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ji)(ji)劃生(sheng)育(yu)政策】計(ji)(ji)劃生(sheng)育(yu)什(shen)么時候(hou)開始的(de) 計(ji)(ji)劃生(sheng)育(yu)條例
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
中國計劃生育起始于70年代
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可以把1970年作為計劃生育開始的年份。雖然早自6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許多城市就已開始宣傳和實施計劃生育,但它們多是倡導性的、局部性的。只是到了1970年以后,全國廣大城鄉才普遍開展計劃生育,而且力度越來越大,對我國生育率的下降產生了明顯的作用。因此,我們根據許多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將1970年作為估算我國因實行計劃生育而減少的出生人數的時間起點。 1982年黨的十二大確定計劃生育為基本國策。2001年12月29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guo)人民代表大會(hui)常務(wu)委員會(hui)第二十五次會(hui)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ri)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di)六十(shi)三(san)號公布
根(gen)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shi)二屆全(quan)國人(ren)民代(dai)表大會常務委(wei)員會第十(shi)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人(ren)口與計劃生育(yu)法〉的(de)決定》修正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jing)的(de)協(xie)調發(fa)展,推(tui)行計(ji)劃生育,維護(hu)公民(min)(min)的(de)合(he)法(fa)權益(yi),促進家庭幸福、民(min)(min)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xian)法(fa),制(zhi)定本法(fa)。
第二條 中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jia),實行計劃(hua)生(sheng)育是國家(jia)的基本國策。
國(guo)家采取綜合(he)措施,控制人口(kou)數(shu)量,提(ti)高(gao)人口(kou)素質。
國家依靠(kao)宣傳教育、科學技(ji)術進步、綜合服務(wu)、建立健全獎勵(li)和(he)社(she)會保(bao)障制(zhi)度,開(kai)展人口與(yu)計(ji)劃生育工作(zuo)。
第三條(tiao) 開(kai)展人口(kou)與(yu)計劃生(sheng)育工作,應當與(yu)增加婦女(nv)受教育和就(jiu)業機會、增進婦女(nv)健康(kang)、提高婦女(nv)地(di)位(wei)相結合。
第(di)四條(tiao)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ji)劃生育工作中(zhong)應(ying)當嚴(yan)格依(yi)法行政,文(wen)明執法,不(bu)得侵(qin)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hua)生育行政(zheng)部(bu)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fa)執行公務受法(fa)律保護。
第五(wu)條(tiao) 國務院領導全(quan)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fu)領導本行政區(qu)域內(nei)的(de)人口與計(ji)劃生育(yu)工作。
第六條(tiao) 國務院(yuan)計(ji)劃生育行(xing)政部門負責(ze)全國計(ji)劃生育工(gong)作(zuo)和與計(ji)劃生育有(you)關的(de)人口(kou)工(gong)作(zuo)。
縣(xian)級以上地(di)方各級人民政(zheng)府計劃生育行(xing)政(zheng)部門負責本行(xing)政(zheng)區(qu)域內的計劃生育工(gong)作(zuo)和(he)與(yu)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kou)工(gong)作(zuo)。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ei),負責有關的人口(kou)與計劃(hua)生(sheng)育工作(zuo)。
第七條 工會、共(gong)產主義青年(nian)團、婦女聯合會及計(ji)劃生(sheng)育協(xie)(xie)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min)應當協(xie)(xie)助人民(min)政府開展人口與計(ji)劃生(sheng)育工作。
第八(ba)條(tiao)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sheng)育工作中(zhong)作出顯著成績的(de)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jiu)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zhan)(zhan)規(gui)劃,并(bing)將其納(na)入國民經(jing)濟和社(she)會發展(zhan)(zhan)計劃。
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各級人(ren)(ren)民政(zheng)府根(gen)據全(quan)國(guo)人(ren)(ren)口(kou)發展規劃(hua)以及(ji)上(shang)一級人(ren)(ren)民政(zheng)府人(ren)(ren)口(kou)發展規劃(hua),結合當地(di)實際情況編制(zhi)本(ben)行政(zheng)區域的人(ren)(ren)口(kou)發展規劃(hua),并將其納入(ru)國(guo)民經(jing)濟和社會發展計劃(hua)。
