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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tiao) 為(wei)了(le)規范養(yang)犬行為(wei),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quan),維護養(yang)犬人的(de)合法(fa)權利,維護市(shi)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zhi)序,根據有(you)關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結(jie)合上海市(shi)實際,制(zhi)定本(ben)條(tiao)例。

第(di)二(er)條(tiao) 上(shang)海(hai)市行(xing)政(zheng)區(qu)域內(nei)犬只的飼(si)養、經營(ying)以及(ji)相(xiang)關(guan)管(guan)理活動,適用本條(tiao)例。

第(di)三條(tiao) 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實(shi)行(xing)政府部門(men)監管(guan)、養(yang)犬(quan)人自律、基層(ceng)組織參與、社會公眾(zhong)監督(du)相結(jie)合(he)的原則。

第四條 市(shi)和區、縣人民政府(fu)應當(dang)加強(qiang)對(dui)養犬管(guan)(guan)理(li)工(gong)(gong)作(zuo)(zuo)的(de)(de)領(ling)導(dao)。市(shi)和區、縣人民政府(fu)建立由公安、獸醫(yi)、城管(guan)(guan)執法、工(gong)(gong)商行(xing)政、住(zhu)房保障(zhang)房屋管(guan)(guan)理(li)、衛生等部(bu)門(men)參加的(de)(de)養犬管(guan)(guan)理(li)工(gong)(gong)作(zuo)(zuo)協調機構,組(zu)織、指(zhi)導(dao)和監督養犬管(guan)(guan)理(li)工(gong)(gong)作(zuo)(zuo),協調解決養犬管(guan)(guan)理(li)工(gong)(gong)作(zuo)(zuo)中的(de)(de)重大問題。

第五(wu)條 市公安部(bu)門是上海(hai)市養犬(quan)(quan)管(guan)理(li)的(de)主管(guan)部(bu)門。區、縣公安部(bu)門負(fu)責(ze)本(ben)轄區內的(de)養犬(quan)(quan)管(guan)理(li)以及相(xiang)關處罰。市公安部(bu)門設立的(de)犬(quan)(quan)只(zhi)收容所負(fu)責(ze)犬(quan)(quan)只(zhi)的(de)收容、認(ren)領和領養工作。

獸(shou)醫主管(guan)部門負責犬只(zhi)的狂犬病(bing)防疫(yi),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shi)施相關管(guan)理以及處罰。

城管(guan)執法部門負(fu)責查處城市化地區(qu)飼養、經(jing)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rong)環(huan)境衛生的(de)行(xing)為。

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部門(men)負責對從事犬類經(jing)營(ying)活動(dong)的(de)監督管理(li)。

住房保(bao)障房屋(wu)管(guan)理(li)、衛生、財政、物(wu)價等相關(guan)行政管(guan)理(li)部門按照各自職責(ze),共(gong)同做(zuo)好(hao)養犬管(guan)理(li)工作。

鄉(xiang)、鎮人民政府和(he)街(jie)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guan)行政管(guan)理(li)部門做好養犬管(guan)理(li)工(gong)作。

第六(liu)條 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不(bu)得損(sun)害他人的合(he)法權益(yi)。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zheng)府(fu)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guo)多種形(xing)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yu)動物(wu)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guang)播、電視、報(bao)刊、網站等新(xin)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yang)犬知(zhi)識宣傳(chuan),引(yin)導養(yang)犬人形成良好的養(yang)犬習慣(guan)。

