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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yang)犬行為,保(bao)障人體健康和人身(shen)安(an)全(quan),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hui)秩序,制定(ding)本條例。

第二條(tiao) 深(shen)圳市(shi)行(xing)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mian)疫檢(jian)疫、戶外活動及其他(ta)管理(li),適用本(ben)條(tiao)例。

軍(jun)用、警用犬(quan)只以及(ji)動(dong)物園(yuan)、專業(ye)表(biao)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wei)因(yin)工作需要飼(si)養犬(quan)只的(de)管理不(bu)適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理(li)實行養(yang)犬(quan)(quan)人自律、政府監管(guan)與公眾(zhong)監督(du)相結(jie)合(he)的原則。

第四條(tiao) 市城管(guan)和(he)綜合執法(fa)部門(men)(men)(men)(以下簡稱(cheng)市主(zhu)管(guan)部門(men)(men)(men))負責組織(zhi)、協調本(ben)條(tiao)例(li)實施的有關工作(zuo);區(qu)城管(guan)和(he)綜合執法(fa)部門(men)(men)(men)(以下簡稱(cheng)區(qu)主(zhu)管(guan)部門(men)(men)(men))負責本(ben)行(xing)政區(qu)域的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zuo)。

公(gong)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guan)等有關部門按(an)照(zhao)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yang)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tiao) 社區(qu)居民委員(yuan)會、住(zhu)宅區(qu)業(ye)主委員(yuan)會可(ke)以(yi)召集居民會議、業(ye)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shi)項依法(fa)制(zhi)訂(ding)公約,并(bing)監督實(shi)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開展依(yi)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wei)居民養(yang)犬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ju)住的居(ju)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de),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zhi)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記制度。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到(dao)住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區(qu)主管部(bu)門申請養(yang)(yang)犬(quan)(quan)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飼養犬(quan)只。

第九條(tiao) 禁(jin)止(zhi)在居民住宅區(qu)、商業區(qu)、工業區(qu)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ding)的其(qi)他禁(jin)止(zhi)飼養烈性犬的區(qu)域(yu)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pin)種,由市場監(jian)管部門(men)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tiao) 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應(ying)當符合(he)所在(zai)社區(qu)或者(zhe)住宅區(qu)相關公(gong)約(yue),并(bing)出具(ju)居民委員會或者(zhe)業主委員會同(tong)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shi)一條 對(dui)符合條件的居民和(he)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時(shi)辦(ban)理登(deng)(deng)記手(shou)續(xu),發放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電(dian)子標簽(qian)。

區主管部(bu)門可以根(gen)據便民原則委托(tuo)街道辦(ban)事處或者其派(pai)出機構辦(ban)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 區主管(guan)部門應(ying)當建(jian)立登記犬(quan)只(zhi)的電子檔案,記載(zai)下列(lie)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ji)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pin)種、年齡(ling)、主要體貌(mao)特征;

(三(san))養犬登記(ji)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si))注(zhu)射預(yu)防(fang)狂犬病(bing)疫苗(miao)的時(shi)間(jian);

(五)市主管(guan)部門規定(ding)應當(dang)記(ji)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shi)三條 養犬人的(de)(de)姓名(ming)、地(di)址、聯系方式變(bian)(bian)更的(de)(de),應當(dang)自變(bian)(bian)更之(zhi)日起三十(shi)日內,持養犬登(deng)記(ji)證到住所(suo)所(suo)在地(di)的(de)(de)區主管部門辦理變(bian)(bian)更登(deng)記(ji)。

第十四(si)條 將登記(ji)犬只出售或者贈(zeng)與(yu)他人(ren)的,原(yuan)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受(shou)贈(zeng)人(ren)應當(dang)在(zai)三十日內到區主管部門辦理(li)過戶登記(ji)。

第十五條 養犬(quan)人遺(yi)(yi)失養犬(quan)登(deng)記證的,應當自遺(yi)(yi)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deng)記機構補辦(ban)養犬(quan)登(deng)記證。

第十六(liu)條 犬只死(si)亡或者(zhe)丟失的(de),養(yang)犬人(ren)應(ying)當自(zi)犬只死(si)亡或者(zhe)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nei)到原登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記(ji)。

