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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bao)障公民健康和(he)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he)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u)國家有關法(fa)律、法(fa)規,結合(he)北(bei)京(jing)市實(shi)際(ji)情況,制定(ding)本(ben)規定(ding)。

第二條 北(bei)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dui)、企業(ye)事業(ye)單位(wei)、其(qi)他組(zu)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jing)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fang)針(zhen),政府部門執法,基(ji)層組(zu)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ze)本規定(ding)的(de)組(zu)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zheng)府以及街道辦事(shi)處,應當(dang)建立由公安、工(gong)商(shang)行政(zheng)管(guan)理(li)、畜牧(mu)獸(shou)醫、衛生等行政(zheng)部門和城(cheng)市管(guan)理(li)綜合執法(fa)組(zu)織組(zu)成的養(yang)犬(quan)管(guan)理(li)協調工(gong)作機制。

公安(an)機關(guan)是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的主管(guan)機關(guan),全(quan)面(mian)負(fu)責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并具(ju)體負(fu)責養犬(quan)登記(ji)和(he)年檢(jian),查處無證養犬(quan)、違(wei)法攜犬(quan)外出等行為。

有(you)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fa)組織按照職責(ze)(ze)分(fen)工(gong),各(ge)負其(qi)責(ze)(ze):

(一)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quan)類(lei)的免疫(yi)、檢疫(yi)和(he)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織(zhi)負(fu)責對街面流(liu)動(dong)無照售犬行(xing)為(wei)和因養犬而破(po)壞(huai)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為(wei)的查(cha)處(chu);協助(zhu)公安機關查(cha)處(chu)無證養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xing)為(wei);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en)負責對從事(shi)犬類經營(ying)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xing)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quan)病(bing)疫(yi)苗注射和(he)狂犬(quan)病(bing)人診(zhen)治的管理(li)。

居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和(he)其他基(ji)層組織(zhi),應當協(xie)助北京市各級(ji)人民(min)政府(fu)做(zuo)好養(yang)犬管(guan)理(li)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min)政府以及居民(min)委(wei)員會、村民(min)委(wei)員會,應(ying)當在居民(min)、村民(min)中(zhong)開展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教育和(he)培訓工作(zuo)。

廣播、電視(shi)、報(bao)刊等新聞媒(mei)體,應當做好(hao)養犬管理(li)法律、法規(gui)以及(ji)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zuo)。

第六條 居(ju)民委員會(hui)、村(cun)(cun)民委員會(hui)、業(ye)主委員會(hui)可以召(zhao)集居(ju)民會(hui)議(yi)(yi)、村(cun)(cun)民會(hui)議(yi)(yi)、業(ye)主會(hui)議(yi)(yi),就本居(ju)住地區(qu)有關養(yang)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gong)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ju)民、村(cun)(cun)民、業(ye)主應當(dang)遵守公(gong)約。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cheng)區(qu)(qu)(qu)、西城(cheng)區(qu)(qu)(qu)、崇文(wen)區(qu)(qu)(qu)、宣武區(qu)(qu)(qu)、朝陽區(qu)(qu)(qu)、海(hai)淀區(qu)(qu)(qu)、豐臺(tai)區(qu)(qu)(qu)、石景山區(qu)(qu)(qu)為(wei)重點管理區(qu)(qu)(qu),其他區(qu)(qu)(qu)、縣(xian)為(wei)一般管理區(qu)(qu)(qu)。

重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內的農村地(di)區(qu),經區(qu)人民政府決(jue)定,可以按照(zhao)一(yi)般(ban)(ban)管(guan)理(li)(li)區(qu)進(jin)行(xing)管(guan)理(li)(li)。一(yi)般(ban)(ban)管(guan)理(li)(li)區(qu)內的城(cheng)鎮和人口(kou)聚集的特殊區(qu)域,經區(qu)、縣人民政府決(jue)定,可以按照(zhao)重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進(jin)行(xing)管(guan)理(li)(li)。

