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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 為了規范(fan)養犬(quan)(quan)行為,保障公民(min)健康和(he)人身安全,維護(hu)養犬(quan)(quan)人的合(he)法權利,維護(hu)市(shi)容(rong)環境(jing)衛生(sheng)和(he)社會秩(zhi)序,根據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結(jie)合(he)上海(hai)市(shi)實際,制(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tiao) 上(shang)海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si)養(yang)、經營以(yi)及相關管(guan)理(li)活(huo)動(dong),適(shi)用本條(tiao)例(li)。

第(di)三(san)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jian)管、養犬人(ren)自(zi)律、基層組織參(can)與、社會公眾監(jian)督(du)相結合的原則(ze)。

第四條 市和(he)區、縣人民政(zheng)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guan)理(li)工作的領導(dao)。市和(he)區、縣人民政(zheng)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guan)執(zhi)法、工商行政(zheng)、住房保障房屋(wu)管(guan)理(li)、衛生等(deng)部門參加的養犬管(guan)理(li)工作協(xie)(xie)調機構,組(zu)織、指導(dao)和(he)監(jian)督養犬管(guan)理(li)工作,協(xie)(xie)調解決(jue)養犬管(guan)理(li)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shi)公安(an)部門(men)是上海市(shi)養(yang)犬管理的(de)主管部門(men)。區、縣公安(an)部門(men)負責本轄(xia)區內的(de)養(yang)犬管理以(yi)及(ji)相(xiang)關(guan)處罰。市(shi)公安(an)部門(men)設立(li)的(de)犬只收容所(suo)負責犬只的(de)收容、認領和領養(yang)工作。

獸醫主管(guan)部門負責犬只的(de)狂犬病防(fang)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du)機(ji)構實施相關管(guan)理以及處罰。

城(cheng)管執法(fa)部門(men)負責查處(chu)城(cheng)市(shi)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行為(wei)。

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門負(fu)責對(dui)從事犬類經(jing)營(ying)活動的(de)監(jian)督管理。

住(zhu)房保障房屋(wu)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xiang)關(guan)行政管理部門按照(zhao)各自職責(ze),共(gong)同做好養(yang)犬管理工作。

鄉(xiang)、鎮人民政府和街道(dao)辦(ban)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guan)理(li)部(bu)門做好養犬管(guan)理(li)工作。

第六條 養(yang)犬(quan)人(ren)應(ying)當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不得損(sun)害他人(ren)的合法權(quan)益。

第七條(tiao) 各級(ji)人民(min)政府和(he)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zhong)形(xing)式(shi),開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wen)明(ming)養(yang)犬(quan)、防(fang)治(zhi)狂犬(quan)病(bing)和(he)人與(yu)動物和(he)諧相處的宣傳教育(yu)。

廣播(bo)、電(dian)視、報刊、網站等新(xin)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quan)知(zhi)識宣傳,引導(dao)養犬(quan)人形成(cheng)良好的養犬(quan)習慣。

第八條(tiao) 居民(min)(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min)委員(yuan)會、業主(zhu)委員(yuan)會和(he)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guan)理部門開展依(yi)法養犬(quan)、文(wen)明養犬(quan)的宣(xuan)傳,引(yin)導、督促養犬(quan)人遵守養犬(quan)的行為規范(fan)。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hui)、動(dong)(dong)物(wu)保護(hu)組織等社會(hui)團體參與養犬管(guan)理(li)活動(dong)(dong)。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依(yi)法對飼養(yang)的犬(quan)(quan)只(zhi)實施狂犬(quan)(quan)病強制免(mian)疫。犬(quan)(quan)只(zhi)出生(sheng)滿三個月的,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ding),將飼養(yang)的犬(quan)(quan)只(zhi)送至獸醫(yi)主(zhu)管部門指定(ding)地點接受(shou)狂犬(quan)(quan)病免(mian)疫接種(zhong),植入電子標識。

