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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了(le)規(gui)范(fan)養(yang)犬行(xing)為,保障(zhang)人(ren)體健康(kang)和(he)人(ren)身安全,維(wei)護(hu)市(shi)容(rong)環境和(he)社會秩序,制定(ding)本條例。

第二條(tiao) 深圳(zhen)市行(xing)政(zheng)區域(yu)內(nei)養犬登記、免(mian)疫(yi)檢疫(yi)、戶外活(huo)動及其他管理(li),適用本條(tiao)例(li)。

軍用、警用犬只(zhi)以及(ji)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ti)、科研機構(gou)等單位因工(gong)作需要飼(si)養犬只(zhi)的(de)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yang)犬管(guan)理實行養(yang)犬人自律、政府監管(guan)與公眾監督相結(jie)合(he)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管(guan)和綜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簡(jian)稱(cheng)市主(zhu)管(guan)部(bu)門)負責(ze)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qu)城管(guan)和綜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簡(jian)稱(cheng)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負責(ze)本行(xing)政區(qu)域的養犬管(guan)理工作。

公安、衛生(sheng)健康、市場監(jian)管等(deng)有關部門按照職(zhi)責分工(gong),協助做好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hui)、住宅區業(ye)主委員會(hui)可以(yi)召集(ji)居民會(hui)議(yi)、業(ye)主大會(hui)就養犬的(de)有關(guan)事項依法(fa)制訂公約(yue),并(bing)監(jian)督(du)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提(ti)供相(xiang)關咨詢(xun)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tiao) 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和(he)固(gu)定(ding)住(zhu)所,且獨戶(hu)居住(zhu)的居民,可(ke)以養犬。

單(dan)位養犬(quan)(quan)的,應(ying)當有專(zhuan)(zhuan)門場所和(he)安全防護設(she)施(shi),并確定專(zhuan)(zhuan)人負責犬(quan)(quan)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guan)部門申請養犬登記。

未經(jing)登記,任何(he)組織(zhi)和個(ge)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jiu)條 禁(jin)止(zhi)在居民住宅(zhai)區(qu)(qu)(qu)、商業區(qu)(qu)(qu)、工業區(qu)(qu)(qu)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ding)的其(qi)他禁(jin)止(zhi)飼養烈(lie)性犬的區(qu)(qu)(qu)域內飼養烈(lie)性犬。

烈性犬(quan)的具體(ti)品種,由市場監管部門確(que)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tiao) 飼養兩只(zhi)以上犬只(zhi)的(de),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zhe)住宅區相關(guan)公約,并出具(ju)居民(min)委員會(hui)或者(zhe)業主委員會(hui)同(tong)意飼養的(de)證明(ming)。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min)和單位(wei),區主管(guan)部門應當即時辦理登(deng)記(ji)手續(xu),發放養犬登(deng)記(ji)證及號牌(pai),并為犬只植(zhi)入電子標(biao)簽(qian)。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u)便民原則委托街道辦事(shi)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 區(qu)主(zhu)管(guan)部門應(ying)當(dang)建立(li)登(deng)記(ji)犬只的(de)電子檔案,記(ji)載(zai)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ren)的姓名(ming)、地址(zhi)及聯系方式(shi);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hao)碼、發放時間;

(四(si))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miao)的時間(jian);

(五(wu))市主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qi)他事(shi)項。

第十(shi)三條 養犬(quan)人的(de)姓名、地(di)(di)址、聯(lian)系方式(shi)變(bian)更的(de),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ri)起三十(shi)日(ri)內,持養犬(quan)登記證到住所所在地(di)(di)的(de)區(qu)主管部門辦理變(bian)更登記。

第十(shi)(shi)四條 將(jiang)登記(ji)犬只出售或者(zhe)贈(zeng)與(yu)他人(ren)的,原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zhe)受(shou)贈(zeng)人(ren)應當在三(san)十(shi)(shi)日內到區主管部門辦理過(guo)戶(hu)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犬(quan)(quan)人遺失(shi)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證(zheng)(zheng)的,應(ying)當自遺失(shi)之日(ri)起(qi)三十日(ri)內(nei),到原登(deng)(deng)記機構補辦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證(zheng)(zheng)。

