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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qiang)養犬管理,維(wei)護市(shi)容環境和公共(gong)秩序,保障公民健康(kang)和人身安全(quan),根據有(you)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dou)市(shi)實際,制定本(ben)條例。

第二(er)條(tiao) 在(zai)成都(dou)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的養(yang)犬行(xing)為及對養(yang)犬的管理活(huo)動,適用本(ben)條(tiao)例。

警(jing)用(yong)、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deng)單位(wei)因特定(ding)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de),不(bu)適(shi)用(yong)本條例(li)。

第(di)三條(tiao) 成都市行政(zheng)區域(yu)的養犬管理(li)劃分為限養管理(li)區和非限養管理(li)區。

限養(yang)管(guan)理區(qu)(以下簡稱“限養(yang)區(qu)”)指成都市中心城區(qu)及其他區(qu)(市)縣(xian)人民政府(fu)劃定的限養(yang)區(qu)域。

非限養(yang)管理(li)區(以下簡稱“非限養(yang)區”)指(zhi)未被(bei)劃定(ding)為限養(yang)區的區域。

第四條(tiao) 養犬管理實行管限結合、基層(ceng)組織(zhi)參與、社會公眾監督(du)、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五(wu)條 成都市各級(ji)人民政府(fu)負責本區域內條例的(de)組(zu)織實施。各級(ji)人民政府(fu)應當建(jian)立(li)養犬管(guan)理協(xie)調工作(zuo)機制。

公安機(ji)關負(fu)責(ze)成(cheng)都市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的養(yang)(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理工(gong)作,具體負(fu)責(ze)限養(yang)(yang)區(qu)內(nei)犬(quan)只的登(deng)記和年檢(jian),查處違(wei)法養(yang)(yang)犬(quan),收容處置流浪犬(quan)、狂(kuang)犬(quan)、傷人犬(quan)。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li)部(bu)門負(fu)責獸用狂犬(quan)病疫苗(miao)的(de)組織和(he)供應, 犬(quan)類(lei)的(de)預防接(jie)種、登記,免疫證的(de)發(fa)放,犬(quan)類(lei)狂犬(quan)病疫情的(de)監測(ce)。

城市管理部(bu)門(men)負(fu)責查處(chu)敞(chang)放犬(quan)只(zhi),違(wei)法攜帶犬(quan)只(zhi)進入(ru)公共場所、公共綠地(di)等影響(xiang)市容(rong)環境的行為。

工商、衛生、房管(guan)、教(jiao)育、林(lin)業(ye)和園林(lin)等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zhi)責協助(zhu)做好相關工作(zuo)。

非限養(yang)區(qu)的鄉(xiang)鎮(zhen)人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qu)域內的犬只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liu)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定條件的(de)組織實(shi)施養犬管理的(de)具體事務,具體辦法(fa)由市人(ren)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cun)民委員會應當協助(zhu)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開展(zhan)養犬(quan)管理工作,在本區(qu)域內開展(zhan)依法(fa)、文(wen)明養犬(quan)宣(xuan)傳教育(yu);接受居民的(de)舉報、投訴;對違法(fa)養犬(quan)行(xing)為予(yu)以制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報告(gao);調解因(yin)養犬(quan)引起的(de)糾紛。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以(yi)及居民(min)住宅小(xiao)區業主大會可以(yi)依法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quan)事項制定公約(yue),并組織(zhi)實施。

居(ju)民住宅小區(qu)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xie)助有(you)關部(bu)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養(yang)犬行業協會(hui)應(ying)當加(jia)強(qiang)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zheng)管(guan)理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di)八條(tiao) 成都市實行養犬(quan)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 成都(dou)市(shi)行(xing)政(zheng)區域(yu)內實行(xing)犬(quan)只(zhi)強制免疫制度(du)。養(yang)犬(quan)人應當將犬(quan)只(zhi)送動(dong)物(wu)疫病預防(fang)控(kong)制機(ji)構或(huo)者取(qu)得(de)資質的動(dong)物(wu)診療機(ji)構進(jin)行(xing)狂犬(quan)病等疾(ji)病的免疫,取(qu)得(de)犬(quan)只(zhi)免疫證明。

第十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ren)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ren)應當(dang)立即將被傷害人(ren)(ren)送醫(yi)療衛生機(ji)構診治,先行(xing)墊付醫(yi)療費后,依法承擔責(ze)任。

第(di)十一條(tiao) 養犬(quan)人和動物診療機(ji)構發現犬(quan)只疑似患有(you)狂犬(quan)病(bing)或(huo)者人畜共(gong)患傳(chuan)染性疾病(bing)的,應(ying)當立即向動物防(fang)疫監督管理(li)部門報(bao)告(gao),并協助進行(xing)檢疫和無害化處理(li)。

