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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tiao) 為保障公(gong)(gong)民人身安全和(he)健康,加強城市養(yang)犬管理,規范城市養(yang)犬行為,維護(hu)城市環境(jing)衛生和(he)社會公(gong)(gong)共秩序,根據有(you)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鄭州市實際情(qing)況(kuang),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er)條 凡在鄭州(zhou)市城市建(jian)成區(qu)范圍內養犬的單位(wei)和個(ge)人(ren),均應當遵(zun)守本(ben)條例。

第三條 鄭州市(shi)對(dui)養(yang)犬實行嚴格(ge)限制、嚴格(ge)管(guan)(guan)理(li)、限管(guan)(guan)結合的(de)原(yuan)則,建立政府(fu)部門執(zhi)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jian)督(du)、養(yang)犬人自律的(de)管(guan)(guan)理(li)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zhi)實施,建立養犬(quan)管理(li)協調(diao)工作(zuo)機制,制定狂(kuang)犬(quan)病(bing)突(tu)發疫情預(yu)防、控制預(yu)案。

市(shi)(shi)(shi)(shi)城(cheng)(cheng)市(shi)(shi)(shi)(shi)市(shi)(shi)(shi)(shi)容環境衛(wei)生行政主管部(bu)門(men)是鄭州(zhou)市(shi)(shi)(shi)(shi)城(cheng)(cheng)市(shi)(shi)(shi)(shi)養犬管理工作(zuo)的主管部(bu)門(men),區城(cheng)(cheng)市(shi)(shi)(shi)(shi)市(shi)(shi)(shi)(shi)容環境衛(wei)生行政主管部(bu)門(men)按照(zhao)本(ben)條例規(gui)定(ding)負責轄區內的養犬登記和管理工作(zuo)。

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負責(ze)依(yi)法查處(chu)違反本條例(li)規定的行為(wei)。

公安、畜牧、衛生(sheng)、工商等部門和(he)城市街(jie)道辦事處(chu)、居(村(cun))民委員會應當(dang)協同做好養犬(quan)管理工作(zuo)。

第(di)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hui),應當在居(村)民中(zhong)開展依(yi)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dian)視(shi)、報紙等新聞媒(mei)體,應當做好養犬(quan)管理(li)法(fa)律、法(fa)規以及疾病(bing)預防的(de)宣傳教育(yu)工(gong)作,倡導(dao)依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六(liu)條 居(ju)(ju)(村)民委員會(hui)、業(ye)(ye)主委員會(hui)可以召集居(ju)(ju)(村)民會(hui)議(yi)和業(ye)(ye)主會(hui)議(yi),就本居(ju)(ju)住區有(you)關養犬管理事項依(yi)法制訂公約(yue),并(bing)組織監督(du)實(shi)施。居(ju)(ju)(村)民和業(ye)(ye)主應當(dang)遵(zun)守公約(yue)。

個人在(zai)養犬前(qian),應當與居(村)民委(wei)員會(hui)、業(ye)主(zhu)委(wei)員會(hui)簽(qian)訂養犬義(yi)務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 養(yang)(yang)犬(quan)(quan)實行(xing)(xing)注(zhu)(zhu)冊(ce)(ce)登(deng)記制度。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應當(dang)到其所在地(di)的區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申請注(zhu)(zhu)冊(ce)(ce)登(deng)記,領取養(yang)(yang)犬(quan)(quan)證和犬(quan)(quan)只標識。未經登(deng)記,任何單位和個(ge)人不得養(yang)(yang)犬(quan)(quan)。

區(qu)城市市容環(huan)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街道辦(ban)事處(chu)受理居民家庭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ji)申(shen)請,辦(ban)理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biao)識,并對(dui)街道辦(ban)事處(chu)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ji)情況(kuang)進行(xing)監督。

第八條 養犬(quan)實行(xing)強制免疫(yi)(yi)制度。單位(wei)和個人(ren)養犬(quan),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yi)(yi)機構對犬(quan)只(zhi)進行(xing)檢(jian)疫(yi)(yi)、防疫(yi)(yi),辦理免疫(yi)(yi)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偽(wei)造、轉(zhuan)讓、買賣(mai)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

第(di)九條 每戶居民只(zhi)準飼養一只(zhi)犬。禁止在公共樓(lou)道、樓(lou)頂、綠(lv)地、地下(xia)室(shi)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zhi)。