第八條 北京市(shi)行(xing)政區域內(nei)的醫院和(he)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jin)止養犬。

天安門(men)廣場以及東、西(xi)長安街(jie)和其他主(zhu)要道路禁止遛犬。主(zhu)要道路名錄(lu)由市人民政(zheng)府(fu)確(que)定,向(xiang)社會公布(bu)。

市人(ren)民(min)政府(fu)可以在重大節假(jia)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qu)、縣(xian)人民政府可以對本(ben)行政區(qu)域內的特定(ding)地區(qu)劃定(ding)范圍禁(jin)止(zhi)養犬(quan)(quan)、禁(jin)止(zhi)遛犬(quan)(quan)。

居(ju)(ju)民會(hui)議(yi)、村民會(hui)議(yi)、業主會(hui)議(yi)經討論決定,可以在(zai)本(ben)居(ju)(ju)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北京市實行養(yang)犬(quan)登記、年檢(jian)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jian),任何(he)單位、個人不得養(yang)犬(quan)。

第十條 在(zai)重點(dian)管理區(qu)內,每戶只(zhi)準(zhun)養一只(zhi)犬,不(bu)得養烈性(xing)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ti)(ti)品種和體(ti)(ti)高(gao)、體(ti)(ti)長標準(zhun),由畜牧(mu)獸醫行(xing)政部門(men)確定,向社會(hui)公布。

國家級文(wen)物(wu)保護(hu)單位(wei)、危(wei)險物(wu)品存放單位(wei)等因特殊工作需要(yao)養犬(quan)的(de),必(bi)須到單位(wei)所在(zai)地公安機(ji)關辦理(li)養犬(quan)登記。

第十一條 個(ge)人養(yang)犬,應當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fa)身份(fen)證明(ming):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gu)定住(zhu)所(suo)且獨戶(hu)居住(zhu);

(四(si))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yu)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yang)犬(quan)前,應當征得居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hui)的同意。對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件的,居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hui)出具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件的證(zheng)明,并與其(qi)簽訂養(yang)犬(quan)義務保證(zheng)書。

養(yang)(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yang)(yang)犬(quan)條(tiao)件(jian)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qu)、縣公安(an)機關進(jin)行養(yang)(yang)犬(quan)登記,領取養(yang)(yang)犬(quan)登記證。

養犬(quan)人(ren)取得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后,攜犬(quan)到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dong)物(wu)診療(liao)機構(gou)對犬(quan)進行健康(kang)(kang)檢(jian)查(cha),免費(fei)注射預防(fang)狂犬(quan)病疫苗,領取動(dong)物(wu)防(fang)疫監督機構(gou)出(chu)具的動(dong)物(wu)健康(kang)(kang)免疫證(zheng)。

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每年(nian)年(nian)檢一(yi)次,養犬(quan)人(ren)在年(nian)檢時應當出(chu)示有效(xiao)的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和動(dong)物健(jian)康免疫證(zheng)。養犬(quan)登記證(zheng)年(nian)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an)機關予(yu)以(yi)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guan)理服務費。

重點(dian)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yi)年為(wei)(wei)l000元(yuan),以后每年度為(wei)(wei)500元(yuan)。

對(dui)盲(mang)人(ren)養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zhong)殘人(ren)養扶助犬(quan)的(de),免(mian)收(shou)管理服務費。對(dui)養絕(jue)育犬(quan)的(de)或者生活困(kun)難的(de)鰥寡老人(ren)養犬(quan)的(de),減半收(shou)取第一年(nian)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li)區內的(de)收(shou)費標準(zhun),由(you)區、縣人民政府根(gen)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yang)犬(quan)繳納的(de)(de)費用集中上繳國(guo)庫,納入財政預算(suan)管(guan)(guan)(guan)理。養(yang)犬(quan)管(guan)(guan)(guan)理工作以(yi)及管(guan)(guan)(guan)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de)(de)費用納入有(you)關部(bu)門(men)的(de)(de)部(bu)門(men)預算(suan)。

