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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gong)(gong)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gong)(gong)共(gong)秩序和市(shi)容環境(jing),根(gen)據有關法律、法規(gui)(gui)的(de)規(gui)(gui)定(ding),結合天津市(shi)實(shi)際情況,制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在天津市行(xing)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si)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huo)動的單(dan)位和個(ge)人,必須(xu)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天津市對養犬實(shi)行養犬人自律、有關(guan)部門嚴格(ge)管理、社會公(gong)眾監(jian)督的原則(ze)。

第四條 天津(jin)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zu)織實(shi)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guan)(guan)理的主管(guan)(guan)部門,負責養犬登記(ji)、查處(chu)違規養犬行為(wei);畜牧、衛生、工商(shang)、市容(rong)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zuo)好(hao)養犬管(guan)(guan)理工作(zuo)。

負責(ze)(ze)養(yang)犬管理(li)工作的有關(guan)部門(men)應當(dang)健(jian)全管理(li)制(zhi)度(du),推行(xing)執(zhi)(zhi)法(fa)責(ze)(ze)任制(zhi),實(shi)現嚴格執(zhi)(zhi)法(fa)、文明執(zhi)(zhi)法(fa)。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you)關部(bu)門做(zuo)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村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或者(zhe)業主(zhu)委(wei)員(yuan)(yuan)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guan)理的(de)有關(guan)事項(xiang)依法(fa)制定(ding)公約,并(bing)組(zu)織實施。

第六條 天(tian)津(jin)市(shi)外(wai)環線以內地區(qu)和外(wai)環線以外(wai)的城市(shi)建成區(qu)為(wei)養犬(quan)重點管(guan)理區(qu),外(wai)環線以外(wai)的農(nong)村(cun)為(wei)養犬(quan)一般管(guan)理區(qu)。

外(wai)環線以內尚未實行(xing)城市(shi)化管理的農村養犬,可(ke)以按照一般管理區管理。經區、縣(xian)人民政(zheng)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的特定區域可(ke)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xing)管理。

第七條 重點管(guan)理區內(nei),每(mei)戶只準飼(si)養(yang)一只小(xiao)型觀賞犬(quan);禁止個(ge)人飼(si)養(yang)烈性犬(quan)、大型犬(quan)。

小型觀賞犬的(de)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an)機關會(hui)同市畜牧部門(men)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 個人(ren)養犬應(ying)當符合下(xia)列條件:

(一)具有天津市常住(zhu)戶口、暫住(zhu)證件或(huo)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wan)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

(三(san))有獨戶居(ju)住條件(jian)。

第九條 單位養犬(quan)應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wei)、危險(xian)物品存放(fang)單位(wei)、重要倉(cang)儲單位(wei)、動(dong)物表演單位(wei)以及部隊(dui)、公(gong)安、科研、醫療衛(wei)生(sheng)等單位(wei),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quan);

(二)有遠(yuan)離居民(min)(min)區的飼養場地,有專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ying)響周邊居民(min)(min)正常生活;

(三(san))有安全、牢固的(de)犬(quan)籠、犬(quan)舍等飼(si)養、管理(li)設(she)施和健全的(de)安全管理(li)制度(du)。

第十條 在天津市行(xing)政區域內養(yang)犬(quan),應(ying)當經公安(an)機關登記(ji)(ji),領取養(yang)犬(quan)登記(ji)(ji)證。

單(dan)位(wei)(wei)和個人(ren)養犬(quan)(quan)到(dao)其(qi)所在地的公安派(pai)出所辦理養犬(quan)(quan)登記;其(qi)中部隊、公安、科研(yan)、醫療衛生、動物表演、重要倉儲單(dan)位(wei)(wei)養犬(quan)(quan),以及境外來津人(ren)員(yuan)養犬(quan)(quan)的,到(dao)市公安機關辦理養犬(quan)(quan)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養犬登(deng)記(ji)的(de)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開具的(de)憑據(ju)攜犬到畜牧部門指(zhi)定的(de)動物(wu)防疫機構或者動物(wu)診療(liao)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miao),領(ling)(ling)取(qu)市畜牧部門制發的(de)犬類免疫證(已取(qu)得(de)犬類免疫證的(de)除外),并(bing)憑證到公安機關領(ling)(ling)取(qu)養犬登(deng)記(ji)證。

