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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 廣州的養犬新規 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廣州的養犬新規內容吧。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wei)(wei)規范(fan)養(yang)犬行(xing)為(wei)(wei)和(he)養(yang)犬管理,保障公民健(jian)康和(he)人身安全,維(wei)護社(she)會公共秩序(xu)和(he)市容環境(jing)衛生,根據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結合廣州市實際(ji),制定(ding)本(ben)條例(li)。

第二條 廣(guang)州市(shi)行政區(qu)域內的養犬(quan)行為以及對(dui)養犬(quan)的管(guan)理活(huo)動,適用本條例。

軍(jun)用、警用犬(quan)只以及動物園、科研(yan)機構等單位因特(te)定工(gong)作需要飼(si)養(yang)犬(quan)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qu)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yang)犬管(guan)理協調工作(zuo)(zuo)機制,組(zu)織本行政區(qu)域內(nei)的養(yang)犬行政管(guan)理工作(zuo)(zuo)。

市公安機(ji)(ji)關主管廣州市行政(zheng)區(qu)域(yu)內的養(yang)犬行政(zheng)管理(li)工(gong)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qu)公安機(ji)(ji)關負責本行政(zheng)區(qu)域(yu)內的養(yang)犬行政(zheng)管理(li)工(gong)作。

其(qi)他(ta)相關行政管理部(bu)門按(an)照下列規定履行職(zhi)責(ze):

(一)畜(chu)牧獸(shou)醫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負責組織犬只(zhi)的狂(kuang)犬病(bing)(bing)等重(zhong)大(da)疫病(bing)(bing)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chu)養犬(quan)影(ying)響(xiang)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jian)督管理;

(四)衛生行(xing)政(zheng)管(guan)(guan)理(li)部門負責預(yu)防狂(kuang)犬(quan)病(bing)等疾(ji)病(bing)的(de)教育(yu),人(ren)患狂(kuang)犬(quan)病(bing)疫情的(de)監測,人(ren)用狂(kuang)犬(quan)病(bing)疫苗注射和狂(kuang)犬(quan)病(bing)病(bing)人(ren)診(zhen)治的(de)管(guan)(guan)理(li);

(五(wu))市政(zheng)園林行政(zheng)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犬只活(huo)動區域的建設和管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gong)作。

街道辦事(shi)處、鎮人民政府(fu)應當配合有(you)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zuo)。

第四條 公安機關(guan)可以委托符(fu)合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條件的(de)(de)組織實(shi)施養犬管理的(de)(de)具體(ti)事務。

第五條 居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開展養犬(quan)(quan)(quan)管(guan)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nei)開展依法養犬(quan)(quan)(quan)、文明(ming)養犬(quan)(quan)(quan)宣傳教育(yu);接受居民(min)的舉報(bao)、投訴(su);對違(wei)法養犬(quan)(quan)(quan)行(xing)為予以(yi)制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報(bao)告;調解因養犬(quan)(quan)(quan)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yuan)會(hui)、村民委員(yuan)會(hui)、住(zhu)(zhu)宅(zhai)小(xiao)區業主委員(yuan)會(hui)可以就本(ben)居住(zhu)(zhu)區內有關(guan)養犬事項制(zhi)定公約(yue),并組(zu)織實施(shi)。

物業(ye)服務企(qi)業(ye)應(ying)當在本居住(zhu)區內(nei)開展依法養犬、文(wen)明養犬的宣(xuan)傳;對(dui)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zhi),并(bing)向(xiang)有關(guan)行政(zheng)管理部門報(bao)告。

養(yang)犬相關的社會團體、組(zu)織,應當倡導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協助(zhu)有(you)關行政管理部(bu)門(men)做好養(yang)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于違法養犬(quan)行為,任何(he)單位和(he)個人(ren)有權進行勸(quan)阻(zu)、舉報和(he)投(tou)訴。

公(gong)安機關應當(dang)公(gong)布受理舉報(bao)(bao)、投(tou)訴的電話(hua)、信(xin)箱、電子(zi)郵箱,接(jie)到舉報(bao)(bao)、投(tou)訴后應當(dang)登記,及時處(chu)理,并(bing)在十個工作日(ri)內將(jiang)處(chu)理情況告(gao)知舉報(bao)(bao)人、投(tou)訴人。

第七條 公(gong)安機(ji)關(guan)應當開(kai)展依法養犬(quan)(quan)(quan)、文明養犬(quan)(quan)(quan)的宣傳教(jiao)育,公(gong)布(bu)養犬(quan)(quan)(quan)管(guan)理和服務的有(you)關(guan)信息(xi),受理公(gong)眾咨(zi)詢、求(qiu)助,為公(gong)眾提(ti)供養犬(quan)(quan)(quan)信息(xi)服務。

