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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yi)條??為(wei)了規范(fan)養犬(quan)行為(wei),保障(zhang)公(gong)眾人身財產(chan)安全,維護社會公(gong)共(gong)秩序(xu)和環境衛生,根(gen)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shi)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養犬(quan)、從事(shi)犬(quan)只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huo)動(dong),適用本條(tiao)例。

軍用(yong)(yong)犬(quan)(quan)、警用(yong)(yong)犬(quan)(quan)、導盲(mang)犬(quan)(quan)、應(ying)急救援犬(quan)(quan)、海關緝私犬(quan)(quan)以及動物(wu)園、科研機(ji)構等單(dan)位特定用(yong)(yong)途犬(quan)(quan)只的管(guan)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zhi)行。

第三(san)條??養(yang)犬管理(li)實(shi)行政(zheng)府監(jian)管、養(yang)犬人自律、基(ji)層組織參與、社(she)會公眾監(jian)督相結合(he)的原則。

第四條??重慶(qing)市實行養犬(quan)分區管(guan)理。

區(qu)(qu)縣(xian)(自治縣(xian))城(cheng)(cheng)市建(jian)成區(qu)(qu)為重點(dian)管(guan)理區(qu)(qu),區(qu)(qu)縣(xian)(自治縣(xian))城(cheng)(cheng)市建(jian)成區(qu)(qu)以(yi)外區(qu)(qu)域為一般管(guan)理區(qu)(qu)。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zhi)縣)人民政府確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bu)。

第(di)五條??市(shi)、區縣(xian)(xian)(自治縣(xian)(xian))人民政府應當加(jia)強對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zuo)(zuo)的領導(dao),建立(li)養(yang)(yang)犬(quan)管理聯席(xi)會議工作(zuo)(zuo)機制,協調解決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zuo)(zuo)中(zhong)的重大問題,將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zuo)(zuo)經(jing)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bao)障。

鄉鎮(zhe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chu)(chu)組織(zhi)協調村(cun)(cun)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zhan)本轄區犬(quan)只防疫、流浪犬(quan)只控制和處(chu)(chu)置,防止疫病(bing)傳播,公安、農業農村(cun)(cun)、城市(shi)管理等部門(men)應(ying)當支(zhi)持。

第六條??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養犬(quan)管理工作,依(yi)法開展養犬(quan)登記管理,捕滅狂犬(quan)、處理涉犬(quan)治安糾紛等工作。

農業(ye)農村部門負責制(zhi)定并組(zu)織實施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制(zhi)免疫計劃(hua),對犬(quan)只(zhi)防疫、犬(quan)尸無害(hai)化(hua)處理等進行監督管(guan)理。

城市管(guan)理部門負(fu)責監督管(guan)理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xing)為和(he)占道(dao)經營(ying)犬只(zhi)等活動。

衛(wei)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de)供(gong)應、接種和病人的(de)診治等工作。

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tai)環境、住房城鄉(xiang)建設(she)、市場監管等部(bu)門應當按照(zhao)各自職責,開展養犬管理(li)相關(guan)工作(zuo)。

第七條??村民(min)(min)委(wei)員會、居民(min)(min)委(wei)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yang)犬(quan)管理工(gong)作,開展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宣傳教育(yu),收集(ji)轄區養(yang)犬(quan)信息,引(yin)導、督促養(yang)犬(quan)人(ren)遵守養(yang)犬(quan)行為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公(gong)共場所經(jing)營(ying)者(zhe)(zhe)或(huo)者(zhe)(zhe)管理者(zhe)(zhe)應(ying)當勸阻和制(zhi)止(zhi)違(wei)法或(huo)者(zhe)(zhe)不文(wen)明養犬行為。

動物保(bao)護組(zu)織等社會組(zu)織應當加強(qiang)行業自(zi)律,引導養犬(quan)人依法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八條??對(dui)違法或者不文(wen)明養犬(quan)行為,任(ren)何單(dan)位(wei)和個(ge)人有(you)權進行批評、勸阻,并可(ke)以向公安(an)、城市管(guan)理、農業農村等(deng)有(you)關部(bu)門(men)投訴、舉報,有(you)關部(bu)門(men)應(ying)當及時處理。

