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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yi)條 為加(jia)強養犬管理,維護(hu)市(shi)容環境(jing)和(he)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he)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結合成都市(shi)實際,制定本條例(li)。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政(zheng)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ji)對養犬的管(guan)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yong)、搜(sou)救(jiu)犬只以及動物園(yuan)、科研機(ji)構(gou)等單(dan)位因特定(ding)工作需要飼養(yang)犬只的,不(bu)適用(yong)本條例。

第三條 成(cheng)都市行(xing)政區(qu)域的養(yang)犬管理劃分為限(xian)養(yang)管理區(qu)和(he)非(fei)限(xian)養(yang)管理區(qu)。

限(xian)養(yang)(yang)管理區(以下(xia)簡稱“限(xian)養(yang)(yang)區”)指成都(dou)市中心城區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限(xian)養(yang)(yang)區域。

非限養(yang)管理區(以下簡稱“非限養(yang)區”)指(zhi)未被(bei)劃定為限養(yang)區的區域。

第四條 養(yang)犬管(guan)理實行管(guan)限結合、基層(ceng)組(zu)織參與、社會公眾監(jian)督、養(yang)犬人(ren)自律的(de)原則(ze)。

第五(wu)條 成都市各級(ji)人(ren)民(min)政府負責(ze)本區(qu)域內條例(li)的組織(zhi)實施。各級(ji)人(ren)民(min)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guan)理(li)協調工作機制(zhi)。

公安機關負責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de)(de)養(yang)犬(quan)(quan)行政管理工作,具體(ti)負責限養(yang)區內犬(quan)(quan)只的(de)(de)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yang)犬(quan)(quan),收容處置流浪(lang)犬(quan)(quan)、狂犬(quan)(quan)、傷人犬(quan)(quan)。

動物防疫(yi)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負責(ze)獸用(yong)狂犬(quan)(quan)病(bing)疫(yi)苗的組織(zhi)和供應, 犬(quan)(quan)類的預(yu)防接種、登(deng)記,免疫(yi)證的發放(fang),犬(quan)(quan)類狂犬(quan)(quan)病(bing)疫(yi)情的監(jian)測。

城(cheng)市管(guan)理部門負責查(cha)處(chu)敞放犬只,違法攜帶(dai)犬只進入公共場所(suo)、公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境的(de)行(xing)為(wei)。

工商、衛生、房(fang)管(guan)、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guan)理部門按(an)照各(ge)自(zi)的職責協(xie)助做好(hao)相關工作(zuo)。

非限養區(qu)(qu)的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辦(ban)事處負責本區(qu)(qu)域內(nei)的犬(quan)只登記等相(xiang)關工作。

第六條(tiao) 公安(an)機關可以(yi)委托符(fu)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組織(zhi)實(shi)施養犬管(guan)理(li)的(de)具(ju)體(ti)事(shi)務(wu),具(ju)體(ti)辦法由市人(ren)民政府制(zhi)定(ding)。

第(di)七條 居民(min)委員(yuan)會(hui)、村民(min)委員(yuan)會(hui)應當協助(zhu)有(you)關(guan)(guan)行政管(guan)理部(bu)門開展(zhan)養犬(quan)(quan)管(guan)理工作,在(zai)本區域內開展(zhan)依法、文明(ming)養犬(quan)(quan)宣傳教育;接受(shou)居民(min)的(de)舉報(bao)、投訴;對違法養犬(quan)(quan)行為予以制止,并(bing)向(xiang)有(you)關(guan)(guan)行政管(guan)理部(bu)門報(bao)告;調解因養犬(quan)(quan)引起(qi)的(de)糾紛。

居(ju)民委員(yuan)會、村民委員(yuan)會以(yi)及(ji)居(ju)民住(zhu)宅(zhai)小區(qu)業主大會可以(yi)依法(fa)就本區(qu)域內有(you)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zhi)實施。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li)(li)單(dan)位應(ying)當協助(zhu)有關部門開展(zhan)養犬管理(li)(li)工作。