第十二條 動物防(fang)疫監督管理(li)部門對(dui)疑(yi)似患有(you)狂犬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犬只,應當立(li)即委托專(zhuan)業機構進行(xing)診斷。對(dui)確(que)認(ren)患有(you)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應當依法(fa)采(cai)取無害化(hua)處理(li)措施。

第十(shi)三條 開辦犬只(zhi)(zhi)養殖場(chang)、犬只(zhi)(zhi)交(jiao)易市場(chang),或(huo)者為犬只(zhi)(zhi)、服務的(de)診療、美容機(ji)構等從事與犬只(zhi)(zhi)相(xiang)關經營活動的(de),應(ying)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de)動物防疫(yi)條件,并辦理工商登記。

經(jing)營(ying)者(zhe)應當(dang)在辦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suo)在地的區(市(shi))縣公(gong)安機(ji)關備案(an)。

第十四條 舉辦(ban)犬只展覽(lan)、比(bi)賽、表演等活動(dong)的,應(ying)當(dang)經動(dong)物疫病預防控制機(ji)構檢疫合格后,在(zai)活動(dong)開始20日前到舉辦(ban)地的區(市)縣公(gong)安機(ji)關辦(ban)理(li)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交(jiao)易(yi)犬只應當在規定(ding)的(de)交(jiao)易(yi)市場進行(xing)(xing)。任何單位(wei)和個人(ren)不得占用道(dao)路、橋(qiao)梁、人(ren)行(xing)(xing)天橋(qiao)、地下通道(dao)、住宅(zhai)小區等公共場所(suo)交(jiao)易(yi)犬只。

交易的(de)犬只應當具備有效(xiao)的(de)動物免疫證(zheng)(zheng)明或檢驗檢疫證(zheng)(zheng)明。

第十六條 市(shi)和區(qu)(市(shi))縣人民政府可(ke)以設立犬只收容(rong)處置機(ji)構。

第十七條(tiao) 犬只(zhi)收容(rong)(rong)處置機(ji)構對收容(rong)(rong)的犬只(zhi)按(an)照(zhao)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收容(rong)的(de)犬只進行暫養處(chu)置;

(二)對流浪(lang)犬進行(xing)收容處置;

(三)對捕捉(zhuo)的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犬(quan)只收容處置機構收容的犬(quan)只,自收容之(zhi)日(ri)(ri)起(qi)15 日(ri)(ri)內沒有被認(ren)領的,按照無主犬(quan)只處理。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ji)關辦公區(qu)、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qu)和學生宿舍區(qu)、單位集體宿舍區(qu)等(deng)區(qu)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ren)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quan)阻、舉報(bao)和投(tou)訴(su)。

公(gong)安機關、城市(shi)管(guan)理(li)部(bu)門(men)、動物防疫監(jian)督管(guan)理(li)部(bu)門(men)以(yi)及(ji)(ji)犬(quan)只(zhi)收容(rong)處(chu)置機構應(ying)當(dang)公(gong)布(bu)受(shou)理(li)舉(ju)報、投(tou)(tou)訴的電(dian)話(hua)、信(xin)箱(xiang)、電(dian)子郵箱(xiang),接(jie)到(dao)舉(ju)報、投(tou)(tou)訴后(hou)應(ying)當(dang)登記,及(ji)(ji)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情況告知舉(ju)報人(ren)、投(tou)(tou)訴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 限養區內養犬戶(hu)(hu)每戶(hu)(hu)限養l 只(zhi)犬;盲人和肢體重(zhong)殘(can)人每人限養1只(zhi)導盲犬或扶助(zhu)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de),養犬人應(ying)當在幼犬4個月(yue)內妥(tuo)善處(chu)置。

第二十一(yi)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da)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zuo)需要飼(si)養烈性犬只或飼(si)養多只犬只的(de),應(ying)當報所在地的(de)區(市(shi))、縣(xian)公安機關(guan)批準。

烈(lie)性(xing)犬、大型犬的(de)品種(zhong)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bu)門會(hui)同公安機(ji)關確定(ding),并向社會(hui)公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yang)(yang)區內養(yang)(yang)犬(quan),養(yang)(yang)犬(quan)人必須(xu)攜犬(quan)只免(mian)疫證明,在30日(ri)內到飼(si)養(yang)(yang)地(di)的(de)公安(an)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di)二十三條 申請養(yang)犬登記的單(dan)位,應當符(fu)合(he)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cai)物、表演(yan)等合理用途;

(二(er))有健(jian)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de)犬籠、犬舍和(he)圍墻等圈養設施。