第十四條 養(yang)犬(quan)人住(zhu)所(suo)地變更的,應當(dang)自變更之(zhi)日起30日內,持(chi)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到新住(zhu)所(suo)地登記(ji)(ji)機關辦理變更登記(ji)(ji)。

養(yang)犬人將在一般管(guan)理(li)區(qu)登(deng)記(ji)(ji)的(de)(de)犬,轉(zhuan)移到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飼養(yang)的(de)(de),應當符合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的(de)(de)養(yang)犬條件(jian),并自(zi)轉(zhuan)移之日起30日內(nei),持養(yang)犬登(deng)記(ji)(ji)證(zheng)到飼養(yang)地登(deng)記(ji)(ji)機關(guan)辦理(li)變更登(deng)記(ji)(ji),補繳(jiao)管(guan)理(li)服務費差(cha)額。

養(yang)犬人將(jiang)犬轉(zhuan)讓給(gei)他(ta)人的,受讓人應(ying)當到登記(ji)機(ji)關辦理變更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shi)養犬登記證的,應當(dang)自丟失(shi)之(zhi)日(ri)起15日(ri)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qing)補發(fa)。

第十六條 犬(quan)死亡或者失蹤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當到登(deng)記機關(guan)辦理注(zhu)銷(xiao)手(shou)續。未辦理注(zhu)銷(xiao)手(shou)續的(de),不得再養(yang)犬(quan)。

養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fang)棄所(suo)飼(si)養犬(quan)的(de),應當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jian)所(suo),并到公安(an)機關(guan)辦理注(zhu)銷(xiao)手續(xu)。

第十七條 養犬人(ren)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yi))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ye)街區(qu)、飯店、公園、公共綠(lv)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ti)育(yu)場館、社區(qu)公共健身(shen)場所(suo)、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suo);

(二)不得(de)攜犬乘坐除小(xiao)型出租(zu)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xiao)型出租(zu)汽車時(shi),應當(dang)征得(de)駕(jia)駛(shi)員同意(yi),并為犬戴嘴套,或(huo)者(zhe)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huo)者(zhe)懷抱;

(三(san))攜(xie)(xie)犬(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de)(de),應當避開乘(cheng)坐電梯(ti)的(de)(de)高峰時間,并為犬(quan)戴嘴套(tao),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居民委(wei)員(yuan)會(hui)、村(cun)民委(wei)員(yuan)會(hui)、業(ye)主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xie)(xie)犬(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de)(de)具體時間;

(四)攜(xie)犬(quan)出(chu)戶時,應(ying)(ying)當對犬(quan)束犬(quan)鏈,由成年(nian)人(ren)(ren)(ren)牽領,攜(xie)犬(quan)人(ren)(ren)(ren)應(ying)(ying)當攜(xie)帶(dai)養犬(quan)登記證,并應(ying)(ying)當避讓(rang)老(lao)年(nian)人(ren)(ren)(ren)、殘疾人(ren)(ren)(ren)、孕婦和兒(er)童;

(五)對烈性犬(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hu)遛犬(quan)(quan);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hu)的,應當(dang)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籠(long)或者為犬(quan)(quan)戴嘴套、束犬(quan)(quan)鏈,由(you)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出戶時(shi),對(dui)犬在戶外(wai)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qing)除;

(七)養(yang)犬不得(de)干擾他人正(zheng)常生(sheng)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xi)時,養(yang)犬人應當采(cai)取有效措施予以(yi)制止;

(八(ba))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kuang)犬病疫(yi)苗(miao);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quan);

(十)嚴(yan)格(ge)履行養犬(quan)義務保證書規(gui)定的其(qi)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de),養犬人應當立(li)即將(jiang)被傷者送至醫(yi)療機(ji)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yi)療費用。

因養犬人(ren)或者第三人(ren)過錯(cuo),致使犬傷害(hai)他(ta)人(ren)的,養犬人(ren)或者第三人(ren)應(ying)當負(fu)擔(dan)被(bei)傷害(hai)人(ren)的全部醫(yi)療費用,并依法賠償(chang)被(bei)傷害(hai)人(ren)其他(ta)損失。

