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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gong)眾人身財產安全,維(wei)護社會(hui)公(gong)共(gong)秩序(xu)和環境衛生,根據有(you)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結(jie)合(he)重慶市實際(ji),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慶市行政區域內(nei)養犬、從事犬只(zhi)經營以及相(xiang)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mang)犬、應急(ji)救援(yuan)犬、海關(guan)緝私犬以及(ji)動物園、科研機構(gou)等單位(wei)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zhao)國家相關(guan)規(gui)定執(zhi)行。

第三條??養犬管(guan)理(li)實行政府(fu)監管(guan)、養犬人自律、基層(ceng)組織參與、社會(hui)公眾監督相結合的(de)原則。

第四條??重慶市(shi)實(shi)行養犬分區管(guan)理。

區縣(xian)(xian)(自治縣(xian)(xian))城市建(jian)成區為(wei)重點管理區,區縣(xian)(xian)(自治縣(xian)(xian))城市建(jian)成區以外(wai)區域為(wei)一般管理區。

城市(shi)建成(cheng)區的具體范圍(wei),由區縣(xian)(自治(zhi)縣(xian))人民政府(fu)確(que)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shi)、區縣(自(zi)治縣)人民政(zheng)府(fu)應(ying)當加強對養(yang)犬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的領導,建立養(yang)犬管(guan)(guan)(guan)理聯席會議(yi)工作(zuo)機制,協調解(jie)決養(yang)犬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中的重大(da)問題,將養(yang)犬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經費納(na)入同(tong)級(ji)財政(zheng)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shi)處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本轄(xia)區犬只(zhi)防疫(yi)、流浪犬只(zhi)控制(zhi)和處置,防止疫(yi)病傳播(bo),公安(an)、農業(ye)農村、城市管理(li)等部門應(ying)當支持。

第六條??公安(an)機(ji)關主管(guan)本行政區域內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依(yi)法開展養犬(quan)登記管(guan)理,捕(bu)滅(mie)狂犬(quan)、處理涉犬(quan)治(zhi)安(an)糾紛等工作。

農(nong)業農(nong)村(cun)部門負責制(zhi)定并組(zu)織實施(shi)犬(quan)(quan)只(zhi)狂犬(quan)(quan)病強制(zhi)免疫計劃,對(dui)犬(quan)(quan)只(zhi)防疫、犬(quan)(quan)尸無(wu)害(hai)化(hua)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shi)管理(li)(li)部門(men)負責(ze)監督管理(li)(li)影響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的(de)養犬行為(wei)和占道經營犬只等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fu)責人(ren)用狂(kuang)犬病(bing)疫苗的(de)供應、接種和(he)病(bing)人(ren)的(de)診治等(deng)工作(zuo)。

民(min)政、財政、規(gui)劃自然資源、生態(tai)環境、住房(fang)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bu)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ze),開展(zhan)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tiao)??村(cun)民委(wei)員(yuan)(yuan)會、居民委(wei)員(yuan)(yuan)會應當(dang)協助(zhu)有關(guan)部門做好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工作(zuo),開(kai)展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宣傳教育,收集轄區養(yang)(yang)犬(quan)信(xin)息,引導、督促養(yang)(yang)犬(quan)人遵守(shou)養(yang)(yang)犬(quan)行為規范。

物業(ye)服務企業(ye)、公共場所經(jing)營(ying)者(zhe)或(huo)者(zhe)管(guan)理者(zhe)應當勸阻和制(zhi)止違(wei)法(fa)或(huo)者(zhe)不(bu)文明養犬(quan)行為。

動物保(bao)護組織(zhi)等社會(hui)組織(zhi)應(ying)當加強行(xing)業自律,引導養(yang)犬(quan)人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

第(di)八條??對(dui)違法或者不(bu)文(wen)明養犬行為,任何(he)單位和個人有(you)權進行批評、勸阻,并可以向(xiang)公(gong)安、城(cheng)市管(guan)理、農業農村等有(you)關部(bu)門(men)投(tou)訴、舉報,有(you)關部(bu)門(men)應當(dang)及時處(chu)理。

對正在(zai)傷(shang)人(ren)的犬只,任(ren)何人(ren)可以采取措施(shi)進行(xing)控制(zhi);難以控制(zhi)的,可以就地捕滅。

