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的后果 買房不看后悔!
對于業主:
將損失期限利益,承(cheng)擔(dan)部分(fen)物(wu)業(ye)費的違約(yue)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規定:“驗收交接后(hou),雙(shuang)方(fang)應當(dang)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mai)受人(ren)原因未能按(an)期(qi)辦(ban)理(li)(li)交接手續的(de),雙(shuang)方(fang)同意(yi)按(an)照如下約(yue)定處理(li)(li):視為買(mai)受人(ren)已認可該房屋驗收合格(ge),并承(cheng)諾辦(ban)理(li)(li)入住手續,簽署物(wu)業(ye)協議,按(an)期(qi)支付物(wu)業(ye)費。未按(an)期(qi)支付物(wu)業(ye)費者,從應付之(zhi)日起至(zhi)實際繳費日起,按(an)同期(qi)中國(guo)人(ren)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li)率支付違約(yue)金”。
就(jiu)是說如果是業(ye)(ye)主(zhu)自(zi)身的(de)原因不(bu)收(shou)房,就(jiu)會默認(ren)業(ye)(ye)主(zhu)同意收(shou)房,并開始收(shou)取物(wu)業(ye)(ye)費(fei),就(jiu)是還沒辦理入住(zhu)手續入住(zhu)這一(yi)段時間還是要(yao)支付物(wu)業(ye)(ye)費(fei)的(de)。
對于開發商: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fu)前這(zhe)一段時(shi)間的(de)損毀、滅失(shi)的(de)風(feng)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如下(xia)規(gui)定:標的(de)物損毀(hui)、滅失(shi)的(de)風險,在標的(de)物交付(fu)之前由出賣(mai)人承(cheng)擔(dan),交付(fu)后由買受人承(cheng)擔(dan)。所(suo)以(yi)在這一(yi)段時間里(li),開(kai)發(fa)商(shang)仍(reng)然(ran)要對我們的(de)房(fang)屋負責(ze),萬一(yi)發(fa)生了損毀(hui)、滅失(shi)的(de)事故,開(kai)發(fa)商(shang)仍(reng)然(ran)要承(cheng)擔(dan)責(ze)任(ren)。
2、對于我們的貸款,開發商仍(reng)然(ran)要(yao)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ze)任。
在我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并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我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我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然,也(ye)可以選擇起訴(su)我(wo)們(men))。直(zhi)到辦好了產權(quan)證,并交付(fu)給(gei)銀行質押(ya),開(kai)發(fa)商的擔保(bao)責任(ren)方能解除。所以,在此期間,開(kai)發(fa)商是要承擔一(yi)定的風(feng)險的。
3、面臨逾期交房被(bei)起訴的風險。
一(yi)(yi)旦(dan)無法(fa)順利交房,就(jiu)會(hui)(hui)產生逾期(qi)交房的事實(shi)。雖(sui)(sui)然是誰的原因(yin)導致了(le)逾期(qi)交房還無定論,但(dan)業(ye)主(zhu)因(yin)此(ci)而取得了(le)起(qi)訴權(quan)。對于這(zhe)一(yi)(yi)點,開(kai)發商是比較頭(tou)疼的。一(yi)(yi)旦(dan)業(ye)主(zhu)起(qi)訴,他們雖(sui)(sui)然不一(yi)(yi)定會(hui)(hui)敗(bai)訴,但(dan)是為此(ci)要請律師,要出庭,甚至還要面臨二審,很麻煩。弄(nong)不好還會(hui)(hui)敗(bai)訴,承擔(dan)敗(bai)訴的后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于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他們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危機。如果敗訴,賠償的對象將不是單個的個人了,而是小區的全體業主。賠償的數額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萬。如果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