第八條 居民委(wei)員(yuan)會、村民委(wei)員(yuan)會、業(ye)(ye)主委(wei)員(yuan)會和物(wu)業(ye)(ye)服務企業(ye)(ye)協助(zhu)相(xiang)關管理(li)部門開展依法養(yang)犬(quan)(quan)(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quan)(quan)的(de)宣傳,引導、督促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遵守(shou)養(yang)犬(quan)(quan)(quan)的(de)行(xing)為規(gui)范。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wu)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ti)參與(yu)養(yang)犬管理(li)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 上(shang)海市依法對飼養的犬(quan)只實施狂(kuang)犬(quan)病(bing)強(qiang)制免疫。犬(quan)只出生滿三個(ge)月的,養犬(quan)人應(ying)當按(an)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quan)只送至獸(shou)醫主(zhu)管部門指定地點接(jie)(jie)受狂(kuang)犬(quan)病(bing)免疫接(jie)(jie)種,植(zhi)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dang)按照合理(li)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ze)設(she)置狂犬(quan)病(bing)(bing)免疫點。經(jing)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認(ren)定的寵物診療(liao)機構可以開展狂犬(quan)病(bing)(bing)免疫接種工(gong)作,并應當(dang)在其經(jing)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的認(ren)定書(shu)。

犬(quan)只在獸醫(yi)主管部(bu)門指(zhi)定地點接受狂(kuang)犬(quan)病免(mian)疫(yi)接種的,獸醫(yi)主管部(bu)門應(ying)當向養犬(quan)人發放(fang)狂(kuang)犬(quan)病免(mian)疫(yi)證明。

第(di)十一條 上海市實行(xing)養(yang)犬登記(ji)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yang)犬齡滿三(san)個(ge)月的犬只,養(yang)犬人應當(dang)辦理養(yang)犬登記(ji)。

未經登記,不得飼(si)養犬齡滿三個月(yue)的犬只。

上海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de)狂犬病(bing)免疫接種與(yu)養犬登記(ji)、年檢在同(tong)一(yi)場所辦(ban)理。

第十二條 飼養犬(quan)只的(de)個人(ren)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在上海(hai)市有固定居住(zhu)場所。

個(ge)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si)養(yang)犬(quan)只的,每戶限(xian)養(yang)一(yi)條(tiao)。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zhi)。

第十三條(tiao)(tiao) 單位因(yin)工(gong)作需要飼養犬只的(de),應當具備下列條(tiao)(tiao)件:

(一)有犬(quan)籠(long)、犬(quan)舍和圍墻(qiang)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guan)犬只的專門(men)人員(yuan);

(三)有(you)健全(quan)的養犬(quan)安全(quan)管理制度(du);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ban)公樓、居民(min)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應當到居住(zhu)地或者單位住(zhu)所(suo)地的區、縣(xian)公(gong)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ban)理養(yang)犬(quan)登記(ji)和(he)年檢。

個人(ren)飼養犬只的,應(ying)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ren)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ming)或者房屋(wu)租賃證明(ming);

(三(san))犬(quan)(quan)只的狂犬(quan)(quan)病免(mian)疫證(zheng)明。

單位(wei)飼養犬只的(de),應當提供下列材(cai)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dan)位法定代表(biao)人的身份證明(ming);

(三)養犬安全(quan)管理制度;

(四)看管(guan)犬只的專(zhuan)門人員的身份(fen)證(zheng)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zhi)的場(chang)所證(zheng)明;

(六(liu))犬只的狂犬病免(mian)疫(yi)證明。

第十五(wu)條 區、縣公安部(bu)門應當(dang)自(zi)收到養犬登(deng)記(ji)申(shen)辦材料之(zhi)日(ri)(ri)起(qi)十個工作日(ri)(ri)內進行審(shen)核。符(fu)合(he)條件的,準(zhun)予(yu)(yu)登(deng)記(ji),發放《養犬登(deng)記(ji)證(zheng)》和(he)犬牌;不符(fu)合(he)條件的,不予(yu)(yu)登(deng)記(ji)并說明理(li)由(you)。

第十六條(tiao) 養犬人的居住地(di)或者單位住所地(di)變(bian)(bian)(bian)更(geng)的,應當(dang)自變(bian)(bian)(bian)更(geng)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di)或者單位住所地(di)的區、縣公安部門指(zhi)定機(ji)構辦理變(bian)(bian)(bian)更(geng)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持(chi)《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到(dao)原辦(ban)證(zheng)機構辦(ban)理注銷(xiao)手續:

(一)飼養的(de)(de)犬(quan)只(zhi)死亡(wang)或者(zhe)失蹤的(de)(de),應當自(zi)犬(quan)只(zhi)死亡(wang)或者(zhe)失蹤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nei)辦理;