對正在傷(shang)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進(jin)行控制(zhi)(zhi);難以控制(zhi)(zhi)的,可以就地(di)捕滅(mie)。

第九條??重慶市各級(ji)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mei)體應(ying)當加強(qiang)依(yi)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xuan)傳,引導形成(cheng)良好(hao)的養犬習(xi)慣和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合法(fa)身份證(zheng)明;

(二(er))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wei)養犬應當具備(bei)下(xia)列條(tiao)件:

(一)能(neng)夠獨立(li)承擔法律責(ze)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lan)、表(biao)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專(zhuan)門養犬的場所和安全防護設(she)施;

(四)有專人負(fu)責犬只(zhi)管理。

第十一(yi)條??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內(nei)個人養犬的,每(mei)戶可以飼養一(yi)只;自登(deng)記之(zhi)日起一(yi)年內(nei)無違法養犬行(xing)為記錄(lu)的,可以申(shen)請再飼養一(yi)只,但飼養總數不得超(chao)過兩只。

重點管理區犬(quan)(quan)只繁育幼犬(quan)(quan)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應當在(zai)幼犬(quan)(quan)出生后九(jiu)十日內,將超過限養(yang)數量的(de)犬(quan)(quan)只送交符合條件的(de)其他個人、單(dan)位或者(zhe)犬(quan)(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

本條第一款規定(ding)的每戶(hu),按照(zhao)固定(ding)住所(suo)進行認定(ding)。

第十二條??重點管(guan)理(li)區(qu)、一(yi)般管(guan)理(li)區(qu)按照各自禁養犬只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烈性犬、攻擊性犬。

飼養大型犬應(ying)當符合相(xiang)關規(gui)定(ding)。

禁(jin)養(yang)的(de)烈性(xing)犬(quan)、攻(gong)擊(ji)性(xing)犬(quan)種類目錄和大(da)型犬(quan)的(de)標準由(you)市農業農村部(bu)門會同(tong)市公(gong)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gong)布。

第十三條(tiao)??市公(gong)安(an)機(ji)關會同(tong)農(nong)業農(nong)村(cun)、城市管理等部門(men)建立(li)養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tong)。公(gong)安(an)、農(nong)業農(nong)村(cun)等部門(men)應(ying)當通過養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tong),實現犬(quan)只免疫、登(deng)記(ji)、識別(bie)、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為養犬(quan)人辦理犬(quan)只免疫、登(deng)記(ji)等提供便利(li)。

第十(shi)四條??重慶市實(shi)行犬只(zhi)狂犬病(bing)強制免疫(yi)(yi)(yi)制度。養(yang)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dui)飼養(yang)的犬只(zhi)進(jin)行狂犬病(bing)疫(yi)(yi)(yi)苗免疫(yi)(yi)(yi)接種(zhong),并(bing)取(qu)得犬只(zhi)免疫(yi)(yi)(yi)證明。

區縣(自(zi)治縣)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men)應當對免疫(yi)證明發放進(jin)行監管。

第十(shi)五(wu)條??重(zhong)點管理(li)(li)區內(nei)養犬(quan)人、一(yi)般管理(li)(li)區內(nei)單位(wei)養犬(quan)人應當自幼(you)犬(quan)出生滿九(jiu)十(shi)日起十(shi)五(wu)日內(nei)或者(zhe)飼(si)養之日起五(wu)日內(nei),攜帶犬(quan)只到動物(wu)診療(liao)機構(gou)(gou)注射狂(kuang)犬(quan)病疫苗,動物(wu)診療(liao)機構(gou)(gou)依法出具免疫證(zheng)明,并通(tong)過養犬(quan)管理(li)(li)信(xin)息系統錄入免疫信(xin)息。

一般管(guan)理區內,鄉鎮人民政府(fu)、街道(dao)辦事處(chu)應當按照便民原則,組織(zhi)實(shi)施(shi)犬只(zhi)狂(kuang)犬病(bing)強制(zhi)免(mian)疫(yi)工(gong)作(zuo),發放免(mian)疫(yi)證明;養犬人也可以到動物診療機構(gou)進行犬只(zhi)免(mian)疫(yi)。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yi)有效期滿前,再次為(wei)犬只進(jin)行狂犬病疫(yi)苗(miao)免疫(yi)接種。

