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添附行為
添附是指民(min)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dong)成(cheng)果(guo)合并在(zai)(zai)一起(qi),從而形成(cheng)另(ling)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guo)要恢復原狀在(zai)(zai)事實上(shang)不可(ke)能或者(zhe)在(zai)(zai)經(jing)濟上(shang)不合理,在(zai)(zai)此(ci)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行為有幾種方式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tong)所(suo)有人的不同(tong)財產(chan)互相滲合,難(nan)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chan)。
2、附合是指不(bu)同所有人的(de)財(cai)產緊密結合在一起(qi)而形(xing)成的(de)新的(de)財(cai)產,雖未達(da)到(dao)混(hun)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bu)能達(da)到(dao)原來的(de)狀態。
3、加工(gong)是指(zhi)一方使用(yong)他人財產(chan)加工(gong)改造為具(ju)有更高(gao)價值的(de)新(xin)的(de)財產(chan)。
添附行為歸屬問題
由(you)于添附(fu)而形成新物的,兩(liang)個物有(you)價(jia)(jia)值大(da)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you)權歸價(jia)(jia)值大(da)的一方,由(you)取得所有(you)權的一方對(dui)另一方提供補償;若不(bu)能分出價(jia)(jia)值大(da)小的歸兩(liang)人(ren)共有(you),一般是按份共有(you)。
最高(gao)人民法院《關于(yu)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gan)問(wen)題的(de)意見》第86條規定(ding)(ding):“非(fei)產(chan)權(quan)人在使用他人的(de)財(cai)產(chan)上增(zeng)添附屬物,財(cai)產(chan)所有人同(tong)意增(zeng)添,并就財(cai)產(chan)返還時附屬物如(ru)何處理有約定(ding)(ding)的(de),按約定(ding)(ding)辦(ban)理;沒有約定(ding)(ding)又協商不成,能夠拆(chai)除(chu)的(de),可(ke)以責令拆(chai)除(chu);不能拆(chai)除(chu)的(de),也可(ke)以折價歸財(cai)產(chan)所有人;造成財(cai)產(chan)所有人損失(shi)的(de),應當負賠償責任(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