養(yang)犬(quan)(quan)(quan)(quan)人(ren)放(fang)棄所飼養(yang)犬(quan)(quan)(quan)(quan)只且(qie)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quan)(quan)(quan)(quan)只送(song)交犬(quan)(quan)(quan)(quan)只收(shou)容(rong)場(chang)所,并到原登(deng)記(ji)機構辦(ban)理(li)注銷(xiao)登(deng)記(ji)。

第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he)(he)市場監(jian)管部門應(ying)當(dang)建(jian)立犬只管理和(he)(he)服(fu)務(wu)的電子信息(xi)(xi)系(xi)統,為(wei)公眾提供相(xiang)關信息(xi)(xi)和(he)(he)服(fu)務(wu)。

街(jie)道(dao)辦事處(chu)或(huo)者其派(pai)出機構應當(dang)將本社區(qu)居(ju)民和單位的養(yang)犬登記管理(li)等事項向居(ju)民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ba)條 實行(xing)狂犬病免費強制(zhi)免疫(yi)(yi)制(zhi)度。養犬人應(ying)當按照有(you)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只送(song)動物防疫(yi)(yi)機構注射(she)狂犬病疫(yi)(yi)苗,取得犬只免疫(yi)(yi)證明。

第(di)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部(bu)門、養犬(quan)人、物業管(guan)理單位和(he)犬(quan)只診療(liao)機構發(fa)現犬(quan)只患(huan)有、疑似患(huan)有狂犬(quan)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gong)患(huan)傳染(ran)性疫病的,應當立即(ji)向(xiang)市場監(jian)管(guan)部(bu)門報告。

市(shi)場(chang)監管部門對疑似患(huan)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立(li)即委托專業(ye)機構(gou)進行診斷;對確(que)認患(huan)有狂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hua)處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hua)處(chu)理的(de),由區主(zhu)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

第(di)二十(shi)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dang)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yi)條件,并(bing)接受動物防疫(yi)監督機(ji)構的監督檢查。

參(can)加展(zhan)覽、演出(chu)和比賽的犬只,應當(dang)按照規定取得(de)市場(chang)監(jian)管部(bu)門出(chu)具的檢疫證明(ming)。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shang)人的,由區主管部門(men)對傷(shang)人犬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學觀察七日,以確(que)認是否患有狂犬病。有關(guan)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發生(sheng)狂犬病疫(yi)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ying)當根據疫(yi)情劃定疫(yi)點、疫(yi)區,并(bing)依法采取緊急滅(mie)犬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ying)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犬(quan)只進(jin)行戶外活動時,應(ying)當(dang)由成年人牽領(ling),為(wei)犬(quan)只攜(xie)帶(dai)號牌、束犬(quan)鏈(lian)。攜(xie)犬(quan)人應(ying)當(dang)攜(xie)帶(dai)養(yang)犬(quan)登記證,并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避(bi)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he)兒童(tong);

(二)犬只在戶(hu)外(wai)排(pai)泄(xie)的(de)糞(fen)便(bian),攜犬人(ren)應當(dang)立即清除;

(三(san))攜(xie)帶犬只乘坐出(chu)租(zu)小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yuan)同意;

(四)攜帶犬(quan)(quan)只(zhi)乘(cheng)坐電梯(ti)的,應當采(cai)取(qu)有效措施防止(zhi)犬(quan)(quan)只(zhi)傷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jin)入(ru)下列場所,但是(shi)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fu)助犬的除(chu)外(wai):

(一(yi))除出(chu)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gong)交(jiao)通工具(ju);

(二)黨政機(ji)關(guan)、醫院、學校、幼兒園(yuan)及其他少年兒童活(huo)動場所(suo);

(三)影劇院、博物(wu)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等(deng)公(gong)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si))公(gong)園(yuan)、社區公(gong)共健身場所、候(hou)車廳、候(hou)機室等公(gong)共場所;

(五)區主管部(bu)門(men)根(gen)據需要劃定(ding)的(de)其他公(gong)共場(chang)所。

上述公共(gong)(gong)場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shi)顯著標明禁(jin)止犬(quan)只進入,管理(li)機構和工作人員(yuan)有責任禁(jin)止犬(quan)只進入其管理(li)的公共(gong)(gong)場所。

第二十五條(tiao) 餐廳、商店、市場等(deng)經營單(dan)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營場所。

