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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bao)障公(gong)民人身(shen)安全(quan)和健康,加強(qiang)城(cheng)市(shi)養犬管(guan)理,規范(fan)城(cheng)市(shi)養犬行(xing)為,維護城(cheng)市(shi)環(huan)境衛生(sheng)和社會公(gong)共秩(zhi)序,根據(ju)有關法律、法規規定(ding),結(jie)合鄭(zheng)州(zhou)市(shi)實際情(qing)況,制定(ding)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鄭州市城(cheng)市建成區(qu)范(fan)圍內養犬(quan)的單(dan)位和個(ge)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li)。

第三(san)條(tiao) 鄭州市對養犬(quan)實行(xing)嚴格限(xian)(xian)制(zhi)、嚴格管理、限(xian)(xian)管結合的原則,建立(li)政府部門執法、基(ji)層(ceng)組織(zhi)參與、社(she)會公眾監(jian)督、養犬(quan)人自(zi)律的管理機制(zhi)。

第四條 市、區(qu)人民政(zheng)府負責本條例(li)的組織實施,建立養(yang)犬管(guan)理協(xie)調工作機制,制定狂犬病突發疫情預防、控制預案(an)。

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是鄭州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養犬(quan)管(guan)(guan)理工(gong)作(zuo)的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區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按照本條(tiao)例(li)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養犬(quan)登記(ji)和(he)管(guan)(guan)理工(gong)作(zuo)。

城(cheng)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fa)(fa)部門負責依法(fa)(fa)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xing)為。

公(gong)安、畜(chu)牧、衛生(sheng)、工商等部門和城市街(jie)道辦事處、居(村(cun))民(min)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hao)養(yang)犬管理(li)工作(zuo)。

第五(wu)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yi)及居(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應(ying)當在居(村)民(min)中開展依法養(yang)犬(quan)(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quan)的宣傳教育(yu)。

廣(guang)播(bo)、電視(shi)、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lv)、法規以及(ji)疾病(bing)預(yu)防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依法養犬、文(wen)明養犬。

第六條(tiao) 居(ju)(村)民(min)委(wei)員(yuan)會、業(ye)主委(wei)員(yuan)會可(ke)以召集(ji)居(ju)(村)民(min)會議(yi)(yi)和業(ye)主會議(yi)(yi),就本居(ju)住區有關養犬(quan)管(guan)理事(shi)項依(yi)法(fa)制(zhi)訂公約(yue),并組織(zhi)監督實施(shi)。居(ju)(村)民(min)和業(ye)主應當遵守公約(yue)。

個人在(zai)養犬前,應當與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養犬(quan)實行(xing)注(zhu)冊(ce)登記制(zhi)度。養犬(quan)人(ren)應當到其所在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門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登記,領(ling)取(qu)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wei)和個人(ren)不得養犬(quan)。

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zhu)管部門可以(yi)委托城(cheng)市(shi)街(jie)道(dao)辦(ban)(ban)事處(chu)受理居民家(jia)庭養犬(quan)注冊登記申(shen)請,辦(ban)(ban)理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標(biao)識,并(bing)對街(jie)道(dao)辦(ban)(ban)事處(chu)養犬(quan)注冊登記情況(kuang)進行監督。

第(di)八條 養犬(quan)實行(xing)強制(zhi)免疫制(zhi)度。單(dan)位和(he)個人養犬(quan),應當(dang)按有關規定(ding)定(ding)期到依法設立(li)的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gou)對犬(quan)只進行(xing)檢疫、防(fang)疫,辦理免疫證明。

禁止冒用、涂(tu)改、偽造(zao)、轉讓、買賣免疫證明。

第九條(tiao) 每戶(hu)居(ju)民只(zhi)準飼(si)養一只(zhi)犬。禁止(zhi)在公共(gong)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gong)區域飼(si)養犬只(zhi)。

禁止飼養(yang)烈性犬、大型犬。禁養(yang)犬只的品(pin)種(zhong)和體高(gao)、體長標(biao)準,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zheng)主(zhu)管部(bu)門會同市畜牧行政(zheng)(zheng)主(zhu)管部(bu)門確定并公布(bu)。

第十(shi)條 居民申請(qing)養(yang)犬注冊登記(ji)應(ying)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quan)人具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二)有(you)固定住(zhu)所且獨戶(hu)居住(zhu);