(二)放(fang)棄飼養(yang)(yang)犬(quan)只的,應當自(zi)送交他人飼養(yang)(yang)或者送交犬(quan)只收(shou)容所(suo)之日起十五(wu)日內辦理(li)。

犬只免(mian)疫(yi)(yi)有效(xiao)期已滿,養犬人未(wei)將犬只送(song)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jie)(jie)受狂犬病免(mian)疫(yi)(yi)接(jie)(jie)種的,由(you)公安部門注銷(xiao)《養犬登記證》。

第(di)十八條 《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犬牌損(sun)毀或者遺(yi)失的(de),養(yang)犬人(ren)可以(yi)到辦證(zheng)機構申請補(bu)發。

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zhe)遺失的,養犬人(ren)可(ke)以(yi)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第十(shi)九(jiu)條 公(gong)安部門應(ying)當(dang)建立(li)養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和(he)養犬(quan)管理電子檔案,與獸(shou)醫(yi)主管、城管執法、工(gong)商行(xing)政管理、衛生(sheng)等(deng)部門實行(xing)登記(ji)、免疫和(he)監管等(deng)信息共享,為公(gong)眾提供相關管理和(he)服務(wu)信息。

養犬管理電子檔(dang)案記載(zai)下列信(xin)息:

(一)養犬人的姓(xing)名(ming)(ming)、居住(zhu)地或(huo)者單位名(ming)(ming)稱、住(zhu)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mao)特(te)征和照片;

(三)養犬(quan)人因違反養犬(quan)管理規定(ding)受到的行政處罰(fa)記錄(lu);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fang)、變更、注銷和收(shou)回信息;

(五(wu))其(qi)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二(er)十條 養犬(quan)人應當承(cheng)擔(dan)犬(quan)只狂犬(quan)病(bing)免疫、電子標(biao)識(shi)、相關證件和(he)管(guan)(guan)理服務費(fei)用(yong)。狂犬(quan)病(bing)免疫、電子標(biao)識(shi)的(de)具(ju)體(ti)費(fei)用(yong)標(biao)準(zhun)由市(shi)物價部(bu)門核定(ding),相關證件和(he)管(guan)(guan)理服務費(fei)的(de)具(ju)體(ti)費(fei)用(yong)標(biao)準(zhun)由市(shi)物價部(bu)門會同市(shi)財(cai)政部(bu)門核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li)服(fu)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qi)向(xiang)社會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di)二十一條 養(yang)犬(quan)人(ren)飼(si)養(yang)犬(quan)只(zhi)應當(dang)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de),遵守公共秩序,不得(de)干擾他人(ren)正常生(sheng)活,不得(de)破壞環境衛(wei)生(sheng)和公共設施(shi),不得(de)虐待飼(si)養(yang)的犬(quan)只(zhi)。

第二(er)十(shi)二(er)條(tiao) 養犬(quan)人攜帶犬(quan)只外出應(ying)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pai);

(二)為(wei)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zai)擁(yong)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san))為大型(xing)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xia)樓梯的(de),避(bi)開高峰時間并主動(dong)避(bi)讓他人(ren);

(五)單(dan)位飼(si)養的烈性犬只因(yin)免疫(yi)、診療等原(yuan)因(yin)需要離開飼(si)養場所(suo)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zhi)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xie)帶(dai)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chuan))室、餐(can)飲場所、商(shang)場、賓館等場所或者(zhe)乘坐公共汽(qi)車、電車、軌道(dao)交通(tong)等公共交通(tong)工具(ju)。

前款以外其(qi)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qi)管理場所是(shi)否允許攜帶犬只進(jin)(jin)入(ru)。禁止犬只進(jin)(jin)入(ru)的,應當設置明顯(xian)的禁入(ru)標識。

攜帶(dai)犬只乘坐出租(zu)車的,應當征得出租(zu)車駕駛(shi)員的同意。

居民委員(yuan)會、村民委員(yuan)會、業主委員(yuan)會可以根(gen)據(ju)相關公(gong)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zhu)區禁止犬(quan)只進入的公(gong)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dao)盲犬的,不受(shou)本(ben)條規(gui)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si)條 犬(quan)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采取措(cuo)施(shi)予以制止。

