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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保(bao)障公(gong)(gong)民人身安全和(he)(he)健(jian)康(kang),加強城市(shi)養犬管(guan)理,規范城市(shi)養犬行為,維護(hu)城市(shi)環(huan)境衛生和(he)(he)社會公(gong)(gong)共秩序,根(gen)據有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規定,結合鄭州市(shi)實際情況,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er)條 凡(fan)在鄭州(zhou)市城市建成區(qu)范圍內(nei)養犬(quan)的單位和(he)個人,均應當(dang)遵守本條例(li)。

第三條(tiao) 鄭州市對(dui)養犬實行(xing)嚴(yan)格(ge)限(xian)制、嚴(yan)格(ge)管理、限(xian)管結(jie)合(he)的原則,建立政府部門執(zhi)法、基層組織參與、社(she)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tiao) 市、區人民政府(fu)負責本條(tiao)例的(de)組(zu)織實施,建(jian)立養犬(quan)管理(li)協(xie)調(diao)工作機制(zhi),制(zhi)定狂(kuang)犬(quan)病突發疫情預防、控制(zhi)預案。

市(shi)(shi)(shi)(shi)城市(shi)(shi)(shi)(shi)市(shi)(shi)(shi)(shi)容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是鄭州(zhou)市(shi)(shi)(shi)(shi)城市(shi)(shi)(shi)(shi)養(yang)犬管(guan)(guan)理(li)工作(zuo)的主(zhu)管(guan)(guan)部門,區(qu)城市(shi)(shi)(shi)(shi)市(shi)(shi)(shi)(shi)容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按(an)照本(ben)條例規(gui)定(ding)負責轄區(qu)內的養(yang)犬登記(ji)和管(guan)(guan)理(li)工作(zuo)。

城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wei)反本條例(li)規定的行(xing)為(wei)。

公(gong)安、畜牧、衛生、工商等部門和城市(shi)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ying)當(dang)協同(tong)做好養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shi)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dang)在居(村)民中開展依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的(de)宣傳教(jiao)育。

廣播、電(dian)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li)法律、法規以及疾病預(yu)防的宣(xuan)傳教(jiao)育工作,倡(chang)導(dao)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

第六條 居(ju)(村)民委員會(hui)、業主(zhu)委員會(hui)可(ke)以召集(ji)居(ju)(村)民會(hui)議(yi)和業主(zhu)會(hui)議(yi),就本居(ju)住區有關(guan)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訂公約(yue),并組織監督(du)實施。居(ju)(村)民和業主(zhu)應當遵守公約(yue)。

個人(ren)在養(yang)犬(quan)前,應當與居(ju)(村(cun))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簽訂養(yang)犬(quan)義務保證(zheng)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tiao) 養犬實行注冊登記制度(du)。養犬人應(ying)當到(dao)其所在(zai)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men)申請注冊登記,領取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未經登記,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可以(yi)委托(tuo)城市(shi)街道辦(ban)事處受理居(ju)民家庭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ji)申(shen)請(qing),辦(ban)理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并(bing)對街道辦(ban)事處養(yang)犬(quan)注冊登記(ji)情況進行(xing)監督。

第八條 養犬(quan)(quan)(quan)實行強(qiang)制免(mian)疫制度。單位和個(ge)人養犬(quan)(quan)(quan),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qi)到依法設立(li)的動物防疫機(ji)構對犬(quan)(quan)(quan)只(zhi)進(jin)行檢疫、防疫,辦理免(mian)疫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rang)、買賣免疫證明。

第(di)九(jiu)條 每(mei)戶居民只準飼養(yang)一只犬。禁止(zhi)在公共樓道(dao)、樓頂、綠地、地下室(shi)等公共區域(yu)飼養(yang)犬只。

禁(jin)止飼養烈性(xing)犬(quan)、大(da)型犬(quan)。禁(jin)養犬(quan)只(zhi)的品種和體高(gao)、體長標(biao)準(zhun),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會同市(shi)畜牧行政主(zhu)管部(bu)門確(que)定并公布。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quan)注(zhu)冊登(deng)記應(ying)當符合下列條件(jian):

(一)養犬(quan)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li);

(二)有固定(ding)住所且(qie)獨戶居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zhi)進(jin)行免疫;

