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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一覽 昆明生活垃圾怎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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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要求,昆明市被列為全國首批46個重點城市先行強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應運而生。《辦法》于2019年1月2日經昆明市第十四屆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類管理,提升城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減量(liang)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huan)境(jing),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固體(ti)廢物污(wu)染(ran)環(huan)境(jing)防治法》《城市(shi)市(shi)容(rong)和環(huan)境(jing)衛(wei)(wei)生(sheng)管理條例》《昆明(ming)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和環(huan)境(jing)衛(wei)(wei)生(sheng)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jie)合本市(shi)實(shi)際(ji),制定本辦法。

第(di)二(er)條 本市(shi)城(cheng)市(shi)規(gui)劃區和市(shi)政府確定的實行城(cheng)市(shi)化(hua)管理(li)的其他區域內(nei)生活(huo)垃圾的分(fen)類(lei)投放、分(fen)類(lei)收集(ji)、分(fen)類(lei)運輸、分(fen)類(lei)處置及相關活(huo)動,適用本辦法(fa)。

第三條 城市(shi)生活垃圾(ji)分類管理遵循政(zheng)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liang)、因地制宜的原則(ze)。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及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wu)條 市(shi)、縣(市(shi)、區(qu))人民(min)政府、開(kai)發(度假)園區(qu)管(guan)(guan)委會(hui)應當加強對(dui)城市(shi)生活垃(la)圾分(fen)(fen)類管(guan)(guan)理工作的領導,制定(ding)城市(shi)生活垃(la)圾分(fen)(fen)類管(guan)(guan)理政策措施,建立機(ji)構、人員和經費投入保障機(ji)制,協調處理管(guan)(guan)理工作中的重大(da)事項,實現(xian)城市(shi)生活垃(la)圾分(fen)(fen)類管(guan)(guan)理目(mu)標。

街(jie)道(dao)辦(ban)事處按照本辦(ban)法的規定具體(ti)組織實施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管(guan)理綜(zong)合行(xing)政執法(fa)部(bu)門(men)是本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生(sheng)(sheng)活垃圾分類(lei)工作(zuo)的行(xing)業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組織(zhi)實(shi)施本辦(ban)法(fa),對城(cheng)市(shi)(shi)生(sheng)(sheng)活垃圾分類(lei)管(guan)理工作(zuo)進行(xing)指導、監督(du)。

縣(市、區)、開發(fa)(度假)園(yuan)區城市管理綜合(he)行政(zheng)執(zhi)法部(bu)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sheng)活垃圾分類管理具(ju)體(ti)工作。

第(di)七條 商務行(xing)(xing)政管(guan)理(li)部門負(fu)責制定和(he)實(shi)施再生資源回收(shou)產業政策、回收(shou)標(biao)準和(he)回收(shou)行(xing)(xing)業發(fa)展規劃(hua),對可回收(shou)物(wu)的回收(shou)進行(xing)(xing)監(jian)督管(guan)理(li)。

環境保護(hu)行(xing)(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fu)責(ze)對(dui)有害垃(la)圾(ji)的運輸、處理等進行(xing)(xing)監督(du)管(guan)理。

建設行(xing)政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對物業(ye)(ye)服務企業(ye)(ye)實(shi)施生活垃(la)圾分類的情(qing)況進行(xing)監督管(guan)理(li)。

教(jiao)育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fu)責將生活垃圾(ji)(ji)(ji)分類(lei)相關知(zhi)識(shi)納入(ru)本市學校環境教(jiao)育內(nei)容,普(pu)及生活垃圾(ji)(ji)(ji)分類(lei)知(zhi)識(shi),培養生活垃圾(ji)(ji)(ji)分類(lei)習慣。

醫(yi)療(liao)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yi)療(liao)衛生系統生活垃(la)圾(ji)分類(lei)工作。

交通運(yun)輸、旅游、新聞出版廣(guang)電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xiang)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zuo)好生活垃(la)圾分類的宣傳(chuan)和實施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zi)職責和本辦法的(de)規定,做好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管理(li)相關工(gong)作。

第八條(tiao) 居民委員會(hui)應當配(pei)合街道辦事處和縣(市(shi)、區(qu))、開(kai)發(度假)園區(qu)城(cheng)市(shi)管理(li)綜合行政執(zhi)法部門做(zuo)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zuo)。

