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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i)范養犬行(xing)為,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an)全(quan),維(wei)護社會(hui)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sheng),根據有關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結合重慶(qing)市實際(ji),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慶市行政(zheng)區域(yu)內養(yang)犬(quan)、從事(shi)犬(quan)只經營以及相關監督(du)管理(li)活動(dong),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quan)(quan)(quan)、警用犬(quan)(quan)(quan)、導盲犬(quan)(quan)(quan)、應急救援犬(quan)(quan)(quan)、海關(guan)緝(ji)私犬(quan)(quan)(quan)以(yi)及動物(wu)園、科研機構等單(dan)位特定用途犬(quan)(quan)(quan)只的管理,按照國(guo)家相關(guan)規定執行(xing)。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xing)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she)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重慶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li)。

區(qu)(qu)縣(xian)(自治縣(xian))城市建(jian)成區(qu)(qu)為(wei)重點管理區(qu)(qu),區(qu)(qu)縣(xian)(自治縣(xian))城市建(jian)成區(qu)(qu)以外區(qu)(qu)域為(wei)一般管理區(qu)(qu)。

城(cheng)市建成區的(de)具體(ti)范圍,由區縣(自(zi)治縣)人民政(zheng)府確定并向社(she)會(hui)公布。

第(di)五條??市、區縣(自(zi)治(zhi)縣)人民(min)政府應當加(jia)強(qiang)對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工(gong)作(zuo)的(de)領(ling)導,建立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聯席(xi)會議(yi)工(gong)作(zuo)機(ji)制,協(xie)調解決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工(gong)作(zuo)中的(de)重大問題(ti),將(jiang)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工(gong)作(zuo)經費納(na)入(ru)同(tong)級財政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min)(min)政府、街道辦(ban)事處(chu)(chu)組織(zhi)協調村(cun)民(min)(min)委(wei)員會、居民(min)(min)委(wei)員會等(deng)開展本轄區犬只(zhi)(zhi)防(fang)疫、流(liu)浪犬只(zhi)(zhi)控制(zhi)和(he)處(chu)(chu)置,防(fang)止疫病傳播,公安、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城市管理等(deng)部門應當支持。

第六條??公安(an)機關主(zhu)管本(ben)行政區域內養(yang)犬(quan)(quan)管理(li)工(gong)作,依法開展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管理(li),捕滅狂犬(quan)(quan)、處理(li)涉犬(quan)(quan)治安(an)糾紛等工(gong)作。

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犬(quan)(quan)只狂犬(quan)(quan)病強制免疫計劃,對(dui)犬(quan)(quan)只防疫、犬(quan)(quan)尸無害(hai)化處理(li)等進行監督管(guan)理(li)。

城(cheng)市(shi)管理部門負責監(jian)督管理影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養(yang)犬行(xing)為和占道經(jing)營犬只(zhi)等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fu)責人用狂犬病(bing)疫苗的(de)供(gong)應、接種和病(bing)人的(de)診(zhen)治等工作(zuo)。

民政、財(cai)政、規劃自(zi)然資源、生態(tai)環境、住房城(cheng)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bu)門應當(dang)按照各自(zi)職責,開展養犬(quan)管理相(xiang)關工作。

第七(qi)條??村民(min)委員(yuan)會、居民(min)委員(yuan)會應(ying)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開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宣(xuan)傳教育,收集轄區養(yang)犬(quan)信息,引導、督促養(yang)犬(quan)人遵守養(yang)犬(quan)行為規(gui)范。

物業服(fu)務企業、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勸阻和制(zhi)止違法或者不文明(ming)養犬行為。

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xing)業自(zi)律(lv),引導養犬(quan)人依(yi)法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八(ba)條??對違法或(huo)者不文明養犬行(xing)(xing)為,任何單位(wei)和個人有(you)權進行(xing)(xing)批評、勸阻(zu),并(bing)可以向公安、城市(shi)管(guan)理、農(nong)業農(nong)村(cun)等有(you)關部(bu)門投訴、舉(ju)報(bao),有(you)關部(bu)門應當(dang)及時處(chu)理。