第十條(tiao) 縣(xian)級以上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根據人(ren)口(kou)發展規劃(hua),制定人(ren)口(kou)與計劃(hua)生育實(shi)施方(fang)案(an)并(bing)組(zu)織實(shi)施。
縣級(ji)以上各級(ji)人民政府(fu)計劃生(sheng)育行政部門(men)負責(ze)實施人口(kou)與計劃生(sheng)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zuo)。
鄉、民族鄉、鎮的人(ren)民政府和城市街道(dao)辦事(shi)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nei)的人(ren)口(kou)與計劃(hua)生育(yu)工作,貫徹落實人(ren)口(kou)與計劃(hua)生育(yu)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kou)與(yu)計劃生育實施方(fang)案(an)應(ying)當規(gui)定控制人口(kou)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kou)素質(zhi)的措施。
第(di)十(shi)二條 村民(min)(min)委員會、居民(min)(min)委員會應當(dang)依法做好(hao)計(ji)劃生育工作(zuo)。
機關、部隊(dui)、社會團(tuan)體、企業(ye)事業(ye)組織應當做好本(ben)單位的(de)計劃生育工(gong)作。
第十三(san)條(tiao) 計(ji)(ji)劃生(sheng)育、教(jiao)育、科技、文化、衛生(sheng)、民政、新聞(wen)出版、廣(guang)播電視等部門應(ying)當組織(zhi)開展人口(kou)與計(ji)(ji)劃生(sheng)育宣傳教(jiao)育。
大眾(zhong)傳(chuan)媒負有(you)開展人(ren)口與計劃生育(yu)的(de)社(she)會公(gong)益性宣傳(chuan)的(de)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sheng)中(zhong),以(yi)符(fu)合(he)受(shou)教(jiao)育(yu)(yu)者(zhe)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sheng)理(li)衛(wei)生(sheng)教(jiao)育(yu)(yu)、青春期教(jiao)育(yu)(yu)或(huo)者(zhe)性健康教(jiao)育(yu)(yu)。
第十四條 流動(dong)人口的計(ji)劃(hua)生育工作由其戶籍(ji)所在地(di)和現居住地(di)的人民(min)政府共同負(fu)責(ze)管理(li),以(yi)現居住地(di)為主。
第(di)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min)經(jing)濟和社會發(fa)展狀(zhuang)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sheng)(sheng)育經(jing)費投(tou)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min)政(zheng)府(fu)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sheng)(sheng)育工(gong)作必(bi)要(yao)的經(jing)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qu)、少數民族(zu)地區(qu)開展人口與(yu)計劃生(sheng)育工作(zuo)給予(yu)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qi)業事業組織和(he)個人為人口(kou)與(yu)計劃生(sheng)育(yu)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he)單(dan)位(wei)和個人(ren)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ren)口與(yu)計(ji)劃生(sheng)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xue)研究和對外交流(liu)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min)有(you)(you)生(sheng)育的權利,也有(you)(you)依法實(shi)行計(ji)(ji)劃生(sheng)育的義務,夫妻雙方(fang)在實(shi)行計(ji)(ji)劃生(sheng)育中負有(you)(you)共同的責任。
第十(shi)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dui)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fa)律、法(fa)規(gui)(gui)規(gui)(gui)定(ding)條(tiao)件的,可以(yi)要(yao)求安排(pai)再生(sheng)育子女。具體辦法(fa)由(you)省(sheng)、自(zi)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代表大會或者(zhe)其常務(wu)委員會規(gui)(gui)定(ding)。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yu),具體辦法由(you)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biao)大會(hui)或(huo)者其常(chang)務委員會(hui)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zai)生育子女(nv)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you)利于當事人(ren)的原則適用。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bao)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quan)、有效、適(shi)宜的(de)避孕節育(yu)措施。實施避孕節育(yu)手術(shu),應(ying)當(dang)保(bao)證受術(shu)者的(de)安全(quan)。
