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 計劃生育條例
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
中國計劃生育起始于70年代
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可以把1970年作為計劃生育開始的年份。雖然早自6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許多城市就已開始宣傳和實施計劃生育,但它們多是倡導性的、局部性的。只是到了1970年以后,全國廣大城鄉才普遍開展計劃生育,而且力度越來越大,對我國生育率的下降產生了明顯的作用。因此,我們根據許多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將1970年作為估算我國因實行計劃生育而減少的出生人數的時間起點。 1982年黨的十二大確定計劃生育為基本國策。2001年12月29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ri)第(di)九屆全國人(ren)民代表大會常務委(wei)員(yuan)會第(di)二(er)十五次會議通過(guo)
2001年12月29日(ri)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shi)三號公(gong)布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shi)二屆全國人(ren)民(min)代表大會(hui)常務(wu)委員(yuan)會(hui)第十(shi)八次(ci)會(hui)議《關于修改(gai)〈中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國人(ren)口與計劃(hua)生育法〉的(de)決定》修正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shi)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kou)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de)協調發展,推(tui)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min)的(de)合(he)法權益,促(cu)進(jin)家(jia)庭幸(xing)福(fu)、民(min)族繁榮與社會進(jin)步,根據(ju)憲法,制定本法。
第(di)二條 中國是(shi)人口眾(zhong)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sheng)育是(shi)國家的基(ji)本(ben)國策。
國(guo)家采取綜合措施(shi),控制人(ren)口(kou)數量(liang),提高人(ren)口(kou)素質。
國(guo)家依靠宣傳教育(yu)、科(ke)學技(ji)術進步(bu)、綜合服務、建立(li)健全獎(jiang)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yu)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dang)與增(zeng)加(jia)婦(fu)女(nv)受教育和(he)就業機會、增(zeng)進婦(fu)女(nv)健康、提高(gao)婦(fu)女(nv)地位(wei)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zheng)府及其(qi)工(gong)作人員在推行(xing)計(ji)劃生(sheng)育工(gong)作中應當(dang)嚴(yan)格依(yi)法行(xing)政(zheng),文明(ming)執法,不得侵(qin)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yu)行(xing)政部門(men)及其工作人員(yuan)依法(fa)執行(xing)公務受法(fa)律保護(hu)。
第(di)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min)政府(fu)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yuan)計劃生育行政部門(men)負(fu)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zuo)和與計劃生育有(you)關的人口工作(zuo)。
縣級(ji)以上(shang)地(di)方(fang)各級(ji)人民政府計(ji)劃生育行政部(bu)門負責本(ben)行政區(qu)域內的(de)計(ji)劃生育工作和與計(ji)劃生育有關(guan)的(de)人口(kou)工作。
縣級以(yi)上各(ge)級人民政府(fu)其他有(you)關(guan)部門在各(ge)自的職責范圍(wei)內,負責有(you)關(guan)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tuan)、婦女聯合會及計(ji)(ji)劃生(sheng)育(yu)(yu)協(xie)會等社會團(tuan)體(ti)、企業事(shi)業組(zu)織和(he)公(gong)民(min)應當(dang)協(xie)助人(ren)民(min)政府開展人(ren)口與計(ji)(ji)劃生(sheng)育(yu)(yu)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ren)口與計劃生育(yu)工作中作出顯著(zhu)成績的(de)組織(zhi)和個人(ren),給予獎(jiang)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jiu)條 國務院編(bian)制人口發展(zhan)規(gui)劃,并(bing)將其(qi)納入國民(min)經濟和社會發展(zhan)計(ji)劃。
