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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rong)環境,根(gen)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ji)情(qing)況,制(zhi)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天津市行(xing)政(zheng)區域內從事犬類飼(si)養、買賣以及(ji)其他經營、服(fu)務(wu)活動(dong)的(de)單(dan)位和(he)個人,必須(xu)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天津市對養(yang)(yang)犬實行(xing)養(yang)(yang)犬人(ren)自(zi)律、有關部門嚴格管(guan)理(li)、社會公眾監督的原(yuan)則(ze)。

第四條 天津(jin)市各級人(ren)民政府(fu)負責本(ben)條例的組織實施。

公(gong)安機(ji)關是養(yang)(yang)犬管(guan)(guan)理(li)的主管(guan)(guan)部(bu)門,負責養(yang)(yang)犬登(deng)記、查處違規養(yang)(yang)犬行(xing)為;畜牧、衛(wei)生、工商、市容環衛(wei)等(deng)部(bu)門按照(zhao)職責分(fen)工,共(gong)同(tong)做(zuo)好養(yang)(yang)犬管(guan)(guan)理(li)工作(zuo)。

負責養(yang)犬(quan)管理工作的(de)有關(guan)部(bu)門應(ying)當健全管理制度,推(tui)行執法責任制,實現(xian)嚴格執法、文明(ming)執法。

第五條 居民委(wei)員會(hui)(hui)、村民委(wei)員會(hui)(hui)應(ying)當配合有(you)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li)工(gong)作(zuo)。

居(ju)(ju)民委(wei)員(yuan)會、村民委(wei)員(yuan)會或者業(ye)主委(wei)員(yuan)會可以就(jiu)本(ben)居(ju)(ju)住區養犬(quan)管理的有關事(shi)項依(yi)法制定公約,并組(zu)織實施。

第六條 天津市外(wai)環(huan)線(xian)以(yi)內地區(qu)(qu)和外(wai)環(huan)線(xian)以(yi)外(wai)的城市建(jian)成區(qu)(qu)為(wei)養犬重點(dian)管理區(qu)(qu),外(wai)環(huan)線(xian)以(yi)外(wai)的農村(cun)為(wei)養犬一(yi)般管理區(qu)(qu)。

外環線以(yi)內尚未實行(xing)城市化管理的(de)農村養犬,可以(yi)按(an)照一(yi)般(ban)管理區(qu)管理。經區(qu)、縣人(ren)民政府決定(ding),一(yi)般(ban)管理區(qu)的(de)特定(ding)區(qu)域可以(yi)按(an)照重點管理區(qu)進(jin)行(xing)管理。

第七條 重點管(guan)理區內,每戶只準飼養一只小型(xing)觀(guan)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lie)性犬、大型(xing)犬。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gao)標準,由市公安機關(guan)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bu)。

第八條 個人養犬(quan)應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具有(you)天津市常住戶口(kou)、暫(zan)住證(zheng)件或者其(qi)他合法身份證(zheng)明;

(二)具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wei)能(neng)力;

(三)有獨戶(hu)居住(zhu)條(tiao)件。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當(dang)符(fu)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dan)位(wei)、危險物品存放單(dan)位(wei)、重要倉儲單(dan)位(wei)、動物表演單(dan)位(wei)以(yi)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liao)衛生(sheng)等單(dan)位(wei),因工作特殊需(xu)要養犬;

(二)有(you)遠離居民區的飼養(yang)場地,有(you)專人負責馴養(yang)管理(li),不影響周邊(bian)居民正常生活;

(三(san))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guan)理(li)設施(shi)和健全的安全管(guan)理(li)制度。

第十條 在(zai)天津市行政區域(yu)內養犬,應(ying)當經公安(an)機關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單位和個人(ren)養(yang)犬(quan)(quan)到(dao)其所在(zai)地的(de)公安(an)派出所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其中(zhong)部隊、公安(an)、科研、醫療衛(wei)生、動物表(biao)演、重要倉儲單位養(yang)犬(quan)(quan),以及(ji)境外來津人(ren)員養(yang)犬(quan)(quan)的(de),到(dao)市公安(an)機關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養犬登記(ji)的單位和個人,應當(dang)持公安機關(guan)開具(ju)的憑(ping)據攜犬到(dao)畜牧部(bu)門指(zhi)定的動物(wu)防(fang)疫(yi)機構或者(zhe)動物(wu)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yi)苗,領取(qu)市(shi)畜牧部(bu)門制發的犬類免疫(yi)證(zheng)(已取(qu)得(de)犬類免疫(yi)證(zheng)的除外),并憑(ping)證(zheng)到(dao)公安機關(guan)領取(qu)養犬登記(ji)證(zheng)。