第十九條 對(dui)傷人犬(quan)(quan)(quan)或(huo)者疑似(si)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quan),養犬(quan)(quan)(quan)人應當(dang)及(ji)時送交公安機(ji)(ji)關設立的犬(quan)(quan)(quan)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jian)督機(ji)(ji)構進行檢疫;對(dui)確認(ren)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quan),動物防疫監(jian)督機(ji)(ji)構應當(dang)依法采取撲(pu)滅措(cuo)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等(deng)疫(yi)病(bing)的(de)單位(wei)、個人應當(dang)及時向(xiang)區(qu)、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zheng)部門報(bao)告;市和區(qu)、縣人民政(zheng)府接到報(bao)告后,應當(dang)根據(ju)疫(yi)情劃(hua)定疫(yi)點、疫(yi)區(qu),并采取緊急滅(mie)犬(quan)(quan)等(deng)防治措施。公(gong)安(an)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cong)事(shi)犬類養(yang)殖、銷售,舉辦(ban)(ban)犬展(zhan)覽,開辦(ban)(ban)動物診療機(ji)構(gou)或(huo)者從(cong)事(shi)其他犬類經營活(huo)動的,應當取得(de)畜(chu)牧獸(shou)醫行政部門(men)的許可(ke),依法辦(ban)(ban)理工商登記(ji)注冊,并向公(gong)安機(ji)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de)人員應當(dang)具有獸(shou)醫(yi)資格,并(bing)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jin)養(yang)區、重(zhong)點管理區內(nei)禁(jin)止從事(shi)犬類養(yang)殖、銷售和舉辦(ban)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quan)類的單位(wei)和個人,應當遵(zun)守下(xia)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quan)應(ying)當進行犬(quan)類狂犬(quan)病的預防(fang)接(jie)種(zhong),經預防(fang)接(jie)種(zhong)后,由(you)動物防(fang)疫監督機(ji)構出(chu)具動物健(jian)康免疫證;

(二)銷售(shou)的犬有動(dong)物健康免疫證和(he)檢疫證明;

(三(san))不(bu)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si)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quan)和從(cong)事犬(quan)類經(jing)營活動相關(guan)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ding)的養犬行為,任(ren)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ping)、勸阻,或(huo)者(zhe)向(xiang)居民(min)委(wei)(wei)(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wei)(wei)員會(hui)(hui)反映,或(huo)者(zhe)向(xiang)有關行政部門舉(ju)報,居民(min)委(wei)(wei)(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wei)(wei)員會(hui)(hui)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chu)理。

第二十四條 因(yin)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sheng)活發生(sheng)糾紛的,當事人可(ke)(ke)以(yi)向(xiang)人民(min)調解委(wei)員會(hui)申請(qing)調解,也可(ke)(ke)以(yi)直接向(xiang)人民(min)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qing)調解的,人民(min)調解委(wei)員會(hui)也可(ke)(ke)以(yi)主動調解。

人(ren)民調(diao)解(jie)委(wei)員(yuan)會主持下達成的(de)調(diao)解(jie)協議,當事(shi)人(ren)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an)機(ji)關應(ying)當建立養犬違法(fa)記(ji)錄(lu)檔案,對(dui)多(duo)次被舉報或者(zhe)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zhong)點管理。

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因(yin)違(wei)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qi)犬(quan)(quan)(quan)、吊銷養(yang)犬(quan)(quan)(quan)登記(ji)證(zheng)的(de),在(zai)五(wu)年內不(bu)予辦理養(yang)犬(quan)(quan)(quan)登記(ji)。

居(ju)民委(wei)員會、村(cun)(cun)民委(wei)員會應(ying)當將本居(ju)住地區的養犬(quan)登(deng)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ju)民、村(cun)(cun)民公開(kai)。