禁(jin)止飼養烈性犬、大(da)型(xing)犬。禁(jin)養犬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部(bu)門(men)會同(tong)市畜牧(mu)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部(bu)門(men)確(que)定并公布。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quan)注冊登記(ji)應當(dang)符合(he)下列條件(jian):

(一)養犬(quan)人具(ju)有完全民事(shi)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zhu)(zhu)所且獨戶居住(zhu)(zhu);

(三)已按規定對犬(quan)只(zhi)進行(xing)免疫;

(四)所養(yang)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gui)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shi)一(yi)條 居(ju)民養犬(quan),應當攜(xie)帶犬(quan)只到所在地的區城(cheng)市市容(rong)環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chu)申請(qing)注冊登記,填寫(xie)養犬(quan)登記表(biao),并提(ti)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bu)、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she)立的(de)(de)動(dong)物防疫機構出具的(de)(de)免疫證(zheng)明(ming);

(三(san))犬只照片(pian)兩(liang)張。

區(qu)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guan)部(bu)門或者其委托(tuo)的(de)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shen)查符合(he)條件的(de),予(yu)以(yi)注冊登記(ji),發(fa)給(gei)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shi);因特(te)殊情況不(bu)能(neng)當(dang)場辦理(li)(li)(li)的(de),應(ying)當(dang)自收(shou)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yu)以(yi)辦理(li)(li)(li);不(bu)予(yu)登記(ji)的(de),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書(shu)面答復,并說(shuo)明理(li)(li)(li)由。

第十(shi)二(er)條 科研單(dan)位(wei)、公(gong)園(yuan)、動物園(yuan)、演出團(tuan)體(ti)等單(dan)位(wei)飼養犬(quan)只的(de),應(ying)當向其(qi)所在(zai)地的(de)區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提(ti)出書(shu)面申請。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jing)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在(zai)確(que)定(ding)養犬(quan)數(shu)量(liang)、種類,并查驗依(yi)法設立的(de)動物防疫機(ji)構出具(ju)的(de)免疫證(zheng)明(ming)后,予以注冊(ce)登記,發給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標識。

部隊、公安等(deng)單位飼養特(te)種犬的,依照有關規定(ding)執行。

第十三(san)條 養(yang)犬(quan)(quan)人每(mei)年應(ying)當按照(zhao)市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公(gong)告,攜帶所養(yang)犬(quan)(quan)只、養(yang)犬(quan)(quan)證(zheng)和犬(quan)(quan)只免(mian)疫證(zheng)明接(jie)受復檢。

第(di)十四條 禁(jin)止在城市建成(cheng)區(qu)內開辦犬(quan)類養殖場、交易場所和舉辦斗犬(quan)活動(dong)。

禁止利(li)用開辦動(dong)物(wu)診療(liao)機(ji)構或(huo)者其他動(dong)物(wu)用品經營活(huo)動(dong)變相(xiang)進行(xing)犬(quan)類交易。

第十五條 養犬(quan)人或者(zhe)犬(quan)只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qi)三十日內到(dao)原注冊登記(ji)地辦理變更手續。

依(yi)法辦理(li)注冊登記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yu)本戶老犬更新外,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之內自行處理(li)。

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ren)放棄所飼養(yang)(yang)犬(quan)(quan)只(zhi)或(huo)者依法辦理(li)注(zhu)(zhu)冊登記的犬(quan)(quan)只(zhi)因(yin)自然生長致使體(ti)高或(huo)者體(ti)長超過規定標準的,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妥善處理(li),并到原注(zhu)(zhu)冊登記地(di)辦理(li)注(zhu)(zhu)銷(xiao)登記。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ren)不得隨意丟棄犬(quan)(quan)只(zhi)。

犬(quan)只丟(diu)失(shi)或者死亡(wang)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丟(diu)失(shi)或者死亡(wang)之日(ri)起三(san)十(shi)日(ri)內(nei)到(dao)原注(zhu)冊登(deng)記(ji)(ji)地辦(ban)理注(zhu)銷登(deng)記(ji)(ji)。

第(di)十六條 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yi)制作。

禁止(zhi)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轉讓、買賣(mai)養犬證和(he)犬只(zhi)標(biao)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quan)單位或(huo)者(zhe)個人應當(dang)加(jia)強(qiang)對犬(quan)只(zhi)的看護(hu)管(guan)理,確保(bao)犬(quan)只(zhi)不得妨(fang)礙(ai)他(ta)人的人身安(an)全、休息(xi)和生活,不得妨(fang)礙(ai)公共衛生。