縣級以上地方(fang)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根據全(quan)國人(ren)口發展(zhan)(zhan)(zhan)規(gui)劃以及上一級人(ren)民政(zheng)府人(ren)口發展(zhan)(zhan)(zhan)規(gui)劃,結合當(dang)地實際(ji)情況編制(zhi)本(ben)行政(zheng)區域的人(ren)口發展(zhan)(zhan)(zhan)規(gui)劃,并將其納入(ru)國民經濟和社會(hui)發展(zhan)(zhan)(zhan)計劃。
第十條(tiao) 縣級(ji)以上各級(ji)人民政(zheng)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hua),制定人口與(yu)計劃(hua)生(sheng)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min)政(zheng)府計劃生育(yu)行政(zheng)部(bu)門負責(ze)實(shi)(shi)施人口與計劃生育(yu)實(shi)(shi)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xiang)、民(min)族鄉(xiang)、鎮(zhen)的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qu)域內的人(ren)口與(yu)計(ji)(ji)劃生(sheng)育工作(zuo),貫徹落實人(ren)口與(yu)計(ji)(ji)劃生(sheng)育實施(shi)方案。
第十一條 人(ren)口(kou)與計(ji)劃生育實(shi)施(shi)方案(an)應當(dang)規(gui)定控制人(ren)口(kou)數量,加強母嬰保(bao)健,提(ti)高人(ren)口(kou)素質的措施(shi)。
第十二(er)條 村民委(wei)員會(hui)(hui)、居(ju)民委(wei)員會(hui)(hui)應當依法做好(hao)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dang)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san)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zheng)、新聞出版、廣(guang)播電視等部門(men)應當(dang)組織(zhi)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da)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hui)公(gong)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xue)校應當在學(xue)生中,以符合(he)受教(jiao)育者(zhe)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li)衛生教(jiao)育、青春(chun)期教(jiao)育或者(zhe)性健康(kang)教(jiao)育。
第十四條 流(liu)動人(ren)口(kou)的計(ji)劃生(sheng)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zhu)地的人(ren)民政府共同(tong)負責管理,以(yi)現居住(zhu)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guo)家根(gen)據國(guo)民經(jing)濟和社會(hui)發展狀況(kuang)逐步提高人口(kou)與計(ji)劃(hua)生(sheng)育(yu)經(jing)費(fei)(fei)投入(ru)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zhang)人口(kou)與計(ji)劃(hua)生(sheng)育(yu)工(gong)作必要的經(jing)費(fei)(fei)。
各級(ji)人民政府應當對貧(pin)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kai)展人口(kou)與計劃(hua)生育工(gong)作給予(yu)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hui)團(tuan)體、企業(ye)事業(ye)組織(zhi)和(he)個(ge)人為人口與(yu)計劃生育(yu)工作提供捐(juan)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截留、克(ke)扣、挪用(yong)人(ren)口(kou)與計劃生育(yu)工作費用(yong)。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kou)與計劃(hua)生(sheng)育領(ling)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zuo)。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you)生(sheng)育的權利,也(ye)有(you)依法(fa)實行(xing)計劃(hua)生(sheng)育的義務,夫妻雙方(fang)在實行(xing)計劃(hua)生(sheng)育中負有(you)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guo)家提倡一對夫(fu)妻(qi)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定條(tiao)件(jian)的,可以要求安(an)排再生育子(zi)女。具體辦(ban)法(fa)(fa)由省、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min)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wei)員(yuan)會規(gui)定。
少數民(min)族(zu)也(ye)要實(shi)行計劃(hua)生育,具體辦(ban)法由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ren)民(min)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wei)員會規(gui)定。
