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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 為(wei)了規(gui)范養犬行為(wei),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人(ren)身安(an)全,維護(hu)養犬人(ren)的合(he)法權利(li),維護(hu)市(shi)容環境衛生(sheng)和社會秩序,根(gen)據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結合(he)上海(hai)市(shi)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上海(hai)市行(xing)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yi)及相關管(guan)理活(huo)動,適(shi)用本(ben)條例(li)。

第三(san)條 養(yang)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men)監管、養(yang)犬人(ren)自律、基層組(zu)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yuan)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fu)應(ying)當加強對養(yang)犬管(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zuo)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fu)建立由公安(an)、獸醫、城(cheng)管(guan)(guan)執法(fa)、工(gong)(gong)商(shang)行(xing)政、住(zhu)房(fang)保障房(fang)屋(wu)管(guan)(guan)理(li)(li)、衛生(sheng)等(deng)部門參加的養(yang)犬管(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zuo)協調(diao)機構,組織、指導和監(jian)督養(yang)犬管(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zuo),協調(diao)解決養(yang)犬管(guan)(guan)理(li)(li)工(gong)(gong)作(zuo)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tiao) 市(shi)公(gong)安(an)部(bu)門(men)是(shi)上海(hai)市(shi)養犬管理的(de)主(zhu)管部(bu)門(men)。區、縣(xian)公(gong)安(an)部(bu)門(men)負責本(ben)轄區內(nei)的(de)養犬管理以及(ji)相(xiang)關處罰。市(shi)公(gong)安(an)部(bu)門(men)設(she)立的(de)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de)收容、認領(ling)和(he)領(ling)養工作(zuo)。

獸醫主管部(bu)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dao)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ji)處罰。

城管執(zhi)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hua)地區飼(si)養、經營犬只過(guo)程(cheng)中(zhong)影(ying)響市容(rong)環境(jing)衛生的行為(wei)。

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對從事(shi)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監督管(guan)理。

住(zhu)房保障房屋管理、衛(wei)生、財政(zheng)、物價等相(xiang)關行政(zheng)管理部門按(an)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xiang)、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yang)犬管理工作(zuo)。

第六(liu)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bu)得(de)損害(hai)他人的合法權益(yi)。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fu)和(he)(he)相(xiang)關部門應當(dang)通過多種(zhong)形(xing)式,開(kai)展(zhan)依法養犬(quan)、文(wen)明(ming)養犬(quan)、防治狂犬(quan)病和(he)(he)人與動(dong)物和(he)(he)諧相(xiang)處的宣傳(chuan)教育(yu)。

廣(guang)播(bo)、電視(shi)、報(bao)刊、網(wang)站等(deng)新聞媒體應當加(jia)強(qiang)社會公德教(jiao)育和養犬(quan)知識宣傳,引(yin)導養犬(quan)人形成良好的養犬(quan)習慣。

第八條 居(ju)民委(wei)員(yuan)會(hui)、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業(ye)主委(wei)員(yuan)會(hui)和(he)物業(ye)服(fu)務企業(ye)協助(zhu)相關管理(li)部門開展依法(fa)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引導、督(du)促養(yang)犬人遵守養(yang)犬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wu)保護組(zu)織(zhi)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guan)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tiao) 上(shang)海市依(yi)法對飼(si)養(yang)的(de)犬(quan)只實施狂犬(quan)病(bing)強制(zhi)免(mian)疫(yi)(yi)。犬(quan)只出(chu)生滿三(san)個月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當按照本(ben)條(tiao)例規定,將(jiang)飼(si)養(yang)的(de)犬(quan)只送至獸醫主管(guan)部門(men)指定地點接受狂犬(quan)病(bing)免(mian)疫(yi)(yi)接種(zhong),植入電(dian)子標識。