(三(san))已(yi)按規定對犬只進(jin)行免疫;

(四)所(suo)養犬(quan)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關犬(quan)只數(shu)量(liang)、品種、標(biao)準的規定;

(五)法(fa)律(lv)、法(fa)規規定的其他條件(jian)。

第十一條 居民養(yang)犬,應(ying)當攜帶犬只(zhi)到所在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tuo)的城市(shi)街(jie)道(dao)辦事(shi)處(chu)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yang)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liao):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fen)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wu)防疫機構(gou)出具的免疫證(zheng)明;

(三)犬只照(zhao)片(pian)兩張(zhang)。

區城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主管部(bu)門或(huo)者其委(wei)托的城市(shi)街(jie)道辦事處(chu)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yu)以注(zhu)冊登記,發給(gei)(gei)養犬證和犬只標識(shi);因特殊情況不能當(dang)場(chang)辦理(li)(li)的,應(ying)(ying)當(dang)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qi)個(ge)工(gong)作(zuo)日內,予(yu)以辦理(li)(li);不予(yu)登記的,應(ying)(ying)當(dang)給(gei)(gei)予(yu)書(shu)面答(da)復,并說明(ming)理(li)(li)由。

第十(shi)二條 科(ke)研單(dan)位、公園(yuan)、動物園(yuan)、演出團(tuan)體等單(dan)位飼養(yang)犬(quan)(quan)(quan)只(zhi)的,應當向其(qi)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huan)境(jing)衛(wei)生(sheng)(sheng)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市容環(huan)境(jing)衛(wei)生(sheng)(sheng)行政主(zhu)管(guan)(guan)部門在確定養(yang)犬(quan)(quan)(quan)數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立的動物防(fang)疫(yi)(yi)機構出具的免疫(yi)(yi)證明后,予(yu)以注冊登記(ji),發給養(yang)犬(quan)(quan)(quan)證和(he)犬(quan)(quan)(quan)只(zhi)標識。

部隊、公(gong)安等單位飼養特(te)種犬(quan)的(de),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養犬(quan)人每年應當按照(zhao)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部門的公告,攜帶所養犬(quan)只、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免疫證明(ming)接受(shou)復(fu)檢。

第十四條(tiao)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yang)殖場(chang)(chang)、交易場(chang)(chang)所和舉辦斗(dou)犬活動。

禁止利(li)用(yong)開(kai)辦動(dong)物診療(liao)機(ji)構或者其他動(dong)物用(yong)品(pin)經營活(huo)動(dong)變(bian)相進行犬(quan)類(lei)交易。

第十(shi)五條 養犬人(ren)或者犬只(zhi)發生變(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qi)三十(shi)日內到(dao)原注冊登記地辦理變(bian)更手續。

依法辦理注(zhu)冊登記的(de)犬只繁殖的(de)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戶(hu)老犬更新外,養犬人應當在三(san)十(shi)日之內自行處理。

養(yang)(yang)犬(quan)人放棄所飼養(yang)(yang)犬(quan)只或(huo)者依(yi)法辦(ban)理注(zhu)冊登記(ji)(ji)的(de)犬(quan)只因自然生長(chang)致使體(ti)高(gao)或(huo)者體(ti)長(chang)超過規(gui)定標準的(de),養(yang)(yang)犬(quan)人應(ying)當妥善處理,并(bing)到原(yuan)注(zhu)冊登記(ji)(ji)地辦(ban)理注(zhu)銷登記(ji)(ji)。養(yang)(yang)犬(quan)人不得(de)隨(sui)意丟(diu)棄犬(quan)只。

犬(quan)只丟失或者死亡的(de),養犬(quan)人(ren)應(ying)當自丟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ji)地辦理注銷登記(ji)。

第十六條 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zhi)標識(shi)由市(shi)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sheng)行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統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shi)七(qi)條 養(yang)犬(quan)(quan)單位或(huo)者個(ge)人應當加強(qiang)對犬(quan)(quan)只的(de)看護管理(li),確保犬(quan)(quan)只不得妨礙他人的(de)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礙公(gong)共衛生。

犬(quan)吠(fei)影響他人休息(xi)時,養犬(quan)人應(ying)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zhi)止。

