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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ren)身安全和健康(kang),加強城市(shi)養犬管理,規(gui)范城市(shi)養犬行為,維護城市(shi)環(huan)境(jing)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xu),根據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結合鄭州市(shi)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鄭(zheng)州市(shi)城市(shi)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單(dan)位和個人(ren),均應當遵(zun)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市(shi)對(dui)養犬實行嚴(yan)格限(xian)制(zhi)、嚴(yan)格管(guan)理、限(xian)管(guan)結合的原(yuan)則,建立政府部門(men)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hui)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guan)理機制(zhi)。

第四條(tiao) 市(shi)、區人民(min)政府負責本條(tiao)例的(de)組織實(shi)施,建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作機制(zhi),制(zhi)定狂犬(quan)病突發疫情預(yu)防、控制(zhi)預(yu)案。

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huan)(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men)是(shi)鄭州市(shi)城(cheng)市(shi)養犬管(guan)(guan)理工作的(de)主管(guan)(guan)部(bu)門(men),區(qu)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huan)(huan)境衛生(sheng)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bu)門(men)按(an)照本(ben)條(tiao)例規定負責轄(xia)區(qu)內的(de)養犬登記和(he)管(guan)(guan)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zhi)法部門負(fu)責依(yi)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安、畜牧、衛生、工商等部門和(he)城市(shi)街道(dao)辦事處、居(ju)(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zuo)好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

第(di)五條(tiao) 城市街(jie)道(dao)辦事(shi)處以及(ji)居(村)民(min)委員(yuan)會,應當在居(村)民(min)中開展依(yi)法(fa)養犬、文明養犬的(de)宣傳教育。

廣播(bo)、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ti),應(ying)當做好養犬(quan)管理法(fa)律、法(fa)規以(yi)及疾病預防的宣傳教(jiao)育工作,倡導(dao)依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六條 居(ju)(ju)(村)民(min)(min)委員會(hui)、業主(zhu)委員會(hui)可以召集居(ju)(ju)(村)民(min)(min)會(hui)議(yi)和業主(zhu)會(hui)議(yi),就(jiu)本居(ju)(ju)住(zhu)區(qu)有關養犬(quan)管理(li)事項依法制訂公(gong)約(yue),并組織監督(du)實施。居(ju)(ju)(村)民(min)(min)和業主(zhu)應當遵(zun)守公(gong)約(yue)。

個人在養(yang)犬前,應當與居(村)民委員(yuan)會、業(ye)主委員(yuan)會簽訂養(yang)犬義務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yang)犬(quan)實行(xing)注(zhu)冊登記(ji)制度。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到(dao)其(qi)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政主管部門申請注(zhu)冊登記(ji),領取養(yang)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標(biao)識。未(wei)經登記(ji),任何單位(wei)和個人(ren)不得養(yang)犬(quan)。

區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zhu)管部門可以(yi)委托城(cheng)市(shi)(shi)街(jie)道辦(ban)事(shi)處(chu)受(shou)理居民(min)家庭養(yang)(yang)犬注冊登記申請,辦(ban)理養(yang)(yang)犬證和犬只標(biao)識,并對街(jie)道辦(ban)事(shi)處(chu)養(yang)(yang)犬注冊登記情況(kuang)進行監(jian)督(du)。

第八條 養犬實行(xing)強(qiang)制免疫(yi)制度。單位和(he)個人養犬,應當(dang)按有關規定定期到依法設立的動(dong)物防(fang)疫(yi)機構對(dui)犬只進行(xing)檢疫(yi)、防(fang)疫(yi),辦理(li)免疫(yi)證明。

禁止(zhi)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免疫證明。

第(di)九條 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犬。禁(jin)止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shi)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禁(jin)(jin)止飼養烈性(xing)犬(quan)、大(da)型犬(quan)。禁(jin)(jin)養犬(quan)只的品(pin)種(zhong)和(he)體高、體長標(biao)準,由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wei)生(sheng)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會(hui)同市(shi)畜牧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確定(ding)并公布。

第十條 居民(min)申請養犬(quan)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yang)犬(quan)人(ren)具(ju)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ding)住所且獨(du)戶居(ju)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xing)免疫;

(四)所(suo)養犬(quan)只符合本條(tiao)例第九(jiu)條(tiao)有關犬(quan)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ta)條(tiao)件。

