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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權法司法解釋 關乎房和車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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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INTRODUCTION

物(wu)權關系(xi)到百姓的(de)房子、車子等大物(wu)件。動(dong)輒幾百萬甚(shen)至上千萬的(de)房子,出(chu)不(bu)得一(yi)點(dian)問題,容(rong)不(bu)得半點(dian)馬虎。最高(gao)(gao)人(ren)民法(fa)(fa)(fa)(fa)院(yuan)發布最高(gao)(gao)人(ren)民法(fa)(fa)(fa)(fa)院(yuan)關于適用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物(wu)權法(fa)(fa)(fa)(fa)若(ruo)干問題的(de)解(jie)釋(一(yi)),結合審(shen)判物(wu)權法(fa)(fa)(fa)(fa)在實踐中(zhong)遇到的(de)難點(dian)問題,對不(bu)動(dong)產物(wu)權與登(deng)記、按(an)份共有人(ren)優(you)先購(gou)買權、善意取得等作出(chu)了(le)相應規定。物(wu)權法(fa)(fa)(fa)(fa)司法(fa)(fa)(fa)(fa)解(jie)釋共計22個條文(wen),將于2016年3月1日(ri)起正(zheng)式(shi)實施。

什么是物權
  • 字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范圍
    大到土地、房子、汽車,小到一塊手表、一本書,歸誰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擔保等等。
  • 重要性
    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財產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所以,這項重要的權利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關的。
物權法法律法規
  •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司法解釋
  •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物權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物權司法解(jie)釋(shi)】

六大重點內容
  • 關于不動產登記的爭議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 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解釋》第四條對《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其限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而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礙債權如期實現的行為。
  • 關于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近年來,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如何處理好相關糾紛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基于此,《解釋》第六條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權利沖突類型為導向,遵循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法規則,通過排除轉讓人的債權人作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第三人的角度進行了規定。
  • 關于法律文書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直接導致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交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一經生效,即發生物權效力。《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 關于共有人的司法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確立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解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對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進行了細化,通過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共計六個條文,分別從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起始條件、同等條件的認定、行使期間、主體范圍以及裁判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極大地完善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制度架構,使得這一制度從法律的原則規定成為走入現實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鮮活制度。
  • 關于善意取得的適用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善意”認定的基本標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則分別就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非善意的認定、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重大過失的認定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九條則針對《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指出應嚴循立法目的與價值取向,第二十條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如何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進行了明確。
五大關鍵詞解讀
  • 關鍵詞一:二手車過戶

    近年來,有(you)關船舶(bo)、航(hang)空器和機動(dong)車(che)等(deng)特(te)殊(shu)動(dong)產引(yin)發的(de)糾(jiu)紛呈逐年上升趨勢(shi)。機動(dong)車(che)的(de)二手交易也大(da)量增加,實踐(jian)中機動(dong)車(che)名實不(bu)符的(de)情況也并不(bu)鮮見(jian)。如何處理好相關糾(jiu)紛成為(wei)審判實踐(jian)中的(de)熱點和難點。《解釋》第(di)六(liu)條明確,轉讓人(ren)轉移(yi)船舶(bo)、航(hang)空器和機動(dong)車(che)等(deng)所(suo)有(you)權(quan),受讓人(ren)已經支付對價(jia)并取得占(zhan)有(you),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ren)的(de)債(zhai)權(quan)人(ren)主張其為(wei)物權(quan)法(fa)所(suo)稱的(de)“善意第(di)三人(ren)”的(de),不(bu)予支持,法(fa)律(lv)另有(you)規定的(de)除外。

    案例:A把機動車交付(fu)給(gei)了買受人B,但雙方沒有(you)去辦理過(guo)戶登記(ji),而A還(huan)欠C的(de)錢(qian)沒還(huan)。C能不能說,用(yong)這(zhe)輛(liang)(liang)車來抵償A的(de)債務呢?這(zhe)時候,B和C,誰對這(zhe)輛(liang)(liang)機動車擁有(you)“優(you)先(xian)所有(you)權(quan)(quan)”?這(zhe)種情況下:B的(de)權(quan)(quan)利(li)優(you)先(xian)于C的(de)權(quan)(quan)利(li),法(fa)律(lv)優(you)先(xian)保護(hu)物權(quan)(quan)的(de)權(quan)(quan)利(li)!