社區(qu)居民委員會(hui)、住(zhu)宅區(qu)業主委員會(hui)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hua)定本(ben)居住(zhu)地區(qu)內禁止(zhi)遛(liu)犬的(de)區(qu)域(yu)。

第二十(shi)六條 下列犬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wei)飼(si)養的犬只;

(三)待銷售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yi)、診療等攜帶烈性(xing)犬出(chu)戶的,應當(dang)將犬只(zhi)裝(zhuang)入(ru)犬籠或者(zhe)為(wei)犬只(zhi)戴嘴套、束(shu)犬鏈。

第(di)二(er)十七條 犬吠影響他人(ren)正(zheng)常工(gong)作和休息的,養犬人(ren)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予以(yi)制止。

區(qu)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yang)犬違法記錄檔案,養(yang)犬人(ren)(ren)被多次舉報或(huo)者處罰,以及(ji)所養(yang)犬只傷人(ren)(ren)的,應當對其養(yang)犬活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tiao) 區主(zhu)管部(bu)門設立(li)犬只收(shou)容場所,負責收(shou)容流浪、遺棄(qi)、丟失(shi)的犬只。

對收容(rong)的(de)犬(quan)(quan)(quan)只(zhi),七日內能查明養犬(quan)(quan)(quan)人的(de),應當立即通知養犬(quan)(quan)(quan)人認領(ling);不能查明或者逾(yu)期無(wu)人認領(ling)的(de),按照無(wu)主犬(quan)(quan)(quan)只(zhi)處理。

第二十九(jiu)條 舉辦犬只展覽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shi)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di)的區主管部門(men)備案。

第三十條(tiao)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zhi)養殖、銷售場(chang)所。

第三十(shi)一條 禁止冒用、涂改(gai)、偽造(zao)、買(mai)賣與養犬和(he)從事犬只(zhi)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jian)、證明。

第(di)三十二條(tiao)(tiao) 市(shi)主(zhu)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舉(ju)報(bao)、投訴制(zhi)度。任何組織和(he)個人對違反本條(tiao)(tiao)例規定(ding)的行(xing)為,有權(quan)向(xiang)市(shi)、區主(zhu)管部門投訴或者舉(ju)報(bao)。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三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八條(tiao)規定,未經登記擅(shan)自養(yang)犬的(de),由區主管(guan)部(bu)門責(ze)令限期(qi)(qi)辦(ban)理登記,每(mei)只處五百元罰款(kuan);逾期(qi)(qi)未補辦(ban)登記的(de),每(mei)只處二千元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四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九條(tiao)規定,飼(si)養烈性犬(quan)的(de),由區主管部門處(chu)五(wu)千(qian)元罰款,并沒收犬(quan)只。

第(di)三十(shi)五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十(shi)三條(tiao)、第(di)十(shi)四條(tiao)、第(di)十(shi)五條(tiao)規(gui)定,逾(yu)期(qi)未(wei)辦理變更(geng)、轉(zhuan)讓登記或者補辦登記的,由區主管部門(men)限期(qi)改正,并處(chu)(chu)二百元罰(fa)款;逾(yu)期(qi)未(wei)改正的,處(chu)(chu)五百元罰(fa)款。

第三十(shi)六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shi)八(ba)條(tiao)(tiao)規定,未將其(qi)飼養的(de)犬只(zhi)送動(dong)物防疫(yi)機構注(zhu)射(she)狂(kuang)犬病疫(yi)苗,取(qu)得犬只(zhi)免疫(yi)證(zheng)明的(de),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qi)改(gai)正(zheng),并處五百元罰(fa)款;逾期(qi)不改(gai)正(zheng)的(de),可以沒收犬只(zhi)。

第三(san)十(shi)七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十(shi)九條(tiao)、二十(shi)條(tiao)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情形(xing)之一的,依照(zhao)有(you)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ding)給予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huan)有、疑似患(huan)有狂犬病(bing)或(huo)者(zhe)其(qi)他(ta)嚴(yan)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xing)疫病(bing),未(wei)立即向市場監管部(bu)門報告的(de);

(二)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huo)動,不符合(he)國家規定(ding)的動物防疫條件的;

(三)參加(jia)展覽、演出和比賽的(de)犬只,未(wei)按照規(gui)定取得市(shi)場監管部門出具的(de)檢(jian)疫證明(ming)的(de)。

