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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jia)強養(yang)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ren)身安全,維(wei)護市容環(huan)境和社會公共秩(zhi)序,根據國家有關法(fa)律、法(fa)規,結合(he)北京(jing)市實際情況(kuang),制(zhi)定(ding)本(ben)規定(ding)。

第二條 北京(jing)市(shi)行政區(qu)域(yu)內的機關(guan)、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qi)他組織和個人,均應(ying)當遵守本(ben)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li)、限管結合的方(fang)針,政府部門(men)執法(fa),基層組織參與管理(li),社會(hui)公眾監督(du),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fu)責(ze)本(ben)規定的組(zu)織實(shi)施。

市(shi)和區、縣、鄉、鎮(zhen)人(ren)民(min)政府以及(ji)街道辦(ban)事處,應當(dang)建立由(you)公安、工商行政管理(li)(li)、畜(chu)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shi)管理(li)(li)綜(zong)合執法(fa)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li)(li)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guan)是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工(gong)作的主管(guan)(guan)機關(guan),全面負(fu)責(ze)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工(gong)作,并具(ju)體負(fu)責(ze)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記(ji)和年檢,查處無證養(yang)(yang)犬(quan)(quan)、違(wei)法攜犬(quan)(quan)外出(chu)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zhi)責分工,各(ge)負其責:

(一)畜(chu)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ze)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guan)理工作;

(二)城市(shi)管理綜合(he)執法組織(zhi)負責(ze)對街(jie)面流(liu)動無照售犬行(xing)為和因(yin)養(yang)犬而破壞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為的查處;協助(zhu)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yang)犬、違(wei)法攜犬外出等行(xing)為;

(三)工(gong)商行政管理(li)部門(men)負(fu)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huo)動的(de)監督管理(li);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kuang)犬病疫苗(miao)注射和狂(kuang)犬病人診治(zhi)的管理(li)。

居(ju)民委員會、村(cun)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北(bei)京市(shi)各級人(ren)民政府做(zuo)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ban)事(shi)處、鄉鎮人民(min)政府以及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應當(dang)在居民(min)、村民(min)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xun)工作。

廣播、電(dian)視、報(bao)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guan)理(li)法(fa)律、法(fa)規以及衛生(sheng)防疫的(de)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ju)民(min)(min)委員會(hui)、村民(min)(min)委員會(hui)、業主委員會(hui)可以(yi)召集(ji)居(ju)民(min)(min)會(hui)議(yi)、村民(min)(min)會(hui)議(yi)、業主會(hui)議(yi),就本居(ju)住地區有(you)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ding)公(gong)約,并組織監(jian)督實(shi)施。居(ju)民(min)(min)、村民(min)(min)、業主應當遵守公(gong)約。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區(qu)、西城區(qu)、崇文區(qu)、宣武(wu)區(qu)、朝陽區(qu)、海淀區(qu)、豐臺區(qu)、石景(jing)山區(qu)為(wei)重點(dian)管理區(qu),其他區(qu)、縣為(wei)一般管理區(qu)。

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qu)(qu)內的農村(cun)地區(qu)(qu)(qu),經(jing)區(qu)(qu)(qu)人(ren)民(min)政府(fu)決(jue)定(ding)(ding),可以按(an)照(zhao)一般管(guan)理(li)區(qu)(qu)(qu)進(jin)行管(guan)理(li)。一般管(guan)理(li)區(qu)(qu)(qu)內的城鎮和人(ren)口聚(ju)集的特殊區(qu)(qu)(qu)域,經(jing)區(qu)(qu)(qu)、縣(xian)人(ren)民(min)政府(fu)決(jue)定(ding)(ding),可以按(an)照(zhao)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li)區(qu)(qu)(qu)進(jin)行管(guan)理(li)。

第八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yuan)和(he)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she)區禁止(zhi)養犬(quan)。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lu)禁止(zhi)遛(liu)犬。主要道路(lu)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ding),向社會(hui)公布。

