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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le)規(gui)范(fan)養犬(quan)行為,保障(zhang)公眾人身(shen)財產安(an)全,維護社會公共(gong)秩序和環境衛生(sheng),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di)二(er)條??重慶(qing)市(shi)行政區域(yu)內養犬、從事(shi)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li)活動,適用本條例(li)。

軍用犬(quan)、警用犬(quan)、導盲犬(quan)、應急救援犬(quan)、海(hai)關(guan)緝私(si)犬(quan)以及動物園、科研機(ji)構(gou)等單位特定用途犬(quan)只的(de)管(guan)理,按照國家(jia)相關(guan)規(gui)定執(zhi)行。

第三條??養犬(quan)管理實行政(zheng)府(fu)監管、養犬(quan)人自(zi)律、基層組織參(can)與、社會公眾監督相(xiang)結合(he)的(de)原則。

第四(si)條(tiao)??重慶(qing)市實行養犬(quan)分區管理(li)。

區縣(xian)(xian)(自(zi)治縣(xian)(xian))城市建(jian)成(cheng)(cheng)區為重點管(guan)理(li)區,區縣(xian)(xian)(自(zi)治縣(xian)(xian))城市建(jian)成(cheng)(cheng)區以(yi)外(wai)區域為一般管(guan)理(li)區。

城市建成區的具(ju)體范(fan)圍,由區縣(自治縣)人(ren)民政府確(que)定并向(xiang)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區縣(自(zi)治(zhi)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工(gong)作的領導,建立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聯席會議工(gong)作機制,協調解決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工(gong)作中的重(zhong)大問題,將養(yang)(yang)犬(quan)管(guan)理工(gong)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bao)障。

鄉鎮人民(min)政府、街道辦事處(chu)組織協調村(cun)(cun)民(min)委員會、居民(min)委員會等開展(zhan)本轄區犬(quan)只(zhi)防疫(yi)(yi)、流浪犬(quan)只(zhi)控制和處(chu)置(zhi),防止疫(yi)(yi)病傳播(bo),公安(an)、農業農村(cun)(cun)、城市管(guan)理等部(bu)門應當(dang)支持。

第六條??公安機關主管(guan)本行政(zheng)區域內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依法(fa)開展(zhan)養犬(quan)登記管(guan)理,捕滅狂犬(quan)、處(chu)理涉犬(quan)治安糾紛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ze)制定(ding)并組織實施犬(quan)只狂(kuang)犬(quan)病強制免疫(yi)(yi)計劃,對犬(quan)只防(fang)疫(yi)(yi)、犬(quan)尸無害化處理等(deng)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shi)管理(li)部門負責監督管理(li)影響市(shi)容(rong)環(huan)境衛生的養犬行(xing)為和占(zhan)道(dao)經營犬只等(deng)活動(dong)。

衛生健康(kang)部(bu)門負責人(ren)用狂(kuang)犬病疫苗的供(gong)應(ying)、接種(zhong)和病人(ren)的診(zhen)治等(deng)工作(zuo)。

民政(zheng)、財(cai)政(zheng)、規劃自(zi)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jian)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dang)按照(zhao)各自(zi)職責(ze),開展(zhan)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cun)民(min)委(wei)員會、居民(min)委(wei)員會應(ying)當協助有關部門做(zuo)好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開(kai)展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宣(xuan)傳教育,收集轄區養(yang)犬(quan)信息,引導、督(du)促養(yang)犬(quan)人遵守養(yang)犬(quan)行為規范(fan)。

物業(ye)服務(wu)企業(ye)、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dang)勸阻和制止違(wei)法(fa)或者不文明(ming)養犬行(xing)為。

動物(wu)保護組織(zhi)(zhi)等社會組織(zhi)(zhi)應當加(jia)強(qiang)行業自律,引(yin)導養犬人(ren)依法(fa)養犬、文明養犬。

第八條??對違法或(huo)者不(bu)文明養犬(quan)行為,任何(he)單位和(he)個(ge)人(ren)有權進行批評、勸阻(zu),并可以向公(gong)安、城市管(guan)理、農(nong)業(ye)農(nong)村等有關(guan)部門投訴、舉報,有關(guan)部門應當及時(shi)處理。

