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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jia)強養犬管(guan)理,保障(zhang)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wei)護市(shi)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u)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i),結(jie)合(he)北京市(shi)實際(ji)情況(kuang),制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 北(bei)京市(shi)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bu)隊、企(qi)業事業單(dan)位、其他(ta)組織(zhi)和(he)個人,均應當遵守(shou)本(ben)規(gui)定。

第三條 北京市對(dui)養(yang)(yang)犬(quan)實行嚴格管理(li)、限管結(jie)合的方(fang)針,政府(fu)部門執法,基(ji)層組(zu)織參與管理(li),社會公眾監督,養(yang)(yang)犬(quan)人自(zi)律。

第四條 北京市(shi)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de)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xian)、鄉、鎮人民(min)政(zheng)府(fu)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畜牧獸醫(yi)、衛生(sheng)等行政(zheng)部(bu)門和城市管理(li)綜合執法(fa)組織(zhi)組成的養(yang)犬管理(li)協(xie)調工作機制(zhi)。

公(gong)安機關是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的主管(guan)機關,全面負責(ze)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并具體負責(ze)養犬(quan)登記和年(nian)檢,查處無證養犬(quan)、違法攜犬(quan)外出等(deng)行(xing)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組(zu)織按照職(zhi)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shou)醫行(xing)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yi)、檢疫(yi)和(he)其他相關管理工作(zuo);

(二)城(cheng)市管理綜合執(zhi)法(fa)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quan)(quan)(quan)行(xing)為和(he)因養(yang)犬(quan)(quan)(quan)而破壞(huai)市容環(huan)境(jing)衛生行(xing)為的查(cha)處(chu);協助公(gong)安機關查(cha)處(chu)無證養(yang)犬(quan)(quan)(quan)、違法(fa)攜犬(quan)(quan)(quan)外出等行(xing)為;

(三)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ze)對從事犬類(lei)經營(ying)活動(dong)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zheng)部門負(fu)責對人(ren)(ren)用狂犬病疫苗注(zhu)射和狂犬病人(ren)(ren)診治的管理。

居民(min)委員會(hui)、村民(min)委員會(hui)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dang)協助北京市各級人民(min)政府做好養犬管理(li)工(gong)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min)(min)政府以及居民(min)(min)委員會、村民(min)(min)委員會,應(ying)當在(zai)居民(min)(min)、村民(min)(min)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ming)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gong)作(zuo)。

廣播、電(dian)視(shi)、報(bao)刊等新聞媒(mei)體,應當做好養(yang)犬管理法律、法規(gui)以及衛生(sheng)防(fang)疫的宣傳教育(yu)工作(zuo)。

第六條 居(ju)民(min)委員會(hui)(hui)、村民(min)委員會(hui)(hui)、業(ye)主委員會(hui)(hui)可以召集居(ju)民(min)會(hui)(hui)議(yi)、村民(min)會(hui)(hui)議(yi)、業(ye)主會(hui)(hui)議(yi),就本居(ju)住地(di)區有關養犬(quan)管理(li)事項依法制(zhi)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ju)民(min)、村民(min)、業(ye)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cheng)區(qu)(qu)(qu)、西城(cheng)區(qu)(qu)(qu)、崇文區(qu)(qu)(qu)、宣武區(qu)(qu)(qu)、朝陽區(qu)(qu)(qu)、海淀區(qu)(qu)(qu)、豐臺區(qu)(qu)(qu)、石景(jing)山區(qu)(qu)(qu)為(wei)重點管理區(qu)(qu)(qu),其他區(qu)(qu)(qu)、縣為(wei)一般管理區(qu)(qu)(qu)。

重點管(guan)理區(qu)(qu)內(nei)的農村地(di)區(qu)(qu),經區(qu)(qu)人民政(zheng)府(fu)決(jue)定,可以按照一般管(guan)理區(qu)(qu)進(jin)行管(guan)理。一般管(guan)理區(qu)(qu)內(nei)的城鎮和人口(kou)聚集的特(te)殊(shu)區(qu)(qu)域,經區(qu)(qu)、縣(xian)人民政(zheng)府(fu)決(jue)定,可以按照重點管(guan)理區(qu)(qu)進(jin)行管(guan)理。