第二十(shi)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ji)的個(ge)人,應當(dang)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ju)有成(cheng)都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成(cheng)都市的合法(fa)證明;

(二)具有(you)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neng)力;

(三)有獨立固定的住(zhu)所;

(四)符合(he)養犬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zhao)下列規定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一(yi))單(dan)位申請(qing)養犬的(de),持單(dan)位主體(ti)資(zi)格證(zheng)明(ming)、單(dan)位法定(ding)代表人身份證(zheng)明(ming)、犬只免疫證(zheng)明(ming)、犬只數量(liang)清單(dan)以及符合本(ben)條例第二十(shi)三條規定(ding)條件的(de)相關(guan)證(zheng)明(ming);

(二)個人申請養(yang)犬(quan)的(de),應當(dang)攜帶犬(quan)只(zhi)并持養(yang)犬(quan)人身(shen)份(fen)證(zheng)明、犬(quan)只(zhi)免(mian)疫證(zheng)明以及(ji)符(fu)合本條例第二十四(si)條規定條件的(de)相關(guan)證(zheng)明。

第二(er)(er)十六條 公(gong)安派出所對于符合本條例第二(er)(er)十三(san)、第二(er)(er)十四(si)條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并(bing)發放《養(yang)犬登記證(zheng)》和犬只標識牌(pai);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bing)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ren)在3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ji)關應當(dang)建立犬只登(deng)記電子(zi)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yi))養犬人姓名(ming)(ming)或者名(ming)(ming)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quan)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zheng)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ji)證》號碼、發(fa)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ji)證》、犬只身份標(biao)識的換發(fa)、補發(fa)等情況;

(四(si))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deng)情況;

(五)犬只免疫(yi)情況(kuang);

(六)犬(quan)只(zhi)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情況;

(七)其他相關內容(rong)。

第(di)二十(shi)八條(tiao) 《養犬登(deng)記證(zheng)》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ren)應當在養犬登(deng)記期限屆(jie)滿前30日內(nei)到公(gong)安派出(chu)所申請年檢(jian)。逾期未年檢(jian)的,注(zhu)銷(xiao)《養犬登(deng)記證(zheng)》。

第(di)二十(shi)九條 養犬人(ren)的姓名(ming)、住址變更(geng)的,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30日內(nei)到飼養地公安(an)派出所辦理變更(geng)登記。

養犬入遺失《養犬登(deng)記證》或犬只標識牌(pai)的,應(ying)當自遺失之日起(qi)30日內(nei)到原登(deng)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三(san)十條 犬(quan)只(zhi)死(si)亡或者(zhe)(zhe)失蹤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犬(quan)只(zhi)死(si)亡或者(zhe)(zhe)失蹤之日起30日內到(dao)登(deng)記(ji)機關辦理(li)注銷手續。未(wei)辦理(li)注銷手續的,不得再(zai)次養犬(quan)。

養(yang)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si)養(yang)犬(quan)只且無法自行安置(zhi)的(de),應將犬(quan)只送交(jiao)犬(quan)只收(shou)容處置(zhi)機構,并到原(yuan)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每(mei)年繳納犬只(zhi)管理服(fu)務(wu)費。犬只(zhi)管理服(fu)務(wu)費用于犬只(zhi)管理工作(zuo),具體辦法(fa)由市(shi)人民政府制(zhi)定。

第三十二條(tiao) 養犬人應(ying)當對(dui)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chang)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以制止。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養犬人(ren)攜犬出戶,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將犬(quan)(quan)只裝入犬(quan)(quan)籠、犬(quan)(quan)袋或者由完全(quan)民事行(xing)為能力人使用犬(quan)(quan)繩牽(qian)領(ling);

(二)為(wei)犬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lao)年(nian)人、殘(can)疾人、孕婦(fu)和兒(er)童;

(四)對犬只糞便即時清除;

(五)及時(shi)制止犬吠(fei)和(he)犬只攻擊行(xing)人的行(xing)為(wei);

(六)不得乘坐除小(xiao)型出(chu)租(zu)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xie)犬

乘坐(zuo)小型(xing)出租汽車時,應(ying)征得駕駛員的(de)同意。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攜(xie)犬只進入(ru):

(一)機關辦公區(qu)、醫(yi)院、學校、幼兒園(yuan);

(二)影劇院(yuan)、博(bo)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yu)場館;

(三)文(wen)物保(bao)護單位、宗(zong)教(jiao)場所(suo);

