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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min)健康(kang)和(he)人(ren)身安全(quan),維護公共秩(zhi)序和(he)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ding),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kuang),制定(ding)本條例。

第二條 在(zai)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shi)犬類飼養、買賣以及(ji)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shou)本條例(li)。

第三條 天津市對養犬實(shi)行養犬人自(zi)律、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gong)眾監(jian)督的原則。

第四條 天(tian)津市(shi)各級(ji)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zhi)實(shi)施。

公(gong)安機關是養犬(quan)管(guan)(guan)理(li)的主管(guan)(guan)部門(men),負責養犬(quan)登記、查處違規養犬(quan)行為;畜牧(mu)、衛(wei)生、工(gong)商(shang)、市容環衛(wei)等部門(men)按(an)照職責分工(gong),共同(tong)做好養犬(quan)管(guan)(guan)理(li)工(gong)作。

負(fu)責養犬管理工(gong)作的有關部(bu)門應當健全管理制度,推行執法(fa)責任制,實現嚴(yan)格執法(fa)、文明執法(fa)。

第五條 居民委員(yuan)會、村民委員(yuan)會應當(dang)配(pei)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

居民委(wei)(wei)(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wei)(wei)員會(hui)(hui)或者業主委(wei)(wei)(wei)員會(hui)(hui)可(ke)以就本居住區(qu)養犬管理的(de)有關(guan)事(shi)項依法(fa)制(zhi)定公約,并組織實(shi)施。

第六條 天津(jin)市(shi)外(wai)(wai)環線(xian)以(yi)內地區(qu)(qu)和外(wai)(wai)環線(xian)以(yi)外(wai)(wai)的(de)城市(shi)建成區(qu)(qu)為(wei)養(yang)犬重點(dian)管(guan)理(li)區(qu)(qu),外(wai)(wai)環線(xian)以(yi)外(wai)(wai)的(de)農村為(wei)養(yang)犬一般管(guan)理(li)區(qu)(qu)。

外環線以(yi)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guan)理(li)的(de)農村養犬(quan),可以(yi)按照一般管(guan)理(li)區(qu)管(guan)理(li)。經區(qu)、縣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一般管(guan)理(li)區(qu)的(de)特定區(qu)域(yu)可以(yi)按照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qu)進行管(guan)理(li)。

第七條 重點(dian)管理區內,每戶只準(zhun)飼(si)養(yang)一只小型觀(guan)賞(shang)犬(quan);禁(jin)止個人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

小型觀賞犬的(de)品種(zhong)與體高(gao)標準,由市(shi)公安機關(guan)會同市(shi)畜牧(mu)部門確定(ding)并公布。

第八條 個人養(yang)犬(quan)應當符合下(xia)列條(tiao)件:

(一)具有天津市常住戶(hu)口、暫(zan)住證件(jian)或者其他合法(fa)身(shen)份(fen)證明;

(二)具有(you)完(wan)全民事(shi)行為能力;

(三)有(you)獨戶居住(zhu)條件。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ying)當符合下列(lie)條(tiao)件:

(一)國家級文物(wu)(wu)保護單位(wei)(wei)、危險物(wu)(wu)品存放單位(wei)(wei)、重(zhong)要倉儲單位(wei)(wei)、動物(wu)(wu)表演單位(wei)(wei)以(yi)及部隊(dui)、公安、科研(yan)、醫療衛生等單位(wei)(wei),因工作特殊(shu)需要養犬(quan);

(二(er))有遠離居民區的(de)飼養場地,有專(zhuan)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響(xiang)周(zhou)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lao)固的犬籠、犬舍(she)等飼養、管(guan)理設(she)施(shi)和健全的安全管(guan)理制度(du)。

第十條 在天津市(shi)行政區域內(nei)養(yang)犬(quan),應當經公安機關登(deng)(deng)記,領(ling)取養(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證。

單位和(he)個人養(yang)(yang)犬(quan)到(dao)其(qi)(qi)所在(zai)地的公安(an)派出(chu)所辦理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ji);其(qi)(qi)中部隊、公安(an)、科研(yan)、醫療衛生(sheng)、動(dong)物表演、重要倉儲單位養(yang)(yang)犬(quan),以及境外來(lai)津人員養(yang)(yang)犬(quan)的,到(dao)市公安(an)機關(guan)辦理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ji)。

