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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 廣州的養犬新規 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廣州的養犬新規內容吧。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wei)規范養(yang)(yang)犬行為(wei)和(he)養(yang)(yang)犬管理,保障公(gong)民(min)健康和(he)人(ren)身安全,維護(hu)社會公(gong)共秩序和(he)市容(rong)環境(jing)衛生,根據有關(guan)法律、法規,結合(he)廣州(zhou)市實際,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廣州市(shi)行(xing)政區(qu)域內(nei)的(de)養犬行(xing)為以及對(dui)養犬的(de)管(guan)理活(huo)動,適用本條例(li)。

軍(jun)用(yong)(yong)、警(jing)用(yong)(yong)犬(quan)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deng)單(dan)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quan)只的管理,不適用(yong)(yong)本(ben)條例。

第三條 市、區(qu)人(ren)民(min)政府應當建立(li)養犬管理協(xie)調工作(zuo)機(ji)制,組織(zhi)本(ben)行(xing)政區(qu)域內的養犬行(xing)政管理工作(zuo)。

市公安(an)機(ji)(ji)關主管(guan)廣州(zhou)市行政區域(yu)內的養(yang)犬(quan)行政管(guan)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公安(an)機(ji)(ji)關負責本行政區域(yu)內的養(yang)犬(quan)行政管(guan)理工作。

其(qi)他相關行政管(guan)理部門按照下(xia)列規(gui)定履行職(zhi)責:

(一)畜(chu)牧獸(shou)醫行政管(guan)理部(bu)門負責組(zu)織犬只的狂犬病(bing)等重(zhong)大疫病(bing)的免(mian)疫工作;

(二)城市管(guan)理(li)綜合執(zhi)法部門負責(ze)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wei);

(三)工商行政管(guan)理部(bu)門負(fu)責犬只經營活動(dong)的監督管(guan)理;

(四)衛(wei)生行政(zheng)管(guan)理部(bu)門負責預(yu)防(fang)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bing)等疾病(bing)的教育,人患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bing)疫(yi)(yi)情的監測,人用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bing)疫(yi)(yi)苗注(zhu)射和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bing)病(bing)人診(zhen)治(zhi)的管(guan)理;

(五(wu))市政園林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ze)公園內犬(quan)只(zhi)活動區域的建設和管(guan)理;

(六)價格(ge)行(xing)政管理部(bu)門(men)負責養犬管理收費(fei)監督工作。

街道辦(ban)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pei)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men)做好養犬(quan)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he)法(fa)律、法(fa)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quan)管理的具體(ti)事務。

第五條 居(ju)民委(wei)員會(hui)、村民委(wei)員會(hui)應當協助有(you)關行政管(guan)理部門開展養(yang)(yang)犬管(guan)理工作,在(zai)本(ben)居(ju)住區內開展依法(fa)養(yang)(yang)犬、文明養(yang)(yang)犬宣傳教育;接受居(ju)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fa)養(yang)(yang)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you)關行政管(guan)理部門報告(gao);調解因(yin)養(yang)(yang)犬引(yin)起的糾紛。

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住(zhu)宅(zhai)小區業主委(wei)員會(hui)可以就(jiu)本居住(zhu)區內有關養犬事(shi)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fa)(fa)養(yang)(yang)犬(quan)、文明養(yang)(yang)犬(quan)的宣傳;對違法(fa)(fa)養(yang)(yang)犬(quan)行(xing)為予以制止,并向有(you)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yang)犬(quan)(quan)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zhi),應當(dang)倡導(dao)依法養(yang)犬(quan)(quan)、文明養(yang)犬(quan)(quan),協助有關行政管(guan)理(li)部門做(zuo)好養(yang)犬(quan)(quan)行政管(guan)理(li)工作。

第六條 對(dui)于違法養犬行為,任(ren)何單位(wei)和(he)(he)個人有權(quan)進(jin)行勸阻(zu)、舉報和(he)(he)投(tou)訴。

公(gong)安機關應(ying)當公(gong)布受理(li)舉(ju)(ju)(ju)報、投訴(su)的電話(hua)、信箱(xiang)、電子郵箱(xiang),接到舉(ju)(ju)(ju)報、投訴(su)后應(ying)當登(deng)記,及(ji)時(shi)處理(li),并在十(shi)個工作日內將處理(li)情(qing)況告知舉(ju)(ju)(ju)報人、投訴(su)人。

第七條 公(gong)安機關應當開展(zhan)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wen)明(ming)養(yang)犬(quan)的(de)宣(xuan)傳教育(yu),公(gong)布養(yang)犬(quan)管理和服(fu)務(wu)的(de)有關信息,受理公(gong)眾咨詢、求助(zhu),為公(gong)眾提供養(yang)犬(quan)信息服(fu)務(wu)。