第(di)十一(yi)條 居民養犬,應(ying)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di)的(de)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wei)生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或者其委托的(de)城市(shi)街道辦(ban)事處(chu)申請注冊登(deng)記,填寫養犬登(deng)記表,并提(ti)供(gong)下(xia)列材料:

(一)居(ju)民(min)戶(hu)口簿、身份證(zheng)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dong)物(wu)防疫(yi)機構出具的免疫(yi)證明;

(三(san))犬(quan)只(zhi)照片兩張。

區(qu)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或(huo)者其委托(tuo)的(de)城市街道辦(ban)事處(chu)對經審(shen)查(cha)符合(he)條(tiao)件的(de),予以(yi)注冊登記(ji),發給養犬(quan)證和(he)犬(quan)只標識;因特殊情況(kuang)不(bu)能當(dang)(dang)場(chang)辦(ban)理的(de),應當(dang)(dang)自收到材料之(zhi)日(ri)起七個工(gong)作(zuo)日(ri)內(nei),予以(yi)辦(ban)理;不(bu)予登記(ji)的(de),應當(dang)(dang)給予書面答復(fu),并說明理由(you)。

第十二條 科研單(dan)位、公園(yuan)、動物園(yuan)、演出(chu)(chu)團體等單(dan)位飼養犬(quan)只(zhi)的(de),應當向其所在(zai)地的(de)區城市市容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xing)政主管部(bu)門提出(chu)(chu)書面申(shen)請。城市市容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xing)政主管部(bu)門在(zai)確定養犬(quan)數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she)立的(de)動物防疫機構出(chu)(chu)具(ju)的(de)免疫證明(ming)后,予以注冊登記,發(fa)給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zhi)標識。

部隊、公安等單(dan)位飼養(yang)特種犬的,依照(zhao)有關規定執行。

第(di)十三條 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每年應(ying)當按照市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的公(gong)告,攜帶所(suo)養(yang)犬(quan)(quan)(quan)只(zhi)(zhi)、養(yang)犬(quan)(quan)(quan)證(zheng)和犬(quan)(quan)(quan)只(zhi)(zhi)免疫證(zheng)明(ming)接受復(fu)檢(jian)。

第十(shi)四條 禁(jin)止在城(cheng)市建(jian)成區內開(kai)辦犬(quan)(quan)類養殖(zhi)場(chang)、交易場(chang)所和(he)舉辦斗犬(quan)(quan)活動。

禁止(zhi)利(li)用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huo)者其他動物用品經營活動變相進行犬類交易。

第(di)十(shi)五條 養犬人或者(zhe)犬只發生變(bian)更的(de),應當自變(bian)更之(zhi)日起三(san)十(shi)日內到原(yuan)注(zhu)冊登(deng)記地辦理(li)變(bian)更手續。

依法辦理注冊(ce)登記的犬(quan)(quan)只繁(fan)殖的新生幼犬(quan)(quan),除用于(yu)本戶老犬(quan)(quan)更(geng)新外,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dang)在三十日之內自(zi)行處理。

養(yang)犬(quan)人放棄所飼(si)養(yang)犬(quan)只(zhi)或者依法辦(ban)理注(zhu)冊登(deng)記(ji)(ji)的犬(quan)只(zhi)因自然生長致使體(ti)高或者體(ti)長超過規定標(biao)準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妥善處(chu)理,并到原注(zhu)冊登(deng)記(ji)(ji)地辦(ban)理注(zhu)銷登(deng)記(ji)(ji)。養(yang)犬(quan)人不得隨意(yi)丟(diu)棄犬(quan)只(zhi)。

犬只(zhi)丟(diu)失或者(zhe)死亡的,養(yang)犬人應當自丟(diu)失或者(zhe)死亡之(zhi)日起三十日內(nei)到原注冊登記(ji)地辦(ban)理注銷登記(ji)。

第十六條 養(yang)犬證和(he)犬只標(biao)識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門統一(yi)制作。

禁止(zhi)冒用、涂改、偽造(zao)、轉讓(rang)、買賣(mai)養(yang)犬證和(he)犬只標(biao)識。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shi)七條 養犬(quan)(quan)單位(wei)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犬(quan)(quan)只的看護管理,確保犬(quan)(quan)只不得妨礙他人的人身(shen)安全(quan)、休息(xi)和生活,不得妨礙公(gong)共(gong)衛生。

犬吠影響他人(ren)休息(xi)時,養犬人(ren)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予以制止(zhi)。