第(di)二十五條(tiao) 養犬人不得驅(qu)使(shi)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hai)他人。

犬(quan)只傷害他(ta)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被(bei)傷害人(ren)送(song)至醫(yi)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zhi)付醫(yi)療費用。

鼓勵養(yang)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xian)。

第二十(shi)六條(tiao) 城(cheng)市化(hua)地區(qu)的(de)(de)(de)犬(quan)(quan)只生(sheng)育幼(you)犬(quan)(quan)的(de)(de)(de),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在(zai)幼(you)犬(quan)(quan)出(chu)生(sheng)后三(san)個(ge)月(yue)內,將(jiang)超過(guo)限(xian)養(yang)數量的(de)(de)(de)犬(quan)(quan)只送交符合(he)本條(tiao)例(li)第十(shi)二條(tiao)、第十(shi)三(san)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de)(de)(de)其(qi)他個(ge)人、單位(wei)飼養(yang)或者送交犬(quan)(quan)只收容所。

鼓(gu)勵養犬(quan)(quan)人對(dui)飼養的(de)犬(quan)(quan)只實(shi)(shi)施(shi)絕(jue)育措施(shi)。養犬(quan)(quan)人對(dui)飼養的(de)犬(quan)(quan)只實(shi)(shi)施(shi)絕(jue)育的(de),憑犬(quan)(quan)只實(shi)(shi)施(shi)絕(jue)育的(de)手(shou)術(shu)證明,減(jian)半收(shou)取管理服(fu)務費。

第(di)二(er)十(shi)(shi)七條(tiao)(tiao) 養犬(quan)人放棄飼(si)養犬(quan)只(zhi)(zhi)或者因(yin)不(bu)符(fu)合(he)條(tiao)(tiao)件無法辦理(li)養犬(quan)登(deng)記的,應(ying)當將犬(quan)只(zhi)(zhi)送(song)交符(fu)合(he)本條(tiao)(tiao)例第(di)十(shi)(shi)二(er)條(tiao)(tiao)、第(di)十(shi)(shi)三條(tiao)(tiao)規(gui)定條(tiao)(tiao)件的其(qi)他個人、單位飼(si)養或者送(song)交犬(quan)只(zhi)(zhi)收(shou)容所(suo)。

養(yang)犬人不得(de)遺棄飼養(yang)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發現(xian)飼養(yang)(yang)的(de)犬(quan)只感(gan)(gan)染或者疑(yi)似感(gan)(gan)染狂犬(quan)病(bing)的(de),應當立即采取(qu)隔離等(deng)控(kong)制(zhi)措施,并向(xiang)獸(shou)醫(yi)主管部門(men)、動物衛生監督機(ji)(ji)構(gou)或者動物疫(yi)病(bing)預防控(kong)制(zhi)機(ji)(ji)構(gou)報(bao)告,由動物疫(yi)病(bing)預防控(kong)制(zhi)機(ji)(ji)構(gou)依(yi)照國(guo)家有關規(gui)定處理(li)。

第(di)二十九條 犬(quan)只在飼養過程中死(si)亡(wang)的,養犬(quan)人應當按(an)照(zhao)動物防(fang)疫相關規定,將犬(quan)只尸體(ti)送至指定的無害化(hua)處(chu)理(li)場所(suo)。

犬只(zhi)在動(dong)(dong)物診療機(ji)(ji)構(gou)死亡的,動(dong)(dong)物診療機(ji)(ji)構(gou)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動(dong)(dong)物防疫相關規定(ding),將犬只(zhi)尸體(ti)送至指定(ding)的無害化處理(li)場所。

養犬人(ren)、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zhe)亂(luan)扔犬只尸體。

第三(san)十條 居民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業(ye)主(zhu)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通(tong)過居民會(hui)議(yi)、村民會(hui)議(yi)、業(ye)主(zhu)大會(hui),就本居住(zhu)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xiang)制定(ding)公(gong)約(yue)或者(zhe)規約(yue),并(bing)組(zu)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ying)當遵守公(gong)約(yue)或者(zhe)規約(yue)。

