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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yang)犬(quan)管理,保障(zhang)公民健(jian)康(kang)和(he)人身安全(quan),維護市容環(huan)境和(he)社會公共秩序(xu),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he)北京市實際情(qing)況,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條 北(bei)京市(shi)行政區域內的機關(guan)、團體(ti)、部隊、企(qi)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he)個人,均應(ying)當遵守本(ben)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shi)對養犬(quan)實行嚴格管(guan)理、限管(guan)結(jie)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fa),基(ji)層組織參與管(guan)理,社會(hui)公眾監督,養犬(quan)人自律(lv)。

第四條 北京市各(ge)級人民政府(fu)負責本規(gui)定的組織實施。

市(shi)和(he)區(qu)、縣、鄉、鎮人民政府以(yi)及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建立(li)由公(gong)安(an)、工(gong)商(shang)行政管理(li)、畜牧獸醫、衛生(sheng)等行政部門和(he)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quan)管理(li)協調工(gong)作機制。

公安(an)機(ji)關(guan)是養(yang)(yang)犬管理(li)工(gong)作(zuo)的主管機(ji)關(guan),全(quan)面負(fu)責養(yang)(yang)犬管理(li)工(gong)作(zuo),并具(ju)體負(fu)責養(yang)(yang)犬登記(ji)和年檢,查處無證養(yang)(yang)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you)關行政部(bu)門和城市管理(li)綜(zong)合執法組織(zhi)按照職責分(fen)工,各負其(qi)責:

(一)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quan)類的免(mian)疫(yi)、檢(jian)疫(yi)和其他相(xiang)關管(guan)理工作;

(二(er))城(cheng)市(shi)管理綜(zong)合執法組織負責對(dui)街面流動無(wu)照售犬行為和(he)因養犬而破壞市(shi)容環境衛生行為的(de)查(cha)處;協助公安(an)機關查(cha)處無(wu)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監督(du)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ze)對人(ren)用狂(kuang)犬(quan)病疫苗注射和狂(kuang)犬(quan)病人(ren)診治的(de)管理。

居民委(wei)員(yuan)會(hui)(hui)、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hui)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dang)協助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fu)做好養犬管理工(gong)作。

第五條 街(jie)道辦事處、鄉鎮人(ren)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yuan)會、村民委員(yuan)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zhong)開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de)宣傳(chuan)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yang)犬管理法(fa)律、法(fa)規以及衛(wei)生防(fang)疫(yi)的宣(xuan)傳教育工作(zuo)。

第六條 居(ju)民(min)(min)(min)委(wei)員(yuan)會(hui)(hui)、村(cun)民(min)(min)(min)委(wei)員(yuan)會(hui)(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hui)可以召集居(ju)民(min)(min)(min)會(hui)(hui)議(yi)(yi)、村(cun)民(min)(min)(min)會(hui)(hui)議(yi)(yi)、業主會(hui)(hui)議(yi)(yi),就本居(ju)住地(di)區有關養犬(quan)管(guan)理(li)事項依(yi)法制定公約(yue),并組織監督實施(shi)。居(ju)民(min)(min)(min)、村(cun)民(min)(min)(min)、業主應(ying)當遵守公約(yue)。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區(qu)、西城區(qu)、崇文區(qu)、宣武區(qu)、朝陽區(qu)、海淀區(qu)、豐(feng)臺區(qu)、石(shi)景山區(qu)為重點管理(li)區(qu),其(qi)他區(qu)、縣(xian)為一般管理(li)區(qu)。

重點(di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內(nei)的農(nong)村地區(qu),經(jing)(jing)區(qu)人(ren)民(min)政府決(jue)定,可以(yi)按(an)照一(yi)(yi)般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進行管(guan)(guan)(guan)理(li)。一(yi)(yi)般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內(nei)的城鎮和人(ren)口聚集的特殊區(qu)域,經(jing)(jing)區(qu)、縣人(ren)民(min)政府決(jue)定,可以(yi)按(an)照重點(dian)管(guan)(guan)(guan)理(li)區(qu)進行管(guan)(guan)(guan)理(li)。

