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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e)規范養犬行為,保(bao)障(zhang)公(gong)民健康(kang)和人(ren)身安全,維護(hu)養犬人(ren)的合(he)法(fa)權利(li),維護(hu)市(shi)(shi)容環境衛(wei)生和社會秩序(xu),根據有關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結合(he)上(shang)海市(shi)(shi)實際,制定本條例(li)。

第二條 上海(hai)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犬(quan)只的飼養、經(jing)營以及相關管理(li)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li)實行政(zheng)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lv)、基層組織參(can)與、社(she)會公眾監督相(xiang)結(jie)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zheng)府(fu)應當加強(qiang)對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的(de)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zheng)府(fu)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guan)執法、工商行政(zheng)、住(zhu)房保(bao)障房屋管(guan)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de)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du)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協調解決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中的(de)重大問題。

第(di)五條 市公安部門(men)是上(shang)海(hai)市養犬(quan)管理的(de)(de)主管部門(men)。區、縣公安部門(men)負責本轄區內的(de)(de)養犬(quan)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men)設立的(de)(de)犬(quan)只(zhi)收(shou)容所負責犬(quan)只(zhi)的(de)(de)收(shou)容、認領(ling)和領(ling)養工作。

獸醫(yi)主管部(bu)門負責犬(quan)只的狂犬(quan)病防(fang)疫,指導(dao)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gou)實施相關(guan)管理以及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shi)化(hua)地(di)區飼養、經營(ying)犬只過程中影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行為(wei)。

工(gong)商行政管理(li)(li)部門(men)負責對(dui)從事犬(quan)類經營活(huo)動的監(jian)督(du)管理(li)(li)。

住房保障房屋管(guan)(guan)理、衛生(sheng)、財政、物價等(deng)相關行政管(guan)(guan)理部門按照各(ge)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guan)(guan)理工(gong)作。

鄉(xiang)、鎮(zhen)人(ren)民政(zheng)府和(he)街道辦事處應當(dang)配(pei)合有關(guan)行政(zheng)管(guan)理(li)(li)部門做好(hao)養犬管(guan)理(li)(li)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ren)應(ying)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hai)他(ta)人(ren)的合法權益(yi)。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fu)和(he)相(xiang)關部(bu)門(men)應當(dang)通過多種形式,開(kai)展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防治狂犬病和(he)人與動(dong)物和(he)諧相(xiang)處的宣(xuan)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deng)新(xin)聞媒體應(ying)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yang)犬知識宣傳,引導(dao)養(yang)犬人形成良好的養(yang)犬習慣。

第(di)八條 居民(min)委(wei)員會、村(cun)民(min)委(wei)員會、業主委(wei)員會和物業服務(wu)企業協助相關(guan)管理(li)部門(men)開展依法(fa)養(yang)(yang)犬(quan)(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quan)的宣傳,引導、督(du)促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遵(zun)守(shou)養(yang)(yang)犬(quan)(quan)的行(xing)為(wei)規范。

第九條(tiao) 鼓(gu)勵相關(guan)行業協會(hui)、動物保護組織(zhi)等(deng)社會(hui)團體參(can)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十條(tiao) 上海市依法對飼(si)養(yang)的(de)(de)犬(quan)(quan)只(zhi)(zhi)實施狂犬(quan)(quan)病(bing)強(qiang)制免(mian)疫。犬(quan)(quan)只(zhi)(zhi)出生滿(man)三個月(yue)的(de)(de),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將飼(si)養(yang)的(de)(de)犬(quan)(quan)只(zhi)(zhi)送至獸醫主管(guan)部門指定地點接(jie)受狂犬(quan)(quan)病(bing)免(mian)疫接(jie)種,植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men)(men)應當按(an)照合(he)理布局、方(fang)便接種(zhong)的(de)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men)(men)認定的(de)寵物(wu)診(zhen)療機構可以(yi)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zhong)工作,并(bing)應當在(zai)其經營(ying)場所的(de)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men)(men)的(de)認定書。

犬只在獸(shou)醫主管部門指(zhi)定地(di)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zhong)的,獸(shou)醫主管部門應(ying)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tiao) 上海市實行養犬(quan)(quan)登記制(zhi)度和年檢制(zhi)度。飼養犬(quan)(quan)齡(ling)滿(man)三個月的犬(quan)(quan)只,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辦理養犬(quan)(quan)登記。