第二十條(tiao) 育齡(ling)夫(fu)妻自主選擇計劃(hua)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er)十一條 實行(xing)計劃生(sheng)育的(de)育齡夫妻免(mian)費享受(shou)國(guo)家規(gui)定(ding)的(de)基本項(xiang)目的(de)計劃生(sheng)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gui)定所(suo)需經費,按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列入財政預(yu)算或者(zhe)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zhang)。
第二十二條(tiao)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nv)嬰的婦(fu)女(nv)和不育的婦(fu)女(nv)。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nv)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ji)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ding)給予獎勵。
第二(er)十四(si)條(tiao) 國家建立、健全(quan)基(ji)(ji)本養老(lao)保險、基(ji)(ji)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she)(she)會福利等社(she)(she)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guo)家(jia)鼓勵保險(xian)(xian)公司舉(ju)辦(ban)有利于計劃生育(yu)的(de)保險(xian)(xian)項目。
有條(tiao)件的(de)地(di)方可(ke)以根據政府(fu)引(yin)導、農(nong)(nong)民自愿的(de)原則,在農(nong)(nong)村(cun)實行多種形式的(de)養老(lao)保障辦法。
第二(er)十五條 符合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生育子(zi)女的(de)夫妻,可以獲(huo)得(de)延長生育假的(de)獎勵或者(zhe)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yu)和哺(bu)乳(ru)期間,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dong)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gong)民(min)實行(xing)計(ji)劃生(sheng)育(yu)手(shou)術(shu),享受(shou)國家規定的休假(jia);地方人民(min)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di)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yi)對夫妻(qi)生育一(yi)個(ge)子(zi)女(nv)(nv)期間,自愿終身(shen)只生育一(yi)個(ge)子(zi)女(nv)(nv)的(de)夫妻(qi),國家發給《獨(du)生子(zi)女(nv)(nv)父母光榮證(zheng)》。
獲(huo)得《獨生(sheng)子(zi)女(nv)父母光(guang)榮(rong)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sheng)子(zi)女(nv)父母獎勵(li)。
法律、法規或者(zhe)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du)生(sheng)子女父(fu)母光(guang)榮(rong)證》的(de)夫妻獎勵(li)的(de)措施中由其所在單(dan)位(wei)落實(shi)的(de),有關單(dan)位(wei)應(ying)當執(zhi)行(xing)。
獲(huo)得《獨(du)生子女(nv)父母(mu)光(guang)榮證》的夫妻(qi),獨(du)生子女(nv)發生意外傷殘、死(si)亡(wang)的,按照規定(ding)獲(huo)得扶(fu)助。
在(zai)國家提(ti)倡一對(dui)夫妻生(sheng)育一個子女(nv)期間,按(an)照規定應(ying)當享(xiang)受(shou)(shou)計劃生(sheng)育家庭老年人獎勵(li)扶(fu)助的,繼續享(xiang)受(shou)(shou)相關獎勵(li)扶(fu)助。
第(di)二十八(ba)條 地方各(ge)級人民政府對(dui)農村實行(xing)計(ji)劃生育(yu)的家庭(ting)(ting)發展經(jing)濟,給(gei)予(yu)資金、技術、培(pei)訓等(deng)方面的支持、優惠(hui);對(dui)實行(xing)計(ji)劃生育(yu)的貧困家庭(ting)(ting),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she)會救濟等(deng)方面給(gei)予(yu)優先照顧。