獸(shou)(shou)醫(yi)主管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合理布局、方便(bian)接(jie)種(zhong)的(de)原則設置(zhi)狂犬病免(mian)疫(yi)點。經獸(shou)(shou)醫(yi)主管部(bu)門(men)認(ren)定的(de)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mian)疫(yi)接(jie)種(zhong)工作(zuo),并應(ying)當(dang)在(zai)其經營(ying)場所的(de)顯著位(wei)置(zhi)懸(xuan)掛獸(shou)(shou)醫(yi)主管部(bu)門(men)的(de)認(ren)定書(shu)。

犬只在獸醫主(zhu)管(guan)部(bu)門(men)(men)指定地點接(jie)受狂犬病免(mian)疫(yi)(yi)接(jie)種的,獸醫主(zhu)管(guan)部(bu)門(men)(men)應(ying)當(dang)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mian)疫(yi)(yi)證明。

第十一條 上(shang)海(hai)市(shi)實行養犬登(deng)記(ji)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ren)應當辦理(li)養犬登(deng)記(ji)。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quan)齡滿(man)三(san)個月的犬(quan)只。

上海市應當(dang)采取措施,逐(zhu)步實現犬(quan)只的狂(kuang)犬(quan)病(bing)免疫接種(zhong)與(yu)養犬(quan)登(deng)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er)條 飼養(yang)犬只(zhi)的個人(ren)應(ying)當(dang)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zai)城(cheng)市(shi)化(hua)地區內飼養(yang)犬只的,每戶限養(yang)一條。

禁(jin)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zhi)。

第十三條 單位(wei)因工(gong)作需要飼養犬只的(de),應(ying)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deng)圈養設(she)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de)專門人員(yuan);

(三)有健(jian)全的養犬(quan)安全管理(li)制(zhi)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ban)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tiao) 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di)或者(zhe)單位住所(suo)地(di)的區、縣公安部(bu)門指定機(ji)構(gou)申(shen)請辦理養犬登(deng)記和年檢。

個人(ren)飼養(yang)犬只的,應(ying)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ren)身份證(zheng)明;

(二)房產(chan)證明或(huo)者房屋(wu)租賃證明;

(三)犬(quan)只的狂犬(quan)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yi))單位(wei)的組織機(ji)構(gou)代(dai)碼證(zheng);

(二)單位法定代表(biao)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si))看(kan)管犬只的專門人員(yuan)的身(shen)份(fen)證(zheng)明;

(五)單(dan)位(wei)飼養犬(quan)只的(de)場(chang)所(suo)證(zheng)明(ming);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shi)五條(tiao) 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quan)登記(ji)(ji)申辦材料之(zhi)日起十(shi)個(ge)工作(zuo)日內進行審核。符合(he)條(tiao)件的,準予(yu)登記(ji)(ji),發放《養犬(quan)登記(ji)(ji)證(zheng)》和犬(quan)牌;不符合(he)條(tiao)件的,不予(yu)登記(ji)(ji)并說明理(li)由。

第(di)十六條 養(yang)犬(quan)(quan)人的居(ju)住地(di)或者單位住所(suo)地(di)變更的,應(ying)當自(zi)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到現居(ju)住地(di)或者單位住所(suo)地(di)的區、縣(xian)公安(an)部門指定機構(gou)辦(ban)理變更手(shou)續(xu)。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ying)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ban)證機構辦(ban)理注(zhu)銷手續:

(一)飼養的(de)(de)犬只(zhi)死亡或者(zhe)失蹤(zong)的(de)(de),應(ying)當(dang)自犬只(zhi)死亡或者(zhe)失蹤(zong)之日起十五日內辦(ban)理(li);

(二(er))放(fang)棄(qi)飼(si)養犬只的,應當自送(song)交(jiao)他人飼(si)養或者(zhe)送(song)交(jiao)犬只收容所之(zhi)日起十五日內辦理(li)。

犬(quan)(quan)(quan)只(zhi)(zhi)免疫有效(xiao)期已滿,養犬(quan)(quan)(quan)人(ren)未(wei)將犬(quan)(quan)(quan)只(zhi)(zhi)送至獸(shou)醫主管部(bu)門(men)指定地點接受(shou)狂(kuang)犬(quan)(quan)(quan)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bu)門(men)注銷《養犬(quan)(quan)(quan)登記證》。