未經(jing)登記,不得(de)飼養犬齡滿三個(ge)月的(de)犬只(zhi)。

上海(hai)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quan)只的狂犬(quan)病免疫接種與(yu)養犬(quan)登記(ji)、年檢在同(tong)一(yi)場所(suo)辦(ban)理。

第(di)十二條 飼養犬只(zhi)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ren)在城市化地(di)區(qu)內(nei)飼養犬只的,每戶限(xian)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si)養烈性犬只。

第十三條(tiao) 單位因工作(zuo)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tiao)件(jian):

(一)有犬籠(long)、犬舍和圍墻等圈(quan)養設施(shi);

(二)有看管犬只的(de)專(zhuan)門人(ren)員;

(三)有(you)健全的(de)養(yang)犬(quan)安全管理制度(du);

(四)單(dan)位所(suo)在地在辦公樓、居(ju)民(min)小區(qu)以外。

第(di)十四條 養犬人應(ying)當到居住(zhu)(zhu)地或(huo)者單位住(zhu)(zhu)所(suo)地的區、縣公安部(bu)門指定機構申(shen)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de),應當提供(gong)下列材料:

(一)個人(ren)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zheng)明或者房屋(wu)租賃(lin)證(zheng)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zheng)明。

單(dan)位(wei)飼(si)養犬(quan)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wei)的組織機構代碼證(zheng);

(二)單位法(fa)定代表人的(de)身份證(zheng)明;

(三)養犬安全管(guan)理(li)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yuan)的身份證明(ming);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ming);

(六)犬(quan)只的狂犬(quan)病免疫(yi)證(zheng)明(ming)。

第十(shi)五(wu)條(tiao) 區(qu)、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ji)申辦(ban)材料(liao)之日起十(shi)個工作日內(nei)進行審核。符合條(tiao)件的,準予登記(ji),發放《養犬登記(ji)證》和(he)犬牌(pai);不符合條(tiao)件的,不予登記(ji)并說明理由。

第(di)十(shi)六(liu)條 養犬(quan)(quan)人的居住(zhu)(zhu)地或(huo)者(zhe)單位(wei)住(zhu)(zhu)所地變(bian)(bian)更(geng)的,應當自變(bian)(bian)更(geng)之日(ri)起十(shi)五日(ri)內持《養犬(quan)(quan)登記證》到現(xian)居住(zhu)(zhu)地或(huo)者(zhe)單位(wei)住(zhu)(zhu)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zhi)定機構辦(ban)理變(bian)(bian)更(geng)手(shou)續(xu)。

第(di)十(shi)七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yang)(yang)犬人應當持(chi)《養(yang)(yang)犬登記(ji)證》到(dao)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yi))飼養的犬(quan)只死亡或(huo)者(zhe)失蹤的,應當自犬(quan)只死亡或(huo)者(zhe)失蹤之(zhi)日起(qi)十五日內(nei)辦理;

(二)放棄飼(si)養犬(quan)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si)養或者送交犬(quan)只收容所之日起十(shi)五日內辦理。

犬(quan)(quan)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yang)犬(quan)(quan)人未將犬(quan)(quan)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men)指定地點接受狂犬(quan)(quan)病免疫接種的,由(you)公安(an)部門(men)注銷《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證》。

第十八條(tiao) 《養犬(quan)(quan)登記證》、犬(quan)(quan)牌損毀或者遺失的(de),養犬(quan)(quan)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shen)請補發。

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ren)可(ke)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第十九(jiu)條 公(gong)安部門應當建(jian)立養(yang)犬(quan)管理(li)信(xin)息(xi)系統和(he)養(yang)犬(quan)管理(li)電(dian)子檔(dang)案(an),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gong)商行政管理(li)、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he)監(jian)管等信(xin)息(xi)共享,為公(gong)眾提供相關管理(li)和(he)服(fu)務(wu)信(xin)息(xi)。

養(yang)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zai)下(xia)列(lie)信(xin)息:

(一)養犬(quan)人(ren)的(de)姓名、居住地或(huo)者(zhe)單位名稱(cheng)、住所地;

(二(er))犬只的免疫接種(zhong)(zhong)、品(pin)種(zhong)(zhong)、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te)征和照(zhao)片;

(三)養犬(quan)人因違反養犬(quan)管理規定受(shou)到的行政處罰記(ji)錄(lu);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fa)放(fang)、變(bian)更、注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qi)他需要記載的(de)信息。