第十一條 申請辦(ban)理養犬登記(ji)的單(dan)位和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開具的憑據(ju)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yi)(yi)(yi)機構(gou)或(huo)者(zhe)動物診(zhen)療機構(gou)注射狂犬病疫(yi)(yi)(yi)苗,領取(qu)(qu)市畜牧部門制發(fa)的犬類免疫(yi)(yi)(yi)證(zheng)(zheng)(已取(qu)(qu)得犬類免疫(yi)(yi)(yi)證(zheng)(zheng)的除(chu)外),并憑證(zheng)(zheng)到公安機關領取(qu)(qu)養犬登記(ji)證(zheng)(zheng)。

第十二條 已辦(ban)理(li)養犬(quan)登記的單(dan)位和個(ge)人,每年度(du)應當攜(xie)犬(quan)到(dao)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wu)防疫(yi)機構或者(zhe)動物(wu)診療機構注(zhu)(zhu)射(she)(she)狂犬(quan)病疫(yi)苗(miao),領取本(ben)(ben)年度(du)犬(quan)類(lei)免疫(yi)證(zheng),并憑注(zhu)(zhu)射(she)(she)證(zheng)明、本(ben)(ben)年度(du)犬(quan)類(lei)免疫(yi)證(zheng)辦(ban)理(li)養犬(quan)注(zhu)(zhu)冊。

第十三條 所養犬死亡(wang)、丟失的(de),養犬人應當自所養犬死亡(wang)、丟失之(zhi)日起十(shi)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shou)續。

所養犬(quan)買賣、贈與他人或者(zhe)隨單位、個人遷移(yi)的,應當(dang)自(zi)受讓、受贈或者(zhe)遷移(yi)之日起十五日內辦(ban)理變更登記手續(xu)。

禁止(zhi)重(zhong)點(di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所(suo)養(yang)(yang)犬到一般(b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登記。一般(b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所(suo)養(yang)(yang)犬遷移(yi)到重(zhong)點(di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的,應當重(zhong)新辦理(li)養(yang)(yang)犬登記。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繳(jiao)納養犬管(guan)理(li)服務費。

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內(nei)養(yang)犬,第一(yi)年(nian)度每(mei)只繳納一(yi)千元;以后(hou)每(mei)年(nian)度繳納五百元。市(shi)人民政府可以根(gen)據實際情況,對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養(yang)犬管(guan)理服(fu)務費的收取標準進行(xing)調整,報市(shi)人民代表大會(hui)常(chang)務委員會(hui)備案。

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內的(de)養犬管(guan)理(li)服務費應(ying)當(dang)低于重點管(guan)理(li)區(qu),具體的(de)收(shou)取標準由所在區(qu)、縣人(ren)民政府(fu)根據實際情況確定(ding),報市(shi)人(ren)民政府(fu)批準。

第十五條 部隊、公安、科研(yan)、醫療(liao)衛生單位因(yin)工作特殊(shu)需要養犬的,免(mian)收(shou)養犬管理服務費。

盲人養(yang)導(dao)盲犬和肢體(ti)重殘人養(yang)扶助(zhu)犬的(de)(de),憑(ping)《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收養(yang)犬管理(li)服務(wu)費(fei)。獨居的(de)(de)生活困難的(de)(de)鰥寡(gua)老人養(yang)犬的(de)(de),減半(ban)收取第(di)一年度的(de)(de)管理(li)服務(wu)費(fei)。

第十六條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cai)政預算管理(li)。養犬管理(li)工作以及服(fu)務需(xu)要支出的費用,由政府(fu)財(cai)政預算列支。

第十七條 開辦犬(quan)類養殖場(chang)、犬(quan)類交易市場(chang)和為犬(quan)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gong)商登記,并(bing)在領取(qu)營業執照(zhao)后(hou)五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an)。

重點管理區內,禁(jin)止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禁(jin)止舉辦犬類的展覽展銷活(huo)動。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chang)和犬類交易市場(chang)以外(wai)的公共場(chang)所從(cong)事犬類交易。

出售(shou)犬類(lei)必須(xu)出具畜牧部(bu)門核(he)發的動物檢(jian)疫證明和犬類(lei)免疫證。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zheng)府可以在(zai)重大節假(jia)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wei),禁止攜犬進入。

區(qu)、縣人民政府可以(yi)在本行政區(qu)域內劃定范(fan)圍,禁止攜犬進入。

第十九條 養犬人必(bi)須遵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攜(xie)犬(quan)(quan)出戶(hu)時(shi)(shi)攜(xie)帶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由成年人用束犬(quan)(quan)鏈牽領,并應當(dang)避讓他人,特別(bie)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因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kuang)攜(xie)犬(quan)(quan)出戶(hu)時(shi)(shi),將犬(quan)(quan)裝(zhuang)在犬(quan)(quan)籠(long)內(nei),不得牽領。

