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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tiao)??為(wei)了規范養犬(quan)行(xing)為(wei),保障公(gong)眾人身財產安全(quan),維護社會(hui)公(gong)共秩序和(he)環境(jing)衛生,根據(ju)有(you)關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結合重慶市(shi)實(shi)際,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重(zhong)慶(qing)市行政區域內養(yang)犬、從事犬只(zhi)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shi)用本條例。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應急救援犬、海關(guan)(guan)緝(ji)私犬以及(ji)動物園、科研機構(gou)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guan)理,按照國(guo)家相關(guan)(guan)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yang)犬(quan)管理實行政府監(jian)管、養(yang)犬(quan)人自(zi)律、基層(ceng)組(zu)織參與、社會公眾(zhong)監(jian)督相結合(he)的原則。

第四條??重慶市(shi)實行(xing)養犬(quan)分區管理。

區(qu)縣(xian)(xian)(自(zi)治縣(xian)(xian))城市(shi)建成區(qu)為重點管(guan)(guan)理區(qu),區(qu)縣(xian)(xian)(自(zi)治縣(xian)(xian))城市(shi)建成區(qu)以外區(qu)域為一般管(guan)(guan)理區(qu)。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min)政府確定(ding)并向(xiang)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quan)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的(de)領導,建立(li)養犬(quan)管(guan)(guan)(guan)理聯席會(hui)議工作(zuo)機制,協(xie)調解決(jue)養犬(quan)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中(zhong)的(de)重大問題(ti),將養犬(quan)管(guan)(guan)(guan)理工作(zuo)經費納入同級財(cai)政予以保(bao)障(zhang)。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ban)事處(chu)組織協調(diao)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本轄區犬只防疫(yi)、流(liu)浪犬只控制和處(chu)置,防止(zhi)疫(yi)病傳(chuan)播,公安、農(nong)業農(nong)村、城(cheng)市管理等部(bu)門應當支(zhi)持。

第六條??公(gong)安(an)機關主管(guan)本行政區域(yu)內養犬管(guan)理工作,依(yi)法開(kai)展養犬登(deng)記管(guan)理,捕滅狂犬、處(chu)理涉犬治(zhi)安(an)糾紛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men)負責制(zhi)定并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zhi)免疫計劃,對犬只防疫、犬尸無害化處理(li)等進行監督管理(li)。

城市(shi)管(guan)理部門負責監(jian)督管(guan)理影(ying)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養(yang)犬(quan)行為和占(zhan)道經營犬(quan)只等活動。

衛生健康部(bu)門負責人用狂犬病(bing)疫苗的(de)供應、接種和病(bing)人的(de)診治等工(gong)作。

民政、財政、規劃自然(ran)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she)、市場(chang)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zhi)責,開展養犬(quan)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ying)當協(xie)助有關部(bu)門做好養(yang)(yang)犬管理工作(zuo),開展依法(fa)養(yang)(yang)犬、文(wen)明養(yang)(yang)犬宣(xuan)傳教(jiao)育,收(shou)集轄區(qu)養(yang)(yang)犬信息(xi),引導、督促養(yang)(yang)犬人遵守養(yang)(yang)犬行為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公共場所經(jing)營者(zhe)或者(zhe)管理(li)者(zhe)應(ying)當(dang)勸阻和(he)制止(zhi)違法或者(zhe)不(bu)文明養犬行為。

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dang)加(jia)強行業自(zi)律(lv),引導養犬(quan)人依(yi)法(fa)養犬(quan)、文明(ming)養犬(quan)。

第八(ba)條??對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xing)(xing)為,任何單(dan)位和個人有權進行(xing)(xing)批評、勸(quan)阻(zu),并可以向公(gong)安(an)、城市管理、農(nong)業(ye)農(nong)村等有關部(bu)門投訴、舉報,有關部(bu)門應(ying)當及時處(chu)理。

對(dui)正(zheng)在傷人(ren)的(de)犬只,任何人(ren)可(ke)以采取措施進行控制;難以控制的(de),可(ke)以就(jiu)地捕(bu)滅。

第九(jiu)條??重慶(qing)市各(ge)級人(ren)民(min)政府、有(you)關(guan)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xuan)傳,引導形成良好的養(yang)犬習慣和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tiao)??個(ge)人養(yang)犬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tiao)件:

(一)有合法身份(fen)證明;

(二)有完全(quan)民(min)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li)承擔法(fa)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cai)物、展覽、表(biao)演等(deng)合理用途(tu);

(三)有專門養犬的(de)場所(suo)和安(an)全防護(hu)設(she)施;

(四)有專人負責犬只(zhi)管(guan)理。

第(di)十一條??重點(dian)管理區內個(ge)人養犬的,每(mei)戶可以(yi)飼(si)(si)養一只;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以(yi)申請再飼(si)(si)養一只,但飼(si)(si)養總數(shu)不得超過兩只。

重點管(guan)理區犬(quan)(quan)只繁育幼犬(quan)(quan)的(de),養犬(quan)(quan)人應當在幼犬(quan)(quan)出生后(hou)九十日內,將超過(guo)限養數(shu)量的(de)犬(quan)(quan)只送交符合條(tiao)件的(de)其他個人、單位或者犬(quan)(quan)只收容(rong)留檢場所。

本條第(di)一(yi)款(kuan)規定(ding)的(de)每戶,按照固(gu)定(ding)住所進(jin)行認定(ding)。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qu)、一般管理區(qu)按照各自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si)養相應的烈(lie)性(xing)犬(quan)、攻擊性(xing)犬(quan)。

飼養大型犬(quan)應(ying)當符合相關(guan)規定。

禁養(yang)的烈性犬(quan)、攻擊(ji)性犬(quan)種(zhong)類目錄和大型犬(quan)的標準由市農業農村部(bu)門會(hui)同市公安機關(guan)確定(ding),并向社(she)會(hui)公布(bu)。

第十三條??市公安機關會同(tong)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城市管理(li)(li)等部門建(jian)立養犬(quan)管理(li)(li)信息(xi)系統(tong)。公安、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等部門應當通過養犬(quan)管理(li)(li)信息(xi)系統(tong),實現(xian)犬(quan)只免(mian)疫、登記、識別、追溯等管理(li)(li)信息(xi)共享,為養犬(quan)人辦理(li)(li)犬(quan)只免(mian)疫、登記等提(ti)供便利(li)。

第(di)十四條??重慶市實行犬(quan)只(zhi)狂犬(quan)病強制(zhi)免疫(yi)制(zhi)度。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按照(zhao)規定對飼養(yang)的犬(quan)只(zhi)進(jin)行狂犬(quan)病疫(yi)苗免疫(yi)接(jie)種,并取得(de)犬(quan)只(zhi)免疫(yi)證明。

區(qu)縣(自治縣)農業(ye)農村部門應當對(dui)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發放(fang)進(jin)行(xing)監管。

第十五條??重點管(guan)(guan)理(li)區內(nei)(nei)(nei)(nei)養犬(quan)人、一般管(guan)(guan)理(li)區內(nei)(nei)(nei)(nei)單位養犬(quan)人應當自(zi)幼犬(quan)出生(sheng)滿(man)九十日起(qi)十五日內(nei)(nei)(nei)(nei)或者飼養之日起(qi)五日內(nei)(nei)(nei)(nei),攜帶犬(quan)只到動物診療機構(gou)注射(she)狂犬(quan)病疫(yi)苗,動物診療機構(gou)依法出具免(mian)疫(yi)證明,并(bing)通過養犬(quan)管(guan)(guan)理(li)信息系統(tong)錄(lu)入免(mian)疫(yi)信息。

一(yi)般管理(li)區內,鄉鎮(zhen)人(ren)民(min)政府、街(jie)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min)原則,組織實施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qiang)制免(mian)疫(yi)(yi)工作,發放(fang)免(mian)疫(yi)(yi)證明;養犬(quan)人(ren)也可以到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犬(quan)只免(mian)疫(yi)(yi)。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wei)犬只進行(xing)狂(kuang)犬病疫苗免疫接種。

第(di)十六條??重點(dian)管理(li)區(qu)內養犬人、一般(ban)管理(li)區(qu)內單位養犬人,在(zai)申(shen)請養犬登記前應當按照(zhao)規(gui)定通(tong)過電子(zi)標識(shi)植入或者生物(wu)技術識(shi)別(bie)(bie)等方式進行犬只個(ge)體識(shi)別(bie)(bie)。

