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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i)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kang)和(he)人身安全,維護市(shi)容環境(jing)和(he)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li)。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qu)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qi)他管理(li),適用(yong)本條例。

軍(jun)用、警用犬只以(yi)及動物(wu)園、專業(ye)表演(yan)團(tuan)體、科研機(ji)構等單(dan)位因工(gong)作需(xu)要飼養犬只的(de)管理不適用本(ben)條例。

第三(san)條(tiao) 養犬(quan)管(guan)理實(shi)行養犬(quan)人自(zi)律、政府監管(guan)與公眾(zhong)監督相結合(he)的原則(ze)。

第四條(tiao) 市城管(guan)和綜合執法部門(men)(以下簡(jian)稱(cheng)市主(zhu)管(guan)部門(men))負(fu)責(ze)組織、協調本(ben)條(tiao)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qu)(qu)城管(guan)和綜合執法部門(men)(以下簡(jian)稱(cheng)區(qu)(qu)主(zhu)管(guan)部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政(zheng)區(qu)(qu)域的養犬管(guan)理(li)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you)關部門按照(zhao)職責(ze)分工(gong),協助做好養犬管理(li)工(gong)作。

第五條 社區居(ju)民委員會(hui)、住宅區業(ye)主(zhu)委員會(hui)可(ke)以召(zhao)集(ji)居(ju)民會(hui)議、業(ye)主(zhu)大會(hui)就(jiu)養犬(quan)的有關事項依法(fa)制訂公約,并監(jian)督實施。

第六條(tiao)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kai)展依法(fa)養犬、文明養犬的(de)宣傳教(jiao)育工作,為居(ju)民養犬提供相關(guan)咨詢服(fu)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wan)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du)戶居(ju)住的居(ju)民,可(ke)以(yi)養犬。

單位(wei)養(yang)犬的(de),應當有專門(men)場所(suo)和(he)安全防護設(she)施,并確(que)定(ding)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xing)養(yang)犬登記制(zhi)度。養(yang)犬人應當到住所(suo)所(suo)在地的區(qu)主管部門申請養(yang)犬登記。

未(wei)經登記,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飼養犬(quan)只。

第九條 禁(jin)止在居民(min)住宅區(qu)(qu)(qu)、商業(ye)區(qu)(qu)(qu)、工業(ye)區(qu)(qu)(qu)以及市主管(guan)部門劃定的其(qi)他(ta)禁(jin)止飼養(yang)烈性(xing)(xing)犬的區(qu)(qu)(qu)域內飼養(yang)烈性(xing)(xing)犬。

烈性(xing)犬的具(ju)體品種,由市場監管部門確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shi)條 飼養(yang)兩(liang)只以上犬只的(de),應當符合(he)所在(zai)社區(qu)或者(zhe)住(zhu)宅區(qu)相關公約(yue),并(bing)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zhe)業主(zhu)委員會同意飼養(yang)的(de)證明。

第十一(yi)條(tiao) 對符(fu)合條(tiao)件的居民(min)和單位,區主管部門(men)應當即時(shi)辦理登記(ji)手續,發放養犬(quan)登記(ji)證及號牌,并為犬(quan)只植(zhi)入電子標簽。

區(qu)主管(guan)部門(men)可(ke)以根(gen)據便民原則委托街(jie)道辦事處或(huo)者(zhe)其(qi)派出機構辦理養犬(quan)登記。

第十二條 區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ji)犬(quan)只(zhi)的(de)電子(zi)檔(dang)案,記(ji)載(zai)下列事項(xiang):

(一)養犬人的(de)姓名、地(di)址及聯系方(fang)式;

(二)犬只的(de)品種(zhong)、年齡、主要體貌特(te)征;

(三)養(yang)犬登記證號碼(ma)、發放時間(jian);

(四)注射預防狂犬(quan)病(bing)疫苗的時(shi)間;

(五)市主(zhu)管部(bu)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shi)三條 養犬人的(de)(de)姓名、地址(zhi)、聯系方式變(bian)更的(de)(de),應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qi)三十(shi)日內,持養犬登(deng)(deng)記(ji)證到住所所在地的(de)(de)區主管部門辦理變(bian)更登(deng)(deng)記(ji)。

第十(shi)四條 將登記犬只出售(shou)或者(zhe)贈與他人(ren)的,原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zhe)受贈人(ren)應當在三(san)十(shi)日(ri)內到(dao)區主(zhu)管部門辦(ban)理(li)過戶登記。