市公安機(ji)關(guan)應當建(jian)立養犬管理和服務(wu)的電子信息系統,與其(qi)他(ta)相關(guan)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實(shi)行養犬登記、免(mian)疫和處罰等信息共享。

第八條 廣州市行政街(jie)轄區為(wei)養犬(quan)嚴格管(guan)理區,實行犬(quan)只強制(zhi)免疫和養犬(quan)登(deng)記制(zhi)度(du);鎮轄區為(wei)養犬(quan)一般(ban)管(guan)理區,實行犬(quan)只強制(zhi)免疫制(zhi)度(du)。

行政(zheng)街轄區(qu)(qu)(qu)(qu)內的(de)農村地區(qu)(qu)(qu)(qu),經區(qu)(qu)(qu)(qu)人民政(zheng)府(fu)決定(ding)(ding),可以劃定(ding)(ding)為一般(ban)管(guan)(guan)理區(qu)(qu)(qu)(qu);鎮轄區(qu)(qu)(qu)(qu)內的(de)住(zhu)宅小區(qu)(qu)(qu)(qu)和鎮人民政(zheng)府(fu)所在地的(de)城市建成區(qu)(qu)(qu)(qu),經區(qu)(qu)(qu)(qu)人民政(zheng)府(fu)決定(ding)(ding),可以劃定(ding)(ding)為嚴格管(guan)(guan)理區(qu)(qu)(qu)(qu)。

第九條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yang)、銷售(shou)、繁(fan)殖危(wei)險犬。

一般管(guan)理區內養(yang)犬人飼養(yang)危險(xian)犬的,應(ying)當(dang)(dang)對危險(xian)犬實行圈養(yang),在圈養(yang)地點設置醒(xing)目的警示(shi)標志;除免(mian)疫、診(zhen)療外,不得攜帶(dai)外出(chu);因免(mian)疫、診(zhen)療攜帶(dai)外出(chu)的,應(ying)當(dang)(dang)裝入(ru)犬籠。

危險犬的具體(ti)標準由市公安(an)機(ji)關(guan)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guan)理部(bu)門確定(ding),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犬(quan)只出(chu)生滿三(san)個月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將犬(quan)只送動物衛(wei)生監督機構或(huo)者(zhe)依法設立(li)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xing)狂犬(quan)病(bing)等疫病(bing)的免疫,取得犬(quan)只免疫證明。

免(mian)疫(yi)有效期滿前三(san)十日內,養(yang)犬(quan)人應當送犬(quan)只再次進行免(mian)疫(yi)。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體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men)制(zhi)定。

公安機關發現犬(quan)只(zhi)未依(yi)法進(jin)行狂犬(quan)病(bing)(bing)等疫(yi)(yi)病(bing)(bing)的免(mian)疫(yi)(yi)的,應當告知動物(wu)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嚴格管理區內(nei)個(ge)人養犬的,每戶限(xian)養一只。

母犬(quan)繁殖幼犬(quan)的(de),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在(zai)幼犬(quan)出生三個月內(nei)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de)規定(ding)處理(li)超過前(qian)款規定(ding)數量的(de)犬(quan)只。

第十二條 嚴格管(guan)理區內(nei)養(yang)犬(quan),犬(quan)齡滿三個月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申(shen)請養(yang)犬(quan)登(deng)記。

第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de)單位(wei),應(ying)當符(fu)合下列條件:

(一)能(neng)夠獨立承擔法律(lv)責任(ren);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lan)、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you)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guan)養犬只(zhi);

(五)有犬籠(long)、犬舍、圍墻等(deng)圈養(yang)設施。

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de)個人,應(ying)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二)有(you)獨立的居(ju)所。

第十五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an)照下列(lie)規(gui)定到居所所在(zai)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單位(wei)申(shen)請養犬的,持(chi)單位(wei)主體資(zi)格證明、單位(wei)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zhi)免疫證明、犬只(zhi)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ben)條(tiao)(tiao)例第十三條(tiao)(tiao)規定條(tiao)(tiao)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ge)人申請養(yang)犬(quan)(quan)的,攜帶(dai)犬(quan)(quan)只并持養(yang)犬(quan)(quan)人身份證(zheng)明(ming)、犬(quan)(quan)只免疫證(zheng)明(ming)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第十四條(tiao)規(gu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相關證(zheng)明(ming)。

