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jia)強(qiang)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huan)境和公共(gong)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an)全,根(gen)據有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結合成都市實(shi)際,制(zhi)定本條例。
第二(er)條 在成都市行(xing)政區(qu)域內的(de)養犬行(xing)為及對(dui)養犬的(de)管理活(huo)動,適(shi)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ji)動物園、科(ke)研(yan)機構等(deng)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成都(dou)市行政(zheng)區(qu)(qu)域(yu)的養犬管理(li)劃分為限養管理(li)區(qu)(qu)和非限養管理(li)區(qu)(qu)。
限養管理(li)區(qu)(qu)(以(yi)下(xia)簡稱“限養區(qu)(qu)”)指成都市中心城區(qu)(qu)及(ji)其他(ta)區(qu)(qu)(市)縣人民政府劃(hua)定的(de)限養區(qu)(qu)域。
非限(xian)養管理區(以下簡稱“非限(xian)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xian)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tiao) 養犬管(guan)理實行(xing)管(guan)限結合、基層組織參(can)與、社(she)會(hui)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lv)的原則。
第(di)五條 成都市各(ge)級人民政府(fu)負(fu)責本區域內(nei)條例的組織(zhi)實施。各(ge)級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li)養犬管(guan)理(li)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ji)關負責成都市行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養犬(quan)(quan)行政(zheng)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xian)養區(qu)內(nei)犬(quan)(quan)只的登(deng)記和年(nian)檢,查(cha)處違法養犬(quan)(quan),收(shou)容處置流(liu)浪犬(quan)(quan)、狂(kuang)犬(quan)(quan)、傷人犬(quan)(quan)。
動物防疫(yi)監督管理部門(men)負責(ze)獸用狂犬(quan)病(bing)(bing)疫(yi)苗的(de)組(zu)織和供應(ying), 犬(quan)類的(de)預防接種、登記(ji),免疫(yi)證(zheng)的(de)發放,犬(quan)類狂犬(quan)病(bing)(bing)疫(yi)情的(de)監測。
城(cheng)市管理部門(men)負責(ze)查處敞放(fang)犬(quan)只,違法攜帶犬(quan)只進入公(gong)共場所、公(gong)共綠地等影(ying)響市容環境(jing)的行為。
工(gong)商、衛生、房管、教育(yu)、林(lin)業和園林(lin)等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按照各自(zi)的職(zhi)責(ze)協助做好相關工(gong)作。
非限養區的鄉(xiang)鎮(zhen)人(ren)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nei)的犬(quan)只登記等(deng)相關工(gong)作。
第六條(tiao) 公安機關可(ke)以委托(tuo)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定條(tiao)件的組織(zhi)實施養犬管理(li)的具(ju)體(ti)事務(wu),具(ju)體(ti)辦法(fa)由(you)市人民(min)政府(fu)制定。
第七(qi)條 居(ju)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應當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開展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理工(gong)作,在本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yang)犬(quan)(quan)宣傳(chuan)教育;接受居(ju)民(min)的(de)舉報、投訴;對違法養(yang)犬(quan)(quan)行(xing)為予以制止,并(bing)向有關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報告(gao);調解因養(yang)犬(quan)(quan)引起的(de)糾紛。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以及居民(min)住宅小區業(ye)主大會可以依(yi)法就本區域內(nei)有(you)關養犬事項(xiang)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shi)。
居(ju)民(min)住(zhu)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guan)部門開(kai)展養犬管理工作。
養犬行業(ye)協會(hui)應(ying)當加強行業(ye)自律,協助(zhu)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kai)展工(gong)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dou)市(shi)實行(xing)養犬信息化管(guan)理。
第九條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實行(xing)犬(quan)(quan)只(zhi)(zhi)強制免(mian)疫制度。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將犬(quan)(quan)只(zhi)(zhi)送動物(wu)疫病(bing)預防控制機構(gou)或者取(qu)得資(zi)質的動物(wu)診療(liao)機構(gou)進行(xing)狂犬(quan)(quan)病(bing)等疾病(bing)的免(mian)疫,取(qu)得犬(quan)(quan)只(zhi)(zhi)免(mian)疫證明(ming)。
第十條 犬只(zhi)傷害他人(ren)(ren)的,養犬人(ren)(ren)應(ying)當立(li)即將被傷害人(ren)(ren)送(song)醫療(liao)衛生(sheng)機構診治,先行墊付(fu)醫療(liao)費后,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shi)一條 養(yang)犬人和動(dong)(dong)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si)患(huan)有(you)狂犬病或者(zhe)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ji)病的,應當立即向動(dong)(dong)物防疫(yi)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報告,并(bing)協助進行檢疫(yi)和無(wu)害化處理(li)。