市(shi)人民政府可以在重(zhong)大(da)節(jie)假(jia)日或者(zhe)舉(ju)辦重(zhong)大(da)活動(dong)期間(jian)劃(hua)定范圍禁(jin)止遛犬。

區、縣(xian)人民政(zheng)(zheng)府可以(yi)對本行政(zheng)(zheng)區域內的特(te)定地區劃(hua)定范圍禁(jin)止(zhi)養犬、禁(jin)止(zhi)遛犬。

居(ju)民會(hui)(hui)(hui)議(yi)、村民會(hui)(hui)(hui)議(yi)、業(ye)主(zhu)會(hui)(hui)(hui)議(yi)經(jing)討論決定,可以(yi)在本居(ju)住(zhu)地區內劃定禁止(zhi)遛犬的區域(yu)。

第九條 北京市實行養(yang)犬登記(ji)、年檢制度。未(wei)經(jing)登記(ji)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ren)不得(de)養(yang)犬。

第十條 在重(zhong)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zhun)養(yang)(yang)一只犬,不得養(yang)(yang)烈(lie)性犬、大型犬。禁養(yang)(yang)犬的具體(ti)品種和體(ti)高、體(ti)長標準(zhun),由畜牧(mu)獸(shou)醫行政(zheng)部門確定,向社會(hui)公布(bu)。

國家級文(wen)物保護(hu)單(dan)位(wei)、危險(xian)物品存放單(dan)位(wei)等因特(te)殊工(gong)作需要養犬的,必(bi)須到(dao)單(dan)位(wei)所在(zai)地公(gong)安(an)機關辦理養犬登(deng)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dang)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quan)民(min)事(shi)行為(wei)能力;

(三)有固(gu)定住(zhu)所且(qie)獨戶居(ju)住(zhu);

(四)住所在禁(jin)止養犬區域以(yi)外(wai)。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ju)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的同意(yi)。對符合(he)養犬條(tiao)件的,居(ju)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出具(ju)符合(he)養犬條(tiao)件的證(zheng)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bao)證(zheng)書。

養(yang)(yang)(yang)犬(quan)(quan)(quan)人應(ying)當自取(qu)得居民委(wei)員會、村民委(wei)員會出具的符合養(yang)(yang)(yang)犬(quan)(quan)(quan)條件的證(zheng)(zheng)明(ming)之日起30日內,持證(zheng)(zheng)明(ming)到住所(suo)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xing)養(yang)(yang)(yang)犬(quan)(quan)(quan)登記,領取(qu)養(yang)(yang)(yang)犬(quan)(quan)(quan)登記證(zheng)(zheng)。

養(yang)犬人(ren)取得養(yang)犬登(deng)記證后(hou),攜犬到畜牧獸醫(yi)行政部門批(pi)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jian)康檢查(cha),免費注射(she)預防(fang)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fang)疫監督機構出(chu)具的動物健(jian)康免疫證。

養犬登(deng)記證(zheng)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zai)年檢時應當出示有(you)效的養犬登(deng)記證(zheng)和動物(wu)健(jian)康免疫證(zheng)。養犬登(deng)記證(zheng)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you)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yang)犬應當繳納管(guan)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只(zhi)犬第一年為l000元(yuan),以后每年度為500元(yuan)。

對(dui)(dui)盲人養導盲犬(quan)(quan)和肢體(ti)重(zhong)殘人養扶(fu)助犬(quan)(quan)的,免(mian)收管理服(fu)務費。對(dui)(dui)養絕(jue)育犬(quan)(quan)的或者生活困(kun)難(nan)的鰥寡老人養犬(quan)(quan)的,減(jian)半收取(qu)第(di)一年管理服(fu)務費。

一(yi)般管理區(qu)內的收費標準(zhun),由區(qu)、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kuang)確定(ding)。