獸(shou)醫主管(guan)(guan)部門應當(dang)(dang)按(an)照合(he)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yuan)則設置狂犬病免疫(yi)點。經獸(shou)醫主管(guan)(guan)部門認(ren)定(ding)(ding)的寵(chong)物診(zhen)療機構可以開(kai)展狂犬病免疫(yi)接種工作,并應當(dang)(dang)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shou)醫主管(guan)(guan)部門的認(ren)定(ding)(ding)書(shu)。

犬(quan)(quan)只在獸(shou)醫主管(guan)部(bu)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quan)(quan)病(bing)免(mian)疫接種的,獸(shou)醫主管(guan)部(bu)門應當向養犬(quan)(quan)人發放狂犬(quan)(quan)病(bing)免(mian)疫證(zheng)明。

第十一條 上海(hai)市實行(xing)養(yang)犬(quan)(quan)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yang)犬(quan)(quan)齡滿三個(ge)月的犬(quan)(quan)只,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

未經(jing)登記,不得飼養犬(quan)齡滿三個月的犬(quan)只(zhi)。

上海市應當(dang)采(cai)取措施(shi),逐步實現犬只的(de)狂(kuang)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ji)、年(nian)檢在同一場所(suo)辦(ban)理。

第十二條(tiao) 飼(si)養犬只(zhi)的個人應(ying)當具有(you)完(wan)全民事(shi)行為能(neng)力,在上海市有(you)固(gu)定(ding)居住場所(suo)。

個人在城市化(hua)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ge)人飼養烈性犬(quan)只。

第十(shi)三條 單(dan)位因工作(zuo)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dang)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she)和圍墻等(deng)圈養設(she)施;

(二)有(you)看管犬只的專(zhuan)門人員;

(三)有(you)健全(quan)(quan)的(de)養犬(quan)安全(quan)(quan)管理制度(du);

(四)單(dan)位所(suo)在地(di)在辦公樓(lou)、居民(min)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 養犬(quan)人(ren)應當到居住地(di)或(huo)者單位住所地(di)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ji)構申請辦理(li)養犬(quan)登記和年(nian)檢(jian)。

個人飼(si)養犬只的,應(ying)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shen)份(fen)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zhe)房屋(wu)租(zu)賃證明;

(三)犬(quan)只(zhi)的狂(kuang)犬(quan)病免疫證(zheng)明(ming)。

單位飼養(yang)犬只的,應當提供(gong)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zu)織機構代(dai)碼證;

(二)單(dan)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zheng)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zhi)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de)場所證明;

(六)犬只(zhi)的狂犬病免疫證(zheng)明。

第十五(wu)條 區、縣公安部(bu)門應當自收(shou)到養犬(quan)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ge)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zhun)予登記,發放《養犬(quan)登記證》和犬(quan)牌(pai);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shuo)明理(li)由。

第(di)十(shi)六(liu)條 養犬人的(de)居住(zhu)地或(huo)者單位住(zhu)所(suo)地變更的(de),應當自變更之日(ri)(ri)起十(shi)五日(ri)(ri)內持《養犬登記(ji)證》到現居住(zhu)地或(huo)者單位住(zhu)所(suo)地的(de)區、縣公安部(bu)門指定(ding)機構辦理(li)變更手續(xu)。

第十七條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養(yang)犬人(ren)應當持(chi)《養(yang)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u):

(一)飼養(yang)的(de)犬只死亡(wang)或者(zhe)失蹤(zong)的(de),應當自犬只死亡(wang)或者(zhe)失蹤(zong)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nei)辦理;

(二)放棄飼養(yang)(yang)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yang)(yang)或(huo)者送交犬只收容(rong)所之日(ri)起(qi)十(shi)五(wu)日(ri)內辦理。

犬只免(mian)疫有效(xiao)期已(yi)滿,養(yang)犬人未將(jiang)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men)指定(ding)地點接(jie)受狂犬病免(mian)疫接(jie)種的,由公安(an)部門(men)注銷《養(yang)犬登記證》。