第二十條(tiao) 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zhi)狂犬病(bing)免疫、電子(zi)標(biao)識、相關證件和管(guan)(guan)理服務(wu)費(fei)用(yong)。狂犬病(bing)免疫、電子(zi)標(biao)識的(de)具體費(fei)用(yong)標(biao)準由市(shi)物價部(bu)門核(he)定,相關證件和管(guan)(guan)理服務(wu)費(fei)的(de)具體費(fei)用(yong)標(biao)準由市(shi)物價部(bu)門會同市(shi)財政(zheng)部(bu)門核(he)定,并(bing)向社會公布。

管(guan)理服務(wu)費的收取和(he)使(shi)用情況(kuang)應(ying)當定期(qi)向社會公(gong)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er)十一條 養(yang)犬(quan)人飼養(yang)犬(quan)只應當遵(zun)守(shou)有關法律、法規(gui)和規(gui)章(zhang),尊重(zhong)社會公(gong)德,遵(zun)守(shou)公(gong)共秩序,不(bu)(bu)(bu)得干擾(rao)他人正常生活,不(bu)(bu)(bu)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gong)共設(she)施,不(bu)(bu)(bu)得虐待(dai)飼養(yang)的犬(quan)只。

第二(er)十(shi)二(er)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ying)當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yi))為(wei)犬(quan)只掛犬(quan)牌;

(二(er))為(wei)犬只束牽(qian)引(yin)帶,牽(qian)引(yin)帶長度(du)不得超過(guo)兩(liang)米(mi),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qian)引(yin)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zui)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zhe)上(shang)下(xia)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dong)避讓他人;

(五)單(dan)位飼養的烈性犬只(zhi)因(yin)免疫、診療等(deng)原因(yin)需要離開(kai)飼養場(chang)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zhi)排(pai)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xie)帶犬只進入辦公(gong)樓、學校、醫(yi)院、體(ti)育場(chang)(chang)(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圖書館(guan)、文化娛樂(le)場(chang)(chang)(chang)所(suo)(suo)(suo)、候車(機、船)室、餐飲場(chang)(chang)(chang)所(suo)(suo)(suo)、商(shang)場(chang)(chang)(chang)、賓館(guan)等場(chang)(chang)(chang)所(suo)(suo)(suo)或者(zhe)乘坐公(gong)共汽車、電車、軌道交(jiao)通等公(gong)共交(jiao)通工具。

前(qian)款以外其他(ta)場(chang)所(suo)的管(guan)(guan)理者可以決定其管(guan)(guan)理場(chang)所(suo)是否允許攜(xie)帶犬只進入(ru)(ru)。禁止犬只進入(ru)(ru)的,應當設置明(ming)顯的禁入(ru)(ru)標識(shi)。

攜帶(dai)犬只乘坐出(chu)租(zu)車(che)的,應當征(zheng)得(de)出(chu)租(zu)車(che)駕(jia)駛(shi)員(yuan)的同意。

居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業(ye)主(zhu)委員會可(ke)以根據相(xiang)關公約(yue)或者規(gui)約(yue),劃(hua)定(ding)本居住區(qu)(qu)禁止犬(quan)只進入的公共區(qu)(qu)域。

盲(mang)(mang)人攜帶導(dao)盲(mang)(mang)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zhi)。

第二十四條 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正常生活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采(cai)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 養犬(quan)人不(bu)得驅使或者放任(ren)犬(quan)只恐嚇、傷(shang)害(hai)他(ta)人。

犬(quan)只傷害他人的,養犬(quan)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song)至醫療機(ji)構診治,并(bing)先行支付(fu)醫療費用。

鼓勵養犬(quan)人投(tou)保(bao)犬(quan)只責(ze)任保(bao)險。

第(di)二(er)十六條(tiao)(tiao) 城市化(hua)地區的(de)犬(quan)只生(sheng)育幼(you)犬(quan)的(de),養犬(quan)人應當在幼(you)犬(quan)出生(sheng)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de)犬(quan)只送交(jiao)符合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二(er)條(tiao)(tiao)、第(di)十三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de)其他(ta)個人、單(dan)位飼養或(huo)者(zhe)送交(jiao)犬(quan)只收容所。

鼓(gu)勵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對(dui)飼(si)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實(shi)施(shi)絕(jue)育(yu)措施(sh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對(dui)飼(si)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實(shi)施(shi)絕(jue)育(yu)的,憑犬(quan)(quan)(quan)只實(shi)施(shi)絕(jue)育(yu)的手(shou)術證明,減半收(shou)取(qu)管理服務費。