第二十六條 對(dui)(dui)違反本(ben)規定第八條(tiao)、第十條(tiao)第一款、第二十二條(tiao),在禁(jin)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quan)的(de)或者在重點管理(li)區內飼養(yang)烈性犬(quan)(quan)、大型(xing)犬(quan)(quan)的(de)以(yi)及(ji)冒用、涂改(gai)和偽造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養(yang)犬(quan)(quan)的(de),由公(gong)安機關沒收(shou)其犬(quan)(quan),并可(ke)對(dui)(dui)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dui)(dui)個(ge)人(ren)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dui)(dui)違反本(ben)規定第九條(tiao),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qi)犬,或者(zhe)對(dui)(dui)單位處5000元罰(fa)款,對(dui)(dui)個人處2000元罰(fa)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ben)規(gui)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yu)期不(bu)辦理養犬變更(geng)登記的或者(zhe)丟失養犬登記證逾(yu)期不(bu)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chu)2000元罰(fa)款,對個人處(chu)500元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lie)行為之一(yi)的,由(you)公安機關(guan)予以(yi)警告(gao),并(bing)可對(dui)單(dan)位處2000元以(yi)下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500元以(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沒(mei)收其犬,吊(diao)銷養(yang)犬登記(ji)證:

(一)違反(fan)本規定第(di)八條(tiao),在禁遛區遛犬(quan)的;

(二)違反(fan)本(ben)規定第(di)十七條(tiao)第(di)一項、第(di)二項,攜犬(quan)進入公共場(chang)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zhe)小型出租汽(qi)車(che)的(de);

(三)違(wei)反本規定第(di)十(shi)七條第(di)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四項(xiang)、第(di)五(wu)項(xiang),攜(xie)犬出戶的;

(五)違(wei)反本(ben)規(gui)定第(di)(di)二(er)十一條第(di)(di)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chu)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wei)反本規(gui)定(ding)第十七條(tiao)第六項(xiang),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xie)糞便不(bu)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zu)織責令(ling)改正(zheng),并(bing)可處(chu)50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di)二十(shi)條、第(di)二十(shi)一條第(di)一項(xiang)和(he)第(di)二項(xiang)、第(di)二十(shi)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de),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en)(men)或(huo)者(zhe)畜牧獸醫(yi)行政部門(men)(men)依法處(chu)理;對街面流動(dong)無照售犬的(de),由城市(shi)管理綜合執(zhi)法組(zu)織依法處(chu)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guan)理(li)職責的行政(zheng)部(bu)門和(he)城市管(guan)理(li)綜合(he)執(zhi)法(fa)組織及(ji)其工作人員,應(ying)當(dang)實行執(zhi)法(fa)責任制,依(yi)照法(fa)定(ding)程序積極(ji)履行管(guan)理(li)職責,文(wen)明執(zhi)法(fa)。

負(fu)有養犬(quan)管(guan)理職責的(de)(de)(de)行政部門(men)和城市管(guan)理綜合執法組織(zhi)的(de)(de)(de)工作人員(yuan),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de)(de),由其(qi)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guan)部門(men)給予批評教育,責令(ling)改正;情節嚴重(zhong)的(de)(de)(de),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dui)符(fu)合本規定條(tiao)件(jian)的(de)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deng)記、年檢或(huo)者故(gu)意拖(tuo)延的(de);

(二)對執法檢查(cha)中發現的(de)問題或者(zhe)接(jie)到的(de)舉報,不依法處(chu)理或者(zhe)相互(hu)推諉的(de);

(三)其他濫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行為的(de)。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guan)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ze)收容處(chu)理養(yang)犬人(ren)放(fang)棄(qi)飼養(yang)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gong)安機關(guan)設立(li)的(de)犬(quan)類留檢所收容的(de)犬(quan),自收容之日(ri)起7日(ri)內可以被認(ren)(ren)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對無(wu)人(ren)認(ren)(ren)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的(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負責處(chu)理;對病死(si)犬(quan),應當進行無(wu)害化處(chu)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ren)民政府和有關(guan)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pei)套(tao)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ding)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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