第十八條 《養犬(quan)登記證》、犬(quan)牌損(sun)毀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可以到辦證機構(gou)申請(qing)補發。

犬(quan)只(zhi)電子標(biao)識損(sun)毀或(huo)者遺失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可以到(dao)植入(ru)地點申請補(bu)植。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men)應當建立養犬管(guan)(guan)理信(xin)息(xi)系統和養犬管(guan)(guan)理電(dian)子檔案,與獸醫主管(guan)(guan)、城管(guan)(guan)執法、工商行(xing)政管(guan)(guan)理、衛(wei)生等部門(men)實(shi)行(xing)登記、免疫和監管(guan)(guan)等信(xin)息(xi)共享,為公眾提供相(xiang)關管(guan)(guan)理和服務信(xin)息(xi)。

養犬(quan)管理電子(zi)檔案(an)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zhu)地或(huo)者單位名稱(cheng)、住(zhu)所地;

(二)犬只(zhi)的免(mian)疫接(jie)種、品種、出生時(shi)間、主要(yao)體貌特征和照片(pian);

(三(san))養犬人(ren)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fa)記錄(lu);

(四)養(yang)犬(quan)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hui)信息;

(五(wu))其他需要記載的信(xin)息。

第二十(shi)條 養(yang)犬(quan)人應當承擔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免疫、電子標識(shi)、相關證(zheng)件和管理(li)服務費(fei)用(yong)(yong)。狂犬(quan)病免疫、電子標識(shi)的具(ju)體費(fei)用(yong)(yong)標準由市(shi)物價(jia)部門(men)(men)核定(ding),相關證(zheng)件和管理(li)服務費(fei)的具(ju)體費(fei)用(yong)(yong)標準由市(shi)物價(jia)部門(men)(men)會同市(shi)財政部門(men)(men)核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bu)。

管理(li)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qing)況應當定期向社(she)會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er)十一條 養(yang)犬(quan)人(ren)飼養(yang)犬(quan)只應當遵(zun)(zun)守(shou)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she)會(hui)公(gong)德,遵(zun)(zun)守(shou)公(gong)共秩序(xu),不(bu)得干擾他人(ren)正常生(sheng)活,不(bu)得破壞環境衛(wei)生(sheng)和公(gong)共設施(shi),不(bu)得虐(nve)待飼養(yang)的犬(quan)只。

第二十二條(tiao) 養犬(quan)人(ren)攜帶犬(quan)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wei)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quan)只束牽(qian)引(yin)帶,牽(qian)引(yin)帶長度不得超(chao)過兩米,在擁(yong)擠(ji)場合自覺收緊牽(qian)引(yin)帶;

(三)為大型(xing)犬只戴嘴(zui)套;

(四)乘坐電梯(ti)或者上下(xia)樓梯(ti)的,避開高峰時(shi)間并主動避讓他人(ren);

(五)單位飼(si)養的(de)烈(lie)性犬(quan)只(zhi)因免疫(yi)、診(zhen)療(liao)等原因需要離開飼(si)養場所的(de),將(jiang)其裝入(ru)犬(quan)籠(long);

(六)即時清除(chu)犬只排泄的糞(fen)便。

第二(er)十三條 禁止攜帶犬(quan)只(zhi)進入(ru)辦公樓、學(xue)校、醫院(yuan)、體育場館、博物館、圖(tu)書館、文(wen)化(hua)娛(yu)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yin)場所、商場、賓館等(deng)場所或者乘(cheng)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jiao)通等(deng)公共交(jiao)通工具。

前款以外(wai)其(qi)他場所的管(guan)理(li)(li)者可以決(jue)定其(qi)管(guan)理(li)(li)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ru)。禁止(zhi)犬只進入(ru)的,應當(dang)設置明顯的禁入(ru)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zuo)出租車的,應當(dang)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yi)。

