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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一覽 昆明生活垃圾怎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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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要求,昆明市被列為全國首批46個重點城市先行強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應運而生。《辦法》于2019年1月2日經昆明市第十四屆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加強城市(shi)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管(guan)理,提升(sheng)城市(shi)生(sheng)活垃(la)圾減(jian)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shui)平(ping),改(gai)善人居環(hua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固體廢物(wu)污染(ran)環(huan)境防(fang)治法(fa)》《城市(shi)市(shi)容(rong)和(he)環(huan)境衛生(sheng)管(guan)理條(tiao)例(li)》《昆(kun)明市(shi)城市(shi)市(shi)容(rong)和(he)環(huan)境衛生(sheng)管(guan)理條(tiao)例(li)》等法(fa)律、法(fa)規,結(jie)合本市(shi)實際,制(zhi)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本(ben)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規劃區和(he)市(shi)(shi)政府確定的實行(xing)城(cheng)市(shi)(shi)化管(guan)理(li)的其他區域(yu)內生活垃圾的分(fen)(fen)類投放、分(fen)(fen)類收集、分(fen)(fen)類運(yun)輸、分(fen)(fen)類處(chu)置及(ji)相關活動,適用本(ben)辦法。

第(di)三條 城市(shi)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quan)民參與(yu)、源頭減量、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及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du)假(jia))園區管委會應(ying)當加強對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lei)(lei)管理工(gong)作(zuo)的(de)領導,制定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lei)(lei)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機構、人員和經(jing)費投入保障機制,協調(diao)處理管理工(gong)作(zuo)中的(de)重大(da)事項(xiang),實現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lei)(lei)管理目(mu)標。

街(jie)道辦(ban)事處按照本辦(ban)法的規定具體組織(zhi)實施區域(yu)內城市(shi)生活(huo)垃圾分類工(gong)作。

第六條(tiao) 市(shi)城(cheng)市(shi)管(guan)理綜合(he)行(xing)政執法部門是本市(shi)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fen)類工作的行(xing)業主管(guan)部門,負責(ze)組織實施本辦(ban)法,對(dui)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fen)類管(guan)理工作進行(xing)指導、監督。

縣(市、區(qu))、開發(度假)園區(qu)城(cheng)市管(guan)理(li)綜(zong)合行政執法(fa)部門負(fu)責本轄區(qu)內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管(guan)理(li)具體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xing)政管理(li)(li)部門(men)負責(ze)制定和(he)實施再生(sheng)資源(yuan)回(hui)收(shou)產業政策、回(hui)收(shou)標準和(he)回(hui)收(shou)行(xing)業發展規劃,對可回(hui)收(shou)物的回(hui)收(shou)進行(xing)監督管理(li)(li)。

環境保護行政(zheng)管理部門負責(ze)對有(you)害垃圾的(de)運輸、處理等進行監(jian)督管理。

建設(she)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負(fu)責對(dui)物(wu)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huo)垃圾分(fen)類的情況進行(xing)監(jian)督管理。

教(jiao)育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將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類(lei)相(xiang)關知識(shi)納入本市學校環境(jing)教(jiao)育內容,普及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類(lei)知識(shi),培(pei)養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類(lei)習(xi)慣(guan)。

醫療衛生(sheng)行政管理部門(men)負責指(zhi)導醫療衛生(sheng)系統生(sheng)活垃圾(ji)分類工作。

交通(tong)運輸、旅游、新聞(wen)出版廣電(dian)等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部(bu)門負責(ze)督促相關(guan)單位在其(qi)服務(wu)和管(guan)理的(de)范圍內(nei)做好生活垃圾(ji)分(fen)類的(de)宣(xuan)傳和實施工作(zuo)。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zi)職責(ze)和本辦法的(de)規定(ding),做好生活垃圾(ji)分(fen)類管理相關工作(zuo)。

第八條(tiao) 居民委員會應當配(pei)合街道辦事處(chu)和(he)縣(市、區(qu))、開發(度假)園區(qu)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i)法部(bu)門做(zuo)好生(sheng)活垃(la)圾(ji)分類的宣(xuan)傳和(he)實施(shi)工作(zuo)。

業(ye)(ye)主委員會、物(wu)業(ye)(ye)服務企業(ye)(ye)應當動員、督促(cu)小區居(ju)民(min)分(fen)類投放(fang)生(sheng)(sheng)活垃圾,做(zuo)好生(sheng)(sheng)活垃圾分(fen)類收(shou)集。