第十六條 區公安機關(guan)應當在(zai)收(shou)到(dao)養犬(quan)(quan)申請之(zhi)日(ri)(ri)起十五個工(gong)作(zuo)日(ri)(ri)內進行(xing)審查,作(zuo)出是(shi)否準予登(deng)(deng)記的(de)決定。符合(he)條件(jian)的(de),應當予以(yi)登(deng)(deng)記,并(bing)發放《養犬(quan)(quan)登(deng)(deng)記證》和犬(quan)(quan)牌,為犬(quan)(quan)只(zhi)植入電子身份標(biao)識(shi);不(bu)符合(he)條件(jian)的(de),不(bu)予登(deng)(deng)記,并(bing)書面說明理由,告(gao)知(zhi)申請人三日(ri)(ri)內將犬(quan)(quan)只(zhi)自(zi)行(xing)處置或者(zhe)送到(dao)犬(quan)(quan)只(zhi)留驗(yan)場(chang)所。

第十七條 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在(zai)《養(yang)犬(quan)登記證》上注明的(de)登記有效期(qi)屆滿前(qian)三十日內,持犬(quan)只免疫證明到居所所在(zai)地的(de)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續期(qi)手(shou)續。

登記有(you)效(xiao)期由(you)公安機關根據(ju)犬只免疫有(you)效(xiao)期、養犬人繳納(na)養犬管理費等情況確定(ding)。

個人(ren)第一次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續期手續的,應當攜(xie)帶犬(quan)只到(dao)居所所在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辦理。

養犬(quan)(quan)人(ren)在本條(tiao)例(li)施行前按照《廣州市養犬(quan)(quan)管理(li)規(gui)定(ding)》的(de)規(gui)定(ding)已為犬(quan)(quan)只辦(ban)理(li)過養犬(quan)(quan)許可證的(de),本條(tiao)例(li)施行后可以直接(jie)申請辦(ban)理(li)養犬(quan)(quan)登記(ji)續期(qi)手(shou)續。

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guan)理(li)區內養犬應當繳(jiao)納養犬管(guan)理(li)費。

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zhun)為每(mei)只犬第一年五百元(yuan)(yuan),第二年起每(mei)年三百元(yuan)(yuan)。

盲人飼養(yang)導(dao)盲犬(quan)(quan)只(zhi)、肢體(ti)重殘人士飼養(yang)扶助(zhu)犬(quan)(quan)只(zhi)的(de)(de),免繳養(yang)犬(quan)(quan)管理費(fei);飼養(yang)絕(jue)育犬(quan)(quan)只(zhi)的(de)(de),從(cong)犬(quan)(quan)只(zhi)絕(jue)育的(de)(de)下(xia)年起免繳兩年養(yang)犬(quan)(quan)管理費(fei)。

養犬(quan)管理(li)(li)費由(you)區公安機(ji)關在辦理(li)(li)登(deng)記(ji)或者登(deng)記(ji)續期(qi)時征收,上繳市級財(cai)政(zheng)(zheng)(zheng),實行(xing)收支兩條(tiao)線管理(li)(li);養犬(quan)行(xing)政(zheng)(zheng)(zheng)管理(li)(li)工(gong)作以及相關服務所需(xu)經(jing)費,列入財(cai)政(zheng)(zheng)(zheng)預算。

第十九條 《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ji)(ji)證》登(deng)記(ji)(ji)的養(yang)犬(quan)(quan)人(ren)因出國定居(ju)、死亡(wang)等原因需要變(bian)更(geng)為家庭其他成員,或(huo)者養(yang)犬(quan)(quan)人(ren)居(ju)所(suo)發生(sheng)變(bian)更(geng)的,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應當自變(bian)更(geng)事實發生(sheng)之(zhi)日(ri)起十(shi)五日(ri)內,持《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ji)(ji)證》以及相(xiang)關(guan)證明材料到居(ju)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公(gong)安派(pai)出所(suo)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記(ji)(ji)變(bian)更(geng)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yi)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在(zai)十(shi)五日內(nei)到(dao)居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公(gong)安派(pai)出所(suo)申(shen)請辦理養犬(quan)登記(ji)注銷(xiao)手續(xu):

(一(yi))已經登記的(de)犬(quan)只死亡的(de);

(二)養犬(quan)(quan)人放棄飼養已經登記的犬(quan)(quan)只,將犬(quan)(quan)只按照(zhao)第(di)三十(shi)四條的規定自行(xing)妥善(shan)處置或者(zhe)送到犬(quan)(quan)只留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犬只免疫證明由(you)市畜牧(mu)獸醫行政(zheng)管理部門統一印(yin)制,《養犬登記(ji)證》、犬牌(pai)、犬只的電子身(shen)份標識由(you)市公安機關統一印(yin)制或者設(she)置。

