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gong)司(si)(si)(si)一(yi)般是由包(bao)括公(gong)司(si)(si)(si)在內的兩個(ge)以上股東按照(zhao)《公(gong)司(si)(si)(si)法(fa)》的規定設(she)立(li),注冊(ce)應當符合《公(gong)司(si)(si)(si)法(fa)》對設(she)立(li)條件及(ji)投(tou)資(zi)方式(shi)的規定,并到工商部(bu)門領(ling)取《企(qi)業(ye)法(fa)人營(ying)業(ye)執照(zhao)》,子公(gong)司(si)(si)(si)的名稱最(zui)后(hou)一(yi)般是某(mou)某(mou)有限(xian)責任公(gong)司(si)(si)(si)或某(mou)某(mou)股份(fen)有限(xian)公(gong)司(si)(si)(si)。
公司設(she)立(li)分支(zhi)機構,一般是由總(zong)公司(si)在其住所地(di)之(zhi)外向當地(di)工商機關提(ti)出設(she)立(li)申請(qing),領(ling)取(qu)《營(ying)業執照》,分公司(si)的名(ming)稱最(zui)后都是某(mou)某(mou)分公司(si)。
2、法律地位不同
子(zi)公(gong)(gong)司(si)具有法(fa)人(ren)(ren)資格,擁有獨(du)(du)立(li)的(de)名(ming)稱、公(gong)(gong)司(si)章程和(he)(he)組織(zhi)機構,對(dui)外以(yi)自己的(de)名(ming)義從事經(jing)營活動(dong),并可(ke)以(yi)在其(qi)自身經(jing)營范圍內獨(du)(du)立(li)開展各(ge)種(zhong)業務活動(dong)、從事各(ge)類民事活動(dong),獨(du)(du)立(li)承擔公(gong)(gong)司(si)行(xing)為(wei)所帶來的(de)一切(qie)后(hou)果和(he)(he)責任。但(dan)涉及(ji)公(gong)(gong)司(si)利益(yi)的(de)重大決策或重大人(ren)(ren)事安(an)排(pai),仍須由母公(gong)(gong)司(si)決定(ding)。
分公(gong)(gong)司是(shi)由總公(gong)(gong)司在(zai)其住所(suo)地之外向當地工商(shang)部門(men)提(ti)請設立的(de)(de),其屬于(yu)總公(gong)(gong)司的(de)(de)分支機構,不具(ju)有(you)法人資格,無(wu)獨(du)立的(de)(de)名(ming)稱、公(gong)(gong)司章程和組(zu)織(zhi)機構,雖可以(yi)獨(du)立開展業務活動,但(dan)必須以(yi)總公(gong)(gong)司分支機構的(de)(de)名(ming)義從(cong)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zai)公(gong)(gong)司授權范(fan)圍(wei)內進行(xing)。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si)對子公司(si)一般不直接控制(zhi),多采用間接控制(zhi)方(fang)式(shi),即(ji)通過做(zuo)出投資決策以及(ji)任免子公司(si)董(dong)事會成(cheng)員來(lai)影響子公司(si)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fen)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e)務、人事(shi)受(shou)總(zong)公司直接控(kong)制,并(bing)只(zhi)能在總(zong)公司的經(jing)營范圍內從事(shi)經(jing)營活動(dong)。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gong)司具有法人(ren)資(zi)格,其以自身全部(bu)財(cai)產為(wei)其經營(ying)活動中產生的債(zhai)務承擔責任(ren)。
分公(gong)司(si)(si)不僅無(wu)獨立(li)財(cai)產,且在財(cai)務上須與總(zong)公(gong)司(si)(si)統一核算,分公(gong)司(si)(si)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zong)公(gong)司(si)(si)必須以其全部財(cai)產為限(xian)承(cheng)擔清償(chang)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因(yin)子公(gong)司(si)是獨(du)立(li)法人,故子公(gong)司(si)只須(xu)以其(qi)自身(shen)資(zi)(zi)產為(wei)限承擔民事(shi)責任,除(chu)出資(zi)(zi)人(即子公(gong)司(si)的(de)各股東)出資(zi)(zi)不實(shi)或出資(zi)(zi)后抽逃資(zi)(zi)金(jin)外,無法清償(chang)的(de)部分(fen)出資(zi)(zi)人無須(xu)另行承擔。
分公司(si)不(bu)是(shi)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zhong)出現(xian)不(bu)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yao)求總公司(si)承擔清償義務,在訴(su)訟中(zhong)可直接(jie)以總公司(si)為被(bei)告要(yao)求其承擔責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責任
公司(si)可以(yi)設(she)(she)立(li)(li)(li)(li)分公司(si),設(she)(she)立(li)(li)(li)(li)分公司(si)應當向(xiang)公司(si)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ying)業執照(zhao)。分公司(si)不具(ju)有(you)法人資格(ge)(ge),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si)承擔(dan)。公司(si)可以(yi)設(she)(she)立(li)(li)(li)(li)子公司(si),子公司(si)具(ju)有(you)法人資格(ge)(ge),依法獨立(li)(li)(li)(li)承擔(dan)民事責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稅收區別
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要與總公司的匯總計算并繳納,而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單獨核算。
分公司和子公司哪個好一點
分公司的特點:
1、是公司的分(fen)支(zhi)機構。
2、具有營業資格。
3、不具有法人資格。
子公司的特點:
1、子公司的(de)一定數額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yu)控制。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