第十(shi)五條 養犬人遺失(shi)養犬登(deng)(deng)記(ji)(ji)證的(de),應(ying)當自遺失(shi)之日起三(san)十(shi)日內,到原登(deng)(deng)記(ji)(ji)機構補辦養犬登(deng)(deng)記(ji)(ji)證。

第十(shi)六(liu)條 犬(quan)只(zhi)(zhi)死亡或(huo)者丟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犬(quan)只(zhi)(zhi)死亡或(huo)者丟失之日起三十(shi)日內到(dao)原(yuan)登記機構辦理注(zhu)銷登記。

養犬(quan)人(ren)放棄所飼養犬(quan)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quan)只送交犬(quan)只收(shou)容場所,并到原登記(ji)機(ji)構(gou)辦理(li)注銷登記(ji)。

第(di)十(shi)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men)和(he)市場監管部門(men)應當建立(li)犬只管理和(he)服務(wu)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gong)眾(zhong)提供相(xiang)關(guan)信息和(he)服務(wu)。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qi)派出機構應當將本社(she)區居(ju)民和單位(wei)的(de)養犬登記管(guan)理等事項向居(ju)民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shi)八條 實行狂犬(quan)病免(mian)費(fei)強制免(mian)疫制度。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ding),將其飼養的犬(quan)只(zhi)送(song)動物(wu)防疫機構(gou)注射(she)狂犬(quan)病疫苗,取得犬(quan)只(zhi)免(mian)疫證明(ming)。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部門、養犬人、物業(ye)管(guan)理(li)單位和(he)犬只(zhi)(zhi)診療機構發(fa)現犬只(zhi)(zhi)患(huan)有、疑(yi)似患(huan)有狂(kuang)犬病或者其他嚴重(zhong)人畜共患(huan)傳染(ran)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guan)部門報告。

市場監管(guan)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zhi)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duan);對確認患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zhi),應當依(yi)法采取(qu)無害化處理措(cuo)施。

患(huan)病犬只經無害化(hua)處理的(de),由(you)區主(zhu)管部門(men)注銷(xiao)養(yang)犬登記(ji)。

第(di)二(er)十條 從事犬(quan)只經營活(huo)動的(de),應當符合(he)國家規(gui)定的(de)動物防(fang)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fang)疫監督機構的(de)監督檢(jian)查。

參加展覽、演出(chu)和(he)比賽(sai)的犬只,應當按照(zhao)規(gui)定取得市場監管部(bu)門(men)出(chu)具(ju)的檢疫證明(ming)。

第(di)二十一條 犬(quan)只傷人(ren)的,由區(qu)主管部門對傷人(ren)犬(quan)只實施暫扣(kou),連續進行醫(yi)學觀察(cha)七日,以確認是否患(huan)有狂犬(quan)病。有關費用由養犬(quan)人(ren)承擔。

第二十二條 發生狂犬(quan)(quan)病疫情(qing)的,市、區人民(min)政府(fu)應當根據疫情(qing)劃定疫點(dian)、疫區,并依法采(cai)取(qu)緊急滅犬(quan)(quan)等防治措施,養犬(quan)(quan)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tiao) 犬(quan)(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由成年(nian)人牽領,為(wei)犬(quan)(quan)只攜(xie)帶號牌(pai)、束犬(quan)(quan)鏈。攜(xie)犬(quan)(quan)人應當攜(xie)帶養犬(quan)(quan)登(deng)記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yi))避讓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

(二)犬只在戶(hu)外(wai)排泄的糞便(bian),攜犬人應當立(li)即清除;

(三)攜(xie)帶犬只乘坐出租小(xiao)汽車的,應當(dang)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帶犬只(zhi)乘坐電梯的,應(ying)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zhi)犬只(zhi)傷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zhi)攜(xie)帶犬(quan)(quan)只(zhi)進(jin)入(ru)下列場所(suo),但(dan)是盲(mang)人攜(xie)帶導盲(mang)犬(quan)(quan)和肢體重殘人攜(xie)帶扶助犬(quan)(quan)的除外(wai):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ju);

(二)黨政機(ji)關、醫(yi)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dong)場所;

(三)影(ying)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歌(ge)舞廳、體育(yu)館、游樂場等公(gong)眾(zhong)文化娛樂場所;

(四)公(gong)園(yuan)、社(she)區(qu)公(gong)共健(jian)身場所(suo)、候車廳(ting)、候機室等(deng)公(gong)共場所(suo);