禁止偽造、變(bian)造或者(zhe)買(mai)賣犬(quan)(quan)只(zhi)(zhi)免疫(yi)證(zheng)明、《養(yang)犬(quan)(quan)登記(ji)證(zheng)》、犬(quan)(quan)牌和犬(quan)(quan)只(zhi)(zhi)電子(zi)(zi)身(shen)份標(biao)(biao)識。禁止買(mai)賣或者(zhe)使用偽造、變(bian)造的(de)犬(quan)(quan)只(zhi)(zhi)免疫(yi)證(zheng)明、《養(yang)犬(quan)(quan)登記(ji)證(zheng)》、犬(quan)(quan)牌和犬(quan)(quan)只(zhi)(zhi)電子(zi)(zi)身(shen)份標(biao)(biao)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de)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huo)者(zhe)遺(yi)(yi)失(shi)的(de),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huo)者(zhe)遺(yi)(yi)失(shi)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換(huan)發、補發或(huo)者(zhe)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公(gong)安機(ji)關應(ying)當建立犬只(zhi)登記電子檔案(an),記載下列事項:

(一(yi))養犬人(ren)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lian)系方(fang)式;

(二)犬只的(de)品(pin)種、出(chu)生時間、主(zhu)要體(ti)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號碼、發放時間,以及(ji)《養(yang)犬登(deng)記證(zheng)》、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zhi)等(deng)情況;

(四)登記(ji)續期、變更(geng)、注銷(xiao)等情況;

(五)犬(quan)只(zhi)(zhi)免疫證明號碼和犬(quan)只(zhi)(zhi)狂(kuang)犬(quan)病免疫情況;

(六)養犬管理費的繳(jiao)納情況;

(七)違法養(yang)犬行為;

(八(ba))犬只傷人情(qing)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妥善管理和飼養犬(quan)(quan)只(zhi),不得因(yin)養犬(quan)(quan)干擾他人(ren)正(zheng)常生產(chan)生活(huo)、影(ying)響(xiang)公共秩(zhi)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wei)生,不得虐待(dai)或者遺棄犬(quan)(quan)只(zhi)。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wei)犬只提供(gong)服務(wu)或(huo)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wu)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政機關、醫(yi)院(yuan)、學校和(he)幼兒(er)園(yuan);

(二)少(shao)年(nian)宮等(deng)少(shao)年(nian)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mei)術(shu)館、圖書館、影(ying)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can)廳和(he)食品商店;

(五(wu))小型出租汽車以(yi)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he)候車室(shi)、候機室(shi)、候船室(shi);

(六(liu))風景區、歷史名園(yuan)、名勝古跡園(yuan)、紀念性公(gong)園(yuan)和動物園(yuan)。

盲人、肢(zhi)體重(zhong)殘(can)人士可以(yi)分(fen)別攜帶導盲犬只、扶(fu)助犬只進入前(qian)款所列(lie)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zhong)大(da)節日或者舉辦大(da)型活(huo)動期(qi)間,市、區(qu)(qu)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qu)(qu)域內劃定區(qu)(qu)域,臨(lin)時禁(jin)止攜帶犬只(zhi)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yu)劃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zhi)犬只禁入標(biao)志。

第二十六條 除(chu)本條例第(di)(di)二(er)十四條、第(di)(di)二(er)十五條規定的(de)(de)犬(quan)只(zhi)禁入(ru)區域外,任何單(dan)位和個人可以(yi)決定其經營或者管(guan)理(li)的(de)(de)場所禁止攜帶(dai)犬(quan)只(zhi)進入(ru)。決定禁止攜帶(dai)犬(quan)只(zhi)進入(ru)的(de)(de),應當以(yi)設(she)置犬(quan)只(zhi)禁入(ru)標志(zhi)等方(fang)式予以(yi)明示(shi)。

第二十七條 下列犬(quan)只,應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wai),不得攜帶外(wai)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zhi);

(二)未(wei)經(jing)免疫的(de)犬只(zhi);

(三)嚴格管(guan)理區內未(wei)經登記(ji)的犬只(zhi);

(四)三年(nian)內有(you)傷人行為(wei)記錄的犬只。

前款(kuan)規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記、診(zhen)療攜帶外出(chu)的,應當(dang)裝(zhuang)入犬籠(long)。

一(yi)般管理(li)區內的(de)犬只,不得進入嚴格管理(li)區。

第二十八條 市政(zheng)(zheng)園林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部(bu)門可(ke)以在其管理的公(gong)園內開設犬(quan)只活動公(gong)共(gong)區域。

居(ju)民委(wei)員會、住宅區業主委(wei)員會可以(yi)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ju)住區內(nei)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zhi)活動(dong)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de)環境(jing)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kai)放時間(jian)、警示事項等內容的(de)告示牌(pai)。

