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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bao)障公(gong)民健康和(he)(he)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he)(he)社會(hui)公(gong)共秩(zhi)序(xu),根據國家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結合(he)北京(jing)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qu)域內的機(ji)關、團體、部隊、企業事(shi)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jun)應(ying)當遵守本規定(ding)。

第三條 北京市對養犬(quan)實行(xing)嚴格管(guan)理(li)、限管(guan)結合的方針,政(zheng)府部門執(zhi)法,基(ji)層組織參與管(guan)理(li),社(she)會(hui)公眾監督,養犬(quan)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負責本規定(ding)的組織(zhi)實施。

市(shi)和區、縣(xian)、鄉(xiang)、鎮人(ren)民政府(fu)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you)公(gong)安、工(gong)商行政管理(li)、畜牧獸醫、衛生(sheng)等(deng)行政部門和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法組(zu)(zu)織組(zu)(zu)成的(de)養犬管理(li)協調工(gong)作機(ji)制。

公安(an)機(ji)(ji)關是(shi)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的(de)主(zhu)管機(ji)(ji)關,全面負(fu)責養(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并具體(ti)負(fu)責養(yang)犬(quan)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yang)犬(quan)、違法(fa)攜犬(quan)外出(chu)等行為。

有關(guan)行政部門(men)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zhi)責分工,各(ge)負其(qi)責:

(一)畜(chu)牧獸(shou)醫(yi)行政(zheng)部門負(fu)責(ze)犬(quan)類的免疫、檢(jian)疫和(he)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er))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ze)對街面流動(dong)無(wu)照售犬(quan)(quan)行為(wei)(wei)和因養犬(quan)(quan)而破壞(huai)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為(wei)(wei)的查(cha)處;協(xie)助公安機關查(cha)處無(wu)證養犬(quan)(quan)、違(wei)法攜犬(quan)(quan)外出(chu)等行為(wei)(wei);

(三)工商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ze)對從事犬(quan)類經營活動的(de)監督管(guan)理;

(四)衛(wei)生行政(zheng)部(bu)門(men)負(fu)責對人(ren)用狂(kuang)犬病(bing)疫苗注射和狂(kuang)犬病(bing)人(ren)診(zhen)治的管理。

居民(min)委(wei)員會、村民(min)委(wei)員會和其(qi)他基層組織(zhi),應當(dang)協助北京市各級人(ren)民(min)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zuo)。

第五條 街道(dao)辦事處、鄉鎮人民(min)(min)政府以及居民(min)(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min)委員(yuan)會,應當在居民(min)(min)、村民(min)(min)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chuan)教育和培訓工(gong)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xin)聞媒體,應當做(zuo)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wei)生防疫的宣傳教育(yu)工(gong)作。

第六條 居(ju)民(min)委(wei)員會、村(cun)民(min)委(wei)員會、業主(zhu)委(wei)員會可以召集居(ju)民(min)會議、村(cun)民(min)會議、業主(zhu)會議,就本(ben)居(ju)住(zhu)地區有關養犬管理(li)事(shi)項依法制定公約(yue),并(bing)組織監督實施(shi)。居(ju)民(min)、村(cun)民(min)、業主(zhu)應當遵守公約(yue)。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區(qu)(qu)(qu)、西城區(qu)(qu)(qu)、崇文區(qu)(qu)(qu)、宣(xuan)武區(qu)(qu)(qu)、朝陽區(qu)(qu)(qu)、海淀區(qu)(qu)(qu)、豐臺區(qu)(qu)(qu)、石景山區(qu)(qu)(qu)為重點管理(li)區(qu)(qu)(qu),其他區(qu)(qu)(qu)、縣為一般管理(li)區(qu)(qu)(qu)。