第八條 北京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的醫院和學(xue)校(xiao)的教(jiao)學(xue)區、學(xue)生宿舍區禁止(zhi)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xi)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dao)(dao)路(lu)禁止遛犬(quan)。主要道(dao)(dao)路(lu)名錄由市人民政府(fu)確定,向社(she)會公布(bu)。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jie)假日或者(zhe)舉辦重大活動(dong)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liu)犬(quan)。

區(qu)(qu)、縣(xian)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xing)政區(qu)(qu)域內的特(te)定地區(qu)(qu)劃定范圍禁止養犬(quan)、禁止遛(liu)犬(quan)。

居(ju)民會(hui)議(yi)、村民會(hui)議(yi)、業主會(hui)議(yi)經(jing)討論決定(ding),可(ke)以在本居(ju)住地區(qu)內劃定(ding)禁止(zhi)遛犬的區(qu)域。

第九條 北京(jing)市(shi)實行養犬登記、年(nian)檢制度。未(wei)經登記和年(nian)檢,任何單位(wei)、個人(ren)不得(de)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quan),不得養烈性犬(quan)、大(da)型(xing)犬(quan)。禁養犬(quan)的(de)具(ju)體品種和體高、體長(chang)標準,由(you)畜牧(mu)獸醫行政部門(men)確定(ding),向社會公布(bu)。

國家級(ji)文物(wu)保護單位(wei)、危險(xian)物(wu)品存放單位(wei)等因(yin)特殊工(gong)作(zuo)需(xu)要養犬(quan)的,必(bi)須到(dao)單位(wei)所在地(di)公安機關辦理養犬(quan)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yang)犬,應當具備下列(lie)條(tiao)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有完(wan)全(quan)民事行為能(neng)力;

(三)有固定(ding)住所(suo)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suo)在(zai)禁止養犬區(qu)域(yu)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ren)在養犬前,應當征得(de)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的同(tong)意(yi)。對符(fu)合(he)養犬條件的,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出具符(fu)合(he)養犬條件的證(zheng)明,并與其簽(qian)訂養犬義務保證(zheng)書。

養(yang)(yang)犬(quan)人應當(dang)自取得(de)居民委(wei)員會、村民委(wei)員會出具的符(fu)合養(yang)(yang)犬(quan)條(tiao)件的證明(ming)之日起30日內(nei),持證明(ming)到住(zhu)所(suo)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領(ling)取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證。

養犬(quan)人取得養犬(quan)登記證后,攜(xie)犬(quan)到畜牧獸醫行政(zheng)部門批(pi)準的動(dong)物(wu)診療機(ji)構對犬(quan)進行健(jian)康(kang)檢查,免費注射預防(fang)狂犬(quan)病疫苗,領取動(dong)物(wu)防(fang)疫監督機(ji)構出具(ju)的動(dong)物(wu)健(jian)康(kang)免疫證。

養犬登記(ji)(ji)證(zheng)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zai)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ji)(ji)證(zheng)和(he)動物健康免疫證(zheng)。養犬登記(ji)(ji)證(zheng)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qiu)由公(gong)安機關(guan)予以(yi)公(gong)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li)服務費(fei)。

重(zhong)點管理區內每(mei)(mei)只(zhi)犬第(di)一年(nian)為l000元(yuan),以后每(mei)(mei)年(nian)度為500元(yuan)。

對盲(mang)人(ren)(ren)養導盲(mang)犬和肢(zhi)體重殘(can)人(ren)(ren)養扶助(zhu)犬的(de),免(mian)收管(guan)理(li)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de)或者生活困難的(de)鰥寡老人(ren)(ren)養犬的(de),減半收取第一年管(guan)理(li)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qu)內(nei)的收費標準,由區(qu)、縣人民政府根(gen)據實際情況確定(ding)。