第(di)十二條(tiao)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li)部門對疑(yi)似(si)患有(you)(you)狂犬(quan)(quan)(quan)病、人畜(chu)共患傳染性疾病的(de)犬(quan)(quan)(quan)只,應(ying)當立即委托專業(ye)機構進行診斷。對確(que)認(ren)患有(you)(you)狂犬(quan)(quan)(quan)病和死亡的(de)犬(quan)(quan)(quan)只,應(ying)當依法采取無害(hai)化處理(li)措施。
第十(shi)三條 開辦犬(quan)只養殖(zhi)場(chang)、犬(quan)只交易市(shi)場(chang),或(huo)者為(wei)犬(quan)只、服務的(de)診療、美容機構等(deng)從事與(yu)犬(quan)只相關經營活動的(de),應符合(he)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的(de)動物防疫(yi)條件,并辦理工商登記。
經(jing)營者應當(dang)在辦理工商登(deng)記后的30日(ri)內,到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舉(ju)辦犬只展(zhan)覽、比賽、表演(yan)等活(huo)動(dong)的,應當(dang)經動(dong)物疫(yi)病預防控(kong)制機(ji)構檢疫(yi)合格后,在活(huo)動(dong)開(kai)始20日(ri)前到舉(ju)辦地的區(市)縣(xian)公安機(ji)關辦理審批(pi)手續。
第十五條 交(jiao)易(yi)犬(quan)只應當在規定的交(jiao)易(yi)市場(chang)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占用道(dao)路、橋(qiao)梁(liang)、人行天橋(qiao)、地下通道(dao)、住宅小區等公共場(chang)所交(jiao)易(yi)犬(quan)只。
交易的犬只應當具備有(you)效的動物(wu)免疫(yi)(yi)證明或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疫(yi)(yi)證明。
第(di)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ke)以設立犬只收容處置機構。
第十(shi)七條 犬(quan)只收(shou)容處置機構(gou)對收(shou)容的犬(quan)只按照(zhao)下列規定(ding)處理:
(一)對收(shou)容(rong)的犬只進行(xing)暫養(yang)處置;
(二(er))對流浪犬進行收容處(chu)置;
(三)對捕(bu)捉的(de)犬只進行(xing)無害化處理。
犬只收(shou)容處(chu)置機構收(shou)容的(de)犬只,自收(shou)容之日起15 日內沒(mei)有被認領的(de),按照無主(zhu)犬只處(chu)理(li)。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qu)(qu)、醫院、幼兒園、學(xue)校(xiao)教學(xue)區(qu)(qu)和學(xue)生宿舍(she)區(qu)(qu)、單位集體宿舍(she)區(qu)(qu)等區(qu)(qu)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違法養犬(quan)行(xing)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xing)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gong)(gong)安機關、城市管理(li)(li)部(bu)門(men)、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li)(li)部(bu)門(men)以及犬只收(shou)容處置機構應當公(gong)(gong)布受(shou)理(li)(li)舉(ju)報、投(tou)訴(su)的電話、信箱(xiang)、電子郵箱(xiang),接到舉(ju)報、投(tou)訴(su)后應當登(deng)記,及時處理(li)(li),并將(jiang)處理(li)(li)情(qing)況告知舉(ju)報人、投(tou)訴(su)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di)二十條 限養(yang)區內養(yang)犬戶每戶限養(yang)l 只犬;盲人和肢體(ti)重(zhong)殘人每人限養(yang)1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you)犬的,養犬人(ren)應當在幼(you)犬4個月內妥(tuo)善處置。
第二十(shi)一條(tiao) 禁(jin)止個人飼養(yang)烈性犬、大型(xing)犬。
單位因護(hu)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huo)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bao)所在(zai)地的區(市)、縣公安(an)機關批準。
烈(lie)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的品種目錄,由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會同(tong)公安機關(guan)確(que)定,并向社(she)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yang)區內(nei)養(yang)犬(quan),養(yang)犬(quan)人(ren)必(bi)須攜犬(quan)只免疫證明,在(zai)30日(ri)內(nei)到飼養(yang)地的公(gong)安派(pai)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er)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ji)的單位(wei),應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wu)、表演等(deng)合(he)理(li)用途(tu);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an)全牢固的犬(quan)籠、犬(quan)舍(she)和圍墻等(deng)圈養(yang)設(she)施。
第(di)二十四條(tiao) 申請養犬(quan)登記的個人,應當具備下(xia)列條(tiao)件:
(一)具有成都市常(chang)住(zhu)戶口或(huo)者(zhe)暫住(zhu)成都市的合(he)法證明(ming);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能(neng)力(li);