業(ye)主委員(yuan)會、物業(ye)服務企業(ye)應當(dang)動員(yuan)、督(du)促(cu)小(xiao)區居民(min)分類(lei)投放(fang)生活垃圾,做(zuo)好生活垃圾分類(lei)收集。

第九條(tiao)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an)照規定(ding)分(fen)類投放生(sheng)活垃圾(ji)(ji),不得隨意拋棄(qi)、傾倒、堆放生(sheng)活垃圾(ji)(ji)。

第(di)二章 分類設施的設置

第十(shi)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zheng)執法(fa)部門應當會(hui)同市級相關(guan)行政(zheng)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生活垃(la)圾分類管理實施(shi)規劃及(ji)設(she)施(shi)設(she)置規范,報市政(zheng)府批(pi)準后組(zu)織實施(shi)。

第十一(yi)條 縣(市(shi)(shi)、區)人民政府(fu)、開(kai)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shi)處應當按照城市(shi)(shi)生活垃(la)(la)(la)圾(ji)分類管理實(shi)施規劃及(ji)設施設置(zhi)規范(fan),組(zu)織建設、設置(zhi)或者改造轄區內的垃(la)(la)(la)圾(ji)轉運站、垃(la)(la)(la)圾(ji)房、有害(hai)垃(la)(la)(la)圾(ji)暫存點、垃(la)(la)(la)圾(ji)分揀中心和垃(la)(la)(la)圾(ji)收集(ji)容(rong)器等場(chang)所、設施設備(bei)。

機關(guan)、團(tuan)體(ti)、學校、企事(shi)業單位、機場(chang)、火車站(zhan)、客運站(zhan)、集貿市場(chang)、公園、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本辦(ban)法(fa)的規定設(she)置(zhi)和管理生活(huo)垃(la)圾(ji)分類(lei)收集容器等設(she)施設(she)備。

第十二條 生(sheng)活垃圾(ji)分類設施設備應當定期(qi)進行維護、清潔(jie),并保持其(qi)外觀與功能(neng)完好、擺放整齊、干(gan)凈衛生(sheng),周圍無散(san)落垃圾(ji)、污水。

第(di)三章 分類(lei)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huo)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ding)分類投(tou)放:

(一)有害(hai)垃圾投放至有害(hai)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hai)垃圾處理(li)企(qi)業;

(二(er))易(yi)腐垃圾投(tou)放至易(yi)腐垃圾收(shou)集容器;

(三)可回(hui)收(shou)(shou)物(wu)投放(fang)至可回(hui)收(shou)(shou)物(wu)收(shou)(shou)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ji)投放(fang)至其他垃圾(ji)收(shou)集容器(qi)。

第(di)十四(si)條 本市(shi)實(shi)行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lei)投放(fang)管理責任人(ren)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li)的區(qu)域,物業服(fu)務(wu)企業為管理(li)責(ze)任人(ren)。物業服(fu)務(wu)合同對(dui)管理(li)責(ze)任人(ren)的責(ze)任歸屬有(you)約(yue)定(ding)(ding)的,從(cong)其約(yue)定(ding)(ding)。

未實行物業管(guan)(guan)理的區域,管(guan)(guan)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i)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ti)、學校、企事業單(dan)位(wei)及(ji)其他組(zu)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zhe)生(sheng)產經營場(chang)所,本單(dan)位(wei)為管理責任人;

(二(er))業主(zhu)自行管理物業的住(zhu)宅區,業主(zhu)或者業主(zhu)委(wei)員會為管理責任(ren)人(ren);

(三)住宿、娛(yu)樂(le)、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jing)營場所,經(jing)營管理單(dan)位為管理責(ze)任人;

(四(si))機(ji)場、火車站(zhan)、長途客運(yun)站(zhan)、公(gong)交場站(zhan)、地鐵站(zhan)、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gong)園、旅(lv)游景(區)點等公(gong)共場所,管理(li)單位(wei)為管理(li)責任(ren)人;

(五)建(jian)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dan)位為管理責任(ren)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qing)掃保(bao)潔單位為管理責(ze)任(ren)人。

按(an)照本條(tiao)第(di)二款、第(di)三(san)款規定(ding)(ding)(ding)仍(reng)不能確定(ding)(ding)(ding)管理責(ze)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ze)確定(ding)(ding)(ding)管理責(ze)任人。