第九(jiu)條(tiao)??重慶市各(ge)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he)新聞(wen)媒體應當加強依法養犬、文(wen)明養犬的宣(xuan)傳,引導形成良好的養犬習(xi)慣和(he)氛(fen)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個人養(yang)犬應當具備下列基本(ben)條件:

(一(yi))有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犬應當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fa)律責(ze)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you)專門養犬的場所和安全防護設(she)施;

(四)有專人(ren)負責犬(quan)只管理。

第(di)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yang)犬的(de),每戶(hu)可(ke)以飼(si)養(yang)一只;自登記之(zhi)日起一年(nian)內無違法養(yang)犬行為記錄的(de),可(ke)以申請(qing)再飼(si)養(yang)一只,但飼(si)養(yang)總數(shu)不得(de)超過兩(liang)只。

重點管理區(qu)犬(quan)只繁(fan)育(yu)幼犬(quan)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在幼犬(quan)出生后九十日(ri)內(nei),將(jiang)超過(guo)限(xian)養(yang)數(shu)量(liang)的(de)犬(quan)只送交(jiao)符合條件的(de)其他個人(ren)、單(dan)位或者犬(quan)只收容(rong)留(liu)檢場(chang)所。

本(ben)條第一(yi)款規定(ding)的(de)每戶(hu),按(an)照(zhao)固定(ding)住所進行認定(ding)。

第十二條(tiao)??重點(dian)管理區(qu)、一般管理區(qu)按照各自禁養犬(quan)只種類(lei)目錄(lu)規定,不得飼養相應(ying)的烈(lie)性犬(quan)、攻(gong)擊性犬(quan)。

飼養大型犬應當符合(he)相關規定(ding)。

禁養的烈性(xing)犬、攻擊性(xing)犬種類(lei)目錄和(he)大(da)型犬的標準(zhun)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hui)同市公安(an)機關確定,并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十三(san)條??市(shi)公安機關(guan)會(hui)同(tong)農業(ye)農村、城市(shi)管理(li)等(deng)(deng)部門(men)建立養(yang)犬管理(li)信(xin)息系(xi)統(tong)。公安、農業(ye)農村等(deng)(deng)部門(men)應(ying)當通過養(yang)犬管理(li)信(xin)息系(xi)統(tong),實現犬只免疫、登記、識別、追溯(su)等(deng)(deng)管理(li)信(xin)息共享,為養(yang)犬人辦理(li)犬只免疫、登記等(deng)(deng)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重慶市實(shi)行(xing)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制免(mian)疫(yi)(yi)制度。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dang)按(an)照規定對飼(si)養(yang)的犬(quan)只(zhi)進行(xing)狂犬(quan)病疫(yi)(yi)苗(miao)免(mian)疫(yi)(yi)接種,并取得犬(quan)只(zhi)免(mian)疫(yi)(yi)證明。

區縣(xian)(自治縣(xian))農業農村(cun)部門應當對免(mian)疫(yi)證明發放(fang)進行監(jian)管。

第十五條(tiao)??重(zhong)點管理區內養(yang)(yang)犬(quan)人、一(yi)般管理區內單位養(yang)(yang)犬(quan)人應當(dang)自幼犬(quan)出生滿九十日(ri)起十五日(ri)內或者飼養(yang)(yang)之日(ri)起五日(ri)內,攜帶犬(quan)只(zhi)到(dao)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quan)病(bing)疫苗,動物診療機構依(yi)法出具免(mian)(mian)疫證明,并通過養(yang)(yang)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tong)錄(lu)入(ru)免(mian)(mian)疫信息。

一般(ban)管理區內(nei),鄉鎮人民(mi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zhao)便民(min)原則(ze),組織實施犬(quan)(quan)只狂犬(quan)(quan)病(bing)強制免疫(yi)(yi)工作,發放免疫(yi)(yi)證(zheng)明(ming);養犬(quan)(quan)人也可以到動(dong)物診(zhen)療機構進行犬(quan)(quan)只免疫(yi)(yi)。

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在(zai)免疫(yi)有(you)效期滿前(qian),再次(ci)為(wei)犬(quan)(quan)只進行(xing)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miao)免疫(yi)接種。

第十六條??重(zhong)點管(guan)理區內養犬人、一(yi)般管(guan)理區內單位養犬人,在申請(qing)養犬登(deng)記前應當(dang)按照(zhao)規(gui)定通過電(dian)子標(biao)識(shi)植入或者(zhe)生物(wu)技術識(shi)別等方式進(jin)行犬只個體識(shi)別。