(四(si))所養(yang)犬只符合本(ben)條例第(di)九條有(you)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fa)律、法(fa)規規定(ding)的其他條件(jian)。

第十一條 居民養犬(quan),應當攜帶(dai)犬(quan)只到(dao)所(suo)在地的(de)區(qu)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bu)門或者其委(wei)托的(de)城市(shi)街道(dao)辦事(shi)處申請(qing)注冊登(deng)(deng)記,填寫養犬(quan)登(deng)(deng)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liao):

(一)居民戶(hu)口簿(bu)、身份證(zheng)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wu)防(fang)疫(yi)機構出具(ju)的免疫(yi)證明;

(三)犬只照片(pian)兩張。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其委托的(de)(de)城市(shi)街道(dao)辦(ban)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de)(de),予(yu)(yu)(yu)以(yi)注冊(ce)登(deng)記,發給養犬(quan)(quan)證和犬(quan)(quan)只標識;因特殊(shu)情況不能(neng)當(dang)場辦(ban)理的(de)(de),應當(dang)自收到材料之日(ri)(ri)起七(qi)個(ge)工(gong)作(zuo)日(ri)(ri)內,予(yu)(yu)(yu)以(yi)辦(ban)理;不予(yu)(yu)(yu)登(deng)記的(de)(de),應當(dang)給予(yu)(yu)(yu)書面答復(fu),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科研(yan)單(dan)位(wei)、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dan)位(wei)飼養犬只的(de),應(ying)當(dang)向其所在地的(de)區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sheng)行政主管部(bu)門(men)提出書面申請。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sheng)行政主管部(bu)門(men)在確定養犬數量(liang)、種類,并查驗依法(fa)設立的(de)動物防(fang)疫機構(gou)出具的(de)免疫證明(ming)后,予(yu)以(yi)注冊登記,發(fa)給(gei)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部(bu)隊、公安等單位(wei)飼養特種(zhong)犬的(de),依照有關規(gui)定執行。

第十三條 養犬人每年(nian)應當按(an)照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管部門(men)的公告,攜帶所養犬只、養犬證和犬只免疫證明接受復檢。

第十(shi)四條(tiao) 禁止在(zai)城市建成區內(nei)開辦犬類養(yang)殖場、交易(yi)場所和舉辦斗犬活(huo)動(dong)。

禁止利(li)用(yong)開辦動(dong)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動(dong)物用(yong)品(pin)經營(ying)活動(dong)變相(xiang)進行犬類交易。

第十(shi)五條 養(yang)犬(quan)人或者(zhe)犬(quan)只發(fa)生變(bian)更(geng)的,應(ying)當自變(bian)更(geng)之(zhi)日起三十(shi)日內到原注冊登記地辦(ban)理變(bian)更(geng)手續(xu)。

依法辦理注冊(ce)登記(ji)的犬(quan)只繁殖(zhi)的新(xin)生幼犬(quan),除用(yong)于(yu)本(ben)戶老犬(quan)更新(xin)外,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zai)三十(shi)日之內自(zi)行處理。

養(yang)犬人(ren)放棄所飼養(yang)犬只或者依法辦理注冊登記(ji)(ji)的(de)犬只因自(zi)然生長致使體高(gao)或者體長超過規定(ding)標準的(de),養(yang)犬人(ren)應當妥善處(chu)理,并(bing)到原注冊登記(ji)(ji)地(di)辦理注銷登記(ji)(ji)。養(yang)犬人(ren)不得(de)隨意丟棄犬只。

犬只丟失或(huo)者(zhe)死亡的,養(yang)犬人應當(dang)自(zi)丟失或(huo)者(zhe)死亡之日起三(san)十(shi)日內到原注冊登記(ji)(ji)地辦理(li)注銷登記(ji)(ji)。

第十(shi)六(liu)條 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由市(shi)(shi)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guan)部門統(tong)一制作(zuo)。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mai)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tiao) 養犬(quan)單(dan)位(wei)或者(zhe)個人(ren)應當加強對(dui)犬(quan)只的看護(hu)管理(li),確保犬(quan)只不(bu)得妨(fang)礙(ai)他人(ren)的人(ren)身安全、休(xiu)息和生(sheng)活,不(bu)得妨(fang)礙(ai)公共衛(wei)生(sheng)。

犬吠影響他人休息(xi)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cuo)施予以(yi)制止(zhi)。