養犬繳納的費用(yong)集中(zhong)上繳國庫(ku),納入(ru)(ru)財政預算管理(li)。養犬管理(li)工作以及管理(li)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yong)納入(ru)(ru)有關部(bu)門的部(bu)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quan)人住(zhu)(zhu)所(suo)地(di)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quan)登(deng)(deng)記證到(dao)新住(zhu)(zhu)所(suo)地(di)登(deng)(deng)記機關辦(ban)理(li)變更登(deng)(deng)記。

養犬(quan)(quan)(quan)人(ren)將在一般管(guan)理區(qu)登記(ji)的犬(quan)(quan)(quan),轉移到重點管(guan)理區(qu)飼養的,應當符合(he)重點管(guan)理區(qu)的養犬(quan)(quan)(quan)條件,并自轉移之日(ri)起30日(ri)內,持養犬(quan)(quan)(quan)登記(ji)證到飼養地登記(ji)機關(guan)辦(ban)理變更登記(ji),補繳管(guan)理服務(wu)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gei)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guan)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人丟失(shi)養(yang)犬登(deng)記證的(de),應當自丟失(shi)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deng)記機(ji)關(guan)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quan)死亡或者失蹤的(de),養犬(quan)人(ren)應當(dang)到登記(ji)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de),不得再養犬(quan)。

養(yang)犬(quan)人因(yin)故確需放棄所飼養(yang)犬(quan)的,應當(dang)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jian)所,并到(dao)公安機關辦理(li)注銷手續(xu)。

第十七條 養犬人(ren)應當遵(zun)守下列規(gui)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ru)市場(chang)、商(shang)店、商(shang)業街區(qu)、飯店、公(gong)園(yuan)、公(gong)共(gong)綠地、學(xue)校、醫(yi)院、展覽(lan)館(guan)(guan)、影劇院、體育場(chang)館(guan)(guan)、社區(qu)公(gong)共(gong)健身場(chang)所(suo)、游樂場(chang)、候車室等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suo);

(二)不得攜(xie)犬(quan)(quan)乘(cheng)坐(zuo)(zuo)除小型出(chu)租汽車(che)以外的公共交通工(gong)具(ju);攜(xie)犬(quan)(quan)乘(cheng)坐(zuo)(zuo)小型出(chu)租汽車(che)時,應(ying)當征得駕(jia)駛員同意,并為犬(quan)(quan)戴嘴套,或者(zhe)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袋、犬(quan)(quan)籠,或者(zhe)懷抱;

(三(san))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應當避開乘(cheng)坐電梯(ti)的高峰時(shi)間,并為(wei)犬(quan)(quan)戴(dai)嘴套,或者將犬(quan)(quan)裝(zhuang)入犬(quan)(quan)袋、犬(quan)(quan)籠(long);居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que)定(ding)禁止攜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具體時(shi)間;

(四(si))攜犬(quan)出(chu)戶時,應(ying)當(dang)對(dui)犬(quan)束犬(quan)鏈(lian),由(you)成年(nian)人(ren)(ren)牽領,攜犬(quan)人(ren)(ren)應(ying)當(dang)攜帶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并應(ying)當(dang)避讓老年(nian)人(ren)(ren)、殘疾(ji)人(ren)(ren)、孕婦(fu)和(he)兒童;

(五)對烈性犬(quan)(quan)、大(da)型犬(quan)(quan)實行拴養或(huo)者圈養,不(bu)得出(chu)戶(hu)遛犬(quan)(quan);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deng)出(chu)戶(hu)的,應(ying)當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籠(long)或(huo)者為犬(quan)(quan)戴嘴套(tao)、束犬(quan)(quan)鏈,由成年人(ren)牽領;

(六(liu))攜犬出戶(hu)(hu)時,對犬在戶(hu)(hu)外(wai)排泄的(de)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chu);

(七)養(yang)犬(quan)不得干擾他(ta)人(ren)(ren)(ren)正常生(sheng)活;犬(quan)吠(fei)影響他(ta)人(ren)(ren)(ren)休息時(shi),養(yang)犬(quan)人(ren)(ren)(ren)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ding)期為犬注射(she)預防狂(kuang)犬病疫苗;