犬(quan)只個體(ti)識(shi)別的具體(ti)辦法由市(shi)公安機(ji)關另行制定。

第十(shi)七條(tiao)??重慶市實行(xing)養犬(quan)登記制(zhi)度。

養(yang)犬人應當自免(mian)疫完成之日起(qi)五日內(nei)通過(guo)養(yang)犬管理(li)信(xin)息系統(tong)或(huo)者現場辦(ban)理(li)等(deng)方式向所(suo)在地公(gong)安(an)機關申請養(yang)犬登記。

一(yi)般管(guan)理區內,鄉鎮人民(min)政府(fu)、街道(dao)辦(ban)事處應當在組織(zhi)實施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制免疫工作(zuo)時,協助辦(ban)理養犬(quan)登(deng)記。

第十(shi)八條??一般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gong)下(xia)列(lie)材料(liao):

(一)養犬(quan)人個人身(shen)份證件;

(二(er))固定住所信息;

(三(san))合法有效的犬(quan)只免(mian)疫證明(ming);

(四)犬只品種、照片、主(zhu)要體貌特征。

重點管理區(qu)內個人申請養(yang)犬登記(ji),除前款規定(ding)外,還應當按照(zhao)下列規定(ding)提供(gong)材(cai)料:

(一(yi))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植(zhi)入(ru)電(dian)子標識(shi)或(huo)者采取(qu)生物技(ji)術識(shi)別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單位申請養犬登(deng)記,應當提供下列(lie)材料:

(一)單位的(de)統一社會(hui)信用代碼證;

(二)單(dan)位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zhu)要(yao)負責人的身份證明(ming);

(三)合法有效的(de)犬(quan)只免疫證明;

(四(si))犬只(zhi)品(pin)種、照片(pian)、主要體貌特征;

(五)養犬用途說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看管(guan)犬只專門人員的身(shen)份證明;

(八)植入電子(zi)標識(shi)或(huo)者采取生物技(ji)術識(shi)別等方式形成的(de)犬只(zhi)個體識(shi)別信息。

進口犬只(zhi)應當(dang)按(an)照海關出入(ru)境檢驗檢疫(yi)規定(ding)執(zhi)行。

養犬人對申報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xing)負責(ze)。

第十九條??公(gong)安機關(guan)自收到(dao)申請材料(liao)之日(ri)起七個工(gong)作日(ri)內進行審核(he)(he)。符(fu)合養(yang)犬(quan)(quan)條件(jian)的(de),發放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ji)證(zheng)明(ming);不符(fu)合養(yang)犬(quan)(quan)條件(jian)的(de),不予登(deng)(deng)記(ji)并說明(ming)理由。需要(yao)對犬(quan)(quan)只是否屬于禁養(yang)犬(quan)(quan)只種類目錄進行核(he)(he)實的(de),審核(he)(he)時間(jian)可以延長三個工(gong)作日(ri)。

對于重點(dian)管理(li)區內養(yang)(yang)犬(quan)人以及一般管理(li)區內單位(wei)養(yang)(yang)犬(quan)人經登記飼養(yang)(yang)的犬(quan)只,應當發放犬(quan)牌。

公安(an)機關(guan)可以(yi)通過發(fa)放電子養犬(quan)登記(ji)證明(ming)、郵寄犬(quan)牌(pai)等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供(gong)便利(li)。

第二十條(tiao)???公(gong)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li)等部(bu)門通過養犬(quan)管理(li)信息(xi)系統建立養犬(quan)管理(li)電子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yi))養犬人身份信(xin)息或(huo)者單位名稱,養犬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zheng);

(三)犬只(zhi)免疫接種信息;

(四)植(zhi)入(ru)電(dian)子標識(shi)(shi)或者采取生物技(ji)術(shu)識(shi)(shi)別(bie)等方式形(xing)成(cheng)的犬(quan)只個體識(shi)(shi)別(bie)信息(xi);

(五)登(deng)記(ji)發(fa)證(zheng)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養犬人違(wei)法養犬行為記(ji)錄;

(七)犬只傷(shang)人記錄;