(三)有獨立(li)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養犬(quan)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wu)條(tiao) 申請人應當按(an)照(zhao)下列規(gui)定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suo)或指定地點(dian)辦理犬只登(deng)記(ji):
(一)單(dan)位申請(qing)養犬(quan)的,持單(dan)位主體資(zi)格證明(ming)、單(dan)位法(fa)定(ding)代表人身(shen)份證明(ming)、犬(quan)只免疫證明(ming)、犬(quan)只數量清(qing)單(dan)以及符合本(ben)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ding)條件的相關證明(ming);
(二(er))個(ge)人(ren)申請養犬的,應(ying)當攜帶犬只并持(chi)養犬人(ren)身份證(zheng)明(ming)、犬只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第二(er)十(shi)四條(tiao)規(gui)定條(tiao)件的相(xiang)關證(zheng)明(ming)。
第(di)二十(shi)六(liu)條 公安派出所對于(yu)符(fu)合(he)本條例第(di)二十(shi)三、第(di)二十(shi)四條規定的,應當予(yu)以登(deng)記(ji)并發放《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和犬(quan)只(zhi)(zhi)標識牌(pai);對于(yu)不(bu)(bu)符(fu)合(he)條件的,不(bu)(bu)予(yu)登(deng)記(ji),并說明理(li)由,告(gao)知申請(qing)人(ren)在3日內將(jiang)犬(quan)只(zhi)(zhi)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公(gong)安(an)機關應當建立犬只(zhi)登(deng)記電(dian)子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ming)或者(zhe)名(ming)稱、地址(zhi)、聯系(xi)方(fang)式(shi);
(二)犬只的品種(zhong)、出生(sheng)時間、主要體貌特征(zheng)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ji)證》號碼、發放(fang)時間(jian),以及《養犬登記(ji)證》、犬只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等情況(kuang);
(四)養犬登記續期、變更(geng)、注銷(xiao)等情況;
(五(wu))犬(quan)只免疫(yi)情況;
(六)犬只管(guan)理(li)服(fu)務費的繳納情(qing)況(kuang);
(七(qi))其(qi)他相關內容。
第(di)二十八條 《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有效期(qi)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deng)(deng)記期(qi)限屆滿(man)前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suo)申請年檢。逾期(qi)未年檢的,注銷(xiao)《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
第二十(shi)九條 養(yang)犬人的姓(xing)名、住址變(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ri)起30日(ri)內到飼養(yang)地(di)公安派出(chu)所(suo)辦理(li)變(bian)更登記(ji)。
養犬(quan)入遺失《養犬(quan)登記證》或犬(quan)只標識牌(pai)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dao)原登記機關(guan)申請補辦。
第三十條(tiao) 犬只死(si)亡或(huo)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si)亡或(huo)者失蹤之日起(qi)30日內到(dao)登(deng)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wei)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養犬人因(yin)故確需放棄(qi)所飼(si)養犬只且無法(fa)自行安置(zhi)的,應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處置(zhi)機構,并到原登記機關(guan)辦理注銷(xiao)手(shou)續。
第三十一(yi)條 養犬人應當每年繳(jiao)納犬只管理服(fu)務費。犬只管理服(fu)務費用于(yu)犬只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shi)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養(yang)(yang)犬人應當對(dui)犬只(zhi)拴養(yang)(yang)或者圈養(yang)(yang),妥善管理犬只(zhi)。
犬(quan)吠影響他(ta)人正常生活(huo)時,養犬(quan)人應(ying)當采取有效措(cuo)施予以(yi)制止。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 養犬(quan)人攜犬(quan)出(chu)戶,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yi))將犬(quan)只裝入犬(quan)籠(long)、犬(quan)袋或者由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力人使(shi)用(yong)犬(quan)繩(sheng)牽(qian)領;
(二)為犬(quan)只佩(pei)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ren)(ren)、殘疾人(ren)(ren)、孕婦和兒童;
(四)對犬(quan)只糞便即(ji)時清(qing)除;
(五(wu))及時制止犬(quan)吠和犬(quan)只攻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zu)汽車以(yi)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zheng)得駕駛員的同意。
第三十四(si)條 下(xia)列區域禁止攜(xie)犬只進入:
(一)機關(guan)辦公區、醫院、學校(xiao)、幼(you)兒園;
(二)影(ying)劇(ju)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shao)年宮、體育場館;
(三)文物(wu)保護單位、宗(zong)教(jiao)場(chang)所;
(四)主要交通干(gan)道、步行街區(qu)、候(hou)(hou)車室(shi)、候(hou)(hou)機(ji)室(shi)、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dai)犬只(zhi)進(jin)入的公共場(chang)所。