市公安機關(guan)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的(de)電子信息(xi)系統(tong),與其他相(xiang)關(guan)行政管理部(bu)門實行養犬登記、免疫和處罰(fa)等(deng)信息(xi)共享。

第八條 廣(guang)州市行(xing)政街(jie)轄區(qu)為(wei)養犬(quan)(quan)嚴格(ge)管理(li)區(qu),實行(xing)犬(quan)(quan)只強(qiang)制免疫和養犬(quan)(quan)登記制度(du);鎮轄區(qu)為(wei)養犬(quan)(quan)一(yi)般管理(li)區(qu),實行(xing)犬(quan)(quan)只強(qiang)制免疫制度(du)。

行政街轄區(qu)內(nei)的(de)農村地區(qu),經區(qu)人(ren)民政府決(jue)定(ding)(ding),可(ke)以劃定(ding)(ding)為(wei)一般管(guan)理區(qu);鎮轄區(qu)內(nei)的(de)住宅小區(qu)和鎮人(ren)民政府所在地的(de)城市建成區(qu),經區(qu)人(ren)民政府決(jue)定(ding)(ding),可(ke)以劃定(ding)(ding)為(wei)嚴格管(guan)理區(qu)。

第九條 嚴格管(guan)理區內禁止飼(si)養(yang)、銷(xiao)售、繁殖危險犬。

一(yi)般管(guan)理區內(nei)養(yang)犬(quan)人(ren)飼養(yang)危險犬(quan)的,應(ying)當(dang)對危險犬(quan)實行圈養(yang),在圈養(yang)地(di)點設置醒目的警(jing)示標志;除免(mian)疫、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chu);因免(mian)疫、診療攜帶外出(chu)的,應(ying)當(dang)裝入犬(quan)籠。

危險(xian)犬的(de)具體標(biao)準由市公安機關會(hui)同(tong)市畜牧獸醫行政管(guan)理(li)部門確定(ding),并向(xiang)社會(hui)公布。

第十條 犬(quan)(quan)只出生滿三個月的(de),養犬(quan)(quan)人應當將犬(quan)(quan)只送動(dong)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或者依(yi)法設立的(de)動(dong)物診療(liao)機構進行(xing)狂犬(quan)(quan)病等(deng)疫(yi)病的(de)免(mian)疫(yi),取得犬(quan)(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

免(mian)疫有效(xiao)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quan)人應當送犬(quan)只再次進(jin)行免(mian)疫。

犬只(zhi)狂犬病等疫(yi)病免疫(yi)的具體辦法,由市畜(chu)牧獸醫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制定(ding)。

公安機(ji)關(guan)發現(xian)犬只(zhi)未依法(fa)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應當告(gao)知動物(wu)衛(wei)生監督(du)機(ji)構。

第十一條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ren)養(yang)犬的(de),每戶限養(yang)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ying)當(dang)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li)第三十四條的規(gui)定處理(li)超過前(qian)款(kuan)規(gui)定數(shu)量的犬只。

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區(qu)內養(yang)(yang)(yang)犬,犬齡滿三(san)個月的,養(yang)(yang)(yang)犬人應(ying)當申(shen)請養(yang)(yang)(yang)犬登(deng)記。

第十三條 申請養(yang)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he)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er))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deng)合理用途;

(三)有(you)健(jian)全的養犬(quan)管(guan)理制(zhi)度;

(四(si))有專人管(guan)養犬(quan)只;

(五)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she)施。

第十四條 申請(qing)養犬(quan)登記的個人(ren),應當(dang)符合(he)下列(lie)條(tiao)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neng)力(li);

(二(er))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五條 申請養(yang)犬登記的,申請人應(ying)當(dang)按照下(xia)列規(gui)定到居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suo)辦理:

(一)單(dan)位(wei)申請(qing)養犬(quan)的(de),持單(dan)位(wei)主體資格證(zheng)明(ming)、單(dan)位(wei)法(fa)定(ding)代表人身(shen)份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免疫(yi)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數量(liang)清單(dan)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第十三(san)條(tiao)規定(ding)條(tiao)件的(de)相關證(zheng)明(ming);

(二(er))個人申請養犬的,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ming)、犬只免疫證明(ming)以及符合本條(tiao)例(li)第(di)十四條(tiao)規(gui)定條(tiao)件的相關證明(ming)。