居民委(wei)員(yuan)會(hui)(hui)、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hui)可以根據相關公約(yue)或(huo)者(zhe)規約(yue),劃(hua)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jin)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quan)的,不受(shou)本條(tiao)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犬吠(fei)影響他人(ren)正常生(sheng)活的,養(yang)犬人(ren)應當采取措施予(yu)以制止。

第二十(shi)五(wu)條 養(yang)犬人不得驅(qu)使(shi)或者放任犬只恐(kong)嚇(xia)、傷害他(ta)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bei)傷害人送至(zhi)醫療機構(gou)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鼓勵(li)養犬(quan)人投保(bao)犬(quan)只責(ze)任保(bao)險。

第(di)二十(shi)(shi)六條 城市(shi)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yang)犬人應當(dang)在幼犬出生后(hou)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yang)數量的犬只送交(jiao)符合本(ben)條例第(di)十(shi)(shi)二條、第(di)十(shi)(shi)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si)養(yang)或者(zhe)送交(jiao)犬只收容(rong)所。

鼓勵養(yang)(yang)犬人對(dui)飼(si)養(yang)(yang)的犬只實(shi)(shi)施(shi)(shi)絕育(yu)(yu)措施(shi)(shi)。養(yang)(yang)犬人對(dui)飼(si)養(yang)(yang)的犬只實(shi)(shi)施(shi)(shi)絕育(yu)(yu)的,憑犬只實(shi)(shi)施(shi)(shi)絕育(yu)(yu)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qu)管理服務費。

第(di)二(er)十七條(tiao)(tiao) 養(yang)犬(quan)人放棄飼(si)養(yang)犬(quan)只(zhi)(zhi)(zhi)或(huo)者因不(bu)符合條(tiao)(tiao)件無法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的,應當將犬(quan)只(zhi)(zhi)(zhi)送(song)交符合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二(er)條(tiao)(tiao)、第(di)十三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si)養(yang)或(huo)者送(song)交犬(quan)只(zhi)(zhi)(zhi)收容所(suo)。

養犬人不得遺(yi)棄(qi)飼(si)養的(de)犬只。

第二十八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發(fa)現(xian)飼養(yang)的犬(quan)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quan)病(bing)的,應當立即采(cai)取隔(ge)離等控制(zhi)措施,并向獸醫主管(guan)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ji)構或者動物疫病(bing)預防控制(zhi)機(ji)構報告,由動物疫病(bing)預防控制(zhi)機(ji)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tiao) 犬只(zhi)在(zai)飼(si)養過程中(zhong)死亡的,養犬人應當(dang)按照動物防疫相關(guan)規定,將犬只(zhi)尸(shi)體送至指定的無害(hai)化處理場所。

犬(quan)只(zhi)在動物(wu)診(zhen)療機構死(si)亡的(de),動物(wu)診(zhen)療機構應當(dang)按照動物(wu)防疫相(xiang)關規定,將犬(quan)只(zhi)尸體送(song)至指定的(de)無害(hai)化處理(li)場所。

養犬(quan)人、動物(wu)診療機構不得(de)自行掩(yan)埋或(huo)者(zhe)亂扔犬(quan)只尸(shi)體。

第三十條 居(ju)(ju)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村(cun)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業主委(wei)員(yuan)會可以通過居(ju)(ju)民(min)(min)會議(yi)、村(cun)民(min)(min)會議(yi)、業主大會,就本居(ju)(ju)住(zhu)地區有關養(yang)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zhe)規約,并組織(zhi)監(jian)督實施(shi)。養(yang)犬人應(ying)當遵守公約或者(zhe)規約。

第三十一條 鼓勵與養犬相(xiang)(xiang)關的行業協(xie)會(hui)(hui)、動物保護組織等社(she)會(hui)(hui)團體制定(ding)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xie)助相(xiang)(xiang)關管理(li)部門開展養犬管理(li)活動。