犬吠影響他人(ren)休息(xi)時,養犬人(ren)應當采取(qu)有效措施予以制止(zhi)。

第十八條 攜犬出戶(hu)應當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攜帶養犬(quan)證,具備犬(quan)只(zhi)標識,犬(quan)只(zhi)束犬(quan)鏈并由(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li)人牽領(ling),犬(quan)鏈全長不(bu)得超過1.5米;

(二)避讓老年人、殘(can)疾(ji)人、孕(yun)婦和兒童;

(三)不(bu)得(de)讓犬只在(zai)庭院(yuan)、樓道大小便(bian);

(四)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wu);

(五)乘(cheng)坐電梯(ti)時應(ying)當采取懷抱或者為(wei)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gong)汽車(che)、地鐵、電車(che)、營運客船、出租汽車(che)等(deng)公共(gong)交通工具;

(七)不得進入火(huo)車站、地鐵站、汽車站、機(ji)場(chang)(chang)、廣(guang)場(chang)(chang)、公園(yuan)、運動場(chang)(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圖書(shu)館(guan)、美(mei)術館(guan)、文化(hua)館(guan)、科技館(guan)、檔案館(guan)、城市展覽館(guan)、游園(yuan)、商場(chang)(chang)、飯店(dian)、露天餐(can)飲夜市、影(ying)劇(ju)院(yuan)、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

(八)不得進入機關、幼(you)兒(er)園、學校(xiao)、醫(yi)院(yuan)(不含(han)動物醫(yi)院(yuan))等單位(wei)。

前(qian)款規定(ding)以外的公共場所,可(ke)以禁止(zhi)攜犬進入,并設置明顯標識。

殘疾人攜帶(dai)導盲犬(quan)、扶助犬(quan)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ba)項規定的限制。

第(di)十九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的,養犬(quan)人或(huo)者(zhe)管理(li)人應當(dang)立即將受傷人送(song)至疾病預防(fang)控制機(ji)構或(huo)者(zhe)醫院(yuan)進(jin)行治(zhi)療,先行墊付(fu)醫療費用,并將傷人犬(quan)只及(ji)時送(song)至動物防(fang)疫機(ji)構檢查(cha)。

犬(quan)只(zhi)給他(ta)人(ren)造成人(ren)身(shen)傷害或(huo)者財產(chan)損失(shi)的,養犬(quan)人(ren)應(ying)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養犬(quan)(quan)(quan)(quan)(quan)單位或者(zhe)個人,發現所(suo)養犬(quan)(quan)(quan)(quan)(quan)只有狂犬(quan)(quan)(quan)(quan)(quan)病征(zheng)兆時,應當立即將犬(quan)(quan)(quan)(quan)(quan)只送(song)至動(dong)物防疫機構(gou)(gou)留驗觀察,嚴禁丟棄。動(dong)物防疫機構(gou)(gou)對確認為狂犬(quan)(quan)(quan)(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quan)(quan)(quan)只,應當立即捕殺,并對犬(quan)(quan)(quan)(quan)(quan)尸作無(wu)害化處(chu)理。留驗觀察和對犬(quan)(quan)(quan)(quan)(quan)尸作無(wu)害化處(chu)理的費用,由養犬(quan)(quan)(quan)(quan)(quan)人承擔(dan)。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捕捉到的棄養(yang)犬(quan)、被沒收的犬(quan)以及(ji)無主犬(quan)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市動物園看管(guan)的犬只(zhi),自收(shou)留之日起(qi)七日內(nei)可以被認領;對超過七日無人認領的犬只(zhi),由市動物園處理。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dan)位(wei)或者個人應當(dang)將犬尸(shi)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者密(mi)封后委托環境(jing)衛生(sheng)專業(ye)單(dan)位(wei)進行無(wu)害化處理,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ru)生(sheng)活垃圾。

第(di)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的(de)行為有權(quan)制止,并有權(quan)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ju)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bu)門(men)接到舉報后(hou),應當及(ji)時查(cha)處。