第十八(ba)條 《養犬(quan)登記證》、犬(quan)牌損(sun)毀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可以到辦(ban)證機構申請補發。

犬(quan)只電子標識損毀(hui)或者遺失的,養(yang)犬(quan)人可以到植(zhi)入(ru)地點申請補植(zhi)。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ying)當建立養(yang)犬管(guan)理(li)信(xin)息(xi)系統和(he)養(yang)犬管(guan)理(li)電子檔案,與獸(shou)醫主管(guan)、城管(guan)執法、工(gong)商行政(zheng)管(guan)理(li)、衛生等部門實行登(deng)記、免疫和(he)監管(guan)等信(xin)息(xi)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guan)理(li)和(he)服務信(xin)息(xi)。

養(yang)犬管理(li)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一(yi))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

(二)犬(quan)只(zhi)的免疫接種(zhong)、品種(zhong)、出(chu)生時(shi)間、主要體(ti)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shou)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quan)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bian)更(geng)、注(zhu)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xu)要記載的信息。

第(di)二十條 養犬(quan)人應當承(cheng)擔犬(quan)只狂犬(quan)病(bing)(bing)免(mian)疫、電子(zi)標(biao)識(shi)、相(xiang)關證件和(he)(he)管理服務費用。狂犬(quan)病(bing)(bing)免(mian)疫、電子(zi)標(biao)識(shi)的具體費用標(biao)準由(you)市物價部門核定(ding),相(xiang)關證件和(he)(he)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biao)準由(you)市物價部門會(hui)同市財政部門核定(ding),并向社會(hui)公布。

管理服(fu)務(wu)費(fei)的(de)收取和使(shi)用(yong)情(qing)況應當(dang)定期向社(she)會(hui)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shi)一(yi)條 養(yang)犬人飼養(yang)犬只(zhi)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i)和規(gui)章,尊重(zhong)社會(hui)公(gong)德,遵守公(gong)共(gong)(gong)秩序,不(bu)得干(gan)擾他人正常生(sheng)(sheng)活,不(bu)得破壞環境衛生(sheng)(sheng)和公(gong)共(gong)(gong)設施(shi),不(bu)得虐待飼養(yang)的犬只(zhi)。

第二十(shi)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dang)遵(zun)守下列規定(ding):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du)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jue)收緊牽引帶;

(三)為(wei)大型犬只戴(dai)嘴(zui)套;

(四)乘坐電梯(ti)或者上下樓梯(ti)的,避開高峰(feng)時間并(bing)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yang)的烈性犬(quan)只因免疫(yi)、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yang)場所的,將(jiang)其裝(zhuang)入(ru)犬(quan)籠;

(六(liu))即時清(qing)除犬只排泄的糞便(bian)。

第(di)二十三條 禁(jin)止攜帶(dai)犬只進入(ru)辦公樓(lou)、學校(xiao)、醫院(yuan)、體育(yu)場(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圖書館(guan)、文(wen)化娛樂場(chang)所、候車(機(ji)、船)室、餐飲場(chang)所、商場(chang)、賓(bin)館(guan)等場(chang)所或者(zhe)乘坐(zuo)公共汽車、電車、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等公共交(jiao)通(tong)工具(ju)。

前款以(yi)外其他場(chang)所(suo)的管理者可以(yi)決(jue)定其管理場(chang)所(suo)是否允(yun)許攜帶犬只進入(ru)(ru)。禁止犬只進入(ru)(ru)的,應(ying)當(dang)設置明顯(xian)的禁入(ru)(ru)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tong)意。

居民委(wei)員會、村民委(wei)員會、業主委(wei)員會可(ke)以根據相關(guan)公約或者規約,劃(hua)定(ding)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de)公共區域。