(九)不得(de)虐待、遺棄(qi)所養犬(quan);

(十(shi))嚴格(ge)履行(xing)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ta)義務。

第十八條 犬(quan)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ji)將(jiang)被傷(shang)者(zhe)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xing)墊付醫療費用。

因(yin)養犬人(ren)或者第三人(ren)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ren)的,養犬人(ren)或者第三人(ren)應當負擔(dan)被(bei)傷害人(ren)的全部醫療(liao)費用(yong),并依法賠(pei)償(chang)被(bei)傷害人(ren)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ren)犬(quan)(quan)(quan)或者疑似患有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quan),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ji)關設立的犬(quan)(quan)(quan)類留檢(jian)(jian)所,由(you)動物防疫監(jian)督機(ji)構(gou)進(jin)行檢(jian)(jian)疫;對確認(ren)患有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quan),動物防疫監(jian)督機(ji)構(gou)應當依(yi)法采取撲滅(mie)措施,并進(jin)行無害化(hua)處(chu)理。

發現狂犬病等(deng)疫病的單位(wei)、個人應(ying)當(dang)(dang)及時向(xiang)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zheng)部門(men)報告;市和(he)區、縣人民政(zheng)府接到(dao)報告后(hou),應(ying)當(dang)(dang)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bing)采(cai)取(qu)緊急滅犬等(deng)防治措(cuo)施(shi)。公安機關(guan)協助做好工作(zuo)。

第二十條 從(cong)事犬類養殖、銷售(shou),舉辦犬展覽,開辦動(dong)物診療(liao)機(ji)構或者從(cong)事其他犬類經營活(huo)動(dong)的,應(ying)當取(qu)得畜(chu)牧獸(shou)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li)工商登記注冊(ce),并(bing)向公安機(ji)關(guan)備案。

從事動物診(zhen)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ge),并經過(guo)執業登記注(zhu)冊。

禁養區(qu)、重點管(guan)理區(qu)內禁止從(cong)事犬(quan)類養殖、銷(xiao)售和舉辦犬(quan)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shou)犬類的(de)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yi))對養殖(zhi)的犬(quan)(quan)應當進行犬(quan)(quan)類狂犬(quan)(quan)病(bing)的預防(fang)接種(zhong),經預防(fang)接種(zhong)后,由動(dong)物防(fang)疫監(jian)督機構出(chu)具動(dong)物健(jian)康(kang)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wu)健康(kang)免疫(yi)證和檢(jian)疫(yi)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zhi)冒用(yong)、涂改、偽造、買(mai)賣與養犬(quan)和(he)從(cong)事犬(quan)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fan)(fan)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he)個(ge)人都(dou)有權批評、勸阻,或(huo)(huo)者(zhe)向(xiang)居(ju)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反(fan)(fan)映,或(huo)(huo)者(zhe)向(xiang)有關行政(zheng)部門舉報,居(ju)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和(he)有關行政(zheng)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quan)干擾他人(ren)(ren)(ren)(ren)正常(chang)生活發(fa)生糾紛的(de),當事人(ren)(ren)(ren)(ren)可(ke)(ke)以(yi)向人(ren)(ren)(ren)(ren)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hui)申(shen)請(qing)調(diao)解(jie),也(ye)可(ke)(ke)以(yi)直接(jie)向人(ren)(ren)(ren)(ren)民法(fa)院起訴;當事人(ren)(ren)(ren)(ren)沒有(you)申(shen)請(qing)調(diao)解(jie)的(de),人(ren)(ren)(ren)(ren)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hui)也(ye)可(ke)(ke)以(yi)主(zhu)動(dong)調(diao)解(jie)。

人(ren)民調(diao)解委員會主(zhu)持下達成的調(diao)解協議,當事人(ren)應(ying)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li)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bei)舉報或者處罰(fa)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quan)人因違(wei)反本(ben)規定,被公安(an)機(ji)關(guan)沒收(shou)其犬(quan)、吊銷養犬(quan)登記證(zheng)的(de),在五(wu)年內(nei)不(bu)予辦理養犬(quan)登記。

