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fang)屋(wu)保修期(qi)相關國家規(gui)定(ding) 房(fang)屋(wu)保修期(qi)法(fa)律法(fa)規(gui)
房屋保修期 國家規定
第一條(tiao)為保(bao)護(hu)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zhu)所有人和使用人的(de)合法(fa)權益,維護(hu)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建筑(zhu)法(fa)》和《建設工程質量(liang)管理條(tiao)例》,制(zhi)訂本(ben)辦法(fa)。
第二(er)條在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he)國(guo)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wu)建筑工程(包括裝(zhuang)修(xiu)工程)的質量(liang)保修(xiu),適(shi)用本辦法。
第(di)三條本辦法所(suo)稱(cheng)房(fang)屋(wu)建筑工(gong)(gong)程(cheng)質(zhi)量(liang)(liang)保(bao)(bao)修,是指對房(fang)屋(wu)建筑工(gong)(gong)程(cheng)竣工(gong)(gong)驗收后在保(bao)(bao)修期(qi)限(xian)內出現的質(zhi)量(liang)(liang)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ban)法所稱質(zhi)量(liang)缺陷,是指(zhi)房屋建(jian)筑工程的(de)質(zhi)量(liang)不(bu)符(fu)合工程建(jian)設強(qiang)制性標準以及(ji)合同的(de)約(yue)定。
第四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bao)修范圍和保(bao)修期限內出現質(zhi)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bao)修義務。
第五條(tiao)第五條(tiao)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zhu)工(gong)程質量保修的監督(du)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建設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負(fu)責本(ben)行政區(qu)域內房屋建設工(gong)程質量保修的監(jian)督管(guan)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wei)和(he)施(shi)工(gong)單位(wei)應當在工(gong)程質(zhi)量保修(xiu)書中(zhong)約定保修(xiu)范(fan)圍、保修(xiu)期(qi)限和(he)保修(xiu)責(ze)任等(deng),雙方約定的保修(xiu)范(fan)圍、保修(xiu)期(qi)限必須符合國(guo)家(jia)有關規定。
第七條(tiao)在正(zheng)常使用條(tiao)件(jian)下(xia),房屋建(jian)筑工(gong)程的最低保(bao)修(xiu)期(qi)限為:
(一)地(di)基基礎工(gong)(gong)程和主體結構工(gong)(gong)程,為設計文件規定(ding)的該工(gong)(gong)程的合理使用年限(xian);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nian);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ge)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de)保修(xiu)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房屋建筑工(gong)程保(bao)修期從(cong)工(gong)程竣(jun)工(gong)驗收(shou)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房(fang)屋建(jian)筑工程在(zai)保(bao)(bao)修(xiu)期限內(nei)出現(xian)質量缺(que)陷,建(jian)設單(dan)位或(huo)者(zhe)(zhe)房(fang)屋建(jian)筑所有(you)人應當(dang)(dang)向施工單(dan)位發出保(bao)(bao)修(xiu)通知(zhi)。施工單(dan)位接到保(bao)(bao)修(xiu)通知(zhi)后,應當(dang)(dang)到現(xian)場(chang)核查情況,在(zai)保(bao)(bao)修(xiu)書約定的時(shi)間內(nei)予以保(bao)(bao)修(xiu)。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huo)者(zhe)(zhe)嚴重影響使用(yong)功能的緊急搶修(xiu)事故,施工單(dan)位接到保(bao)(bao)修(xiu)通知(zhi)后,應當(dang)(dang)立即(ji)到達現(xian)場(chang)搶修(xiu)。
第十條發(fa)生涉(she)及結構安全的(de)質(zhi)量(liang)缺陷(xian),建設(she)單(dan)位或者房(fang)屋建筑所有人應(ying)當(dang)立即向當(dang)地建設(she)行政主(zhu)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fang)范措施(shi);由原設(she)計單(dan)位或者具有相應(ying)資質(zhi)等(deng)級的(de)設(she)計單(dan)位提(ti)出保(bao)修方案,施(shi)工(gong)單(dan)位實施(shi)保(bao)修,原工(gong)程質(zhi)量(liang)監督機構負責(ze)監督。
第十(shi)一條(tiao)保(bao)修完成后,由建設(she)單(dan)位或(huo)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jie)構安全的(de),應(ying)當(dang)報當(dang)地建設(she)行政主管部門(men)備(bei)案。
第十二(er)條施工單位(wei)(wei)不按工程質量(liang)保修(xiu)(xiu)書約定(ding)保修(xiu)(xiu)的,建設(she)單位(wei)(wei)可以另行委托其他(ta)單位(wei)(wei)保修(xiu)(xiu),由原施工單位(wei)(wei)承擔相應責(ze)任。
第(di)十三條保修費(fei)用(yong)由(you)質(zhi)量缺陷的(de)責(ze)任方(fang)承擔。
第(di)十四條(tiao)在保修期限內,因房(fang)屋建(jian)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fang)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zhe)第(di)三方(fang)人身、財產損(sun)害(hai)的,房(fang)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zhe)第(di)三方(fang)可以向建(jian)設單(dan)位(wei)(wei)提出(chu)賠償要求(qiu)。建(jian)設單(dan)位(wei)(wei)向造成房(fang)屋建(jian)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fang)追償。
第十(shi)五(wu)條因(yin)保修(xiu)不及時造成(cheng)新的(de)人身(shen)、財(cai)產(chan)損害,由(you)造成(cheng)拖(tuo)延的(de)責任方承擔賠(pei)償責任。
第十(shi)六(liu)條房地產開發企業(ye)售出的商品(pin)房保(bao)修,還(huan)應當執(zhi)行(xing)《城市(shi)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ding)。
第十(shi)七條下(xia)列情況不(bu)屬于(yu)本(ben)辦法(fa)規定(ding)的保修范圍:
(一(yi))因使(shi)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liang)缺陷(xian);
(二)不可抗力造(zao)成的(de)質量缺陷。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井處1萬(wan)元以上3萬(wan)元以(yi)下的(de)罰款。
(一(yi))工程(cheng)竣工驗收后(hou),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de);
(二)質量保修的(de)內容、期限違(wei)反本辦法規(gui)定的(de)。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wan)元以(yi)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軍(jun)(jun)事建設工程的(de)管理,按照中(zhong)央軍(jun)(jun)事委員(yuan)會的(de)有關(guan)規定執行(xing)。
第二十一(yi)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ze)解(jie)釋。
第二(er)十二(er)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r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