鼓(gu)勵志(zhi)愿者(zhe)組織和志(zhi)愿者(zhe)參(can)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he)單位和個(ge)人(ren)有權對(dui)違法養犬行為(wei)進行批評、勸阻(zu)、舉(ju)報(bao)、投訴(su)。相關(guan)管理部(bu)門對(dui)單位和個(ge)人(ren)的舉(ju)報(bao)、投訴(su)應當及(ji)時處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di)三十二條(tiao) 上海市設立的犬只收(shou)容所,負責收(shou)容下(xia)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ren)送交的犬只;

(四)因養犬人違(wei)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san)十三(san)條 經(jing)依(yi)法登記的走失犬(quan)(quan)只(zhi)(zhi),犬(quan)(quan)只(zhi)(zhi)收容所應當自犬(quan)(quan)只(zhi)(zhi)被(bei)收容之日起三(san)個工(gong)作日內通知養(yang)犬(quan)(quan)人認領(ling)。

養犬(quan)人(ren)應當自收(shou)到通知之日(ri)起五(wu)日(ri)內到犬(quan)只收(shou)容所認(ren)領。

第三十四條 流浪犬只(zhi)、養(yang)犬人(ren)送交的(de)犬只(zhi)、因養(yang)犬人(ren)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de)犬只(zhi)或者超(chao)過期限無人(ren)認領(ling)的(de)犬只(zhi),經獸醫主(zhu)管(guan)部門指定機構檢(jian)疫合格(ge)的(de),可以(yi)由符(fu)合本條例第十二(er)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de)個人(ren)或者單位領(ling)養(yang)。

被確認領養的犬只未接(jie)(jie)受狂犬病免(mian)疫接(jie)(jie)種的,按照本條(tiao)例第十(shi)條(tiao)規定接(jie)(jie)受狂犬病免(mian)疫接(jie)(jie)種、植入電子標識(shi)。

確認(ren)領養(yang)犬只的,犬只領養(yang)人(ren)應當在犬只收容所辦理養(yang)犬登記(ji)。

第(di)三十五條 收容的(de)犬只(zhi)自被收容之日起(qi)三十日內無人領(ling)養的(de),視為無主犬只(zhi),由犬只(zhi)收容所(suo)按照(zhao)國家和上海(hai)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di)三十六條 相關行(xing)業協會、動物保(bao)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jing)市公安(an)部(bu)(bu)門認可,可以(yi)(yi)開展(zhan)犬(quan)只(zhi)(zhi)的(de)收容(rong)、領(ling)養(yang)(yang)工作,收容(rong)、領(ling)養(yang)(yang)的(de)犬(quan)只(zhi)(zhi)不(bu)得用于(yu)經(jing)營(ying)活(huo)動。公安(an)部(bu)(bu)門可以(yi)(yi)通過(guo)購買(mai)服務等形式予以(yi)(yi)支持,并履(lv)行(xing)監督(du)職責。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十七條(tiao) 開設犬只(zhi)養(yang)殖場所、從事犬只(zhi)診(zhen)療(liao)活動(dong)的(de),應(ying)當(dang)按照動(dong)物(wu)防疫(yi)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的(de)農(nong)業主管(guan)部門(men)提出(chu)申請,分別取(qu)得動(dong)物(wu)防疫(yi)條(tiao)件合格證(zheng)、動(dong)物(wu)診(zhen)療(liao)許(xu)可證(zheng),并憑動(dong)物(wu)防疫(yi)條(tiao)件合格證(zheng)、動(dong)物(wu)診(zhen)療(liao)許(xu)可證(zheng)向工(gong)商行政管(guan)理部門(men)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u)。

未經(jing)許可,不得開(kai)展犬只養殖、診(zhen)療活動。

第三十八條 從事犬(quan)只銷售(shou)經營活動的(de),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xu),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hou)五日內到(dao)住所地的(de)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bei)案。