盲人(ren)攜帶(dai)導盲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ren)攜帶(dai)扶(fu)助犬(quan)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五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九條規(gui)定(ding),未依法(fa)對犬只實施(shi)免疫的,由動物防(fang)疫監督(du)管理部門依照動物防(fang)疫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ding)處罰,并對所查獲犬只實施(shi)免疫。
第三十(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條規定,不(bu)及時(shi)將(jiang)被傷(shang)害人送診或不(bu)先行墊付醫療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gao),并(bing)可(ke)以對單位處1000元(yuan)以上(shang)5000元(yuan)以下罰款,對個人可(ke)以處100元(yuan)以上(shang)500元(yuan)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犬(quan)只,注銷(xiao)《養證》。、
第三十(shi)七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十(shi)一條(tiao)規定(ding),未及(ji)時報告(gao)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du)管理部(bu)門(men)對(dui)單位(wei)處2000元(yuan)以上5000元(yuan)以下罰(fa)款,對(dui)個人處500元(yuan)以上2000元(yuan)以下罰(fa)款。情節(jie)重的,由公安(an)機關強制收容犬(quan)(quan)只,注銷《養犬(quan)(quan)登記(ji)證(zheng)》。
第(di)(di)三十八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di)(di)十三條、第(di)(di)十五(wu)條規定,違(wei)法從(cong)事犬(quan)只交易等經營(ying)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guan)(guan)理部門或者城市管(guan)(guan)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di)十四條規(gui)(gui)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xiang)關法規(gui)(gui)予(yu)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八條(tiao)、第二十條(tiao)、第二十一條(tiao)規(gui)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guan)強(qiang)制(zhi)收容(rong)犬只,并對單位處500元(yuan)(yuan)以上(shang)20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yuan)(yuan)以上(shang)200元(yuan)(yuan)以下罰款。
第(di)四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二十二條(tiao)、第(di)二十八條(tiao)、第(di)二十九條(tiao)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關(guan)給(gei)予警告(gao),責(ze)令(ling)限(xian)期辦理《養犬(quan)登記證(zheng)》,15日(ri)內逾期未辦理的,強制(zhi)收容犬(quan)只。
第(di)(di)四十(shi)一(yi)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三(san)十(shi)二條(tiao)第(di)(di)一(yi)款規(gui)定的(de),由(you)(you)城市管理部門責令(ling)改正(zheng),并可處(chu)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xia)罰(fa)款,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強制收容犬(quan)(quan)只;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三(san)十(shi)二條(tiao)第(di)(di)二款規(gui)定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處(chu)100元以(yi)上500以(yi)下(xia)(xia)罰(fa)款,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強制收容犬(quan)(quan)只;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三(san)十(shi)二條(tiao)第(di)(di)三(san)款規(gui)定,遺棄犬(quan)(quan)只的(de),由(you)(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對單位處(chu)500元以(yi)上2000元以(yi)下(xia)(xia)罰(fa)款,對個(ge)人處(chu)200元以(yi)上1000元以(yi)下(xia)(xia)罰(fa)款。
第四(si)十(shi)二(er)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三十(shi)三條第(四(si))項規定的,由城市管(guan)理部門責(ze)令改(gai)正,并可(ke)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三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三十(shi)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li)部門(men)責(ze)令其改正(zheng),并可(ke)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fa)款。對于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
第(di)四(si)(si)十四(si)(si)條 養犬人因違反(fan)本條例,被公(gong)安機關強(qiang)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的,在5年內(nei)不得申辦養犬登記。
第四十五條 行(xing)政機關工(gong)作人員濫用職(zhi)權、徇(xun)私舞弊、玩忽(hu)職(zhi)守(shou)的,依法(fa)(fa)給予行(xing)政處分;構成犯(fan)罪的,依法(fa)(fa)追究刑事(shi)責(ze)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liu)條 本條例(li)自(zi)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