對正在傷人的犬只(zhi),任何人可以(yi)采取措施進行控(kong)制;難以(yi)控(kong)制的,可以(yi)就地捕(bu)滅。

第九(jiu)條??重慶(qing)市各級人(ren)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xin)聞媒體應當加強依(yi)法(fa)養(yang)(yang)犬(quan)、文(wen)明養(yang)(yang)犬(quan)的(de)宣傳,引(yin)導(dao)形成良好的(de)養(yang)(yang)犬(quan)習(xi)慣和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tiao)??個人養(yang)犬應當(dang)具備下列(lie)基本(ben)條(tiao)件:

(一)有合法身份(fen)證(zheng)明(ming);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wei)養犬應當具(ju)備(bei)下(xia)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dan)法律(lv)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li)用(yong)途;

(三)有專門養(yang)犬的場所(suo)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有專(zhuan)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dian)管理(li)區內個(ge)人養犬(quan)的,每(mei)戶可(ke)以飼(si)養一只(zhi);自登(deng)記(ji)之(zhi)日(ri)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quan)行(xing)為記(ji)錄的,可(ke)以申請再飼(si)養一只(zhi),但飼(si)養總數不得超過兩(liang)只(zhi)。

重點(dian)管理區犬(quan)(quan)只繁育幼(you)(you)犬(quan)(quan)的(de)(de),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在幼(you)(you)犬(quan)(quan)出生后九十(shi)日內,將超過限養數(shu)量(liang)的(de)(de)犬(quan)(quan)只送交符合條(tiao)件的(de)(de)其他(ta)個人(ren)、單(dan)位或(huo)者犬(quan)(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

本條(tiao)第一款規定(ding)的每戶(hu),按照固定(ding)住所進行認(ren)定(ding)。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li)區(qu)、一(yi)般管理(li)區(qu)按照各自禁養(yang)犬(quan)只種(zhong)類(lei)目錄規定(ding),不(bu)得飼養(yang)相應的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

飼養大(da)型(xing)犬應(ying)當符合(he)相關規定。

禁養的烈性犬、攻擊性犬種(zhong)類目錄(lu)和大型犬的標準由(you)市(shi)農(nong)業(ye)農(nong)村部門會同市(shi)公安機關(guan)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di)十三條(tiao)??市(shi)公安(an)機關會同農(nong)業(ye)農(nong)村、城市(shi)管理(li)等部門建立(li)養(yang)犬(quan)(quan)(quan)管理(li)信息系統。公安(an)、農(nong)業(ye)農(nong)村等部門應(ying)當通過養(yang)犬(quan)(quan)(quan)管理(li)信息系統,實現犬(quan)(quan)(quan)只(zhi)免(mian)(mian)疫、登記、識別、追溯等管理(li)信息共享,為(we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辦理(li)犬(quan)(quan)(quan)只(zhi)免(mian)(mian)疫、登記等提供(gong)便(bian)利。

第十(shi)四條??重慶(qing)市實行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制免(mian)(mian)疫(yi)(yi)(yi)制度。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zhao)規(gui)定(ding)對(dui)飼(si)養的犬(quan)只進(jin)行狂犬(quan)病疫(yi)(yi)(yi)苗免(mian)(mian)疫(yi)(yi)(yi)接種,并取得犬(quan)只免(mian)(mian)疫(yi)(yi)(yi)證明。

區縣(自治縣)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應當對免疫證明發放(fang)進行(xing)監管。

第十五條??重點管(guan)(guan)理(li)區內養(yang)犬(quan)(quan)人(ren)、一(yi)般管(guan)(guan)理(li)區內單位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自幼犬(quan)(quan)出生滿九十日(ri)起十五日(ri)內或者飼養(yang)之日(ri)起五日(ri)內,攜帶犬(quan)(quan)只到(dao)動(dong)(dong)物(wu)診療(liao)機(ji)構注射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miao),動(dong)(dong)物(wu)診療(liao)機(ji)構依法出具免(mian)疫(yi)證明,并通(tong)過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li)信(xin)息系統錄入免(mian)疫(yi)信(xin)息。

一般管理區內,鄉鎮人(ren)民政府(fu)、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組織實施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qiang)制(zhi)免疫(yi)工作,發放免疫(yi)證明;養犬(quan)人(ren)也可以(yi)到動物診療機(ji)構進行犬(quan)只(zhi)免疫(yi)。