第(di)二十(shi)(shi)七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ren)放棄飼養(yang)犬(quan)只或(huo)者(zhe)因(yin)不(bu)符合(he)條(tiao)件無法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的,應當將犬(quan)只送(song)交符合(he)本(ben)條(tiao)例第(di)十(shi)(shi)二條(tiao)、第(di)十(shi)(shi)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其他個人(ren)、單(dan)位(wei)飼養(yang)或(huo)者(zhe)送(song)交犬(quan)只收容所。

養(yang)犬人不得遺棄(qi)飼養(yang)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發現飼(si)養(yang)的(de)犬(quan)只感染(ran)或者疑似(si)感染(ran)狂犬(quan)病(bing)的(de),應當立(li)即(ji)采取隔離等控制措(cuo)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du)機構或者動物疫(yi)病(bing)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yi)病(bing)預防控制機構依(yi)照國家(jia)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tiao) 犬(quan)只在飼(si)養(yang)過程中死亡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按照(zhao)動(dong)物(wu)防疫相關規定,將犬(quan)只尸體(ti)送至(zhi)指定的無(wu)害化處(chu)理場(chang)所(suo)。

犬只(zhi)(zhi)在(zai)動(dong)物診療(liao)機構死(si)亡的,動(dong)物診療(liao)機構應(ying)當按照動(dong)物防疫相關規定,將(jiang)犬只(zhi)(zhi)尸體送至指定的無(wu)害化處(chu)理場(chang)所(suo)。

養(yang)犬(quan)人、動(dong)物(wu)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luan)扔犬(quan)只尸體(ti)。

第三十條 居民(min)委員會(hui)(hui)、村民(min)委員會(hui)(hui)、業主委員會(hui)(hui)可以(yi)通過(guo)居民(min)會(hui)(hui)議、村民(min)會(hui)(hui)議、業主大(da)會(hui)(hui),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事(shi)項制(zhi)定(ding)公(gong)約或者(zhe)規約,并組織監(jian)督實施(shi)。養(yang)(yang)犬人(ren)應當遵守公(gong)約或者(zhe)規約。

第(di)三十一(yi)條 鼓勵與養犬相(xiang)關(guan)的(de)行業協會、動(dong)物保護組織等(deng)社會團體制定(ding)行業規范,開(kai)展宣傳(chuan)教育,協助相(xiang)關(guan)管理(li)部(bu)門開(kai)展養犬管理(li)活動(dong)。

鼓勵(li)志愿者(zhe)組(zu)織和志愿者(zhe)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ren)何(he)單位(wei)和(he)個人有(you)權(quan)對違法養犬行為進(jin)行批評、勸(quan)阻、舉報、投(tou)訴。相關管理(li)部門對單位(wei)和(he)個人的舉報、投(tou)訴應當及時(shi)處理(li)。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條 上海市設立的犬(quan)(quan)只(zhi)收容(rong)所,負(fu)責(ze)收容(rong)下(xia)列犬(quan)(quan)只(zhi):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san))養犬(quan)人送交(jiao)的犬(quan)只;

(四)因養犬人違反(fan)本條(tiao)例規(gui)定被收(shou)容的犬只。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經依法登(deng)記的走(zou)失犬(quan)只,犬(quan)只收(shou)(shou)容(rong)所應當自犬(quan)只被(bei)收(shou)(shou)容(rong)之日起三(san)個工作(zuo)日內通知養犬(quan)人認領。

養犬(quan)人(ren)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quan)只收容(rong)所認領。

第(di)(di)三十四(si)條(tiao) 流浪犬(quan)(quan)(quan)只(zh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送(song)交的(de)犬(quan)(quan)(quan)只(zhi)、因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規(gui)定(ding)被收容的(de)犬(quan)(quan)(quan)只(zhi)或者超過期限無(wu)人(ren)認領的(de)犬(quan)(quan)(quan)只(zhi),經獸醫主(zhu)管部門指定(ding)機構檢(jian)疫合(he)格的(de),可以(yi)由(you)符(fu)合(he)本(ben)條(tiao)例第(di)(di)十二條(tiao)、第(di)(di)十三條(tiao)規(gui)定(ding)條(tiao)件的(de)個人(ren)或者單位領養(yang)。

