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助劑需要寫進配料表嗎
根據GB7718的規(gui)定(ding),加(jia)工助劑(ji)不需要標示。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二、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有哪些
加工(gong)助劑(ji)的(de)三大使用原則(ze):
1、加工助劑應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yong),使用(yong)時應具有工藝必要(yao)性(xing),在達到預(yu)期目(mu)的(de)前提(ti)下(xia)應盡可能降低使用(yong)量。
2、加工(gong)助劑一般應(ying)在制成(cheng)最終(zhong)成(cheng)品之(zhi)前除(chu)去,無法完全(quan)除(chu)去的,應(ying)盡可能降低其(qi)殘留量,其(qi)殘留量不(bu)應(ying)對健康產生危害,不(bu)應(ying)在最終(zhong)食品中發揮功能作(zuo)用。
3、加工助劑應(ying)該符合(he)相(xiang)應(ying)的質量規格要求。
食品加工劑與一般意義上的(de)(de)食(shi)(shi)品(pin)添(tian)加劑(ji)(ji)不(bu)同(tong)的(de)(de)是,后者(zhe)是加入到食(shi)(shi)品(pin)中作為一個成分而存在的(de)(de),不(bu)需(xu)要在最(zui)終食(shi)(shi)品(pin)中被除去。但是,某種意義上講(jiang)食(shi)(shi)品(pin)加工助劑(ji)(ji)就(jiu)是一種食(shi)(shi)品(pin)添(tian)加劑(ji)(ji),如(ru)乙二(er)胺四(si)乙酸二(er)鈉可作為吸附劑(ji)(ji)、螯合劑(ji)(ji),但同(tong)時亦是添(tian)加劑(ji)(ji)。
按照我國對(dui)食品(pin)加工助劑的管(guan)理,GB2760-2014將加工助劑分為(wei)如下3類(lei):
1、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要(yao)限(xian)定的加工助劑(ji)(不含(han)酶制劑(ji))。
2、需(xu)要規定功能和使用范圍(wei)的加(jia)工助劑(ji)。
3、食品加工中允(yun)許使用的(de)酶(mei)(mei),各(ge)種酶(mei)(mei)的(de)來源(yuan)和供體應(ying)符(fu)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