第三(san)十一條 鼓勵與(yu)養犬(quan)相(xiang)關的行(xing)業協會、動(dong)物(wu)保護組(zu)織(zhi)等社會團體制定行(xing)業規范,開(kai)展宣傳教育,協助相(xiang)關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開(kai)展養犬(quan)管(guan)(guan)理(li)活(huo)動(dong)。

鼓(gu)勵(li)志愿者(zhe)組織和(he)志愿者(zhe)參與(yu)養犬(quan)管理(li)活動(dong)。

任何單(dan)位和(he)個(ge)(ge)人有(you)權對違法養犬(quan)行為進行批(pi)評、勸阻(zu)、舉報(bao)、投(tou)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dan)位和(he)個(ge)(ge)人的舉報(bao)、投(tou)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條 上海市(shi)設(she)立(li)的犬(quan)只收容(rong)所,負責收容(rong)下列犬(quan)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交(jiao)的犬只;

(四)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li)規定被收容(rong)的犬只。

第三(san)(san)十三(san)(san)條 經(jing)依(yi)法登記(ji)的走失(shi)犬(quan)只(zhi),犬(quan)只(zhi)收(shou)(shou)容所(suo)應(ying)當(dang)自犬(quan)只(zhi)被收(shou)(shou)容之日(ri)起三(san)(san)個工(gong)作日(ri)內通知養犬(quan)人認領。

養犬人(ren)應當自收(shou)到(dao)(dao)通(tong)知之日(ri)起五日(ri)內(nei)到(dao)(dao)犬只收(shou)容所認領。

第三(san)十(shi)四(si)條(tiao)(tiao) 流浪犬(quan)(quan)只、養犬(quan)(quan)人(ren)送交(jiao)的犬(quan)(quan)只、因養犬(quan)(quan)人(ren)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規(gui)定(ding)(ding)(ding)被收容的犬(quan)(quan)只或(huo)者超過期限無人(ren)認(ren)領的犬(quan)(quan)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ding)(ding)(ding)機構檢疫(yi)合(he)格的,可以由符合(he)本(ben)條(tiao)(tiao)例第十(shi)二條(tiao)(tiao)、第十(shi)三(san)條(tiao)(tiao)規(gui)定(ding)(ding)(ding)條(tiao)(tiao)件的個人(ren)或(huo)者單位領養。

被確認領(ling)養的犬只未接(jie)受狂(kuang)犬病免(mian)疫接(jie)種的,按照本條例第(di)十條規定接(jie)受狂(kuang)犬病免(mian)疫接(jie)種、植入(ru)電子標識(shi)。

確認領(ling)養犬只(zhi)的,犬只(zhi)領(ling)養人應當在(zai)犬只(zhi)收(shou)容所辦理養犬登記。

第(di)三十五條(tiao) 收(shou)容的犬(quan)只自被收(shou)容之(zhi)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ling)養的,視為無主犬(quan)只,由犬(quan)只收(shou)容所按照國(guo)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處(chu)理。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bao)護組織等(deng)社(she)會團體經市(shi)公(gong)安(an)部門認可(ke),可(ke)以(yi)開展犬只(zhi)的(de)收容、領(ling)養工(gong)作,收容、領(ling)養的(de)犬只(zhi)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公(gong)安(an)部門可(ke)以(yi)通過購買(mai)服(fu)務等(deng)形(xing)式予(yu)以(yi)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ze)。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十七條 開設犬(quan)只養(yang)殖場所(suo)、從事犬(quan)只診(zhen)療活(huo)動(dong)的(de),應當按照動(dong)物(wu)(wu)(wu)防疫相關規(gui)定向住(zhu)所(suo)地的(de)農業主管(guan)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取得動(dong)物(wu)(wu)(wu)防疫條件合(he)格證、動(dong)物(wu)(wu)(wu)診(zhen)療許可(ke)(ke)證,并憑動(dong)物(wu)(wu)(wu)防疫條件合(he)格證、動(dong)物(wu)(wu)(wu)診(zhen)療許可(ke)(ke)證向工商行政管(guan)理(li)部門申請辦(ban)理(li)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jing)許可(ke),不得(de)開展犬只養殖(zhi)、診療活動(dong)。