第八條 北(bei)京市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de)醫院和學(xue)校(xiao)的(de)教學(xue)區、學(xue)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men)廣場以及東、西長(chang)安街和(he)其(qi)他主要(yao)道(dao)路禁止遛(liu)犬。主要(yao)道(dao)路名錄由(you)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min)政(zheng)府可以在重大(da)節假(jia)日或者舉辦重大(da)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quan)。

區(qu)、縣人民政府可以(yi)對本行政區(qu)域(yu)內(nei)的特定地(di)區(qu)劃(hua)定范(fan)圍禁止養犬、禁止遛(liu)犬。

居(ju)(ju)民(min)會議(yi)、村民(min)會議(yi)、業主會議(yi)經討論決定(ding),可以(yi)在本居(ju)(ju)住地區內劃定(ding)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北京(jing)市實(shi)行養犬(quan)(quan)登(deng)記、年檢(jian)制度。未經登(deng)記和年檢(jian),任何(he)單位(wei)、個人不得(de)養犬(quan)(quan)。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li)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da)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biao)準,由(you)畜牧獸醫(yi)行政(zheng)部門(men)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jia)級文物(wu)保護單位、危險物(wu)品存放(fang)單位等因特殊(shu)工作需要養(yang)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ge)人養犬,應當具(ju)備(bei)下列條件:

(一)有(you)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er))有(you)完全民事行(xing)為(wei)能力;

(三)有固定住(zhu)所且(qie)獨戶居(ju)住(zhu);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yi)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quan)前,應當(dang)征(zheng)得(de)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員(yuan)會的(de)同(tong)意。對(dui)符合(he)養犬(quan)條(tiao)件(jian)的(de),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cun)民(min)委員(yuan)會出(chu)具符合(he)養犬(quan)條(tiao)件(jian)的(de)證(zheng)明,并與其(qi)簽訂(ding)養犬(quan)義務保證(zheng)書(shu)。

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取(qu)(qu)得居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出具的符合養(yang)犬(quan)條件(jian)的證明(ming)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ming)到住所(suo)地的區、縣公安機關(guan)進行養(yang)犬(quan)登記(ji),領取(qu)(qu)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

養(yang)犬(quan)人取(qu)得養(yang)犬(quan)登記證后(hou),攜(xie)犬(quan)到畜牧獸醫(yi)行(xing)政部(bu)門批準的動(dong)物(wu)診療機構對犬(quan)進(jin)行(xing)健(jian)康檢查,免(mian)費注射預防(fang)狂(kuang)犬(quan)病疫苗,領取(qu)動(dong)物(wu)防(fang)疫監督機構出(chu)具的動(dong)物(wu)健(jian)康免(mian)疫證。

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zheng)每年(nian)(nian)(nian)年(nian)(nian)(nian)檢一次,養(yang)犬(quan)(quan)人(ren)在年(nian)(nian)(nian)檢時應當出示(shi)有(you)效的(de)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zheng)和動物健(jian)康免疫證(zheng)(zheng)。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zheng)年(nian)(nian)(nian)檢時間、地(di)點及要求由(you)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jiao)納(na)管理服務(wu)費(fei)。

重點管理區內(nei)每(mei)只犬第一(yi)年(nian)為(wei)l000元(yuan),以后每(mei)年(nian)度為(wei)500元(yuan)。

對(dui)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zhong)殘人養扶助犬的(de)(de),免收管(guan)理服(fu)務費。對(dui)養絕育犬的(de)(de)或者生(sheng)活困難的(de)(de)鰥寡老人養犬的(de)(de),減半收取第(di)一年管(guan)理服(fu)務費。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gen)據實際情(qing)況(kuang)確定。

養犬繳納(na)的(de)費(fei)用(yong)集中上繳國庫(ku),納(na)入(ru)財(cai)政預算(suan)管理(li)。養犬管理(li)工作(zuo)(zuo)以及管理(li)工作(zuo)(zuo)所發(fa)生服務的(de)費(fei)用(yong)納(na)入(ru)有關部門(men)的(de)部門(men)預算(suan)。