  • 關鍵詞二:房產歸屬變更

    長期以來,很(hen)多人認為,只要產(chan)權(quan)證(zheng)(zheng)上寫誰的(de)(de)(de)名字,物(wu)(wu)權(quan)就是誰的(de)(de)(de),一些(xie)真實(shi)權(quan)利(li)人的(de)(de)(de)權(quan)益無法主張,比如男方為了結婚,出錢買房卻登記女(nv)方的(de)(de)(de)名字,于(yu)是就出現了大量因房產(chan)證(zheng)(zheng)署名和加名字而(er)發生的(de)(de)(de)糾紛。依(yi)據《解釋》,對發生爭議(yi)的(de)(de)(de)不動(dong)產(chan)物(wu)(wu)權(quan)歸屬的(de)(de)(de)最終判(pan)斷,應當依(yi)賴于(yu)對原因行為或基礎(chu)關(guan)系的(de)(de)(de)審查,所(suo)以,在(zai)當事人有證(zheng)(zheng)據證(zheng)(zheng)明(ming)不動(dong)產(chan)登記簿(bu)的(de)(de)(de)記載與(yu)真實(shi)權(quan)利(li)狀態不符、自己(ji)是真實(shi)權(quan)利(li)人的(de)(de)(de)情況下,法院應當支(zhi)持他的(de)(de)(de)訴求。

    案例:在(zai)離婚訴訟(song)中,如果法院判(pan)決準予(yu)離婚,同時判(pan)決夫(fu)(fu)妻共有的房屋歸(gui)(gui)丈(zhang)夫(fu)(fu)或妻子(zi)一人所(suo)有,那么(me)自(zi)法院判(pan)決生效(xiao)時起,房屋的所(suo)有權就不再屬于(yu)雙(shuang)方(fang)共有,而是歸(gui)(gui)屬于(yu)丈(zhang)夫(fu)(fu)或者(zhe)妻子(zi)一人 ,即使該房屋仍(reng)登記(ji)在(zai)夫(fu)(fu)妻雙(shuang)方(fang)名下。

  • 關鍵詞三:一房兩賣

    老百姓買(mai)房(fang)最(zui)怕(pa)交付房(fang)款之后,房(fang)卻拿不(bu)(bu)(bu)到(dao)。“一房(fang)兩賣(mai)”甚至“多(duo)賣(mai)”的現象并不(bu)(bu)(bu)鮮(xian)見。而物(wu)(wu)權(quan)法規定的預告登(deng)記(ji)制度,是(shi)保(bao)障尚未獲得物(wu)(wu)權(quan)的買(mai)房(fang)人(ren)等債權(quan)人(ren)權(quan)益(yi)的一項(xiang)制度。根(gen)據物(wu)(wu)權(quan)法第(di)二十條規定,當(dang)事人(ren)簽訂買(mai)賣(mai)房(fang)屋或者其他(ta)不(bu)(bu)(bu)動(dong)產物(wu)(wu)權(quan)的協議(yi),為保(bao)障將來實(shi)現物(wu)(wu)權(quan),按照約定可以(yi)向登(deng)記(ji)機構申請預告登(deng)記(ji)。預告登(deng)記(ji)后,未經預告登(deng)記(ji)的權(quan)利(li)人(ren)同意,處分該不(bu)(bu)(bu)動(dong)產的,不(bu)(bu)(bu)發生物(wu)(wu)權(quan)效(xiao)力。