(五)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劃(hua)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gong)場所(suo)應(ying)當(dang)以(yi)適(shi)當(dang)的方(fang)式(shi)顯著(zhu)標明禁止犬只進入(ru),管(guan)理(li)機構和工作人員有(you)責任(ren)禁止犬只進入(ru)其管(guan)理(li)的公共(gong)場所(suo)。

第(di)二(er)十五條 餐廳(ting)、商店、市場等經(jing)營單位可以(yi)限制犬只進入其經(jing)營場所。

社區(qu)(qu)居民委員會、住宅區(qu)(qu)業主委員會可以(yi)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地區(qu)(qu)內(nei)禁(jin)止遛犬的區(qu)(qu)域。

第二(er)十六(liu)條 下列犬只,應當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一)烈性犬;

(二(er))單(dan)位飼養的犬只;

(三)待(dai)銷售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出(chu)戶的,應當(dang)將犬只(zhi)裝入犬籠或(huo)者(zhe)為犬只(zhi)戴嘴套、束犬鏈。

第(di)二十七條 犬(quan)(quan)吠影響他(ta)人正常(chang)工作和(he)休息的,養犬(quan)(quan)人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yu)以制止。

區主管部門應當(dang)建(jian)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養犬人被多次舉報或者(zhe)處罰,以及(ji)所(suo)養犬只傷(shang)人的(de),應當(dang)對其(qi)養犬活動進(jin)行重(zhong)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設立犬只收容(rong)場所,負責收容(rong)流浪、遺棄、丟失(shi)的犬只。

對收(shou)容的犬只,七日(ri)內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當立即通知養犬人認領(ling);不能查明或者(zhe)逾期(qi)無(wu)人認領(ling)的,按照(zhao)無(wu)主犬只處(chu)理。

第(di)二十九條 舉辦犬只(zhi)展覽活(huo)動的,組織者應(ying)當(dang)在活(huo)動開始七(qi)日前向活(huo)動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禁止(zhi)在住宅(zhai)區、寫字樓設(she)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di)三十(shi)一條(tiao) 禁(jin)止(zhi)冒用、涂(tu)改、偽造(zao)、買賣與(yu)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jian)、證明(ming)。

第三十二條 市主(zhu)(zhu)管(guan)部門應當建(jian)立舉報、投訴(su)制度。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dui)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ding)的(de)行(xing)為,有權(quan)向市、區主(zhu)(zhu)管(guan)部門投訴(su)或者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di)三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八條(tiao)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犬(quan)的,由區主管部門責(ze)令限期(qi)辦(ban)理登記,每只處五百元罰(fa)(fa)款(kuan);逾期(qi)未補辦(ban)登記的,每只處二千元罰(fa)(fa)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quan)只。

第三十(shi)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i)定(ding),飼養烈性犬的,由區(qu)主(zhu)管部門處(chu)五(wu)千(qian)元罰款,并沒收(shou)犬只。

第(di)(di)三十(shi)五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十(shi)三條(tiao)、第(di)(di)十(shi)四條(tiao)、第(di)(di)十(shi)五條(tiao)規定,逾(yu)期未(wei)辦(ban)理變更、轉(zhuan)讓登記(ji)或者補辦(ban)登記(ji)的,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men)限期改正(zheng),并處二百元罰款(kuan);逾(yu)期未(wei)改正(zheng)的,處五百元罰款(kuan)。

第(di)三(san)十(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十(shi)八條規定,未將(jiang)其(qi)飼(si)養的犬(quan)(quan)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zhu)射狂犬(quan)(quan)病疫苗(miao),取得(de)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責(ze)令限(xian)期(qi)改正,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逾期(qi)不改正的,可(ke)以沒收犬(quan)(quan)只。

第三十(shi)七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shi)九條、二十(shi)條規定(di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lv)、法規的規定(ding)給予(yu)處罰(fa):

(一)發(fa)現犬只患(huan)有、疑似患(huan)有狂(kuang)犬病或者其(qi)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ran)性(xing)疫病,未(wei)立即(ji)向市場監管(guan)部門報(bao)告(gao)的(de);

(二)從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不(bu)符合國家規定(ding)的(de)(de)動物防(fang)疫(yi)條件的(de)(de);

(三)參(can)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de)犬只,未按照(zhao)規(gui)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men)出具(ju)的(de)檢(jian)疫證明的(de)。