被確認領養的犬(quan)只未接受狂(kuang)犬(quan)病免疫(yi)(yi)接種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kuang)犬(quan)病免疫(yi)(yi)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確認領(ling)養(yang)犬只的,犬只領(ling)養(yang)人(ren)應當在犬只收容所辦理(li)養(yang)犬登記。

第三(san)十(shi)五(wu)條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zhi)日起(qi)三(san)十(shi)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zhao)國(guo)家和(he)上(shang)海市有(you)關規定處(chu)理。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hui)、動物保護組織等社(she)會(hui)團體經(jing)市(shi)公安(an)部(bu)門(men)(men)認可(ke)(ke),可(ke)(ke)以(yi)開展犬(quan)只的收容、領(ling)(ling)養(yang)工作,收容、領(ling)(ling)養(yang)的犬(quan)只不得(de)用于經(jing)營(ying)活動。公安(an)部(bu)門(men)(men)可(ke)(ke)以(yi)通(tong)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yi)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san)十七條 開設犬(quan)只養殖場(chang)所、從事犬(quan)只診療(liao)活動(dong)的,應當按照(zhao)動(dong)物(wu)防疫(yi)相關規(gui)定(ding)向住(zhu)所地(di)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fen)別取得動(dong)物(wu)防疫(yi)條件合格證(zheng)、動(dong)物(wu)診療(liao)許(xu)可證(zheng),并憑(ping)動(dong)物(wu)防疫(yi)條件合格證(zheng)、動(dong)物(wu)診療(liao)許(xu)可證(zheng)向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許可,不(bu)得開展(zhan)犬只養殖、診療活動。

第三十八(ba)條(tiao) 從事犬只銷(xiao)售經營活(huo)動(dong)的(de),應當依法(fa)辦理工商(shang)登記注冊手(shou)續,并(bing)于(yu)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zhu)所地的(de)區、縣(xian)動(dong)物衛生(sheng)監督機構備案(an)。

犬只銷售前,應(ying)當憑動物防疫(yi)(yi)條件合(he)格(ge)證(zheng)(zheng)、工(gong)商登記證(zheng)(zheng)明和相(xiang)關免疫(yi)(yi)證(zheng)(zheng)明向動物衛生監督(du)機構報(bao)檢,經檢疫(yi)(yi)合(he)格(ge)取得檢疫(yi)(yi)證(zheng)(zheng)明后(hou)方可(ke)銷售。

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mian)疫接種的(de)犬只禁止銷售。

第三十九條 從事經(jing)營性犬只(zhi)寄養、美容等(deng)活動的,經(jing)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zhi)擾民、破(po)壞環境衛(wei)生(sheng)。

第四十(shi)條 舉(ju)(ju)辦犬只(zhi)展(zhan)覽展(zhan)示(shi)、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dong)(dong)的,舉(ju)(ju)辦者(zhe)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guan)規定辦理相關(guan)手續,并于活動(dong)(dong)舉(ju)(ju)辦前到(dao)區、縣動(dong)(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zhi)檢(jian)疫證明(ming)。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ding),對(dui)犬(quan)齡(ling)滿(man)三個月的犬(quan)只未進行(xing)狂犬(quan)病(bing)免疫接種的,由(you)動(dong)物(wu)衛(wei)生監督(du)機(ji)構(gou)責令改(gai)正(zheng),給予警告;拒(ju)不(bu)改(gai)正(zheng)的,由(you)動(dong)物(wu)衛(wei)生監督(du)機(ji)構(gou)代作處(chu)理,所(suo)需處(chu)理費(fei)用由(you)違法行(xing)為人承擔,可(ke)以處(chu)一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

第四十(shi)二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十(shi)一(yi)(yi)條規(gui)(gui)定,飼(si)養未登(deng)記(ji)(ji)、年檢犬只(zhi)的(de),由公安(an)部門責令限(xian)期改(gai)正;逾期不改(gai)正的(de),對單位(wei)處(chu)一(yi)(yi)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上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對個人處(chu)二百元(yuan)(yuan)以(yi)上一(yi)(yi)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并督促養犬人在(zai)規(gui)(gui)定的(de)期限(xian)內(nei)進行(xing)登(deng)記(ji)(ji)、年檢。逾期仍不登(deng)記(ji)(ji)、年檢的(de),收容犬只(zhi)。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六條第(di)一(yi)款、第(di)二十七條第(di)一(yi)款規(gui)定,未將犬只送交其(qi)他個人(ren)、單位飼養(yang)或者犬只收(shou)(shou)容所的,由公(gong)安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收(shou)(shou)容犬只。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i)定,個人(ren)飼養烈(lie)性犬只的,由公安(an)部(bu)門收容犬只。