養(yang)(yang)犬繳(jiao)(jiao)納(na)的(de)費(fei)用集中上繳(jiao)(jiao)國庫,納(na)入(ru)財政(zheng)預(yu)算管(guan)理。養(yang)(yang)犬管(guan)理工作以及管(guan)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de)費(fei)用納(na)入(ru)有關部(bu)門(men)的(de)部(bu)門(men)預(yu)算。

第十四條 養(yang)犬(quan)人住(zhu)(zhu)所(suo)地變(bian)(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bian)更之(zhi)日(ri)起30日(ri)內,持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到新住(zhu)(zhu)所(suo)地登(deng)記(ji)機關辦(ban)理(li)變(bian)(bian)更登(deng)記(ji)。

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將在一般管(guan)(guan)理(li)(li)區(qu)登記(ji)的(de)(de)犬(quan)(quan)(quan),轉移到(dao)重點(dian)管(guan)(guan)理(li)(li)區(qu)飼養(yang)的(de)(de),應當符(fu)合重點(dian)管(guan)(guan)理(li)(li)區(qu)的(de)(de)養(yang)犬(quan)(quan)(quan)條件,并(bing)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chi)養(yang)犬(quan)(quan)(quan)登記(ji)證(zheng)到(dao)飼養(yang)地登記(ji)機關辦理(li)(li)變更(geng)登記(ji),補(bu)繳(jiao)管(guan)(guan)理(li)(li)服務(wu)費差額。

養犬(quan)人將犬(quan)轉(zhuan)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ying)當(dang)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ren)丟失養犬登(deng)記證(zheng)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yuan)登(deng)記機關(guan)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si)亡(wang)或者(zhe)失蹤(zong)的,養犬人應當(dang)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因故確(que)需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quan)的,應(ying)當將(jiang)犬(quan)(quan)送交犬(quan)(quan)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ban)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ying)當(dang)遵守下列規定:

(一(yi))不得攜犬進入市場(chang)、商(shang)店、商(shang)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gong)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chang)館、社(she)區公共(gong)健身場(chang)所、游樂(le)場(chang)、候車室等公共(gong)場(chang)所;

(二)不得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zuo)除小(xiao)型(xing)出租汽車以外的公(gong)共(gong)交通(tong)工具(ju);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zuo)小(xiao)型(xing)出租汽車時,應當(dang)征得駕駛(shi)員同意,并為犬(quan)(quan)戴嘴套(tao),或(huo)者(zhe)將犬(quan)(quan)裝入(ru)犬(quan)(quan)袋(dai)、犬(quan)(quan)籠,或(huo)者(zhe)懷(huai)抱;

(三(san))攜犬(quan)(quan)乘坐電(dian)梯(ti)的(de),應當避(bi)開乘坐電(dian)梯(ti)的(de)高峰時(shi)(shi)間(jian),并為犬(quan)(quan)戴(dai)嘴套,或(huo)者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袋、犬(quan)(quan)籠;居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村(cun)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業(ye)主委(wei)(wei)員會(hui)(hui)可以根據(ju)實際情況確定(ding)禁止攜犬(quan)(quan)乘坐電(dian)梯(ti)的(de)具體(ti)時(shi)(shi)間(jian);

(四)攜(xie)犬(quan)(quan)出戶時,應當對犬(quan)(quan)束犬(quan)(quan)鏈,由成(cheng)年(nian)人(ren)牽領,攜(xie)犬(quan)(quan)人(ren)應當攜(xie)帶養犬(quan)(quan)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lao)年(nian)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er)童;

(五)對烈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chu)戶遛犬(quan);因登(deng)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chu)戶的,應(ying)當(dang)將犬(quan)裝入犬(quan)籠或者為犬(quan)戴嘴套、束(shu)犬(quan)鏈,由成(cheng)年人牽領;

(六(liu))攜犬(quan)出戶時,對犬(quan)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quan)人應當(dang)立(li)即清(qing)除(chu);

(七)養犬不(bu)得干擾他(ta)人(ren)(ren)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ta)人(ren)(ren)休息時(shi),養犬人(ren)(ren)應當采取有效(xiao)措施予以制止(zhi);