第三(san)十八條 犬(quan)只傷(shang)(shang)人(ren)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傷(shang)(shang)者送至(zhi)醫療機(ji)構診治,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dan)相應的(de)民事責任。區主(zhu)管部門對(dui)養(yang)犬(quan)人(ren)處(chu)一千元罰(fa)款(kuan)。養(yang)犬(quan)人(ren)拒絕立即將傷(shang)(shang)者送至(zhi)醫療機(ji)構診治的(de),區主(zhu)管部門對(dui)養(yang)犬(quan)人(ren)加(jia)處(chu)一千元罰(fa)款(kuan)。

第(di)三(san)十(shi)九(jiu)條(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er)十(shi)三(san)條(tiao)、第(di)二(er)(er)十(shi)四條(tiao)、第(di)二(er)(er)十(shi)五條(tiao)規(gui)定(ding),攜帶犬(quan)只進行戶外活動、進入禁止進入的公共(gong)場所或者限(xian)制犬(quan)只進入的場所的,管(guan)(guan)理單位可以(yi)暫扣其犬(quan)只,由區(qu)主管(guan)(guan)部門給予警(jing)告,并(bing)處五百元罰(fa)款。

第(di)四十(shi)(sh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sh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未對犬只實行(xing)拴養(yang)或(huo)者圈(quan)養(yang)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責(ze)令改正,并處五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一(yi)萬元(yuan)以(yi)下罰(fa)款;攜帶烈(lie)性犬出(chu)戶未按照(zhao)規(gui)定(ding)采取(qu)約束措(cuo)施的(de),由區主管(guan)部門責(ze)令改正,并處一(yi)千(qi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千(qian)元(yuan)以(yi)下罰(fa)款。

第四(si)十(shi)一(yi)條(tiao)(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二十(shi)七條(tiao)(tiao)規(gui)定,未采(cai)取有效(xiao)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三(san)次以上的,由區主管部門責(ze)令(ling)改正,并處五百元(yuan)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門可以暫(zan)扣其犬只十(shi)日以下。

第(di)四十(shi)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九(jiu)條(tiao)規(gui)定(ding),舉辦犬(quan)只展(zhan)覽活動(dong)未向活動(dong)所(suo)在地的(de)區(qu)主(zhu)管部(bu)門(men)備案的(de),由區(qu)主(zhu)管部(bu)門(men)對(dui)組織者處二千元(yuan)以上(shang)五千元(yuan)以下罰款(kuan)。

第(di)四十(shi)三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三十(shi)條(tiao)規定(ding),在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shou)場(chang)所的(de),由(you)區主(zhu)管部門予以取締,并(bing)處五千元(yuan)以上一萬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四十(shi)四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三(san)十(shi)一條規定,冒用、涂(tu)改、偽(wei)(wei)造、買賣(mai)養犬登記證明的(de),由區主(zhu)管部門(men)予(yu)以沒(mei)收(shou),并處二千元罰款;冒用、涂(tu)改、偽(wei)(wei)造、買賣(mai)犬只免疫證明或者其他從(cong)事(shi)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件、證明的(de),由市場監管部門(men)依法處理。

第四十(shi)五條 主管部門(men)(men)及其(qi)他相關部門(men)(men)依照本條例查處違(wei)法行為時,應當(dang)向當(dang)事人(ren)出(chu)示執法證件,并告知(zhi)其(qi)法定(ding)權(quan)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xiang)威脅(xie)阻(zu)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的(de),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zhui)究刑(xing)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主(zhu)管部門工作人員未(wei)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huo)者(zhe)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si)舞弊的,由(you)其(qi)所(suo)在單位依法(fa)(fa)給予(yu)處分(fen)或(huo)者(zhe)由(you)監(jian)察機關(guan)依法(fa)(fa)給予(yu)政務(wu)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fa)(fa)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zheng)處(chu)罰(fa)(fa)決(jue)定(ding)不服的,可以依法(fa)申(shen)請(qing)(qing)行政(zheng)復議或(huo)者(zhe)提(ti)起行政(zheng)訴(su)訟;逾期不申(shen)請(qing)(qing)行政(zheng)復議或(huo)者(zhe)不提(ti)起行政(zheng)訴(su)訟,又不履行處(chu)罰(fa)(fa)決(jue)定(ding)的,由處(chu)罰(fa)(fa)機關申(shen)請(qing)(qing)人民法(fa)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shi)八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6年7月1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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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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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