(八)其(qi)他需要(yao)載(zai)明(ming)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養(yang)犬(quan)人的(de)姓名、地址、聯系(xi)方(fang)式變更(geng)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當自(zi)變更(geng)之日起(qi)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養(yang)犬(quan)管理信息(xi)系(xi)統(tong)進行變更(geng)登記。

第(di)二(er)十二(er)條??養(yang)犬人有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de),應當(dang)在七日內(nei)向公安機關辦理注(zhu)銷登記:

(一(yi))轉讓犬只或者將犬只送交犬只收(shou)容(rong)留檢場所不再飼(si)養(yang)的;

(二(er))犬只死亡或者失(shi)蹤的。

犬(quan)(quan)只被(bei)依法沒(mei)收(shou)的,公安機關應當(dang)注銷(xiao)其養犬(quan)(quan)登記證明。

犬(quan)只(zhi)被注銷登記的,養犬(quan)管理(li)信(xin)息(xi)系統應當保存原始養犬(quan)管理(li)檔案信(xin)息(xi)。

第二十(shi)三條(tiao)(tiao)??犬(quan)只(zhi)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yi)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本條(tiao)(tiao)例第十(shi)六條(tiao)(tiao)規定重新進行犬(quan)只(zhi)個體識別。

養犬(quan)登記證明、犬(quan)牌損(sun)壞(huai)(huai)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損(sun)壞(huai)(huai)或者遺失之(zhi)日起十五(wu)日內(nei)向公安(an)機關申請補(bu)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養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依法(fa)養犬(quan)(quan)、文(wen)明養犬(quan)(quan),尊(zun)重社會公(gong)德,遵(zun)守公(gong)共秩序,不得損害公(gong)共利益和他(ta)人(ren)的(de)合法(fa)權益。

第二十(shi)五(wu)條??養犬人和管理人應(ying)當(dang)遵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yi))不(bu)得虐(nve)待(dai)犬(quan)只(zhi);

(二)防止(zhi)和制止(zhi)犬只造成他(ta)人(ren)人(ren)身、財產損(sun)害,防止(zhi)犬吠(fei)影(ying)響(xiang)他(ta)人(ren)正常(chang)生活;

(三)攜(xie)犬乘坐(zuo)電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段并主(zhu)動避讓他(ta)人(ren);

(四(si))攜犬進行(xing)戶外活動時(shi),攜帶的犬只應(ying)與本(ben)人控制能力相適(shi)應(ying),并應(ying)當使犬只與行(xing)人尤其是老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he)兒童保持安全(quan)距離。

第二(er)十六條(tiao)??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xie)犬(quan)進(jin)入機關(guan)、醫(yi)院、學校、幼(you)兒(er)園(yuan)、托育(yu)(yu)機構、療養院、少年兒(er)童活動場(chang)所(suo)(suo)、候車(機、船)室、娛樂(le)場(chang)所(suo)(suo)、體育(yu)(yu)場(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文物保護(hu)單位、宗教場(chang)所(suo)(suo)、圖書館(guan)、影劇院以及設有禁止攜(xie)犬(quan)進(jin)入標識的(de)賓館(guan)、餐飲場(chang)所(suo)(suo)、商場(chang)、公(gong)(gong)園(yuan)、風景名勝區等公(gong)(gong)共場(chang)所(suo)(suo);

(二)攜(xie)犬(quan)乘坐除(chu)小(xiao)型(xing)出租(zu)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huo)者未征得駕駛員、同車其(qi)他乘客同意(yi)攜(xie)犬(quan)乘坐小(xiao)型(xing)出租(zu)汽車;

(三)放任(ren)、驅(qu)使犬只恐嚇、攻擊他(ta)人或者損毀他(ta)人財物;

(四)將一般(ban)管(guan)(guan)理(li)區(qu)飼養(yang)的烈性(xing)犬、攻擊(ji)性(xing)犬帶入重點管(guan)(guan)理(li)區(qu);

(五)飼養(yang)有嚴(yan)重傷人記錄的犬只;

(六)重點管理區攜(xie)犬(quan)出(chu)戶不系犬(quan)繩(sheng)(sheng)或者不佩戴犬(quan)牌,所系犬(quan)繩(sheng)(sheng)長度超過1.5米;

(七)飼養(yang)烈性(xing)犬、攻擊(ji)性(xing)犬、大型犬,未進行栓養(yang)、圈養(yang),或者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xing)犬、攻(gong)擊性(xing)犬、大型犬出戶(hu)未采取(qu)裝入犬籠或者加戴嘴套(tao)的防護(hu)措(cuo)施;