第十二條 已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的單位(wei)和個人,每年度(du)應當攜犬到(dao)畜(chu)牧部門(men)指定的動(dong)物(wu)防疫機構或者動(dong)物(wu)診(zhen)療機構注射狂犬病(bing)疫苗,領(ling)取本年度(du)犬類(lei)免(mian)(mian)疫證(zheng),并憑(ping)注射證(zheng)明、本年度(du)犬類(lei)免(mian)(mian)疫證(zheng)辦(ban)理養(yang)犬注冊。

第十三條 所(suo)養犬死亡(wang)(wang)、丟失(shi)的,養犬人(ren)應當自所(suo)養犬死亡(wang)(wang)、丟失(shi)之(zhi)日(ri)起十五日(ri)內辦(ban)理注(zhu)銷(xiao)登記(ji)手(shou)續(xu)。

所養犬買賣(mai)、贈與他人(ren)或者隨單(dan)位、個(ge)人(ren)遷移(yi)的,應(ying)當自(zi)受(shou)讓(rang)、受(shou)贈或者遷移(yi)之日(ri)起(qi)十五日(ri)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禁止重點(dian)管(guan)理(li)區所(suo)養(yang)犬(quan)到一般管(guan)理(li)區登記(ji)。一般管(guan)理(li)區所(suo)養(yang)犬(quan)遷移到重點(dian)管(guan)理(li)區的,應(ying)當重新辦理(li)養(yang)犬(quan)登記(ji)。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guan)理(li)服務費(fei)。

重(zhong)點(dian)管理區(qu)內養(yang)犬(quan)(quan),第一年(nian)(nian)度每(mei)只繳納(na)一千元(yuan)(yuan);以(yi)(yi)后每(mei)年(nian)(nian)度繳納(na)五百元(yuan)(yuan)。市人民政府可以(yi)(yi)根據實際情(qing)況(kuang),對重(zhong)點(dian)管理區(qu)養(yang)犬(quan)(quan)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biao)準進(jin)行調(diao)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yi)般(ban)管(guan)理(li)區(qu)內(nei)的養犬管(guan)理(li)服務(wu)費應(ying)當(dang)低于(yu)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qu),具體的收取標準由所(suo)在區(qu)、縣(xian)人民政府(fu)根據實(shi)際情況確定,報(bao)市人民政府(fu)批(pi)準。

第十五條 部隊、公(gong)安、科研、醫療衛生單位(wei)因(yin)工作特殊需(xu)要養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

盲人(ren)養導盲犬(quan)和肢體重殘(can)人(ren)養扶助犬(quan)的(de)(de),憑《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殘(can)疾人(ren)證》免收養犬(quan)管理服(fu)務費(fei)。獨居的(de)(de)生活困(kun)難的(de)(de)鰥寡老人(ren)養犬(quan)的(de)(de),減半收取第一年(nian)度的(de)(de)管理服(fu)務費(fei)。

第十六條 養犬(quan)繳(jiao)納(na)的費用(yong)集中上繳(jiao)國庫(ku),納(na)入財政預算管(guan)理。養犬(quan)管(guan)理工作以及(ji)服務需要支出的費用(yong),由政府財政預算列支。

第十七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he)為犬類服務的醫療機(ji)構,應當依(yi)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hou)五日內向(xiang)公安(an)機(ji)關備(bei)案(an)。

重點(dian)管(guan)理(li)區內,禁止開辦犬(quan)類(lei)養(yang)殖場(chang)、犬(quan)類(lei)交易市場(chang),禁止舉辦犬(quan)類(lei)的展覽展銷活動。

禁止在犬(quan)類(lei)(lei)養殖場(chang)(chang)和犬(quan)類(lei)(lei)交易市(shi)場(chang)(chang)以外的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從事犬(quan)類(lei)(lei)交易。

出(chu)售犬類必須出(chu)具(ju)畜牧部門核(he)發的動(dong)物(wu)檢疫(yi)證明(ming)和犬類免疫(yi)證。

第十八條 市(shi)人民政府可以在重(zhong)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zhong)大活(huo)動(dong)期間劃定范圍,禁止(zhi)攜(xie)犬進入。

區、縣人民政(zheng)府可以在本(ben)行政(zheng)區域內劃定范(fan)圍(wei),禁(jin)止攜(xie)犬進入(ru)。

第十九條 養犬人必須遵守(shou)下(xia)列規定(ding):

(一)攜犬(quan)出戶(hu)(hu)時攜帶養犬(quan)登記證,由成年(nian)人用束犬(quan)鏈牽(qian)領(ling),并應當(dang)避讓(rang)(rang)他人,特(te)別是避讓(rang)(rang)老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因檢疫、診療等特(te)殊情況攜犬(quan)出戶(hu)(hu)時,將犬(quan)裝在犬(quan)籠內,不得牽(qian)領(ling)。

