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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規(gui)范養(yang)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kang)和人身安全,維護(hu)市(shi)容環境(jing)和社會秩(zhi)序(xu),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jian)疫、戶外活(huo)動及其他管理(li),適用本條例(li)。

軍用、警用犬(quan)只以(yi)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gong)作需要飼(si)養犬(quan)只的(de)管理不適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犬管(guan)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zheng)府監(jian)管(guan)與(yu)公(gong)眾監(jian)督相結(jie)合(he)的原則。

第四(si)條 市城(cheng)管和(he)綜(zong)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xia)簡稱(cheng)市主管部(bu)門)負(fu)責(ze)(ze)組織、協調本條例(li)實施(shi)的有關工(gong)作;區城(cheng)管和(he)綜(zong)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xia)簡稱(cheng)區主管部(bu)門)負(fu)責(ze)(ze)本行(xing)政區域的養犬管理(li)工(gong)作。

公(gong)安、衛生(sheng)健康、市場監管(guan)等(deng)有關部門按照職(zhi)責分工,協助做(zuo)好養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tiao) 社區居民委員(yuan)會(hui)(hui)、住宅區業主(zhu)委員(yuan)會(hui)(hui)可以召集居民會(hui)(hui)議(yi)、業主(zhu)大會(hui)(hui)就(jiu)養(yang)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ding)公約,并監督實施(shi)。

第(di)六條(tiao) 市(shi)、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fa)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jiao)育(yu)工作,為居民(min)養犬提供相關咨(zi)詢服務(wu)。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有(you)完全(quan)民事行為(wei)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du)戶(hu)居(ju)住的居(ju)民,可以(yi)養(yang)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zhuan)(zhuan)門場(chang)所和安全防護設施(shi),并(bing)確定(ding)專(zhuan)(zhuan)人負責(ze)犬只管理。

第(di)八(ba)條 實行養(yang)(yang)犬登記(ji)制度。養(yang)(yang)犬人應(ying)當到住所(suo)所(suo)在地的區(qu)主(zhu)管部門(men)申請養(yang)(yang)犬登記(ji)。

未經(jing)登記(ji),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飼養犬(quan)只。

第九條 禁(jin)止在(zai)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ji)市(shi)主管部門(men)劃(hua)定的其他禁(jin)止飼養烈性犬(quan)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quan)。

烈性犬的具體品(pin)種,由(you)市場監管部門確定,并(bing)向社會公(gong)布(bu)。

第十條 飼養兩(liang)只以上犬只的(de),應當(dang)符合所在社區或者(zhe)(zhe)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wei)員會或者(zhe)(zhe)業(ye)主委(wei)員會同(tong)意飼養的(de)證明。

第十(shi)一條 對符合(he)條件(jian)的居(ju)民和單位,區主管(guan)部(bu)門(men)應當即時辦理(li)登記手續,發放養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及號牌,并為犬(quan)(quan)只植入電子(zi)標簽(qian)。

區(qu)主管(guan)部門可(ke)以根據便民原則委托(tuo)街道辦事(shi)處或者其派(pai)出機(ji)構辦理(li)養犬登記。

第十(shi)二條 區(qu)主(zhu)管部門應當(dang)建立登記犬(quan)只的電(dian)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ren)的姓名(ming)、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犬(quan)只的品(pin)種、年(nian)齡(ling)、主要體(ti)貌特(te)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hao)碼、發放(fang)時(shi)間;

(四)注射預(yu)防狂犬(quan)病疫苗的(de)時間;

(五)市主(zhu)管(guan)部門(men)規定應(ying)當記(ji)載的(de)其他(ta)事項(xiang)。

第(di)十三條 養(yang)犬(quan)人的姓名、地址、聯系(xi)方式(shi)變(bian)更的,應(ying)當自變(bian)更之日起(qi)三十日內,持養(yang)犬(quan)登記證到住(zhu)所所在地的區主(zhu)管部門辦理變(bian)更登記。

第十四(si)條 將登(deng)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ren)的,原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受贈人(ren)應(ying)當在三(san)十日(ri)內到(dao)區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deng)記。

第十五條(tiao) 養(yang)犬人遺失養(yang)犬登記證(zheng)的,應當自遺失之日(ri)起三(san)十日(ri)內,到(dao)原登記機(ji)構補(bu)辦養(yang)犬登記證(zheng)。

第十六條 犬只(zhi)死亡或者丟失的(de),養犬人應(ying)當自犬只(zhi)死亡或者丟失之日(ri)起三(san)十日(ri)內到原登記機(ji)構(gou)辦(ban)理注銷登記。