第二十九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nei)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lie)規(gui)定:

(一)用犬(quan)繩(sheng)牽領犬(quan)只;

(二(er))為(wei)犬(quan)(quan)只(zhi)佩戴犬(quan)(quan)牌(pai);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er)童;

(四)制止犬只吠(fei)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bian);

(六)不得(de)由未成(cheng)年(nian)人單獨攜(xie)帶。

用(yong)犬繩牽領時,犬只體(ti)重不滿(man)二(er)十公(gong)斤的(de),應當用(yong)長(chang)(chang)度(du)(du)為(wei)兩米(mi)以(yi)下的(de)犬繩;犬只體(ti)重二(er)十公(gong)斤以(yi)上(shang)的(de),應當用(yong)長(chang)(chang)度(du)(du)為(wei)一點五米(mi)以(yi)下的(de)犬繩,并為(wei)犬只佩戴口嚼(jiao)或(huo)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城市管(guan)理(li)綜合(he)執法部門在公共場(chang)所(suo)發現(xian)違反本條第(di)一(yi)款、第(di)二款規定攜帶犬只進(jin)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bing)告知公安機關(guan)處理(li)。

第三十條 犬(quan)只傷害(hai)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jiang)(jiang)被傷害(hai)人(ren)送(song)到(dao)(dao)醫療衛生機構進(jin)行(xing)診治(zhi),并在二十四(si)小時內將(jiang)(jiang)傷人(ren)犬(quan)只送(song)到(dao)(dao)犬(quan)只留(liu)驗(yan)場所,由(you)動(dong)物(wu)衛生監(jian)督(du)(du)機構進(jin)行(xing)傳(chuan)染病檢驗(yan)。動(dong)物(wu)衛生監(jian)督(du)(du)機構應當將(jiang)(jiang)犬(quan)只傷人(ren)情況和檢驗(yan)情況報送(song)公安(an)機關,由(you)公安(an)機關載入(ru)犬(quan)只登記(ji)電(dian)子(zi)檔案。

第三十一條 任(ren)何單位和個人不得(de)占(zhan)用道路、橋(qiao)梁、人行(xing)天橋(qiao)、地下(xia)通道等(deng)公共場(chang)所飼(si)養、經營犬只。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不(bu)得開設犬只銷售、養殖、培訓(xun)、展覽(lan)、表演等經(jing)營場(chang)所。

開設犬(quan)只(zhi)銷售、養(yang)殖、診療、培(pei)訓、展(zhan)覽、表(biao)演等經營(ying)場(chang)所(suo)的,經營(ying)者應(ying)當自開展(zhan)經營(ying)之(zhi)日起十五日內向所(suo)在地(di)的區公安(an)機(ji)關(guan)備(bei)案;舉辦犬(quan)只(zhi)展(zhan)覽、表(biao)演等活(huo)動(dong)的,組織者應(ying)當在活(huo)動(dong)開始七(qi)日前向活(huo)動(dong)所(suo)在地(di)的區公安(an)機(ji)關(guan)備(bei)案。

進行犬只(zhi)銷售、養殖、診療(liao)、培訓(xun)、展覽、表(biao)演等活動的,犬只(zhi)和經營場所應當(dang)符合(he)《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動物(wu)防(fang)疫法(fa)(fa)》、《廣(guang)東省動物(wu)防(fang)疫條(tiao)例》規定的防(fang)疫條(tiao)件,依法(fa)(fa)應當(dang)辦理(li)相(xiang)關(guan)許可、登(deng)記、證明的,按照法(fa)(fa)律、法(fa)(fa)規的規定辦理(li)。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quan)只留(liu)(liu)驗(yan)場(chang)所,區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犬(quan)只留(liu)(liu)驗(yan)場(chang)所,接收、檢(jian)驗(yan)和處理棄(qi)養(yang)、流浪、扣(kou)押、沒收的(de)犬(quan)只。

公安機關(guan)可以委托動物診療機構、民間(jian)犬只救助(zhu)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li)棄養、流浪、扣押、沒(mei)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設立民(min)間犬只(zhi)(zhi)救(jiu)助機構,從(cong)事(shi)犬只(zhi)(zhi)救(jiu)助活動;犬只(zhi)(zhi)救(jiu)助機構不得(de)從(cong)事(shi)犬只(zhi)(zhi)經(jing)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養犬(quan)人應當妥善處置下(xia)列犬(quan)只;無法自行(xing)處置的,應當將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場(chang)所(suo),犬(quan)只留驗場(chang)所(suo)不得(de)拒(ju)絕接收(shou):