第十六條 區公安(an)機關應當(dang)(dang)在收到養犬(quan)申請之日起(qi)十五個工作(zuo)日內(nei)進行審查,作(zuo)出是否(fou)準(zhun)予(yu)登(deng)(deng)記(ji)的決定。符合(he)條件的,應當(dang)(dang)予(yu)以(yi)登(deng)(deng)記(ji),并發放《養犬(quan)登(deng)(deng)記(ji)證》和犬(quan)牌,為犬(quan)只(zhi)植(zhi)入電(dian)子(zi)身份標(biao)識;不符合(he)條件的,不予(yu)登(deng)(deng)記(ji),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ren)三日內(nei)將(jiang)犬(quan)只(zhi)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quan)只(zhi)留(liu)驗(yan)場(chang)所。

第十七條 養(yang)犬人應當(dang)在《養(yang)犬登記證》上(shang)注(zhu)明的登記有效(xiao)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到(dao)居(ju)所(suo)所(suo)在地的公安(an)派出所(suo)申請辦理養(yang)犬登記續期手續。

登記有效期由公安機關根據犬(quan)(quan)只免疫有效期、養犬(quan)(quan)人繳納養犬(quan)(quan)管理費等情況確定。

個人第(di)一次申請辦理養犬登(deng)記續期手續的,應(ying)當(dang)攜(xie)帶犬只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安派出(chu)所(suo)辦理。

養(yang)犬人在本條(tiao)例施行前按照《廣州(zhou)市養(yang)犬管理(li)規定》的規定已為犬只辦理(li)過養(yang)犬許可證的,本條(tiao)例施行后(hou)可以(yi)直接申請辦理(li)養(yang)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理區(qu)內養犬(quan)應當繳納養犬(quan)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fei)的征收標(biao)準(zhun)為每只犬第一(yi)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mang)人飼養(yang)(yang)導(dao)盲(mang)犬(quan)(quan)只、肢體重(zhong)殘人士(shi)飼養(yang)(yang)扶助犬(quan)(quan)只的(de),免繳(jiao)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理(li)費(fei);飼養(yang)(yang)絕育(yu)(yu)犬(quan)(quan)只的(de),從犬(quan)(quan)只絕育(yu)(yu)的(de)下(xia)年起免繳(jiao)兩年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理(li)費(fei)。

養犬管(guan)理費由區公安機關(guan)在辦理登記(ji)或者登記(ji)續期時征收(shou),上繳市級財(cai)政,實行收(shou)支(zhi)兩條線管(guan)理;養犬行政管(guan)理工作以及(ji)相(xiang)關(guan)服(fu)務所需經(jing)費,列入財(cai)政預算。

第十九條 《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登(deng)記(ji)的(de)(de)養(yang)犬人因(yin)出(chu)國定(ding)居(ju)、死(si)亡等(deng)原因(yin)需要(yao)變(bian)更(geng)為(wei)家庭其他成(cheng)員,或者(zhe)養(yang)犬人居(ju)所(suo)發生變(bian)更(geng)的(de)(de),養(yang)犬人應當自(zi)變(bian)更(geng)事實發生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持《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以及相關證明(ming)材料到(dao)居(ju)所(suo)所(suo)在地的(de)(de)公安(an)派(pai)出(chu)所(suo)申請辦理(li)養(yang)犬登(deng)記(ji)變(bian)更(geng)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下(xia)列情形之(zhi)一的,養(yang)犬人(ren)應當在十五(wu)日內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suo)申請辦理養(yang)犬登記注銷(xiao)手(shou)續:

(一)已經(jing)登記的(de)(de)犬只死(si)亡的(de)(de);

(二)養(yang)犬(quan)人放(fang)棄飼養(yang)已經登記的(de)犬(quan)只,將(jiang)犬(quan)只按照(zhao)第三十四條的(de)規定自行(xing)妥(tuo)善(shan)處(chu)置或者送到(dao)犬(quan)只留驗場所的(de)。

第二十一條 犬(quan)(quan)只免疫證(zheng)明由(you)市畜牧獸(shou)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yi)(yi)印(yin)制(zhi),《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犬(quan)(quan)牌、犬(quan)(quan)只的電(dian)子身(shen)份標識(shi)由(you)市公(gong)安機關統一(yi)(yi)印(yin)制(zhi)或者設(she)置。

禁(jin)(jin)止(zhi)偽(wei)造、變造或者買賣犬(quan)(quan)只(zhi)(zhi)免疫證(zheng)明(ming)、《養犬(quan)(quan)登(deng)記證(zheng)》、犬(quan)(quan)牌和(he)犬(quan)(quan)只(zhi)(zhi)電子身份(fen)標(biao)識。禁(jin)(jin)止(zhi)買賣或者使用偽(wei)造、變造的(de)犬(quan)(quan)只(zhi)(zhi)免疫證(zheng)明(ming)、《養犬(quan)(quan)登(deng)記證(zheng)》、犬(quan)(quan)牌和(he)犬(quan)(quan)只(zhi)(zhi)電子身份(fen)標(biao)識。