第十六條 犬只死(si)亡(wang)或者丟失(shi)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si)亡(wang)或者丟失(shi)之(zhi)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記(ji)。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放棄(qi)所飼(si)養(yang)犬(quan)(quan)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送交犬(quan)(quan)只收容場所,并到原登記機(ji)構辦理(li)注銷登記。

第(di)十七條 市、區主(zhu)管部門和市場監(jian)管部門應當(dang)建立犬只(zhi)管理和服務(wu)的電子(zi)信息系統,為公(gong)眾提供(gong)相關信息和服務(wu)。

街(jie)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應(ying)當將(jiang)本社區居民(min)和單位的(de)養犬登(deng)記管(guan)理等事項向居民(min)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條 實(shi)行狂(kuang)犬病免費(fei)強制免疫(yi)制度(du)。養犬人應(ying)當(dang)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飼(si)養的犬只送動物防(fang)疫(yi)機構(gou)注射狂(kuang)犬病疫(yi)苗,取得犬只免疫(yi)證明。

第十(shi)九條(tiao) 市(shi)、區主管(guan)部(bu)門(men)、養犬(quan)(quan)(quan)人、物業管(guan)理(li)單位(wei)和犬(quan)(quan)(quan)只(zhi)診療(liao)機構(gou)發現犬(quan)(quan)(quan)只(zhi)患有(you)、疑似(si)患有(you)狂犬(quan)(quan)(quan)病或(huo)者(zhe)其他(ta)嚴重(zhong)人畜共(gong)患傳染性疫(yi)病的,應當立(li)即向市(shi)場監管(guan)部(bu)門(men)報(bao)告。

市場監(jian)管(guan)部門對疑似患有(you)狂犬(quan)病的(de)(de)犬(quan)只應(ying)當立即委托專業機(ji)構(gou)進行診(zhen)斷;對確認患有(you)狂犬(quan)病的(de)(de)犬(quan)只,應(ying)當依(yi)法(fa)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區(qu)主(zhu)管部門注銷養犬登(deng)記。

第二(er)十條 從事犬只經(jing)營(ying)活動的,應(ying)當符(fu)合國家(jia)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jian),并接受(shou)動物防疫監督(du)(du)機(ji)構的監督(du)(du)檢查。

參加展覽、演出(chu)和比(bi)賽的(de)犬只,應當(dang)按照規定(ding)取(qu)得市(shi)場監(jian)管部(bu)門出(chu)具(ju)的(de)檢疫證明。

第二(er)十一條 犬只傷(shang)(shang)人的,由區主管部門對傷(shang)(shang)人犬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學觀察(cha)七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kuang)犬病。有關費用(yong)由養(yang)犬人承擔。

第二(er)十二(er)條 發生狂犬(quan)(quan)病疫(yi)(yi)情的,市、區(qu)(qu)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根據疫(yi)(yi)情劃定疫(yi)(yi)點、疫(yi)(yi)區(qu)(qu),并(bing)依法采取(qu)緊急滅犬(quan)(quan)等防治(zhi)措施,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予(yu)以配(pei)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er)十(shi)三條 犬只(zhi)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由(you)成(cheng)年(nian)人牽(qian)領,為犬只(zhi)攜(xie)帶(dai)號牌、束犬鏈。攜(xie)犬人應當攜(xie)帶(dai)養犬登記(ji)證,并遵(zun)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yi))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犬只(zhi)在戶外排泄(xie)的(de)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攜帶犬只乘(cheng)坐出租小(xiao)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帶犬只乘坐(zuo)電(dian)梯(ti)的,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shi)防止犬只傷人。

第二十四(si)條 禁止攜(xie)帶(dai)犬只進(jin)入下列場所,但是(shi)盲(mang)人攜(xie)帶(dai)導盲(mang)犬和肢(zhi)體(ti)重殘人攜(xie)帶(dai)扶助犬的(de)除外:

(一)除(chu)出租小汽車以(yi)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guan)、醫(yi)院(yuan)、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huo)動場所;

(三)影劇(ju)院、博物館、展覽(lan)館、歌(ge)舞廳、體育館、游樂(le)(le)場(chang)(chang)等公眾(zhong)文化娛樂(le)(le)場(chang)(chang)所(suo);

(四)公園、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廳、候機(ji)室等公共場所;