業(ye)主、業(ye)主委(wei)員會與物業(ye)服(fu)務(wu)(wu)企業(ye)簽訂物業(ye)服(fu)務(wu)(wu)合同時,應(ying)當約定(ding)生活垃圾(ji)分(fen)類投放(fang)的(de)要求(qiu)。實行(xing)清掃保(bao)潔衛生外包的(de)物業(ye)管(guan)理單位,應(ying)當將生活垃圾(ji)分(fen)類投放(fang)要求(qiu)納入清掃保(bao)潔服(fu)務(wu)(wu)合同,并(bing)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ren)人應當遵守下(xia)列規(gui)定:

(一)按照(zhao)相關規定設置和管理(li)生活垃圾(ji)分類收集容器(qi);

(二)建立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類日常管理制(zhi)度(du),并公告不同類別(bie)的生(sheng)活(huo)垃(la)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fang)式(shi)等;

(三)對(dui)城市(shi)(shi)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dui)不符(fu)合分(fen)類投放要求、翻揀或(huo)者混合已(yi)分(fen)類投放的城市(shi)(shi)生(sheng)活垃圾等(deng)行為予以勸告、制止(zhi);

(四)將分類(lei)投放的生(sheng)活(huo)垃圾(ji)(ji)分類(lei)收(shou)集(ji)到垃圾(ji)(ji)收(shou)集(ji)點(dian)或者交由有資質(zhi)的單(dan)位收(shou)集(ji);

(五)指導、督(du)促保潔人員(yuan)按照(zhao)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標(biao)準進行分(fen)類(lei)(lei)工作(zuo)。

街道辦事處可(ke)以根據需要(yao)與(yu)管理責任人(ren)簽訂責任書(shu)。

旅(lv)行社在本(ben)市組織、接(jie)待(dai)旅(lv)游者游覽的,應當(dang)履行本(ben)條(tiao)第一款第三項職責(ze)。

第十六(liu)條 國(guo)家(jia)機關、事(shi)業單位、團體組(zu)織和國(guo)有企業,應當在城市(shi)生活垃圾分類(lei)工作(zuo)中強化示范帶頭作(zuo)用,完善(shan)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lei)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ze),建立垃圾分類(lei)督導員及志愿(yuan)者隊伍。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li)

第(di)十七(qi)條 城(cheng)市生活垃圾(ji)(ji)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ji)(ji)混合收集。

可回收(shou)物和有害垃圾應(ying)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qiu)定期收(shou)集(ji)(ji)。易腐垃圾應(ying)當在分類投放(fang)后及時收(shou)集(ji)(ji)轉(zhuan)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八(ba)條 從事城市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ying)當遵守下(xia)列規定(ding):

(一)按照生(sheng)活(huo)垃(la)圾收(shou)集量、分類方法(fa)、作業時間等(deng)要求,配(pei)備(bei)符合要求的收(shou)集設(she)備(bei)和人員;

(二)定(ding)時分類(lei)收集生(sheng)活(huo)垃圾至規定(ding)場所,不(bu)得混裝、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及時清理作(zuo)業(ye)場地,保持生(sheng)活垃圾收(shou)集設施和(he)周邊環境干(gan)凈整(zheng)潔;

(四)建立收(shou)集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lai)源、種類、數量、去(qu)向等信息;

(五)國家(jia)、省和本(ben)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shou)集(ji)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分類收(shou)集的生活(huo)垃圾應當分類運輸(shu),禁止將已分類收(shou)集的生活(huo)垃圾混合運輸(shu)。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和要求,運輸至指定的貯存(cun)處理點。

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de)時間、路線和(he)要求,運輸至指定場所(suo)。

第二(er)十條 從事城(cheng)市生活垃(la)圾分(fen)類(lei)運輸的(de)單(dan)位(wei)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ding):

(一)運輸(shu)車輛必須實行密閉化運輸(shu),不得泄漏、潑灑;

(二)經過(guo)轉(zhuan)運站轉(zhuan)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guo)24小時;

(三)建立運輸管理(li)臺賬,記錄(lu)生活垃圾運輸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xi);

(四)制定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lu)線(xian)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yu)案;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sheng)活(huo)垃圾分類運輸的(de)其他規定。

第(di)二十一條 城(cheng)市(shi)生活(huo)垃圾應當(dang)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lei)處(chu)理(li)。

可回(hui)收(shou)物由再生資源利(li)(li)用(yong)單位或者企業進(jin)(jin)行回(hui)收(shou)利(li)(li)用(yong)處理(li),促進(jin)(jin)再生產品直接進(jin)(jin)入商(shang)品流通領域。