養(yang)(yang)犬(quan)人(ren)放(fang)棄(qi)所飼養(yang)(yang)犬(quan)只(zhi)且無法自行安(an)置的,應當將犬(quan)只(zhi)送交(jiao)犬(quan)只(zhi)收容場所,并到原登(deng)記機構(gou)辦理注銷登(deng)記。

第十七條 市、區主管(guan)部(bu)(bu)門(men)(men)和(he)市場(chang)監管(guan)部(bu)(bu)門(men)(men)應當建立(li)犬只管(guan)理和(he)服務的(de)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guan)信息和(he)服務。

街道辦事處(chu)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本社區居民和(he)單位的(de)養(yang)犬登記管(guan)理(li)等事項向居民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條(tiao) 實(shi)行狂犬病免(mian)費(fei)強(qiang)制免(mian)疫(yi)制度。養(yang)犬人(ren)應當按照有關規(gui)定,將(jiang)其飼養(yang)的(de)犬只(zhi)送動物(wu)防疫(yi)機構注(zhu)射(she)狂犬病疫(yi)苗,取得犬只(zhi)免(mian)疫(yi)證(zheng)明。

第十九條 市、區(qu)主管(guan)部門(men)(men)、養犬(quan)人(ren)(ren)、物業(ye)管(guan)理單位和犬(quan)只(zhi)診療機(ji)構發現(xian)犬(quan)只(zhi)患(huan)有、疑(yi)似(si)患(huan)有狂(kuang)犬(quan)病或者其(qi)他嚴重(zhong)人(ren)(ren)畜共患(huan)傳染(ran)性疫(yi)病的,應(ying)當立即向(xiang)市場(chang)監管(guan)部門(men)(men)報告(gao)。

市場監管部門對疑(yi)似患(huan)(huan)有狂犬病的(de)犬只(zhi)(zhi)應當立即委托專(zhuan)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huan)(huan)有狂犬病的(de)犬只(zhi)(zhi),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huan)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

第二(er)十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dong)的,應(ying)當符(fu)合國家規定的動(dong)物(wu)防疫條件,并接受動(dong)物(wu)防疫監(jian)督機(ji)構的監(jian)督檢查。

參加展覽(lan)、演出(chu)和比(bi)賽(sai)的(de)(de)犬(quan)只(zhi),應當按照規定取(qu)得市(shi)場監管部門(men)出(chu)具的(de)(de)檢(jian)疫證明。

第二(er)十一(yi)條 犬(quan)只傷(shang)人的,由(you)(you)區主管部門對(dui)傷(shang)人犬(quan)只實施暫扣,連續進(jin)行醫學(xue)觀察(cha)七日,以確認是(shi)否患有狂犬(quan)病。有關(guan)費用由(you)(you)養犬(quan)人承(cheng)擔。

第(di)二十(shi)二條 發生狂犬(quan)病疫(yi)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u)疫(yi)情劃定疫(yi)點、疫(yi)區,并(bing)依法(fa)采取緊(jin)急滅(mie)犬(quan)等防治措施(shi),養犬(quan)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san)條 犬只進(jin)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由成(cheng)年人牽領(ling),為犬只攜帶號(hao)牌(pai)、束犬鏈。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遵守下列(lie)規定(ding):

(一(yi))避讓老(lao)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er)童;

(二(er))犬(quan)只(zhi)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xie)犬(quan)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攜帶犬(quan)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yuan)同意;

(四)攜帶犬(quan)只乘坐電梯(ti)的,應當采(cai)取有效(xiao)措(cuo)施防(fang)止犬(quan)只傷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zhi)攜(xie)(xie)帶犬(quan)只進入下列場所,但是(shi)盲(mang)人(ren)攜(xie)(xie)帶導(dao)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ren)攜(xie)(xie)帶扶助犬(quan)的除外:

(一)除出(chu)租小(xiao)汽車以外(wai)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zheng)機關、醫院、學校、幼(you)兒園及其(qi)他(ta)少年兒童(tong)活動場所;

(三(san))影(ying)劇院(yuan)、博物(wu)館(guan)、展覽館(guan)、歌舞廳、體(ti)育館(guan)、游(you)樂場等(deng)公眾(zhong)文化娛樂場所;

(四(si))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gong)健身場(chang)所、候(hou)車(che)廳、候(hou)機(ji)室(shi)等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