盲(mang)人攜帶導(dao)盲(mang)犬的(de),不受本條規定的(de)限制(zhi)。

第二(er)十四條(tiao) 犬吠影響他人(ren)(ren)正常生活的,養犬人(ren)(ren)應當(dang)采取措(cuo)施予(yu)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quan)只(zhi)恐(kong)嚇、傷害(hai)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ren)的,養犬人(ren)應當立即將被(bei)傷害人(ren)送至醫療(liao)機(ji)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liao)費用。

鼓勵(li)養(yang)犬(quan)人投保犬(quan)只(zhi)責任保險。

第(di)二十六條(tiao) 城市化地區的犬(quan)只生育(yu)幼(you)犬(quan)的,養犬(quan)人(ren)(ren)應當在幼(you)犬(quan)出生后三個(ge)月內,將(jiang)超過限養數量的犬(quan)只送交符(fu)合本條(tiao)例(li)第(di)十二條(tiao)、第(di)十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其他個(ge)人(ren)(ren)、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quan)只收容(rong)所(suo)。

鼓勵養(yang)犬(quan)人(ren)對(dui)飼養(yang)的(de)(de)犬(quan)只(zhi)實施(shi)絕育措施(shi)。養(yang)犬(quan)人(ren)對(dui)飼養(yang)的(de)(de)犬(quan)只(zhi)實施(shi)絕育的(de)(de),憑犬(quan)只(zhi)實施(shi)絕育的(de)(de)手術(shu)證(zheng)明,減半收取管(guan)理服務費。

第(di)二(er)十七(qi)條(tiao)(tiao) 養犬人(ren)放棄飼養犬只(zhi)或者因不符合條(tiao)(tiao)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ji)的,應當將(jiang)犬只(zhi)送交符合本條(tiao)(tiao)例第(di)十二(er)條(tiao)(tiao)、第(di)十三(san)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其他個人(ren)、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zhi)收容所。

養(yang)犬人不得遺棄飼養(yang)的犬只。

第二(er)十八(ba)條(tiao) 養犬人(ren)發現飼養的(de)(de)犬只感(gan)染或(huo)者疑似感(gan)染狂犬病(bing)的(de)(de),應當立(li)即采(cai)取(qu)隔離等控(kong)(kong)制措施,并向獸醫主(zhu)管部門(men)、動物(wu)(wu)衛生監督機構(gou)或(huo)者動物(wu)(wu)疫(yi)病(bing)預防控(kong)(kong)制機構(gou)報告(gao),由(you)動物(wu)(wu)疫(yi)病(bing)預防控(kong)(kong)制機構(gou)依照國(guo)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di)二十九條 犬(quan)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quan)人應當(dang)按(an)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ding),將犬(quan)只尸(shi)體送至指定(ding)的無害化處理場所(suo)。

犬(quan)只(zhi)在動(dong)(dong)物診(zhen)療機(ji)構(gou)死亡的,動(dong)(dong)物診(zhen)療機(ji)構(gou)應當按照動(dong)(dong)物防疫相關(guan)規定,將犬(quan)只(zhi)尸體送至(zhi)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quan)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mai)或者亂扔(reng)犬(quan)只尸(shi)體。

第三十條 居民委員(yuan)會(hui)(hui)、村(cun)民委員(yuan)會(hui)(hui)、業主委員(yuan)會(hui)(hui)可(ke)以通過居民會(hui)(hui)議、村(cun)民會(hui)(hui)議、業主大會(hui)(hui),就本(ben)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yue)(yue)或(huo)者規約(yue)(yue),并組織監督(du)實施(shi)。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yue)(yue)或(huo)者規約(yue)(yue)。

第三十一條(tiao) 鼓勵與(yu)養(yang)犬相關(guan)的(de)行業協(xie)會、動物保護組織(zhi)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kai)展宣(xuan)傳教育,協(xie)助(zhu)相關(guan)管(guan)理部門開(kai)展養(yang)犬管(guan)理活動。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he)志愿者參與養犬(quan)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有權(quan)對違法(fa)養犬行(xing)為進行(xing)批評(ping)、勸阻、舉報、投(tou)訴。相關(guan)管(guan)理(li)部門對單位和(he)個人(ren)的舉報、投(tou)訴應當及時處理(li)。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shi)二條 上海市設(she)立的犬只(zhi)收容(rong)所,負責收容(rong)下列犬只(zhi):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song)交的犬只;