(九)遺棄飼(si)養犬只;

(十)占用公共區域(yu)飼養犬只;

(十一)在住宅區內違法(fa)從事犬只養(yang)殖、出售(shou)、診(zhen)療、寄養(yang)、培訓(xun)、理容、收留等活動,擾亂公共秩序(xu);

(十二)放任(ren)犬吠干擾(rao)他人正常生活;

(十(shi)三(san))犬只(zhi)在(zai)公共場(chang)所產生(sheng)的糞便(bian)不立(li)即清除,影(ying)響(xiang)市容環境(jing)衛生(sheng)。

養(yang)犬人(ren)、管(guan)理(li)人(ren)有(you)前款第一項至(zhi)第十二(er)項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ren)可以向公安(an)機(ji)關(guan)投訴、舉報;有(you)前款第十三項行為的,可以向城市管(guan)理(li)部(bu)門投訴、舉報。公安(an)機(ji)關(guan)、城市管(guan)理(li)部(bu)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li)。

第(di)二十七條??犬只在(zai)飼養過程(cheng)中死亡的,養犬人、管(guan)理(li)人應當妥善處(chu)置(zhi),不得隨意丟(diu)棄。

犬只病(bing)死的(de),養(yang)犬人(ren)、管理人(ren)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動(dong)物防疫相關規定,做好病(bing)死犬只的(de)無害化(hua)處理,或(huo)者委托動(dong)物無害化(hua)處理場所進(jin)行無害化(hua)處理。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公布動(dong)物(wu)無害化處理(li)場所。

養犬(quan)人(ren)、管理人(ren)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何(he)單位(wei)和個人(ren)可以(yi)向農業(ye)農村部(bu)門投訴、舉報,農業(ye)農村部(bu)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tiao)??鼓勵養(yang)犬(quan)人(ren)投保(bao)(bao)犬(quan)只責任保(bao)(bao)險。鼓勵養(yang)犬(quan)人(ren)對飼養(yang)的犬(quan)只采取絕育措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shi)九條??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動(dong)應當依法(fa)辦理(li)市場主(zhu)體登記手續。

經營犬只的集貿市(shi)場、養殖場所應(ying)當符合(he)動物防疫條件,并(bing)接受農業農村部門(men)的監(jian)督檢(jian)查(cha)。

犬只診(zhen)療機構應當按照(zhao)規定取得動物診(zhen)療許可證。

犬(quan)只經營者應當通過養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已售出犬(quan)只的來源、檢疫、購(gou)買人等基本信息。

第(di)三十(shi)條??出(chu)售(shou)、運(yun)輸犬(quan)只(zhi)(zhi)或者舉辦犬(quan)只(zhi)(zhi)展覽、演出(chu)、比賽等活動的,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一條??犬只(zhi)經營者發現犬只(zhi)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de),應(ying)當立即向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報(bao)告(gao),并(bing)迅(xun)速采(cai)取(qu)隔離等控制措施,防(fang)止(zhi)疫病傳(chuan)播。

第三(san)十二條??從(cong)事犬只養(yang)殖、出售、診(zhen)療(liao)、寄養(yang)、培訓、理容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shi),防止犬只傷人、擾民、影響環境衛(wei)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shi)三條??區(qu)縣(自治縣)人民(min)政府(fu)應當根據轄區(qu)養犬(quan)(quan)(quan)管理的需要(yao),組(zu)織(zhi)設立犬(quan)(quan)(quan)只(zhi)(zhi)收容留檢場(chang)所,負責收容、檢疫和依法處置流浪(lang)犬(quan)(quan)(quan)、棄養犬(quan)(quan)(quan)、沒收犬(quan)(quan)(quan)等犬(quan)(quan)(quan)只(zhi)(zhi)。

設立(li)犬(quan)只收容留(liu)檢場所應當符(fu)合規(gui)劃(hua)、環(huan)保、動物防(fang)疫(yi)等條件,農業(ye)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zuo)好收容留(liu)檢場所的(de)監督和(he)管理。

支持、鼓勵(li)有條件的動物(wu)保護(hu)組織或者個人依(yi)法收(shou)容、領(ling)養(yang)犬只。收(shou)容、領(ling)養(yang)犬只的動物(wu)保護(hu)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yi)法接受社會捐贈。