養犬(quan)人應當在免疫(yi)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quan)只(zhi)進行狂犬(quan)病疫(yi)苗(miao)免疫(yi)接種(zhong)。

第(di)十六條??重點管理區內養(yang)犬(quan)人(ren)、一(yi)般管理區內單位養(yang)犬(quan)人(ren),在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前應當按照(zhao)規定(ding)通過(guo)電子標識植(zhi)入或者生物技術(shu)識別等方式進行犬(quan)只(zhi)個(ge)體(ti)識別。

犬只(zhi)個體識別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an)機關另行(xing)制定。

第十七(qi)條??重慶市實行(xing)養犬登(deng)記(ji)制度。

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過養(yang)犬(quan)管理(li)信息(xi)系統或者(zhe)現場辦理(li)等方(fang)式向所在(zai)地公安機關(guan)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

一般管理區內,鄉(xiang)鎮人(ren)民政府、街道(dao)辦事(shi)處應(ying)當(dang)在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qiang)制免(mian)疫工作時,協助辦理養犬登記。

第(di)十(shi)八條??一般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ji),應當提供下列(lie)材料:

(一)養犬人(ren)(ren)個人(ren)(ren)身份(fen)證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de)犬只免疫證明(ming);

(四)犬(quan)只品種、照片、主要體(ti)貌特征。

重點(dian)管理(li)區內個人申請養犬(quan)登(deng)記,除前款規(gui)定(ding)外,還應當按照(zhao)下列(lie)規(gui)定(ding)提供(gong)材料:

(一(yi))房產(chan)證明(ming)或者租賃合同;

(二)植(zhi)入電子標識(shi)或(huo)者采取生物技術(shu)識(shi)別等方(fang)式(shi)形成的犬(quan)只個體識(shi)別信息(xi)。

單位申(shen)請養犬登記,應當提(ti)供(gong)下列材料:

(一(yi))單(dan)位的統一(yi)社(she)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位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或者主(zhu)要負責人的身份(fen)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yi)證明;

(四)犬只品種、照(zhao)片、主(zhu)要體貌(mao)特征;

(五)養犬(quan)用途說明及安全管(guan)理措(cuo)施;

(六)犬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看管犬只專門人員的身(shen)份證明;

(八)植入電子(zi)標識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形成的犬(quan)只個體識別信息(xi)。

進口(kou)犬只應當按(an)照海關出入(ru)境檢(jian)驗檢(jian)疫規定(ding)執(zhi)行(xing)。

養犬人對申報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shi)九條(tiao)??公安機(ji)關自收(shou)到(dao)申(shen)請材料之日(ri)起七個工作(zuo)日(ri)內進行審核(he)。符(fu)合(he)養(yang)犬(quan)(quan)條(tiao)件的,發(fa)放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明;不符(fu)合(he)養(yang)犬(quan)(quan)條(tiao)件的,不予(yu)登記并(bing)說(shuo)明理由。需要(yao)對(dui)犬(quan)(quan)只是(shi)否屬于禁養(yang)犬(quan)(quan)只種類(lei)目錄進行核(he)實(shi)的,審核(he)時(shi)間可(ke)以延長三(san)個工作(zuo)日(ri)。

對于重點管(guan)理(li)(li)區(qu)內養(yang)犬(quan)(quan)人以(yi)及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內單位(wei)養(yang)犬(quan)(quan)人經(jing)登(deng)記飼養(yang)的(de)犬(quan)(quan)只(zhi),應當發放犬(quan)(quan)牌。

公安(an)機關可以通過發放電子養犬(quan)登記證明、郵寄犬(quan)牌(pai)等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供(gong)便利。

第二十條(tiao)???公(gong)安機關應當會同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guan)理等部門通過養犬管(guan)理信息系統建立(li)養犬管(guan)理電子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犬(quan)人(ren)身份信息或者單位名稱,養犬(quan)地(di)址(zhi)、聯系方式;

(二(er))犬(quan)只品(pin)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quan)只免疫(yi)接(jie)種信息;

(四)植(zhi)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物(wu)技術識別(bie)(bie)等(deng)方式(shi)形成(cheng)的犬只個體識別(bie)(bie)信(xin)息(xi);

(五)登記發證的單位名(ming)稱和時間;

(六)養(yang)犬(quan)人違(wei)法養(yang)犬(quan)行為記錄;