(四)因(yin)養犬(quan)人(ren)違(wei)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quan)只。

第三十(shi)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quan)(quan)只,犬(quan)(quan)只收(shou)容所應當自犬(quan)(quan)只被收(shou)容之(zhi)日起(qi)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yang)犬(quan)(quan)人(ren)認領。

養犬(quan)人應當自(zi)收到通(tong)知(zhi)之日起五日內到犬(quan)只收容所認領。

第三十四條(tiao)(tiao)(tiao) 流浪犬(quan)(quan)只(zhi)、養(yang)犬(quan)(quan)人送(song)交(jiao)的(de)(de)(de)(de)犬(quan)(quan)只(zhi)、因養(yang)犬(quan)(quan)人違反本(ben)條(tiao)(tiao)(tiao)例規定(ding)被(bei)收(shou)容(rong)的(de)(de)(de)(de)犬(quan)(quan)只(zhi)或者(zhe)超過期(qi)限無(wu)人認領的(de)(de)(de)(de)犬(quan)(quan)只(zhi),經獸醫(yi)主管(guan)部門指定(ding)機構檢疫合格的(de)(de)(de)(de),可以由符合本(ben)條(tiao)(tiao)(tiao)例第十二(er)條(tiao)(tiao)(tiao)、第十三條(tiao)(tiao)(tiao)規定(ding)條(tiao)(tiao)(tiao)件(jian)的(de)(de)(de)(de)個人或者(zhe)單位領養(yang)。

被(bei)確(que)認領(ling)養的犬只未接(jie)受(shou)狂犬病免(mian)疫接(jie)種的,按照本條(tiao)例第十(shi)條(tiao)規定接(jie)受(shou)狂犬病免(mian)疫接(jie)種、植入電子標識。

確認領養犬(quan)只(zhi)的,犬(quan)只(zhi)領養人應當在犬(quan)只(zhi)收容所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

第(di)三(san)(san)十五條(tiao) 收容(rong)的犬(quan)只自被收容(rong)之日起三(san)(san)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shi)為無主犬(quan)只,由犬(quan)只收容(rong)所按照國(guo)家和上海市有(you)關規定處理。

第(di)三(san)十六條 相(xiang)關行業協會(hui)、動(dong)(dong)物保(bao)護組織等(deng)社會(hui)團體經市公(gong)安(an)部(bu)門(men)認可(ke),可(ke)以開展犬只(zhi)的(de)收(shou)容(rong)、領養(yang)工作,收(shou)容(rong)、領養(yang)的(de)犬只(zhi)不(bu)得用于經營活動(dong)(dong)。公(gong)安(an)部(bu)門(men)可(ke)以通(tong)過購買服務等(deng)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di)三(san)十七條 開設犬(quan)只(zhi)養殖場所、從事犬(quan)只(zhi)診療活動(dong)的,應當按照動(dong)物(wu)(wu)(wu)防疫(yi)(yi)相關規定向住所地(di)的農業主管部門(men)提出申(shen)請,分別取得動(dong)物(wu)(wu)(wu)防疫(yi)(yi)條件合格(ge)證(zheng)(zheng)、動(dong)物(wu)(wu)(wu)診療許可證(zheng)(zheng),并憑動(dong)物(wu)(wu)(wu)防疫(yi)(yi)條件合格(ge)證(zheng)(zheng)、動(dong)物(wu)(wu)(wu)診療許可證(zheng)(zheng)向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men)申(shen)請辦理(li)登記注冊(ce)手續。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zhi)養殖(zhi)、診療活動。

第三十八條 從事犬(quan)只(zhi)銷售(shou)經營(ying)活(huo)動(dong)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shang)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ling)取(qu)營(ying)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zhu)所地的區、縣動(dong)物衛(wei)生(sheng)監督機構備案。