第十八條 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養犬(quan)(quan)證,具備犬(quan)(quan)只標識,犬(quan)(quan)只束犬(quan)(quan)鏈(lian)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li)人牽領(ling),犬(quan)(quan)鏈(lian)全長(chang)不得超過1.5米;

(二)避讓老(lao)年人、殘(can)疾人、孕婦和兒(er)童;

(三)不(bu)得讓犬只(zhi)在庭院、樓道大小便;

(四(si))攜帶(dai)清潔用(yong)具,及時清除犬只戶(hu)外排(pai)泄(xie)物;

(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bao)或者為犬只戴(dai)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cheng)坐公共(gong)汽車(che)(che)、地鐵、電車(che)(che)、營運(yun)客船、出租汽車(che)(che)等(deng)公共(gong)交(jiao)通工具;

(七)不得進入火車(che)站(zhan)、地鐵站(zhan)、汽車(che)站(zhan)、機場(chang)(chang)、廣場(chang)(chang)、公園、運動(dong)場(chang)(chang)館(guan)(guan)、博物館(guan)(guan)、圖書館(guan)(guan)、美(mei)術館(guan)(guan)、文化館(guan)(guan)、科技館(guan)(guan)、檔案(an)館(guan)(guan)、城市(shi)展覽館(guan)(guan)、游園、商場(chang)(chang)、飯店、露天餐飲夜市(shi)、影劇院、歌舞(wu)廳、浴池等公共(gong)場(chang)(chang)所;

(八)不得(de)進入機關、幼兒園、學(xue)校、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dan)位(wei)。

前款(kuan)規(gui)定以外(wai)的公共場所,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并設置明顯標識。

殘疾(ji)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條第(di)(di)一款第(di)(di)六項至第(di)(di)八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九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的(de),養犬(quan)人(ren)或者管(guan)理人(ren)應當立即將受傷人(ren)送至(zhi)疾病(bing)預防控(kong)制機(ji)構(gou)或者醫(yi)院(yuan)進行治(zhi)療,先(xian)行墊(dian)付醫(yi)療費(fei)用,并將傷人(ren)犬(quan)只及時(shi)送至(zhi)動物防疫機(ji)構(gou)檢查。

犬只給他人(ren)造成人(ren)身傷害或者(zhe)財產(chan)損失的,養犬人(ren)應當依法承擔民(min)事責任。

第二十條(tiao) 養犬(quan)單(dan)位或(huo)者個人,發(fa)現所養犬(quan)只(zhi)有(you)狂犬(quan)病征兆(zhao)時,應(ying)當(dang)立即將犬(quan)只(zhi)送至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gou)留驗觀(guan)察,嚴禁丟棄。動(dong)物防(fang)疫機構(gou)對(dui)確認(ren)為狂犬(quan)病的犬(quan)只(zhi),應(ying)當(dang)立即捕(bu)殺,并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化(hua)處理(li)。留驗觀(guan)察和(he)對(dui)犬(quan)尸作無(wu)害化(hua)處理(li)的費用,由(you)養犬(quan)人承擔。

第(di)二十一條 城市(shi)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對(dui)捕捉到(dao)的棄養犬(quan)、被(bei)沒收的犬(quan)以及(ji)無主犬(quan)交(jiao)市(shi)動物園看管。

交市(shi)動物(wu)園(yuan)看管的(de)犬只,自收留之日(ri)起七日(ri)內(nei)可以被認領;對超過(guo)七日(ri)無(wu)人認領的(de)犬只,由市(shi)動物(wu)園(yuan)處理。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wei)或(huo)者個人應當(dang)將(jiang)犬尸運至城市(shi)建成區(qu)外深埋(mai),或(huo)者密封后委托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專(zhuan)業單位(wei)進行無(wu)害化處(chu)理,嚴禁隨處(chu)遺(yi)棄或(huo)者混入(ru)生(sheng)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tiao) 單位(wei)和個(ge)人對違反本條(tiao)例(li)規定(ding)的行(xing)為有(you)權制止,并(bing)有(you)權向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zhi)法部門舉(ju)報。

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bu)門(men)接(jie)到舉(ju)報后,應(ying)當及時查(cha)處(chu)。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qi)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違反(fan)本條例行為的(de)單位和個人給(gei)予獎(jiang)勵。