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yu)經(jing)營活動。

第三(san)十四條(tiao)??對(dui)收容的流浪(lang)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及時核(he)查(cha)(cha)養(yang)(yang)犬(quan)人的信息,能夠查(cha)(cha)明養(yang)(yang)犬(quan)人的,應當及時通知養(yang)(yang)犬(quan)人認領。

養犬(quan)(quan)(quan)(quan)人(ren)應當自收到通知(zhi)之日起十日內認(ren)領(ling)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并承(cheng)擔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飼養、醫療等(deng)費用;養犬(quan)(quan)(quan)(quan)人(ren)逾期不認(ren)領(ling)的,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按(an)照無主犬(quan)(quan)(quan)(quan)只(zhi)處理(li)。

無(wu)(wu)法查明(ming)養(yang)犬人(ren)的流浪犬只(zhi),經公告七日后無(wu)(wu)人(ren)認領的,依法按(an)照無(wu)(wu)主犬只(zhi)處(chu)理。

第(di)三十五條??養犬人將(jiang)放棄飼(si)養的(de)犬只(zhi)(zhi)送至犬只(zhi)(zhi)收容留檢場(chang)所的(de),應(ying)當書面申明(ming)放棄飼(si)養,其放棄飼(si)養的(de)犬只(zhi)(zhi)按照無主犬只(zhi)(zhi)處理。

第(di)三(san)十六條(tiao)??犬(quan)只(zhi)(zhi)收(shou)容留檢(jian)場(chang)所(suo)的無主犬(quan)只(zhi)(zhi),經檢(jian)疫合(he)格的,可以由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tiao)件的養(yang)犬(quan)人(ren)領養(yang),但不得領養(yang)其曾經放棄(qi)飼(si)養(yang)或(huo)者被沒(mei)收(shou)的犬(quan)只(zhi)(zhi)。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七(qi)條(tiao)??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gui)定應當予(yu)以處(chu)罰的(de)行為,法律(lv)、法規(gui)(gui)已有(you)規(gui)(gui)定的(de),由(you)公安(an)、農(nong)業農(nong)村(cun)、城市管理等部門(men)依照相(xiang)關規(gui)(gui)定予(yu)以處(chu)罰。

第三十八條(tiao)??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重點管理(li)區內個人飼養犬只(zhi)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ze)令限期改正;逾(yu)期未改正的,處(chu)二百元以上(shang)一千(qian)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zhi)。

第三十九條??違(wei)反禁養規定飼養烈(lie)性(xing)犬、攻擊性(xing)犬,由公(gong)安機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可以(yi)處一千元以(yi)上五千元以(yi)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shou)犬只。

第四十(shi)條??飼(si)養犬只(zhi)未按(an)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變更登記的(de),由公安機關責令限(xian)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de),處一百元(yuan)以(yi)上五百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款,并(bing)可以(yi)沒收犬只(zhi)。

以(yi)虛假理由或者材料騙(pian)取養犬登(deng)記證明(ming)的(de),由公安(an)機關予(yu)以(yi)撤(che)銷,并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yi)上(shang)一千元以(yi)下的(de)罰(fa)款。

第四十一(yi)條??故意(yi)損(sun)壞或者(zhe)故意(yi)拆除已植入的犬只(zhi)電子(zi)標識,由公安(an)機關責令限(xian)期改正(zheng)(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zheng)的,處五百元(yuan)(yuan)以上(shang)二千元(yuan)(yuan)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ding)(ding)飼養、管(guan)理犬只,按(an)照(zhao)下列(lie)規定(ding)(ding)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六條第一項(xiang)(xiang)、第二(er)項(xiang)(xiang)、第十一項(xiang)(xiang)規定的,由公(gong)安(an)機(ji)關處(chu)警告或者二(er)百(bai)元以(yi)(yi)下罰(fa)款;情節嚴重的,處(chu)二(er)百(bai)元以(yi)(yi)上五百(bai)元以(yi)(yi)下罰(fa)款;構成違反治安(an)管理行為的,由公(gong)安(an)機(ji)關依照《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治安(an)管理處(chu)罰(fa)法》處(chu)罰(fa)。

(二(er))違反本(ben)條例(li)第二(er)十六條第三項(xiang)、第十二(er)項(xiang)規定的,由(you)公安機關(guan)依法給(gei)予治安管(guan)理處罰。