養(yang)犬行(xing)(xing)業協(xie)會(hui)應當(dang)加強行(xing)(xing)業自律,協(xie)助有關行(xing)(xing)政(zheng)管(guan)理部門(men)開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實行養犬信(xin)息(xi)化管理。

第九(jiu)條(tiao)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實行(xing)犬(quan)只(zhi)強制免疫(yi)制度。養犬(quan)人(ren)應當將犬(quan)只(zhi)送動物疫(yi)病(bing)預(yu)防(fang)控制機構(gou)或者取(qu)得資質(zhi)的動物診療機構(gou)進(jin)行(xing)狂犬(quan)病(bing)等疾病(bing)的免疫(yi),取(qu)得犬(quan)只(zhi)免疫(yi)證明。

第十條(tiao) 犬只傷害他(ta)人的(de),養犬人應當立即(ji)將被傷害人送醫(yi)(yi)療(liao)衛生機構(gou)診治,先行墊付(fu)醫(yi)(yi)療(liao)費后,依法承(cheng)擔責(ze)任。

第十一條 養犬(quan)人和動(dong)物診療機構發現犬(quan)只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quan)病(bing)或者(zhe)人畜共(gong)患(huan)傳染性疾病(bing)的,應(ying)當立即向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協(xie)助進行檢(jian)疫和無(wu)害化處(chu)理。

第(di)十(shi)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管(guan)理部門對疑似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bing)、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病(bing)的(de)犬(quan)只(zhi),應(ying)(ying)當(dang)(dang)立即委托(tuo)專業機構進行診(zhen)斷。對確認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bing)和死亡(wang)的(de)犬(quan)只(zhi),應(ying)(ying)當(dang)(dang)依法采取(qu)無害化處理措(cuo)施。

第十三(san)條 開辦犬(quan)只(zhi)養殖場(chang)、犬(quan)只(zhi)交(jiao)易(yi)市場(chang),或者(zhe)為犬(quan)只(zhi)、服務的診療、美容機構等從(cong)事與犬(quan)只(zhi)相關經營活動(dong)的,應符合(he)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動(dong)物防疫條件,并辦理(li)工商登記(ji)。

經營者應當在(zai)辦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zai)地的區(市(shi))縣公安機(ji)關備案。

第(di)十四條 舉辦犬只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dong)的(de),應當(dang)經動(dong)物疫病預防控制機(ji)構檢疫合格后,在活動(dong)開始20日前到舉辦地(di)的(de)區(市)縣公安機(ji)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di)十(shi)五(wu)條 交易(yi)犬(quan)只應當(dang)在規定的交易(yi)市(shi)場進行(xing)。任(ren)何單位(wei)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liang)、人行(xing)天橋、地下通道、住(zhu)宅小區等公共(gong)場所交易(yi)犬(quan)只。

交易的(de)犬(quan)只應當具備有效的(de)動物免疫(yi)證明或檢(jian)驗檢(jian)疫(yi)證明。

第十六條 市(shi)和區(市(shi))縣人民(min)政府可以設立犬只(zhi)收容處置機構(gou)。

第十七條 犬只收容處置機構(gou)對(dui)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規定(ding)處理:

(一)對收容(rong)的犬只進行暫養(yang)處置;

(二)對流浪犬進行收容處置;

(三(san))對捕(bu)捉的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犬只收(shou)容(rong)處置機構收(shou)容(rong)的犬只,自(zi)收(shou)容(rong)之(zhi)日起15 日內沒有被認領(ling)的,按(an)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十八(ba)條 禁(jin)止(zhi)在機(ji)關(guan)辦(ban)公區(qu)、醫院、幼兒園(yuan)、學(xue)校教學(xue)區(qu)和學(xue)生宿舍區(qu)、單位集體(ti)宿舍區(qu)等區(qu)域養犬。