第十四條 養(yang)犬人住所(suo)地變更的(de),應當自(zi)變更之日(ri)起30日(ri)內,持養(yang)犬登記證到新住所(suo)地登記機關(guan)辦理變更登記。

養(yang)犬(quan)人將在一般(ban)管(guan)理(li)區登(deng)(deng)記的犬(quan),轉移到(dao)重點管(guan)理(li)區飼養(yang)的,應當符(fu)合重點管(guan)理(li)區的養(yang)犬(quan)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證(zheng)到(dao)飼養(yang)地登(deng)(deng)記機關辦理(li)變更(geng)登(deng)(deng)記,補繳(jiao)管(guan)理(li)服務費差額。

養(yang)犬(quan)人將犬(quan)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人丟(diu)失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的,應當自丟(diu)失之日(ri)起15日(ri)內,到原(yuan)登(deng)記(ji)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quan)死亡或(huo)者失蹤(zong)的(de),養犬(quan)人應當到登(deng)記機關辦理(li)注銷(xiao)手續。未辦理(li)注銷(xiao)手續的(de),不得再養犬(quan)。

養犬(quan)人因故確需(xu)放棄所飼(si)養犬(quan)的,應當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jian)所,并到公(gong)安機關辦理注銷(xiao)手續(xu)。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quan)進入市場、商(shang)店、商(shang)業街(jie)區(qu)、飯店、公(gong)園(yuan)、公(gong)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ti)育場館、社區(qu)公(gong)共健身場所(suo)、游樂場、候車(che)室(shi)等(deng)公(gong)共場所(suo);

(二)不(bu)得攜犬(quan)(quan)乘坐除小(xiao)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ju);攜犬(quan)(quan)乘坐小(xiao)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wei)犬(quan)(quan)戴嘴套,或者將(jiang)犬(quan)(quan)裝(zhuang)入犬(quan)(quan)袋(dai)、犬(quan)(quan)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quan)乘坐(zuo)電梯的,應當(dang)避開乘坐(zuo)電梯的高(gao)峰時間(jian),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jiang)犬(quan)裝(zhuang)入犬(quan)袋、犬(quan)籠;居民(min)委(wei)員會、村(cun)民(min)委(wei)員會、業主委(wei)員會可以根據實際(ji)情況(kuang)確定(ding)禁(jin)止攜犬(quan)乘坐(zuo)電梯的具體(ti)時間(jian);

(四)攜(xie)犬出(chu)戶(hu)時(shi),應(ying)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nian)人牽領,攜(xie)犬人應(ying)當攜(xie)帶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并應(ying)當避讓老年(nian)人、殘(can)疾(ji)人、孕婦和兒(er)童;

(五)對烈(lie)性犬(quan)(quan)(quan)(quan)、大(da)型(xing)犬(quan)(quan)(quan)(quan)實行(xing)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不(bu)得出戶(hu)(hu)遛犬(quan)(quan)(quan)(quan);因登記、年(nian)檢、免疫(yi)、診療等出戶(hu)(hu)的,應當將犬(quan)(quan)(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quan)(quan)籠(long)或者為犬(quan)(quan)(quan)(quan)戴(dai)嘴套、束犬(quan)(quan)(quan)(quan)鏈,由(you)成(cheng)年(nian)人牽領;

(六(liu))攜犬出(chu)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fen)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zheng)常(chang)生活;犬吠(fei)影響他人休息(xi)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shi)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wei)犬(quan)(quan)注射預(yu)防狂犬(quan)(quan)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qi)所養(yang)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wu)保證書規定的(de)其他義務(wu)。

第十八條 犬(quan)(quan)傷(shang)害他(ta)人(ren)的,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者送至醫療(liao)機(ji)構診治,并(bing)先行墊付醫療(liao)費用。