(八)定期(qi)為犬(quan)注射(she)預防(fang)狂犬(quan)病疫苗;

(九)不得虐(nve)待、遺棄所養(yang)犬(quan);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qi)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hai)他人的(de),養犬人應當(dang)立即將被(bei)傷者(zhe)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xing)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yang)犬人(ren)(ren)或者第三人(ren)(ren)過錯,致使(shi)犬傷(shang)害他人(ren)(ren)的,養(yang)犬人(ren)(ren)或者第三人(ren)(ren)應(ying)當負(fu)擔被(bei)傷(shang)害人(ren)(ren)的全部醫療(liao)費(fei)用,并依法賠償被(bei)傷(shang)害人(ren)(ren)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quan)或者疑(yi)似患(huan)有狂犬(quan)病的犬(quan),養犬(quan)人應(ying)當(dang)及(ji)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quan)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yi)(yi)監督(du)機構進(jin)(jin)行檢疫(yi)(yi);對確認患(huan)有狂犬(quan)病的犬(quan),動物防疫(yi)(yi)監督(du)機構應(ying)當(dang)依法采(cai)取撲滅措施,并進(jin)(jin)行無害化(hua)處理。

發現狂(kuang)犬(quan)病(bing)等(deng)疫(yi)(yi)病(bing)的單位、個人(ren)應當(dang)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sheng)行政部門報告;市(shi)和區、縣人(ren)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dang)根據疫(yi)(yi)情劃(hua)定疫(yi)(yi)點、疫(yi)(yi)區,并采取緊急(ji)滅犬(quan)等(deng)防治措施(shi)。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cong)事(shi)犬類養殖(zhi)、銷售,舉(ju)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huo)者(zhe)從(cong)事(shi)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de),應當取得(de)畜牧獸醫行政部門(men)的(de)許可,依法辦理工(gong)商(shang)登記注冊(ce),并(bing)向(xiang)公安機關備案(an)。

從事動(dong)物診療(liao)的(de)人(ren)員應當具有獸醫(yi)資格,并(bing)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dian)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quan)類養殖、銷(xiao)售和(he)舉辦犬(quan)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lei)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對養(yang)殖的犬(quan)(quan)應(ying)當進行犬(quan)(quan)類(lei)狂犬(quan)(quan)病的預防接(jie)種(zhong),經(jing)預防接(jie)種(zhong)后,由動(dong)物防疫監督機構(gou)出(chu)具動(dong)物健康(kang)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mian)疫證和(he)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jiang)養殖(zhi)的犬帶出飼養場(chang)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yong)、涂改(gai)、偽造(zao)、買賣與(yu)養犬和從事犬類經(jing)營活動相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wei)反本規定的(de)養犬行為(wei),任何單(dan)位和(he)個(ge)人都有(you)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反映(ying),或者向有(you)關行政(zheng)部(bu)門(men)(men)舉報,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和(he)有(you)關行政(zheng)部(bu)門(men)(men)應當(dang)及時處(chu)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sheng)活發生(sheng)糾(jiu)紛(fen)的,當事人可以向(xiang)人民(min)調(diao)(diao)解(jie)(jie)(jie)委(wei)員(yuan)會申(shen)請(qing)調(diao)(diao)解(jie)(jie)(jie),也(ye)可以直(zhi)接向(xiang)人民(min)法院起訴;當事人沒(mei)有申(shen)請(qing)調(diao)(diao)解(jie)(jie)(jie)的,人民(min)調(diao)(diao)解(jie)(jie)(jie)委(wei)員(yuan)會也(ye)可以主動調(diao)(diao)解(jie)(jie)(jie)。

人(ren)民調(diao)(diao)解委(wei)員會(hui)主(zhu)持(chi)下達成的調(diao)(diao)解協議,當(dang)事人(ren)應當(dang)履(lv)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ji)錄檔(dang)案(an),對多次(ci)被(bei)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jin)行重點管(guan)理(li)。