第十(shi)六條??重點管理(li)區(qu)內養(yang)犬人、一(yi)般管理(li)區(qu)內單(dan)位養(yang)犬人,在申請(qing)養(yang)犬登記(ji)前應當按(an)照規定(ding)通(tong)過電子標識(shi)植入(ru)或者生物技(ji)術識(shi)別等方(fang)式進行犬只個體識(shi)別。

犬只個(ge)體(ti)(ti)識(shi)別的(de)具體(ti)(ti)辦法由市(shi)公(gong)安機關另行制定(ding)。

第十(shi)七(qi)條(tiao)??重慶(qing)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養(yang)犬人應當自(zi)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tong)過養(yang)犬管理信(xin)息系統或(huo)者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所在(zai)地公(gong)安機關(guan)申請養(yang)犬登記。

一般管理區內(nei),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dao)辦(ban)事(shi)處(chu)應當在組織實施犬(quan)只(zhi)狂(kuang)犬(quan)病強制免(mian)疫工作時,協(xie)助辦(ban)理養犬(quan)登(deng)記(ji)。

第(di)十(shi)八條(tiao)??一(yi)般管(guan)理區內個人申(shen)請(qing)養犬登記,應當提(ti)供(gong)下列(lie)材料(liao):

(一(yi))養犬人個(ge)人身份證(zheng)件(jian);

(二)固定住所(suo)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ming);

(四(si))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重(zhong)點管理(li)區內(nei)個人(ren)申請養犬登記(ji),除前款規定(ding)外,還應(ying)當按照(zhao)下列(lie)規定(ding)提供(gong)材料(liao):

(一)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er))植(zhi)入電(dian)子標識或(huo)者采取生物技術識別等方(fang)式(shi)形成的犬只(zhi)個體識別信息(xi)。

單位申(shen)請養(yang)犬登(deng)記,應當提(ti)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wei)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dai)表(biao)人(ren)或者主要負(fu)責人(ren)的身份證明;

(三(san))合法有效(xiao)的犬只免(mian)疫證明;

(四(si))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五)養犬用(yong)途說明及安全管(guan)理(li)措施;

(六(liu))犬(quan)只飼養場所證明(ming);

(七)看管犬只(zhi)專門人(ren)員的身份證(zheng)明(ming);

(八)植入電子標識(shi)或者采(cai)取(qu)生物技術識(shi)別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進口(kou)犬(quan)只應當按照海關出入境(jing)檢驗檢疫規定執行(xing)。

養(yang)犬人對申(shen)報材料和信息的(de)真實性負責。

第十(shi)九條??公安(an)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zhi)日(ri)起七個工作日(ri)內進行(xing)審核。符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發放養(yang)犬(quan)登記證明;不符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需要對犬(quan)只是否屬于禁養(yang)犬(quan)只種類目錄進行(xing)核實的,審核時間可以(yi)延長(chang)三個工作日(ri)。

對于重點(dian)管(guan)理區內養犬人(ren)以及一般管(guan)理區內單(dan)位養犬人(ren)經登記飼(si)養的犬只(zhi),應當發放犬牌。

公安機(ji)關可以(yi)通過(guo)發放電子(zi)養犬(quan)登(deng)記證明(ming)、郵寄犬(quan)牌等(deng)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供(gong)便利。

第二十條???公安機(ji)關(guan)應當會(hui)同農(nong)業農(nong)村(cun)、城(cheng)市管理(li)等(deng)部門(men)通過養犬(quan)管理(li)信息系統建立(li)養犬(quan)管理(li)電子檔(dang)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yang)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單位(wei)名稱,養(yang)犬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zhong)、照片、主要體貌(mao)特征;

(三)犬(quan)只免(mian)疫接種(zhong)信息;

(四)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采(cai)取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形成的犬(quan)只個體(ti)識別信息;

(五)登記發(fa)證的(de)單位(wei)名稱(cheng)和時間(jian);