重(zhong)點管理(li)(li)區(qu)內(nei)的(de)農村(cun)地區(qu),經(jing)區(qu)人(ren)民政(zheng)府(fu)(fu)決定,可以(yi)按照一(yi)(yi)般(ban)管理(li)(li)區(qu)進行管理(li)(li)。一(yi)(yi)般(ban)管理(li)(li)區(qu)內(nei)的(de)城鎮和(he)人(ren)口(kou)聚集的(de)特殊區(qu)域,經(jing)區(qu)、縣(xian)人(ren)民政(zheng)府(fu)(fu)決定,可以(yi)按照重(zhong)點管理(li)(li)區(qu)進行管理(li)(li)。

第八條 北京(jing)市行政區域內的(de)醫院和學校的(de)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jin)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ji)東、西(xi)長安街和(he)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lu)由市人(ren)民政府(fu)確定,向社會(hui)公布。

市人民(min)政(zheng)府可以在重大節(jie)假日(ri)或者舉(ju)辦(ban)重大活動期間劃定(ding)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ren)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quan)、禁止遛犬(quan)。

居(ju)民會(hui)(hui)議、村民會(hui)(hui)議、業主會(hui)(hui)議經(jing)討論決定(ding),可以在本居(ju)住地區(qu)內劃定(ding)禁止遛犬的區(qu)域(yu)。

第九條 北(bei)京(jing)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dan)位、個人不得(de)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li)區內,每戶只準(zhun)養一只犬,不(bu)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zhun),由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dan)位、危險物品(pin)存(cun)放單(dan)位等(deng)因特殊(shu)工作(zuo)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dan)位所(suo)在地公安機關(guan)辦(ban)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yang)犬,應當具備(bei)下列(lie)條件:

(一(yi))有(you)合法(fa)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shi)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suo)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quan)區(qu)域以外(wai)。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yang)犬(quan)前,應當征得居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的同意。對符(fu)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居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出具符(fu)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qian)訂養(yang)犬(quan)義(yi)務保(bao)證書。

養犬(quan)(quan)人應當(dang)自(zi)取得居民委員會、村(cun)民委員會出具的(de)符合養犬(quan)(quan)條件的(de)證明之日(ri)起30日(ri)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de)區、縣公安機關進(jin)行養犬(quan)(quan)登記,領(ling)取養犬(quan)(quan)登記證。

養(yang)犬(quan)(quan)人取(qu)得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后,攜犬(quan)(quan)到畜牧獸醫行政(zheng)部門批準的(de)動物診療機構對犬(quan)(quan)進行健(jian)康檢(jian)查,免費注射預防(fang)狂犬(quan)(quan)病(bing)疫(yi)苗,領取(qu)動物防(fang)疫(yi)監(jian)督(du)機構出(chu)具的(de)動物健(jian)康免疫(yi)證。

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zheng)每年(nian)年(nian)檢一次(ci),養(yang)(yang)犬(quan)人在年(nian)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zheng)和動物健康免疫(yi)證(zheng)(zheng)。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zheng)年(nian)檢時間、地點及(ji)要(yao)求由公安機關予(yu)以(yi)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jiao)納管理服務(wu)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只(zhi)犬第一年為(wei)l000元,以后每年度為(wei)500元。

對盲(mang)人(ren)養(yang)導盲(mang)犬和肢體重殘人(ren)養(yang)扶助犬的(de)(de),免(mian)收管(guan)理(li)服務費(fei)。對養(yang)絕育犬的(de)(de)或(huo)者(zhe)生活(huo)困難的(de)(de)鰥寡(gua)老人(ren)養(yang)犬的(de)(de),減半(ban)收取第一年管(guan)理(li)服務費(fei)。

一般(ban)管(guan)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you)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ding)。

養(yang)(yang)犬繳納(na)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na)入財政預算(suan)管(guan)理(li)。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工作以及管(guan)理(li)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na)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suan)。

第十四條 養犬(quan)人住(zhu)所(suo)地變(bian)更(geng)的,應當(dang)自變(bian)更(geng)之(zhi)日起30日內,持養犬(quan)登記證到新(xin)住(zhu)所(suo)地登記機關辦理變(bian)更(geng)登記。

