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shou)房(fang)的后(hou)果 買房(fang)不看后(hou)悔!
對于業主:
將損失期(qi)限(xian)利(li)益(yi),承(cheng)擔(dan)部分物(wu)業費(fei)的違約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kuan)對此(ci)作(zuo)出了(le)規定:“驗(yan)收交(jiao)接(jie)后,雙(shuang)方應(ying)當簽(qian)署(shu)商(shang)品房交(jiao)接(jie)單。由于(yu)買受人原因(yin)未(wei)能按(an)期(qi)辦理(li)交(jiao)接(jie)手續的,雙(shuang)方同意按(an)照如下約定處理(li):視為買受人已認可該房屋驗(yan)收合格(ge),并(bing)承(cheng)諾辦理(li)入(ru)住手續,簽(qian)署(shu)物業協議,按(an)期(qi)支付(fu)物業費(fei)。未(wei)按(an)期(qi)支付(fu)物業費(fei)者,從(cong)應(ying)付(fu)之日(ri)起(qi)至實際繳費(fei)日(ri)起(qi),按(an)同期(qi)中國人民銀行(xing)固(gu)定資產貸款(kuan)利率支付(fu)違約金”。
就是說如果(guo)是業(ye)主自身的(de)原因不(bu)收(shou)房(fang),就會默認業(ye)主同意收(shou)房(fang),并開始收(shou)取物(wu)(wu)業(ye)費,就是還沒辦理入(ru)住手(shou)續(xu)入(ru)住這一段時(shi)間(jian)還是要支(zhi)付物(wu)(wu)業(ye)費的(de)。
對于開發商:
1、承擔(dan)在房屋未交付前這(zhe)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feng)險(xian)。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如下規(gui)定(ding):標(biao)的(de)物損毀、滅失的(de)風險(xian),在標(biao)的(de)物交付之前由(you)出賣人承擔(dan)(dan),交付后由(you)買受人承擔(dan)(dan)。所以在這一段(duan)時間里(li),開發(fa)商仍然要對我們的(de)房(fang)屋(wu)負責,萬(wan)一發(fa)生了損毀、滅失的(de)事(shi)故,開發(fa)商仍然要承擔(dan)(dan)責任。
2、對于我(wo)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ran)要對銀行(xing)承擔(dan)連帶擔(dan)保責任。
在我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并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我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我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然,也可(ke)以選擇(ze)起訴我(wo)們)。直到辦好(hao)了(le)產權證(zheng),并交付(fu)給(gei)銀行質押,開發(fa)商的(de)(de)擔(dan)保責(ze)任方能解除。所(suo)以(yi),在此期間,開發(fa)商是要承擔(dan)一定(ding)的(de)(de)風險的(de)(de)。
3、面臨逾(yu)期(qi)交房被(bei)起訴的風險。
一旦無法順(shun)利交房(fang)(fang),就(jiu)會產生逾期交房(fang)(fang)的(de)事實。雖(sui)然是(shi)誰(shui)的(de)原因導致了(le)(le)逾期交房(fang)(fang)還無定(ding)論,但業(ye)(ye)主(zhu)因此(ci)(ci)而(er)取得了(le)(le)起(qi)訴(su)權。對于這一點,開發商是(shi)比較頭疼的(de)。一旦業(ye)(ye)主(zhu)起(qi)訴(su),他們雖(sui)然不一定(ding)會敗訴(su),但是(shi)為此(ci)(ci)要請律(lv)師,要出庭(ting),甚至還要面臨二審,很麻煩。弄不好還會敗訴(su),承擔敗訴(su)的(de)后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于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他們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危機。如果敗訴,賠償的對象將不是單個的個人了,而是小區的全體業主。賠償的數額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萬。如果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