易(yi)腐垃圾應當通過生(sheng)物處理等技術進(jin)行資(zi)源化利(li)用或者(zhe)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you)害垃圾處(chu)理應(ying)當(dang)符合國家有(you)關(guan)規定(ding)處(chu)理,有(you)關(guan)單位應(ying)當(dang)采取有(you)效(xiao)污染防(fang)治措施(shi),防(fang)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應(ying)當通(tong)過焚燒或衛生填埋等方式(shi)進行無害(hai)化(hua)處理(li)。

第(di)二(er)十(shi)二(er)條 從事城市生活(huo)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wei)應當遵守下(xia)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zhi)處理(li)(li)設施以及管(guan)理(li)(li)人(ren)員和操作人(ren)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zhang),記錄(lu)生活垃圾的(de)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處理(li)生活垃圾過程(cheng)中產生的污水(shui)、廢(fei)氣(qi)、廢(fei)渣(zha)、粉塵等污染物,建立環境影(ying)響監測制(zhi)度,防止污染周(zhou)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ji)預案,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shi)(shi)故等突發事(shi)(shi)件;

(五)國家、省(sheng)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la)圾處理的(de)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er)十(shi)三條(tiao) 本(ben)市報刊、廣(guang)播、電(dian)視、互聯網等(deng)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yao)求,開(kai)展普及生(sheng)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

戶外(wai)(wai)廣(guang)告發布者應(ying)當(dang)按照規定(ding)將生活垃圾分類(lei)公益(yi)廣(guang)告納入戶外(wai)(wai)廣(guang)告發布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shi)、縣(市(shi)、區)人民政(zheng)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ding)城市(shi)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lei)的(de)促進和(he)激勵(li)措施,引導、鼓勵(li)單位和(he)個人參(can)與(yu)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lei)與(yu)減量工(gong)作,鼓勵(li)社會資本參(can)與(yu)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lei)投放、收集、運(yun)輸、處理(li)設施的(de)建設和(he)運(yun)營。

本市實行城市生(sheng)活垃(la)圾分(fen)類兌換積(ji)分(fen)獎勵制度,具(ju)體(ti)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wu)條(tiao) 市(shi)(shi)(shi)、縣(市(shi)(shi)(shi)、區)人民政府、開(kai)發(度假(jia))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ying)當推行(xing)凈菜上市(shi)(shi)(shi)、潔凈農副產(chan)品進城等措施,鼓勵果(guo)(guo)蔬批發市(shi)(shi)(shi)場、集貿市(shi)(shi)(shi)場對果(guo)(guo)皮菜葉進行(xing)資(zi)源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ye)、家政服(fu)務(wu)企業(ye)應當(dang)將城市(shi)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和減量納入崗位(wei)培(pei)訓的內容。

第(di)二十七(qi)條 商(shang)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zhe)和(he)銷(xiao)售者(zhe)(zhe)應當嚴格(ge)執(zhi)行(xing)國家、省(sheng)和(he)本市(shi)對(dui)限制產(chan)品(pin)過度包裝(zhuang)的(de)標準(zhun)和(he)要求,減少包裝(zhuang)材(cai)料的(de)過度使用和(he)包裝(zhuang)性(xing)廢物(wu)的(de)產(chan)生(sheng)。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shi)、縣(市(shi)、區)城市(shi)管理綜合(he)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shi)生活(huo)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機制。

第(di)二十九條(tiao) 街道辦(ban)事處可以招募督(du)導員、志愿(yuan)者(zhe)或者(zhe)委(wei)托社區(qu)工作者(zhe)、物業服(fu)務人員承擔下列(lie)職責:

(一)生(sheng)活垃圾的分類宣傳、指導(dao);

(二)對生活垃圾分(fen)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san))對違反分類投放和收集(ji)生活垃(la)圾的行為(wei)進行勸阻(zu)。

第三十(shi)條 單(dan)位和(he)個人發(fa)現違反城(cheng)市(shi)生活垃圾分類管理(li)(li)規定(ding)的行為,可以向(xiang)市(shi)、縣(市(shi)、區)城(cheng)市(shi)管理(li)(li)綜合(he)執法部(bu)門投訴(su)舉(ju)報。市(shi)、縣(市(shi)、區)城(cheng)市(shi)管理(li)(li)綜合(he)執法部(bu)門應(ying)當暢通投訴(su)舉(ju)報渠(qu)道,向(xiang)社(she)會公布投訴(su)舉(ju)報的方(fang)式(shi)、處理(li)(li)流(liu)程和(he)時限,并及時將處理(li)(li)結果告(gao)知投訴(su)舉(ju)報人。