(五)區主管部(bu)門根據需要劃定的其他(ta)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suo)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顯著(zhu)標明禁止犬(quan)只(zhi)進入(ru),管(guan)理機構和工作人(ren)員(yuan)有責任禁止犬(quan)只(zhi)進入(ru)其(qi)管(guan)理的公共場所(suo)。

第二(er)十五條 餐廳、商(shang)店、市(shi)場等經(jing)營(ying)單位可以限制犬只(zhi)進入其經(jing)營(ying)場所。

社區(qu)(qu)(qu)居民委員會、住宅區(qu)(qu)(qu)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ding)本居住地區(qu)(qu)(qu)內禁止遛犬的(de)區(qu)(qu)(qu)域(yu)。

第二(er)十六(liu)條 下列犬只,應當(dang)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dan)位飼養的犬(quan)只;

(三)待銷售的(de)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出戶的,應當將犬只裝(zhuang)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dai)嘴(zui)套、束犬鏈。

第二(er)十七條(tiao) 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正常(chang)工(gong)作和(he)休(xiu)息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shi)予以制(zhi)止。

區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dang)案(an),養犬人被多次舉報或者處罰,以及所養犬只傷人的(de),應(ying)當(dang)對其(qi)養犬活動(dong)進行(xing)重點(dian)監(jian)管。

第二十八條 區主管部(bu)門設立犬只(zhi)收容場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qi)、丟失的(de)犬只(zhi)。

對收容的犬只,七日內能查(cha)明養(yang)犬人的,應當(dang)立(li)即通(tong)知養(yang)犬人認(ren)領;不(bu)能查(cha)明或者逾期無人認(ren)領的,按照無主(zhu)犬只處理(li)。

第二(er)十(shi)九條 舉辦(ban)犬(quan)只(zhi)展覽活(huo)動(dong)的,組(zu)織者應當在活(huo)動(dong)開始七日前(qian)向(xiang)活(huo)動(dong)所在地的區主(zhu)管部門(men)備(bei)案。

第三十條 禁止在(zai)住宅(zhai)區(qu)、寫字樓設(she)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san)十一條(tiao) 禁(jin)止(zhi)冒用、涂(tu)改(gai)、偽造(zao)、買(mai)賣與養犬(quan)和從事犬(quan)只經(jing)營活動(dong)相(xiang)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三十二條 市主(zhu)(zhu)管部(bu)門(men)應當建立舉(ju)報(bao)(bao)、投訴制度。任何組織(zhi)和個人對(dui)違(wei)反本條例(li)規定的行(xing)為,有(you)權向市、區主(zhu)(zhu)管部(bu)門(men)投訴或者舉(ju)報(bao)(bao)。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八條(tiao)(tiao)規定,未(wei)經登記擅自養(yang)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ling)限期辦(ban)理登記,每只處五百(bai)元罰款;逾期未(wei)補辦(ban)登記的,每只處二千元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四(si)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ding),飼養(yang)烈性犬(quan)的,由(you)區主(zhu)管(guan)部門處五千元(yuan)罰款,并沒收犬(quan)只。

第(di)(di)三十五(wu)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di)(di)十三條(tiao)(tiao)、第(di)(di)十四條(tiao)(tiao)、第(di)(di)十五(wu)條(tiao)(tiao)規定,逾期未辦理變更、轉讓登(deng)記(ji)或者補(bu)辦登(deng)記(ji)的,由區主管部門限期改正(zheng),并處(chu)二百(bai)元罰款;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chu)五(wu)百(bai)元罰款。

第(di)三十(shi)(shi)六條(tiao)(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tiao)例第(di)十(shi)(shi)八條(tiao)(tiao)(tiao)規定,未將其飼養(yang)的(de)犬只送動(dong)物防疫(yi)機構注(zhu)射(she)狂(kuang)犬病疫(yi)苗(miao),取得犬只免(mian)疫(yi)證明的(de),由區主管部門責(ze)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yu)期不改正的(de),可(ke)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七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十九條(tiao)、二十條(tiao)規定,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依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發(fa)現(xian)犬(quan)(quan)只患有、疑似患有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或者其他(ta)嚴(yan)重人畜(chu)共患傳染性疫病(bing)(bing),未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men)報告的(de);

(二)從事(shi)犬只(zhi)經營(ying)活(huo)動(dong),不(bu)符合(he)國家規定的(de)(de)動(dong)物防疫條件的(de)(de);

(三)參加展(zhan)覽、演(yan)出和比(bi)賽的(de)(de)犬只,未按照規定(ding)取得市(shi)場(chang)監(jian)管部門出具(ju)的(de)(de)檢疫證明的(de)(de)。

