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辦犬證怎么辦
1.飼養犬只的(de)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wei)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場(chang)所。
個人在城(cheng)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zhi)的,每(mei)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ge)人飼養烈性(xing)犬只。
2.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dang)具(ju)備(bei)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deng)圈(quan)養設施(shi);
(二)有(you)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you)健全的養犬(quan)安全管(guan)理制度;
(四)單位所(suo)在地在辦公樓、居民(min)小區以外。
3.養犬(quan)人(ren)應當到居住(zhu)地(di)或者單(dan)位(wei)住(zhu)所地(di)的區、縣公安部(bu)門指定(ding)機(ji)構申請辦理養犬(quan)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quan)只的,應當提(ti)供下列材料:
(一(yi))個人身(shen)份證(zheng)明;
(二)房(fang)(fang)產(chan)證明或(huo)者房(fang)(fang)屋租賃證明;
(三(san))犬只的(de)狂犬病免(mian)疫證明。
單(dan)位飼(si)養(yang)犬(quan)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zhi)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yang)犬(quan)安(an)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de)專門人員的(de)身份(fen)證明;
(五)單位飼(si)養犬只(zhi)的場所證明;
(六(liu))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ming)。
4.區、縣公安(an)部門(men)應當自收(shou)到養犬登(deng)記申辦材料之日(ri)起十(shi)個工(gong)作日(ri)內進行審核。符合條(tiao)件的,準予(yu)登(deng)記,發放《養犬登(deng)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tiao)件的,不予(yu)登(deng)記并(bing)說明(ming)理由。
5.養犬人的居(ju)住地或者單(dan)位住所地變更(geng)的,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ju)住地或者單(dan)位住所地的區、縣公(gong)安(an)部門指定(ding)機(ji)構辦理(li)變更(geng)手(shou)續。
6.有下(xia)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持(chi)《養(yang)犬(quan)登記證(zheng)》到原辦證(zheng)機(ji)構辦理注銷手(shou)續:
(一(yi))飼養的犬(quan)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的,應當自(zi)犬(quan)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yang)犬只(zhi)的(de),應當自(zi)送交他人飼養(yang)或者(zhe)送交犬只(zhi)收容所(suo)之(zhi)日(ri)起十五日(ri)內(nei)辦(ban)理。
犬(quan)只免疫有(you)效期已滿(man),養(yang)犬(quan)人(ren)未將犬(quan)只送至獸醫主管部(bu)門指(zhi)定(ding)地點接受(shou)狂犬(quan)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bu)門注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zheng)》。
7.《養犬(quan)登記證》、犬(quan)牌損(sun)毀或者遺失(shi)的(de),養犬(quan)人可(ke)以到辦證機構申請(qing)補發。
犬只(zhi)電子(zi)標識損毀或者遺(yi)失(shi)的(de),養犬人可以到植(zhi)入地(di)點申請補植(z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