犬只銷(xiao)售前,應當憑(ping)動物防(fang)疫(yi)條件合格(ge)(ge)證(zheng)(zheng)、工商登記證(zheng)(zheng)明(ming)和相關免(mian)疫(yi)證(zheng)(zheng)明(ming)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jian),經檢(jian)疫(yi)合格(ge)(ge)取(qu)得檢(jian)疫(yi)證(zheng)(zheng)明(ming)后(hou)方可銷(xiao)售。

犬(quan)齡(ling)滿三個(ge)月但未接受(shou)狂犬(quan)病(bing)免疫接種的犬(quan)只禁止銷售。

第三(san)十九(jiu)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deng)活(huo)動的,經營者(zhe)應當(dang)采取措施(shi),防止(zhi)犬只擾(rao)民、破(po)壞環境衛生。

第四十條 舉(ju)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sai)等(deng)大型(xing)活動的,舉(ju)辦者應當按(an)照國(guo)家和(he)上(shang)海市有(you)關規定(ding)辦理相關手續(xu),并于活動舉(ju)辦前到區、縣(xian)動物衛生(sheng)監督(du)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si)十一條(tiao)(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條(tiao)(tiao)規定,對犬(quan)(quan)(quan)齡(ling)滿三個月的犬(quan)(quan)(quan)只(zhi)未(wei)進行(xing)狂犬(quan)(quan)(quan)病免疫接種的,由(you)動(dong)(dong)物衛生(sheng)(sheng)監督(du)機構責(ze)令改正,給予(yu)警告;拒不改正的,由(you)動(dong)(dong)物衛生(sheng)(sheng)監督(du)機構代作處理,所(suo)需處理費用由(you)違(wei)法行(xing)為人承擔,可以(yi)處一千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

第(di)四(si)十(shi)二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十(shi)一條規(gui)定,飼養未登(deng)(deng)(deng)記、年(nian)檢犬(quan)只(zhi)的(de)(de),由公(gong)安部門責令限期(qi)(qi)改正;逾期(qi)(qi)不(bu)改正的(de)(de),對(dui)單位處(chu)一千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千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對(dui)個人(ren)處(chu)二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一千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并(bing)督促(cu)養犬(quan)人(ren)在規(gui)定的(de)(de)期(qi)(qi)限內進行登(deng)(deng)(deng)記、年(nian)檢。逾期(qi)(qi)仍不(bu)登(deng)(deng)(deng)記、年(nian)檢的(de)(de),收容(rong)犬(quan)只(zhi)。

違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六條第(di)一(yi)款(kuan)、第(di)二(er)十(shi)七(qi)條第(di)一(yi)款(kuan)規定,未將犬(quan)只送交(jiao)其他(ta)個人、單位(wei)飼養或者犬(quan)只收容所的,由(you)公安部門責令(ling)改正,拒(ju)不改正的收容犬(quan)只。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十二條(tiao)第三款規定,個人飼養(yang)烈性犬只的(de),由公安部(bu)門收容犬只。

第四(si)十(shi)三(san)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二條(tiao)第一、二、三(san)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yi)(yi)處二十(shi)元以(yi)(yi)上二百元以(yi)(yi)下罰款。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si)項規定的(de),由物業(ye)服務(wu)企業(ye)予以勸阻,居民委(wei)(wei)員會(hui)、村(cun)民委(wei)(wei)員會(hui)、業(ye)主委(wei)(wei)員會(hui)可以對其(qi)批評(ping)教(jiao)育。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er)十二(er)條第五(wu)項規定(ding)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yi)處(chu)五(wu)百元(yuan)以(yi)上二(er)千(qian)元(yuan)以(yi)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li)第(di)(di)二(er)十二(er)條第(di)(di)六項規(gui)定的,由(you)城(cheng)管執(zhi)法(fa)部(bu)門責令(ling)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處二(er)十元以(yi)上二(er)百元以(yi)下罰款。