犬只(zhi)銷售前,應當憑動(dong)物防疫條件合(he)(he)格證(zheng)、工商登記證(zheng)明和(he)相關(guan)免疫證(zheng)明向動(dong)物衛生監督(du)機構報檢,經檢疫合(he)(he)格取得檢疫證(zheng)明后方可銷售。

犬(quan)齡滿三個月(yue)但未接受狂(kuang)犬(quan)病免疫接種(zhong)的犬(quan)只(zhi)禁止銷售。

第三十(shi)九條 從事經(jing)營性犬只(zhi)(zhi)寄養、美容等活(huo)動的,經(jing)營者(zhe)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zhi)(zhi)擾民(min)、破壞環境(jing)衛生。

第四十條 舉(ju)辦(ban)犬(quan)只(zhi)展覽展示、表(biao)演、比賽等大型活(huo)動的,舉(ju)辦(ban)者應(ying)當按照國家和上海(hai)市有(you)關規定辦(ban)理(li)相(xiang)關手續(xu),并于活(huo)動舉(ju)辦(ban)前到區、縣(xian)動物(wu)衛生(sheng)監督機構(gou)備(bei)案,提供犬(quan)只(zhi)檢疫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十一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十條(tiao)(tiao)規(gui)定,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you)動物衛(wei)生監督(du)機構責令改正(zheng)(zheng),給予警告;拒不改正(zheng)(zheng)的,由(you)動物衛(wei)生監督(du)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you)違(wei)法行為人承擔,可以(yi)處一千(qian)元以(yi)下罰(fa)款(kuan)。

第(di)四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一條(tiao)規定(ding)(ding),飼養(yang)未登(deng)記(ji)(ji)(ji)、年檢(jian)犬(quan)(quan)只的(de)(de),由公(gong)安部門責令限期(qi)改正;逾期(qi)不改正的(de)(de),對(dui)單位處(chu)一千元(yuan)(yuan)以上五千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二百(bai)元(yuan)(yuan)以上一千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kuan),并督促養(yang)犬(quan)(quan)人在規定(ding)(ding)的(de)(de)期(qi)限內進行登(deng)記(ji)(ji)(ji)、年檢(jian)。逾期(qi)仍(reng)不登(deng)記(ji)(ji)(ji)、年檢(jian)的(de)(de),收容犬(quan)(quan)只。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二(er)十六條(tiao)第(di)(di)一(yi)款、第(di)(di)二(er)十七條(tiao)第(di)(di)一(yi)款規(gui)定,未將犬只送交其他個(ge)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容(rong)所的,由公安部門(men)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收容(rong)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ge)人飼養烈性犬(quan)只的,由公安部門收(shou)容犬(quan)只。

第四十三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二(er)十二(er)條(tiao)第一、二(er)、三項(xiang)規定的,由(you)公安部(bu)門責(ze)令改正(zheng),可以處二(er)十元以上二(er)百元以下罰(fa)款。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第二十二條(tiao)第四(si)項規定(ding)的,由(you)物業(ye)服務企業(ye)予(yu)以勸阻,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業(ye)主委(wei)員會(hui)可以對其批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men)責令(ling)改(gai)正,可以處(chu)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xia)罰款。

違反(fan)本條例第二十(shi)(shi)二條第六(liu)項(xiang)規定的,由城管執(zhi)法部門責令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處(chu)二十(shi)(shi)元(yuan)以上二百元(yuan)以下罰款。

第四(si)十(shi)(shi)四(si)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er)十(shi)(shi)三條第一款(kuan)規定(ding),攜帶(dai)犬只進入禁止(zhi)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gong)具(ju)且(qie)不聽勸阻的,由公安(an)部門責令改正,可以(yi)處二(er)(er)十(shi)(shi)元以(yi)上二(er)(er)百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di)四十五(wu)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四條規定,犬(quan)吠影響(xiang)他(ta)人正常生活(huo)的,由公安部門處(chu)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chu)二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罰款(kuan)。