第十二條 已辦(ban)理(li)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的(de)單位和個人,每年(nian)度(du)(du)應當攜犬(quan)(quan)到畜牧部門(men)指(zhi)定的(de)動物防疫(yi)(yi)機(ji)構或(huo)者(zhe)動物診療機(ji)構注(zhu)射(she)狂犬(quan)(quan)病疫(yi)(yi)苗,領取本(ben)年(nian)度(du)(du)犬(quan)(quan)類免疫(yi)(yi)證(zheng),并憑注(zhu)射(she)證(zheng)明(ming)、本(ben)年(nian)度(du)(du)犬(quan)(quan)類免疫(yi)(yi)證(zheng)辦(ban)理(li)養(yang)犬(quan)(quan)注(zhu)冊(ce)。

第十三條 所養犬(quan)死亡、丟失(shi)(shi)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所養犬(quan)死亡、丟失(shi)(shi)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辦(ban)理注銷登記(ji)手(shou)續。

所養犬買(mai)賣(mai)、贈(zeng)與他人或(huo)者(zhe)隨單位、個人遷移的(de),應當(dang)自受讓、受贈(zeng)或(huo)者(zhe)遷移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辦理變更登記(ji)手續。

禁止重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qu)所養(yang)犬到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qu)登記。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qu)所養(yang)犬遷移到重點(dian)管(guan)理(li)(li)區(qu)(qu)的(de),應當重新辦理(li)(li)養(yang)犬登記。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繳納(na)養犬管(guan)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li)區內養(yang)(yang)犬(quan)(quan),第一年度每只繳納一千元;以后(hou)每年度繳納五百元。市(shi)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dui)重點管理(li)區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理(li)服務費的收取標準進行調整(zheng),報(bao)市(shi)人民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備案。

一(yi)般管(guan)(guan)理區(qu)內的養犬管(guan)(guan)理服務費應當低于重點管(guan)(guan)理區(qu),具體(ti)的收取標準(zhun)由(you)所在區(qu)、縣人民政(zheng)府根據實(shi)際情況確定(ding),報市(shi)人民政(zheng)府批準(zhun)。

第十五條 部隊、公安、科(ke)研(yan)、醫(yi)療衛(wei)生(sheng)單(dan)位因(yin)工(gong)作特殊(shu)需要養(yang)犬的(de),免收養(yang)犬管理服務費。

盲人(ren)養(yang)導(dao)盲犬(quan)(quan)和(he)(he)肢體重殘人(ren)養(yang)扶助犬(quan)(quan)的(de),憑《中華人(ren)民共和(he)(he)國殘疾(ji)人(ren)證》免(mian)收養(yang)犬(quan)(quan)管(guan)理服務費(fei)。獨居的(de)生活困難的(de)鰥寡老人(ren)養(yang)犬(quan)(quan)的(de),減半收取第一年(nian)度的(de)管(guan)理服務費(fei)。

第十六條 養(yang)犬(quan)繳(jiao)納的(de)費用集中上(shang)繳(jiao)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guan)理。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以及服務需要(yao)支出的(de)費用,由政府財政預算列支。

第十七條 開辦(ban)犬類(lei)養(yang)殖場(chang)、犬類(lei)交易市場(chang)和為(wei)犬類(lei)服(fu)務(wu)的醫(yi)療(liao)機構,應當依法辦(ban)理工商(shang)登記,并在領取營業(ye)執照后五日內向(xiang)公(gong)安機關備案。

重點管(guan)理(li)區內,禁止開(kai)辦(ban)犬(quan)類(lei)養殖場、犬(quan)類(lei)交易(yi)市場,禁止舉辦(ban)犬(quan)類(lei)的(de)展覽展銷(xiao)活(huo)動。

禁(jin)止在(zai)犬類養(yang)殖(zhi)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yi)外的公共場所(suo)從(cong)事犬類交易。

出售犬(quan)類必(bi)須出具畜牧部門(men)核發(fa)的動物檢(jian)疫證明和犬(quan)類免疫證。

第十八條 市(shi)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da)節(jie)假日或者(zhe)舉(ju)辦重大(da)活動期間劃定范圍(wei),禁止攜犬進入。

區、縣人(ren)民政(zheng)府可以(yi)在本行政(zheng)區域內劃定范(fan)圍,禁止攜犬進入。

第十九條 養犬(quan)人必須遵守下列(lie)規(gui)定(ding):

(一)攜(xie)犬(quan)(quan)出戶時攜(xie)帶養犬(quan)(quan)登記證(zheng),由成(cheng)年人(ren)用(yong)束犬(quan)(quan)鏈牽領,并應當避讓他人(ren),特(te)別是避讓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婦和兒童;因檢(jian)疫、診療等特(te)殊情況攜(xie)犬(quan)(quan)出戶時,將犬(quan)(quan)裝在犬(quan)(quan)籠內,不得牽領。