第四(si)十(shi)四(si)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三條(tiao)第一款(kuan)規定,攜帶犬只進(jin)入(ru)(ru)禁止進(jin)入(ru)(ru)的(de)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的(de),由公安(an)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shi)元以上二百元以下(xia)罰款(kuan)。

第四(si)十五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二十四(si)條(tiao)(tiao)規定,犬吠影響(xiang)他人正常生(sheng)活的,由公安(an)部門處警(jing)(jing)告(gao);警(jing)(jing)告(gao)后不改正的,處二百(bai)元以上(shang)五百(bai)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五條第一款(kuan)規定,養犬人(ren)放任犬只(zhi)恐嚇(xia)他人(ren)的(de)(de)(de),由公(gong)安部門處二百元(yuan)(yuan)(yuan)以上(shang)五百元(yuan)(yuan)(yuan)以下罰款(kuan)。養犬人(ren)驅使犬只(zhi)傷害他人(ren)的(de)(de)(de),由公(gong)安部門處五日(ri)以上(shang)十(shi)日(ri)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yuan)(yuan)(yuan)以上(shang)五百元(yuan)(yuan)(yuan)以下罰款(kuan);情節(jie)較輕(qing)的(de)(de)(de),處五日(ri)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yuan)(yuan)(yuan)以下罰款(kuan);情節(jie)嚴重構(gou)成(cheng)犯(fan)罪的(de)(de)(de),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二十五(wu)條(tiao)(tiao)第二款(kuan)(kuan)規定(ding),不立即(ji)將被傷害人送至(zhi)醫(yi)療機構(gou)診治并先行支付醫(yi)療費(fei)用的,由公安部門吊(diao)銷《養犬(quan)登記(ji)證》,收容犬(quan)只,對(dui)單(dan)位(wei)處一(yi)千(qian)元(yuan)(yuan)以上(shang)五(wu)千(qian)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kuan),對(dui)個人處五(wu)百(bai)元(yuan)(yuan)以上(shang)一(yi)千(qian)元(yuan)(yuan)以下罰款(kuan)(kuan)。

犬(quan)(quan)只兩次(ci)以(yi)(yi)上(shang)傷(shang)害他人(ren)或(huo)者一次(ci)傷(shang)害兩人(ren)以(yi)(yi)上(shang)的,由公安部門吊銷(xiao)《養犬(quan)(quan)登記證》,收容(rong)犬(quan)(quan)只。

第(di)四(si)十七(qi)條(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七(qi)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定,遺棄犬(quan)只的,由公安部門(men)處五(wu)百元以上(shang)二(er)千元以下罰款(kuan),并吊銷(xiao)《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收容犬(quan)只。養犬(quan)人五(wu)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quan)登記證(zheng)》。

第四(si)十八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二(er)十八條(tiao)(tiao)規定的,由(you)動物衛(wei)生監督(du)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chu)理,可以(yi)處(chu)三百(bai)元(yuan)以(yi)上三千(qian)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四(si)十(shi)九(jiu)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九(jiu)條(tiao)規定,未將需要無(wu)害化處理(li)(li)的(de)死亡犬只送(song)至指(zhi)定的(de)無(wu)害化處理(li)(li)場所進行(xing)(xing)處理(li)(li)的(de),由(you)(you)動物(wu)(wu)衛生監(jian)督(du)機構(gou)責令無(wu)害化處理(li)(li);拒不進行(xing)(xing)無(wu)害化處理(li)(li)的(de),由(you)(you)動物(wu)(wu)衛生監(jian)督(du)機構(gou)代(dai)作處理(li)(li),可以(yi)(yi)(yi)處三百元(yuan)以(yi)(yi)(yi)上(shang)三千(qian)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