(二)攜犬(quan)乘坐電梯(ti)(ti)的,應(ying)當避開乘坐電梯(ti)(ti)的高峰時間,并為犬(quan)戴嘴套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籠、犬(quan)袋。居民委(wei)員(yuan)(yuan)會(hui)、村(cun)民委(wei)員(yuan)(yuan)會(hui)、業主(zhu)委(wei)員(yuan)(yuan)會(hui)可以根據實(shi)際情況確定禁(jin)止攜犬(quan)進入電梯(ti)(ti)的時間。

(三)不得(de)(de)攜犬(quan)乘(cheng)坐(zuo)(zuo)除客運出租(zu)車以外的公(gong)共交通(tong)工具(ju),攜犬(quan)乘(cheng)坐(zuo)(zuo)客運出租(zu)車時須征(zheng)得(de)(de)駕駛人(ren)同意。

(四)不得(de)攜(xie)犬進入市(shi)場、商(shang)店(dian)、商(shang)業(ye)街區(qu)、飯店(dian)、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gong)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ju)院、體育場館、社區(qu)公(gong)(gong)共(gong)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ju)集的公(gong)(gong)共(gong)場所。

(五)在重(zhong)點管理區攜(xie)犬出(chu)戶時(shi)(shi),攜(xie)犬人(ren)及(ji)時(shi)(shi)清除犬排泄的(de)糞便。

(六)對(dui)烈(lie)性犬(quan)、大型犬(quan)實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suo)養犬。

(八)不得(de)妨礙、侵(qin)害他(ta)人的合法權益,不得(de)干擾(rao)、影響相(xiang)鄰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公(gong)民的(de)(de)合法(fa)權益因受到養犬妨礙、侵(qin)害(hai)或者(zhe)正常(chang)生活受到干擾、影(ying)響而發生糾紛的(de)(de),當事人可(ke)以向人民調解(jie)委員會申請(qing)調解(jie),可(ke)以依照(zhao)法(fa)律規定請(qing)求(qiu)停止侵(qin)害(hai)、排除妨礙、消(xiao)除影(ying)響或者(zhe)要求(qiu)賠償,也可(ke)以向公(gong)安機關舉(ju)報(bao)。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quan)類(lei)留(liu)檢所(suo)。犬(quan)類(lei)留(liu)檢所(suo)收(shou)容的犬(quan),自(zi)收(shou)容之日(ri)起三(san)日(ri)內可(ke)以被認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yang)(yang);無人認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yang)(yang)的,由(you)公安機關處理。收(shou)容犬(quan)因病死亡,犬(quan)尸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所養(yang)犬傷害(hai)他人(ren)的(de)(de),養(yang)犬人(ren)應當立即將(jiang)(jiang)被傷害(hai)人(ren)送至醫療(liao)衛(wei)生(sheng)機構診治并先行墊(dian)付醫療(liao)費(fei),將(jiang)(jiang)傷人(ren)犬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de)(de)犬類留檢所,由畜牧(mu)部(bu)門進行檢疫,醫療(liao)和(he)檢疫所需(xu)費(fei)用(yong)由相關責任人(ren)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外地人(ren)(ren)員攜(xie)犬(quan)來(lai)津(jin)的(de)(de),必須持犬(quan)所(suo)在地的(de)(de)縣級以上畜(chu)牧(mu)部(bu)門簽署的(de)(de)動(dong)物(wu)檢疫(yi)(yi)(yi)和(he)免疫(yi)(yi)(yi)證明(ming),并(bing)經天津(jin)市(shi)畜(chu)牧(mu)部(bu)門和(he)公安機關復核。攜(xie)犬(quan)進入重(zhong)點(dian)管理區的(de)(de),還(huan)須符合重(zhong)點(dian)管理區的(de)(de)養(yang)犬(quan)條件。無動(dong)物(wu)檢疫(yi)(yi)(yi)和(he)免疫(yi)(yi)(yi)證明(ming)的(de)(de),攜(xie)犬(quan)人(ren)(ren)應當(dang)將犬(quan)暫存在犬(quan)類(lei)留檢所(suo),經畜(chu)牧(mu)部(bu)門對犬(quan)進行檢疫(yi)(yi)(yi)和(he)免疫(yi)(yi)(yi)注射后,領取動(dong)物(wu)檢疫(yi)(yi)(yi)證明(ming)和(he)犬(quan)類(lei)免疫(yi)(yi)(yi)證。逗留時間超過(guo)三個(ge)月的(de)(de),按照天津(jin)市(shi)正常養(yang)犬(quan)辦(ban)理登記手(shou)續。