(二(er))攜犬乘坐(zuo)電梯的,應(ying)當避開乘坐(zuo)電梯的高峰時(shi)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zhuang)入犬籠、犬袋。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可(ke)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jin)止攜犬進(jin)入電梯的時(shi)間。

(三)不得攜(xie)犬乘坐除客運(yun)出(chu)(chu)租(zu)(zu)車以外(wai)的(de)公共(gong)交(jiao)通工具,攜(xie)犬乘坐客運(yun)出(chu)(chu)租(zu)(zu)車時須征(zheng)得駕駛人(ren)同(tong)意。

(四)不得(de)攜犬(quan)進入市場(chang)、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gong)園(yuan)、公(gong)共(gong)綠地、學校、醫院(yuan)、展覽館(guan)、影劇院(yuan)、體育(yu)場(chang)館(guan)、社區公(gong)共(gong)健(jian)身場(chang)所(suo)、游樂場(chang)、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ju)集的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suo)。

(五)在重點管理(li)區攜(xie)犬(quan)出戶(hu)時(shi),攜(xie)犬(quan)人(ren)及時(shi)清(qing)除犬(quan)排(pai)泄的糞便。

(六)對烈性(xing)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七(qi))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八)不得妨(fang)礙(ai)、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干(gan)擾、影響相鄰居民(min)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公民的合法(fa)權益因受到養犬(quan)妨(fang)礙(ai)(ai)、侵害(hai)或者(zhe)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xiang)而發(fa)生糾紛的,當(dang)事人可以向人民調(diao)解(jie)(jie)委(wei)員會申(shen)請(qing)調(diao)解(jie)(jie),可以依照法(fa)律規定請(qing)求(qiu)停止侵害(hai)、排除(chu)妨(fang)礙(ai)(ai)、消除(chu)影響(xiang)或者(zhe)要求(qiu)賠償,也可以向公安(an)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an)機(ji)關(guan)設立(li)犬(quan)類(lei)留(liu)檢(jian)所。犬(quan)類(lei)留(liu)檢(jian)所收容的犬(quan),自(zi)收容之日(ri)起三日(ri)內可以被認領、領養;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an)機(ji)關(guan)處(chu)理。收容犬(quan)因病死亡,犬(quan)尸應當進行(xing)無害化(hua)處(chu)理。

第二十二條 所(suo)養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zhi)醫(yi)療(liao)衛生機構(gou)診治并先(xian)行墊(dian)付醫(yi)療(liao)費(fei),將傷人犬及(ji)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jian)所(suo),由(you)畜牧部門進(jin)行檢(jian)疫,醫(yi)療(liao)和(he)檢(jian)疫所(suo)需費(fei)用由(you)相關責任人承(cheng)擔(dan)。

第二十三條 外地(di)人(ren)員(yuan)攜(xie)犬(quan)來津的(de)(de),必(bi)須(xu)持犬(quan)所在地(di)的(de)(de)縣級以上畜(chu)牧(mu)部門(men)簽署的(de)(de)動物檢(jian)疫(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證(zheng)明,并經(jing)天(tian)津市(shi)畜(chu)牧(mu)部門(men)和(he)公(gong)安機(ji)關(guan)復核。攜(xie)犬(quan)進入重點管理區(qu)的(de)(de),還須(xu)符合重點管理區(qu)的(de)(de)養(yang)犬(quan)條件。無動物檢(jian)疫(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證(zheng)明的(de)(de),攜(xie)犬(quan)人(ren)應當將(jiang)犬(quan)暫存在犬(quan)類留檢(jian)所,經(jing)畜(chu)牧(mu)部門(men)對犬(quan)進行檢(jian)疫(yi)(yi)(yi)(yi)和(he)免疫(yi)(yi)(yi)(yi)注(zhu)射(she)后(hou),領取動物檢(jian)疫(yi)(yi)(yi)(yi)證(zheng)明和(he)犬(quan)類免疫(yi)(yi)(yi)(yi)證(zheng)。逗留時間(jian)超(chao)過三個月的(de)(de),按(an)照天(tian)津市(shi)正常養(yang)犬(quan)辦理登記手(shou)續(xu)。

境外人(ren)員攜(xie)犬在(zai)津(jin)(jin)入境的(de),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進(jin)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de)規(gui)(gui)定辦理(li);境外人(ren)員在(zai)其他(ta)地區入境后攜(xie)犬來津(jin)(jin)的(de),依照前款規(gui)(gui)定辦理(li)。