對正(zheng)在傷人(ren)的(de)犬只(zhi),任何人(ren)可以采(cai)取措施進行控(kong)制;難以控(kong)制的(de),可以就地捕(bu)滅。

第九條(tiao)??重慶市各級人(ren)民政府、有關部門和(he)新聞媒體應當(dang)加(jia)強依法(fa)養(yang)犬、文(wen)明養(yang)犬的宣(xuan)傳,引(yin)導(dao)形成良好的養(yang)犬習慣和(he)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tiao)??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xia)列基(ji)本(ben)條(tiao)件(jian):

(一)有合法(fa)身份證(zheng)明;

(二)有完全(quan)民事行(xing)為能力(li);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yang)犬應當具(ju)備下(xia)列條件:

(一)能(neng)夠獨立(li)承擔(dan)法律責任;

(二)有(you)看(kan)護財物、展(zhan)覽、表演等合(he)理用途(tu);

(三)有專(zhuan)門養犬的(de)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有(you)專人負責犬只管(guan)理。

第十一(yi)條(tiao)??重點管理(li)區(qu)內個人養(yang)犬的,每戶可以飼養(yang)一(yi)只;自(zi)登記(ji)之日起一(yi)年內無違法養(yang)犬行為記(ji)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yang)一(yi)只,但(dan)飼養(yang)總數不得超過兩只。

重點管理區犬(quan)只(zhi)繁育幼犬(quan)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在(zai)幼犬(quan)出生后九十(shi)日內(nei),將超過(guo)限養(yang)數(shu)量的(de)犬(quan)只(zhi)送交符合(he)條件(jian)的(de)其(qi)他個人(ren)、單位或者犬(quan)只(zhi)收(shou)容留(liu)檢(jian)場所。

本條第一款規定(ding)的每(mei)戶(hu),按照(zhao)固定(ding)住所進行(xing)認定(ding)。

第十(shi)二條??重(zhong)點管(guan)理區(qu)、一般管(guan)理區(qu)按照各自(zi)禁養(yang)犬(quan)(quan)只種(zhong)類目錄規定,不(bu)得飼養(yang)相應的烈性犬(quan)(quan)、攻擊性犬(quan)(quan)。

飼養大型犬應當符合相關規(gui)定(ding)。

禁養的(de)烈性犬、攻(gong)擊性犬種類目錄(lu)和大型犬的(de)標準由市農(nong)業農(nong)村(cun)部門會同(tong)市公安(an)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di)十三條??市公安機(ji)關會同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城市管理等部門(men)建立養犬(quan)管理信(xin)(xin)(xin)息(xi)系統(tong)。公安、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等部門(men)應當(dang)通過養犬(quan)管理信(xin)(xin)(xin)息(xi)系統(tong),實現(xian)犬(quan)只(zhi)免疫、登(deng)記、識別(bie)、追溯等管理信(xin)(xin)(xin)息(xi)共享,為養犬(quan)人辦理犬(quan)只(zhi)免疫、登(deng)記等提(ti)供便利。

第十四條??重慶市實行犬(quan)(quan)只(zhi)(zhi)狂犬(quan)(quan)病強制免疫(yi)制度(du)。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按照規定對(dui)飼養的犬(quan)(quan)只(zhi)(zhi)進行狂犬(quan)(quan)病疫(yi)苗免疫(yi)接種,并取得犬(quan)(quan)只(zhi)(zhi)免疫(yi)證明。

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cun)部(bu)門應當(dang)對(dui)免疫證明發放進行監管。

第(di)十五條(tiao)??重點(dian)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nei)養(yang)犬(quan)(quan)人(ren)、一般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nei)單位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自幼犬(quan)(quan)出(chu)(chu)生滿九(jiu)十日(ri)(ri)起十五日(ri)(ri)內(nei)(nei)或者(zhe)飼養(yang)之(zhi)日(ri)(ri)起五日(ri)(ri)內(nei)(nei),攜帶犬(quan)(quan)只到(dao)動物(wu)診療(liao)機構(gou)注射狂(kuang)犬(quan)(quan)病疫苗,動物(wu)診療(liao)機構(gou)依法出(chu)(chu)具免(mian)疫證明,并通(tong)過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信息(xi)系統錄入免(mian)疫信息(xi)。