  • 關鍵詞四:按份共有

    物權法(fa)第101條確立了(le)按份共有(you)人(ren)優(you)(you)(you)先(xian)購(gou)(gou)(gou)買(mai)權制度(du)(du),即按份共有(you)人(ren)可以轉讓(rang)其享有(you)的(de)共有(you)的(de)不(bu)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you)人(ren)在(zai)同(tong)等(deng)條件(jian)(jian)下享有(you)優(you)(you)(you)先(xian)購(gou)(gou)(gou)買(mai)的(de)權利。因表述較為(wei)簡單,遠(yuan)遠(yuan)不(bu)能解決優(you)(you)(you)先(xian)購(gou)(gou)(gou)買(mai)權行(xing)使的(de)前提條件(jian)(jian)、方法(fa)等(deng)重要問題,還導致實踐運(yun)用及司法(fa)判斷(duan)標準不(bu)一、尺(chi)度(du)(du)各異。為(wei)此,《解釋》通過(guo)六個(ge)條文、分別(bie)從按份共有(you)人(ren)優(you)(you)(you)先(xian)購(gou)(gou)(gou)買(mai)權行(xing)使的(de)起始條件(jian)(jian)、同(tong)等(deng)條件(jian)(jian)的(de)認定(ding)、行(xing)使期間、主體(ti)范(fan)圍以及裁判保護(hu)等(deng)方面進(jin)行(xing)了(le)規定(ding),具有(you)高度(du)(du)可操作性。

  • 關鍵詞五:善意取得

    物權(quan)法(fa)規(gui)定了善意取(qu)得(de)制度,即“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該不(bu)(bu)動(dong)產或(huo)者(zhe)動(dong)產時是(shi)善意的(de)(de)(de)”。司法(fa)實踐中,與善意取(qu)得(de)相關的(de)(de)(de)糾紛(fen)非(fei)常常見,廣泛(fan)地遍布在為(wei)數眾多的(de)(de)(de)合(he)同、侵權(quan)乃至婚(hun)姻家庭(ting)繼承糾紛(fen)中。《解(jie)釋》第(di)(di)十(shi)五條規(gui)定了“善意”認定的(de)(de)(de)基本標準:“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不(bu)(bu)動(dong)產或(huo)者(zhe)動(dong)產時,不(bu)(bu)知道轉(zhuan)讓(rang)人無處分權(quan),且無重(zhong)大過失的(de)(de)(de),應當(dang)認定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為(wei)善意。真(zhen)實權(quan)利人主張(zhang)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不(bu)(bu)構(gou)成善意的(de)(de)(de),應當(dang)承擔(dan)舉證證明責任。”而第(di)(di)十(shi)六條、第(di)(di)十(shi)七條則分別就不(bu)(bu)動(dong)產善意取(qu)得(de)中,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非(fei)善意的(de)(de)(de)認定、動(dong)產善意取(qu)得(de)中受(shou)(shou)(shou)(shou)讓(rang)人重(zhong)大過失的(de)(de)(de)認定作出具體(ti)規(gui)定。

    案例:A長年(nian)住著母親的(de)(de)(de)房(fang)(fang)子(zi),擅自(zi)把房(fang)(fang)子(zi)轉讓(rang)給了不知情的(de)(de)(de)B。B付完錢,A母親聽說了,憤(fen)怒(nu)地跑來要房(fang)(fang)子(zi)。這時候,房(fang)(fang)子(zi)歸誰?按照《物權法》的(de)(de)(de)“善意取得”制度,B擁有房(fang)(fang)子(zi)。

結語
  • 物權與債權基本構成了現代經濟學意義上的財產權,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的財產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經濟或社會活動、創造財富的基礎。從此意義上講,物權制度的完善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公眾應更多關注物權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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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這種司法解釋簡直是無中生有,很簡單的事情干嘛要復雜化,一切動產不動產轉移都按產權登記為準,所有問題都簡單化了,你買房子買車不看登記證書都敢買,法律是在支持故意不知情嗎?
網友 (61.158.*.*)  06-2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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