《養犬登(deng)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fen)標(biao)識損(sun)毀或(huo)者(zhe)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sun)毀或(huo)者(zhe)遺失之(zhi)日起十五日內申請(qing)換發、補發或(huo)者(zhe)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公安機(ji)關應當建立犬只(zhi)登記(ji)電(dian)子檔案,記(ji)載下列(lie)事項:

(一)養犬人(ren)姓名或者名稱、地址(zhi)、聯系方式;

(二)犬(quan)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ti)貌(mao)特(te)征和照片;

(三)《養犬(quan)(quan)登記證》號碼、發(fa)放時間(jian),以(yi)及《養犬(quan)(quan)登記證》、犬(quan)(quan)牌(pai)、犬(quan)(quan)只(zhi)的電子身份(fen)標識的換發(fa)、補發(fa)、補植等情況;

(四(si))登記(ji)續(xu)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證明號(hao)碼和犬只狂犬病(bing)免疫情況;

(六)養犬管理(li)費的(de)繳納情(qing)況;

(七)違法養犬行為(wei);

(八)犬只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yang)(yang)(yang)犬人應當妥善管理和(he)飼養(yang)(yang)(yang)犬只,不得因養(yang)(yang)(yang)犬干(gan)擾他(ta)人正常生產(chan)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an)全或者(zhe)破(po)壞市容(rong)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者(zhe)遺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 下列(lie)區域,除專門(men)為犬(quan)只提供服務或(huo)者(zhe)開(kai)設(she)專門(men)的(de)犬(quan)只服務區域外,禁(jin)止攜帶犬(quan)只進(jin)入:

(一)黨政(zheng)機(ji)關、醫院(yuan)、學校(xiao)和(he)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deng)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dian);

(五)小型(xing)出租汽車以外(wai)的公共交(jiao)通工具和候(hou)(hou)車室(shi)(shi)、候(hou)(hou)機(ji)室(shi)(shi)、候(hou)(hou)船室(shi)(shi);

(六)風景區(qu)、歷史名(ming)園(yuan)、名(ming)勝古跡園(yuan)、紀念性公園(yuan)和動物園(yuan)。

盲人、肢體重殘(can)人士可以(yi)分(fen)別攜帶導(dao)盲犬只(zhi)、扶助犬只(zhi)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qi)間(jian),市(shi)、區人民政(zheng)府可以在本行政(zheng)區域(yu)內劃(hua)定區域(yu),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臨時禁(jin)入(ru)區域劃定后(hou),應當(dang)予以公布,并設置犬只禁(jin)入(ru)標志。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shi)四條(tiao)、第二十(shi)(shi)五條(tiao)規(gui)定的(de)犬只禁(jin)入(ru)區域外,任(ren)何單(dan)位和個(ge)人可以(yi)(yi)決(jue)定其經營(ying)或(huo)者管(guan)理(li)的(de)場(chang)所禁(jin)止(zhi)攜帶犬只進(jin)入(ru)。決(jue)定禁(jin)止(zhi)攜帶犬只進(jin)入(ru)的(de),應當以(yi)(yi)設置(zhi)犬只禁(jin)入(ru)標志(zhi)等(deng)方式予以(yi)(yi)明示。

第二十七條 下(xia)列犬只,應當實行圈養,除免(mian)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未經(jing)免疫的犬(quan)只;

(三)嚴格管理(li)區內未(wei)經登(deng)記的犬只;

(四)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zhi)。

前款(kuan)規定的(de)犬只(zhi)因免疫、登記、診療攜(xie)帶外出的(de),應當裝入(ru)犬籠。

一般管理區(qu)內的(de)犬只,不得進入嚴格(ge)管理區(qu)。

第二十八條 市政園(yuan)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yuan)內(nei)開設犬只活(huo)動(dong)公共區(qu)域。

居(ju)民委員(yuan)會、住宅區(qu)(qu)業主委員(yuan)會可以根據相關公(gong)約(yue)劃定(ding)本居(ju)住區(qu)(qu)內的犬只活動區(qu)(qu)域。

犬(quan)只活(huo)動(dong)區(qu)域應(ying)當(dang)設立相應(ying)的(de)(de)環(huan)境衛(wei)生設施(shi)以及注明區(qu)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de)(de)告(gao)示牌(pai)。

第二十九條 在嚴(yan)格管理區內攜(xie)帶犬只進行(xing)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xia)列規定:

(一)用(yong)犬(quan)繩牽領犬(quan)只;