(四)主要交通干道(dao)、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ji)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盲(mang)人攜帶(dai)(dai)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攜帶(dai)(dai)扶助犬(quan)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五條 違反(fan)本(ben)條例(li)第九(jiu)條規定,未(wei)依法(fa)對犬只(zhi)實(shi)施免(mian)疫(yi)的,由(you)動物防疫(yi)監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動物防疫(yi)相關法(fa)律(lv)法(fa)規的規定處罰,并(bing)對所查(cha)獲(huo)犬只(zhi)實(shi)施免(mian)疫(yi)。

第三十六(liu)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條(tiao)規定,不及(ji)時(shi)將被傷害人送診或(huo)不先行墊付醫療費的(de),由(you)公安機關予(yu)以(yi)警告,并可以(yi)對單位處1000元以(yi)上5000元以(yi)下罰款,對個人可以(yi)處100元以(yi)上500元以(yi)下罰款。情節嚴重的(de),強(qiang)制收容犬(quan)只,注(zhu)銷(xiao)《養(yang)證》。、

第三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一條(tiao)規定,未及(ji)時(shi)報告疫(yi)(yi)情(qing)的(de),由動物(wu)防疫(yi)(yi)監督管理(li)部(bu)門對單(dan)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xia)(xia)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xia)(xia)罰款。情(qing)節重的(de),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三(san)十(shi)八(ba)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shi)三(san)條(tiao)、第十(shi)五條(tiao)規(gui)定,違法從(cong)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guan)(guan)理部門(men)或者(zhe)城市管(guan)(guan)理部門(men)依法處理。

違反(fan)本(ben)條例第十四條規定(ding)的,由(you)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fa)。

第(di)三十(shi)九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shi)八條(tiao)、第(di)二(er)十(shi)條(tiao)、第(di)二(er)十(shi)一(yi)條(tiao)規定之一(yi)的(de),由公安機關(guan)強制收容犬只,并對(dui)單位處500元(yuan)(yuan)以(yi)上(shang)2000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對(dui)個人處50元(yuan)(yuan)以(yi)上(shang)200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

第(di)四十(shi)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er)十(shi)二(er)(er)條(tiao)、第(di)二(er)(er)十(shi)八(ba)條(tiao)、第(di)二(er)(er)十(shi)九條(tiao)規定的(de),由(you)公安機(ji)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證》,15日內(nei)逾期未辦(ban)理的(de),強制收容犬只。

第(di)(di)四十一(yi)條(tiao)(tiao)(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di)(di)三(san)(san)十二(er)條(tiao)(tiao)(tiao)第(di)(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ding)的(de),由城市管理部門責(ze)令改(gai)正,并可處(chu)50元(yuan)(yuan)以(yi)上200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de)由公安機(ji)關強(qiang)制收容(rong)犬(quan)只;違(wei)反(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di)(di)三(san)(san)十二(er)條(tiao)(tiao)(tiao)第(di)(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ding)的(de),由公安機(ji)關處(chu)100元(yuan)(yuan)以(yi)上500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de)強(qiang)制收容(rong)犬(quan)只;違(wei)反(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di)(di)三(san)(san)十二(er)條(tiao)(tiao)(tiao)第(di)(di)三(san)(san)款(kuan)規(gui)定(ding)(ding),遺棄犬(quan)只的(de),由公安機(ji)關對單位(wei)處(chu)500元(yuan)(yuan)以(yi)上2000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對個人(ren)處(chu)200元(yuan)(yuan)以(yi)上1000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十三(san)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san)十四條(tiao)規(gui)定的(de),由(you)城市(shi)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50元(yuan)以(yi)上200元(yuan)以(yi)下(xia)罰款。對于(yu)不(bu)聽勸阻(zu)的(de),由(you)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quan)只。

第四(si)十四(si)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li),被公安機關(guan)強制(zhi)收容(rong)犬只、注(zhu)銷《養犬登記(ji)證(zheng)》的(de),在5年(nian)內不得申辦養犬登記(ji)。

第四十五條 行政(zheng)機關工作人(ren)員(yuan)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bi)、玩忽職守的(de)(de),依(yi)法給予行政(zheng)處分(fen);構成(cheng)犯(fan)罪的(de)(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qi)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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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館(天竺)、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老館(靜安莊)
距開幕 2
2024第十八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2024北京車展
2024年05月01日-04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8
2024東莞春季國際車展,第二十四屆廣東國際汽車展示交易會·春季
2024年05月08日-10日
地點: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 15
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覽會,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
2024年05月12日-14日
地點: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
2024第15屆鄭州消防安全及應急產業博覽會,鄭州消防展2024
2024年05月15日-17日
地點:廣州市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22
2024年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汽車技術展覽會,AUTOTECH 2024廣州展
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50
2024第十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10屆上交會2024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