(七)犬只(zhi)傷(shang)人記錄(lu);

(八)其他需要載(zai)明的信(xin)息。

第二十一條(tiao)??養犬人的(de)姓名、地(di)址(zhi)、聯系(xi)方式變(bian)更(geng)的(de),養犬人應當自變(bian)更(geng)之日起十五(wu)日內到公(gong)安(an)機關或者(zhe)通(tong)過養犬管(guan)理信息系(xi)統進行變(bian)更(geng)登記。

第二(er)十二(er)條??養犬人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應(ying)當在七日內向(xiang)公安機關辦理注銷(xiao)登記:

(一)轉(zhuan)讓犬(quan)只或者將(jiang)犬(quan)只送交犬(quan)只收容留檢(jian)場(chang)所(suo)不再飼(si)養的;

(二(er))犬只死(si)亡或(huo)者失蹤的(de)。

犬(quan)只被依法沒收的,公(gong)安機關應當注銷其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明(ming)。

犬(quan)只被(bei)注(zhu)銷(xiao)登記的,養犬(quan)管(guan)理信(xin)息(xi)系統應當保存(cun)原始(shi)養犬(quan)管(guan)理檔案信(xin)息(xi)。

第(di)(di)二十(shi)三條(tiao)??犬(quan)只電子標識損毀或(huo)者遺失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按(an)照本(ben)條(tiao)例第(di)(di)十(shi)六條(tiao)規定重新(xin)進(jin)行犬(quan)只個體識別(bie)。

養犬登記證明、犬牌損壞或者遺失(shi)(shi)的,養犬人應當自損壞或者遺失(shi)(shi)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gong)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shi)四條(tiao)??養(yang)(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依法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尊重(zhong)社會公德(de),遵守公共(gong)秩序,不(bu)得(de)損害公共(gong)利益和(he)他人(ren)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養(yang)犬人和管理(li)人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zhi)和制止(zhi)犬(quan)只(zhi)造成他(ta)人人身、財產損(sun)害,防止(zhi)犬(quan)吠影(ying)響(xiang)他(ta)人正常生(sheng)活(huo);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de),應(ying)當避(bi)開高峰時段并主動避(bi)讓他(ta)人;

(四(si))攜(xie)犬(quan)進行(xing)戶(hu)外活動時(shi),攜(xie)帶的犬(quan)只應與本人控(kong)制能(neng)力相適應,并應當使犬(quan)只與行(xing)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和兒童保(bao)持(chi)安(an)全距離。

第二(er)十六條??養(yang)犬人(ren)(ren)和管(guan)理人(ren)(ren)不得有下列(lie)行為:

(一)攜(xie)犬(quan)(quan)進入機(ji)(ji)關、醫院、學(xue)校、幼兒園、托(tuo)育機(ji)(ji)構(gou)、療養(yang)院、少(shao)年兒童活動場(chang)所(suo)(suo)、候車(機(ji)(ji)、船)室、娛樂場(chang)所(suo)(suo)、體育場(chang)館、博物館、文(wen)物保護單位(wei)、宗教場(chang)所(suo)(suo)、圖書館、影劇院以及設(she)有禁止攜(xie)犬(quan)(quan)進入標(biao)識的賓(bin)館、餐飲場(chang)所(suo)(suo)、商場(chang)、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gong)場(chang)所(suo)(suo);

(二)攜(xie)犬乘(cheng)坐(zuo)除(chu)小型(xing)出租(zu)汽車以(yi)外(wai)的公共(gong)交(jiao)通工具,或(huo)者未(wei)征得駕駛員、同(tong)車其他(ta)乘(cheng)客同(tong)意攜(xie)犬乘(cheng)坐(zuo)小型(xing)出租(zu)汽車;

(三)放任、驅使犬只恐(kong)嚇(xia)、攻擊(ji)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wu);

(四)將一般管(guan)理區(qu)飼養(yang)的(de)烈(lie)性(xing)犬(quan)、攻(gong)擊性(xing)犬(quan)帶(dai)入(ru)重點管(guan)理區(qu);

(五)飼(si)養有嚴重傷(shang)人記錄的犬(quan)只;

(六)重點管理區(qu)攜犬出戶不系犬繩(sheng)(sheng)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繩(sheng)(sheng)長度超過1.5米;