(二)為(wei)犬只佩戴(dai)犬牌;

(三(san))避讓行人(ren)尤(you)其是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er)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he)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fen)便;

(六)不(bu)得由未成年人(ren)單獨攜帶。

用犬(quan)繩牽領(ling)時,犬(quan)只體(ti)重(zhong)不滿二(er)十公斤(jin)的(de),應(ying)當用長度(du)為兩米(mi)以下的(de)犬(quan)繩;犬(quan)只體(ti)重(zhong)二(er)十公斤(jin)以上的(de),應(ying)當用長度(du)為一點五米(mi)以下的(de)犬(quan)繩,并為犬(quan)只佩戴口嚼(jiao)或者口罩,由(you)成年人牽領(ling)。

城市管理(li)綜合執法部(bu)門在公共場(chang)所發(fa)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er)款規定攜帶(dai)犬只進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機關處(chu)理(li)。

第三十條 犬(quan)只傷害他人(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立(li)即將被傷害人(ren)送到醫療衛生(sheng)機(ji)構(gou)(gou)進行診治,并在二十四小(xiao)時內將傷人(ren)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場所(suo),由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ji)構(gou)(gou)進行傳染病檢驗。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ji)構(gou)(gou)應當(dang)將犬(quan)只傷人(ren)情況和檢驗情況報送公安(an)機(ji)關(guan),由公安(an)機(ji)關(guan)載(zai)入犬(quan)只登記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wei)和個人不得占用道(dao)路(lu)、橋梁、人行(xing)天橋、地(di)下通道(dao)等公共場所飼(si)養、經營(ying)犬(quan)只。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xiao)區內不得開(kai)設犬(quan)只銷(xiao)售、養殖(zhi)、培訓、展覽(lan)、表演等(deng)經營(ying)場所。

開設犬只(zhi)銷(xiao)售、養殖、診療、培訓(xun)、展覽、表演(yan)等(deng)經(jing)(jing)營場所的(de)(de),經(jing)(jing)營者應當(dang)自開展經(jing)(jing)營之日(ri)起十五(wu)日(ri)內向所在地(di)的(de)(de)區(qu)公安(an)機(ji)關備(bei)(bei)案(an);舉辦犬只(zhi)展覽、表演(yan)等(deng)活(huo)動(dong)的(de)(de),組(zu)織者應當(dang)在活(huo)動(dong)開始(shi)七日(ri)前向活(huo)動(dong)所在地(di)的(de)(de)區(qu)公安(an)機(ji)關備(bei)(bei)案(an)。

進(jin)行犬只(zhi)銷(xiao)售、養殖(zhi)、診療、培訓、展(zhan)覽(lan)、表演等(deng)活動的(de),犬只(zhi)和(he)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he)國動物(wu)防(fang)疫法(fa)(fa)》、《廣東省動物(wu)防(fang)疫條例》規定的(de)防(fang)疫條件,依法(fa)(fa)應當辦理相關許可、登記、證(zheng)明的(de),按照法(fa)(fa)律、法(fa)(fa)規的(de)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shi)公安機(ji)關應當設立犬(quan)只(zhi)留驗(yan)(yan)場(chang)所,區公安機(ji)關可以(yi)設立犬(quan)只(zhi)留驗(yan)(yan)場(chang)所,接收、檢驗(yan)(yan)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quan)只(zhi)。

公(gong)安機(ji)關可以委托(tuo)動(dong)物診療(liao)機(ji)構、民間犬只救助(zhu)機(ji)構接收(shou)、檢驗和處理棄養、流(liu)浪、扣押、沒收(shou)的犬只。

支持和(he)鼓勵設立(li)民間(jian)犬(quan)(quan)只(zhi)救(jiu)助機(ji)構,從(cong)事犬(quan)(quan)只(zhi)救(jiu)助活動(dong);犬(quan)(quan)只(zhi)救(jiu)助機(ji)構不(bu)得從(cong)事犬(quan)(quan)只(zhi)經營活動(dong)。

第三十四條 養犬(quan)人(ren)應當(dang)妥善處置下(xia)列犬(quan)只(zhi)(zhi)(zhi);無(wu)法自行處置的,應當(dang)將(jiang)犬(quan)只(zhi)(zhi)(zhi)送到犬(quan)只(zhi)(zhi)(zhi)留(liu)驗場(chang)所,犬(quan)只(zhi)(zhi)(zhi)留(liu)驗場(chang)所不(bu)得拒(ju)絕接收(shou):

(一)放棄飼養的(de)犬只;