因(yin)養(yang)犬人(ren)或者(zhe)第三(san)人(ren)過錯,致使犬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yang)犬人(ren)或者(zhe)第三(san)人(ren)應當負(fu)擔被傷(shang)害人(ren)的全部(bu)醫療費(fei)用,并(bing)依法賠償被傷(shang)害人(ren)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quan)(quan)或(huo)者疑(yi)似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養犬(quan)(quan)人應當及(ji)時送(song)交公(gong)安機(ji)關設立的(de)犬(quan)(quan)類留檢(jian)所,由動物(wu)(wu)防疫(yi)監督機(ji)構進(jin)行檢(jian)疫(yi);對確(que)認(ren)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de)犬(quan)(quan),動物(wu)(wu)防疫(yi)監督機(ji)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mie)措(cuo)施,并進(jin)行無害(hai)化處理(li)。

發現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等疫(yi)病(bing)(bing)的單位、個人應當(dang)(dang)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bao)告(gao);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bao)告(gao)后,應當(dang)(dang)根(gen)據疫(yi)情劃定(ding)疫(yi)點、疫(yi)區,并采取緊急滅犬(quan)(quan)等防治措(cuo)施。公安(an)機(ji)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cong)事犬(quan)類養殖、銷售,舉辦犬(quan)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cong)事其他犬(quan)類經營活(huo)動的,應當(dang)取得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shang)登記注冊,并向公安(an)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liao)的人員(yuan)應(ying)當具有獸醫資(zi)格,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ce)。

禁(jin)養(yang)區、重點管理(li)區內禁(jin)止從事犬類養(yang)殖(zhi)、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he)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dui)養殖的(de)犬應(ying)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de)預(yu)防接種,經預(yu)防接種后,由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機構(gou)出具(ju)動(dong)物健(jian)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de)犬有動(dong)物(wu)健康免疫(yi)證和檢疫(yi)證明(ming);

(三(san))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di)。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mao)用、涂改(gai)、偽造、買(mai)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xing)為(wei),任何(he)單位和(he)個人(ren)都有(you)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yuan)(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yuan)會(hui)反映,或者向有(you)關(guan)行(xing)政部(bu)門(men)舉報,居民委員(yuan)(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yuan)會(hui)和(he)有(you)關(guan)行(xing)政部(bu)門(men)應當及時處理(li)。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gan)擾他(ta)人(ren)(ren)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ren)(ren)可以向人(ren)(ren)民(min)調(diao)解委員會(hui)申(shen)請調(diao)解,也可以直接向人(ren)(ren)民(min)法院(yuan)起訴;當事人(ren)(ren)沒有申(shen)請調(diao)解的,人(ren)(ren)民(min)調(diao)解委員會(hui)也可以主動調(diao)解。

人民(min)調(diao)解委員(yuan)會主持下達成的調(diao)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an)機關應(ying)當建立養(yang)犬(quan)(quan)違法(fa)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fa)的養(yang)犬(quan)(quan)人進(jin)行重點管理。

養(yang)犬(quan)人因(yin)違反(fan)本規定,被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quan)、吊銷(xiao)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的(de),在五年(nian)內不(bu)予辦(ban)理養(yang)犬(quan)登記(ji)。

居(ju)(ju)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應當將本居(ju)(ju)住(zhu)地區的養(yang)犬登記、年檢情(qing)況(kuang)等事(shi)項向居(ju)(ju)民(min)、村(cun)民(min)公(gong)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di)(di)八條、第(di)(di)十條第(di)(di)一款(kuan)(kuan)、第(di)(di)二(er)十二(er)條,在禁(jin)養區(qu)內(nei)養犬(quan)(quan)(quan)的或(huo)者在重點(dian)管理區(qu)內(nei)飼養烈(lie)性犬(quan)(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quan)的以(yi)及冒用、涂改和偽造養犬(quan)(quan)(quan)登記證(zheng)養犬(quan)(quan)(quan)的,由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quan)(quan)(quan),并可對單(dan)位(wei)處(chu)1萬元(yuan)(yuan)罰款(kuan)(kuan),對個人處(chu)5000元(yuan)(yuan)罰款(kuan)(kuan)。

