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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qiang)養犬管理,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he)人身安全(quan),維(wei)護市容環境和(he)社會公(gong)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i),結(jie)合北(bei)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yu)內的機(ji)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dang)遵守(shou)本(ben)規定(ding)。

第三條 北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de)方針,政府部門執法(fa),基層組織(zhi)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du),養犬人(ren)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各(ge)級人民政府負(fu)責本(ben)規定(ding)的組織實(shi)施。

市和區、縣(xian)、鄉、鎮人民政(zheng)府以及街道辦(ban)事處,應當建(jian)立由公(gong)安、工(gong)商行政(zheng)管(guan)理(li)、畜(chu)牧獸醫(yi)、衛生等行政(zheng)部(bu)門和城市管(guan)理(li)綜合執法組(zu)織組(zu)成(cheng)的養犬管(guan)理(li)協(xie)調工(gong)作(zuo)機(ji)制。

公安機(ji)關(guan)是(shi)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的主管機(ji)關(guan),全(quan)面(mian)負責(ze)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并具體負責(ze)養(yang)犬登(deng)記和年檢,查處無證(zheng)養(yang)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xing)為。

有(you)關行政(zheng)部門和城市管理(li)綜合(he)執法組(zu)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quan)類的免疫、檢(jian)疫和(he)其(qi)他相關管(guan)理工作;

(二(er))城市(shi)管(guan)理(li)綜(zong)合執(zhi)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xing)(xing)為(wei)和因養犬而(er)破壞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xing)為(wei)的(de)查處(chu);協助公安機關查處(chu)無證養犬、違(wei)法攜犬外出(chu)等行(xing)(xing)為(wei);

(三(san))工商行政管(guan)理(li)部門(men)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huo)動的監督(du)管(guan)理(li);

(四(si))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ren)用狂(kuang)犬病疫苗注射和狂(kuang)犬病人(ren)診治的管理。

居(ju)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he)其他基(ji)層組織,應當協(xie)助(zhu)北京(jing)市各(ge)級人民政(zheng)府(fu)做(zuo)好養(yang)犬管理工作(zuo)。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ren)民(min)政府以及居民(min)委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員(yuan)會(hui),應當在居民(min)、村民(min)中開展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de)宣傳教育和培(pei)訓工作(zuo)。

廣(guang)播(bo)、電視、報刊等(deng)新(xin)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quan)管理法(fa)律、法(fa)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xuan)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ju)(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cun)(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業主(zhu)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召集居(ju)(ju)民(min)會(hui)議、村(cun)(cun)民(min)會(hui)議、業主(zhu)會(hui)議,就本居(ju)(ju)住地區有關(guan)養犬管理事(shi)項依法(fa)制定公(gong)約,并組織監(jian)督實(shi)施(shi)。居(ju)(ju)民(min)、村(cun)(cun)民(min)、業主(zhu)應(ying)當(dang)遵守(shou)公(gong)約。

第七條 北京(jing)市東城(cheng)區(qu)(qu)、西(xi)城(cheng)區(qu)(qu)、崇文區(qu)(qu)、宣武區(qu)(qu)、朝陽區(qu)(qu)、海(hai)淀區(qu)(qu)、豐臺區(qu)(qu)、石景(jing)山區(qu)(qu)為重點(dian)管理區(qu)(qu),其他(ta)區(qu)(qu)、縣為一般管理區(qu)(qu)。

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qu)(qu)內的農村(cun)地區(qu)(qu),經區(qu)(qu)人(ren)民政(zheng)府(fu)決(jue)定,可以(yi)按照一般管(guan)理區(qu)(qu)進行管(guan)理。一般管(guan)理區(qu)(qu)內的城鎮(zhen)和人(ren)口聚集的特殊(shu)區(qu)(qu)域,經區(qu)(qu)、縣人(ren)民政(zheng)府(fu)決(jue)定,可以(yi)按照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qu)(qu)進行管(guan)理。

第八條 北京(jing)市行政區(qu)域(yu)內的醫院和學(xue)校的教(jiao)學(xue)區(qu)、學(xue)生(sheng)宿舍區(qu)禁止養犬。