第十八(ba)條 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攜(xie)帶(dai)養犬證,具備(bei)犬只(zhi)標識,犬只(zhi)束犬鏈并由完(wan)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人牽領(ling),犬鏈全長不(bu)得超過1.5米;

(二)避讓(rang)老年人、殘(can)疾人、孕婦和兒童(tong);

(三)不得讓犬只在(zai)庭(ting)院、樓(lou)道大小(xiao)便;

(四)攜(xie)帶清潔用具(ju),及時清除犬只戶(hu)外(wai)排泄物;

(五)乘坐電梯時(shi)應(ying)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shi);

(六)不得乘坐公共(gong)汽車、地(di)鐵(tie)、電(dian)車、營運客船、出租汽車等公共(gong)交通工具;

(七)不得進(jin)入(ru)火車(che)站(zhan)、地鐵站(zhan)、汽車(che)站(zhan)、機場(chang)(chang)(chang)、廣場(chang)(chang)(chang)、公園、運動場(chang)(chang)(chang)館(guan)(guan)(guan)、博物館(guan)(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guan)、美術館(guan)(guan)(guan)、文化(hua)館(guan)(guan)(guan)、科技(ji)館(guan)(guan)(guan)、檔(dang)案(an)館(guan)(guan)(guan)、城市(shi)展覽館(guan)(guan)(guan)、游園、商場(chang)(chang)(chang)、飯店、露天餐飲夜市(shi)、影劇院、歌舞廳(ting)、浴池(chi)等公共(gong)場(chang)(chang)(chang)所;

(八)不得進入機關、幼(you)兒園(yuan)、學校、醫院(yuan)(不含動(dong)物(wu)醫院(yuan))等單位。

前款規定(ding)以外的(de)公(gong)共場所,可(ke)以禁止攜犬進入,并設置明(ming)顯標(biao)識(shi)。

殘疾人攜(xie)帶導盲犬(quan)、扶助(zhu)犬(quan)的,不(bu)受本條第一(yi)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制。

第(di)十九條(tiao) 犬只傷(shang)害他人的(de),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ying)當立(li)即將受傷(shang)人送至疾病預防(fang)控制機構或者醫(yi)院進行治療(liao),先行墊付醫(yi)療(liao)費用,并將傷(shang)人犬只及時送至動物防(fang)疫機構檢查。

犬只(zhi)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huo)者(zhe)財產損失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二十條 養犬(quan)(quan)單(dan)位或者個人(ren)(ren),發現所養犬(quan)(quan)只(zhi)(zhi)有狂犬(quan)(quan)病(bing)征兆時,應(ying)當立即將犬(quan)(quan)只(zhi)(zhi)送至動物防疫(yi)機(ji)構(gou)留驗(yan)觀(guan)察,嚴禁丟棄。動物防疫(yi)機(ji)構(gou)對確認為狂犬(quan)(quan)病(bing)的犬(quan)(quan)只(zhi)(zhi),應(ying)當立即捕殺,并對犬(quan)(quan)尸作(zuo)無害(hai)化(hua)(hua)處理(li)。留驗(yan)觀(guan)察和(he)對犬(quan)(quan)尸作(zuo)無害(hai)化(hua)(hua)處理(li)的費用,由養犬(quan)(quan)人(ren)(ren)承擔(dan)。

第二十(shi)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zhi)法部門對捕捉到的(de)棄養犬、被沒收的(de)犬以及無主犬交(jiao)市動物(wu)園看管。

交市動(dong)物園看管的犬只,自收(shou)留之(zhi)日(ri)起七日(ri)內可以被認(ren)領;對超過七日(ri)無人認(ren)領的犬只,由市動(dong)物園處理(li)。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de),養犬單位(wei)或(huo)者個(ge)人應當將犬尸運至(zhi)城(cheng)市建成區(qu)外(wai)深埋,或(huo)者密封后委托環境(jing)衛生(sheng)(sheng)專業單位(wei)進行無害(hai)化處(chu)理,嚴禁(jin)隨處(chu)遺(yi)棄或(huo)者混入生(sheng)(sheng)活垃圾。

第(di)二(er)十三條(tiao) 單位和個(ge)人(ren)對違(wei)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的(de)行(xing)為(wei)有(you)權制止,并有(you)權向(xiang)城(cheng)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bu)門舉(ju)報(bao)。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hou),應當及時查處。

市、區(qu)人民政府及其(qi)有關(guan)部門(men)應當對舉報違反本(ben)條例行(xing)為(wei)的(de)單位和個人給予(yu)獎勵(li)。