第四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五(wu)條(tiao)第一(yi)款規定,養犬(quan)人放任犬(quan)只恐嚇他人的(de),由(you)公(gong)安(an)部門處(chu)二(er)百(bai)(bai)元(yuan)以上(shang)五(wu)百(bai)(bai)元(yuan)以下(xia)(xia)罰款。養犬(quan)人驅使犬(quan)只傷害他人的(de),由(you)公(gong)安(an)部門處(chu)五(wu)日(ri)以上(shang)十日(ri)以下(xia)(xia)拘(ju)留,并(bing)處(chu)二(er)百(bai)(bai)元(yuan)以上(shang)五(wu)百(bai)(bai)元(yuan)以下(xia)(xia)罰款;情(qing)節較輕的(de),處(chu)五(wu)日(ri)以下(xia)(xia)拘(ju)留或者五(wu)百(bai)(bai)元(yuan)以下(xia)(xia)罰款;情(qing)節嚴重構(gou)成(cheng)犯(fan)罪的(de),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違反本(ben)條例第二十(shi)五條第二款(kuan)規(gui)定(ding),不立即將被傷害人(ren)送至醫療(liao)(liao)機構診治(zhi)并(bing)先行支付醫療(liao)(liao)費用的,由公安部門(men)吊(diao)銷(xiao)《養犬(quan)登記證》,收容犬(quan)只,對(dui)單位處(chu)一(yi)(yi)千(qian)元以上五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kuan),對(dui)個人(ren)處(chu)五百元以上一(yi)(yi)千(qian)元以下(xia)罰款(kuan)。

犬只兩次以上(shang)傷(shang)害他(ta)人或者一次傷(shang)害兩人以上(shang)的,由公安部門吊銷(xiao)《養犬登(deng)記證(zheng)》,收容犬只。

第(di)四十七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七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定,遺(yi)棄犬只(zhi)的(de),由公安部門處(chu)五百(bai)元以上二(er)千元以下罰款(kuan),并吊銷《養(yang)犬登(deng)(deng)記證》,收容犬只(zhi)。養(yang)犬人五年(nian)內(nei)不得申請(qing)辦理(li)《養(yang)犬登(deng)(deng)記證》。

第四十(shi)八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十(shi)八條規(gui)定的,由(you)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并(bing)依法(fa)處理,可以處三(san)百元(yuan)(yuan)以上三(san)千(qian)元(yuan)(yuan)以下罰(fa)款。

第四十九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wu)(wu)害(hai)化處(chu)(chu)(chu)理的(de)(de)死亡犬只(zhi)送至指定的(de)(de)無(wu)(wu)害(hai)化處(chu)(chu)(chu)理場所進(jin)行處(chu)(chu)(chu)理的(de)(de),由動物衛生(sheng)監督(du)機構責令無(wu)(wu)害(hai)化處(chu)(chu)(chu)理;拒不進(jin)行無(wu)(wu)害(hai)化處(chu)(chu)(chu)理的(de)(de),由動物衛生(sheng)監督(du)機構代(dai)作處(chu)(chu)(chu)理,可(ke)以處(chu)(chu)(chu)三百(bai)元(yuan)以上三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

亂扔犬只尸(shi)體的,由城管(guan)執法部門責(ze)令(ling)改正,對(dui)個人處二十(shi)元(yuan)以(yi)上二百(bai)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kuan),對(dui)單位處五千元(yuan)以(yi)上五萬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kuan)。

第(di)五十(shi)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三十(shi)七條(tiao)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tiao)件合格證開設犬只(zhi)養殖場所(suo)的,由動物衛生(sheng)監督機構責令改正(zheng),處一(yi)(yi)千(qian)元以(yi)上一(yi)(yi)萬(wan)元以(yi)下(xia)罰款(kuan)(kuan);情節嚴重的,處一(yi)(yi)萬(wan)元以(yi)上十(shi)萬(wan)元以(yi)下(xia)罰款(kuan)(kuan)。