第十九(jiu)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tou)訴。

公(gong)安(an)機關(guan)、城(cheng)市管理(li)部(bu)門(men)、動物防疫監督(du)管理(li)部(bu)門(men)以及犬只(zhi)收(shou)容處(chu)置機構(gou)應當公(gong)布受理(li)舉(ju)報、投訴(su)的電(dian)(dian)話、信箱、電(dian)(dian)子(zi)郵箱,接到舉(ju)報、投訴(su)后(hou)應當登記,及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情況告知舉(ju)報人、投訴(su)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di)二(er)十條 限(xian)養(yang)區內養(yang)犬戶每戶限(xian)養(yang)l 只犬;盲(mang)人(ren)和(he)肢體(ti)重(zhong)殘人(ren)每人(ren)限(xian)養(yang)1只導盲(mang)犬或扶助犬。

母犬(quan)繁(fan)殖幼犬(quan)的,養犬(quan)人應當在幼犬(quan)4個(ge)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xing)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xu)要飼(si)(si)養烈性犬(quan)只(zhi)(zhi)或飼(si)(si)養多(duo)只(zhi)(zhi)犬(quan)只(zhi)(zhi)的,應當(dang)報所(suo)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guan)批準(zhun)。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yi)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會(hui)同公(gong)安(an)機(ji)關確(que)定,并向社會(hui)公(gong)布。

第(di)二十二條(tiao) 限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養(yang)犬(quan)人必須(xu)攜(xie)犬(quan)只(zhi)免(mian)疫證(zheng)明,在30日內到飼養(yang)地的公安(an)派出(chu)所登記、辦證(zheng)。

第二十三(san)條(tiao) 申請養犬(quan)登記的單位(wei),應(ying)當符合下列條(tiao)件(jian):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等(deng)合理用(yong)途;

(二)有(you)健全的養犬管(guan)理制(zhi)度(du);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qiang)等圈(quan)養(yang)設施(shi)。

第二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ying)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you)成都(dou)市(shi)常住戶(hu)口或者暫住成都(dou)市(shi)的合(he)法證明;

(二(er))具有(you)完(wan)全民事(shi)行為(wei)能力;

(三)有獨立固定(ding)的住所;

(四)符合養犬的其他(ta)規定。

第二十(shi)五條 申請人(ren)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飼養地的(de)公安(an)派(pai)出所或(huo)指定地點辦(ban)理犬只(zhi)登記:

(一(yi))單位申請(qing)養(yang)犬(quan)的,持(chi)單位主(zhu)體(ti)資格證(zheng)明(ming)、單位法定(ding)代表人身份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數(shu)量清(qing)單以(yi)及(ji)符合本條(tiao)例第二十三(san)條(tiao)規(gu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相(xiang)關證(zheng)明(ming);

(二)個(ge)人申請養犬的,應當(dang)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zheng)(zheng)明、犬只免疫證(zheng)(zheng)明以(yi)及(ji)符合本條例(li)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jian)的相關證(zheng)(zheng)明。

第(di)二十(shi)六條(tiao)(tiao) 公安派出所對(dui)于符合本條(tiao)(tiao)例(li)第(di)二十(shi)三(san)、第(di)二十(shi)四條(tiao)(tiao)規定(ding)的(de)(de),應當予以登記并(bing)發放《養犬(quan)登記證》和犬(quan)只標識牌;對(dui)于不符合條(tiao)(tiao)件的(de)(de),不予登記,并(bing)說明(ming)理由(you),告知(zhi)申請人在(zai)3日(ri)內將(jiang)犬(quan)只自行處(chu)置。

第二(er)十七條 公安機(ji)關(guan)應當(dang)建(jian)立(li)犬只登記電子檔案(an),記載下列內容:

(一(yi))養犬人姓名(ming)或者名(ming)稱、地址、聯系(xi)方(fang)式;