(三(san))違反本(ben)條例第(di)(di)二十(shi)六條第(di)(di)四項(xiang)至第(di)(di)十(shi)項(xiang)規定(ding)的,由公安機關(guan)處警告(gao)或者一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重的,處五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的罰款。

(四(si))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shi)(shi)六條第(di)十(shi)(shi)三項規(gui)定(ding)的,由城市管理部(bu)門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zhe)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犬(quan)只給他人(ren)(ren)(ren)人(ren)(ren)(ren)身、財產造(zao)(zao)成損害的,養犬(quan)人(ren)(ren)(ren)或者(zhe)管理人(ren)(ren)(ren)應當依法(fa)(fa)承擔(dan)民事(shi)責任。遺棄、逃逸犬(quan)只在遺棄、逃逸期間造(zao)(zao)成他人(ren)(ren)(ren)損害的,由(you)原(yuan)養犬(quan)人(ren)(ren)(ren)或者(zhe)管理人(ren)(ren)(ren)依法(fa)(fa)承擔(dan)侵權(quan)責任。

犬只給他人(ren)人(ren)身造成傷害,養犬人(ren)或者管理人(ren)應當(dang)立(li)即(ji)(ji)將(jiang)傷者送醫療機構(gou)(gou)診(zhen)治。不及時(shi)將(jiang)傷者送醫療機構(gou)(gou)診(zhen)治的,現場處理的人(ren)民(min)警察可以(yi)(yi)責(ze)令立(li)即(ji)(ji)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an)機關處五百元以(yi)(yi)上一(yi)千元以(yi)(yi)下的罰款。

養(yang)犬(quan)人或者管(guan)理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shi)犬(quan)只(zhi)給他人造成(cheng)傷害的(de)(de),公安機(ji)關對養(yang)犬(quan)人或者管(guan)理人處(chu)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xia)的(de)(de)罰款;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de),處(chu)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xia)的(de)(de)罰款;因受害人故(gu)意造成(cheng)的(de)(de),可以減輕或者免于(yu)處(chu)罰。

有嚴重傷人記錄的(de)犬(quan)只(zhi),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quan)人送至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所,所需費(fei)用(yong)由養犬(quan)人承擔。

第四(si)(si)十四(si)(si)條??養(yang)犬人(ren)因違反本(ben)條例(li)規定,被公(gong)安(an)機(ji)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bu)予辦理(li)養(yang)犬登記。

第四(si)十五條??養(yang)犬人違反本條例(li)規定,受到行政(zheng)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dang)按照(zhao)規定將其(qi)納入(ru)社會信(xin)用(yong)系統,依(yi)法實施信(xin)用(yong)監管(guan)。

第四十六(liu)條??有(you)關(guan)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an)違反(fan)本條例規定,有(you)下列行為之一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zhu)管人員(yuan)和其他(ta)責任人員(yuan)依法(fa)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xing)犬(quan)只防疫、登(deng)記、流浪(lang)犬(quan)只控制和處置、捕(bu)滅(mie)狂犬(quan)、違法養(yang)犬(quan)行(xing)為處理等職(zhi)責或者相互推(tui)諉的(de);

(二(er))不(bu)按規定(ding)登(deng)記或者故意拖(tuo)延的;

(三)對群眾投訴、舉報不及時處(chu)理(li)的(de);

(四)有其他玩忽職(zhi)守、濫用(yong)職(zhi)權(quan)、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農業(ye)農村部門(men)統一規定的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的費用(yong)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min)政(zheng)府統籌解(jie)決。

電子標(biao)識、生物技術(shu)識別、犬(quan)(quan)牌、犬(quan)(quan)牌郵寄(ji)費用(yong)由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承(cheng)擔。其中,犬(quan)(quan)牌費用(yong)應當(dang)依(yi)法核定(ding)。

第(di)四(si)十八條??本(ben)條例施行(xing)前,重(zhong)(zhong)(zhong)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已經(jing)登記以及一般(ban)管(guan)理(li)(li)區(qu)已經(jing)免(mian)疫的犬只(zhi),可(ke)以繼續飼養。但是,應(ying)當按照(zhao)本(ben)條例規定重(zhong)(zhong)(zhong)新(xin)登記,且重(zhong)(zhong)(zhong)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每戶飼養總(zong)數不得(de)超過兩只(zhi)。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li)自2023年6月1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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