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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出了事故到底算誰的 共享汽車事故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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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汽車出了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賠?伴隨共享汽車投放量不斷增大,這個問題日漸凸顯出來,包括交通事故賠償及交通肇事逃逸等。一些共享汽車用戶錯誤的以為自己是學生或沒錢,就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想法都是錯的,下面一起來看下共享汽車發生事故一般會怎么處理?用戶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到底應該承擔哪些義務或責任?

媒體報道顯示,2017年7月,陜西張先生開著自己的車出門,被一輛共享汽車撞上了,然后,該共享汽車用戶陸某駕車而去。交警支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共享汽車駕駛員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對張先生車輛維修費等損失,陸某拒絕承擔賠(pei)償(chang)責任,并在接受媒體采訪中稱,1)就(jiu)算賠(pei)錢(qian),也要考(kao)慮賠(pei)償(chang)金額真實性;2)其現(xian)在就(jiu)是個學生,也沒什么經(jing)濟能(neng)(neng)力;3)即使訴至(zhi)法(fa)院(yuan)(yuan),法(fa)院(yuan)(yuan)也要根據(ju)其經(jing)濟能(neng)(neng)力判其賠(pei)多少,不可能(neng)(neng)讓其全賠(pei)。

顯然,在該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陸某對其使用共享汽車中的注意義務,以及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并不是十分清晰。那么(me),在用(yong)戶使(shi)用(yong)共(gong)享汽車過程中,到底(di)應該承擔(dan)哪些義務或責任呢?

基本義務:合理正當使用共享汽車,不得惡意毀損

按照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共享汽車指導意見》),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因此(ci),共享企業本質上(shang)是(shi)汽車租(zu)賃(lin),共享汽車企業或平臺是(shi)出(chu)租(zu)人,而用戶則是(shi)承(cheng)租(zu)人。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此(ci)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shi)二條規定(ding),承(cheng)(cheng)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lin)物(wu),因保管不(bu)善造(zao)成(cheng)租賃(lin)物(wu)毀(hui)損、滅失的,應當承(cheng)(cheng)擔(dan)損害賠償責任。簡(jian)單說,共享(xiang)汽車(che)(che)(che)用(yong)戶(hu)最(zui)為(wei)汽車(che)(che)(che)租賃合同中(zhong)的承租人,應當(dang)按照雙方租賃協議(yi)中(zhong)約(yue)定,合理、正當(dang)的使用(yong)共享(xiang)汽車(che)(che)(che)。如果因用(yong)戶(hu)不當(dang)使用(yong),造成共享(xiang)汽車(che)(che)(che)損壞的,用(yong)戶(hu)應承擔賠償責(ze)任。在租賃期間,善良保管、合(he)理(li)使用,是共享汽車用戶的基本義務。

賠償責任:使用期間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共享汽車指導意見》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為其用于租賃的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政府規(gui)(gui)章《北京市汽車租賃(lin)管理(li)辦(ban)法》為例,該(gai)辦(ban)法規(gui)(gui)定(ding)用(yong)于(yu)租賃(lin)的車輛應當滿足“已(yi)按(an)照國(guo)家規(gui)(gui)定(ding)辦(ban)理(li)相應的保(bao)險”等五(wu)項要求。

《北京(jing)市汽(qi)車(che)(che)租(zu)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ding),用于租(zu)賃的車(che)(che)輛應當符合下(xia)列要求(qiu):(一)行駛(shi)牌(pai)證齊全(quan)有效且為(wei)汽(qi)車(che)(che)租(zu)賃經營(ying)者所有;(二)已按照國(guo)家(jia)規定(ding)辦理相應的保險;(三)已安裝車(che)(che)輛定(ding)位裝置(zhi);(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quan)行駛(shi)條件;(五)車(che)(che)內(nei)配(pei)備有效的車(che)(che)用滅火器、故障車(che)(che)警示標志牌(pai)和必要的維修(xiu)工具。

簡單說,用于汽車共享的車輛都應該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以應對車輛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事故賠償等。而按照(zhao)《道路交通(tong)安全法》第七(qi)十(shi)六條(tiao)規定(ding),“機(ji)動車發生交通(tong)事(shi)故造(zao)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de),由(you)保(bao)險公司(si)在機(ji)動車第三者責(ze)任強制保(bao)險責(ze)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chao)過責(ze)任限額的(de)部分,由(you)有過錯的(de)一方承擔責(ze)任;雙方都有過錯的(de),按照(zhao)各自過錯的(de)比例分擔責(ze)任。”因此,共(gong)享(xiang)(xiang)汽(qi)(qi)車用戶(hu)在(zai)使用共(gong)享(xiang)(xiang)汽(qi)(qi)車過程中,因自身使用不當,與其他(ta)車輛發生碰(peng)撞,造成(cheng)財產損失的(de)(de),先(xian)由保險公司在(zai)責任限(xian)額范圍內(ne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過錯的(de)(de)一方(fang)承擔責任。

平臺責任:只有提供車輛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擔責

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肇事后逃逸,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因(yin)為按照《道路交(jiao)通安全法實施(shi)條例》第九十二(er)條規(gui)定(ding),發生交(jiao)通事故后當(dang)事人逃逸的(de),逃逸的(de)當(dang)事人承(cheng)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u)證明對方當(dang)事人也(ye)有過錯的(de),可以(yi)減輕責任。

簡單說,雖然共享汽車并非用戶自有車輛,但是,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賠完之后,超出部分還是由用戶自己承擔。至(zhi)于用(yong)戶有無經濟能(neng)力或(huo)償付能(neng)力,與其是(shi)否承擔(dan)賠償責任(ren)并(bing)無任(ren)何(he)關系,因此,一些學(xue)生用(yong)戶切勿以(yi)為自己沒錢就可以(yi)逃(tao)避相應的賠償責任(ren)。

共享汽車企業或(huo)平臺確保車輛“技術性能(neng)良好、符(fu)合安(an)全行駛條件”是其法(fa)定義(yi)務,這(zhe)意味著如果一(yi)些交通事(shi)故的發生(sheng)是因為車輛性能(neng)異常,比如剎車失控等,那(nei)么,共享企業企業或(huo)平臺則應(ying)對相(xiang)應(ying)事(shi)故中遭受損(sun)失各(ge)方承擔(dan)相(xiang)應(ying)的賠償責(ze)任。

因(yin)此,對于熱衷體驗(yan)新事物(wu)的(de)用(yong)(yong)戶來說,在體驗(yan)或使(shi)用(yong)(yong)共(gong)享(xiang)汽(qi)車(che)過程中,要及時查驗(yan)車(che)輛(liang)性(xing)能(neng)是否正(zheng)常(chang),一(yi)方面(mian)(mian),可以避免因(yin)車(che)輛(liang)性(xing)能(neng)異常(chang),發生意外造(zao)成自身損失(shi),另(ling)一(yi)方面(mian)(mian),一(yi)旦發生意外或損失(shi)時,可以追(zhui)究共(gong)享(xiang)汽(qi)車(che)企業(ye)或平臺(tai)的(de)賠償(chang)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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