第三十八條 從(cong)事犬只(zhi)銷售經營(ying)活動的,應當依法辦(ban)理工商登(deng)記注(zhu)冊(ce)手(shou)續,并(bing)于領取營(ying)業執照后五日(ri)內到住所地的區(qu)、縣(xian)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犬(quan)只銷售(shou)前,應當憑(ping)動物防疫(yi)(yi)條件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xiang)關(guan)免(mian)疫(yi)(yi)證明向動物衛生(sheng)監督機(ji)構報檢,經檢疫(yi)(yi)合格取得檢疫(yi)(yi)證明后(hou)方可銷售(shou)。

犬齡(ling)滿三個月但未接受(shou)狂犬病免疫接種(zhong)的犬只禁(jin)止(zhi)銷售。

第三十九條 從(cong)事(shi)經(jing)營性犬只寄(ji)養、美容等活動的,經(jing)營者應(ying)當采(cai)取(qu)措施,防止犬只擾民(min)、破(po)壞(huai)環境(jing)衛生(sheng)。

第(di)四十(shi)條 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sai)等大型活(huo)動(dong)的,舉辦者應(ying)當按照國家和上(shang)海市有關(guan)規定(ding)辦理相關(guan)手續(xu),并于活(huo)動(dong)舉辦前到區、縣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gong)犬只檢疫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條(tiao)規定,對犬(quan)齡(ling)滿三(san)個月的(de)犬(quan)只未(wei)進行狂犬(quan)病免(mian)疫接(jie)種的(de),由(you)動物衛(wei)生(sheng)監(jian)督(du)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bu)改正的(de),由(you)動物衛(wei)生(sheng)監(jian)督(du)機構代作處(chu)理(li),所需處(chu)理(li)費用由(you)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chu)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di)四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一(yi)條(tiao)規定(ding),飼養未登(deng)記、年檢犬只的,由公安部(bu)門責令(ling)限期(qi)(qi)改正;逾期(qi)(qi)不改正的,對(dui)單位處一(yi)千元以上(shang)五千元以下(xia)罰(fa)款,對(dui)個人(ren)處二百元以上(shang)一(yi)千元以下(xia)罰(fa)款,并督促養犬人(ren)在(zai)規定(ding)的期(qi)(qi)限內進行登(deng)記、年檢。逾期(qi)(qi)仍不登(deng)記、年檢的,收容犬只。

違反本(ben)條例(li)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i)定,未將犬只(zhi)(zhi)送(song)交其他(ta)個人、單位(wei)飼養或者(zhe)犬只(zhi)(zhi)收容所的(de),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ju)不改正(zheng)的(de)收容犬只(zhi)(zhi)。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二(er)條(tiao)第三款規定,個人飼(si)養烈性(xing)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第(di)四十(shi)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er)十(shi)二(er)(er)條第(di)一、二(er)(er)、三項(xiang)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ze)令(ling)改正,可(ke)以處二(er)(er)十(shi)元以上二(er)(er)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二條第(di)四項(xiang)規定(ding)的,由(you)物業服務企業予(yu)以勸阻,居民(min)委員會(hui)、村民(min)委員會(hui)、業主(zhu)委員會(hui)可以對(dui)其批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二(er)條第五項規(gui)定的,由公(gong)安部門(men)責(ze)令改正(zheng),可以處五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二(er)千元(yuan)以下罰款。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二條(tiao)第(di)六項規定的(de),由(you)城管執(zhi)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處二十元以上二百(bai)元以下罰款(kuan)。