一般管理區內(nei),鄉鎮人(ren)民(min)政府、街道辦(ban)事處應當按照便民(min)原則,組織(zhi)實施犬只狂犬病強(qiang)制(zhi)免(mian)疫工(gong)作,發(fa)放免(mian)疫證明;養犬人(ren)也可以到動物診療機構進行(xing)犬只免(mian)疫。

養(yang)犬人應當(dang)在免疫(yi)(yi)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jin)行狂犬病疫(yi)(yi)苗免疫(yi)(yi)接種。

第十六(liu)條??重點管理區內(nei)養(yang)犬(quan)(quan)人、一般管理區內(nei)單位(wei)養(yang)犬(quan)(quan)人,在申請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guo)電(dian)子標識(shi)植(zhi)入或者(zhe)生物技(ji)術識(shi)別等方式進(jin)行犬(quan)(quan)只個(ge)體識(shi)別。

犬只個(ge)體(ti)識別(bie)的具(ju)體(ti)辦法由市公安機(ji)關另行制(zhi)定。

第十七(qi)條??重(zhong)慶市實(shi)行養(yang)犬登(deng)記制度。

養(yang)犬人(ren)應當自免疫(yi)完成之日(ri)起五日(ri)內通過養(yang)犬管理(li)信息系統(tong)或者現場辦(ban)理(li)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養(yang)犬登記。

一般(ban)管理區(qu)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組織(zhi)實施犬只狂犬病(bing)強制免疫(yi)工作(zuo)時,協助辦理養(yang)犬登(deng)記。

第十八(ba)條??一(yi)般(ban)管理(li)區(qu)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dang)提(ti)供下列材料(liao):

(一)養犬人個人身(shen)份證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xiao)的犬只免(mian)疫(yi)證明;

(四(si))犬只品種(zhong)、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qing)養犬登記,除前款規定外(wai),還應當按(an)照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植入電子標(biao)識(shi)或者采(cai)取(qu)生物(wu)技術識(shi)別等方式形成的(de)犬只個體識(shi)別信(xin)息。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dan)位的統一社(she)會信(xin)用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shen)份證明;

(三)合(he)法有效的(de)犬只免疫(yi)證明;

(四(si))犬只品種、照(zhao)片、主要體(ti)貌特征(zheng);

(五)養(yang)犬用途說(shuo)明及安全管理措施(shi);

(六)犬只飼養場所(suo)證明;

(七)看管犬(quan)只(zhi)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八)植入(ru)電(dian)子標識或(huo)者(zhe)采取生物技術識別(bie)等(deng)方(fang)式形(xing)成的(de)犬只個體識別(bie)信息(xi)。

進口犬只應當按照(zhao)海關出入(ru)境檢(jian)(jian)驗檢(jian)(jian)疫規定(ding)執(zhi)行。

養犬人對(dui)申報(bao)材料和信息(xi)的真實(shi)性(xing)負責。

第十(shi)九(jiu)條??公安機關自收到申請(qing)材料(liao)之(zhi)日起七個(ge)工作日內進(jin)(jin)行審核(he)。符合(he)養(yang)犬條件的(de),發(fa)放(fang)養(yang)犬登記證明;不符合(he)養(yang)犬條件的(de),不予(yu)登記并(bing)說明理由(you)。需要對(dui)犬只是(shi)否屬于禁(jin)養(yang)犬只種類目(mu)錄(lu)進(jin)(jin)行核(he)實(shi)的(de),審核(he)時(shi)間可以延長(chang)三個(ge)工作日。

對于重點管(guan)理區內養(yang)犬人以及一般(ban)管(guan)理區內單(dan)位養(yang)犬人經登記飼養(yang)的犬只,應當發(fa)放犬牌。

公安機關可以(yi)通過發放電子養犬登記證明、郵(you)寄犬牌等方式為養犬人(ren)提供便利。

第二(er)十條???公安(an)機關應(ying)當會(hui)同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guan)(guan)理(li)等部(bu)門通(tong)過養犬管(guan)(guan)理(li)信息系(xi)統建立(li)養犬管(guan)(guan)理(li)電子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犬人(ren)身份信息或者單位名稱,養犬地(di)址、聯(lian)系方式(shi);

(二)犬只(zhi)品種、照片、主要(yao)體貌特征;

(三)犬只免(mian)疫接種信息;