(一)放棄飼養的犬只(zhi);

(二(er))超過(guo)規定數(shu)量(liang)的犬只;

(三(san))因不符合(he)條件公(gong)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續(xu)(xu)期手續(xu)(xu)的犬只。

犬(quan)只留驗場所(suo)接收前款規定犬(quan)只,應當向(xiang)養犬(quan)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只(zhi)(zhi)的,應當將犬只(zhi)(zhi)送到(dao)犬只(zhi)(zhi)留驗場所。

畜牧獸醫、城市管理綜(zong)合(he)執法等部(bu)門發(fa)現流浪犬(quan)(quan)只(zhi)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zhi)送到犬(quan)(quan)只(zhi)留驗場所(suo)或者告(gao)知(zhi)公安機關(guan)進行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ge)人發現流浪犬只(zhi)的,可以將犬只(zhi)送到犬只(zhi)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an)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流(liu)浪犬只,應當在七日(ri)內查找養犬人并通知認領(ling);不能查明(ming)或者養犬人自通知送(song)達之日(ri)起七日(ri)內未予(yu)認領(ling)的(de),按照無(wu)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 犬只留驗(yan)場所對接(jie)收(shou)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應當(dang)建立接(jie)收(shou)犬只檔案。

犬(quan)只(zhi)(zhi)留驗場所接收的(de)具備飼養(yang)條(tiao)件的(de)棄養(yang)犬(quan)只(zhi)(zhi)和無主犬(quan)只(zhi)(zhi),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tiao)件的(de)單位或者個人(ren)可以領(ling)養(yang)。

對無人領養的棄養犬(quan)只和無主犬(quan)只,犬(quan)只留(liu)驗場所(suo)可以(yi)以(yi)適當(dang)方式(shi)進行處理;對其(qi)中繼續(xu)留(liu)養的犬(quan)只,犬(quan)只留(liu)驗場所(suo)應(ying)當(dang)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 任(ren)何單位和個(ge)人不(bu)得隨(sui)意拋棄犬只尸體,不(bu)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

不(bu)能自行妥善處(chu)(chu)(chu)(chu)理(li)犬(quan)只尸(shi)體(ti)的單位和個(ge)人應(ying)當(dang)及時將犬(quan)只尸(shi)體(ti)送衛生處(chu)(chu)(chu)(chu)理(li)單位作無害(hai)化(hua)處(chu)(chu)(chu)(chu)理(li);衛生處(chu)(chu)(chu)(chu)理(li)單位處(chu)(chu)(chu)(chu)理(li)犬(quan)只尸(shi)體(ti)不(bu)得收費,并應(ying)當(dang)出具相關處(chu)(chu)(chu)(chu)理(li)證(zheng)明(ming)。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dan)位和個人(ren)發現犬只患有(you)或(huo)者疑似患有(you)狂犬病(bing)、其他(ta)嚴重人(ren)畜共患傳染性疫病(bing)的(de),應當(dang)及時通(tong)知當(dang)地畜牧(mu)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

發生(sheng)狂(kuang)犬病(bing)或者其他嚴重人(ren)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yi)病(bing)時,畜牧獸醫(yi)、衛生(sheng)行政管理(li)(li)部門、當地區以上地方(fang)人(ren)民政府應(ying)當按(an)照《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動物防疫(yi)法(fa)》、《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傳染病(bing)防治(zhi)法(fa)》、《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ying)對法(fa)》的(de)有關規定,立即采取相關處(chu)理(li)(li)措(cuo)施,控制疫(yi)情。

第四十條 公安機(ji)關應(ying)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du),及(ji)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xing)為。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guan)理部(bu)門(men)及其(qi)工作人(ren)員有下列行為(wei)之(zhi)一(yi)的(de),由其(qi)所在單位、上(shang)級主管(guan)部(bu)門(men)或者(zhe)監(jian)察機(ji)關對直(zhi)接負責的(de)主管(guan)人(ren)員和(he)其(qi)他直(zhi)接責任人(ren)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gou)成犯(fan)罪的(de),由司法(fa)機(ji)關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任:

(一(yi))公(gong)安機關為(wei)不符(fu)合(he)條(tiao)件(jian)的養(yang)犬人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

(二)公(gong)安機(ji)關對符合條件的(de)養(yang)犬人,無(wu)正當(dang)理(li)由不予辦(ban)理(li)或(huo)者未在規定的(de)期(qi)限內辦(ban)理(li)養(yang)犬登記、續(xu)期(qi)、變更、注銷等手(shou)續(xu)的(de);

(三)動物(wu)衛生監督機構對犬只(zhi)免疫監管(guan)不(bu)力,情節嚴(yan)(yan)重或者(zhe)造成嚴(yan)(yan)重后果的;