夫(fu)妻雙方戶籍(ji)所在地(di)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yu)再(zai)生(sheng)育子(zi)女(nv)的(de)規定(ding)不(bu)一致的(de),按照有(you)利(li)于(yu)當事(shi)人(ren)的(de)原則適(shi)用(yong)。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yu),以避孕(yun)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zhang)公民知情選擇安(an)全、有效(xiao)、適(shi)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shi)施避孕節育手(shou)術(shu),應(ying)當保證受術(shu)者的安(an)全。
第(di)二十條 育齡夫妻(qi)自(zi)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fang)和減少非意(yi)愿妊娠(shen)。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yuan)妊(ren)娠。
第二十一(yi)條 實(shi)行計劃生(sheng)育(yu)的(de)育(yu)齡夫妻(qi)免費(fei)享受國家規定(ding)的(de)基本項目的(de)計劃生(sheng)育(yu)技術服(fu)務。
前款規定所(suo)需經費,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yi)保障(zhang)。
第二(er)十(shi)二(er)條 禁止歧(qi)視(shi)、虐待生育女嬰(ying)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qi)視(shi)、虐待、遺(yi)棄女嬰(ying)。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guo)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de)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ji)本養老保險(xian)、基(ji)本醫療保險(xian)、生育保險(xian)和社(she)會福利等社(she)會保障(zhang)制度,促進計(ji)劃生育。
國(guo)家鼓勵保險公(gong)司舉辦(ban)有利(li)于計(ji)劃(hua)生育的保險項(xiang)目。
有條件的(de)地方(fang)可以(yi)根(gen)據(ju)政府引導、農民自愿(yuan)的(de)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de)養老保障(zhang)辦法(fa)。
第二十(shi)五條 符(fu)合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ding)生(sheng)育子女(nv)的夫妻(qi),可以獲得延長生(sheng)育假的獎勵或(huo)者其(qi)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jian),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bang)助和補償(chang)。
公民實(shi)行計劃生(sheng)育手術,享受(shou)國家規定的(de)休假;地(di)方人(ren)民政府可(ke)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tiao) 在國家提倡一(yi)(yi)對夫(fu)妻(qi)生(sheng)育一(yi)(yi)個子女期間,自愿(yuan)終身只生(sheng)育一(yi)(yi)個子女的(de)夫(fu)妻(qi),國家發給《獨生(sheng)子女父母光榮證(zheng)》。
獲得(de)《獨(du)生(sheng)子女父(fu)母光榮(rong)證》的夫妻(qi),按照(zhao)國家和省、自(zi)治區(qu)、直轄市(shi)有關規(gui)定享受獨(du)生(sheng)子女父(fu)母獎(jiang)勵。
法(fa)律、法(fa)規或(huo)者規章規定給予(yu)獲得《獨生子(zi)女父母光榮證》的(de)(de)夫妻(qi)獎勵(li)的(de)(de)措施(shi)中由其(qi)所在單位落實的(de)(de),有關單位應當執行(xing)。
獲(huo)得(de)《獨(du)生(sheng)子女(nv)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du)生(sheng)子女(nv)發生(sheng)意外傷殘(can)、死亡的,按照規定獲(huo)得(de)扶(fu)助(zhu)。
在國家(jia)提倡一(yi)對夫(fu)妻生育(yu)一(yi)個(ge)子女期間(jian),按照(zhao)規定應當享受(shou)(shou)計劃(hua)生育(yu)家(jia)庭(ting)老年人(ren)獎勵扶助(zhu)的,繼續(xu)享受(shou)(shou)相關獎勵扶助(zhu)。
第(di)二十(shi)八(ba)條 地方(fang)(fang)各級人民(min)政(zheng)府對(dui)農村實行計(ji)劃生育的(de)家庭發展經濟(ji),給(gei)(gei)予資金、技術(shu)、培訓(xun)等方(fang)(fang)面的(de)支(zhi)持、優惠;對(dui)實行計(ji)劃生育的(de)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kuan)、以工代(dai)賑、扶貧項目和社(she)會救濟(ji)等方(fang)(fang)面給(gei)(gei)予優先照(zhao)顧。