犬只個體(ti)識(shi)別的(de)具體(ti)辦法由(you)市公(gong)安機(ji)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重慶市實行養犬登記(ji)制度。

養(yang)犬人(ren)應當自(zi)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過養(yang)犬管理信息系統或者現場(chang)辦(ban)理等方式向(xiang)所在地公安機(ji)關(guan)申請養(yang)犬登記(ji)。

一般管(guan)理(li)區內,鄉(xiang)鎮人民政府(fu)、街道辦事處(chu)應當在組織(zhi)實施犬只(zhi)狂犬病(bing)強制免(mian)疫工作時,協助辦理(li)養犬登記。

第十(shi)八條??一般管理區內個人申請(qing)養犬登(deng)記,應當(dang)提(ti)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個人身份證件;

(二)固定(ding)住所信(xin)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品(pin)種、照片(pian)、主要體(ti)貌特征。

重點管(guan)理區(qu)內個(ge)人(ren)申請養犬登記,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dang)按照下列(lie)規定提供(gong)材料:

(一(yi))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er))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別(bie)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體識別(bie)信(xin)息(xi)。

單(dan)位申請養(yang)犬登(deng)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liao):

(一)單(dan)位(wei)的統(tong)一社會信用代(dai)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dai)表人(ren)或者主要負(fu)責(ze)人(ren)的身份證明;

(三)合法有(you)效的(de)犬只(zhi)免疫證明(ming);

(四)犬只(zhi)品種(zhong)、照(zhao)片、主要體(ti)貌特征(zheng);

(五)養(yang)犬用(yong)途說(shuo)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qi))看(kan)管犬(quan)只專門人員的身(shen)份證明;

(八)植入電子標識(shi)或(huo)者采取(qu)生物技(ji)術識(shi)別(bie)(bie)等方(fang)式形成(cheng)的犬只個體識(shi)別(bie)(bie)信息。

進口犬(quan)只應當(dang)按(an)照海關出入境檢(jian)驗檢(jian)疫規定執行。

養犬人對申報材料(liao)和信息(xi)的真實性負責(ze)。

第十九(jiu)條??公安機關自收(shou)到申請材(cai)料之日起(qi)七(qi)個工(gong)作日內(nei)進行審(shen)核。符合(he)養犬(quan)條件的(de),發放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明(ming);不符合(he)養犬(quan)條件的(de),不予登(deng)記(ji)并說明(ming)理由。需要對犬(quan)只是(shi)否(fou)屬于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mu)錄進行核實的(de),審(shen)核時間可以延長三個工(gong)作日。

對(dui)于(yu)重點管理區內養(yang)犬(quan)人以(yi)及一(yi)般管理區內單(dan)位養(yang)犬(quan)人經登記飼養(yang)的犬(quan)只,應當發放(fang)犬(quan)牌。

公安機關(guan)可以通過發放(fang)電子養犬(quan)登記證明、郵寄犬(quan)牌(pai)等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ti)供便利。

第二十條???公安機(ji)關應當會同(tong)農業農村、城市管理(li)等部門通過養犬(quan)管理(li)信息系統建立養犬(quan)管理(li)電子檔案,載(zai)明以下內容:

(一)養犬人(ren)身(shen)份信息(xi)或者單位名(ming)稱,養犬地址(zhi)、聯(lian)系方式(shi);

(二)犬只品種、照片(pian)、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yi)接種信息;

(四)植入電(dian)子標(biao)識或者采取(qu)生物技(ji)術識別等(deng)方式形(xing)成的犬(quan)只個體識別信(xin)息;

(五)登記發證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養犬人違法養犬行為記錄;

(七(qi))犬只(zhi)傷人記錄;

(八)其他需(xu)要(yao)載明的信息。

第(di)二十一條??養(yang)犬人的(de)姓名、地(di)址、聯系(xi)方(fang)式變(bian)更(geng)的(de),養(yang)犬人應當自變(bian)更(geng)之日(ri)(ri)起十五日(ri)(ri)內到公安(an)機關(guan)或者通過養(yang)犬管(guan)理信息(xi)系(xi)統進行變(bian)更(geng)登記。

第二(er)十二(er)條(tiao)??養犬人(ren)有下列(lie)情(qing)形(xing)之一的(de),應當(dang)在七(qi)日內(nei)向公安機關(guan)辦理注銷登記:

(一(yi))轉(zhuan)讓犬(quan)只(zhi)或者將犬(quan)只(zhi)送交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所不再飼養的;

(二)犬只死(si)亡或者(zhe)失蹤(zong)的(de)。

犬只(zhi)被依法沒收的(de),公(gong)安(an)機關應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zheng)明。

犬(quan)只被注(zhu)銷登記的,養(yang)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應當保存原始養(yang)犬(quan)管理檔(dang)案(an)信息。

第二十(shi)三條(tiao)??犬只(zhi)電子標識(shi)損毀或者遺失的,養(yang)犬人(ren)應當按照本條(tiao)例第十(shi)六(liu)條(tiao)規定重新(xin)進行(xing)犬只(zhi)個體識(shi)別。

養犬(quan)(quan)登記證明、犬(quan)(quan)牌損壞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自損壞或者遺失之日起(qi)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shen)請補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養犬(quan)(quan)人應當依法養犬(quan)(quan)、文明養犬(quan)(quan),尊重社會公德,遵守(shou)公共(gong)秩序,不得損害公共(gong)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di)二(er)十五條??養(yang)犬(quan)人和管理(li)人應當遵守下(xia)列規定:

(一)不得虐待犬(quan)只;

(二(er))防止和制止犬(quan)只(zhi)造成他人(ren)人(ren)身(shen)、財產損害(hai),防止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正常生活;

(三)攜犬乘坐(zuo)電梯的,應當避(bi)開高峰時段并主動避(bi)讓他人;

(四)攜(xie)犬(quan)(quan)進(jin)行戶外活動時,攜(xie)帶的(de)犬(quan)(quan)只(zhi)應(ying)與(yu)本人控制能力相(xiang)適應(ying),并(bing)應(ying)當使(shi)犬(quan)(quan)只(zhi)與(yu)行人尤其是(shi)老(lao)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shi)六條??養犬(quan)人(ren)和管理人(ren)不得有下(xia)列(lie)行為:

(一)攜犬(quan)進入機關、醫院(yuan)、學(xue)校、幼兒(er)園、托育機構、療養院(yuan)、少年兒(er)童(tong)活動場(chang)(chang)所、候車(機、船)室、娛樂場(chang)(chang)所、體育場(chang)(chang)館(guan)(guan)、博物(wu)館(guan)(guan)、文(wen)物(wu)保(bao)護單位、宗教場(chang)(chang)所、圖書館(guan)(guan)、影劇(ju)院(yuan)以及設有禁止(zhi)攜犬(quan)進入標識的賓館(guan)(guan)、餐(can)飲場(chang)(chang)所、商場(chang)(chang)、公園、風景(jing)名勝區等公共場(chang)(chang)所;

(二)攜犬(quan)乘坐除(chu)小(xiao)(xiao)型出租(zu)汽車以外(wai)的公共交通工具,或(huo)者未(wei)征得駕駛員、同車其他乘客同意(yi)攜犬(quan)乘坐小(xiao)(xiao)型出租(zu)汽車;

(三)放任(ren)、驅使(shi)犬只恐嚇、攻擊(ji)他人(ren)或(huo)者損毀(hui)他人(ren)財(cai)物;

(四(si))將一般(ban)管理區飼(si)養的烈性(xing)犬(quan)、攻擊性(xing)犬(quan)帶入重點管理區;

(五(wu))飼(si)養有(you)嚴重傷人記錄(lu)的犬(quan)只;

(六)重點管理(li)區攜犬出戶(hu)不系(xi)犬繩或(huo)者(zhe)不佩戴犬牌,所系(xi)犬繩長度超(chao)過1.5米;

(七)飼養烈性犬(quan)、攻(gong)擊(ji)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未(wei)(wei)進行(xing)栓養、圈養,或者未(wei)(wei)在顯著位置(zhi)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犬(quan)、攻(gong)擊(ji)性犬(quan)、大型犬(quan)出(chu)戶未采取(qu)裝入犬(quan)籠或者加(jia)戴嘴套(tao)的防護措(cuo)施;

(九)遺棄飼養犬只(zhi);