天(tian)安(an)門廣(guang)場以及東、西長(chang)安(an)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jin)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you)市人民(min)政府(fu)確定,向社會公布(bu)。

市(shi)人民政府可以在(zai)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zhi)遛(liu)犬(quan)。

區(qu)、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ben)行政區(qu)域內的特定地區(qu)劃定范圍禁(jin)止養犬(quan)、禁(jin)止遛(liu)犬(quan)。

居(ju)民會(hui)議、村(cun)民會(hui)議、業主會(hui)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ju)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de)區域。

第九條 北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jian)制度。未經(jing)登記和(he)年檢(jian),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zhi)準(zhun)養一只(zhi)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jin)養犬的具(ju)體(ti)(ti)品(pin)種和體(ti)(ti)高、體(ti)(ti)長標準(zhun),由(you)畜(chu)牧獸醫行(xing)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gong)布。

國家(jia)級文(wen)物保(bao)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deng)因特殊工作需要養(yang)犬的(de),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guan)辦(ban)理(li)養(yang)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yang)犬(quan),應當具備下(xia)列(lie)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zheng)明(ming):

(二)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san))有固定住所且(qie)獨戶居住;

(四(si))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yang)犬(quan)(quan)前,應當征得居民(min)(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的同意。對符合養(yang)犬(quan)(quan)條(tiao)件(jian)的,居民(min)(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出具符合養(yang)犬(quan)(quan)條(tiao)件(jian)的證明,并(bing)與其簽訂養(yang)犬(quan)(quan)義務保證書(shu)。

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取(qu)得居民委(wei)員會(hui)、村民委(wei)員會(hui)出具(ju)的(de)符(fu)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de)證(zheng)明(ming)之日起(qi)30日內,持(chi)證(zheng)明(ming)到住(zhu)所地的(de)區、縣公安機關進(jin)行養(yang)犬(quan)登記(ji),領取(qu)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zheng)。

養犬(quan)人取得養犬(quan)登記(ji)證后(hou),攜犬(quan)到(dao)畜牧(mu)獸醫行政部門批(pi)準的(de)動物(wu)(wu)診療(liao)機(ji)(ji)構(gou)對犬(quan)進行健康(kang)檢查,免費注(zhu)射預防(fang)狂犬(quan)病(bing)疫(yi)苗(miao),領(ling)取動物(wu)(wu)防(fang)疫(yi)監(jian)督機(ji)(ji)構(gou)出具的(de)動物(wu)(wu)健康(kang)免疫(yi)證。

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每年(nian)年(nian)檢一(yi)次,養(yang)犬(quan)人(ren)在年(nian)檢時應(ying)當出示有效的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和動物健(jian)康免疫證。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年(nian)檢時間(jian)、地(di)點(dian)及要(yao)求由公(gong)(gong)安機關予以公(gong)(gong)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ying)當繳(jiao)納管理服(fu)務費(fei)。

重點(dian)管理(li)區(qu)內每只犬第一年為l000元,以后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quan)和(he)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quan)的(de),免(mian)收(shou)管(guan)(guan)理服務費。對養絕育(yu)犬(quan)的(de)或者生活困難的(de)鰥寡(gua)老人養犬(quan)的(de),減半收(shou)取第(di)一年管(guan)(guan)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qu)(qu)內(nei)的收(shou)費(fei)標準,由區(qu)(qu)、縣(xian)人民政(zheng)府根據實(shi)際情況確定。

養(yang)(yang)犬(quan)繳納(na)的費用集(ji)中(zhong)上繳國庫,納(na)入財(cai)政預算(suan)管(guan)理(li)。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li)工(gong)作以及管(guan)理(li)工(gong)作所發(fa)生服(fu)務的費用納(na)入有(you)關(guan)部(bu)門(men)的部(bu)門(men)預算(suan)。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geng)的,應(ying)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ji)證(zheng)到新住所地登記(ji)機關辦理變更(geng)登記(ji)。