第二十九(jiu)條(tiao) 本(ben)章規(gui)定的獎勵措施(shi),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shi)和較(jiao)大的市(shi)的人民(min)(min)代表(biao)大會(hui)及(ji)其常務委員會(hui)或(huo)者人民(min)(min)政府可以依據本(ben)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的規(gui)定,結合(he)當地實際(ji)情況,制定具體實施(shi)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di)三(san)十條 國家建(jian)立婚前保(bao)健、孕(yun)產期(qi)保(bao)健制度,防(fang)止或者減少(shao)出(chu)生缺陷,提高(gao)出(chu)生嬰兒健康水平(ping)。
第三十一條 各(ge)級人民(min)政府應當(dang)采取(qu)措(cuo)施,保障(zhang)公民(min)享(xiang)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ti)高公民(min)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tiao)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dang)合理(li)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jian)全由計(ji)(ji)劃(hua)生育(yu)技(ji)術(shu)(shu)服務機構和(he)從事計(ji)(ji)劃(hua)生育(yu)技(ji)術(shu)(shu)服務的(de)醫療、保健(jian)機構組成的(de)計(ji)(ji)劃(hua)生育(yu)技(ji)術(shu)(shu)服務網絡,改善技(ji)術(shu)(shu)服務設施和(he)條(tiao)件,提高(gao)技(ji)術(shu)(shu)服務水平。
第三(san)十三(san)條 計(ji)劃生(sheng)(sheng)育(yu)技術服(fu)務機構(gou)和從事計(ji)劃生(sheng)(sheng)育(yu)技術服(fu)務的(de)(de)醫療(liao)、保健機構(gou)應當(dang)在(zai)各(ge)自(zi)的(de)(de)職責范圍內,針對(dui)育(yu)齡人(ren)群開(kai)展(zhan)人(ren)口與(yu)計(ji)劃生(sheng)(sheng)育(yu)基礎知識宣傳教育(yu),對(dui)已(yi)婚育(yu)齡婦女開(kai)展(zhan)孕情檢查、隨訪服(fu)務工作,承擔(dan)計(ji)劃生(sheng)(sheng)育(yu)、生(sheng)(sheng)殖保健的(de)(de)咨詢(xun)、指導和技術服(fu)務。
第三十四(si)條 計劃(hua)生育技術服務人(ren)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hua)生育的公民(min)選擇安(an)全、有效、適宜的避(bi)孕措(cuo)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qi),提倡選擇長效避孕(yun)措(cuo)施(shi)。
國家鼓勵計(ji)劃生育新技術、新藥(yao)具的(de)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yan)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shou)段進行非(fei)醫學(xue)需要(yao)的胎兒(er)性別鑒定;嚴(yan)禁非(fei)醫學(xue)需要(yao)的選擇性別的人工(gong)終止妊(ren)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六條(tiao) 違(wei)(wei)反本法(fa)(fa)規定,有下列行為之(zhi)一(yi)的(de),由計劃生育(yu)行政部(bu)門(men)或者衛生行政部(bu)門(men)依據職(zhi)權責令改正(zheng),給予警告,沒收違(wei)(wei)法(fa)(fa)所(suo)得(de);違(wei)(wei)法(fa)(fa)所(suo)得(de)一(yi)萬元(yuan)(yuan)以(yi)(yi)上的(de),處(chu)違(wei)(wei)法(fa)(fa)所(suo)得(de)二(er)倍(bei)以(yi)(yi)上六倍(bei)以(yi)(yi)下的(de)罰款;沒有違(wei)(wei)法(fa)(fa)所(suo)得(de)或者違(wei)(wei)法(fa)(fa)所(suo)得(de)不足一(yi)萬元(yuan)(yuan)的(de),處(chu)一(yi)萬元(yuan)(yuan)以(yi)(yi)上三萬元(yuan)(yuan)以(yi)(yi)下的(de)罰款;情節嚴(yan)重的(de),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zhi)業證書;構成(cheng)犯(fan)罪的(de),依法(fa)(fa)追究刑(xing)事(shi)責任:
(一(yi))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hua)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chao)聲技術(shu)和(he)其他(ta)技術(shu)手段(duan)為他(ta)人進行(xing)非醫學需要的胎(tai)兒性(xing)別鑒定(ding)或者選擇(ze)性(xing)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yi)學鑒定、出具(ju)假計劃(hua)生育證明的(de)。
第三十(shi)七條 偽(wei)造、變造、買(mai)賣(mai)計劃生育(yu)證(zheng)明,由計劃生育(yu)行政部門沒(mei)收違法所得(de),違法所得(de)五(wu)千(qian)元(yuan)以(yi)(yi)(yi)上的,處違法所得(de)二(er)倍以(yi)(yi)(yi)上十(shi)倍以(yi)(yi)(yi)下的罰款(kuan)(kuan);沒(mei)有違法所得(de)或者違法所得(de)不足五(wu)千(qian)元(yuan)的,處五(wu)千(qian)元(yuan)以(yi)(yi)(yi)上二(er)萬元(yuan)以(yi)(yi)(yi)下的罰款(kuan)(kuan);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以不正當手(shou)段(duan)取(qu)得(de)計(ji)劃(hua)(hua)(hua)生(sheng)育證明的(de),由計(ji)劃(hua)(hua)(hua)生(sheng)育行(xing)政部門取(qu)消其計(ji)劃(hua)(hua)(hua)生(sheng)育證明;出具(ju)證明的(de)單位有過(guo)錯的(de),對直接(jie)負(fu)責的(de)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接(jie)責任人員依法給予(yu)行(xing)政處分。
