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fang)的后果 買房(fang)不看后悔!
對于業主:
將(jiang)損失期限利益,承擔部分物業費的違約(yue)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對此作(zuo)出(chu)了規定(ding):“驗收交接后,雙方應(ying)(ying)當簽署(shu)商品房交接單(dan)。由(you)于買(mai)受(shou)人(ren)原因未能(neng)按期(qi)辦理(li)交接手續(xu)的(de),雙方同(tong)意按照如(ru)下約定(ding)處理(li):視為買(mai)受(shou)人(ren)已認可該房屋驗收合格(ge),并承(cheng)諾辦理(li)入(ru)住手續(xu),簽署(shu)物業(ye)(ye)協議,按期(qi)支(zhi)付物業(ye)(ye)費(fei)。未按期(qi)支(zhi)付物業(ye)(ye)費(fei)者,從應(ying)(ying)付之日起至實際繳費(fei)日起,按同(tong)期(qi)中國人(ren)民(min)銀行(xing)固定(ding)資產貸(dai)款利(li)率支(zhi)付違約金”。
就是(shi)說如果是(shi)業主自身(shen)的原因不(bu)收(shou)(shou)房,就會默(mo)認業主同意收(shou)(shou)房,并開始(shi)收(shou)(shou)取物業費,就是(shi)還沒辦理(li)入住(zhu)(zhu)手續入住(zhu)(zhu)這(zhe)一段時間還是(shi)要(yao)支付(fu)物業費的。
對于開發商:
1、承擔(dan)在(zai)房屋(wu)未交付前這一段(duan)時間的(de)損毀、滅失的(de)風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le)如下規定(ding):標(biao)的(de)物損毀、滅失的(de)風險(xian),在標(biao)的(de)物交付(fu)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fu)后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在這一段時間里,開(kai)發商(shang)仍然要對(dui)我們的(de)房屋負責(ze),萬一發生了(le)損毀、滅失的(de)事故(gu),開(kai)發商(shang)仍然要承擔責(ze)任(ren)。
2、對(dui)于我們的貸款,開發(fa)商仍(reng)然要對(dui)銀行承擔(dan)連(lian)帶擔(dan)保責任(ren)。
在我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并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我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我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然,也可以選擇起(qi)訴我們(men))。直到辦好(hao)了產權證,并交付給銀(yin)行質押,開發商(shang)的(de)擔保(bao)責任方(fang)能解除(chu)。所(suo)以(yi),在(zai)此期間,開發商(shang)是要承擔一定的(de)風險的(de)。
3、面臨逾期(qi)交房被起訴的(de)風險(xian)。
一旦(dan)無(wu)法順利(li)交房,就會產生逾期(qi)交房的(de)事實。雖(sui)然是誰的(de)原因導(dao)致了逾期(qi)交房還(huan)無(wu)定(ding)(ding)論,但(dan)業主(zhu)因此(ci)而(er)取得了起(qi)訴(su)(su)權。對于這(zhe)一點,開(kai)發(fa)商是比較頭(tou)疼(teng)的(de)。一旦(dan)業主(zhu)起(qi)訴(su)(su),他們雖(sui)然不一定(ding)(ding)會敗(bai)(bai)訴(su)(su),但(dan)是為此(ci)要(yao)(yao)請(qing)律(lv)師,要(yao)(yao)出(chu)庭,甚至(zhi)還(huan)要(yao)(yao)面臨二(er)審,很麻煩。弄不好(hao)還(huan)會敗(bai)(bai)訴(su)(su),承擔敗(bai)(bai)訴(su)(su)的(de)后(hou)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于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他們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危機。如果敗訴,賠償的對象將不是單個的個人了,而是小區的全體業主。賠償的數額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萬。如果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