第九條 單位和(he)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lei)投放(fang)生活(huo)垃圾(ji),不得(de)隨意拋棄、傾倒、堆放(fang)生活(huo)垃圾(ji)。

第二章 分類設(she)(she)施(shi)的設(she)(she)置

第十條(tiao) 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管理綜合行政執法(fa)部門應(ying)當會同市(shi)(shi)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bian)制本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生活(huo)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ji)設施設置規范,報市(shi)(shi)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shi)一條 縣(市(shi)、區(qu))人民政(zheng)府(fu)、開發(度假)園區(qu)管委會(hui)、街道辦事處(chu)應當按照城市(shi)生(sheng)活垃(la)(la)圾(ji)(ji)(ji)分(fen)類(lei)管理實施(shi)(shi)規劃及設(she)施(shi)(shi)設(she)置(zhi)規范,組織建設(she)、設(she)置(zhi)或者(zhe)改造轄區(qu)內(nei)的垃(la)(la)圾(ji)(ji)(ji)轉(zhuan)運站、垃(la)(la)圾(ji)(ji)(ji)房、有害垃(la)(la)圾(ji)(ji)(ji)暫存點、垃(la)(la)圾(ji)(ji)(ji)分(fen)揀中心和垃(la)(la)圾(ji)(ji)(ji)收集容器(qi)等場所(suo)、設(she)施(shi)(shi)設(she)備(bei)。

機關(guan)、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che)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gong)園、住宅(zhai)區等應當(dang)按照本辦法(fa)的規定設(she)置和管理生(sheng)活垃圾分類收集容(rong)器(qi)等設(she)施設(she)備(bei)。

第十二條 生(sheng)(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設(she)施設(she)備(bei)應當定期(qi)進行(xing)維護、清潔(jie),并保持其外觀與功能(neng)完好、擺放(fang)整(zheng)齊、干凈衛生(sheng)(sheng),周圍(wei)無散落垃(la)圾、污(wu)水。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shi)三條(tiao)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ding)分類投(tou)放:

(一)有(you)害垃圾(ji)投放至有(you)害垃圾(ji)收集容(rong)器或者交給有(you)資質的有(you)害垃圾(ji)處理企(qi)業(ye);

(二)易腐(fu)垃(la)圾(ji)(ji)投放(fang)至(zhi)易腐(fu)垃(la)圾(ji)(ji)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shou)(shou)物投放(fang)至可回收(shou)(shou)物收(shou)(shou)集容(rong)器;

(四)其(qi)他垃圾(ji)(ji)投放至其(qi)他垃圾(ji)(ji)收集容器。

第(di)十(shi)四條(tiao)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ji)分類投放管理責任(ren)人制度。

實行(xing)物(wu)業(ye)管(guan)理(li)的區域,物(wu)業(ye)服務企(qi)業(ye)為管(guan)理(li)責(ze)任(ren)(ren)人。物(wu)業(ye)服務合同對管(guan)理(li)責(ze)任(ren)(ren)人的責(ze)任(ren)(ren)歸屬(shu)有約(yue)定的,從(cong)其約(yue)定。

未(wei)實行物(wu)業管(guan)理的區域,管(guan)理責(ze)任人(ren)按(an)照(zhao)下列規定(ding)確定(ding):

(一(yi))機關、團(tuan)體、學校、企(qi)事業單(dan)位及其他(ta)組織(zhi)自行(xing)管(guan)理(li)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dan)位為(wei)管(guan)理(li)責(ze)任(ren)人;

(二)業主自(zi)行管理物(wu)業的住(zhu)宅(zhai)區,業主或(huo)者業主委員(yuan)會為(wei)管理責(ze)任人(ren);

(三(san))住宿(su)、娛樂、商場、商鋪(pu)、集貿市(shi)場、展覽展銷等經營(ying)場所,經營(ying)管理單(dan)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si))機場(chang)、火車(che)站(zhan)(zhan)、長途客運站(zhan)(zhan)、公(gong)交場(chang)站(zhan)(zhan)、地鐵(tie)站(zhan)(zhan)、港(gang)口碼頭(tou)、文化體育場(chang)所、公(gong)園、旅游(you)景(區)點等公(gong)共場(chang)所,管理單(dan)位為管理責任(ren)人(ren);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wei)管(guan)理責任(ren)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ren)(ren)行天(tian)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bao)潔單位為(wei)管理責(ze)任人(ren)(ren)。