(四)植入電子(zi)標識(shi)(shi)或(huo)者采取(qu)生物技術(shu)識(shi)(shi)別等(deng)方式(shi)形成的犬只個體識(shi)(shi)別信息;

(五)登記發證的單位名稱(cheng)和(he)時間;

(六)養(yang)犬(quan)人(ren)違法養(yang)犬(quan)行(xing)為記錄;

(七)犬只傷人記錄;

(八)其(qi)他需(xu)要載明的信(xin)息。

第(di)二十一條??養犬(quan)人的(de)姓名、地址(zhi)、聯系方式變更(geng)(geng)的(de),養犬(quan)人應當自變更(geng)(geng)之日起(qi)十五日內(nei)到公安(an)機(ji)關(guan)或(huo)者通過養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進(jin)行變更(geng)(geng)登記。

第二十二條??養犬(quan)人(ren)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de),應當(dang)在七日內(nei)向公(gong)安機關(guan)辦理注銷登記:

(一)轉讓犬只或者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rong)留(liu)檢場所不(bu)再飼養的;

(二)犬只(zhi)死亡或者失蹤的。

犬只被依法沒(mei)收(shou)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qi)養(yang)犬登記證明。

犬(quan)只被注(zhu)銷(xiao)登(deng)記的,養(yang)犬(quan)管理信息系統應當(dang)保存原始(shi)養(yang)犬(quan)管理檔案信息。

第二十三(san)條??犬只電(dian)子標(biao)識(shi)損(sun)毀或者遺失的(de),養犬人應當(dang)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重新(xin)進行犬只個體識(shi)別。

養(yang)犬登記證(zheng)明、犬牌損壞(huai)或者遺(yi)失的,養(yang)犬人應(ying)當自損壞(huai)或者遺(yi)失之(zhi)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an)機關(guan)申(shen)請補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di)二十四條??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尊重社會公(gong)(gong)德(de),遵守公(gong)(gong)共(gong)秩序,不(bu)得損害公(gong)(gong)共(gong)利益和他人(ren)的合法(fa)權益。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和管(guan)理人應當遵(zun)守下(xia)列規(gui)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quan)只(zhi)造(zao)成他人(ren)(ren)人(ren)(ren)身、財產損害(hai),防止犬(quan)吠影(ying)響他人(ren)(ren)正常生(sheng)活;

(三)攜犬乘坐(zuo)電梯的,應當避(bi)開高峰(feng)時段(duan)并主動避(bi)讓他人;

(四)攜犬(quan)(quan)進行(xing)戶外活動(dong)時,攜帶的犬(quan)(quan)只應(ying)與本人控制能力相適(shi)應(ying),并應(ying)當使(shi)犬(quan)(quan)只與行(xing)人尤其是(shi)老(lao)年人、殘(can)疾人、孕婦和兒童保(bao)持安全距(ju)離。

第二十六條(tiao)??養(yang)犬人和管理(li)人不得有下列行(xing)為:

(一)攜(xie)犬進入機關、醫(yi)院、學校、幼(you)兒園、托育(yu)機構、療養(yang)院、少年兒童活動場(chang)(chang)所(suo)、候車(機、船)室、娛(yu)樂場(chang)(chang)所(suo)、體(ti)育(yu)場(chang)(chang)館(guan)、博(bo)物館(guan)、文物保護單位、宗(zong)教場(chang)(chang)所(suo)、圖書館(guan)、影(ying)劇院以及設有禁止攜(xie)犬進入標(biao)識的賓館(guan)、餐飲場(chang)(chang)所(suo)、商(shang)場(chang)(chang)、公園、風景(jing)名勝區等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

(二(er))攜犬乘坐(zuo)除小型出(chu)(chu)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zheng)得駕(jia)駛員、同(tong)車其他乘客同(tong)意(yi)攜犬乘坐(zuo)小型出(chu)(chu)租汽車;

(三)放任、驅使犬(quan)只恐嚇(xia)、攻擊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

(四)將(jiang)一般管理(li)區飼養的(de)烈性犬、攻擊(ji)性犬帶入重點管理(li)區;

(五)飼養有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

(六)重(zhong)點管理區攜犬(quan)出戶不系犬(quan)繩或(huo)者(zhe)不佩戴犬(quan)牌,所系犬(quan)繩長度(du)超過1.5米;