第三十(shi)八條 計劃(hua)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wei)章操作或者(zhe)延誤(wu)搶(qiang)救、診(zhen)治(zhi),造成(cheng)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的規(gui)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九條(tiao) 國家機關工(gong)(gong)作(zuo)人員在計劃生(sheng)育工(gong)(gong)作(zuo)中,有下列(lie)行為之一,構成犯罪(zui)的(de)(de)(de),依(yi)(yi)法(fa)(fa)追究刑事責任(ren);尚不構成犯罪(zui)的(de)(de)(de),依(yi)(yi)法(fa)(fa)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fa)(fa)所(suo)得(de)的(de)(de)(de),沒收(shou)違法(fa)(fa)所(suo)得(de):
(一(yi))侵犯(fan)公民人身(shen)權(quan)、財產權(quan)和其他合法權(quan)益(yi)的;
(二)濫用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shou)、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shou)受賄(hui)賂的;
(四)截(jie)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jing)費或者社會(hui)撫養(yang)費的;
(五(wu))虛報(bao)、瞞(man)報(bao)、偽造、篡(cuan)改(gai)或者拒報(bao)人口(kou)與計(ji)劃生育統計(ji)數據的。
第四十條(tiao)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lv)行協助計劃生(sheng)育管理義務的(de),由有關地方(fang)人民政府責(ze)令改(gai)正(zheng),并給(gei)予通報批評(ping);對(dui)直接(jie)負責(ze)的(de)主(zhu)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jie)責(ze)任人員依法給(gei)予行政處分。
第四(si)十一條 不符合本(ben)法第十八(ba)條規(gui)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dang)依法繳納社會(hui)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jiao)納(na)應當繳(jiao)納(na)的社會撫(fu)養(yang)費的,自欠繳(jiao)之(zhi)日起,按照國家有(you)關規定加收(shou)(shou)滯納(na)金;仍(reng)不繳(jiao)納(na)的,由作(zuo)出征(zheng)收(shou)(shou)決定的計(ji)劃生(sheng)育行政部門(men)依(yi)法(fa)向人(ren)民法(fa)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fa)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she)會撫養(yang)費的人(ren)員,是(shi)國家(jia)工作人(ren)員的,還應(ying)當依(yi)法(fa)給予行政處(chu)分(fen);其(qi)他人(ren)員還應(ying)當由其(qi)所在單位或(huo)者組織給予紀(ji)律處(chu)分(fen)。
第(di)四(si)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yu)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de),由(you)計劃生育(yu)行政部門給予(yu)批評教(jiao)育(yu)并予(yu)以制止;構成違(wei)反治(zhi)安管理行為的(de),依法給予(yu)治(zhi)安管理處(chu)罰;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huo)者其他組織認為(wei)行(xing)(xing)政(zheng)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yu)管理過程中(zhong)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xing)(xing)政(zheng)復議(yi)或(huo)者提起行(xing)(xing)政(zheng)訴訟(song)。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liu)動人口計(ji)劃生育工(gong)作的(de)(de)具體管理(li)辦法(fa)、計(ji)劃生育技術服務的(de)(de)具體管理(li)辦法(fa)和社會撫(fu)養費的(de)(de)征(zheng)收(shou)管理(li)辦法(fa),由國務院制定。
第(di)四十(shi)六條 中(zhong)國人(ren)民解放軍(jun)執(zhi)行本(ben)法的具(ju)體辦法,由中(zhong)央軍(jun)事委員會依據本(ben)法制定。
第(di)四十(shi)七條(tiao)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