(五)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suo)。

上(shang)述公共場所應當(dang)以適(shi)當(dang)的方式(shi)顯著標明禁止(zhi)犬只進入,管理機(ji)構(gou)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止(zhi)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di)二十五條 餐(can)廳、商店(dian)、市場等經(jing)營單位(wei)可以限(xian)制犬(quan)只(zhi)進入其經(jing)營場所。

社區(qu)居民委員(yuan)會、住(zhu)宅區(qu)業主(zhu)委員(yuan)會可以根據相關公(gong)約(yue)劃定本居住(zhu)地(di)區(qu)內禁止遛犬的區(qu)域。

第二十六(liu)條 下列犬只,應(ying)當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si)養的犬只(zhi);

(三(san))待銷(xiao)售的犬只。

因登記(ji)、免疫、診療等攜帶(dai)烈性犬(quan)出戶的,應當將犬(quan)只裝入犬(quan)籠(long)或者(zhe)為(wei)犬(quan)只戴嘴套、束(shu)犬(quan)鏈(lian)。

第(di)二十七條 犬(quan)吠影(ying)響他(ta)人正常工作(zuo)和休(xiu)息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采取有(you)效措施予(yu)以制止。

區(qu)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lu)檔案,養犬人(ren)被多次(ci)舉報或(huo)者處罰(fa),以及所養犬只傷(shang)人(ren)的,應當對其養犬活動(dong)進行(xing)重點監管(guan)。

第(di)二(er)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men)設立犬只(zhi)收容(rong)場所(suo),負責收容(rong)流浪、遺棄、丟失的犬只(zhi)。

對收容的(de)(de)犬(quan)只,七日(ri)內能查(cha)(cha)明(ming)養(yang)犬(quan)人的(de)(de),應當立(li)即通知養(yang)犬(quan)人認領(ling);不(bu)能查(cha)(cha)明(ming)或者逾期無(wu)人認領(ling)的(de)(de),按照(zhao)無(wu)主犬(quan)只處理。

第二十九條 舉辦犬只展覽活動(dong)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dong)開始七日(ri)前向活動(dong)所在地的區主管(guan)部門(men)備案(an)。

第三十條 禁止(zhi)在住宅(zhai)區、寫字樓設(she)立犬只(zhi)養殖、銷(xiao)售場所。

第(di)三(san)十一條(tiao) 禁(jin)止冒(mao)用(yong)、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quan)和從事(shi)犬(quan)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三十二條 市主管(guan)部(bu)(bu)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su)制度。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guan)部(bu)(bu)門投訴(su)或者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三(san)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登(deng)(deng)記(ji)擅自養犬(quan)的(de),由區主管部(bu)門(men)責令(ling)限期辦理登(deng)(deng)記(ji),每只處五百元(yuan)罰款;逾期未補辦登(deng)(deng)記(ji)的(de),每只處二千元(yuan)罰款,并可以沒收犬(quan)只。

第三十四條(tiao)(tiao)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九條(tiao)(tiao)規定,飼養烈(lie)性犬的,由區主(zhu)管部門處五(wu)千元(yuan)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di)三(san)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三(san)條、第(di)十四條、第(di)十五條規(gui)定,逾期(qi)未辦(ban)理變更(geng)、轉(zhuan)讓登記(ji)或者(zhe)補辦(ban)登記(ji)的,由區(qu)主管部門限期(qi)改正(zheng),并處二百(bai)元(yuan)罰款(kuan);逾期(qi)未改正(zheng)的,處五百(bai)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shi)六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十(shi)八條規(gui)定,未將其飼養的犬只送(song)動物防疫(yi)機構注射狂犬病(bing)疫(yi)苗,取得犬只免疫(yi)證明的,由區(qu)主管部門責(ze)令限期(qi)改正(zheng),并處(chu)五百元罰款(kuan);逾期(qi)不(bu)改正(zheng)的,可(ke)以沒收犬只。

第(di)三(san)十(shi)(shi)七條(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shi)(shi)九(jiu)條(tiao)、二十(shi)(shi)條(tiao)規(gui)定,有(you)下列情形之一(yi)的,依照有(you)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給予處罰:

(一(yi))發現犬只患(huan)(huan)有、疑(yi)似患(huan)(huan)有狂犬病(bing)或者其(qi)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huan)傳染性(xing)疫病(bing),未(wei)立即向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報告的;

(二)從事(shi)犬只(zhi)經營活動,不(bu)符(fu)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yi)條件(jian)的;