第(di)四十三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tiao)第(di)一(yi)、二(er)(er)、三項規定的,由公(gong)安部門責(ze)令改正,可以處(chu)二(er)(er)十元以上(shang)二(er)(er)百(bai)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wu)業(ye)服務企業(ye)予以勸阻,居(ju)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業(ye)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對其批評教(jiao)育。

違反本(ben)條例(li)第(di)二十二條第(di)五項(xiang)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ze)令改正(zheng),可以處五百元以上(shang)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十二條第(di)六項規(gui)定的(de),由(you)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gai)正;拒(ju)不改(gai)正的(de),處(chu)二十元以上(shang)二百元以下罰款(kuan)。

第四十(shi)四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三條(tiao)第一(yi)款(kuan)(kuan)規定,攜帶犬只(zhi)進入禁止進入的(de)場(chang)所或者(zhe)公共交通(tong)工具且不(bu)聽勸阻的(de),由(you)公安部門責(ze)令改正,可(ke)以處二十(shi)元(yuan)以上二百(bai)元(yuan)以下罰款(kuan)(kuan)。

第四(si)(si)十五(wu)(wu)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四(si)(si)條規(gui)定,犬(quan)吠影響他人正(zheng)常生活的(de),由公安(an)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zheng)的(de),處二(er)百元(yuan)以上(shang)五(wu)(wu)百元(yuan)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liu)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五(wu)(wu)條(tiao)第一款(kuan)規(gui)定,養犬人(ren)放任犬只(zhi)(zhi)恐嚇他人(ren)的(de),由(you)(you)公安部門處二(er)百(bai)(bai)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wu)百(bai)(bai)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養犬人(ren)驅使犬只(zhi)(zhi)傷害他人(ren)的(de),由(you)(you)公安部門處五(wu)(wu)日以(yi)上(shang)十日以(yi)下拘留(liu),并處二(er)百(bai)(bai)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wu)百(bai)(bai)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jie)較輕的(de),處五(wu)(wu)日以(yi)下拘留(liu)或者(zhe)五(wu)(wu)百(bai)(bai)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jie)嚴重構成(cheng)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十五(wu)條第(di)二款(kuan)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song)至醫療機構(gou)診(zhen)治并(bing)先行支付(fu)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yang)犬(quan)登記證》,收(shou)容犬(quan)只,對(dui)單位處(chu)一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五(wu)百元(yuan)以(yi)上(shang)一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

犬只(zhi)兩次以(yi)上傷害他人(ren)或者(zhe)一次傷害兩人(ren)以(yi)上的,由公安部門吊(diao)銷(xiao)《養犬登記證》,收(shou)容犬只(zhi)。

第四十七(qi)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七(qi)條第二(er)款(kuan)規(gui)定,遺(yi)棄犬(quan)只(zhi)(zhi)的,由公安部(bu)門處五百元(yuan)以(yi)上二(er)千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并吊銷《養(yang)(yang)犬(quan)登記(ji)證(zheng)》,收容犬(quan)只(zhi)(zhi)。養(yang)(yang)犬(quan)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yang)(yang)犬(quan)登記(ji)證(zheng)》。

第四十八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二(er)十八條(tiao)規定(ding)的,由(you)動物衛(wei)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并(bing)依法(fa)處理(li),可以(yi)處三(san)百元以(yi)上三(san)千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九(jiu)條(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九(jiu)條(tiao)規定,未(wei)將(jiang)需要(yao)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的(de)死(si)亡犬只送至指定的(de)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場所進行處(chu)理(li)的(de),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拒(ju)不(bu)進行無(wu)害(hai)化(hua)處(chu)理(li)的(de),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chu)理(li),可(ke)以(yi)處(chu)三百(bai)元(yuan)以(yi)上三千元(yuan)以(yi)下罰款。

亂扔犬(quan)只尸體(ti)的,由城管(guan)執法部門責令(ling)改正,對個人處二十(shi)元以(yi)上二百元以(yi)下罰款(kuan),對單位處五千(qian)元以(yi)上五萬元以(yi)下的罰款(kuan)。