(二(er))超(chao)過規定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fu)合條(tiao)件公安機關不予辦理(li)養犬(quan)登記、養犬(quan)登記續期手續的(de)犬(quan)只(zhi)。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犬只,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xian)流(liu)浪犬(quan)只的,應當將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場所。

畜牧(mu)獸醫(yi)、城市管(guan)理綜合執法(fa)等部門(men)發現流浪犬(quan)只的,應當將(jiang)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場所或者告(gao)知(zhi)公安機(ji)關進行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a)現(xian)流浪犬只的,可以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chang)所或者告知公(gong)安機關進(jin)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犬(quan)只留驗場所接(jie)收流浪犬(quan)只,應當(dang)在七日(ri)內(nei)查找養犬(quan)人并通知(zhi)認(ren)領(ling);不能查明或者養犬(quan)人自通知(zhi)送達之日(ri)起七日(ri)內(nei)未予(yu)認(ren)領(ling)的,按照無主犬(quan)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 犬只留驗場所對接(jie)收(shou)的棄(qi)養(yang)犬只和無主(zhu)犬只,應當建立接(jie)收(shou)犬只檔案(an)。

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接收的(de)具備(bei)飼養條件(jian)的(de)棄養犬(quan)只(zhi)和無(wu)主犬(quan)只(zhi),符合養犬(quan)條件(jian)的(de)單位或者(zhe)個人(ren)可以領養。

對無人(ren)領養的棄(qi)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犬只留(liu)驗場(chang)所(suo)可(ke)以以適當方式進行(xing)處理(li);對其中繼(ji)續留(liu)養的犬只,犬只留(liu)驗場(chang)所(suo)應(ying)當進行(xing)傳染病檢(jian)驗、免疫(yi)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dan)位和個人(ren)不得(de)隨意拋棄(qi)犬只尸體(ti),不得(de)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ti)。

不能自(zi)行妥(tuo)善處(chu)理(li)(li)(li)(li)犬(quan)只尸(shi)(shi)(shi)體(ti)的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dang)及(ji)時將(jiang)犬(quan)只尸(shi)(shi)(shi)體(ti)送衛生處(chu)理(li)(li)(li)(li)單位作無害化(hua)處(chu)理(li)(li)(li)(li);衛生處(chu)理(li)(li)(li)(li)單位處(chu)理(li)(li)(li)(li)犬(quan)只尸(shi)(shi)(shi)體(ti)不得(de)收費,并應(ying)當(dang)出具相關處(chu)理(li)(li)(li)(li)證明。

第三十九條 任何(he)單位(wei)和個人發現犬(quan)只(zhi)患有(you)或(huo)者(zhe)疑似(si)患有(you)狂犬(quan)病、其他嚴(yan)重(zhong)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及時通(tong)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men)、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構。

發(fa)生(sheng)狂犬(quan)病(bing)(bing)或者其他嚴重人(ren)畜共患傳染(ran)(ran)性疫病(bing)(bing)時,畜牧獸(shou)醫、衛生(she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當(dang)地區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政(zheng)府應(ying)當(dang)按照《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guo)動物(wu)防疫法》、《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guo)傳染(ran)(ran)病(bing)(bing)防治(zhi)法》、《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guo)突發(fa)事(shi)件應(ying)對法》的(de)有關規定,立即采取相(xiang)關處(chu)理措(cuo)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條 公(gong)安機(ji)關(guan)應當建立日常(chang)巡查制度(du),及時(shi)發(fa)現(xian)和查處(chu)違法養(yang)犬行為。

第四十一條 相關(guan)行政管理部(bu)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xia)列(lie)行為之一(yi)的(de),由(you)其所在單位、上級主(zhu)管部(bu)門或者監察機(ji)(ji)關(guan)對直(zhi)接負(fu)責(ze)的(de)主(zhu)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ze)任(ren)人員給予通報(bao)批評(ping)、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由(you)司法機(ji)(ji)關(guan)依法追究(jiu)刑事責(ze)任(ren):

(一)公安機關為不符合條件的(de)養(yang)犬人辦理養(yang)犬登記(ji)或者(zhe)續期手續的(de);

(二)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無正當理(li)由(you)不予辦理(li)或者未在(zai)規定的(de)期(qi)限內辦理(li)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續期(qi)、變更、注銷等手續的(de);

(三)動(dong)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對犬只免疫監(jian)管不力(li),情節嚴重或(huo)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公安機關(guan)、城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部門、動物(wu)衛生監督(du)機構對已經發(fa)現的(de)依法應(ying)當處罰(fa)的(de)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罰(fa),情節(jie)嚴重的(de);