對因養犬引(yin)發(fa)的(de)爭議、糾紛,可以由(you)城市街道辦事處(chu)或(huo)者居(ju)(村)民委員會調解、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養犬人(ren)未(wei)按規定(ding)辦理養犬注(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手續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ling)限期(qi)辦理注(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逾期(qi)仍未(wei)辦理注(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的(de),暫扣犬只(zhi),并可處(chu)(chu)以(yi)每只(zhi)三千(qian)(qian)元罰款;在公共(gong)樓(lou)道、樓(lou)頂、綠地、地下室(shi)等(deng)公共(gong)區(qu)域飼養犬只(zhi)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ling)改(gai)正,處(chu)(chu)五(wu)百元以(yi)上二千(qian)(qian)元以(yi)下罰款,拒(ju)不改(gai)正的(de),沒收犬只(zhi);飼養烈(lie)性犬、大(da)型(xing)犬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ling)改(gai)正,處(chu)(chu)五(wu)千(qian)(qian)元以(yi)上一萬元以(yi)下罰款,拒(ju)不改(gai)正的(de),沒收犬只(zhi)。

第二十五條 冒用、涂改(gai)、偽造、轉(zhuan)讓、買賣養犬證(zheng)、犬只標(biao)識或者免疫證(zheng)明的,由城市管(guan)理(li)行政執(zhi)法(fa)部(bu)門處以二千元罰(fa)款,有違法(fa)所得(de)(de)的,沒收違法(fa)所得(de)(de)。

第二(er)十六(liu)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li)第十四條規定的,由(you)城市管理行政執法(fa)(fa)部(bu)門沒收犬(quan)只和(he)違(wei)法(fa)(fa)所得(de),并處以一萬(wan)(wan)元以上二(er)萬(wan)(wan)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十五條(tiao)第一(yi)款(kuan)、第二款(kuan)、第三款(kuan)或者(zhe)第十八條(tiao)除第四(si)項以(yi)外的其他規定(ding)的,由(you)城市(shi)管理行(xing)政執法(fa)部(bu)門責令改正(zheng),并處以(yi)二百(bai)元以(yi)上五百(bai)元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quan)(quan)只(zhi),并可建議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wei)生(sheng)行(xing)政主管部(bu)門注銷養犬(quan)(quan)證。

養犬(quan)戶(hu)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被注銷養犬(quan)證(zheng)的(de),在三(san)年內不(bu)予辦理養犬(quan)登記(ji)。

第(di)二(er)十八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二(er)十二(er)條(tiao)(tiao)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單位和個(ge)人處以三千元(yuan)罰款(kuan)。

第二十九條 養犬(quan)人所養犬(quan)只干擾他人正常(chang)生活、放(fang)任犬(quan)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shi)犬(quan)只傷害(hai)他人的(de),由公安機關依(yi)照(zhao)《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法(fa)》的(de)規定予以處罰。構(gou)成犯罪的(de),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三十條(tiao) 區(qu)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或者(zhe)其(qi)委托的(de)(de)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yuan)違反(fan)本條(tiao)例(li)規定為不符合(he)條(tiao)件的(de)(de)犬只辦理注冊登(deng)記的(de)(de),市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應當責令其(qi)改正(zheng),并可(ke)撤(che)銷(xiao)登(deng)記,收回養犬證和(he)犬只標(biao)識(shi)。

第(di)三十一條 城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bu)門、城市(shi)(shi)管理行政執法部(bu)門及相關職能部(bu)門的(de)工作(zuo)人(ren)員濫(lan)用(yong)職權、徇私舞(wu)弊、弄虛作(zuo)假、失職瀆職的(de),由其所在(zai)單(dan)位或(huo)者監察部(bu)門給(gei)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er)條 各縣(市(shi))、上街區城市(shi)建(jian)成區養犬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xing)。

第(di)(di)三(san)十三(san)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7年10月1日(ri)起施行。1998年4月10日(ri)鄭州市第(di)(di)十屆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hui)(hui)常(chang)務委員會(hui)(hui)(hui)第(di)(di)三(san)十七次會(hui)(hui)(hui)議通(tong)過、1998年9月24日(ri)河(he)南省第(di)(di)九屆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hui)(hui)常(chang)務委員會(hui)(hui)(hui)第(di)(di)五次會(hui)(hui)(hui)議批準的《鄭州市限制養犬條(tiao)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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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