養(yang)(yang)犬人(ren)將在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登(deng)(deng)記(ji)的犬,轉(zhuan)移到重點管(guan)理(li)區(qu)飼養(yang)(yang)的,應當符合重點管(guan)理(li)區(qu)的養(yang)(yang)犬條件,并自轉(zhuan)移之(zhi)日起(qi)30日內,持養(yang)(yang)犬登(deng)(deng)記(ji)證到飼養(yang)(yang)地(di)登(deng)(deng)記(ji)機關辦理(li)變更登(deng)(deng)記(ji),補繳(jiao)管(guan)理(li)服務費(fei)差額。

養(yang)犬人將犬轉讓給(gei)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ban)理變更(geng)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deng)記證的(de),應當自丟失之(zhi)日(ri)起15日(ri)內,到(dao)原登(deng)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quan)死亡或者失蹤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到登記機關(guan)辦(ban)理注銷手(shou)續。未辦(ban)理注銷手(shou)續的,不得再養(yang)犬(quan)。

養(yang)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yang)犬的,應當(dang)將(jiang)犬送交犬類留(liu)檢所,并(bing)到(dao)公安機關辦理注(zhu)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yang)犬人應當遵(zun)守下列(lie)規定(ding):

(一(yi))不得攜犬進入市(shi)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綠地、學(xue)校、醫院(yuan)、展覽館、影劇院(yuan)、體(ti)育場館、社區公(gong)(gong)共健身(shen)場所(suo)、游樂場、候車室等公(gong)(gong)共場所(suo);

(二)不得(de)攜犬(quan)乘(cheng)(cheng)坐(zuo)(zuo)除小(xiao)型(xing)出(chu)租汽車(che)以外的公共交(jiao)通工具;攜犬(quan)乘(cheng)(cheng)坐(zuo)(zuo)小(xiao)型(xing)出(chu)租汽車(che)時(shi),應當征得(de)駕駛員同意,并為犬(quan)戴嘴套(tao),或(huo)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或(huo)者懷抱;

(三)攜犬(quan)(quan)乘坐電(dian)(dian)梯的,應(ying)當(dang)避開乘坐電(dian)(dian)梯的高峰時(shi)間(jian),并(bing)為犬(quan)(quan)戴嘴套,或者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袋、犬(quan)(quan)籠;居(ju)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業(ye)主委員會(hui)可(ke)以根據實際情(qing)況確定禁止攜犬(quan)(quan)乘坐電(dian)(dian)梯的具體(ti)時(shi)間(jian);

(四)攜犬出戶時,應(ying)當對犬束犬鏈,由成(cheng)年人牽(qian)領,攜犬人應(ying)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bing)應(ying)當避讓老年人、殘(can)疾人、孕婦(fu)和(he)兒童;

(五)對(dui)烈性犬(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實行拴養(yang)或(huo)者圈養(yang),不(bu)得出戶遛(liu)犬(quan)(quan);因登記(ji)、年檢、免疫、診療(liao)等出戶的,應當將犬(quan)(quan)裝入(ru)犬(quan)(quan)籠或(huo)者為犬(quan)(quan)戴嘴套(tao)、束(shu)犬(quan)(quan)鏈,由(you)成年人牽領;

(六(liu))攜犬出戶時(shi),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ying)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de)干(gan)擾他人(ren)正(zheng)常生(sheng)活;犬吠影響他人(ren)休息時,養犬人(ren)應當采取(qu)有效措(cuo)施予(yu)以(yi)制止;

(八)定期為(wei)犬注(zhu)射預防狂(kuang)犬病疫苗;

(九)不(bu)得(de)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ge)履行養犬義務(wu)保證書(shu)規定的其他義務(wu)。