(四)公安(an)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men)、動(dong)物(wu)衛生監督機構對已經發現(xian)的(de)(de)依(yi)法應當(dang)處罰的(de)(de)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罰,情節嚴重的(de)(de);

(五)公(gong)安(an)機(ji)關、畜牧獸醫行(xing)政管理部(bu)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部(bu)門對舉(ju)報、發現的流浪(lang)犬只未按照本(ben)條(tiao)例的規定履行(xing)職責,情節嚴(yan)重(zhong)或(huo)者造(zao)成嚴(yan)重(zhong)后果的;

(六)公安(an)機關不依法(fa)履行巡查職責,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huo)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qi))濫用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徇私舞(wu)弊的(de)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九條規(gui)定,在(zai)嚴格管(guan)理區(qu)內飼養、銷(xiao)售、繁殖危險犬,或者在(zai)一般管(guan)理區(qu)內未對(dui)危險犬實行圈養的,由公安機關(guan)沒收(shou)犬只(zhi),對(dui)單位并(bing)處每只(zhi)犬五(wu)千元罰款(kuan),對(dui)個人并(bing)處每只(zhi)犬二(er)千元罰款(kuan)。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九條(tiao)規(gui)定,在一(yi)般管理區內飼養危險犬未設置醒目警(jing)示(shi)標志的(de),或者(zhe)違反規(gui)定攜(xie)帶危險犬外出的(de),由公安機(ji)關責令改正(zheng),可以(yi)對(dui)單位處每(mei)只犬二千(qian)元以(yi)上(shang)五(wu)(wu)千(qian)元以(yi)下(xia)(xia)罰款,對(dui)個人處每(mei)只犬五(wu)(wu)百元以(yi)上(shang)一(yi)千(qian)元以(yi)下(xia)(xia)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shi)條規(gui)定,未送犬只進行狂犬病等(deng)疫(yi)病的(de)免疫(yi)的(de),由動物(wu)衛生監(jian)督機構(gou)按照《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動物(wu)防疫(yi)法》的(de)有關規(gui)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十一條(tiao)規(gui)定(ding)(ding),超過(guo)規(gui)定(ding)(ding)數量養(yang)犬的,由公安機關(guan)沒(mei)收(shou)超養(yang)犬只,每超養(yang)一只處(chu)二千元(yuan)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shi)二(er)條規定,未(wei)申(shen)(shen)請養犬(quan)登記(ji)的,由公安機關扣押犬(quan)只(zhi),責令三日內申(shen)(shen)請辦(ban)理登記(ji),可以對(dui)單位處每只(zhi)犬(quan)五(wu)千元罰款,對(dui)個人處每只(zhi)犬(quan)二(er)千元罰款;逾期不(bu)申(shen)(shen)請補辦(ban)的,沒收犬(quan)只(zhi)。

養犬人對(dui)公(gong)安機關(guan)不予登記(ji)的(de)犬只(zhi)繼續飼養的(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沒(mei)收犬只(zhi),對(dui)單位處每(mei)只(zhi)犬五千(qian)元罰款,對(dui)個(ge)人處每(mei)只(zhi)犬二千(qian)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qi)條規(gui)定,未申(shen)請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ji)續(xu)期手續(xu)繼續(xu)養犬(quan)的(de)(de),由公安(an)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chu)每只(zhi)犬(quan)五千元罰款(kuan),對個人處(chu)每只(zhi)犬(quan)二(er)千元罰款(kuan);逾(yu)期不改正的(de)(de),沒(mei)收(shou)(shou)犬(quan)只(zhi),吊銷《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收(shou)(shou)回(hui)犬(quan)牌。

養犬(quan)(quan)人對(dui)(dui)公安機(ji)關不予辦理養犬(quan)(quan)登(deng)記續期手續的犬(quan)(quan)只(zhi)繼(ji)續飼養的,由公安機(ji)關沒收犬(quan)(quan)只(zhi),對(dui)(dui)單位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五千元罰款,對(dui)(dui)個(ge)人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八條規(gui)定,未繳納養(yang)犬(quan)管理費(fei)的,由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補(bu)交;逾期不補(bu)交的,沒收(shou)犬(quan)只,吊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收(shou)回犬(quan)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yi)的,由公安機(ji)關依(yi)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cheng)犯罪的,由司(si)法機(ji)關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tiao)例(li)第二十一條(tiao)第二款規定,偽(wei)造(zao)(zao)、變造(zao)(zao)或(huo)者買(mai)賣有關證件(jian)、牌(pai)(pai)照(zhao)和標(biao)(biao)識(shi),買(mai)賣或(huo)者使用偽(wei)造(zao)(zao)、變造(zao)(zao)的有關證件(jian)、牌(pai)(pai)照(zhao)和標(biao)(biao)識(shi)的;