第三十一條 市(shi)(shi)、縣(市(shi)(shi)、區)城市(shi)(shi)管理(li)綜合執法部(bu)門(men)會同(tong)有關(guan)部(bu)門(men)定期通(tong)過(guo)報(bao)刊、廣(guang)播、電視、互聯(lian)網等(deng)媒(mei)體,對違反城市(shi)(shi)生活垃圾分類管理(li)規定的行為予(yu)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tiao) 市、縣(市、區(qu))人民政府(fu)、開(kai)發(度假)園(yuan)區(qu)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wan)善城市生(sheng)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kao)核制度,并按照規定(ding)將(jiang)考(kao)評(ping)結果納入政府(fu)績效考(kao)核體系。

在申報(bao)文明(ming)單位、文明(ming)家庭、文明(ming)校園等精神文明(ming)創(chuang)建活動時,申報(bao)單位應(ying)當(dang)將(jiang)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和(he)實施情況列入(ru)申報(bao)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ren)

第三(san)十三(san)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gong)作(zuo)人(ren)員在城市(shi)生活垃圾分類(lei)管理工(gong)作(zuo)中玩(wan)忽職(zhi)守、濫用職(zhi)權、徇(xun)私舞弊的(de),依法(fa)給(gei)予處分;構(gou)成犯罪的(de),依法(fa)追(zhui)究(jiu)刑事責(ze)任。

第三十四(si)條 違反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投放垃圾的,由城(cheng)市管(guan)理綜合行政執法部(bu)門責(ze)令限期(qi)改(gai)正;逾期(qi)未改(gai)正的,對單位處以(yi)(yi)(yi)5000元(yuan)以(yi)(yi)(yi)上(shang)5萬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對個人處以(yi)(yi)(yi)200元(yuan)以(yi)(yi)(yi)下罰款。

第三十(shi)五(wu)條 管理(li)責(ze)任人(ren)違反本辦(ban)法第十(shi)五(wu)條第一款(kuan)第一項(xiang)規定的(de),由(you)城市管理(li)綜合(he)行政執(zhi)法部門(men)責(ze)令限期改正,并(bing)可處(chu)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de)罰款(kuan)。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shi)六條 法(fa)律、法(fa)規(gui)(gui)和規(gui)(gui)章對(dui)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市(shi)政污(wu)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de)管理有規(gui)(gui)定的(de),從其(qi)規(gui)(gui)定。

餐(can)飲(yin)業經(jing)營者、單(dan)位食(shi)堂產(chan)生的餐(can)廚垃圾,以及大件(jian)垃圾的分類管理按照相(xiang)關規定(ding)執行(xing)。

第三十七條 本(ben)(ben)辦(ban)法第二條規定以(yi)外其他區域(yu)的生活垃圾分(fen)類管理,按照逐步實施、分(fen)步推進的原(yuan)則(ze)參照本(ben)(ben)辦(ban)法執行。

第三十八(ba)條(tiao) 本辦法自2019年(nian)3月1日(ri)起施行。

內容來自:昆明市人民政府 //www.km.gov.cn/c/2020-03-01/2928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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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開幕6
2021年12月11-14日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距開幕15
2021年12月28-30日
地點:上海浦東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32
2021年12月(暫定)
地點:合肥濱湖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35
2022年3月18-21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112
2022年3月24-26日
地點:中國西部國際博覽城,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118
2022年4月12-16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137
2022年4月21-30日
地點: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老展館
距開幕146
2022年4月23-2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148
2022年4月30日-5月3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155
2022年7月8-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廣州保利世貿展館
距開幕224
2022年9月22-24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300
2022年9月中上旬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和首鋼園
距開幕308
2022年上半年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距開幕400
2021年10月22-26日
地點: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
已結束
2021.10.15-11.5
地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館(琶洲館)
已結束
2021年10月23-25日
地點:深圳會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0月21-25日
地點:義烏國際博覽中心
已結束
2021.9.28-10.3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11-13日
地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0月22-25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17-21日
地點:深圳會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5-10日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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