(六)養(yang)犬人(ren)違法養(yang)犬行為(wei)記(ji)錄;

(七)犬只傷(shang)人(ren)記錄(lu);

(八)其他(ta)需要載明(ming)的信息。

第二十一(yi)條??養(yang)犬(quan)(quan)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養(yang)犬(quan)(quan)人應(ying)當自變更之日起(qi)十五日內(nei)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養(yang)犬(quan)(quan)管理(li)信(xin)息系統(tong)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應當在七日內(nei)向公安(an)機(ji)關辦(ban)理注(zhu)銷登記(ji):

(一)轉讓(rang)犬只(zhi)或者將犬只(zhi)送交(jiao)犬只(zhi)收(shou)容(rong)留檢(jian)場所不再(zai)飼(si)養的;

(二)犬只(zhi)死亡或者(zhe)失蹤的。

犬只被依法沒收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xiao)其(qi)養犬登記(ji)證明。

犬(quan)只被注銷登記(ji)的,養犬(quan)管(guan)理信息(xi)(xi)系統應(ying)當保存原始養犬(quan)管(guan)理檔案信息(xi)(xi)。

第(di)二十三條??犬只(zhi)電子標識(shi)損毀或者遺失的(de),養犬人(ren)應當按照(zhao)本條例第(di)十六條規定重新進行犬只(zhi)個體識(shi)別。

養犬登記證明、犬牌損壞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壞或者遺失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向公(gong)安(an)機關申請(qing)補(bu)發(fa)。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shi)四條??養(yang)犬人應當依法(fa)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bu)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fa)權益。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ren)和(he)管理人(ren)應當遵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不得(de)虐(nve)待犬(quan)只;

(二(er))防止和制止犬(quan)只(zhi)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防止犬(quan)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san))攜(xie)犬乘坐電梯的(de),應當(dang)避(bi)開高峰時(shi)段并主動避(bi)讓他(ta)人(ren);

(四)攜犬進行(xing)戶外活動時,攜帶的犬只應(ying)與本人(ren)控制能(neng)力相適應(ying),并應(ying)當使犬只與行(xing)人(ren)尤其是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保持安(an)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xia)列行(xing)為:

(一)攜犬進(jin)入(ru)機(ji)關(guan)、醫院、學校、幼(you)兒園(yuan)、托育(yu)(yu)機(ji)構、療養院、少年兒童活動場(chang)所、候車(機(ji)、船(chuan))室、娛樂場(chang)所、體育(yu)(yu)場(chang)館(guan)、博物(wu)館(guan)、文物(wu)保護單位、宗教場(chang)所、圖書館(guan)、影(ying)劇(ju)院以及(ji)設有禁止(zhi)攜犬進(jin)入(ru)標識的(de)賓館(guan)、餐飲場(chang)所、商場(chang)、公(gong)園(yuan)、風景名勝區等公(gong)共場(chang)所;

(二(er))攜犬(quan)(quan)乘坐(zuo)除(chu)小型出租(zu)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zheng)得駕駛員(yuan)、同車其(qi)他乘客同意攜犬(quan)(quan)乘坐(zuo)小型出租(zu)汽車;

(三(san))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

(四)將一般(ban)管(guan)理區飼養(yang)的烈性犬、攻(gong)擊(ji)性犬帶入重點管(guan)理區;

(五)飼養有嚴重傷(shang)人記錄(lu)的犬只;

(六)重點管理區攜(xie)犬出(chu)戶不(bu)系犬繩(sheng)或(huo)者不(bu)佩戴犬牌,所系犬繩(sheng)長度超過(guo)1.5米;

(七)飼養烈性犬、攻(gong)擊性犬、大(da)型犬,未(wei)進行栓養、圈養,或者(zhe)未(wei)在顯(xian)著位置(zhi)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大(da)型(xing)犬(quan)出戶未采取裝入犬(quan)籠(long)或者加戴嘴套的防護措施;

(九)遺棄飼養犬(quan)只;

(十)占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十一)在(zai)住(zhu)宅區內違(wei)法從事犬只養(yang)(yang)殖、出售、診療、寄養(yang)(yang)、培訓、理(li)容、收留等活(huo)動,擾亂公共秩序(xu);

