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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加強養犬(quan)管(guan)理,維(wei)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xu),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shen)安全,根據有關(guan)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cheng)都市實(shi)際(ji),制定本(ben)條(tiao)例。

第二條 在成都(dou)市行(xing)政(zheng)區(qu)域內的養犬(quan)行(xing)為及(ji)對養犬(quan)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sou)救犬(quan)只以(yi)及(ji)動物(wu)園(yuan)、科研機(ji)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si)養(yang)犬(quan)只的,不適用本條(tiao)例。

第三(san)條 成(cheng)都市行政(zheng)區域的(de)養(yang)犬管(guan)理(li)劃分(fen)為限養(yang)管(guan)理(li)區和非限養(yang)管(guan)理(li)區。

限(xian)養(yang)(yang)管(guan)理區(qu)(以下(xia)簡稱(cheng)“限(xian)養(yang)(yang)區(qu)”)指成都(dou)市中心城(cheng)區(qu)及其(qi)他區(qu)(市)縣人民政府(fu)劃定的限(xian)養(yang)(yang)區(qu)域。

非限(xian)養管理區(qu)(以(yi)下簡稱(cheng)“非限(xian)養區(qu)”)指未被劃定為限(xian)養區(qu)的(de)區(qu)域。

第(di)四(si)條 養犬管(guan)理實行管(guan)限結(jie)合、基層組(zu)織參與、社會公(gong)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tiao) 成都(dou)市各(ge)(ge)級(ji)人民(min)(min)政府負責本(ben)區域內條(tiao)例的(de)組(zu)織實施(shi)。各(ge)(ge)級(ji)人民(min)(min)政府應(ying)當建立養犬管(guan)理協調工作機(ji)制。

公安(an)機關負責成都市行政區(qu)域內(nei)的(de)養犬(quan)(quan)行政管理工作,具(ju)體負責限養區(qu)內(nei)犬(quan)(quan)只的(de)登記(ji)和年(nian)檢,查(cha)處違法養犬(quan)(quan),收容處置流(liu)浪犬(quan)(quan)、狂犬(quan)(quan)、傷人(ren)犬(quan)(quan)。

動物防(fang)(fang)疫監督(du)管理部(bu)門(men)負責(ze)獸用狂(kuang)犬(quan)病疫苗的組織和供(gong)應, 犬(quan)類的預防(fang)(fang)接(jie)種、登記,免(mian)疫證(zheng)的發放,犬(quan)類狂(kuang)犬(quan)病疫情的監測。

城市管(guan)理部門負責(ze)查處(chu)敞放(fang)犬(quan)只,違(wei)法(fa)攜帶犬(quan)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di)等影響市容環(huan)境的行為。

工商(shang)、衛生、房管、教(jiao)育、林業和園(yuan)林等(deng)行政管理部門按照(zhao)各自的職責協助做(zuo)好相關工作。

非限養區的鄉鎮(zhen)人(ren)民政府、街道辦事處(chu)負(fu)責本(ben)區域內的犬只登(deng)記等相關工作(zuo)。

第六條(tiao)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條(tiao)件的組織(zhi)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ti)事務,具體(ti)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ding)。

第七條 居民委(wei)員(yuan)會、村民委(wei)員(yuan)會應當協(xie)助(zhu)有(you)關(guan)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開展養犬(quan)(quan)管(guan)理(li)工作,在本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ming)養犬(quan)(quan)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bao)、投訴(su);對(dui)違法養犬(quan)(quan)行為(wei)予(yu)以(yi)制止,并向有(you)關(guan)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報(bao)告;調解因養犬(quan)(quan)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wei)員(yuan)會、村民委(wei)員(yuan)會以(yi)及(ji)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yi)依(yi)法就本(ben)區域內有關養犬事(shi)項制定公約,并組(zu)織實施。

居民住宅小區(qu)物業管理(li)單位應(ying)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li)工作。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zheng)管理部門開展工作(zuo)。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ba)條 成都(dou)市實行養犬(quan)信息化管理(li)。

第九條 成(cheng)都(dou)市行政區域內實(shi)行犬只強(qiang)制免(mian)疫(yi)制度(du)。養犬人應(ying)當將犬只送動(dong)物(wu)疫(yi)病(bing)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取得(de)資質的動(dong)物(wu)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bing)等(deng)疾病(bing)的免(mian)疫(yi),取得(de)犬只免(mian)疫(yi)證明。

第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ren)的,養犬人(ren)應當(dang)立(li)即將被傷害人(ren)送醫(yi)療(liao)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yi)療(liao)費后,依法承擔責任(ren)。