(七)飼養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大型犬(quan),未進行栓養、圈養,或者未在顯著(zhu)位置張貼警示標(biao)牌(pai);

(八)攜烈性犬(quan)、攻(gong)擊性犬(quan)、大型犬(quan)出戶未采取裝(zhuang)入(ru)犬(quan)籠或者加戴嘴套的(de)防(fang)護措施(shi);

(九)遺(yi)棄飼養犬只;

(十)占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十一)在(zai)住(zhu)宅區內(nei)違法(fa)從事(shi)犬只養(yang)殖、出(chu)售、診療、寄(ji)養(yang)、培訓、理容、收留等活(huo)動,擾亂(luan)公共(gong)秩序;

(十(shi)二)放任犬吠(fei)干擾他人正常生活(huo);

(十三)犬只在公共(gong)場所產生的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xiang)市容環境衛生。

養(yang)犬人、管(guan)(guan)理(li)人有前(qian)款(kuan)第一項至第十(shi)二項行(xing)為的,任何單位和(he)個人可(ke)以向公安機關(guan)投(tou)訴、舉報(bao);有前(qian)款(kuan)第十(shi)三(san)項行(xing)為的,可(ke)以向城市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投(tou)訴、舉報(bao)。公安機關(guan)、城市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應當依法及時處理(li)。

第二十七條??犬(quan)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quan)人、管(guan)理(li)人應當(dang)妥善處置(zhi),不得隨(sui)意丟棄。

犬只病死的,養犬人(ren)、管理人(ren)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gui)定(ding),做好病死犬只的無(wu)害化處(chu)(chu)理,或(huo)者(zhe)委(wei)托動物無(wu)害化處(chu)(chu)理場所進行(xing)無(wu)害化處(chu)(chu)理。

農業農村部門應(ying)當公布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管理(li)人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何單位(wei)和個人可以(yi)向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bao),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li)。

第二十八條??鼓(gu)勵(l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投保犬(quan)(quan)(quan)只責(ze)任保險。鼓(gu)勵(l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對飼(si)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采取絕(jue)育措(cuo)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shi)九條(tiao)??從(cong)事犬(quan)只經營(ying)活動應當依法辦(ban)理(li)市場主(zhu)體登記手續。

經營犬只的集貿(mao)市場(chang)、養殖場(chang)所(suo)應當(dang)符合(he)動(dong)物防疫條件,并接(jie)受(shou)農業(ye)農村部門(men)的監(jian)督(du)檢查。

犬只診(zhen)療機構應當按照(zhao)規定取得動物診(zhen)療許(xu)可證。

犬只經(jing)營(ying)者(zhe)應當通過(guo)養犬管理信(xin)息(xi)系統(tong)錄入已售出犬只的來源、檢疫、購買人等基(ji)本信(xin)息(xi)。

第三十條??出售、運輸(shu)犬只(zhi)或者舉(ju)辦犬只(zhi)展(zhan)覽、演出、比賽等活(huo)動(dong)的,應當(dang)附有(you)檢疫證明(ming)。

第三十一(yi)條(tiao)??犬只經營(ying)者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xiang)農業農村部(bu)門(men)報告,并迅(xun)速采取隔離(li)等控制措施,防止(zhi)疫病(bing)傳播(bo)。

第(di)三十二條??從事犬只(zhi)養殖、出售、診療(liao)、寄養、培訓、理容等經(jing)營活動的,經(jing)營者應當采(cai)取措施,防止(zhi)犬只(zhi)傷人、擾(rao)民、影響(xiang)環境衛(wei)生(sheng)。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養犬管(guan)理的(de)需要,組織設立犬只收容(rong)留檢場(chang)所,負責收容(rong)、檢疫和依法處置(zhi)流浪(lang)犬、棄養犬、沒收犬等犬只。

設立犬只(zhi)收容留(liu)檢(jian)場所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動物(wu)防疫(yi)等條件,農業農村、公安(an)等有關部門按照各(ge)自(zi)職責做好(hao)收容留(liu)檢(jian)場所的監(jian)督和管理(li)。

