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有什么不同
1、冒名頂替是指冒用(yong)他人身(shen)份并以(yi)他人的名義處(chu)分(fen)財產或者(zhe)從(cong)事(shi)其(qi)他民事(shi)活動的行為。無(wu)權代(dai)理(li)(li)是指代(dai)理(li)(li)人不具備代(dai)理(li)(li)權而實施(shi)代(dai)理(li)(li)行為。
2、冒(mao)名頂(ding)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jin)存(cun)在雙方(fang)結(jie)(jie)構,而無權代(dai)理存(cun)在的是三(san)方(fang)結(jie)(jie)構,即被代(dai)理人、代(dai)理人,相(xiang)對人三(san)方(fang)結(jie)(jie)構。
3、無權代理的(de)代理人(ren)一定程度上是(shi)為(wei)了被代理人(ren)的(de)利益,體現被代理人(ren)的(de)意(yi)(yi)愿(yuan),而冒名頂替則完(wan)全(quan)是(shi)違背了被冒名者的(de)意(yi)(yi)愿(yuan)其次。
4、無(wu)權代理以代理人的(de)身份進行民事活(huo)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cheng)本人。
5、無權代(dai)理一般不會(hui)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de)行為是(shi)侵權行為。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
(一)概念區別
無權代(dai)理是指在沒有代(dai)理權的(de)(de)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shi)施的(de)(de)民事(shi)行為的(de)(de)現(xian)象。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fen)行為。
(二)構成要件區別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xing)為(wei)(wei)人所(suo)為(wei)(wei)行(xing)為(wei)(wei)具備代理行(xing)為(wei)(wei)的表面特(te)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yi)所為意(yi)思(si)表示時(shi),沒有代理權。
(3)行為(wei)人(ren)與第三人(ren)所為(wei)行為(wei)不是違法行為(wei)。
2、無權處分(fen)的構成要件
(1)無權(quan)處分(fen)行為首(shou)先是財產處分(fen)權(quan)的欠缺。
(2)處分權(quan)人是以(yi)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fan)法律的(de)行為。
(三)法律效力區別
1、無(wu)權(quan)代理(li)的法律效(xiao)力
有三個方(fang)面,包括追認權(quan)(quan)和(he)(he)拒絕(jue)權(quan)(quan)、視為(wei)本人同意以(yi)及催(cui)告權(quan)(quan)和(he)(he)撤(che)銷權(quan)(quan)。無權(quan)(quan)代理人以(yi)本人名(ming)義為(wei)民事行為(wei),本人已經知道(dao)無權(quan)(quan)代理人以(yi)自(zi)己名(ming)義為(wei)民事行為(wei)。無權(quan)(quan)代理的法律(lv)效(xiao)力包括催(cui)告權(quan)(quan)和(he)(he)撤(che)銷權(quan)(quan)。
2、無權處分的(de)法律效(xiao)力
(1)相對(dui)人(ren)(ren)(ren)(ren)明知無權(quan)處分人(ren)(ren)(ren)(ren)無處分權(quan)而與之進(jin)行(xing)(xing)交易的行(xing)(xing)為。權(quan)利人(ren)(ren)(ren)(ren)可(ke)以基(ji)于所有物(wu)返還(huan)請求(qiu)(qiu)權(quan)請求(qiu)(qiu)相對(dui)人(ren)(ren)(ren)(ren)返還(huan)財(cai)產,也可(ke)以依侵(qin)權(quan)行(xing)(xing)為的規定請求(qiu)(qiu)無權(quan)處分人(ren)(ren)(ren)(ren)賠償(chang)損(sun)失(shi)。
(2)相(xiang)對人不知或者不應當(dang)知道(dao)無(wu)權處(chu)分人無(wu)處(chu)分權而(er)與之(zhi)進行(xing)交易(yi)的(de)行(xing)為。相(xiang)對人由于不知道(dao)權利人的(de)存在,所以其(qi)主觀上是善(shan)意的(de)。對于善(shan)意的(de)相(xiang)對人,應當(dang)給予(yu)充分的(de)保護。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異同
(一)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yao)件
(1)行為(wei)(wei)人所實施(shi)的法(fa)律行為(wei)(wei)符(fu)合代理(li)行為(wei)(wei)的表面特征,即代理(li)人必(bi)須以被代理(li)人的名(ming)義為(wei)(wei)意(yi)思表示(shi);
(2)行為人不具有代(dai)理(li)(li)權(quan),即屬于(yu)自始無代(dai)理(li)(li)權(quan)、超越(yue)代(dai)理(li)(li)權(quan)或代(dai)理(li)(li)權(quan)已(yi)終止三(san)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表見代(dai)理的(de)構成要件
(1)客觀上(shang)存在使善意第三人(ren)相(xiang)信無權(quan)代理(li)人(ren)擁有(you)代理(li)權(quan)的理(li)由(you);
(2)第三(san)人(ren)善意且無過(guo)失,即第三(san)人(ren)無從知道無權代(dai)理(li)人(ren)不(bu)具(ju)有代(dai)理(li)權;
(3)無權代(dai)理人與第(di)三人所為(wei)(wei)的法律(lv)行(xing)為(wei)(wei),符合法律(lv)行(xing)為(wei)(wei)的一般有(you)效要件和代(dai)理行(xing)為(wei)(wei)的表面特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無權代理(li)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dai)理發生法律(lv)效(xiao)力的情形:本(ben)人追(zhui)認、視為本(ben)人同意。
(2)無權代(dai)理(li)不發(fa)生法律效力(li)的情形:在(zai)不存在(zai)本人追認或不存在(zai)視為(wei)本人同(tong)意的情況下,無權代(dai)理(li)為(wei)無效民事(shi)行為(wei),應當(dang)按有關無效民事(shi)行為(wei)的規(gui)則(ze)來處理(li)。
2、表見代理(li)的法律效果(guo)
(1)如第三人主(zhu)張表(biao)見代(dai)(dai)理,則代(dai)(dai)理行為(wei)的法律效果(guo)直接(jie)歸(gui)屬(shu)于被(bei)代(dai)(dai)理人,被(bei)代(dai)(dai)理人承擔(dan)該法律后果(guo)后,有權向代(dai)(dai)理人主(zhu)張損害賠償。
(2)如第(di)三人主(zhu)張無權(quan)代理(li),表見代理(li)在沒有代理(li)權(quan)這一實質特征(zheng)上(shang)同于(yu)無權(quan)代理(li),按照(zhao)有關無效(xiao)民事行為(wei)的(de)規則來處理(li)。注意領會(hui)第(di)三人主(zhu)張表見代理(li),本(ben)人予(yu)以(yi)否認的(de),由本(ben)人舉證,如舉證不(bu)能,表見代理(li)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