起訴期滿前應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公訴;法院在審理期限內作出判決。第二審法院應當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圍繞一審判決是否有事實根據、法律依據、量刑是否適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發出判決書;判決(jue)生效后,被(bei)告人仍不(bu)(bu)服的(de),可以上訴再審,但申(shen)請再審的(de)期(qi)限(xian)不(bu)(bu)妨(fang)礙執行有(you)效判決(j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