第十(shi)一條 養犬(quan)人和動物診療(liao)機構發現犬(quan)只(zhi)疑似(si)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或(huo)者人畜(chu)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動物防疫(yi)監督管理(li)部門報(bao)告(gao),并(bing)協助進行檢疫(yi)和無(wu)害(hai)化處理(li)。

第十二條(tiao) 動物防(fang)疫監督(du)管理部門對疑似(si)患(huan)(huan)有狂犬(quan)病、人(ren)畜共患(huan)(huan)傳(chuan)染(ran)性疾病的(de)犬(quan)只,應當立即委托(tuo)專(zhuan)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ren)患(huan)(huan)有狂犬(quan)病和死亡的(de)犬(quan)只,應當依法(fa)采取(qu)無害(hai)化(hua)處理措施。

第十(shi)三條 開(kai)辦犬(quan)(quan)(quan)只養殖(zhi)場、犬(quan)(quan)(quan)只交易市場,或者為犬(quan)(quan)(quan)只、服(fu)務的(de)診療、美容機構等從事與犬(quan)(quan)(quan)只相關經營活動(dong)的(de),應符(fu)合法律法規規定的(de)動(dong)物防(fang)疫(yi)條件(jian),并辦理工商(shang)登記。

經營(ying)者應當在(zai)(zai)辦理工商登記后(hou)的30日內,到所在(zai)(zai)地的區(市)縣(xian)公安機(ji)關備(bei)案。

第(di)十(shi)四條 舉(ju)辦犬只(zhi)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應當經動物(wu)疫病(bing)預防控(kong)制機構(gou)檢疫合(he)格后,在活動開始20日前到舉(ju)辦地(di)的區(市)縣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shou)續。

第十(shi)五條 交(jiao)易(yi)犬只(zhi)應當在規(gui)定的交(jiao)易(yi)市場(chang)進行(xing)。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占用(yong)道路、橋(qiao)梁、人(ren)行(xing)天橋(qiao)、地下通道、住宅小區等公共場(chang)所交(jiao)易(yi)犬只(zhi)。

交易的(de)犬(quan)只應當具備(bei)有(you)效的(de)動物免疫證(zheng)明或(huo)檢驗檢疫證(zheng)明。

第十六(liu)條 市(shi)和區(qu)(市(shi))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犬只收容處置機構。

第十七(qi)條 犬(quan)只收(shou)容(rong)處置機構對收(shou)容(rong)的犬(quan)只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暫養處置;

(二)對流浪犬進行收(shou)容處(chu)置;

(三(san))對捕捉的犬只進行無害(hai)化處理。

犬只收(shou)容處置機構收(shou)容的犬只,自收(shou)容之日起15 日內(nei)沒有被認領(ling)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you)兒園、學(xue)校教學(xue)區和學(xue)生宿舍(she)區、單(dan)位(wei)集(ji)體宿舍(she)區等區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xing)為,任何(he)單位(wei)或(huo)個人有權進行(xing)勸阻、舉報(bao)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以及(ji)犬只收容處(chu)置機構應當公布(bu)受理舉報(bao)(bao)、投(tou)訴的電(dian)話、信箱、電(dian)子郵(you)箱,接到舉報(bao)(bao)、投(tou)訴后應當登記,及(ji)時處(chu)理,并將處(chu)理情況告(gao)知舉報(bao)(bao)人(ren)、投(tou)訴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shi)條 限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戶(hu)每戶(hu)限養(yang)l 只犬(quan);盲(mang)人(ren)和肢體重殘(can)人(ren)每人(ren)限養(yang)1只導盲(mang)犬(quan)或扶助犬(quan)。

母犬(quan)(quan)繁殖幼犬(quan)(quan)的,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在幼犬(quan)(quan)4個(ge)月內(nei)妥善(shan)處置。

第二十一(yi)條(tiao)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dan)位(wei)因護衛等工作(zuo)需要飼養(yang)烈性(xing)犬只或飼養(yang)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di)的區(市(shi))、縣公安(an)機(ji)關(guan)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de)品種目錄,由動物防(fang)疫監督(du)管理(li)部(bu)門會同公安機(ji)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shi)二條(tiao) 限養(yang)區(qu)內養(yang)犬(quan),養(yang)犬(quan)人(ren)必須攜犬(quan)只免疫證(zheng)(zheng)明,在30日內到(dao)飼(si)養(yang)地(di)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zheng)(zheng)。

第(di)二十(shi)三條 申請養犬(quan)登記的單(dan)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jian):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等(deng)合理用(yong)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guan)理制度(du);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an)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qiang)等圈養(yang)設施。

第(di)二十(shi)四條 申請養(yang)犬登(deng)記的個(ge)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成都(dou)市常(chang)住(zhu)(zhu)戶口或者暫住(zhu)(zhu)成都(dou)市的(de)合法證明(ming);

(二)具(ju)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固(gu)定的住所;