市(shi)、區人民政府及(ji)其有(you)關部門(men)應當對舉報違反本(ben)條例行為的單位和(he)個(ge)人給予獎勵。

對因養犬(quan)引發(fa)的爭議(yi)、糾紛,可以由城市街道辦事(shi)處(chu)或者(zhe)居(村)民委員會調解、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si)條 養(yang)犬(quan)(quan)人未(wei)按規定辦(ban)(ban)理養(yang)犬(quan)(quan)注冊登記或者復(fu)檢手續的(de),由城(cheng)市(shi)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bu)(bu)門責令(ling)(ling)限期辦(ban)(ban)理注冊登記或者復(fu)檢,逾期仍未(wei)辦(ban)(ban)理注冊登記或者復(fu)檢的(de),暫(zan)扣犬(quan)(quan)只(zhi)(zhi),并可處以(yi)每只(zhi)(zhi)三(san)千元(yuan)罰(fa)(fa)款(kuan);在公共(gong)樓道(dao)、樓頂、綠地、地下(xia)室等(deng)公共(gong)區(qu)域飼(si)養(yang)犬(quan)(quan)只(zhi)(zhi)的(de),由城(cheng)市(shi)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bu)(bu)門責令(ling)(ling)改正,處五(wu)百元(yuan)以(yi)上二千元(yuan)以(yi)下(xia)罰(fa)(fa)款(kuan),拒不改正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zhi);飼(si)養(yang)烈性(xing)犬(quan)(quan)、大型犬(quan)(quan)的(de),由城(cheng)市(shi)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bu)(bu)門責令(ling)(ling)改正,處五(wu)千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xia)罰(fa)(fa)款(kuan),拒不改正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zhi)。

第二十(shi)五條 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養犬證、犬只標識(shi)或者免疫(yi)證明的(de),由(you)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bu)門處(chu)以二千(qian)元(yuan)罰款,有違法所得的(de),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shi)(shi)六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li)第十(shi)(shi)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法部(bu)門沒收犬只(zhi)和違(wei)法所得,并處以(yi)一萬(wan)元(yuan)(yuan)以(yi)上二萬(wan)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

第(di)二十七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十五條(tiao)(tiao)第(di)一款、第(di)二款、第(di)三款或者第(di)十八條(tiao)(tiao)除第(di)四項以(yi)(yi)外的(de)其(qi)他規定的(de),由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責令改(gai)正(zheng),并(bing)處以(yi)(yi)二百元(yuan)以(yi)(yi)上五百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情節嚴(yan)重的(de),沒收其(qi)犬(quan)只,并(bing)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部門注(zhu)銷養犬(quan)證。

養犬(quan)戶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被(bei)注銷養犬(quan)證的,在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

第(di)二(er)十(shi)八(ba)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二(er)條規定(ding),由城市(shi)管理行政執(zhi)法部門(men)責令改(gai)(gai)正(zheng),拒(ju)不改(gai)(gai)正(zheng)的,對養犬單(dan)位和個(ge)人處以三千(qian)元罰款。

第二(er)十九條 養犬(quan)人所(suo)養犬(quan)只干擾(rao)他(ta)人正常生活、放(fang)任犬(quan)只恐(kong)嚇他(ta)人或者驅(qu)使犬(quan)只傷害他(ta)人的(de),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guo)治安管理(li)處(chu)(chu)罰(fa)法(fa)》的(de)規(gui)定予(yu)以處(chu)(chu)罰(fa)。構成犯(fan)罪(zui)的(de),依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di)三十條 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或者其(qi)委托(tuo)的(de)城(cheng)市(shi)街(jie)道辦事處工(gong)作人員違反(fan)本條例規定為(wei)不符合條件的(de)犬(quan)只(zhi)辦理注冊(ce)登記的(de),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應當責令其(qi)改(gai)正,并可撤銷(xiao)登記,收回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zhi)標識。

第三十一(yi)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zheng)(zheng)主管部(bu)門(men)(men)、城市管理行(xing)政(zheng)(zheng)執(zhi)法部(bu)門(men)(men)及(ji)相(xiang)關職能部(bu)門(men)(men)的(de)工作人(ren)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de),由其所在單位(wei)或者監察部(bu)門(men)(men)給予(yu)行(xing)政(zheng)(zheng)處分。構(gou)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責(ze)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shi)二(er)條 各縣(xian)(市)、上街(jie)區(qu)城市建成區(qu)養犬管(guan)理,可以參(can)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本(ben)條例自2007年(nian)10月(yue)(yue)(yue)1日起施行。1998年(nian)4月(yue)(yue)(yue)10日鄭州市第十(shi)屆(jie)人民(min)(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三(san)十(shi)七(qi)次會(hui)議通過、1998年(nian)9月(yue)(yue)(yue)24日河南(nan)省第九屆(jie)人民(min)(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五(wu)次會(hui)議批準的《鄭州市限制養犬條例》同(tong)時(shi)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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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