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上海(hai)市公安局(ju)發布《上海(hai)市公安局(ju)關于加強(qiang)2023年春(chun)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zhu)安全管(guan)理(li)的通告》,具體(ti)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gen)據《上海市(shi)煙花爆竹(zhu)安(an)全管理條例》,現(xian)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環(huan)線以內(nei)區域(yu)燃放(fang)煙花爆竹(zhu)。
二、禁止在外(wai)環線以外(wai)區域的下列場(chang)所燃放(fang)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zhu)地(di);
(二)文物保護單位(wei);
(三)車站、碼(ma)頭、機場(chang)等交(jiao)通(tong)樞紐,軌(gui)道交(jiao)通(tong)設施以及(ji)鐵路(lu)線路(lu)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yi)燃易(yi)爆危險物品(pin)生(sheng)產、經營、儲存單位(wei);
(五)輸變(bian)電、燃(ran)氣、燃(ran)油等(deng)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yi)療機構、幼(you)兒園、學校、養(yang)老機構;
(七)商場(chang)、集(ji)貿市場(chang)、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chang)所等人員密集(ji)場(chang)所;
(八)使用易燃(ran)可燃(ran)外(wai)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nai)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九)區人民政府劃定(ding)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場所。
三(san)、重(zhong)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jin)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zhi)燃(ran)放煙花(hua)爆(bao)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shu)煙花(hua)爆(bao)竹。
五、未經許(xu)可,任何單位和個(ge)人不得經營(ying)、運輸煙(yan)花爆(bao)竹,不得舉辦焰火(huo)(huo)晚(wan)會以及其他(ta)大(da)型焰火(huo)(huo)燃放活(huo)動。
六、對非法(fa)生(sheng)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zhu)的(de)單位和個人,公(gong)安(an)(an)機關將依(yi)(yi)照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an)(an)管理(li)行為的(de),依(yi)(yi)法(fa)給予治安(an)(an)管理(li)處罰;構成犯罪的(de),依(yi)(yi)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