(二)犬只的(de)品種、出生時間、主(zhu)要體貌特(te)征和照片(pian);

(三)《養犬登記(ji)證(zheng)》號碼、發放時間,以及(ji)《養犬登記(ji)證(zheng)》、犬只身份標識(shi)的換發、補發等情況;

(四)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zhu)銷(xiao)等情(qing)況;

(五)犬只免疫(yi)情況;

(六)犬(quan)只管(guan)理服務費的繳(jiao)納情況;

(七)其他相關內(nei)容。

第二十八條 《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證》有效期為1年。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在(zai)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期限(xian)屆滿前(qian)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qing)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銷《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證》。

第(di)二十九條 養(yang)犬人的姓(xing)名、住址(zhi)變(bian)更(geng)的,應當自變(bian)更(geng)之(zhi)日(ri)起30日(ri)內到飼養(yang)地公安派(pai)出(chu)所(suo)辦(ban)理變(bian)更(geng)登(deng)記。

養(yang)犬入遺(yi)失(shi)《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或犬只標(biao)識(shi)牌(pai)的,應當自遺(yi)失(shi)之日起(qi)30日內(nei)到原登(deng)記(ji)機關(guan)申請補辦。

第三十條 犬(quan)只死亡或者(zhe)失蹤(zong)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自犬(quan)只死亡或者(zhe)失蹤(zong)之日(ri)起(qi)30日(ri)內到登記(ji)機(ji)關(guan)辦(ban)理注銷手續。未(wei)辦(ban)理注銷手續的(de),不得再(zai)次養(yang)犬(quan)。

養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fang)棄所飼養犬(quan)只(zhi)(zhi)且無法自行安置(zhi)的,應將犬(quan)只(zhi)(zhi)送交犬(quan)只(zhi)(zhi)收(shou)容處置(zhi)機(ji)構,并到(dao)原登記機(ji)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di)三十一(yi)條 養犬(quan)人(ren)應當(dang)每年繳納犬(quan)只管(guan)理服務(wu)費(fei)(fei)。犬(quan)只管(guan)理服務(wu)費(fei)(fei)用(yong)于犬(quan)只管(guan)理工作,具體(ti)辦(ban)法由市人(ren)民政(zheng)府(fu)制定。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ren)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ying)當采(cai)取有效措施(shi)予以制止(zhi)。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huo)者遺棄犬只。

第(di)三(san)十三(san)條 養犬人(ren)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將犬(quan)只裝(zhuang)入犬(quan)籠、犬(quan)袋或(huo)者由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li)人(ren)使用犬(quan)繩牽領;

(二)為犬只佩(pei)戴標(biao)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兒童(tong);

(四)對(dui)犬只糞便即時清除(chu);

(五)及(ji)時(shi)制止犬吠和(he)犬只攻擊行(xing)人的行(xing)為;

(六)不得乘坐除(chu)小型出租(zu)汽車以外的(de)公(gong)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cheng)坐小型出租汽(qi)車時,應征得(de)駕駛員的同意。

第(di)三十(shi)四(si)條 下(xia)列區域禁止攜(xie)犬只進入(ru):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er))影劇院、博物(wu)館(guan)(guan)(guan)、美術館(guan)(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guan)、少年宮、體育場館(guan)(guan)(guan);

(三(san))文物保(bao)護單位、宗(zong)教(jiao)場所;

(四)主要交(jiao)通干道、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gong)共場所。

盲(mang)人(ren)攜帶(dai)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ti)重殘人(ren)攜帶(dai)扶助犬(quan)的除(chu)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wu)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九條規定(ding),未依法(fa)對犬只實施免疫(yi)(yi)的(de),由動物(wu)防疫(yi)(yi)監督管(guan)理部(bu)門(men)依照動物(wu)防疫(yi)(yi)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ding)處(chu)罰,并對所查獲(huo)犬只實施免疫(yi)(yi)。