第四十四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er)十三條(tiao)第一款(kuan)規定,攜帶犬(quan)只進入禁(jin)止進入的場所或者(zhe)公共交(jiao)通工具且(qie)不聽勸(quan)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ling)改正,可以(yi)處二(er)(er)十元以(yi)上二(er)(er)百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四十(shi)五(wu)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四條規定,犬吠(fei)影響(xiang)他人正常(chang)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jing)告(gao);警(jing)告(gao)后不(bu)改正的,處二(er)百(bai)元以(yi)上五(wu)百(bai)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shi)(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shi)五(wu)條第一款(kuan)(kuan)規(gui)定,養(yang)犬人(ren)放任犬只恐嚇他人(ren)的,由(you)(you)公安部門處二(er)百元(yuan)(yuan)以(yi)(yi)上五(wu)百元(yuan)(yuan)以(yi)(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養(yang)犬人(ren)驅(qu)使(shi)犬只傷害他人(ren)的,由(you)(you)公安部門處五(wu)日(ri)以(yi)(yi)上十(shi)(shi)日(ri)以(yi)(yi)下(xia)(xia)(xia)拘留,并處二(er)百元(yuan)(yuan)以(yi)(yi)上五(wu)百元(yuan)(yuan)以(yi)(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情節(jie)較輕(qing)的,處五(wu)日(ri)以(yi)(yi)下(xia)(xia)(xia)拘留或者五(wu)百元(yuan)(yuan)以(yi)(yi)下(xia)(xia)(xia)罰款(kuan)(kuan);情節(jie)嚴重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二十五條(tiao)第(di)(di)二款規(gui)定,不(bu)立即將被傷害(hai)人(ren)送至醫療(liao)機構診治(zhi)并先行支付醫療(liao)費用(yong)的,由(you)公安部門吊銷《養(yang)犬登記證》,收容犬只,對(dui)單位處一千(qian)(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對(dui)個人(ren)處五百(bai)元(yuan)以上一千(qian)(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犬只兩次以上傷(shang)害(hai)他人或者(zhe)一次傷(shang)害(hai)兩人以上的,由公(gong)安部門(men)吊(diao)銷《養(yang)犬登記(ji)證》,收容(rong)犬只。

第四十七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二(er)十七條第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遺(yi)棄犬(quan)(quan)只(zhi)(zhi)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yuan)以上二(er)千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并吊銷(xiao)《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收容犬(quan)(quan)只(zhi)(zhi)。養(yang)犬(quan)(quan)人五年內不得申(shen)請(qing)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可以處三百(bai)元以上三千元以下(xia)罰(fa)款。

第四(si)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i)定(ding)(ding),未將需要無(wu)害化(hua)(hua)處(chu)(chu)理的(de)死(si)亡犬只(zhi)送至(zhi)指定(ding)(ding)的(de)無(wu)害化(hua)(hua)處(chu)(chu)理場所進(jin)(jin)行(xing)處(chu)(chu)理的(de),由動(dong)(dong)物(wu)衛(wei)生監督機(ji)構(gou)責令無(wu)害化(hua)(hua)處(chu)(chu)理;拒不進(jin)(jin)行(xing)無(wu)害化(hua)(hua)處(chu)(chu)理的(de),由動(dong)(dong)物(wu)衛(wei)生監督機(ji)構(gou)代作處(chu)(chu)理,可以(yi)處(chu)(chu)三百元以(yi)上三千元以(yi)下罰款(kuan)。

亂扔犬(quan)只尸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ling)改(gai)正,對(dui)個人處(chu)(chu)二十元以(yi)(yi)上(shang)二百元以(yi)(yi)下罰(fa)款,對(dui)單(dan)位處(chu)(chu)五千(qian)元以(yi)(yi)上(shang)五萬元以(yi)(yi)下的罰(fa)款。

第(di)五十(shi)條(tiao)(tiao)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di)三(san)十(shi)七條(tiao)(tiao)規定,未取得動(dong)物(wu)(wu)防疫條(tiao)(tiao)件合(he)格證開設(she)犬(quan)只養殖(zhi)場所(suo)的(de),由動(dong)物(wu)(wu)衛生監督(du)機構責令改正,處(chu)一(yi)千元(yuan)以上(shang)一(yi)萬元(yuan)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de),處(chu)一(yi)萬元(yuan)以上(shang)十(shi)萬元(yuan)以下罰款。