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動物保(bao)護組(zu)織或(huo)(huo)者(zhe)個人依法收(shou)容、領(ling)養犬(quan)只。收(shou)容、領(ling)養犬(quan)只的動物保(bao)護組(zu)織或(huo)(huo)者(zhe)個人可(ke)以依法接(jie)受社會捐(juan)贈。

收容(rong)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dong)。

第(di)三十(shi)四(si)條??對(dui)收容的流浪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chang)所應當及(ji)時核查養犬(quan)人(ren)(ren)的信息,能夠查明養犬(quan)人(ren)(ren)的,應當及(ji)時通知養犬(quan)人(ren)(ren)認領。

養犬(quan)(quan)人(ren)(ren)應當自(zi)收到通知(zhi)之日起十日內認(ren)領犬(quan)(quan)只(zhi),并承擔犬(quan)(quan)只(zhi)飼養、醫療等費用;養犬(quan)(quan)人(ren)(ren)逾期(qi)不認(ren)領的,犬(quan)(quan)只(zhi)按(an)照無主(zhu)犬(quan)(quan)只(zhi)處(chu)理。

無法查明養犬人的流浪犬只,經公告七日后(hou)無人認領的,依法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san)十五條??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將(jiang)放(fang)棄(qi)(qi)飼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送至(zhi)犬(quan)(quan)(quan)只收容留檢(jian)場所的,應當書面申(shen)明(ming)放(fang)棄(qi)(qi)飼養(yang),其放(fang)棄(qi)(qi)飼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按照無(wu)主犬(quan)(quan)(quan)只處理(li)。

第三十(shi)六條(tiao)??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的(de)無主犬(quan)只,經檢疫合(he)格的(de),可以由符(fu)合(he)養犬(quan)條(tiao)件的(de)養犬(quan)人領(ling)養,但不得領(ling)養其(qi)曾經放(fang)棄(qi)飼養或(huo)者被沒收的(de)犬(quan)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wei)反本(ben)條例(li)規(gui)定應當予以處罰(fa)的行(xing)為,法(fa)律、法(fa)規(gui)已有規(gui)定的,由(you)公(gong)安、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相關規(gui)定予以處罰(fa)。

第三十八條(tiao)??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重點管理區(qu)內個人飼養犬(quan)(quan)只超(chao)過限(xian)養數(shu)量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限(xian)期改正(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chu)二百元以上(shang)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犬(quan)(quan)只。

第(di)三十九條??違反禁養規(gui)定(ding)飼養烈性犬、攻擊(ji)性犬,由公安機(ji)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yuan)以上五千元(yuan)以下的罰(fa)款;逾(yu)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四十條(tiao)??飼養犬(quan)只(zhi)未(wei)按照(zhao)本條(tiao)例規定(ding)進行登記、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xian)期(qi)改正;逾期(qi)未(wei)改正的,處(chu)一百(bai)元以(yi)(yi)上五百(bai)元以(yi)(yi)下的罰款,并可以(yi)(yi)沒收犬(quan)只(zhi)。

以虛(xu)假理由或者材料(liao)騙取(qu)養犬登記證明(ming)的,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撤銷,并(bing)處警告或者兩百(bai)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kuan)。

第四十一條??故意損壞或者故意拆除(chu)已植入的(de)(de)犬只電子標識,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qi)改正(zheng);逾期(qi)(qi)未改正(zheng)的(de)(de),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de)(de)罰款。

第四十二(er)條??違反規(gui)(gui)定飼養、管理犬只,按照(zhao)下列規(gui)(gui)定處罰:

(一(yi))違反(fan)(fan)本條(tiao)例第(di)(di)二十六條(tiao)第(di)(di)一(yi)項(xiang)、第(di)(di)二項(xiang)、第(di)(di)十一(yi)項(xiang)規定的(de),由公(gong)安(an)(an)機關處(chu)警告或者二百(bai)元以(yi)下罰(fa)款;情(qing)節嚴(yan)重(zhong)的(de),處(chu)二百(bai)元以(yi)上五(wu)百(bai)元以(yi)下罰(fa)款;構成違反(fan)(fan)治(zhi)安(an)(an)管理(li)行為的(de),由公(gong)安(an)(an)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zhi)安(an)(an)管理(li)處(chu)罰(fa)法》處(chu)罰(fa)。