(十二)放任犬吠干擾他人(ren)正常生(sheng)活;

(十三)犬只(zhi)在公(gong)共場(chang)所(suo)產生的(de)糞便不立即清除(chu),影(ying)響市容環境衛生。

養犬人、管(guan)理人有(you)前款(kuan)第一項(xiang)至第十二(er)項(xiang)行(xing)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ke)以(yi)向(xiang)公安機(ji)關投訴(su)、舉(ju)報;有(you)前款(kuan)第十三項(xiang)行(xing)為的,可(ke)以(yi)向(xiang)城市管(guan)理部門投訴(su)、舉(ju)報。公安機(ji)關、城市管(guan)理部門應(ying)當依法(fa)及時處理。

第(di)二十七條??犬只(zhi)在飼養過程(cheng)中(zhong)死亡(wang)的,養犬人、管理(li)人應(ying)當(dang)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diu)棄。

犬(quan)只病(bing)死(si)的,養犬(quan)人(ren)、管理(li)人(ren)應當按照動物(wu)防疫相關規定,做好病(bing)死(si)犬(quan)只的無(wu)害化(hua)處(chu)(chu)理(li),或者(zhe)委(wei)托動物(wu)無(wu)害化(hua)處(chu)(chu)理(li)場所進行無(wu)害化(hua)處(chu)(chu)理(li)。

農業農村部門應(ying)當公布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quan)人、管理人違反(fan)本條第二款規(gui)定(ding)的(de),任何單(dan)位(wei)和(he)個人可以(yi)向農業(ye)農村部(bu)門投(tou)訴、舉(ju)報(bao),農業(ye)農村部(bu)門應當依法及(ji)時處理。

第(di)二十八條??鼓勵(l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ren)投保犬(quan)(quan)(quan)只責(ze)任保險。鼓勵(li)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ren)(ren)對飼(si)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采取絕育措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er)十九條??從事犬只(zhi)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xu)。

經營犬只的(de)集貿市場、養殖場所應當(dang)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de)監督(du)檢查。

犬(quan)只診(zhen)療機構(gou)應當按照(zhao)規(gui)定取得動物診(zhen)療許可證。

犬(quan)只經營者(zhe)應當通過養犬(quan)管(guan)理信(xin)息(xi)系統錄入已售出(chu)犬(quan)只的來(lai)源、檢疫、購買(mai)人等基本信(xin)息(xi)。

第三十條??出售、運輸犬只(zhi)(zhi)或者舉辦犬只(zhi)(zhi)展覽、演出、比賽等活動的,應當附(fu)有(you)檢疫證明。

第三(san)十(shi)一條??犬只經營者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yi)似染疫的,應(ying)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并(bing)迅速采取(qu)隔(ge)離(li)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傳播。

第三十(shi)二條(tiao)??從事犬只養(yang)(yang)殖、出售、診療(liao)、寄養(yang)(yang)、培訓、理容等經營活動(dong)的,經營者應(ying)當采取(qu)措施,防止犬只傷人、擾民、影響環境衛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san)十三(san)條??區(qu)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zheng)府(fu)應(ying)當根據轄區(qu)養(yang)犬(quan)(quan)管理的需要,組織設立犬(quan)(quan)只收容留檢(jian)場(chang)所,負責收容、檢(jian)疫和依法(fa)處置流浪犬(quan)(quan)、棄養(yang)犬(quan)(quan)、沒收犬(quan)(quan)等犬(quan)(quan)只。

設立犬只收容(rong)留(liu)檢(jian)場所應當符合規(gui)劃、環保、動(dong)物防疫等(deng)條件,農業農村、公安等(deng)有(you)關(guan)部門按(an)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容(rong)留(liu)檢(jian)場所的監督和管(guan)理(li)。

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動物(wu)保護組(zu)織或者個人依(yi)法(fa)收(shou)容、領養犬(quan)只。收(shou)容、領養犬(quan)只的動物(wu)保護組(zu)織或者個人可以依(yi)法(fa)接(jie)受社會捐贈。