第十八(ba)條 攜犬(quan)出戶應當(dang)遵守下列(lie)規(gui)定:

(一)攜帶養(yang)犬證,具備犬只標識(shi),犬只束犬鏈(lian)并由(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qian)領,犬鏈(lian)全長(chang)不得超過1.5米(mi);

(二)避(bi)讓老年人、殘(can)疾人、孕婦(fu)和(he)兒(er)童(tong);

(三(san))不得讓犬只(zhi)在庭院(yuan)、樓(lou)道大小便;

(四)攜(xie)帶(dai)清潔用具,及時清除(chu)犬(quan)只戶外排泄(xie)物;

(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zhi)戴嘴套等措施;

(六(liu))不(bu)得乘坐公共汽(qi)車、地(di)鐵、電車、營運客船、出租(zu)汽(qi)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bu)得進入(ru)火車(che)站、地鐵站、汽(qi)車(che)站、機場(chang)、廣場(chang)、公園、運動場(chang)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檔案館、城市展覽(lan)館、游園、商場(chang)、飯店、露天餐(can)飲夜市、影劇(ju)院、歌舞廳(ting)、浴(yu)池(chi)等公共場(chang)所;

(八)不(bu)得進入機關、幼兒(er)園、學校、醫院(yuan)(yuan)(不(bu)含動物醫院(yuan)(yuan))等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gong)共場所,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并設置明(ming)顯標(biao)識(shi)。

殘疾人攜(xie)帶(dai)導(dao)盲犬(quan)、扶助犬(quan)的,不受本(ben)條第(di)一款第(di)六項(xiang)至第(di)八項(xiang)規(gui)定的限制。

第十九條(tiao) 犬只傷害(hai)他(ta)人(ren)的,養犬人(ren)或者管理人(ren)應當立即(ji)將受傷人(ren)送(song)至疾(ji)病預防(fang)控制機構(gou)或者醫院進行治療(liao),先行墊付醫療(liao)費用(yong),并將傷人(ren)犬只及(ji)時(shi)送(song)至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gou)檢查。

犬只(zhi)給他(ta)人(ren)(ren)造成人(ren)(ren)身傷(shang)害(hai)或者(zhe)財產損失的,養犬人(ren)(ren)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di)二(er)十條 養犬(quan)單位(wei)或(huo)者個(ge)人(ren),發(fa)現所養犬(quan)只有狂犬(quan)病征兆時,應當立(li)即將犬(quan)只送至動物防(fang)疫機構留驗觀察,嚴禁丟(diu)棄。動物防(fang)疫機構對確認(ren)為狂犬(quan)病的犬(quan)只,應當立(li)即捕(bu)殺,并(bing)對犬(quan)尸作(zuo)無(wu)害化處理。留驗觀察和對犬(quan)尸作(zuo)無(wu)害化處理的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ren)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對捕捉到(dao)的棄養犬(quan)、被沒(mei)收(shou)的犬(quan)以及無主犬(quan)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市動(dong)物園看管的犬只(zhi),自收留(liu)之日起(qi)七日內可以被認(ren)領;對超過七日無人(ren)認(ren)領的犬只(zhi),由市動(dong)物園處理。

第二(er)十二(er)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dan)位或者個人(ren)應當(dang)將犬尸運至城市建成(cheng)區外(wai)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dan)位進行無害(hai)化處理,嚴禁隨處遺棄或者混入生活(huo)垃圾。

第二十三條(tiao)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ding)的行(xing)為有(you)權(quan)制(zhi)止,并有(you)權(quan)向城市(shi)管理(li)行(xing)政執法部門舉報。

城市管(guan)理行政執(zhi)法(fa)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dang)及時查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ying)當對舉報違反本條例(li)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li)。