(五)公(gong)安機(ji)關、畜牧獸(shou)醫(yi)行政管理部門和城(cheng)市(shi)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舉報(bao)、發現(xian)的(de)流浪犬只(zhi)未按照本(ben)條(tiao)例的(de)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cheng)嚴重后果的(de);

(六)公安機關不(bu)依法履(lv)行巡查職責,監管不(bu)力,情節嚴重或(huo)者(zhe)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xun)私(si)舞弊的(de)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嚴格管(guan)理(li)區(qu)內飼養(yang)、銷售、繁殖(zhi)危(wei)險(xian)犬,或(huo)者(zhe)在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內未對危(wei)險(xian)犬實行圈(quan)養(yang)的(de),由(you)公安機關沒收犬只(zhi),對單位并處每(mei)只(zhi)犬五千元(yuan)罰(fa)款(kuan),對個人并處每(mei)只(zhi)犬二千元(yuan)罰(fa)款(kuan)。

違反本條例(li)第九條規定(ding),在(zai)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危險(xian)犬(quan)(quan)未(wei)設置醒目警示(shi)標志的,或者違反規定(ding)攜帶危險(xian)犬(quan)(quan)外出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改正(zheng),可(ke)以(yi)(yi)對(dui)單位處每(mei)只(zhi)犬(quan)(quan)二千元以(yi)(yi)上五千元以(yi)(yi)下罰(fa)款,對(dui)個人處每(mei)只(zhi)犬(quan)(quan)五百元以(yi)(yi)上一千元以(yi)(yi)下罰(fa)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條(tiao)規定(ding)(ding),未送犬只進行狂(kuang)犬病等疫病的(de)免疫的(de),由動物衛生(sheng)監督(du)機(ji)構(gou)按照《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國動物防疫法》的(de)有(you)關(guan)規定(ding)(ding)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yi)條規定,超(chao)過規定數量養(yang)犬(quan)的,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超(chao)養(yang)犬(quan)只,每超(chao)養(yang)一(yi)只處二千元(yuan)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二條(tiao)規定,未(wei)申請養犬(quan)登(deng)記(ji)的,由(you)公安機(ji)關扣押犬(quan)只,責令三日內(nei)申請辦理登(deng)記(ji),可(ke)以對(dui)單位處每(mei)只犬(quan)五(wu)千(qian)元罰(fa)款,對(dui)個人處每(mei)只犬(quan)二千(qian)元罰(fa)款;逾期不申請補辦的,沒收犬(quan)只。

養犬(quan)(quan)人對公(gong)安機(ji)關不(bu)予登記(ji)的(de)犬(quan)(quan)只(zhi)繼續飼養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沒收犬(quan)(quan)只(zhi),對單位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五千元(yuan)罰(fa)款(kuan),對個人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二千元(yuan)罰(fa)款(kuan)。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七(qi)條(tiao)規定,未(wei)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xu)期手續(xu)繼續(xu)養犬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chu)每(mei)只犬五千元(yuan)罰(fa)款,對個(ge)人(ren)處(chu)每(mei)只犬二千元(yuan)罰(fa)款;逾期不改正的,沒(mei)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hui)犬牌。

養犬(quan)人對公安機關不予辦(ban)理養犬(quan)登記續(xu)期(qi)手續(xu)的(de)犬(quan)只(zhi)繼續(xu)飼養的(de),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犬(quan)只(zhi),對單位處(chu)每只(zhi)犬(quan)五千元(yuan)罰款,對個(ge)人處(chu)每只(zhi)犬(quan)二千元(yuan)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ba)條規(gui)定,未繳(jiao)納養(yang)犬(quan)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交(jiao);逾期不(bu)補交(jiao)的,沒收犬(quan)只,吊銷(xiao)《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收回(hui)犬(quan)牌。

第四十八條 有下(xia)列(lie)行為之一的,由(you)(you)公安(an)機關依(yi)照(zhao)《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治安(an)管(guan)理(li)處(chu)罰法(fa)》的有關規定處(chu)罰;構成犯罪的,由(you)(you)司法(fa)機關依(yi)法(fa)追究(jiu)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ben)條例第二(er)十(shi)一條第二(er)款(kuan)規定,偽(wei)造、變(bian)造或(huo)者買賣有(you)(you)關證件、牌(pai)照和(he)標識,買賣或(huo)者使用(yong)偽(wei)造、變(bian)造的有(you)(you)關證件、牌(pai)照和(he)標識的;

