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fang)屋(wu)保(bao)修期(qi)相關國家(jia)規定 房(fang)屋(wu)保(bao)修期(qi)法律(lv)法規
房屋保修期 國家規定
第一(yi)條(tiao)為保護建(jian)設(she)單位、施工(gong)單位、房屋(wu)建(jian)筑所(suo)有人和(he)使用人的合法(fa)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he)公眾利益,根據(ju)《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建(jian)筑法(fa)》和(he)《建(jian)設(she)工(gong)程質(zhi)量管理條(tiao)例(li)》,制訂本(ben)辦法(fa)。
第二條在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guo)境內新建(jian)、擴建(jian)、改建(jian)各類房(fang)屋建(jian)筑工程(包括(kuo)裝修(xiu)工程)的質量保修(xiu),適用本辦法。
第三(san)條本辦法所稱(cheng)房屋建筑(zhu)工程質量(liang)保(bao)修,是(shi)指(zhi)對房屋建筑(zhu)工程竣工驗收后在(zai)保(bao)修期(qi)限內出現的質量(liang)缺(que)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zhi)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he)工程建設(she)強(qiang)制性標準以(yi)及合(he)同的約(yue)定。
第四條房(fang)屋建筑工(gong)程在(zai)保修范圍和(he)保修期(qi)限內出現(xian)質量缺(que)陷,施工(gong)單位應(ying)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五(wu)條第五(wu)條國(guo)務院(yuan)建(jian)設(she)行政(zheng)主管部門負責全國(guo)房屋建(jian)筑工程質量(liang)保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ren)民政(zheng)府建(jian)設行政(zheng)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房(fang)屋(wu)建(jian)設工程質量保修(xiu)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she)單位和施(shi)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zhi)量(liang)保修(xiu)書中約定(ding)保修(xiu)范(fan)圍、保修(xiu)期(qi)限和保修(xiu)責任等,雙方約定(ding)的(de)保修(xiu)范(fan)圍、保修(xiu)期(qi)限必(bi)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ding)。
第七條(tiao)在正常使用條(tiao)件下(xia),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bao)修期限(xian)為(wei):
(一)地基基礎工程(cheng)和主體結(jie)構工程(cheng),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gai)工程(cheng)的合(he)理使用(yong)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ge)采暖期、供冷(leng)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ta)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wei)和(he)施(shi)工(gong)單位(wei)約定。
第八條(tiao)房屋(wu)建筑工程保修期(qi)從工程竣工驗(yan)收合格之(zhi)日起計算(suan)。
第九條(tiao)房屋建(jian)筑工程在保修(xiu)(xiu)期限內(nei)出現(xian)質量缺陷,建(jian)設單位(wei)或者(zhe)房屋建(jian)筑所有人(ren)應當(dang)向施(shi)工單位(wei)發出保修(xiu)(xiu)通(tong)知。施(shi)工單位(wei)接(jie)到保修(xiu)(xiu)通(tong)知后,應當(dang)到現(xian)場(chang)核查情況(kuang),在保修(xiu)(xiu)書約定(ding)的(de)(de)時(shi)間內(nei)予(yu)以保修(xiu)(xiu)。發生涉及結構(gou)安(an)全或者(zhe)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de)(de)緊急搶(qiang)修(xiu)(xiu)事(shi)故,施(shi)工單位(wei)接(jie)到保修(xiu)(xiu)通(tong)知后,應當(dang)立即到達(da)現(xian)場(chang)搶(qiang)修(xiu)(xiu)。
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an)全(quan)(quan)的質量缺陷,建(jian)(jian)(jian)設單位或(huo)者房屋建(jian)(jian)(jian)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xiang)當地建(jian)(jian)(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gao),采取安(an)全(quan)(quan)防范措施;由原設計(ji)單位或(huo)者具有相應資(zi)質等(deng)級的設計(ji)單位提出保(bao)修(xiu)方(fang)案,施工單位實施保(bao)修(xiu),原工程質量監(jian)督(du)機構負(fu)責監(jian)督(du)。
第十一條(tiao)保修完成(cheng)后,由建(jian)設(she)單位或者房屋建(jian)筑所有人(ren)組織(zhi)驗(yan)收(shou)。涉(she)及(ji)結構安全(quan)的,應當(dang)報(bao)當(dang)地建(jian)設(she)行政主(zhu)管部(bu)門備(bei)案。
第十二條施(shi)工單(dan)(dan)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xiu)書約定保修(xiu)的,建(jian)設單(dan)(dan)位可以另(ling)行委(wei)托其他單(dan)(dan)位保修(xiu),由(you)原施(shi)工單(dan)(dan)位承擔相應責任(ren)。
第十三條保修費(fei)用由質量缺陷的(de)責任方承擔(dan)。
第(di)十(shi)四條在保修期(qi)限內(nei),因(yin)房(fang)屋(wu)建筑工程質(zhi)量缺(que)陷造成房(fang)屋(wu)所(suo)有人、使用人或者第(di)三方(fang)人身(shen)、財產損害的,房(fang)屋(wu)所(suo)有人、使用人或者第(di)三方(fang)可以向建設(she)單(dan)位提出賠償要求(qiu)。建設(she)單(dan)位向造成房(fang)屋(wu)建筑工程質(zhi)量缺(que)陷的責任方(fang)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shi)造成新的(de)人身、財產(chan)損害(hai),由(you)造成拖(tuo)延的(de)責任(ren)方(fang)承(cheng)擔賠(pei)償(chang)責任(ren)。
第十六條(tiao)房(fang)地產(chan)開發企(qi)業售出的商品房(fang)保修,還應當執行《城市房(fang)地產(chan)開發經營(ying)管理條(tiao)例》和其他有(you)關規定。
第十七(qi)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本(ben)辦法規(gui)定的保修范圍:
(一(yi))因使用不當(dang)或(huo)者第(di)三方(fang)造成的(de)質量(liang)缺陷;
(二)不可抗(kang)力造(zao)成的(de)質量(liang)缺陷(xian)。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井處1萬元以(yi)上3萬元以下的(de)罰款。
(一)工(gong)程竣工(gong)驗收后(hou),不向(xiang)建設(she)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bao)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ben)辦(ban)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yi)上20萬元(yuan)以下(xia)的罰款。
第二十(shi)條軍事建設(she)工程的管(guan)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hui)的有(you)關規(gui)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fa)由國務院建設(she)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負責解釋(shi)。
第二(er)十二(er)條(tiao)本辦法(fa)自發布(bu)之日(ri)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