(二)飼養犬(quan)只,因噪音等干擾(rao)他(ta)人正(zheng)常生(sheng)活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一條(tiao)第三款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zhi)的電子身份標識(shi)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ling)限期改(gai)正;逾期不改(gai)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三條(tiao)規(gui)定(ding),虐待犬(quan)只(zhi)的,可以由公(gong)安(an)機關沒(mei)收犬(quan)只(zhi),吊銷《養犬(quan)登記證》,收回(hui)犬(quan)牌。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三條規定,遺棄犬(quan)只的(de),由公安機關責令領(ling)回犬(quan)只或(huo)者將犬(quan)只送到(dao)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suo);拒不(bu)領(ling)回犬(quan)只或(huo)者拒不(bu)將犬(quan)只送到(dao)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suo)的(de),處(chu)每(mei)只犬(quan)一千(qian)(qian)元以(yi)上(shang)二(er)千(qian)(qian)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五十一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shi)四條(tiao)、第(di)二(er)十(shi)(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十(shi)(shi)六條(tiao)規定,攜帶犬(quan)只進(jin)入犬(quan)只禁(jin)入區(qu)域的,由公(gong)安機關(guan)責(ze)令(ling)改正,可以(yi)(yi)處五(wu)十(shi)(shi)元(yuan)以(yi)(yi)上二(er)百元(yuan)以(yi)(yi)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li)第二十七條規定(ding),攜帶(dai)犬只外出的,由公安(an)機關責(ze)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二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kuan),對個(ge)人處五百元(yuan)以上一(yi)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kuan)。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二十七(qi)條(tiao)(tiao)規定,攜帶一般管理(li)(li)區(qu)內的犬只進入嚴(yan)格管理(li)(li)區(qu)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kuan),對個人處五百(bai)元(yuan)以上一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kuan)。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二(er)十九條(tiao)(tiao)第一(yi)款(kuan)(kuan)第一(yi)、二(er)、三、四、六項或(huo)者第二(er)款(kuan)(kuan)規定的,由公(gong)安(an)機關(guan)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dan)位處一(yi)千(qian)元(yuan)以(yi)(yi)上二(er)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處五十元(yuan)以(yi)(yi)上二(er)百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kuan)(kuan)。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you)城市(shi)管理綜合執法部(bu)門按照《廣州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犬只(zhi)的糞(fen)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八條(tiao)第一(yi)款(kuan)規(gui)定,隨意(yi)拋棄犬只尸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wei)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三十條(tiao)(tiao)規定,未(wei)送(song)傷人犬(quan)(quan)只(zhi)到犬(quan)(quan)只(zhi)留驗場(chang)所的,由(you)公安機(ji)關(guan)(guan)責令改(gai)正;拒不(bu)改(gai)正的,由(you)公安機(ji)關(guan)(guan)將傷人犬(quan)(quan)只(zhi)送(song)到犬(quan)(quan)只(zhi)留驗場(chang)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三十一條(tiao)規定,占用(yong)道(dao)路(lu)、橋梁、人行天橋、地(di)下通(tong)道(dao)等公(gong)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由城市(shi)管理綜(zong)合執法(fa)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bu)改正(zheng)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san)十(shi)二條(tiao)(tiao)第二款規定(ding),開(kai)設相關(guan)(guan)經營場所或者從事相關(guan)(guan)活(huo)動未備案的,由公安機關(guan)(guan)予(yu)以警告,責(ze)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第三十八條(tiao)第一款(kuan)規定,設置墳墓埋葬犬只(zhi)尸體的,由城市管理綜(zong)合(he)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shang)三千元以下罰(fa)款(kuan)。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ben)條例(li),養犬人三年內被行(xing)政管理部門處罰(fa)累計達三次(ci),或者被沒(mei)收犬只、吊(diao)銷《養犬登(deng)記證》的,自最(zui)后一次(ci)行(xing)政處罰(fa)作出之日起(qi)五年內公(gong)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deng)記。

第六十條 違反(fan)本條例(li),其他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規(gui)定了行(xing)政(zheng)處罰(fa)的,由有關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部(bu)門按(an)照各自職責依(yi)法(fa)(fa)處罰(fa);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fa)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養犬造(zao)成(cheng)他人(ren)(ren)人(ren)(ren)身、財產(chan)損(sun)害的(de),應當依法(fa)承擔(dan)相(xiang)應的(de)民(min)事法(fa)律責(ze)任。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guang)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同(tong)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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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