養(yang)犬(quan)人將在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登(deng)記(ji)的犬(quan),轉移(yi)到(dao)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飼(si)養(yang)的,應當符(fu)合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的養(yang)犬(quan)條(tiao)件(jian),并自轉移(yi)之(zhi)日起30日內,持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到(dao)飼(si)養(yang)地登(deng)記(ji)機關(guan)辦理(li)變更登(deng)記(ji),補繳管(guan)理(li)服(fu)務費差額(e)。

養犬人(ren)將犬轉讓給他人(ren)的,受讓人(ren)應當(dang)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shi)養犬登(deng)記證的,應(ying)當自丟失(shi)之日(ri)起(qi)15日(ri)內(nei),到(dao)原登(deng)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yang)犬人應當到(dao)登記(ji)機(ji)關辦理注銷手(shou)續。未辦理注銷手(shou)續的,不得再養(yang)犬。

養犬(quan)(quan)(quan)人因故確需(xu)放棄所(suo)飼養犬(quan)(quan)(quan)的(de),應(ying)當將犬(quan)(quan)(quan)送(song)交(jiao)犬(quan)(quan)(quan)類留檢(jian)所(suo),并到(dao)公安機關辦(ban)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dang)遵(zun)守下列規定:

(一)不(bu)得攜犬進入市(shi)場(chang)(chang)、商店、商業街區(qu)、飯(fan)店、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綠地、學校、醫院(yuan)、展覽館(guan)、影劇院(yuan)、體(ti)育(yu)場(chang)(chang)館(guan)、社區(qu)公(gong)(gong)共健身場(chang)(chang)所(suo)(suo)、游樂場(chang)(chang)、候車室等公(gong)(gong)共場(chang)(chang)所(suo)(suo);

(二)不得攜犬(quan)乘坐除(chu)小型(xing)出租汽車以外的公(gong)共交通工具;攜犬(quan)乘坐小型(xing)出租汽車時(shi),應(ying)當(dang)征得駕駛員同意(yi),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jiang)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long),或者懷(huai)抱;

(三(san))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應當避開乘(cheng)坐電梯(ti)的高峰(feng)時間,并為犬(quan)(quan)戴(dai)嘴套,或者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袋(dai)、犬(quan)(quan)籠(long);居民委(wei)員會、村(cun)民委(wei)員會、業(ye)主委(wei)員會可(ke)以根(gen)據(ju)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quan)(quan)出(chu)戶時,應當對犬(quan)(quan)束(shu)犬(quan)(quan)鏈,由(you)成年人(ren)牽(qian)領,攜犬(quan)(quan)人(ren)應當攜帶養犬(quan)(quan)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ren)、殘(can)疾(ji)人(ren)、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xing)犬、大型犬實行拴養(yang)或(huo)者圈養(yang),不得出(chu)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chu)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huo)者為犬戴嘴(zui)套、束犬鏈,由成年人(ren)牽領;

(六)攜犬出(chu)戶(hu)時,對犬在戶(hu)外排(pai)泄的(de)糞便,攜犬人(ren)應當立(li)即清除;

(七(qi))養犬不(bu)得(de)干擾他人(ren)(ren)正常(chang)生活;犬吠影響(xiang)他人(ren)(ren)休息時,養犬人(ren)(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zhi)止;

(八)定期為(wei)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yi)苗;

(九(jiu))不得虐待、遺棄所(suo)養犬;

(十)嚴格履行(xing)養犬義(yi)務(wu)保證書(shu)規定的其他義(yi)務(wu)。

第十八條 犬傷害(hai)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zhe)送至(zhi)醫(yi)療(liao)機構(gou)診治,并先行墊付(fu)醫(yi)療(liao)費(fei)用。

因養(yang)犬人(ren)或者第(di)三(san)(san)人(ren)過錯,致使犬傷(shang)害(hai)(hai)(hai)他(ta)人(ren)的,養(yang)犬人(ren)或者第(di)三(san)(san)人(ren)應當(dang)負擔(dan)被(bei)(bei)傷(shang)害(hai)(hai)(hai)人(ren)的全部(bu)醫(yi)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bei)(bei)傷(shang)害(hai)(hai)(hai)人(ren)其他(ta)損(sun)失。