未取得動(dong)物(wu)診(zhen)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zhen)療活動(dong)的(de),由動(dong)物(wu)衛生監(jian)督機(ji)構責(ze)令停止診(zhen)療活動(dong),沒收違(wei)法(fa)所(suo)得;違(wei)法(fa)所(suo)得在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以上(shang)的(de),并處違(wei)法(fa)所(suo)得一(yi)(yi)倍以上(shang)三(san)倍以下(xia)罰(fa)款;違(wei)法(fa)所(suo)得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以上(shang)不足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的(de),并處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以上(shang)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沒有(you)違(wei)法(fa)所(suo)得或者違(wei)法(fa)所(suo)得不足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的(de),并處三(san)千元(yuan)以上(shang)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以下(xia)罰(fa)款。

第(di)五十一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三十八條第(di)二款(kuan)規定(ding),銷售(shou)未(wei)取得(de)檢疫證明的(de)犬只的(de),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每銷售(shou)一只未(wei)取得(de)檢疫證明的(de)犬只,處五百(bai)元(yuan)罰款(kuan)。

第五(wu)十(shi)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九條(tiao)規定(ding),犬只(zhi)擾民(min)的(de),由(you)公(gong)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處二百元(yuan)以上(shang)五(wu)百元(yuan)以下(xia)罰款。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九(jiu)條(tiao)規定(ding),亂(luan)倒垃圾、污水(shui)、糞便(bian)等廢棄物,破(po)壞環境衛生的(de),由(you)城管執(zhi)法(fa)部門責令改正,處(chu)五千元以(yi)上五萬元以(yi)下罰款。

第(di)五(wu)十(shi)(shi)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shi)(shi)八條第(di)一(yi)款和(he)第(di)四(si)十(shi)(shi)條規(gui)定(ding),不(bu)按照規(gui)定(ding)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dui)單位處一(yi)千(qian)元以上三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對(dui)個人處五(wu)百元以上一(yi)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

第五十(shi)四(si)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四(si)十(shi)條規(gui)定,參加(jia)展覽、表(biao)演和比(bi)賽的(de)犬只未附有(you)檢(jian)疫證(zheng)明(ming)的(de),由(you)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ji)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xia)罰款。

第五十五條 飼養犬(quan)只(zhi)影響他人(ren)(ren)生活、造成他人(ren)(ren)損(sun)害的,被侵權人(ren)(ren)可以依(yi)法向(xiang)(xiang)調解組織申請(qing)調解或者向(xiang)(xiang)人(ren)(ren)民法院提(ti)起(qi)訴訟(song)。

第五(wu)十(shi)六(liu)條 負有養(yang)犬管(guan)理(li)職(zhi)(zhi)責的(de)行政(zheng)(zheng)管(guan)理(li)部門及其(qi)工作人員濫(lan)用職(zhi)(zhi)權、玩(wan)忽職(zhi)(zhi)守(shou)、徇私(si)舞弊或(huo)者(zhe)未按照本(ben)條例(li)規(gui)定履(lv)行職(zhi)(zhi)責的(de),依法給予行政(zheng)(zheng)處分(fen);構(gou)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shi)七條(tiao) 本條(tiao)例所稱的養犬人(ren),是指飼養犬只(zhi)的個人(ren)或者(zhe)單(dan)位。

本條例所(suo)稱的(de)城(cheng)(cheng)市化地區,是指《上海市城(cheng)(cheng)鄉規劃條例》確定(ding)的(de)中(zhong)心城(cheng)(cheng)、新城(cheng)(cheng)和新市鎮。

第五十(shi)八條 烈性犬只的目錄(lu)由(you)市(shi)公安(an)部門會同市(shi)獸醫(yi)主管部門、相關(guan)行業(ye)協會確定,并(bing)向社會公布(bu)。

第五十九條(tiao)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an)照國家相(xiang)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ben)條例施行前(qian)已依法為(wei)犬只辦理養犬登(deng)記的,繼續有效(xiao)。

第六(liu)十一(yi)條 本條例自2011年(nian)5月(yue)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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