未取得動(dong)物診(zhen)(zhen)(zhen)療(liao)許可(ke)證從事犬只診(zhen)(zhen)(zhen)療(liao)活動(dong)的,由動(dong)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責令(ling)停止診(zhen)(zhen)(zhen)療(liao)活動(dong),沒收違法(fa)(fa)所(suo)得;違法(fa)(fa)所(suo)得在三(san)(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上(shang)的,并(bing)(bing)處(chu)違法(fa)(fa)所(suo)得一(yi)(yi)倍以(yi)上(shang)三(san)(san)倍以(yi)下(xia)罰款;違法(fa)(fa)所(suo)得一(yi)(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不足三(san)(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的,并(bing)(bing)處(chu)一(yi)(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三(san)(san)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沒有違法(fa)(fa)所(suo)得或者(zhe)違法(fa)(fa)所(suo)得不足一(yi)(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的,并(bing)(bing)處(chu)三(san)(san)千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一(yi)(yi)萬(wan)(wan)(wan)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

第(di)五十一條 違反本(ben)條例(li)第(di)三十八條第(di)二款(kuan)規定,銷(xiao)(xiao)售未取(qu)得(de)(de)檢(jian)疫(yi)證明的犬只(zhi)的,由動物衛生(sheng)監(jian)督(du)機(ji)構責(ze)令改(gai)正(zheng),每銷(xiao)(xiao)售一只(zhi)未取(qu)得(de)(de)檢(jian)疫(yi)證明的犬只(zhi),處五百元罰款(kuan)。

第(di)五(wu)十(shi)二(er)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三十(shi)九條(tiao)規(gui)定,犬只擾民的(de),由公安部門責(ze)令改(gai)(gai)正(zheng),拒不改(gai)(gai)正(zheng)的(de),處二(er)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三十九條(tiao)規定,亂倒垃(la)圾(ji)、污水、糞(fen)便等廢棄物,破(po)壞環境衛(wei)生的,由城(cheng)管執法(fa)部門責(ze)令改(gai)正,處五千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di)(di)五十(shi)(shi)(shi)三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di)三十(shi)(shi)(shi)八(ba)條(tiao)(tiao)第(di)(di)一款和第(di)(di)四十(shi)(shi)(shi)條(tiao)(tiao)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an)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dan)位處一千元(yuan)以(yi)上三千元(yuan)以(yi)下(xia)(xia)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yuan)以(yi)上一千元(yuan)以(yi)下(xia)(xia)罰款。

第五十四(si)(si)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四(si)(si)十條(tiao)規定,參(can)加展覽、表(biao)演和比賽(sai)的犬只(zhi)未(wei)附有檢疫(yi)證明(ming)的,由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san)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飼養犬只影(ying)響他人(ren)(ren)生(sheng)活、造(zao)成他人(ren)(ren)損害的,被侵權(quan)人(ren)(ren)可以(yi)依(yi)法向(xiang)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huo)者(zhe)向(xiang)人(ren)(ren)民(min)法院(yuan)提起訴(su)訟。

第五十六(liu)條(tiao) 負有養(yang)犬管理職責的行(xing)政(zheng)管理部門及其工作(zuo)人員(yuan)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zhao)本條(tiao)例規定履(lv)行(xing)職責的,依法給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tiao) 本條(tiao)例所稱的養犬人(ren),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ren)或者單(dan)位。

本(ben)條例(li)所稱的(de)城市化地區,是指(zhi)《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li)》確定的(de)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

第五十八條 烈性(xing)犬只的目錄由市公安部門會(hui)同市獸(shou)醫主管部門、相關(guan)行業協會(hui)確(que)定(ding),并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五十九條 軍(jun)用、警用犬只以及(ji)動物園、科研(yan)機構等(deng)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jia)相(xiang)關規定執行。

第六(liu)十(shi)條(tiao) 本條(tiao)例(li)施(shi)行前已(yi)依法為犬只辦理(li)養犬登記(ji)的(de),繼(ji)續有效(xiao)。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zi)2011年(nian)5月15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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