(二)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六(liu)條(tiao)第三項(xiang)、第十二項(xiang)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ji)關依法給予(yu)治安管理(li)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xiang)至第十項(xiang)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bai)元以(yi)上五(wu)百(bai)元以(yi)下(xia)的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處五(wu)百(bai)元以(yi)上一千(qian)元以(yi)下(xia)的罰款(kuan)。

(四(si))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二(er)十(shi)六條第十(shi)三項規定(ding)的,由城(cheng)市管理部門(men)處警(jing)告、通報(bao)批評或(huo)者一百元(yuan)以下(xia)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犬(quan)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zao)成(cheng)損害的,養(yang)犬(quan)人或(huo)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cheng)擔(dan)民(min)事(shi)責任。遺棄、逃逸犬(quan)只在遺棄、逃逸期(qi)間造(zao)成(cheng)他人損害的,由原養(yang)犬(quan)人或(huo)者管理人依法承(cheng)擔(dan)侵權責任。

犬(quan)只(zhi)給(gei)他(ta)人(ren)(ren)人(ren)(ren)身造成傷害,養犬(quan)人(ren)(ren)或(huo)者管(guan)理(li)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liao)機構(gou)(gou)診(zhen)治(zhi)。不及(ji)時將傷者送醫療(liao)機構(gou)(gou)診(zhen)治(zhi)的,現場處理(li)的人(ren)(ren)民警察可以責令立即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由公安機關(guan)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養(yang)犬人(ren)或(huo)(huo)者(zhe)管理人(ren)違(wei)反(fan)本條例(li)規定(ding),致使(shi)犬只給他人(ren)造(zao)成傷(shang)害的(de)(de),公(gong)安機關對養(yang)犬人(ren)或(huo)(huo)者(zhe)管理人(ren)處五(wu)十元以(yi)(yi)上五(wu)百元以(yi)(yi)下(xia)的(de)(de)罰款;情節嚴重的(de)(de),處五(wu)百元以(yi)(yi)上三千元以(yi)(yi)下(xia)的(de)(de)罰款;因受(shou)害人(ren)故意造(zao)成的(de)(de),可以(yi)(yi)減輕或(huo)(huo)者(zhe)免(mian)于(yu)處罰。

有嚴(yan)重傷(shang)人記(ji)錄的(de)犬(quan)只(zhi),由公安機關責令養(yang)(yang)犬(quan)人送至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所(suo)(suo),所(suo)(suo)需費用由養(yang)(yang)犬(quan)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tiao)??養犬人因(yin)違反本條(tiao)例(li)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zhi)的,三年(nian)內(nei)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si)十(shi)五條??養(yang)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guan)部門應當(dang)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she)會信用系(xi)統(tong),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第四(si)十(shi)六條??有關部門及其工(gong)作人員(yuan)違(wei)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zhi)一(yi)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管人員(yuan)和(he)其他(ta)責任人員(yuan)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fa)履行犬只防(fang)疫、登記、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捕(bu)滅狂犬、違法(fa)養犬行為處理等職責(ze)或者相(xiang)互推諉(wei)的;

(二)不(bu)按規定登記或(huo)者故(gu)意拖延的;

(三)對(dui)群眾投訴、舉報不及時處理的(de);

(四)有其他玩忽職(zhi)守、濫用(yong)職(zhi)權、徇私舞(wu)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di)四十七條(tiao)??農業農村(cun)部門統(tong)一規定的(de)犬只狂犬病(bing)強(qiang)制免疫(yi)的(de)費用由所在(zai)區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府(fu)統(tong)籌解決。

電(dian)子(zi)標識、生(sheng)物技術識別、犬(quan)牌(pai)、犬(quan)牌(pai)郵寄費用由養犬(quan)人承擔。其中,犬(quan)牌(pai)費用應當依(yi)法核定(ding)。

第四(si)十八條(tiao)??本條(tiao)例施行前,重(zhong)(zhong)點管理(li)區已經(jing)(jing)登記(ji)以(yi)及一般管理(li)區已經(jing)(jing)免疫(yi)的犬只,可(ke)以(yi)繼(ji)續(xu)飼養。但是,應當按照本條(tiao)例規定(ding)重(zhong)(zhong)新登記(ji),且(qie)重(zhong)(zhong)點管理(li)區每戶飼養總數不得(de)超過兩只。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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