對因養(yang)犬引發的(de)爭議、糾紛,可以由(you)城市街道辦事處或(huo)者(zhe)居(村)民(min)委(wei)員會(hui)調(diao)解、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shi)四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未(wei)按規定辦理養(yang)(yang)犬(quan)注(zhu)(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jian)手續(xu)的(de)(de),由(you)城市(shi)管(guan)理行(xing)政執(zhi)法部(bu)門(men)責(ze)令限期辦理注(zhu)(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jian),逾期仍未(wei)辦理注(zhu)(zhu)冊登(deng)記或者(zhe)復檢(jian)的(de)(de),暫扣犬(quan)只(zhi),并可處以每(mei)只(zhi)三(san)千(qian)元(yuan)(yuan)罰款;在公(gong)共樓(lou)道、樓(lou)頂、綠地(di)、地(di)下(xia)室等公(gong)共區域飼(si)養(yang)(yang)犬(quan)只(zhi)的(de)(de),由(you)城市(shi)管(guan)理行(xing)政執(zhi)法部(bu)門(men)責(ze)令改(gai)(gai)(gai)正,處五百元(yuan)(yuan)以上二千(qian)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拒不改(gai)(gai)(gai)正的(de)(de),沒(mei)收犬(quan)只(zhi);飼(si)養(yang)(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的(de)(de),由(you)城市(shi)管(guan)理行(xing)政執(zhi)法部(bu)門(men)責(ze)令改(gai)(gai)(gai)正,處五千(qian)元(yuan)(yuan)以上一萬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拒不改(gai)(gai)(gai)正的(de)(de),沒(mei)收犬(quan)只(zhi)。

第二十五條 冒用、涂改、偽造、轉(zhuan)讓、買(mai)賣養犬證(zheng)、犬只標識或者免疫證(zheng)明(ming)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yuan)罰款,有違(wei)(wei)法所得的,沒收違(wei)(wei)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shou)犬只和違(wei)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di)二(er)十(shi)七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di)十(shi)五條第(di)一款(kuan)、第(di)二(er)款(kuan)、第(di)三款(kuan)或者第(di)十(shi)八(ba)條除第(di)四項以(yi)外的其他規定的,由(you)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men)(men)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以(yi)二(er)百元(yuan)以(yi)上五百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沒(mei)收其犬(quan)(quan)只,并(bing)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men)注銷養(yang)犬(quan)(quan)證(zheng)。

養犬戶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ding),被注銷養犬證(zheng)的,在三年內不予(yu)辦(ban)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shi)八(ba)條 違反本條例(li)第二十(shi)二條規(gui)定,由城市管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責令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對(dui)養犬單(dan)位和個人處(chu)以三千元罰款。

第(di)二十九條 養(yang)犬人(ren)所養(yang)犬只(zhi)干擾他人(ren)正常生活(huo)、放(fang)任犬只(zhi)恐嚇他人(ren)或者驅使犬只(zhi)傷害他人(ren)的(de),由(you)公安機關依(yi)(yi)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fa)法》的(de)規定予以處罰(fa)。構成犯罪的(de),依(yi)(yi)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三十(shi)條 區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huan)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或者其委(wei)托的(de)城市(shi)(shi)街道辦事處(chu)工作人員違(wei)反本條例規定為不(bu)符合(he)條件的(de)犬(quan)只辦理注(zhu)冊登(deng)記的(de),市(shi)(shi)城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huan)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應當責令其改(gai)正,并可撤銷登(deng)記,收回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

第(di)三十一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城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法部(bu)門及相關職(zhi)能部(bu)門的(de)工作人員濫用職(zhi)權、徇私舞弊、弄(nong)虛(xu)作假(jia)、失職(zhi)瀆(du)職(zhi)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bu)門給予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tiao) 各縣(市(shi))、上(shang)街區城市(shi)建成區養犬管理,可以(yi)參(can)照本條(tiao)例執行。

第(di)(di)(di)三(san)十三(san)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0日鄭州(zhou)市(shi)(shi)第(di)(di)(di)十屆人(ren)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會第(di)(di)(di)三(san)十七(qi)次會議(yi)通過、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di)(di)(di)九屆人(ren)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會第(di)(di)(di)五(wu)次會議(yi)批準的(de)《鄭州(zhou)市(shi)(shi)限制養(yang)犬(quan)條(tiao)例》同(tong)時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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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