(十)占用(yong)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十一)在(zai)住宅區內違法從事(shi)犬(quan)只養殖、出售、診(zhen)療、寄(ji)養、培訓、理容、收留等活動(dong),擾亂公共(gong)秩序;

(十二)放(fang)任犬吠干(gan)擾他人正常生活(huo);

(十三)犬只在公共(gong)場所產(chan)生的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xiang)市容環境衛生。

養犬人、管(guan)理人有前款(kuan)第(di)一項(xiang)至第(di)十二項(xiang)行為(wei)的(de),任何單位和個人可(ke)以向公安(an)機關投訴、舉報;有前款(kuan)第(di)十三項(xiang)行為(wei)的(de),可(ke)以向城市(shi)管(guan)理部門投訴、舉報。公安(an)機關、城市(shi)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依(yi)法(fa)及時(shi)處理。

第二十七條??犬只(zhi)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de),養犬人、管(guan)理人應當(dang)妥善處(chu)置,不得(de)隨意丟棄(qi)。

犬只病(bing)死的,養犬人、管理人應(ying)當按(an)照動物防(fang)疫(yi)相關規定,做(zuo)好病(bing)死犬只的無(wu)害(hai)(hai)化處理,或者(zhe)委托動物無(wu)害(hai)(hai)化處理場所(suo)進(jin)行無(wu)害(hai)(hai)化處理。

農業(ye)農村部門應當公布動(dong)物無害化(hua)處理場所。

養犬人(ren)、管理(li)人(ren)違(wei)反本條第二款規(gui)定的,任何單位和(he)個(ge)人(ren)可以向農業(ye)農村部門投訴、舉報(bao),農業(ye)農村部門應當依法及時(shi)處(chu)理(li)。

第二十八條??鼓勵養(yang)(yang)犬(quan)人投保犬(quan)只(zhi)責(ze)任保險(xian)。鼓勵養(yang)(yang)犬(quan)人對飼養(yang)(yang)的犬(quan)只(zhi)采取(qu)絕育措(cuo)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di)二(er)十九條??從(cong)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shi)場主體登(deng)記手(shou)續。

經(jing)營犬只的(de)集(ji)貿市場、養殖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men)的(de)監督檢查。

犬只診(zhen)療(liao)機(ji)構應當(dang)按(an)照規定(ding)取得動物診(zhen)療(liao)許可證(zheng)。

犬只經(jing)營者應當通(tong)過(guo)養犬管(guan)理信(xin)息系統錄入已售出犬只的來源、檢疫、購(gou)買(mai)人等基本信(xin)息。

第(di)三十條(tiao)??出(chu)售、運輸犬只(zhi)或者舉辦犬只(zhi)展覽、演出(chu)、比賽等活動(dong)的,應(ying)當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一條??犬只經營者(zhe)發(fa)現(xian)犬只染疫或者(zhe)疑似(si)染疫的(de),應(ying)當立即向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報告,并迅(xun)速采(cai)取(qu)隔離等控制措(cuo)施,防止疫病傳播。

第三(san)十二條??從事(shi)犬只(zhi)養殖、出售、診療(liao)、寄養、培訓、理容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zhi)傷人、擾民、影(ying)響環境衛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san)十三(san)條??區縣(自(zi)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xia)區養(yang)犬管(guan)理的需(xu)要,組織設立犬只(zhi)(zhi)收容留檢場所,負責(ze)收容、檢疫和依法處置流浪犬、棄養(yang)犬、沒收犬等犬只(zhi)(zhi)。

設立(li)犬只收容留(liu)檢(jian)場所應當符合規劃、環(huan)保、動物防疫等條件,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guan)部(bu)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容留(liu)檢(jian)場所的監(jian)督和管理。

支持、鼓(gu)勵有條件的動物(wu)保護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收(shou)容、領(ling)養犬(quan)只。收(shou)容、領(ling)養犬(quan)只的動物(wu)保護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收(shou)容的犬只(zhi)不得用(yong)于經(jing)營活動(dong)。

第三十四條??對收容的(de)流浪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chang)所應(ying)當(dang)及時核查養(yang)犬(quan)人(ren)(ren)的(de)信息,能(neng)夠(gou)查明(ming)養(yang)犬(quan)人(ren)(ren)的(de),應(ying)當(dang)及時通知養(yang)犬(quan)人(ren)(ren)認領。