第十八條 犬(quan)傷害他人的,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立即(ji)將被(bei)傷者送(song)至(zhi)醫療機構(gou)診(zhen)治,并(bing)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第三人(ren)過錯,致(zhi)使犬傷害(hai)他(ta)人(ren)的,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第三人(ren)應當負擔被傷害(hai)人(ren)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hai)人(ren)其他(ta)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quan)(quan)(quan)或者(zhe)疑似患(huan)有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的(de)犬(quan)(quan)(quan),養犬(quan)(quan)(quan)人應當及時送交(jiao)公安機關設立的(de)犬(quan)(quan)(quan)類(lei)留檢所(suo),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gou)(gou)進(jin)行(xing)(xing)檢疫;對確認(ren)患(huan)有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的(de)犬(quan)(quan)(quan),動物防疫監督機構(gou)(gou)應當依法采取撲滅(mie)措施,并進(jin)行(xing)(xing)無(wu)害化處理。

發現狂(kuang)犬(quan)病(bing)(bing)等(deng)疫(yi)病(bing)(bing)的(de)單位、個(ge)人應當及時向(xiang)區(qu)、縣(xian)(xian)畜牧獸醫、衛(wei)生行政部(bu)門(men)報(bao)(bao)告;市和區(qu)、縣(xian)(xian)人民政府接到(dao)報(bao)(bao)告后,應當根據疫(yi)情劃定疫(yi)點、疫(yi)區(qu),并采取緊急滅犬(quan)等(deng)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zuo)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quan)(quan)類(lei)養殖、銷售,舉(ju)辦(ban)犬(quan)(quan)展覽,開辦(ban)動(dong)物診(zhen)療機(ji)構或者從事其他犬(quan)(quan)類(lei)經營活(huo)動(dong)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xu)可,依(yi)法辦(ban)理工(gong)商(shang)登記注(zhu)冊(ce),并向公安(an)機(ji)關(guan)備(bei)案。

從事(shi)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you)獸醫資格,并經過執業登(deng)記注冊(ce)。

禁(jin)養區(qu)、重點管理區(qu)內禁(jin)止從事犬(quan)(quan)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quan)(quan)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wei)和個人,應(ying)當遵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對養(yang)殖的犬應當(dang)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fang)接種(zhong),經預防(fang)接種(zhong)后,由動(dong)物防(fang)疫監督機(ji)構(gou)出具動(dong)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kang)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de)犬帶出飼養場(chang)地(di)。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mao)用、涂(tu)改、偽造、買賣與養犬(quan)和從事(shi)犬(quan)類經營活動相關(guan)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wei)反本(ben)規定的養犬行為(wei),任何單(dan)位和個人(ren)都有(you)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ju)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反映,或者向有(you)關行政部(bu)門舉報,居(ju)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和有(you)關行政部(bu)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quan)干擾他人(ren)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ren)可(ke)以向(xiang)人(ren)民(min)調解(jie)委員(yuan)會(hui)申請調解(jie),也(ye)(ye)可(ke)以直接向(xiang)人(ren)民(min)法院起訴;當事人(ren)沒有申請調解(jie)的,人(ren)民(min)調解(jie)委員(yuan)會(hui)也(ye)(ye)可(ke)以主動調解(jie)。

人(ren)民調解(jie)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de)調解(jie)協議,當事人(ren)應當履(lv)行(xing)。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dang)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ci)被舉報或者處(chu)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guan)理。

養犬人因違反本(ben)規定,被公安機(ji)關沒(mei)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zheng)的,在五年內(nei)不予辦理(li)養犬登記。

居民(min)委(wei)員會、村民(min)委(wei)員會應當將(jiang)本(ben)居住地區的(de)養犬登記(ji)、年檢情況等事項(xiang)向居民(min)、村民(min)公開(kai)。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fan)本規(gui)定(ding)第(di)(di)八(ba)條、第(di)(di)十條第(di)(di)一款(kuan)(kuan)(kuan)、第(di)(di)二十二條,在(zai)禁養區(qu)內(nei)養犬的(de)或(huo)者在(zai)重點管理區(qu)內(nei)飼養烈性(xing)犬、大型犬的(de)以及冒用、涂改和偽(wei)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de),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kuan)(kuan)(kuan),對個人(ren)處5000元罰款(kuan)(kuan)(kuan)。