第十九條 對(dui)傷人(ren)(ren)犬(quan)或者疑似(si)患有狂(kuang)犬(quan)病(bing)的犬(quan),養(yang)犬(quan)人(ren)(ren)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quan)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yi)監督機構進行(xing)檢疫(yi);對(dui)確認患有狂(kuang)犬(quan)病(bing)的犬(quan),動物防疫(yi)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mie)措施,并(bing)進行(xing)無害化處理。

發現(xian)狂犬病等疫(yi)病的(de)單位、個人應(ying)當(dang)及時向區(qu)、縣畜牧獸醫、衛生行(xing)政部門報告;市和(he)區(qu)、縣人民政府(fu)接到報告后,應(ying)當(dang)根(gen)據疫(yi)情(qing)劃定疫(yi)點、疫(yi)區(qu),并采取緊急(ji)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an)機(ji)關(guan)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cong)事(shi)犬(quan)(quan)類(lei)養(yang)殖(zhi)、銷(xiao)售,舉辦(ban)犬(quan)(quan)展覽,開辦(ban)動物(wu)診療機構或者從(cong)事(shi)其他犬(quan)(quan)類(lei)經(jing)營活動的,應當(dang)取得畜(chu)牧獸醫(yi)行政部門(men)的許可,依法辦(ban)理(li)工商登(deng)記注冊,并向(xiang)公安機關備案。

從(cong)事(shi)動(dong)物(wu)診療的人員應(ying)當具有(you)獸醫(yi)資格,并經過執業登(deng)記注冊(ce)。

禁養(yang)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yang)殖、銷售和(he)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ge)人,應(ying)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對(dui)養殖的(de)犬(quan)應當(dang)進行犬(quan)類狂犬(quan)病的(de)預(yu)防接(jie)種(zhong),經(jing)預(yu)防接(jie)種(zhong)后,由動物防疫監(jian)督機(ji)構(gou)出具動物健(jian)康免疫證;

(二)銷售(shou)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de)將養(yang)殖的犬帶出(chu)飼養(yang)場(chang)地。

第二十二條 禁(jin)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cong)事犬類經營活(huo)動相關(guan)的(de)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fan)本規定的養(yang)犬行(xing)為(wei),任何單(dan)位(wei)和個人都(dou)有(you)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wei)員會(hui)、村(cun)民委(wei)員會(hui)反(fan)映,或者向有(you)關行(xing)政部(bu)(bu)門舉報,居民委(wei)員會(hui)、村(cun)民委(wei)員會(hui)和有(you)關行(xing)政部(bu)(bu)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ren)(ren)(ren)正常生活發生糾(jiu)紛的,當(dang)事人(ren)(ren)(ren)可以(yi)(yi)向人(ren)(ren)(ren)民(min)(min)調(diao)(diao)解委(wei)(wei)員會申(shen)(shen)請調(diao)(diao)解,也(ye)可以(yi)(yi)直接向人(ren)(ren)(ren)民(min)(min)法(fa)院起訴;當(dang)事人(ren)(ren)(ren)沒有申(shen)(shen)請調(diao)(diao)解的,人(ren)(ren)(ren)民(min)(min)調(diao)(diao)解委(wei)(wei)員會也(ye)可以(yi)(yi)主動調(diao)(diao)解。

人(ren)民調(diao)解委員會主(zhu)持(chi)下達(da)成的(de)調(diao)解協(xie)議,當(dang)事人(ren)應當(dang)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guan)應當建立養犬(quan)違(wei)法記錄檔(dang)案,對多次被舉報或(huo)者處罰的養犬(quan)人進(jin)行重點管理。

養犬(quan)人(ren)因違反本(ben)規定,被公(gong)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吊銷養犬(quan)登(deng)記(ji)(ji)證(zheng)的,在五年(nian)內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ji)(ji)。