亂扔犬只(zhi)尸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chu)二十元以上(shang)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chu)五千元以上(shang)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七條(tiao)規(gui)定,未(wei)取得動物防(fang)疫條(tiao)件合格(ge)證(zheng)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ze)令改正(zheng),處一千元(yuan)以(yi)上(shang)一萬(wan)(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情(qing)節嚴重的,處一萬(wan)(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萬(wan)(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未取(qu)得動(dong)物診療許可(ke)證(zheng)從事犬只診療活動(dong)的(de),由動(dong)物衛生(sheng)監督機構責(ze)令(ling)停(ting)止診療活動(dong),沒收違(wei)法所得;違(wei)法所得在三(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的(de),并處(chu)(chu)違(wei)法所得一(yi)倍(bei)以(yi)(yi)上(shang)三(san)倍(bei)以(yi)(yi)下罰(fa)款;違(wei)法所得一(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不足三(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的(de),并處(chu)(chu)一(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三(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下罰(fa)款;沒有(you)違(wei)法所得或者違(wei)法所得不足一(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的(de),并處(chu)(chu)三(san)千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一(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下罰(fa)款。

第(di)五十(shi)一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三十(shi)八條第(di)二款規定,銷(xiao)售未取得檢疫(yi)證明的(de)犬(quan)只的(de),由(you)動(dong)物(wu)衛生監督(du)機構責令改正,每銷(xiao)售一只未取得檢疫(yi)證明的(de)犬(quan)只,處五百元罰(fa)款。

第(di)五十二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九條(tiao)規定,犬只(zhi)擾民的(de),由公安部(bu)門(men)責(ze)令改(gai)正(zheng),拒不改(gai)正(zheng)的(de),處二百(bai)元以上五百(bai)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ben)條例第三十(shi)九(jiu)條規定(ding),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fei)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cheng)管執法部門責(ze)令(ling)改正,處五千元(yuan)以上(shang)五萬(w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第(di)五十三(san)條(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八(ba)條(tiao)第(di)一款(kuan)和第(di)四十條(tiao)規(gui)定,不按照(zhao)規(gui)定辦理備案的,由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構(gou)對(dui)單位處(chu)一千(qian)元(yuan)以(yi)(yi)上三(san)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五百(bai)元(yuan)以(yi)(yi)上一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

第五十(shi)四條(tiao)(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tiao)例第四十(shi)條(tiao)(tiao)(tiao)規定,參(can)加展覽(lan)、表演(yan)和比賽(sai)的犬只(zhi)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yuan)以上三千元(yuan)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tiao) 飼養犬(quan)只影響他(ta)人生活、造成他(ta)人損害(hai)的,被(bei)侵(qin)權人可以依法(fa)向調(diao)解組織申請(qing)調(diao)解或者向人民法(fa)院提起(qi)訴(su)訟。

第五十六條 負有養犬管理(li)職(zhi)責的(de)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玩忽職(zhi)守(shou)、徇私舞弊或者(zhe)未(wei)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xing)職(zhi)責的(de),依(yi)法給予行(xing)政(zheng)處(chu)分;構成犯(fan)罪的(de),依(yi)法追(zhui)究刑(xing)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shi)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養(yang)犬人(ren),是指(zhi)飼養(yang)犬只(zhi)的個人(ren)或(huo)者單位。

本(ben)條(tiao)例所稱(cheng)的(de)城(cheng)(cheng)市(shi)化地(di)區,是(shi)指《上海市(shi)城(cheng)(cheng)鄉(xiang)規劃條(tiao)例》確定的(de)中(zhong)心城(cheng)(cheng)、新城(cheng)(cheng)和(he)新市(shi)鎮。

第五十八(ba)條 烈(lie)性犬只的目(mu)錄由市公安部(bu)門(men)會(hui)同市獸(shou)醫主管部(bu)門(men)、相關行業(ye)協會(hui)確定,并(bing)向社會(hui)公布。

第五(wu)十九條 軍用、警(jing)用犬只以及動(dong)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guan)理,按照國家(jia)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shi)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zhi)辦(ban)理(li)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xiao)。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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