(二)攜(xie)犬(quan)(quan)乘坐(zuo)電(dian)梯(ti)的(de)(de),應當避開乘坐(zuo)電(dian)梯(ti)的(de)(de)高峰時間,并為犬(quan)(quan)戴嘴(zui)套或者將(jiang)犬(quan)(quan)裝(zhuang)入(ru)犬(quan)(quan)籠(long)、犬(quan)(quan)袋(dai)。居民委(wei)(wei)員(yuan)(yuan)會、村民委(wei)(wei)員(yuan)(yuan)會、業主委(wei)(wei)員(yuan)(yuan)會可以根據實際(ji)情(qing)況(kuang)確定禁止攜(xie)犬(quan)(quan)進入(ru)電(dian)梯(ti)的(de)(de)時間。

(三)不得(de)攜犬乘坐除客(ke)運出(chu)(chu)租(zu)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ke)運出(chu)(chu)租(zu)車時須征得(de)駕駛人同意。

(四)不得攜犬(quan)進入市場(chang)(chang)、商(shang)店、商(shang)業(ye)街區、飯(fan)店、公園、公共綠地(di)、學校、醫院(yuan)、展覽館、影劇院(yuan)、體(ti)育場(chang)(chang)館、社(she)區公共健身場(chang)(chang)所、游樂場(chang)(chang)、候車室和(he)其(qi)他人員(yuan)聚集的公共場(chang)(chang)所。

(五)在(zai)重點管(guan)理區攜(xie)犬出(chu)戶時,攜(xie)犬人(ren)及時清除(chu)犬排泄的糞便。

(六)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shuan)養(yang)或者圈養(yang)。

(七)不得(de)虐待、遺棄所養犬(quan)。

(八(ba))不得妨(fang)礙、侵害(hai)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干(gan)擾(rao)、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公民的合法(fa)權益因受到養犬妨礙(ai)、侵害或(huo)者(zhe)正常生(sheng)活受到干(gan)擾、影響(xiang)而發生(sheng)糾紛的,當(dang)事人可以(yi)向人民調(diao)解委員(yuan)會申請調(diao)解,可以(yi)依(yi)照法(fa)律規(gui)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ai)、消(xiao)除影響(xiang)或(huo)者(zhe)要求賠(pei)償,也(ye)可以(yi)向公安機關舉報(bao)。

第二十一條 市(shi)公(gong)安機(ji)(ji)關(guan)設(she)立(li)犬類留檢所。犬類留檢所收容(rong)的犬,自收容(rong)之日(ri)起三日(ri)內(nei)可(ke)以(yi)被認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無人(ren)認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的,由(you)公(gong)安機(ji)(ji)關(guan)處理。收容(rong)犬因(yin)病死亡(wang),犬尸應當(dang)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所養(yang)犬傷(shang)害他人的(de),養(yang)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害人送(song)至醫療(liao)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liao)費,將傷(shang)人犬及時送(song)交公安機關(guan)(guan)設立的(de)犬類留檢(jian)所,由畜牧部門進行檢(jian)疫,醫療(liao)和檢(jian)疫所需(xu)費用由相關(guan)(guan)責(ze)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外地(di)人員攜(xie)犬(quan)(quan)(quan)來津的(de)(de)(de)(de),必須持(chi)犬(quan)(quan)(quan)所在(zai)地(di)的(de)(de)(de)(de)縣級以上(shang)畜(chu)牧(mu)部(bu)門(men)簽署的(de)(de)(de)(de)動物檢(jian)(jian)(jian)疫(yi)和(he)免疫(yi)證(zheng)明,并(bing)經(jing)天(tian)津市畜(chu)牧(mu)部(bu)門(men)和(he)公安機關(guan)復(fu)核(he)。攜(xie)犬(quan)(quan)(quan)進入重點(dian)管理(li)區(qu)的(de)(de)(de)(de),還須符合重點(dian)管理(li)區(qu)的(de)(de)(de)(de)養(yang)犬(quan)(quan)(quan)條件。無動物檢(jian)(jian)(jian)疫(yi)和(he)免疫(yi)證(zheng)明的(de)(de)(de)(de),攜(xie)犬(quan)(quan)(quan)人應(ying)當將(jiang)犬(quan)(quan)(quan)暫存在(zai)犬(quan)(quan)(quan)類(lei)留檢(jian)(jian)(jian)所,經(jing)畜(chu)牧(mu)部(bu)門(men)對犬(quan)(quan)(quan)進行檢(jian)(jian)(jian)疫(yi)和(he)免疫(yi)注射(she)后,領取動物檢(jian)(jian)(jian)疫(yi)證(zheng)明和(he)犬(quan)(quan)(quan)類(lei)免疫(yi)證(zheng)。逗留時(shi)間超(chao)過三(san)個月的(de)(de)(de)(de),按照(zhao)天(tian)津市正常養(yang)犬(quan)(quan)(quan)辦理(li)登記(ji)手續。