對因(yin)養犬引發的爭(zheng)議、糾紛,可以由城市街道辦事處(chu)或者居(村)民委(wei)員會調解、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二(er)十四條 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未按規定辦理(li)(li)養(yang)(yang)犬(quan)(quan)注冊登記或(huo)者(zhe)(zhe)復檢(jian)手(shou)續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li)(li)行(xing)(xing)政執(zhi)法部(bu)門責(ze)令(ling)限期辦理(li)(li)注冊登記或(huo)者(zhe)(zhe)復檢(jian),逾期仍未辦理(li)(li)注冊登記或(huo)者(zhe)(zhe)復檢(jian)的(de),暫(zan)扣犬(quan)(quan)只(zhi)(zhi),并(bing)可處(chu)以每(mei)只(zhi)(zhi)三千(qian)元(yuan)罰(fa)款;在公共(gong)樓(lou)道、樓(lou)頂、綠地、地下(xia)室等公共(gong)區域飼養(yang)(yang)犬(quan)(quan)只(zhi)(zhi)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li)(li)行(xing)(xing)政執(zhi)法部(bu)門責(ze)令(ling)改正,處(chu)五百(bai)元(yuan)以上二(er)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拒(ju)不改正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zhi);飼養(yang)(yang)烈性犬(quan)(quan)、大(da)型犬(quan)(quan)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li)(li)行(xing)(xing)政執(zhi)法部(bu)門責(ze)令(ling)改正,處(chu)五千(qian)元(yuan)以上一(yi)萬元(yuan)以下(xia)罰(fa)款,拒(ju)不改正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zhi)。

第(di)二十五(wu)條 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mai)賣養犬(quan)證、犬(quan)只(zhi)標(biao)識或(huo)者免疫證明的(de),由城(cheng)市(shi)管(guan)理行政執法(fa)部門處(chu)以二千元(yuan)罰款(kuan),有違法(fa)所得(de)的(de),沒收(shou)違法(fa)所得(de)。

第二十六條(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十四條(tiao)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和違(wei)法所(suo)得,并(bing)處(chu)以(yi)一(yi)萬(wan)元以(yi)上二萬(wan)元以(yi)下罰款。

第(di)(di)二(er)十七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di)(di)十五條(tiao)(tiao)第(di)(di)一(yi)款、第(di)(di)二(er)款、第(di)(di)三(san)款或(huo)者第(di)(di)十八條(tiao)(tiao)除第(di)(di)四項以外的其(qi)他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zhi)法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并處(chu)以二(er)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五百(bai)元(yuan)以下(xia)罰款;情(qing)節嚴重的,沒收其(qi)犬(quan)只,并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注銷養犬(quan)證。

養(yang)犬(quan)(quan)戶違反本條例規(gui)定,被注銷(xiao)養(yang)犬(quan)(quan)證的,在三年(nian)內(nei)不予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

第二(er)十八(ba)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二(er)條(tiao)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bu)門責(ze)令(ling)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單位(wei)和個人(ren)處(chu)以(yi)三千(qian)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tiao) 養(yang)犬人(ren)(ren)所養(yang)犬只(zhi)干(gan)擾他人(ren)(ren)正常生(sheng)活、放任(ren)犬只(zhi)恐嚇他人(ren)(ren)或者(zhe)驅使犬只(zhi)傷害他人(ren)(ren)的,由公安機關(guan)依照《中華人(ren)(ren)民(min)共(gong)和(he)國治安管理處罰(fa)法》的規定予以處罰(fa)。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ren)。

第三(san)十(shi)條(tiao)(tiao) 區(qu)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或者(zhe)其委(wei)托的城(cheng)市(shi)(shi)街道辦(ban)事(shi)處工作(zuo)人(ren)員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規定為不符合(he)條(tiao)(tiao)件的犬(quan)只辦(ban)理注(zhu)冊登記的,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應當(dang)責令其改正,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shi)。

第三(san)十一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城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fa)部(bu)門及相關職(zhi)能(neng)部(bu)門的工(gong)作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徇私(si)舞弊、弄虛作假、失職(zhi)瀆職(zhi)的,由其所(suo)在單位或者監(jian)察部(bu)門給(gei)予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zui)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di)三十(shi)二條(tiao) 各縣(市)、上街區城市建成(cheng)區養(yang)犬(quan)管理,可以參照本條(tiao)例執行。

第三十(shi)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yue)(yue)1日(ri)(ri)起施(shi)行。1998年4月(yue)(yue)10日(ri)(ri)鄭州市第十(shi)屆(jie)人民(min)代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委員會(hui)(hui)第三十(shi)七次(ci)會(hui)(hui)議(yi)通過、1998年9月(yue)(yue)24日(ri)(ri)河南(nan)省第九屆(jie)人民(min)代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委員會(hui)(hui)第五次(ci)會(hui)(hui)議(yi)批準的《鄭州市限制(zhi)養犬條例》同時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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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