收容的犬只不(bu)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三(san)十四條??對收容的(de)流(liu)浪犬只,收容留檢場(chang)所應當(dang)及時(shi)核查養犬人的(de)信息,能夠查明(ming)養犬人的(de),應當(dang)及時(shi)通知養犬人認領。

養犬人應當(dang)自收到通知(zhi)之日起十日內認(ren)領(ling)犬只(zhi),并承擔犬只(zhi)飼養、醫(yi)療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認(ren)領(ling)的,犬只(zhi)按照無主(zhu)犬只(zhi)處理。

無(wu)法查明養犬(quan)人(ren)的流(liu)浪犬(quan)只,經公告七日(ri)后(hou)無(wu)人(ren)認領(ling)的,依法按照無(wu)主犬(quan)只處(chu)理。

第三十五條??養(yang)犬(quan)人將放棄飼養(yang)的(de)犬(quan)只(zhi)送至(zhi)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所(suo)的(de),應當書面申明(ming)放棄飼養(yang),其(qi)放棄飼養(yang)的(de)犬(quan)只(zhi)按(an)照無(wu)主犬(quan)只(zhi)處理。

第三(san)十六條(tiao)??犬(quan)只收容(rong)留檢(jian)場所的(de)無主(zhu)犬(quan)只,經檢(jian)疫合(he)(he)格的(de),可(ke)以由(you)符合(he)(he)養(yang)(yang)犬(quan)條(tiao)件的(de)養(yang)(yang)犬(quan)人領養(yang)(yang),但不得領養(yang)(yang)其(qi)曾(ceng)經放棄(qi)飼(si)養(yang)(yang)或者被(bei)沒(mei)收的(de)犬(quan)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法(fa)律、法(fa)規已有規定的,由公安(an)、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理等部(bu)門(men)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shi)八條??違反(fan)本(ben)條例規定,重點(dian)管理(li)區內個(ge)人飼養(yang)犬只超過限(xian)養(yang)數量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ze)令(ling)限(xian)期改正(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fa)款,并(bing)可以沒收犬只。

第三十(shi)九條??違反(fan)禁養規定飼(si)養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由公安機(ji)關責令(ling)限期(qi)改(gai)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yu)期(qi)未改(gai)正的,沒收(shou)犬(quan)只(zhi)。

第(di)四(si)十條(tiao)??飼養犬只未(wei)按照本條(tiao)例(li)規定(ding)進(jin)行登記、變更登記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ling)限期改(gai)正(zheng);逾期未(wei)改(gai)正(zheng)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fa)款,并可以沒收(shou)犬只。

以(yi)虛假理由或(huo)者(zhe)材料騙取(qu)養犬登記證(zheng)明的(de),由公(gong)安(an)機關予(yu)以(yi)撤銷(xiao),并處警告或(huo)者(zhe)兩百元(yuan)以(yi)上(shang)一千元(yuan)以(yi)下的(de)罰款。

第(di)四(si)十一條(tiao)??故意損壞或者故意拆(chai)除已植入(ru)的犬(quan)只電子標識,由公安(an)機關責令(ling)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wu)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ding)飼養、管理犬只(zhi),按照(zhao)下(xia)列規定(ding)處罰:

(一(yi))違(wei)反(fan)本條例第(di)二十六條第(di)一(yi)項、第(di)二項、第(di)十一(yi)項規定的,由(you)公安機關(guan)處警告或者二百(bai)(bai)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處二百(bai)(bai)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百(bai)(bai)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構成(cheng)違(wei)反(fan)治安管理(li)行(xing)為(wei)的,由(you)公安機關(guan)依照(zhao)《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治安管理(li)處罰法》處罰。

(二)違反(fan)本條(tiao)例(li)第二十六條(tiao)第三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關依(yi)法給予治安管理(li)處罰(fa)。