第二十(shi)九條 本章(zhang)規定(ding)的(de)獎勵措施,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da)的(de)市的(de)人(ren)民代表(biao)大(da)會(hui)及其常務委員會(hui)或者人(ren)民政府(fu)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de)規定(ding),結合當地實(shi)際情況(kuang),制(zhi)定(ding)具體實(shi)施辦(ban)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di)三十條(tiao) 國家建(jian)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du),防(fang)止(zhi)或者減(jian)少出(chu)生缺陷,提(ti)高出(chu)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san)十一條 各級人民(min)政府(fu)應當采取措施(shi),保障公(gong)民(min)享有計劃生育(yu)技術服務(wu),提(ti)高公(gong)民(min)的(de)生殖健(jian)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應當合理(li)配置、綜合利用衛(wei)生(sheng)資(zi)源,建立、健全由計(ji)劃生(sheng)育(yu)技(ji)術(shu)服(fu)務(wu)機構(gou)和從(cong)事計(ji)劃生(sheng)育(yu)技(ji)術(shu)服(fu)務(wu)的醫療、保(bao)健機構(gou)組成的計(ji)劃生(sheng)育(yu)技(ji)術(shu)服(fu)務(wu)網(wang)絡(luo),改善技(ji)術(shu)服(fu)務(wu)設(she)施和條件(jian),提高技(ji)術(shu)服(fu)務(wu)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sheng)育(yu)技(ji)術服(fu)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sheng)育(yu)技(ji)術服(fu)務的醫(yi)療、保健機構應(ying)當在各自(zi)的職(zhi)責范(fan)圍內,針(zhen)對育(yu)齡(ling)人(ren)群(qun)開展(zhan)人(ren)口與計劃生(sheng)育(yu)基(ji)礎知識宣傳教育(yu),對已婚育(yu)齡(ling)婦女開展(zhan)孕情(qing)檢查、隨訪服(fu)務工作,承擔計劃生(sheng)育(yu)、生(sheng)殖保健的咨詢(xun)、指導(dao)和技(ji)術服(fu)務。
第三十四(si)條 計劃(hua)(hua)生育(yu)技(ji)術服務人員(yuan)應(ying)當指導(dao)實行計劃(hua)(hua)生育(yu)的公(gong)民選擇安(an)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yi)生育(yu)子女的夫妻(qi),提倡(chang)選擇長效避孕措施(shi)。
國家(jia)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yao)具的研究(jiu)、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shi)五(wu)條 嚴禁(jin)利用超(chao)聲(sheng)技術(shu)和其他技術(shu)手段(duan)進(jin)行非醫學(xue)需要的(de)胎兒性別鑒定;嚴禁(jin)非醫學(xue)需要的(de)選擇性別的(de)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liu)條 違(wei)(wei)反(fan)本法規(gui)定(ding),有下(xia)列行為之一的(de),由計劃生育行政(zheng)部門(men)或者衛生行政(zheng)部門(men)依據(ju)職(zhi)權責(ze)(ze)令改正(zheng),給予(yu)警(jing)告(gao),沒收違(wei)(wei)法所(suo)得(de)(de);違(wei)(wei)法所(suo)得(de)(de)一萬(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的(de),處違(wei)(wei)法所(suo)得(de)(de)二(er)倍以(yi)(yi)上(shang)六(liu)倍以(yi)(yi)下(xia)的(de)罰(fa)款;沒有違(wei)(wei)法所(suo)得(de)(de)或者違(wei)(wei)法所(suo)得(de)(de)不足一萬(wan)(wan)元(yuan)(yuan)的(de),處一萬(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三萬(wan)(wan)元(yuan)(yuan)以(yi)(yi)下(xia)的(de)罰(fa)款;情(qing)節嚴(yan)重的(de),由原發證機關吊(diao)銷執(zhi)業證書(shu);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shi)責(ze)(ze)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xing)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er))利用超聲技(ji)術和(he)其他(ta)(ta)技(ji)術手段為他(ta)(ta)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tai)兒性(xing)別(bie)鑒(jian)定或者選擇性(xing)別(bie)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xue)鑒(jian)定、出具(ju)假計劃生育證(zheng)明的。
第三十(shi)七條(tiao) 偽造、變造、買賣(mai)計劃(hua)(hua)生育(yu)(yu)證(zheng)明,由計劃(hua)(hua)生育(yu)(yu)行政部(bu)門沒收(shou)違(wei)法所(suo)得(de),違(wei)法所(suo)得(de)五(wu)千元以(yi)(yi)上的(de),處違(wei)法所(suo)得(de)二倍以(yi)(yi)上十(shi)倍以(yi)(yi)下的(de)罰(fa)款;沒有違(wei)法所(suo)得(de)或者違(wei)法所(suo)得(de)不足五(wu)千元的(de),處五(wu)千元以(yi)(yi)上二萬元以(yi)(yi)下的(de)罰(fa)款;構(gou)成犯(fan)罪(zui)的(de),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以不正(zheng)當手(shou)段取得計(ji)劃生(sheng)育證明(ming)的,由計(ji)劃生(sheng)育行(xing)政(zheng)部門取消其計(ji)劃生(sheng)育證明(ming);出具證明(ming)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員依法給予行(xing)政(zheng)處(chu)分。