第五十條(tiao)(tiao)(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tiao)(tiao)例第三十七條(tiao)(tiao)(tiao)規(gui)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tiao)(tiao)(tiao)件合格(ge)證開(kai)設(she)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yuan)以上(shang)一萬(wan)元(yuan)以下(xia)罰款;情(qing)節嚴(yan)重的,處一萬(wan)元(yuan)以上(shang)十萬(w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未取得動物(wu)診(zhen)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zhen)療活(huo)(huo)動的,由動物(wu)衛生(sheng)監督機(ji)構責令停止(zhi)診(zhen)療活(huo)(huo)動,沒收違(wei)法(fa)所(suo)(suo)得;違(wei)法(fa)所(suo)(suo)得在三萬(wan)元(yuan)(yuan)以(yi)上的,并(bing)(bing)處違(wei)法(fa)所(suo)(suo)得一(yi)(yi)倍(bei)以(yi)上三倍(bei)以(yi)下罰款;違(wei)法(fa)所(suo)(suo)得一(yi)(yi)萬(wan)元(yuan)(yuan)以(yi)上不(bu)(bu)足三萬(wan)元(yuan)(yuan)的,并(bing)(bing)處一(yi)(yi)萬(wan)元(yuan)(yuan)以(yi)上三萬(w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沒有(you)違(wei)法(fa)所(suo)(suo)得或者違(wei)法(fa)所(suo)(suo)得不(bu)(bu)足一(yi)(yi)萬(wan)元(yuan)(yuan)的,并(bing)(bing)處三千元(yuan)(yuan)以(yi)上一(yi)(yi)萬(w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

第五十(shi)一(yi)(yi)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shi)八條第二款(kuan)規定,銷(xiao)售未(wei)取得檢疫證明的(de)犬(quan)只(zhi)的(de),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xiao)售一(yi)(yi)只(zhi)未(wei)取得檢疫證明的(de)犬(quan)只(zhi),處五百元罰款(kuan)。

第(di)五十二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三十九條規(gui)定,犬只擾民的,由(you)公安部門(men)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bai)元(yuan)以上五百(bai)元(yuan)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li)第三十(shi)九條規定(ding),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jing)衛(wei)生(sheng)的,由(you)城(cheng)管執法(fa)部門責令(ling)改正,處五(wu)千元以上五(wu)萬元以下罰款。

第(di)五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三十八條(tiao)第(di)一(yi)款和第(di)四十條(tiao)規定,不按照規定辦(ban)理備(bei)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gou)對單位處一(yi)千元以(yi)(yi)上(shang)三千元以(yi)(yi)下(xia)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yi)(yi)上(shang)一(yi)千元以(yi)(yi)下(xia)罰款。

第五十(shi)(shi)四(si)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si)十(shi)(shi)條規(gui)定,參(can)加展覽、表演和比賽(sai)的犬只未附(fu)有檢疫證明(ming)的,由動物衛(wei)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處一千(qian)元以上(shang)三千(qian)元以下罰(fa)款。

第五十(shi)五條 飼養犬只(zhi)影(ying)響他人生(sheng)活、造成他人損害(hai)的(de),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xiang)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xiang)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wu)十六條(tiao) 負有(you)養犬(quan)管理(li)職(zhi)(zhi)責的行(xing)政管理(li)部門及其工作(zuo)人員濫用職(zhi)(zhi)權(quan)、玩(wan)忽職(zhi)(zhi)守、徇私舞弊或(huo)者未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履行(xing)職(zhi)(zhi)責的,依法(fa)給予行(xing)政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ben)條例所稱的(de)養犬人(ren),是指(zhi)飼養犬只的(de)個人(ren)或者單位。

本條例所稱的城(cheng)市(shi)化地區,是指《上海市(shi)城(cheng)鄉規(gui)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cheng)、新城(cheng)和新市(shi)鎮。

第五十八條 烈(lie)性(xing)犬(quan)只的目錄(lu)由(you)市(shi)公安(an)部門會(hui)同(tong)市(shi)獸醫主管部門、相關行(xing)業協會(hui)確定,并向社會(hui)公布。

第五十(shi)九條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ji)動物園、科研機構等(deng)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jia)相(xiang)關(guan)規定執行。

第(di)六(liu)十條(tiao) 本條(tiao)例施行前已依法(fa)為犬只(zhi)辦(ban)理養犬登(deng)記的,繼續有效。

第(di)六十一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11年(nian)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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