(二)飼養犬只(zhi),因噪音等干擾(rao)他人正常生活(huo)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一條(tiao)第三款規定,未申(shen)請補植(zhi)犬只的(de)(de)電子身份標識的(de)(de),由公(gong)安機關責(ze)令限期(qi)改(gai)(gai)正(zheng);逾期(qi)不改(gai)(gai)正(zheng)的(de)(de),處二(er)百元以(yi)(yi)上五百元以(yi)(yi)下罰(fa)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二(er)十三條規定,虐待犬(quan)只的(de),可以由公(gong)安機關(guan)沒收犬(quan)只,吊(diao)銷《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收回(hui)犬(quan)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i)定,遺棄犬(quan)(quan)(quan)只(zhi)的(de),由公(gong)安機關(guan)責令領(ling)回(hui)犬(quan)(quan)(quan)只(zhi)或者(zhe)將犬(quan)(quan)(quan)只(zhi)送(song)到犬(quan)(quan)(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拒不領(ling)回(hui)犬(quan)(quan)(quan)只(zhi)或者(zhe)拒不將犬(quan)(quan)(quan)只(zhi)送(song)到犬(quan)(quan)(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的(de),處每只(zhi)犬(quan)(quan)(quan)一千(qian)元(yuan)以上二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di)二(er)十(shi)(shi)四條(tiao)(tiao)、第(di)二(er)十(shi)(shi)五條(tiao)(tiao)、第(di)二(er)十(shi)(shi)六(liu)條(tiao)(tiao)規定,攜帶犬(quan)只進入(ru)犬(quan)只禁入(ru)區域(yu)的,由(you)公安機關責令改正(zheng),可以(yi)(yi)處五十(shi)(shi)元以(yi)(yi)上二(er)百元以(yi)(yi)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七條(tiao)規定,攜帶犬(quan)只外(wai)出(chu)的,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責(ze)令(ling)改正,可以對(dui)單位處二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對(dui)個人處五百元(yuan)以上一千(qian)元(yuan)以下(xia)罰款。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shi)七條(tiao)規定(ding),攜帶一般(ban)管理區內的犬(quan)只進入嚴格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dui)單位(wei)處(chu)二(er)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五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對(dui)個(ge)人處(chu)五百元(yuan)(yuan)以(yi)上(shang)一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yi)(yi)款第一(yi)(yi)、二、三(san)、四、六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dan)位處(chu)一(yi)(yi)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chu)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fa)款。

第五十四條 有(you)下列行為之一的(de)(de),由城(cheng)市(shi)(shi)管理(li)綜合執法(fa)部(bu)門按照《廣州市(shi)(shi)市(shi)(shi)容環境衛生管理(li)規定》的(de)(de)有(you)關規定處理(li):

(一(yi))違反本(ben)條例第(di)(di)二十(shi)九條第(di)(di)一(yi)款第(di)(di)五(wu)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八條第(di)一款規定,隨意拋棄犬只(zhi)尸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fan)本條(tiao)(tiao)例(li)第三(san)十條(tiao)(tiao)規定,未送傷(shang)人(ren)犬(quan)(quan)只到犬(quan)(quan)只留驗(yan)場(chang)所的(de),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由公安機關將傷(shang)人(ren)犬(quan)(quan)只送到犬(quan)(quan)只留驗(yan)場(chang)所,處一千(qian)元(yuan)(yuan)以上二千(qian)元(yuan)(yuan)以下(xia)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一條(tiao)規定,占(zhan)用道(dao)路、橋(qiao)梁、人行天橋(qiao)、地下通道(dao)等公(gong)共場所飼養、經營(ying)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部(bu)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shi)元以(yi)上二百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di)三十二(er)(er)條(tiao)(tiao)第(di)二(er)(er)款規定,開設相(xiang)關經(jing)營場所(suo)或者從事相(xiang)關活動未備(bei)案的(de),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十八條第(di)一款規定,設置(zhi)墳墓(mu)埋葬犬只尸(shi)體的,由(you)城市管理綜合(he)執(zhi)法部(bu)門責令改(gai)正(zheng),處一千元以(yi)上三千元以(yi)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li),養(yang)犬(quan)(quan)人三(san)年內被行政管(guan)理(li)部門處(chu)(chu)罰(fa)累(lei)計達三(san)次,或者被沒收犬(quan)(quan)只、吊銷《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的(de),自最后一次行政處(chu)(chu)罰(fa)作出(chu)之(zhi)日起五年內公安(an)機關不予(yu)辦理(li)養(yang)犬(quan)(quan)登記。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tiao)例(li),其(qi)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fa)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ze)(ze)依法處罰(fa);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e)(ze)任。

養犬造成(cheng)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de),應當(dang)依法(fa)(fa)承擔相應的(de)民事法(fa)(fa)律責(ze)任。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li)自(zi)2009年7月1日(ri)起施(shi)行(xing)。1997年1月1日(ri)起施(shi)行(xing)的《廣(guang)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同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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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