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應當自(zi)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認領(ling)犬(quan)(quan)只(zhi)(zhi),并承擔(dan)犬(quan)(quan)只(zhi)(zhi)飼養(yang)(yang)、醫(yi)療(liao)等費用(yong);養(yang)(yang)犬(quan)(quan)人逾期不認領(ling)的,犬(quan)(quan)只(zhi)(zhi)按照無主犬(quan)(quan)只(zhi)(zhi)處(chu)理。

無法查明養犬人(ren)的(de)(de)流浪(lang)犬只(zhi),經公告七日后無人(ren)認領的(de)(de),依法按照無主犬只(zhi)處(chu)理(li)。

第三(san)十五條??養犬(quan)人(ren)將放棄(qi)(qi)飼養的犬(quan)只(zhi)送至犬(quan)只(zhi)收容留檢場所(suo)的,應當書面(mian)申明放棄(qi)(qi)飼養,其放棄(qi)(qi)飼養的犬(quan)只(zhi)按照(zhao)無主犬(quan)只(zhi)處理。

第三(san)十六條??犬(quan)只(zhi)收(shou)容留檢場所(suo)的(de)無主犬(quan)只(zhi),經(jing)檢疫(yi)合格的(de),可以由符(fu)合養(yang)犬(quan)條件的(de)養(yang)犬(quan)人領養(yang),但不得(de)領養(yang)其曾經(jing)放(fang)棄飼(si)養(yang)或者被沒收(shou)的(de)犬(quan)只(zhi)。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shi)七(qi)條??違(wei)反(fan)本條例規(gui)定(ding)(ding)應當予以(yi)處(chu)罰的行為,法律、法規(gui)已(yi)有規(gui)定(ding)(ding)的,由公安、農業(ye)農村(cun)、城市管(guan)理等(deng)部(bu)門依照相關規(gui)定(ding)(ding)予以(yi)處(chu)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i)定(ding),重(zhong)點管理區內(nei)個人飼(si)養(yang)犬只(zhi)超過限養(yang)數量(liang)的,由公安機(ji)關責(ze)令限期(qi)改正(zheng);逾期(qi)未改正(zheng)的,處二(er)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bing)可以沒收犬只(zhi)。

第三(san)十九(jiu)條??違(wei)反(fan)禁養(yang)規定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由公安機關(guan)責(ze)令(ling)限期(qi)改正,可(ke)以(yi)處一千元(yuan)以(yi)上五(wu)千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款;逾期(qi)未改正的(de),沒收犬(quan)只。

第四(si)十條??飼養犬只未按照(zhao)本(ben)條例規定進行登記、變更(geng)登記的,由(you)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改(gai)正(zheng)(zheng);逾(yu)期(qi)未改(gai)正(zheng)(zheng)的,處一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的罰款,并可(ke)以(yi)沒收(shou)犬只。

以(yi)(yi)(yi)虛假理由或者材料騙取養犬登記證明的,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yi)(yi)(yi)撤銷,并處(chu)警告或者兩百元(yuan)以(yi)(yi)(yi)上一千元(yuan)以(yi)(yi)(yi)下(xia)的罰款。

第四十(shi)一條??故(gu)意損壞(huai)或(huo)者故(gu)意拆(chai)除已(yi)植入的(de)犬只(zhi)電(dian)子標識,由(you)公安機(ji)關責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未改(gai)正的(de),處五百元以上二千(qian)元以下的(de)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gui)定飼(si)養、管(guan)理(li)犬只,按照(zhao)下列規(gui)定處罰:

(一(yi))違(wei)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六條第一(yi)項、第二(er)項、第十(shi)一(yi)項規(gui)定的(de),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處(chu)警告或者二(er)百(bai)(bai)元以(yi)下罰(fa)款(kuan);情節嚴重的(de),處(chu)二(er)百(bai)(bai)元以(yi)上五百(bai)(bai)元以(yi)下罰(fa)款(kuan);構成違(wei)反治安(an)(an)管理(li)行為的(de),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依照(zhao)《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治安(an)(an)管理(li)處(chu)罰(fa)法(fa)》處(chu)罰(fa)。

(二)違(wei)反本條例第(di)(di)二十六(liu)條第(di)(di)三項、第(di)(di)十二項規定的(de),由公安機關依(yi)法給予治安管理(li)處罰。