境(jing)外(wai)人(ren)員(yuan)攜犬在津入境(jing)的(de),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進(jin)出(chu)境(jing)動(dong)植物檢疫法》的(de)規(gui)定辦(ban)(ban)理(li);境(jing)外(wai)人(ren)員(yuan)在其他地區入境(jing)后攜犬來津的(de),依照前款規(gui)定辦(ban)(ban)理(li)。

第二十四條 畜牧(mu)部門在檢疫或者(zhe)檢查中發現狂犬(quan)時,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犬(quan)尸應當深埋或者(zhe)焚燒(shao),所(suo)需(xu)費用由養犬(quan)人負(fu)擔。

養犬(quan)(quan)人發(fa)現或者(zhe)懷疑所養犬(quan)(quan)有狂(kuang)犬(quan)(quan)病癥狀時(shi),應(ying)當及時(shi)送(song)交畜牧部(bu)門(men)檢(jian)查。

第二十五條 禁(jin)止將狂(kuang)(kuang)犬和被狂(kuang)(kuang)犬咬(yao)傷、咬(yao)死的(de)畜(chu)(chu)禽(qin)剝皮、出售、食用(yong)。禁(jin)止亂棄死犬和被狂(kuang)(kuang)犬咬(yao)傷、咬(yao)死的(de)畜(chu)(chu)禽(qin)。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quan)登記或者提供虛(xu)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安機關(guan)養犬(quan)登記的,由公安機關(guan)沒收其犬(quan),注銷養犬(quan)登記證,并可對單位(wei)處一千元(yuan)以上(shang)五千元(yuan)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二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一千元(yuan)以下罰(fa)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fan)本條例規定(ding),攜犬出戶未攜帶養犬登記(ji)證的,由(you)公安部(bu)門暫扣其犬,責(ze)令改正(zheng);不改正(zheng)的,沒(mei)收其犬。

違(wei)反本條例規定,未辦(ban)理(li)(li)養犬(quan)(quan)注冊的,由公安(an)部門暫扣其犬(quan)(quan),責令(ling)改正(zheng),拒(ju)不(bu)改正(zheng)的,沒收(shou)其犬(quan)(quan),并可(ke)以(yi)(yi)(yi)對重(zhong)點管(guan)理(li)(li)區內單(dan)(dan)位處一千元(yuan)以(yi)(yi)(yi)上(shang)(shang)五千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個人(ren)處一百元(yuan)以(yi)(yi)(yi)上(shang)(shang)五百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對一般管(guan)理(li)(li)區內單(dan)(dan)位或者個人(ren)處一百元(yuan)以(yi)(yi)(yi)上(shang)(shang)五百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fan)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nei)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舉辦犬類展(zhan)覽展(zhan)銷活動的,由公安機(ji)關沒收其犬和非(fei)法所得(de),并對(dui)單位處(chu)五千元以(yi)上二(er)萬元以(yi)下(xia)罰款,對(dui)個(ge)人處(chu)一(yi)千元以(yi)上五千元以(yi)下(xia)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在犬(quan)類(lei)養殖(zhi)場、犬(quan)類(lei)交易市場以外的公(gong)共場所(suo)從事(shi)犬(quan)類(lei)交易的,由公(gong)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和非法(fa)所(suo)得,并(bing)對出(chu)售人處一(yi)百(bai)元以上五百(bai)元以下罰(fa)款(kuan)。

第三十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si))、(六)、(八)項規定的,由(you)公安(an)(an)機(ji)關予以(yi)警告,并(bing)可處一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款;情節嚴重(zhong)的,由(you)公安(an)(an)機(ji)關沒(mei)收(shou)其犬(quan),并(bing)注(zhu)銷犬(quan)類登(deng)記證。

違反本條例(li)第十(shi)九條第(五)項規(gui)定的,由(you)市容環(huan)衛部門責令其(qi)清除,并可(ke)處五十(shi)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未辦理(li)養(yang)犬(quan)變更、注銷登(deng)記手(shou)續(xu)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補辦手(shou)續(xu),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xia)罰款(kuan)。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七條第(di)四款、第(di)二十五條規定(ding)的,由畜牧部門依照國家(jia)法律、法規規定(ding)處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ji)構(gou)及(ji)其工作人(ren)員(yuan)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xun)私(si)舞(wu)弊(bi)的,由其所在(zai)單(dan)位或者上(shang)級(ji)主管部門給予行(xing)政(zheng)處分;構(gou)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zhi)日(ri)起(qi)施行。1995年10月10日(ri)天津市第十(shi)二屆人(ren)民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十(shi)九(jiu)次會(hui)議(yi)通過的《天津市養犬(quan)管(guan)理條例》同時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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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