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養犬登記相關規定
1.一般(ban)管理區內個(ge)人(ren)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個人身份(fen)證件;
(二(er))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you)效的犬只(zhi)免疫(yi)證明;
(四)犬(quan)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2.重點管理區內個人(ren)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除前款規定(ding)(ding)外,還(huan)應當按照(zhao)下(xia)列(lie)規定(ding)(ding)提(ti)供材料:
(一)房(fang)產(chan)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二)植入(ru)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sheng)物技(ji)術識別(bie)等方式形成(cheng)的(de)犬(quan)只個體識別(bie)信息。
3.單(dan)位申(shen)請(qing)養犬(quan)登記,應當提供下列(lie)材(cai)料:
(一)單位(wei)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zheng)明;
(三)合法有效(xiao)的(de)犬(quan)只(zhi)免疫證明(ming);
(四(si))犬只品種、照(zhao)片、主要體(ti)貌特征;
(五)養犬用途說明及安全管理措施(shi);
(六)犬(quan)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qi))看管犬只專門人(ren)員的身份(fen)證明;
(八(ba))植入電子標(biao)識(shi)(shi)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shi)(shi)別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體(ti)識(shi)(shi)別信息(xi)。
進口(kou)犬只(zhi)應當(dang)按(an)照海關出入(ru)境檢(jian)驗檢(jian)疫規定執(zhi)行。
養犬人對申報材料和(he)信(xin)息的(de)真實性負責。
4.公(gong)安機關自(zi)收到申請(qing)材料之日(ri)起七個工(gong)作日(ri)內(nei)進行審(shen)核。符合養犬(quan)條件(jian)的,發(fa)放(fang)養犬(quan)登記證明;不符合養犬(quan)條件(jian)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需要對(dui)犬(quan)只是否屬于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錄進行核實的,審(shen)核時間可以延長三個工(gong)作日(ri)。
對于重點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養犬人以(yi)及一般管(guan)(guan)理區(qu)內(nei)單位養犬人經登記飼養的犬只,應當發放犬牌。
公安機關可以(yi)通過發放電子養犬(quan)登記(ji)證明、郵寄(ji)犬(quan)牌等方式(shi)為養犬(quan)人提供(gong)便利。
5.公安(an)機關應當會同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理(li)等部門通過養(yang)犬管理(li)信息(xi)系(xi)統(tong)建(jian)立(li)養(yang)犬管理(li)電(dian)子檔案,載明以下內(nei)容(rong):
(一(yi))養犬人身份信息或(huo)者單(dan)位(wei)名(ming)稱,養犬地址(zhi)、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zhong)、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quan)只免疫接種信息;
(四)植入電子標識(shi)或者采取生物(wu)技術識(shi)別等方式形(xing)成的犬只個(ge)體識(shi)別信(xin)息;
(五(wu))登記發證的單(dan)位名稱和時間(jian);
(六)養犬(quan)人違(wei)法養犬(quan)行為記錄;
(七)犬只傷人記錄;
(八)其他需(xu)要載明的(de)信息。
6.養(yang)(yang)犬人的(de)姓名、地址、聯系(xi)方式變更(geng)的(de),養(yang)(yang)犬人應當自變更(geng)之日起(qi)十(shi)五日內到公安(an)機關或者通過養(yang)(yang)犬管理信息系(xi)統進(jin)行(xing)變更(geng)登記(ji)。
7.養犬人(ren)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應當在七日(ri)內向公安機關辦理(li)注銷(xiao)登記:
(一)轉讓犬只(zhi)或者將犬只(zhi)送(song)交(jiao)犬只(zhi)收容(rong)留(liu)檢場所不再飼養(yang)的(de);
(二)犬只死亡(wang)或者失蹤(zong)的。
犬只被依法沒收(shou)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xiao)其養犬登記(ji)證明(ming)。
犬(quan)只被注(zhu)銷登記的,養(yang)犬(quan)管理(li)信息系統(tong)應當保存原始養(yang)犬(quan)管理(li)檔案(an)信息。
8.犬只電(dian)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ying)當重新進行(xing)犬只個體識別。
養(yang)犬登記證明、犬牌損壞或者遺失(shi)的,養(yang)犬人應當自(zi)損壞或者遺失(shi)之(zhi)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an)機(ji)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