境(jing)外(wai)人員(yuan)(yuan)攜犬(quan)在(zai)津入境(jing)的(de),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進出境(jing)動植物檢疫法》的(de)規定辦(ban)理;境(jing)外(wai)人員(yuan)(yuan)在(zai)其他地區入境(jing)后(hou)攜犬(quan)來津的(de),依照前款(kuan)規定辦(ban)理。

第二十四條 畜牧部門在檢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狂犬(quan)時,應(ying)當依法(fa)采(cai)取撲滅措(cuo)施。犬(quan)尸應(ying)當深埋或者焚(fen)燒,所需費用(yong)由養犬(quan)人(ren)負擔(dan)。

養(yang)犬(quan)人發現或者懷疑所(suo)養(yang)犬(quan)有狂(kuang)犬(quan)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畜牧部門檢(jian)查(cha)。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jiang)狂(kuang)犬和被狂(kuang)犬咬傷、咬死(si)的畜禽剝皮、出(chu)售、食用(yong)。禁止亂(luan)棄死(si)犬和被狂(kuang)犬咬傷、咬死(si)的畜禽。

第二十六條 違(wei)反本(ben)條例(li)規(gui)定(ding),未辦理養犬(quan)(quan)(quan)登記(ji)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pian)取公(gong)安機(ji)關(guan)養犬(quan)(quan)(quan)登記(ji)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沒收其犬(quan)(quan)(quan),注(zhu)銷養犬(quan)(quan)(quan)登記(ji)證,并可(ke)對單位處一千元(yuan)以上五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kuan),對個人(ren)處二(er)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kuan)。

第二十七條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攜犬出戶未攜帶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an)部門暫(zan)扣(kou)其(qi)犬,責令(ling)改正(zheng);不改正(zheng)的,沒收其(qi)犬。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ding),未(wei)辦(ban)理(li)(li)養犬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qi)犬,責令改(gai)正(zheng),拒不(bu)改(gai)正(zheng)的,沒收(shou)其(qi)犬,并可以(yi)(yi)(yi)對重(zhong)點管(guan)理(li)(li)區(qu)(qu)內單位(wei)處一千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上五千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下罰款,個人處一百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上五百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下罰款;對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qu)內單位(wei)或者(zhe)個人處一百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上五百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在(zai)重點管(guan)理區內開(kai)辦犬類(lei)(lei)養殖場、犬類(lei)(lei)交易市場,舉(ju)辦犬類(lei)(lei)展覽展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和(he)非(fei)法所得(de),并對單(dan)位處五(wu)(wu)千元(yuan)(yuan)以(yi)上二(er)萬(wan)元(yuan)(yuan)以(yi)下罰(fa)款,對個人處一千元(yuan)(yuan)以(yi)上五(wu)(wu)千元(yuan)(yuan)以(yi)下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違(wei)反本條例規定,在犬(quan)類養殖(zhi)場、犬(quan)類交易市場以外的(de)公(gong)(gong)共(gong)場所從事(shi)犬(quan)類交易的(de),由公(gong)(gong)安機關(guan)沒收其犬(quan)和非法(fa)所得,并(bing)對出售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kuan)。

第三十條 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九條(tiao)第(di)(一(yi))、(二)、(三)、(四(si))、(六)、(八)項規定的(de),由(you)公安(an)(an)機(ji)關予(yu)以(yi)警告,并可處一(yi)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款;情節嚴重的(de),由(you)公安(an)(an)機(ji)關沒收其犬(quan)(quan),并注銷犬(quan)(quan)類登記證(zheng)。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十九(jiu)條(tiao)第(五)項規定的(de),由市(shi)容環衛部門責(ze)令其清除,并可(ke)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wei)辦理養(yang)犬變更、注銷(xiao)登(deng)記手(shou)續(xu)的,由公安機關責令(ling)補(bu)辦手(shou)續(xu),并可處一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

第三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十(shi)七(qi)條第四款、第二十(shi)五(wu)條規(gui)(gui)定的(de),由畜牧部門依照(zhao)國家(jia)法律、法規(gui)(gui)規(gui)(gui)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構(gou)及其工作人(ren)員(yuan)濫(lan)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shou)、徇私舞弊的,由(you)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gei)予行政處(chu)分(fen);構(gou)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bu)之日起(qi)施行。1995年10月(yue)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min)代表大(da)會常務委(wei)員(yuan)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養犬(quan)管理條例》同(tong)時(shi)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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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