(三)參加展(zhan)覽、演出(chu)和比賽的(de)(de)犬(quan)只(zhi),未按(an)照規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出(chu)具的(de)(de)檢疫證(zheng)明的(de)(de)。

第三十八條 犬只傷(shang)人(ren)(ren)的,養犬人(ren)(ren)應(ying)當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song)至醫(yi)(yi)療(liao)機構(gou)診(zhen)治,支付醫(yi)(yi)療(liao)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ying)的民事責任(ren)。區主管(guan)部門(men)對養犬人(ren)(ren)處(chu)一千元罰款(kuan)。養犬人(ren)(ren)拒絕立(li)即將傷(shang)者送(song)至醫(yi)(yi)療(liao)機構(gou)診(zhen)治的,區主管(guan)部門(men)對養犬人(ren)(ren)加處(chu)一千元罰款(kuan)。

第三十(shi)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三條、第二(er)十(shi)四條、第二(er)十(shi)五(wu)條規(gui)定,攜(xie)帶犬(quan)只進(jin)行戶(hu)外活動、進(jin)入(ru)禁止(zhi)進(jin)入(ru)的(de)(de)公共場所或(huo)者限制犬(quan)只進(jin)入(ru)的(de)(de)場所的(de)(de),管理單位可(ke)以暫扣其犬(quan)只,由區主管部門(men)給(gei)予警告,并處五(wu)百(bai)元(yuan)罰款(kuan)。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六條規(gui)定(ding),未對犬只實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由區主(zhu)管部(bu)門責令改(gai)正,并處(chu)五千(qian)元(yuan)以(yi)(yi)上(shang)一(yi)萬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攜帶烈性犬出戶未按照規(gui)定(ding)采(cai)取約(yue)束措施的,由區主(zhu)管部(bu)門責令改(gai)正,并處(chu)一(yi)千(qian)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

第(di)四(si)十(shi)一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七(qi)條(tiao)規定,未(wei)采(cai)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tou)訴三(san)次以(yi)上的,由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責令改正(zheng),并處五百(bai)元(yuan)罰(fa)款;情節嚴重的,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可(ke)以(yi)暫扣其犬只十(shi)日以(yi)下。

第(di)四(si)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十九條規定(ding),舉辦犬只(zhi)展覽活動未(wei)向活動所在(zai)地的區主管部門(men)備案的,由區主管部門(men)對組織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條(tiao)規定(ding),在住宅(zhai)區、寫字樓設(she)立犬只(zhi)養殖、銷(xiao)售場所的,由區主管部門(men)予以(yi)取締,并處五千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十一條(tiao)規定,冒用(yong)、涂改(gai)(gai)、偽造、買(mai)賣養犬登記證明(ming)的,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men)予(yu)以沒收,并(bing)處(chu)二千元罰款;冒用(yong)、涂改(gai)(gai)、偽造、買(mai)賣犬只(zhi)免(mian)疫證明(ming)或者其(qi)他(ta)從事犬只(zhi)經(jing)營活動(dong)相關證件、證明(ming)的,由(you)市(shi)場監管(guan)部門(men)依法處(chu)理。

第(di)四(si)十五(wu)條 主管(guan)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zheng)件,并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暴力(li)或者以暴力(li)相威脅阻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的,由(you)公安機(ji)關依法查(cha)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四十六條(tiao) 主(zhu)管部門工(gong)作人員未依(yi)照本(ben)條(tiao)例規定履行職責(ze)(ze)或(huo)(huo)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de),由其所在單(dan)位依(yi)法(fa)給予處分或(huo)(huo)者由監察機關依(yi)法(fa)給予政務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ze)(ze)任(ren)。

第四(si)十七(qi)條 當(dang)事人對行(xing)政(zheng)(zheng)處罰(fa)決定(ding)不(bu)(bu)服的(de),可(ke)以依(yi)法(fa)(fa)申(shen)(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zheng)復議或(huo)者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zheng)訴(su)訟;逾期不(bu)(bu)申(shen)(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zheng)復議或(huo)者不(bu)(bu)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zheng)訴(su)訟,又不(bu)(bu)履行(xing)處罰(fa)決定(ding)的(de),由處罰(fa)機關申(shen)(shen)請(qing)人民(min)法(fa)(fa)院強制執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shi)八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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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