居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村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應當(dang)將本居住(zhu)地區(qu)的(de)養犬登(deng)記、年(nian)檢(jian)情況等事項向居民(min)(min)、村民(min)(min)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wei)反本(ben)規定第八條(tiao)、第十條(tiao)第一款(kuan)(kuan)、第二(er)十二(er)條(tiao),在(zai)禁(jin)養區內養犬的(de)(de)或者在(zai)重點管理(li)區內飼(si)養烈性犬、大型犬的(de)(de)以及冒用(yong)、涂改和偽造養犬登(deng)記證養犬的(de)(de),由(you)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dan)位處1萬(wan)元罰款(kuan)(kuan),對個(ge)人處5000元罰款(kuan)(kuan)。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jing)登記(ji)、年(nian)檢養犬的(de),由公安機關沒(mei)收其犬,或(huo)者(zhe)對單(dan)位處5000元(yuan)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yuan)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shi)四條、第十(shi)五(wu)條,逾(yu)期(qi)不(bu)辦理養犬(quan)變更登(deng)記的或(huo)者(zhe)丟失養犬(quan)登(deng)記證逾(yu)期(qi)不(bu)補辦的,由(you)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qi)改正,并可對(dui)單位處2000元罰(fa)款(kuan),對(dui)個人處500元罰(fa)款(kuan)。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lie)行為之一(yi)的,由公安機關予以(yi)警(jing)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yi)下罰款(kuan),對個人(ren)處500元以(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沒收其(qi)犬(quan),吊銷養犬(quan)登記(ji)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qu)遛犬的(de);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xie)犬進入公(gong)共場所、乘坐公(gong)共交(jiao)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車(che)的;

(三)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zuo)電梯的;

(四)違反(fan)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san)項(xiang),將養殖(zhi)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hu)外排泄(xie)糞(fen)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jing)衛生(sheng)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組織責令(ling)改正,并(bing)可處(chu)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wei)反本規定第(di)二十(shi)條、第(di)二十(shi)一(yi)(yi)條第(di)一(yi)(yi)項和第(di)二項、第(di)二十(shi)二條,違(wei)法從(cong)事犬(quan)類經(jing)營活動的,由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li)部(bu)門或者畜(chu)牧(mu)獸醫行政(zheng)部(bu)門依法處理(li);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quan)的,由城市管理(li)綜(zong)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li)職(zhi)責(ze)的行(xing)政部門和城(cheng)市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織及(ji)其工作人員,應當實(shi)行(xing)執(zhi)法責(ze)任(ren)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xing)管理(li)職(zhi)責(ze),文明執(zhi)法。

負有養犬管(guan)理職(zhi)責(ze)(ze)的(de)行政部門和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法組(zu)織的(de)工作人(ren)員,有下列行為(wei)之一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guan)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ze)(ze)令改正;情節嚴重的(de),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ben)規定條件的養(yang)犬人不予辦理(li)養(yang)犬登(deng)記、年檢或者故意(yi)拖延(yan)的;

(二)對(dui)執法檢(jian)查(cha)中(zhong)發現(xian)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ju)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tui)諉的;

(三)其他(ta)濫(lan)用(yong)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舞弊行(xing)為(wei)的(de)。

第三十三條 市公(gong)安(an)機關設立犬類(lei)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ji)無主犬。

公(gong)安(an)機關設立(li)的(de)犬類留檢所收容(rong)的(de)犬,自收容(rong)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ling)、領(ling)養;對無人認領(ling)、領(ling)養的(de),由(you)公(gong)安(an)機關負責處(chu)(chu)理;對病(bing)死犬,應(ying)當進行無害化處(chu)(chu)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min)政府和有關行政部(bu)門應(ying)當制定實施(shi)本(ben)規(gui)(gui)(gui)定的配套(tao)規(gui)(gui)(gui)章和規(gui)(gui)(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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