(七)飼養烈性犬、攻擊(ji)性犬、大型犬,未進(jin)行栓養、圈(quan)養,或(huo)者(zhe)未在顯著(zhu)位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大型犬(quan)出(chu)戶未采(cai)取(qu)裝入犬(quan)籠或者加(jia)戴嘴套的防護措(cuo)施;

(九(jiu))遺棄飼養(yang)犬只(zhi);

(十)占用公(gong)共(gong)區域飼(si)養犬(quan)只(zhi);

(十一)在住宅區內違法從事犬只養(yang)殖、出售、診療(liao)、寄養(yang)、培訓、理(li)容、收留等活(huo)動,擾亂(luan)公共秩(zhi)序(xu);

(十二)放任犬吠干擾他(ta)人正常生活(huo);

(十三)犬只在公共場所產(chan)生的糞便不立即清(qing)除,影響(xiang)市容環境衛生。

養(yang)犬人(ren)、管(guan)(guan)理人(ren)有(you)前(qian)款第一項至第十(shi)二項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ren)可(ke)以(yi)向(xiang)公(gong)安機(ji)關(guan)(guan)投訴、舉報(bao);有(you)前(qian)款第十(shi)三(san)項行為的,可(ke)以(yi)向(xiang)城市管(guan)(guan)理部門(men)投訴、舉報(bao)。公(gong)安機(ji)關(guan)(guan)、城市管(guan)(guan)理部門(men)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犬只在飼(si)養過(guo)程中(zhong)死亡的,養犬人、管(guan)理人應(ying)當(dang)妥善處置(zhi),不得隨意丟棄(qi)。

犬(quan)只病死的,養犬(quan)人、管理(li)(li)人應當(dang)按(an)照(zhao)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做(zuo)好(hao)病死犬(quan)只的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li),或(huo)者委(wei)托動物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li)場所進(jin)行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li)。

農業農村(cun)部(bu)門應當公(gong)布動物無害化(hua)處理場所。

養犬人(ren)(ren)、管理人(ren)(ren)違反本(ben)條第二(er)款(kuan)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ren)(ren)可以(yi)向農業(ye)農村(cun)部門(men)投訴、舉報,農業(ye)農村(cun)部門(men)應當依法及(ji)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鼓勵(li)養(yang)犬人(ren)投保(bao)犬只(zhi)責任保(bao)險。鼓勵(li)養(yang)犬人(ren)對飼養(yang)的犬只(zhi)采取絕育措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er)十九條??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dang)依法辦理市場主體(ti)登記手續。

經(jing)營犬只(zhi)的集貿市場(chang)、養殖場(chang)所應(ying)當符合動物防疫(yi)條件,并接受(shou)農業(ye)農村(cun)部門(men)的監督檢查。

犬只診療機(ji)構應當按照(zhao)規定取得動物(wu)診療許可證(zheng)。

犬(quan)只經營者應當(dang)通過(guo)養犬(quan)管理(li)信(xin)息系統錄(lu)入已(yi)售出犬(quan)只的來源、檢疫、購買人等基本(ben)信(xin)息。

第三十條??出(chu)售、運輸犬只或者(zhe)舉辦犬只展覽、演出(chu)、比賽(sai)等活動的,應當(dang)附有檢疫(yi)證明。

第(di)三十一條??犬只經營者發現犬只染(ran)疫或者疑似染(ran)疫的,應當立即向農(nong)業(ye)農(nong)村部門報告,并迅(xun)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fang)止(zhi)疫病傳播。

第三十二條??從事犬(quan)只養殖、出售、診療、寄養、培(pei)訓、理容(rong)等經(jing)營(ying)活動的,經(jing)營(ying)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quan)只傷(shang)人、擾民、影響環境衛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san)十三(san)條??區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養犬(quan)管理(li)的需要,組織設立犬(quan)只(zhi)(zhi)收容留檢(jian)場所,負責收容、檢(jian)疫和(he)依法(fa)處置流浪犬(quan)、棄養犬(quan)、沒收犬(quan)等犬(quan)只(zhi)(zhi)。

設立犬只(zhi)收容留(liu)檢場所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動物防(fang)疫(yi)等條(tiao)件,農業農村、公(gong)安(an)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hao)收容留(liu)檢場所的監督和(he)管理。