第三十(shi)八條 犬(quan)只傷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傷者(zhe)送至醫療機(ji)構診治,支(zhi)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cheng)擔相應的民事(shi)責任。區(qu)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對(dui)養犬(quan)人(ren)處(chu)一千(qian)元罰款。養犬(quan)人(ren)拒(ju)絕立即將傷者(zhe)送至醫療機(ji)構診治的,區(qu)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對(dui)養犬(quan)人(ren)加處(chu)一千(qian)元罰款。

第(di)三十九(jiu)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di)二(er)十三條、第(di)二(er)十四條、第(di)二(er)十五條規定(ding),攜帶犬(quan)(quan)只進(jin)(jin)行戶外活(huo)動、進(jin)(jin)入(ru)禁止(zhi)進(jin)(jin)入(ru)的(de)公共場(chang)所(suo)或者限制犬(quan)(quan)只進(jin)(jin)入(ru)的(de)場(chang)所(suo)的(de),管(guan)理單位可以暫扣其犬(quan)(quan)只,由(you)區(qu)主管(guan)部門給予警(jing)告,并處五百元罰(fa)款(kuan)。

第四十(shi)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六條規(gui)定,未(wei)對犬只實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de),由(you)(you)區(qu)主管部門責(ze)令改(gai)(gai)正,并處(chu)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上一萬(wan)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攜帶烈(lie)性犬出(chu)戶(hu)未(wei)按(an)照規(gui)定采取約(yue)束措施的(de),由(you)(you)區(qu)主管部門責(ze)令改(gai)(gai)正,并處(chu)一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上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罰款。

第四十(shi)一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二十(shi)七(qi)條(tiao)規定,未采取(qu)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三次(ci)以上(shang)的,由(you)區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zheng),并(bing)處五(wu)百元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區主(zhu)管(guan)部門可以暫扣其犬只十(shi)日以下。

第四十二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二十九條(tiao)(tiao)規定,舉辦(ban)犬只(zhi)展覽(lan)活(huo)動未(wei)向活(huo)動所在(zai)地的(de)區主(zhu)管(guan)部門備案(an)的(de),由區主(zhu)管(guan)部門對組織者(zhe)處二千元以(yi)上五千元以(yi)下(xia)罰款。

第(di)四(si)十三(san)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條(tiao)規定,在住(zhu)宅區(qu)、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shou)場所(suo)的(de),由區(qu)主管部(bu)門予(yu)以(yi)取締,并處(chu)五千元以(yi)上(shang)一(yi)萬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四十(shi)四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一條(tiao)規定,冒(mao)用、涂(tu)改、偽造、買賣養犬(quan)登記證(zheng)(zheng)明(ming)的(de),由區主管部(bu)(bu)門予(yu)以沒收,并處(chu)二千元(yuan)罰款;冒(mao)用、涂(tu)改、偽造、買賣犬(quan)只免疫證(zheng)(zheng)明(ming)或者其他從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相關(guan)證(zheng)(zheng)件、證(zheng)(zheng)明(ming)的(de),由市場監管部(bu)(bu)門依(yi)法處(chu)理(li)。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men)及其他相關部門(men)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ying)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bing)告知其法定權(quan)利。

以暴(bao)力(li)或者(zhe)以暴(bao)力(li)相威脅阻(zu)撓執法人員(yuan)執行公(gong)務(wu)的(de),由(you)公(gong)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第四(si)十(shi)六條(tiao) 主管(guan)部門工作人員未依(yi)(yi)照本(ben)條(tiao)例規定履行職(zhi)責(ze)或(huo)者濫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的(de),由其(qi)所在單(dan)位依(yi)(yi)法(fa)(fa)給予處分或(huo)者由監察機(ji)關依(yi)(yi)法(fa)(fa)給予政務(wu)處分;構成(cheng)犯罪(zui)的(de),依(yi)(yi)法(fa)(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chu)罰決(jue)定(ding)不服的(de),可以依法(fa)申(shen)請(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議或者(zhe)提起(qi)(qi)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逾期不申(shen)請(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議或者(zhe)不提起(qi)(qi)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又不履(lv)行(xing)(xing)處(chu)(chu)罰決(jue)定(ding)的(de),由處(chu)(chu)罰機關申(shen)請(qing)人民法(fa)院強制執行(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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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十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10屆上交會2024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