第二十七條 對(dui)(dui)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jing)登記、年檢(jian)養犬(quan)(quan)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quan),或者對(dui)(dui)單位處(chu)5000元(yuan)罰(fa)款,對(dui)(dui)個人(ren)處(chu)2000元(yuan)罰(fa)款。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qi)不(bu)辦理養(yang)犬(quan)變更(geng)登記(ji)的或者(zhe)丟失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逾期(qi)不(bu)補辦的,由公安(an)機關責(ze)令限期(qi)改正,并可對(dui)單位處(chu)2000元(yuan)罰款,對(dui)個人處(chu)500元(yuan)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zhi)一的,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ren)處500元以下罰(fa)款(kuan)(kuan);情節(jie)嚴(yan)重的,沒收其犬(quan),吊(diao)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

(一(yi))違反本規定第八(ba)條,在(zai)禁遛(liu)區遛(liu)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ding)第(di)十(shi)七條第(di)一項、第(di)二項,攜(xie)犬進(jin)入(ru)公共(gong)場所(suo)、乘坐(zuo)公共(gong)交通工具(ju)或者小(xiao)型出租汽車(che)的;

(三(san))違反(fan)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san)項,乘坐電梯的;

(四(si))違(wei)反本規(gui)定第(di)十七(qi)條第(di)四(si)項、第(di)五(wu)項,攜犬(quan)出戶的;

(五)違反本(ben)規定第(di)(di)二十一條第(di)(di)三(san)項(xiang),將養(yang)殖(zhi)的犬帶出(chu)飼養(yang)場(chang)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fan)本規定第十七(qi)條第六項,攜犬人(ren)對犬在戶(hu)外排泄糞(fen)便不立即(ji)清除,破壞市(shi)容環境衛生的,由(you)城市(shi)管(guan)理(li)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ke)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ding)第(di)(di)二(er)十(shi)條、第(di)(di)二(er)十(shi)一條第(di)(di)一項(xiang)和第(di)(di)二(er)項(xiang)、第(di)(di)二(er)十(shi)二(er)條,違法(fa)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li)(li)部門或(huo)者(zhe)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fa)處(chu)(chu)理(li)(li);對(dui)街面(mian)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li)(li)綜(zong)合(he)執法(fa)組織依法(fa)處(chu)(chu)理(li)(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you)養犬(quan)管理(li)職責的行(xing)政(zheng)部門和城市(shi)管理(li)綜合(he)執(zhi)法(fa)(fa)組織及其(qi)工(gong)作人員,應當實行(xing)執(zhi)法(fa)(fa)責任制(zhi),依(yi)照法(fa)(fa)定(ding)程序(xu)積極履(lv)行(xing)管理(li)職責,文(wen)明執(zhi)法(fa)(fa)。

負(fu)有養犬管理職責(ze)的(de)行政(zheng)部門和城(cheng)市管理綜合(he)執法組織的(de)工作人(ren)員,有下列行為(wei)之(zhi)一(yi)的(de),由(you)其(qi)所(suo)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ze)令改正;情節(jie)嚴(yan)重的(de),給予行政(zheng)處分:

(一)對符合(he)本(ben)規定(ding)條件(jian)的養犬人不(bu)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jian)或者故意拖延(yan)的;

(二)對執法(fa)檢查中發現的問(wen)題或(huo)(huo)者接到的舉報(bao),不依法(fa)處(chu)理或(huo)(huo)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舞(wu)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quan)(quan)(quan)類留檢(jian)所,負責收(shou)容處理(li)養犬(quan)(quan)(quan)人(ren)放(fang)棄飼(si)養的犬(quan)(quan)(quan)、被沒收(shou)的犬(quan)(quan)(quan)以及無主犬(quan)(quan)(quan)。

公安機(ji)關設立的犬類留(liu)檢所(suo)收容的犬,自收容之(zhi)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ling)、領(ling)養(yang);對無人(ren)認領(ling)、領(ling)養(yang)的,由公安機(ji)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ying)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min)政(zheng)府(fu)和(he)有關行政(zheng)部門應(ying)當制定(ding)實施本規(gui)定(ding)的配套規(gui)章(zhang)和(he)規(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yue)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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