第(di)三十八(ba)條 計(ji)劃生育技術服務(wu)人員違(wei)章操作或者(zhe)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de),依照有關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gui)的(de)規(gui)定承擔相應的(de)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九條(tiao) 國家機關工作(zuo)(zuo)人員在計劃生育(yu)工作(zuo)(zuo)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gou)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fa)(fa)追(zhui)究刑(xing)事責任;尚不(bu)構(gou)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fa)(fa)給予行政處分;有違(wei)(wei)法(fa)(fa)所得的,沒收違(wei)(wei)法(fa)(fa)所得:
(一(yi))侵犯公(gong)民人(ren)身權(quan)(quan)、財產權(quan)(quan)和其他合(he)法權(quan)(quan)益的;
(二(er))濫用(yong)職權、玩(wan)忽(hu)職守、徇私(si)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shou)賄賂的(de);
(四)截留、克扣、挪用(yong)、貪污(wu)計劃(hua)生育(yu)經費或(huo)者社會撫養費的(de);
(五)虛(xu)報(bao)、瞞報(bao)、偽造、篡(cuan)改或者(zhe)拒報(bao)人口(kou)與計劃生(sheng)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si)十條(tiao)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guan)(guan)理(li)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ren)民政(zheng)府責(ze)令改正,并給予(yu)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ze)的主管(guan)(guan)人(ren)員和其他直接責(ze)任人(ren)員依法給予(yu)行政(zheng)處分。
第四(si)十一條(tiao) 不(bu)符合本法第十八條(tiao)規定生(sheng)育(yu)子女的公(gong)民(min),應當依法繳納(na)社會撫(fu)養費(fei)。
未在(zai)規定的(de)期限(xian)內足(zu)額繳(jiao)(jiao)納應當繳(jiao)(jiao)納的(de)社會撫養費的(de),自(zi)欠(qian)繳(jiao)(jiao)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jia)收(shou)滯納金;仍(reng)不繳(jiao)(jiao)納的(de),由(you)作(zuo)出征收(shou)決定的(de)計劃(hua)生育行(xing)政(zheng)部門(men)依(yi)法(fa)向人民法(fa)院(yuan)申請強制執行(xing)。
第四(si)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si)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hui)撫(fu)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gei)予行政處分;其(qi)他人員還應當由其(qi)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gei)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shi)三條(tiao) 拒絕、阻礙(ai)計劃生育(yu)行政(zheng)部門(men)及(ji)其工作人員依(yi)法(fa)執行公務(wu)的(de),由計劃生育(yu)行政(zheng)部門(men)給予(yu)批評教育(yu)并予(yu)以制止;構成違(wei)反治安管理行為(wei)的(de),依(yi)法(fa)給予(yu)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de),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四(si)十(shi)四(si)條 公(gong)民、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認為行(xing)政機關在實(shi)施計劃(hua)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qi)合法權(quan)益,可以依(yi)法申請行(xing)政復議(yi)或者(zhe)提起行(xing)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ju)體管(guan)理辦法(fa)、計劃生育技術服務(wu)的具(ju)體管(guan)理辦法(fa)和社會撫養費(fei)的征收管(guan)理辦法(fa),由國(guo)務(wu)院(yuan)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zhong)國(guo)人民解(jie)放軍執行(xing)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zhong)(zhong)央軍事委(wei)員會依(yi)據本法制定(ding)。
第四(si)十七(qi)條 本法自(zi)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