(三)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shi)六條第(di)四項(xiang)至第(di)十(shi)項(xiang)規定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關處警告或(huo)者一百元(yuan)(yuan)以(yi)(yi)上五百元(yuan)(yuan)以(yi)(yi)下的(de)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de),處五百元(yuan)(yuan)以(yi)(yi)上一千元(yuan)(yuan)以(yi)(yi)下的(de)罰款。

(四)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gui)定的(de),由城市管理部門處警告、通(tong)報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xia)的(de)罰款。

第(di)四十三條??犬(quan)只(zhi)給他人人身、財產造(zao)成損害的(de),養犬(quan)人或(huo)者(zhe)管理人應(ying)當依法(fa)承(cheng)(cheng)擔民事責任。遺(yi)棄、逃(tao)逸(yi)犬(quan)只(zhi)在(zai)遺(yi)棄、逃(tao)逸(yi)期間造(zao)成他人損害的(de),由(you)原(yuan)養犬(quan)人或(huo)者(zhe)管理人依法(fa)承(cheng)(cheng)擔侵權責任。

犬(quan)只給(gei)他人人身造成(cheng)傷害(hai),養犬(quan)人或者管理(li)人應當立(li)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不及時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的(de)(de),現場處(chu)理(li)的(de)(de)人民警(jing)察可以(yi)責令立(li)即改(gai)正;拒(ju)不改(gai)正的(de)(de),由公安機關(guan)處(chu)五百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一(yi)千元(yuan)(yuan)以(yi)下(xia)的(de)(de)罰款(kuan)。

養犬人(ren)或者(zhe)管理人(ren)違(wei)反本條例規(gui)定,致使犬只給他人(ren)造(zao)成傷害的,公安機關對養犬人(ren)或者(zhe)管理人(ren)處五(wu)十元(yuan)以(yi)上五(wu)百(bai)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處五(wu)百(bai)元(yuan)以(yi)上三千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因(yin)受(shou)害人(ren)故意(yi)造(zao)成的,可以(yi)減輕或者(zhe)免于處罰。

有(you)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送至(zhi)犬只收容留(liu)檢場所,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養犬(quan)人因違反(fan)本條例(li)規定,被公安機關沒(mei)收犬(quan)只(zhi)的,三(san)年內不予(yu)辦理養犬(quan)登記。

第四十五條??養(yang)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ding),受到行(xing)政處(chu)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ding)(ding)將其納(na)入社會信用系統(tong),依(yi)法實施(shi)信用監(jian)管。

第四十六(liu)條??有(you)關部(bu)門及其工作人(ren)員違反(fan)本條例(li)規定,有(you)下列行為之(zhi)一(yi)的(de)(de),對(dui)直接負(fu)責的(de)(de)主管(guan)人(ren)員和其他責任人(ren)員依法給(gei)予(yu)處分:

(一)不依(yi)法履行(xing)犬只(zhi)(zhi)防疫(yi)、登記、流(liu)浪(lang)犬只(zhi)(zhi)控制和(he)處(chu)置、捕滅(mie)狂犬、違法養犬行(xing)為(wei)處(chu)理等職責或(huo)者相互推諉的;

(二)不按(an)規定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對群眾投訴、舉報不(bu)及時處理的;

(四(si))有(you)其他(ta)玩忽(hu)職守、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bi)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農業農村部門統一規定的(de)犬只(zhi)狂犬病強制免疫(yi)的(de)費用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zheng)府統籌解決。

電子標識(shi)、生(sheng)物技(ji)術(shu)識(shi)別、犬(quan)牌、犬(quan)牌郵寄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承擔。其中,犬(quan)牌費用(yong)應當依法(fa)核定。

第四十八條??本(ben)條例施行前,重點(dian)管(guan)理區(qu)已(yi)經(jing)登記以及一般管(guan)理區(qu)已(yi)經(jing)免(mian)疫(yi)的犬(quan)只,可以繼續飼養(yang)。但是(shi),應當按(an)照本(ben)條例規(gui)定重新登記,且(qie)重點(dian)管(guan)理區(qu)每戶(hu)飼養(yang)總數不(bu)得超過兩只。

第四十九條(tiao)??本條(tiao)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shi)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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