第三十八(ba)條 犬只(zhi)傷人(ren)(ren)的,養(yang)犬人(ren)(ren)應當立即(ji)(ji)將(jiang)傷者送(song)至醫(yi)療機(ji)構診(zhen)治,支付醫(yi)療費用,并(bing)依法承擔相應的民(min)事責任。區主管部門對養(yang)犬人(ren)(ren)處一(yi)千(qian)元罰款(kuan)。養(yang)犬人(ren)(ren)拒絕立即(ji)(ji)將(jiang)傷者送(song)至醫(yi)療機(ji)構診(zhen)治的,區主管部門對養(yang)犬人(ren)(ren)加處一(yi)千(qian)元罰款(kuan)。

第(di)(di)(di)三十九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di)(di)二十三條(tiao)(tiao)、第(di)(di)(di)二十四條(tiao)(tiao)、第(di)(di)(di)二十五(wu)條(tiao)(tiao)規(gui)定,攜帶(dai)犬(quan)只進(jin)行戶外活動、進(jin)入禁止進(jin)入的(de)(de)公共場所(suo)或(huo)者限(xian)制犬(quan)只進(jin)入的(de)(de)場所(suo)的(de)(de),管(guan)理單位可(ke)以暫扣其犬(quan)只,由區主管(guan)部門給予警告,并處(chu)五(wu)百元罰款(kuan)。

第四十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六條(tiao)規定,未(wei)(wei)對(dui)犬只實(shi)行拴(shuan)養或者圈養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qian)元(yuan)以(yi)上一萬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攜帶(dai)烈性(xing)犬出戶未(wei)(wei)按照(zhao)規定采取約(yue)束措施的,由區主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qian)元(yuan)以(yi)上五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shi)一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七條(tiao)規定,未采取有效(xiao)措施制(zhi)止犬吠,被投(tou)訴(su)三次(ci)以(yi)上的,由(you)區主管部門責令(ling)改(gai)正(zheng),并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門可以(yi)暫扣其犬只十(shi)日以(yi)下(xia)。

第四十(shi)二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例(li)第二十(shi)九條規定,舉辦(ban)犬(quan)只展覽活動未(wei)向活動所在地的(de)區主管部(bu)門(men)備案的(de),由區主管部(bu)門(men)對組織者處二千(qian)元(yuan)以(yi)上五千(qian)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四十三(san)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三(san)十條規定(ding),在(zai)住宅區(qu)、寫(xie)字樓設立(li)犬只(zhi)養殖、銷售場所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chu)五(wu)千元以上(shang)一萬元以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一條規(gui)定,冒用、涂改、偽(wei)(wei)造、買賣養犬登記(ji)證明(ming)的,由區主(zhu)管部門予以沒收(shou),并處二千元罰款(kuan);冒用、涂改、偽(wei)(wei)造、買賣犬只免疫證明(ming)或(huo)者其(qi)他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動相(xiang)關證件、證明(ming)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di)四十(shi)五(wu)條 主管部門(men)及(ji)其他相關(guan)部門(men)依照本(ben)條例查處違(wei)法(fa)(fa)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fa)(fa)證件,并告(gao)知(zhi)其法(fa)(fa)定權利。

以(yi)暴力(li)或(huo)者以(yi)暴力(li)相威(wei)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de),由公安(an)機(ji)關依(yi)法查處(chu);構(gou)成(cheng)犯罪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shi)六條 主管部門(men)工作人員未依(yi)照本條例(li)規定(ding)履(lv)行職責或(huo)者濫(lan)用(yong)職權、玩忽職守、徇私(si)舞弊的(de)(de),由其所(suo)在單位依(yi)法給予處分或(huo)者由監察機關(guan)依(yi)法給予政務處分;構(gou)成犯罪的(de)(de),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四十七(qi)條 當事人(ren)對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fa)(fa)決(jue)定不(bu)(bu)服(fu)的,可以(yi)依(yi)法申(shen)(shen)請(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議(yi)(yi)或者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逾(yu)期不(bu)(bu)申(shen)(shen)請(qing)行(xing)(xing)政(zheng)復議(yi)(yi)或者不(bu)(bu)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su)訟,又不(bu)(bu)履行(xing)(xing)處罰(fa)(fa)決(jue)定的,由處罰(fa)(fa)機關(guan)申(shen)(shen)請(qing)人(ren)民法院強(qiang)制執行(xing)(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ba)條 本條例(li)自2006年7月(yue)1日(ri)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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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十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10屆上交會2024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57
2024第十四屆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覽會,深圳國際智能家居展2024
2024年06月26日-30日
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