支持、鼓(gu)勵有條件的(de)動物(wu)保(bao)護組織(zhi)或者(zhe)個人依(yi)法收容、領養犬只。收容、領養犬只的(de)動物(wu)保(bao)護組織(zhi)或者(zhe)個人可(ke)以依(yi)法接受社(she)會捐贈(zeng)。

收容(rong)的犬(quan)只不得(de)用于經營(ying)活動。

第三十(shi)四條(tiao)??對收容(rong)的(de)流(liu)浪(lang)犬(quan)只,收容(rong)留(liu)檢(jian)場(chang)所應(ying)當(dang)及時核查養犬(quan)人(ren)的(de)信息,能夠查明養犬(quan)人(ren)的(de),應(ying)當(dang)及時通知養犬(quan)人(ren)認(ren)領。

養犬(quan)(quan)人應當自(zi)收(shou)到通知之日(ri)(ri)起(qi)十日(ri)(ri)內認領犬(quan)(quan)只,并承擔(dan)犬(quan)(quan)只飼養、醫療等(deng)費用;養犬(quan)(quan)人逾期不認領的,犬(quan)(quan)只按照(zhao)無主犬(quan)(quan)只處理。

無法查明(ming)養犬(quan)人的(de)流浪(lang)犬(quan)只(zhi),經公告七日后無人認(ren)領的(de),依法按(an)照無主(zhu)犬(quan)只(zhi)處理。

第三十五條??養犬(quan)人將(jiang)放(fang)棄飼養的(de)犬(quan)只送至犬(quan)只收容留(liu)檢場所的(de),應(ying)當書面(mian)申(shen)明放(fang)棄飼養,其放(fang)棄飼養的(de)犬(quan)只按(an)照(zhao)無主犬(quan)只處理。

第三(san)十六條(tiao)??犬(quan)只(zhi)(zhi)收容留檢場(chang)所的(de)無(wu)主犬(quan)只(zhi)(zhi),經檢疫合格的(de),可以由符合養(yang)(yang)犬(quan)條(tiao)件的(de)養(yang)(yang)犬(quan)人(ren)領養(yang)(yang),但不得(de)領養(yang)(yang)其曾經放(fang)棄飼(si)養(yang)(yang)或者被沒收的(de)犬(quan)只(zhi)(zhi)。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七(qi)條??違反本條例(li)規定應當予(yu)以處罰(fa)的行為,法律(lv)、法規已有規定的,由公(gong)安、農業農村、城市管(guan)理等部門依照相關(guan)規定予(yu)以處罰(fa)。

第三十八條(tiao)??違(wei)反本條(tiao)例規定,重點管(guan)理區內個人飼(si)養犬(quan)只超過(guo)限養數量的,由(you)公安(an)機關責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未改(gai)正的,處二(er)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shou)犬(quan)只。

第(di)三十九條??違反禁養規定飼養烈(lie)性犬、攻擊性犬,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qi)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de)罰款;逾(yu)期(qi)(qi)未改正的(de),沒收(shou)犬只(zhi)。

第四十條(tiao)??飼養犬只未(wei)按照(zhao)本條(tiao)例規定進行(xing)登記(ji)、變更登記(ji)的(de),由公安(an)機關責令限(xian)期改(gai)正(zheng);逾(yu)期未(wei)改(gai)正(zheng)的(de),處一百元以(yi)上五(wu)百元以(yi)下(xia)的(de)罰款(kuan),并(bing)可以(yi)沒收犬只。

以(yi)虛(xu)假理由或者材料(liao)騙(pian)取養犬登記證(zheng)明的,由公(gong)安機關予以(yi)撤(che)銷,并處警告或者兩百(bai)元以(yi)上(shang)一千元以(yi)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故(gu)意(yi)損壞或(huo)者故(gu)意(yi)拆除已植入的(de)犬只(zhi)電子標識,由公(gong)安機關責(ze)令(ling)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de),處五百元(yuan)以上二千(qian)元(yuan)以下的(de)罰款。

第四十二(er)條??違反(fan)規(gui)定(ding)飼(si)養、管理犬(quan)只(zhi),按照下列(lie)規(gui)定(ding)處罰:

(一)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shi)六條(tiao)第(di)一項、第(di)二(er)項、第(di)十(shi)一項規定的(de),由公(gong)安機關處(chu)警告或者二(er)百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de),處(chu)二(er)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構成違(wei)反(fan)治(zhi)安管(guan)理行為的(de),由公(gong)安機關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治(zhi)安管(guan)理處(chu)罰(fa)法》處(chu)罰(fa)。

(二(er))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shi)六條(tiao)第三項、第十(shi)二(er)項規定的,由(you)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guan)理處罰。

(三)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六條第(di)四(si)項至第(di)十(shi)項規定的(de),由公安機關處(chu)警告或(huo)者一(yi)百(bai)元(yuan)以上五百(bai)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kuan);情節嚴重的(de),處(chu)五百(bai)元(yuan)以上一(yi)千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kuan)。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三(san)項規定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li)部門處警告、通報(bao)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的(de)罰款(kuan)。

第四十三條(tiao)??犬只給他人(ren)人(ren)身、財產造成(cheng)損(sun)害(hai)的,養犬人(ren)或(huo)(huo)者管理人(ren)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ze)任。遺棄、逃(tao)逸(yi)犬只在遺棄、逃(tao)逸(yi)期間(jian)造成(cheng)他人(ren)損(sun)害(hai)的,由原養犬人(ren)或(huo)(huo)者管理人(ren)依法承擔侵權責(ze)任。

犬只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養(yang)犬人或者管理(li)人應當立(li)即將傷者送(song)醫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不(bu)及時將傷者送(song)醫療機(ji)構(gou)診(zhen)治(zhi)的(de),現場(chang)處(chu)(chu)理(li)的(de)人民警(jing)察可以(yi)責(ze)令立(li)即改(gai)正;拒不(bu)改(gai)正的(de),由(you)公安機(ji)關(guan)處(chu)(chu)五百元以(yi)上(shang)一千(qian)元以(yi)下的(de)罰款。

養(yang)犬人或(huo)者管理人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致使犬只給(gei)他人造(zao)成傷害(hai)的,公安機關(guan)對養(yang)犬人或(huo)者管理人處五十(shi)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的罰(fa)款;情節(jie)嚴重的,處五百元以(yi)上三千元以(yi)下的罰(fa)款;因受害(hai)人故意造(zao)成的,可以(yi)減(jian)輕或(huo)者免(mian)于處罰(fa)。

有嚴重傷人記(ji)錄的犬只,由(you)公安機關(guan)責令(ling)養(yang)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檢(jian)場所,所需(xu)費(fei)用由(you)養(yang)犬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養犬(quan)(quan)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an)機關沒收(shou)犬(quan)(quan)只的(de),三年內不予辦理(li)養犬(quan)(quan)登(deng)記。

第(di)四十五條??養犬人(ren)違反(fan)本條例規定,受到(dao)行政處(chu)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系統(tong),依法實(shi)施信用監管(guan)。

第(di)四十六條??有關部(bu)門及其(qi)工作(zuo)人員(yuan)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對直(zhi)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qi)他責任人員(yuan)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fa)履行(xing)犬只(zhi)防疫、登記、流浪犬只(zhi)控制和處置、捕(bu)滅狂犬、違(wei)法(fa)養犬行(xing)為處理等職責(ze)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不按(an)規定登記或(huo)者故意拖延(yan)的;

(三(san))對(dui)群眾投(tou)訴、舉報不(bu)及(ji)時處理的(de);

(四)有其他玩(wan)忽職守、濫用職權、徇(xun)私舞弊(bi)行為的(de)。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農(nong)業農(nong)村部(bu)門統一(yi)規(gui)定的犬(quan)只狂犬(quan)病強制免(mian)疫的費(fei)用由所在(zai)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電子標識、生物技(ji)術識別、犬(quan)(quan)牌、犬(quan)(quan)牌郵寄費(fei)用由養犬(quan)(quan)人承擔。其中,犬(quan)(quan)牌費(fei)用應當依法(fa)核定。

第四十八(ba)條??本條例(li)施行前(qian),重點管理(li)區(qu)已(yi)經登記以及一般管理(li)區(qu)已(yi)經免疫(yi)的(de)犬(quan)只,可以繼續飼養。但是,應當(dang)按(an)照本條例(li)規(gui)定重新登記,且重點管理(li)區(qu)每戶(hu)飼養總(zong)數不(bu)得超(chao)過兩只。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zi)2023年6月1日起(qi)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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