養犬(quan)(quan)人因違(wei)反(fan)本(ben)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qi)犬(quan)(quan)、吊銷(xiao)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證的(de),在五(wu)年內不予辦理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應當將本居住(zhu)地區的養犬(quan)登(deng)記、年(nian)檢(jian)情況等(deng)事(shi)項向居民(min)、村民(min)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dui)(dui)違(wei)反(fan)本(ben)規定第八條(tiao)、第十條(tiao)第一款、第二(er)十二(er)條(tiao),在禁養區內養犬(quan)的或(huo)者(zhe)在重(zhong)點管理區內飼養烈(lie)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的以及冒(mao)用(yong)、涂改和(he)偽造(zao)養犬(quan)登記證養犬(quan)的,由(you)公安機(ji)關沒收其(qi)犬(quan),并可對(dui)(dui)單位處1萬(wan)元(yuan)罰款,對(dui)(dui)個(ge)人處5000元(yuan)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gui)定第(di)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其犬,或者(zhe)對單(dan)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wei)反本規定第(di)十(shi)四條、第(di)十(shi)五條,逾期(qi)不辦(ban)理養犬變更登(deng)記的或(huo)者丟失(shi)養犬登(deng)記證逾期(qi)不補辦(ban)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限(xian)期(qi)改(gai)正,并(bing)可對(dui)單位處(chu)2000元罰(fa)(fa)款,對(dui)個人處(chu)500元罰(fa)(fa)款。

第二十九條 有(you)下列(lie)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gao),并(bing)可對單(dan)位處20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對個人處5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情(qing)節嚴重的,沒收(shou)其(qi)犬(quan),吊銷養犬(quan)登記(ji)證:

(一)違反本規定(ding)第八(ba)條(tiao),在禁遛(liu)區(qu)遛(liu)犬的;

(二(er)(er))違反本(ben)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er)(er)項,攜犬進入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suo)、乘坐公(gong)共(gong)交通工(gong)具或(huo)者小型出租汽車的(de);

(三)違(wei)反本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di)十七條第(di)四項、第(di)五項,攜犬(quan)出(chu)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di)的。

第三十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liu)項,攜(xie)犬(quan)人對(dui)犬(quan)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li)即清除(chu),破(po)壞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的,由城市(shi)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di)(di)二(er)十條、第(di)(di)二(er)十一條第(di)(di)一項和第(di)(di)二(er)項、第(di)(di)二(er)十二(er)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de),由工商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或(huo)者畜牧(mu)獸醫行政部(bu)門依(yi)法處(chu)理(li);對(dui)街(jie)面流動(dong)無照售犬的(de),由城市管(guan)理(li)綜合(he)執(zhi)法組(zu)織依(yi)法處(chu)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you)養犬管理(li)職責的行政部(bu)門和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zhi)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li)職責,文明(ming)執(zhi)法。

負有(you)養犬管理職責(ze)的行政(zheng)部門和城市(shi)管理綜合(he)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you)下列(lie)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zai)單位或者(zhe)上級(ji)主管部門給(gei)予(yu)批(pi)評教(jiao)育,責(ze)令改正;情(qing)節嚴重的,給(gei)予(yu)行政(zheng)處分:

(一)對符(fu)合本規(gui)定條件的(de)養犬(quan)人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記、年檢或(huo)者(zhe)故(gu)意(yi)拖延的(de);

(二)對執法檢查中(zhong)發現(xian)的(de)問題或者接到的(de)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xiang)互(hu)推諉的(de);

(三)其(qi)他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shou)、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an)機(ji)關設立(li)犬類留檢所,負(fu)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mei)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an)機關(guan)設立(li)的犬類留檢(jian)所(suo)收(shou)容(rong)的犬,自收(shou)容(rong)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bei)認領、領養;對(dui)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an)機關(guan)負(fu)責處理;對(dui)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min)政(zheng)府(fu)和有關行政(zheng)部門(men)應當制定實施本規(gui)定的(de)配套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ding)自(zi)2003年10月15日(ri)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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