第二十四條 畜(chu)牧部(bu)門在檢(jian)疫(yi)或(huo)者檢(jian)查(cha)中發現狂犬(quan)時,應(ying)當依(yi)法采取撲滅措施。犬(quan)尸應(ying)當深埋或(huo)者焚燒(shao),所(suo)需費(fei)用由養犬(quan)人負擔(dan)。

養犬(quan)人(ren)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犬(quan)有狂犬(quan)病癥狀(zhuang)時,應(ying)當及時送交畜(chu)牧部門檢查(cha)。

第二十五條 禁(jin)止將狂(kuang)(kuang)(kuang)犬(quan)和(he)被(bei)狂(kuang)(kuang)(kuang)犬(quan)咬傷(shang)、咬死的畜(chu)(chu)禽(qin)(qin)剝皮、出售(shou)、食用。禁(jin)止亂棄死犬(quan)和(he)被(bei)狂(kuang)(kuang)(kuang)犬(quan)咬傷(shang)、咬死的畜(chu)(chu)禽(qin)(qin)。

第二十六條 違反(fan)本(ben)條例規定(ding),未辦(ban)理(li)養犬(quan)登(deng)記或者(zhe)提供虛假證明(ming)材(cai)料騙(pian)取公(gong)安機(ji)(ji)關養犬(quan)登(deng)記的,由公(gong)安機(ji)(ji)關沒收(shou)其犬(quan),注(zhu)銷養犬(quan)登(deng)記證,并可對(dui)單位處(chu)一(yi)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二百元(yuan)以上一(yi)千(qian)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攜犬(quan)(quan)出戶未攜帶養犬(quan)(quan)登記證的,由公安部(bu)門(men)暫扣其(qi)犬(quan)(quan),責令改(gai)正;不改(gai)正的,沒收其(qi)犬(quan)(quan)。

違反(fan)本條例規(gui)定,未辦理養犬(quan)注冊的,由(you)公(gong)安(an)部門暫扣(kou)其犬(quan),責(ze)令改正,拒(ju)不(bu)改正的,沒收其犬(quan),并可以對重(zhong)點管理區內單(dan)位處一千元以上(shang)五千元以下罰(fa)款(kuan),個(ge)人處一百元以上(shang)五百元以下罰(fa)款(kuan);對一般管理區內單(dan)位或者(zhe)個(ge)人處一百元以上(shang)五百元以下罰(fa)款(kuan)。

第二十八條 違(wei)反本條例(li)規定(ding),在重點管(guan)理區(qu)內開辦(ban)犬(quan)(quan)類(lei)養殖(zhi)場(chang)、犬(quan)(quan)類(lei)交易市場(chang),舉辦(ban)犬(quan)(quan)類(lei)展(zhan)覽展(zhan)銷活動的(de),由公安(an)機(ji)關沒收其犬(quan)(quan)和非法所(suo)得,并對單位處五(wu)千(qian)元(yuan)以上二萬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對個人處一千(qian)元(yuan)以上五(wu)千(qian)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

第二十九條 違反(fan)本條例規定,在犬類養(yang)殖(zhi)場、犬類交(jiao)易(yi)市場以(yi)外的公(gong)共場所(suo)從事犬類交(jiao)易(yi)的,由公(gong)安機關沒(mei)收其犬和(he)非(fei)法所(suo)得,并對出售人(ren)處一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九條(tiao)第(一)、(二)、(三(san))、(四)、(六)、(八)項規定的,由公安(an)機關予以警(jing)告,并可處一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罰款(kuan);情節(jie)嚴(yan)重的,由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犬類登記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wu))項(xiang)規定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五(wu)十元(yuan)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未(wei)辦理養犬變更、注銷(xiao)登記手續(xu)的,由(you)公安機關責令補辦手續(xu),并可(ke)處(chu)一百元以上(shang)五(wu)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di)十(shi)七(qi)條(tiao)第(di)(di)四款(kuan)、第(di)(di)二十(shi)五條(tiao)規(gui)定的,由畜牧部門依照國(guo)家法律、法規(gui)規(gui)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ji)構及其(qi)工作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的(de),由其(qi)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bu)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ri)起施行(xing)。1995年10月(yue)10日(ri)天津(jin)市第(di)十(shi)二屆(jie)人民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十(shi)九次(ci)會(hui)議通(tong)過的(de)《天津(jin)市養(yang)犬管理(li)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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