第二十七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nian)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其犬,或者對(dui)單位處5000元罰(fa)款(kuan),對(dui)個人處2000元罰(fa)款(kuan)。

第二十八條 對(dui)(dui)(dui)違反本規(gui)定(ding)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ban)理養犬(quan)變更登記的(de)或者丟失養犬(quan)登記證逾期不補辦(ban)的(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dui)(dui)(dui)單位處(chu)2000元(yuan)罰(fa)款,對(dui)(dui)(dui)個人處(chu)500元(yuan)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an)機關(guan)予以警(jing)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yuan)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yuan)以下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沒(mei)收其(qi)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fan)本規定(ding)第八條,在禁遛(liu)區(qu)遛(liu)犬的(de);

(二)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七條第一項(xiang)、第二項(xiang),攜犬進入公共場所(suo)、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xing)出租汽(qi)車(che)的;

(三)違反本(ben)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xiang),乘坐電梯的;

(四(si))違反本規定第十(shi)七(qi)條第四(si)項、第五項,攜(xie)犬出戶的;

(五)違(wei)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san)項,將養殖(zhi)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十(shi)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dui)犬在戶外排(pai)泄糞便不立即(ji)清除(chu),破(po)壞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的,由城市(shi)管理綜(zong)合(he)執(zhi)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fan)本規(gui)定(ding)第(di)二(er)十條、第(di)二(er)十一條第(di)一項(xiang)和第(di)二(er)項(xiang)、第(di)二(er)十二(er)條,違法(fa)從事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de),由工(gong)商行(xing)政管理(li)(li)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xing)政部門依法(fa)處理(li)(li);對街面流動(dong)無照售犬的(de),由城市管理(li)(li)綜合執法(fa)組織依法(fa)處理(li)(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guan)(guan)理(li)職(zhi)責的行(xing)政部(bu)門和城市(shi)管(guan)(guan)理(li)綜合執法(fa)組織(zhi)及(ji)其工作人(ren)員,應當實行(xing)執法(fa)責任制,依照(zhao)法(fa)定程(cheng)序積極履行(xing)管(guan)(guan)理(li)職(zhi)責,文明執法(fa)。

負有養犬管理職(zhi)責(ze)的(de)行(xing)(xing)政部門和城(cheng)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組織的(de)工作人(ren)員,有下列行(xing)(xing)為(wei)之一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huo)者(zhe)上(shang)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ze)令(ling)改正;情(qing)節嚴重的(de),給予行(xing)(xing)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jian)的(de)養(yang)犬人不予辦理養(yang)犬登記、年檢或(huo)者(zhe)故意拖延的(de);

(二)對執(zhi)法(fa)檢查(cha)中(zhong)發現的(de)問題或者(zhe)(zhe)接到(dao)的(de)舉報,不依(yi)法(fa)處理或者(zhe)(zhe)相互推諉(wei)的(de);

(三)其他濫(lan)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xun)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shi)公(gong)安機關(guan)設(she)立犬(quan)類留檢所,負責(ze)收(shou)容(rong)處理養犬(quan)人放棄飼養的犬(quan)、被沒收(shou)的犬(quan)以及無主犬(quan)。

公(gong)安機關設立(li)的(de)犬(quan)類留檢所(suo)收容(rong)的(de)犬(quan),自收容(rong)之日起(qi)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yang);對無人(ren)認領、領養(yang)的(de),由(you)公(gong)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si)犬(quan),應當(dang)進行(xing)無害(hai)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fu)和(he)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he)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ding)自(zi)2003年10月15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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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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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47
2024年05月08日-10日
地點: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 60
2024年05月12日-14日
地點: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95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121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47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2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