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de)養(yang)犬登記(ji)、年檢情況等事項向(xiang)居民(min)、村民(min)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i)定第八條(tiao)、第十條(tiao)第一(yi)款、第二(er)十二(er)條(tiao),在(zai)禁養(yang)(yang)區內(nei)養(yang)(yang)犬(quan)的或者在(zai)重點管理區內(nei)飼養(yang)(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的以及冒用、涂改和偽造養(yang)(yang)犬(quan)登記證養(yang)(yang)犬(quan)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并可(ke)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deng)記、年檢養犬的(de),由(you)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huo)者對單(dan)位處5000元罰(fa)款(kuan),對個人處2000元罰(fa)款(kuan)。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反本(ben)規(gui)定第(di)十四條、第(di)十五條,逾(yu)期(qi)不辦(ban)(ban)理養犬變更登記的(de)或者(zhe)丟失養犬登記證逾(yu)期(qi)不補辦(ban)(ban)的(de),由公安機關(guan)責(ze)令限期(qi)改正,并(bing)可對(dui)單位(wei)處(chu)(chu)2000元罰款(kuan),對(dui)個(ge)人處(chu)(chu)500元罰款(kuan)。

第二十九條 有(you)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dui)單位(wei)處(chu)2000元(yuan)以下罰(fa)款,對(dui)個人處(chu)500元(yuan)以下罰(fa)款;情(qing)節(jie)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liu)區遛(liu)犬的;

(二(er))違反本規(gui)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er)項,攜犬進入公(gong)共場所、乘坐(zuo)公(gong)共交通工具(ju)或者小型出(chu)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qi)條(tiao)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si))違(wei)反本(ben)規定第(di)(di)十(shi)七條第(di)(di)四(si)項、第(di)(di)五項,攜犬出戶的(de);

(五)違反(fan)本(ben)規定(ding)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wei)反本(ben)規定(ding)第(di)十七條(tiao)第(di)六(liu)項,攜犬(quan)人對犬(quan)在戶外排泄(xie)糞便(bian)不(bu)立即(ji)清除,破壞市容環(huan)境(jing)衛生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ze)令改(gai)正,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wei)反(fan)本規定第(di)二(er)(er)十條(tiao)、第(di)二(er)(er)十一(yi)條(tiao)第(di)一(yi)項和第(di)二(er)(er)項、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tiao),違(wei)法從事犬類經營活(huo)動(dong)的,由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或者畜牧(mu)獸醫行政(zheng)部門依(yi)法處理(li);對街面流(liu)動(dong)無照(zhao)售犬的,由城市管理(li)綜合執法組織依(yi)法處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fu)有養犬管理(li)職責的行政部(bu)門和(he)城市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織及其(qi)工(gong)作人員,應當實行執(zhi)法責任制,依(yi)照法定(ding)程(cheng)序積極履行管理(li)職責,文明(ming)執(zhi)法。

負有養犬管(guan)理職責的行(xing)(xing)政部(bu)(bu)門(men)和(he)城(cheng)市管(guan)理綜合(he)執法(fa)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xia)列行(xing)(xing)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zhu)管(guan)部(bu)(bu)門(men)給予批評教(jiao)育,責令改正;情節嚴(yan)重的,給予行(xing)(xing)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ding)條件的養犬(quan)人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記(ji)、年檢或(huo)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zhong)發現的(de)問題或者接(jie)到的(de)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xiang)互推(tui)諉的(de);

(三(san))其他濫用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shi)公(gong)安機(ji)關設(she)立犬(quan)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yang)犬(quan)人放棄飼養(yang)的犬(quan)、被沒收的犬(quan)以及無(wu)主犬(quan)。

公(gong)安(an)機關(guan)設(she)立的(de)犬(quan)類留檢所收容的(de)犬(quan),自收容之日(ri)起7日(ri)內可以被認領(ling)、領(ling)養;對(dui)無人(ren)認領(ling)、領(ling)養的(de),由公(gong)安(an)機關(guan)負責(ze)處理;對(dui)病死犬(quan),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men)應(ying)當制定(ding)實施(shi)本規定(ding)的配套規章(zhang)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yue)15日(ri)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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