(三)違反本(ben)條例第二十(shi)六條第四項至第十(shi)項規(gui)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yi)百元以上五(wu)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重(zhong)的,處五(wu)百元以上一(yi)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六條(tiao)第(di)十(shi)三項規(gui)定的,由(you)城市(shi)管理部門(men)處警告、通報(bao)批評(ping)或者一百元以下(xia)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犬只給他(ta)人(ren)人(ren)身、財產造(zao)成損害的(de),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管(guan)(guan)理人(ren)應當依法(fa)承擔(dan)民事責任(ren)(ren)。遺棄(qi)、逃逸(yi)犬只在(zai)遺棄(qi)、逃逸(yi)期間造(zao)成他(ta)人(ren)損害的(de),由原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管(guan)(guan)理人(ren)依法(fa)承擔(dan)侵權責任(ren)(ren)。

犬(quan)只給(gei)他人(ren)(ren)人(ren)(ren)身造成(cheng)傷害,養犬(quan)人(ren)(ren)或者管(guan)理人(ren)(ren)應(ying)當立即(ji)將(jiang)傷者送醫療(liao)機(ji)(ji)構(gou)診治。不及時(shi)將(jiang)傷者送醫療(liao)機(ji)(ji)構(gou)診治的,現(xian)場處理的人(ren)(ren)民警察可以(yi)(yi)責令立即(ji)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ji)(ji)關(guan)處五百元以(yi)(yi)上一(yi)千元以(yi)(yi)下的罰(fa)款。

養犬人(ren)(ren)或者管(guan)理(li)人(ren)(ren)違(wei)反本條例規定,致使(shi)犬只給他(ta)人(ren)(ren)造(zao)成(cheng)傷害(hai)的,公安機關(guan)對養犬人(ren)(ren)或者管(guan)理(li)人(ren)(ren)處(chu)五(wu)十(shi)元(yuan)以上五(wu)百(bai)元(yuan)以下的罰款(kuan);情(qing)節嚴重的,處(chu)五(wu)百(bai)元(yuan)以上三千元(yuan)以下的罰款(kuan);因受害(hai)人(ren)(ren)故意造(zao)成(cheng)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chu)罰。

有嚴(yan)重傷人記錄(lu)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責(ze)令養犬人送(song)至(zhi)犬只收容留檢場所(suo),所(suo)需(xu)費用由養犬人承(cheng)擔。

第四(si)(si)十四(si)(si)條??養犬(quan)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被公(gong)安機(ji)關(guan)沒收(shou)犬(quan)只(zhi)的,三年內不予辦(ban)理養犬(quan)登(deng)記。

第四(si)十五(wu)條??養犬人(ren)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部(bu)門應當(dang)按照(zhao)規(gui)定將其納入社(she)會(hui)信用系(xi)統(tong),依法(fa)實(shi)施信用監(jian)管。

第四十六(liu)條??有關部門及其(qi)工作人(ren)員違(wei)反本(ben)條例規定,有下(xia)列行為(wei)之一的,對(dui)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qi)他(ta)責任人(ren)員依法給予(yu)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犬(quan)(quan)只(zhi)防疫、登記、流浪犬(quan)(quan)只(zhi)控制和(he)處(chu)置(zhi)、捕滅狂犬(quan)(quan)、違法養犬(quan)(quan)行為處(chu)理等職責或(huo)者相(xiang)互推諉(wei)的(de);

(二)不按規定登記或者故意拖(tuo)延(yan)的;

(三)對群眾投訴(su)、舉報不及時(shi)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hu)職守、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di)四十(shi)七條??農(nong)業(ye)農(nong)村部(bu)門統一規(gui)定的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制免疫(yi)的費(fei)用由所在區縣(自(zi)治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jue)。

電子標識(shi)、生物技(ji)術識(shi)別(bie)、犬牌、犬牌郵寄(ji)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其中,犬牌費用應當依法核定。

第四(si)十八條(tiao)??本條(tiao)例(li)施行前(qian),重點(dian)管(guan)理區(qu)已(yi)經登(deng)記(ji)以及一般(ban)管(guan)理區(qu)已(yi)經免疫(yi)的犬只,可以繼續(xu)飼養。但是,應當按(an)照本條(tiao)例(li)規(gui)定重新登(deng)記(ji),且重點(dian)管(guan)理區(qu)每戶飼養總數不得(de)超過兩(liang)只。

第四十九條??本(ben)條例自(zi)2023年6月1日(ri)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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