第三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條(tiao)規定(ding),不(bu)及時將被傷害人送(song)診或不(bu)先行(xing)墊付醫(yi)療費的,由公安(an)機關予以(yi)(yi)(yi)(yi)警告,并可(ke)以(yi)(yi)(yi)(yi)對單(dan)位處(chu)1000元以(yi)(yi)(yi)(yi)上5000元以(yi)(yi)(yi)(yi)下罰款(kuan),對個人可(ke)以(yi)(yi)(yi)(yi)處(chu)100元以(yi)(yi)(yi)(yi)上500元以(yi)(yi)(yi)(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zhong)的,強制收(shou)容犬只,注銷《養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十一(yi)條規(gui)定,未(wei)及時報告疫情(qing)的,由動(dong)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對單位處(chu)(chu)2000元(yuan)(yuan)以(yi)(yi)上5000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對個人處(chu)(chu)500元(yuan)(yuan)以(yi)(yi)上2000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情(qing)節重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di)三(san)十八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三(san)條(tiao)、第(di)十五條(tiao)規定(ding),違法從(cong)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dong)的,由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或者城市管(guan)理(li)部(bu)門依法處理(li)。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shi)四條(tiao)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fa)規予以處罰(fa)。

第三十九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八(ba)條(tiao)(tiao)、第二(er)十條(tiao)(tiao)、第二(er)十一條(tiao)(tiao)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shou)容犬只,并對(dui)單位處500元(yuan)以(yi)上2000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對(dui)個人處50元(yuan)以(yi)上200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第(di)四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二條(tiao)、第(di)二十八條(tiao)、第(di)二十九條(tiao)規定(ding)的(de),由公安機關給予警(jing)告,責令(ling)限(xian)期(qi)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證》,15日內逾期(qi)未辦理的(de),強制收容犬(quan)只。

第四十(shi)一條(tiao)(tiao)(tiao) 違(wei)(wei)反(fan)(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三(san)十(shi)二條(tiao)(tiao)(tiao)第一款(kuan)(kuan)規(gui)定的(de),由(you)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ke)處50元以(yi)(yi)上(shang)(shang)(shang)200元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kuan),情節(jie)嚴重的(de)由(you)公(gong)(gong)安(an)(an)機關(guan)強制收容犬(quan)只(zhi);違(wei)(wei)反(fan)(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三(san)十(shi)二條(tiao)(tiao)(tiao)第二款(kuan)(kuan)規(gui)定的(de),由(you)公(gong)(gong)安(an)(an)機關(guan)處100元以(yi)(yi)上(shang)(shang)(shang)500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kuan),情節(jie)嚴重的(de)強制收容犬(quan)只(zhi);違(wei)(wei)反(fan)(fan)本條(tiao)(tiao)(tiao)例第三(san)十(shi)二條(tiao)(tiao)(tiao)第三(san)款(kuan)(kuan)規(gui)定,遺棄(qi)犬(quan)只(zhi)的(de),由(you)公(gong)(gong)安(an)(an)機關(guan)對單位處500元以(yi)(yi)上(shang)(shang)(shang)2000元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處200元以(yi)(yi)上(shang)(shang)(shang)1000元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kuan)。

第(di)(di)四(si)十二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di)三(san)十三(san)條(tiao)第(di)(di)(四(si))項規定的,由(you)城市(shi)管理部門(men)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yuan)以上200元(yuan)以下罰款(kuan)。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you)城市(shi)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chu)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于不(bu)聽(ting)勸阻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zhi)收(shou)容犬只(zhi)。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因違反本條(tiao)例,被公(gong)安機關強制收(shou)容犬(quan)只、注銷《養(yang)犬(quan)登記證》的,在5年內不得申(shen)辦養(yang)犬(quan)登記。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lan)用職權、徇私(si)舞弊、玩忽(hu)職守的,依(yi)法給予(yu)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si)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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