(四)符合養犬的(de)其(qi)他規(gui)定。

第二十五(wu)條 申請人(ren)應當按照下列規定(ding)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ding)地點辦理犬只登(deng)記(ji):

(一)單位(wei)(wei)申(shen)請養(yang)犬(quan)(quan)的(de),持單位(wei)(wei)主(zhu)體(ti)資格證明(ming)(ming)、單位(wei)(wei)法(fa)定(ding)代表人身份證明(ming)(ming)、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ming)(ming)、犬(quan)(quan)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di)二十三(san)條規定(ding)條件(jian)的(de)相關(guan)證明(ming)(ming);

(二)個人(ren)(ren)申(shen)請養犬(quan)(quan)(quan)的,應當(dang)攜(xie)帶(dai)犬(quan)(quan)(quan)只并持(chi)養犬(quan)(quan)(quan)人(ren)(ren)身份證明(ming)、犬(quan)(quan)(quan)只免疫證明(ming)以及(ji)符合本條例(li)第二十(shi)四(si)條規定條件(jian)的相關證明(ming)。

第(di)二(er)十(shi)(shi)六條(tiao)(tiao) 公(gong)安派出(chu)所對于符(fu)合(he)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二(er)十(shi)(shi)三、第(di)二(er)十(shi)(shi)四條(tiao)(tiao)規定的(de)(de),應當(dang)予以登(deng)記并(bing)發放《養犬登(deng)記證》和犬只(zhi)標識牌;對于不符(fu)合(he)條(tiao)(tiao)件的(de)(de),不予登(deng)記,并(bing)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zai)3日內(nei)將(jiang)犬只(zhi)自行(xing)處置。

第(di)二十七條(tiao)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dian)子(zi)檔案,記載下列內(nei)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huo)者名稱(cheng)、地(di)址、聯(lian)系(xi)方式;

(二(er))犬只的(de)品種、出(chu)生時(shi)間(jian)、主要體貌特(te)征和(he)照片;

(三(san))《養犬(quan)(quan)登記證》號(hao)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quan)(quan)登記證》、犬(quan)(quan)只身份標識的換(huan)發、補發等情(qing)況;

(四(si))養犬登(deng)記續期、變更(geng)、注銷等情(qing)況(kuang);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犬只(zhi)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情況;

(七(qi))其他相(xiang)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證(zheng)》有(you)效期為1年。養犬(quan)(quan)人應當在(zai)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期限屆(jie)滿前30日內到(dao)公安(an)派(pai)出所申(shen)請年檢。逾(yu)期未年檢的,注銷《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證(zheng)》。

第二(er)十九條 養犬人的姓(xing)名、住址變(bian)更的,應(ying)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30日內到(dao)飼養地公安(an)派出所辦(ban)理變(bian)更登記。

養犬入遺失(shi)《養犬登記(ji)證》或犬只標識牌(pai)的,應當自(zi)遺失(shi)之日起30日內(nei)到原登記(ji)機關申請補辦。

第三十(shi)條 犬(quan)只死(si)(si)亡(wang)或者(zhe)失(shi)蹤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犬(quan)只死(si)(si)亡(wang)或者(zhe)失(shi)蹤之日(ri)(ri)起30日(ri)(ri)內到登記機關辦(ban)理注銷手續(xu)。未辦(ban)理注銷手續(xu)的,不得再(zai)次(ci)養(yang)犬(quan)。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只(zhi)且無法自行(xing)安置(zhi)的,應將(jiang)犬只(zhi)送交犬只(zhi)收容處置(zhi)機構,并(bing)到原登記機關辦(ban)理注(zhu)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每年繳(jiao)納犬只(zhi)管(guan)理服務費(fei)。犬只(zhi)管(guan)理服務費(fei)用于犬只(zhi)管(guan)理工作(zuo),具(ju)體辦法(fa)由市人民政府(fu)制定。

第(di)三(san)十二條 養犬人(ren)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li)犬只。

犬吠(fei)影響(xiang)他人正常生活(huo)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養犬人(ren)不得虐(nve)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hu),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只裝(zhuang)入犬籠、犬袋或(huo)者(zhe)由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力(li)人使用犬繩牽領;

(二)為犬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對(dui)犬只(zhi)糞便即時清除;

(五(wu))及(ji)時制(zhi)止犬吠和(he)犬只攻擊行人(ren)的行為;

(六)不得乘(cheng)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tong)工具(ju)。攜犬

乘(cheng)坐小(xiao)型出(chu)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shi)員的同(tong)意(yi)。

第三十四條 下列(lie)區(qu)域禁止攜犬只進入(ru):

(一)機關辦(ban)公區、醫(yi)院、學(xue)校、幼兒(er)園(yuan);

(二)影劇院(yuan)、博物館(guan)(guan)、美術館(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少年宮(gong)、體育場館(guan)(guan);

(三)文物保(bao)護單位(wei)、宗教場(chang)所;

(四)主(zhu)要交通(tong)干道、步行(xing)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qi)他禁止攜帶犬只(zhi)進入(ru)的公共場所。

盲人(ren)攜帶導(dao)盲犬和肢(zhi)體重殘人(ren)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九(jiu)條(tiao)規(gui)定,未依法對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yi)的,由動物防疫(yi)(yi)(yi)監(jian)督管理部門依照動物防疫(yi)(yi)(yi)相關(guan)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處罰,并對所查獲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yi)。

第(di)三十六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十條(tiao)規定,不(bu)(bu)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不(bu)(bu)先(xian)行墊付醫療費的(de),由公安機關予以(yi)(yi)(yi)警告,并可以(yi)(yi)(yi)對單位處1000元(yuan)以(yi)(yi)(yi)上5000元(yuan)以(yi)(yi)(yi)下罰(fa)款(kuan),對個(ge)人可以(yi)(yi)(yi)處100元(yuan)以(yi)(yi)(yi)上500元(yuan)以(yi)(yi)(yi)下罰(fa)款(kuan)。情節嚴重的(de),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證》。、

第(di)三(san)十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十一條(tiao)規(gui)定,未及時報告疫情的(de),由(you)動(dong)物防疫監督(du)管理部門對單(dan)位處2000元(yuan)以(yi)上5000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對個人(ren)處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情節重(zhong)的(de),由(you)公安機(ji)關強制收容犬(quan)(quan)只,注銷《養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

第三十(shi)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三條、第十(shi)五條規(gui)定,違法從事犬只交易(yi)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li)部門或者(zhe)城市管(guan)理(li)部門依法處(chu)理(li)。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四條(tiao)(tiao)規(gui)定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關依(yi)照相關法規(gui)予以處(chu)罰。

第三十九條(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第十八條(tiao)、第二(er)十條(tiao)、第二(er)十一條(tiao)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犬只,并(bing)對單位處500元(yuan)(yuan)以(yi)上2000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對個人處50元(yuan)(yuan)以(yi)上200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xian)期辦理(li)《養犬(quan)登記證》,15日內逾期未辦理(li)的,強(qiang)制收容犬(quan)只。

第(di)四十一條(tiao) 違反(fan)(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er)條(tiao)第(di)一款(kuan)(kuan)規定的(de),由城市管(guan)理部(bu)門責令改(gai)正,并(bing)可處50元(yuan)(yuan)以上200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kuan)(kuan),情(qing)節嚴重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強(qiang)制(zhi)收容(rong)犬(quan)只;違反(fan)(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er)條(tiao)第(di)二(er)款(kuan)(kuan)規定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處100元(yuan)(yuan)以上500以下罰(fa)款(kuan)(kuan),情(qing)節嚴重的(de)強(qiang)制(zhi)收容(rong)犬(quan)只;違反(fan)(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二(er)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kuan)規定,遺(yi)棄犬(quan)只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對單位處500元(yuan)(yuan)以上2000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處200元(yuan)(yuan)以上1000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kuan)(kuan)。

第四十(shi)二條 違反本條例(li)第三(san)十(shi)三(san)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gai)正(zheng),并可處50元以上(shang)200元以下罰(fa)款。

第四十(shi)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shi)四條規定的(de),由城(cheng)市(shi)管(guan)理部門責令(ling)其改正,并(bing)可處50元以(yi)上(shang)200元以(yi)下罰(fa)款。對(dui)于不(bu)聽(ting)勸(quan)阻的(de),由公(gong)安機關強(qiang)制收容犬只(zhi)。

第四十四條 養犬人因(yin)違反本條例,被公安(an)機關(guan)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zheng)》的,在5年內不得申辦養犬登記。

第(di)四十五條 行(xing)政機關工(gong)作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徇私(si)舞弊、玩忽職(zhi)守(shou)的(de)(de),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分;構成犯罪(zui)的(de)(de),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五章 附則

第(di)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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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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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05月04日
地點: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館(天竺)、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老館(靜安莊)
距開幕 2
2024第十八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2024北京車展
2024年05月01日-04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8
2024東莞春季國際車展,第二十四屆廣東國際汽車展示交易會·春季
2024年05月08日-10日
地點: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 15
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覽會,2024寧波國際照明展
2024年05月12日-14日
地點:鄭州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
2024第15屆鄭州消防安全及應急產業博覽會,鄭州消防展2024
2024年05月15日-17日
地點:廣州市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22
2024年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汽車技術展覽會,AUTOTECH 2024廣州展
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50
2024第十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10屆上交會2024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