按照(zhao)本(ben)條第二款、第三(san)款規定仍不能確(que)定管(guan)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di)街(jie)道辦事處(chu)負責確(que)定管(guan)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fu)務企業簽(qian)訂物業服(fu)務合同(tong)時,應當(dang)約定生活(huo)垃圾分類投放的(de)要求(qiu)。實行清掃保(bao)潔衛(wei)生外包(bao)的(de)物業管理單位(wei),應當(dang)將生活(huo)垃圾分類投放要求(qiu)納入清掃保(bao)潔服(fu)務合同(tong),并(bing)監督(du)實施。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yi))按照相關規(gui)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la)圾分(fen)類(lei)收(shou)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la)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gao)不同類別的生活垃(la)圾的投放時間(jian)、地點、方式等;

(三)對城市生(sheng)活(huo)垃圾分(fen)類(lei)(lei)投(tou)放工作(zuo)進(jin)行(xing)(xing)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fen)類(lei)(lei)投(tou)放要求、翻揀(jian)或者混(hun)合已(yi)分(fen)類(lei)(lei)投(tou)放的城市生(sheng)活(huo)垃圾等行(xing)(xing)為予(yu)以(yi)勸(quan)告、制(zhi)止(zhi);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huo)垃圾分類收(shou)集到垃圾收(shou)集點或者(zhe)交由有(you)資質(zhi)的單位收(shou)集;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la)圾(ji)分類(lei)標準進行分類(lei)工作。

街道辦(ban)事處可(ke)以根據(ju)需(xu)要與管(guan)理責(ze)任人(ren)簽訂責(ze)任書。

旅(lv)行(xing)社在(zai)本市組織、接待旅(lv)游(you)者游(you)覽的,應當履行(xing)本條(tiao)第一款第三項(xiang)職(zhi)責(ze)。

第十六條(tiao) 國家機關、事業(ye)單位、團(tuan)體(ti)組織(zhi)和國有企業(ye),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分(fen)類(lei)工作(zuo)中強化示范帶頭作(zuo)用,完善本(ben)單位生活垃圾分(fen)類(lei)制度,明(ming)確內部(bu)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li)垃圾分(fen)類(lei)督(du)導(dao)員及(ji)志愿(yuan)者(zhe)隊(dui)伍(wu)。

第四章(zhang) 分類收集(ji)、運輸與處理

第(di)十七條(tiao) 城市生(sheng)活垃圾應當分類(lei)收集(ji),禁止將已分類(lei)投(tou)放的生(sheng)活垃圾混合收集(ji)。

可回(hui)收物(wu)和(he)有(you)害垃(la)圾(ji)應當按照相(xiang)關規定(ding)和(he)要求定(ding)期收集(ji)。易(yi)腐垃(la)圾(ji)應當在分類投放(fang)后(hou)及(ji)時收集(ji)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di)十八(ba)條 從事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收(shou)集的單位應當遵(zun)守下列(lie)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shou)(shou)集(ji)量(liang)、分類方法(fa)、作(zuo)業時間等要(yao)求,配備(bei)符合要(yao)求的收(shou)(shou)集(ji)設備(bei)和人員;

(二)定時分類收集生活垃(la)圾至規(gui)定場所(suo),不得混(hun)裝、隨(sui)意傾倒、丟棄、遺(yi)撒(sa)、堆放;

(三)及(ji)時(shi)清理作業(ye)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she)施和周邊環境干凈(jing)整潔;

(四)建(jian)立收集管理臺賬,記錄生(sheng)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deng)信息;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sheng)活(huo)垃圾分類收(shou)集的(de)其(qi)他規定。

第十九條 分類(lei)收集的生活垃圾應(ying)當分類(lei)運輸,禁止將已分類(lei)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la)圾按照相關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ding)和要求(qiu),運輸(shu)至指定(ding)的貯存處理點(dian)。

易腐垃圾(ji)應當按(an)照規定(ding)的時(shi)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指定(ding)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shu)的單(dan)位(wei)應當(dang)遵守下列規(gui)定:

(一(yi))運輸車輛必(bi)須實(shi)行密閉化(hua)運輸,不得泄漏、潑灑;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ying)當密閉存放(fang),存放(fang)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san))建立運輸管(guan)理臺賬,記錄生活(huo)垃圾運輸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deng)信息(xi);

(四)制定車輛應急(ji)調配(pei)、交通事(shi)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deng)突(tu)發事(shi)件的應急(ji)預(yu)案;

(五)國家、省和本(ben)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ta)規定。

第二(er)十一條(tiao) 城市(shi)生活(huo)垃圾應當(dang)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hui)收物由再(zai)生資源利(li)用單(dan)位或者企業進(jin)行回(hui)收利(li)用處理,促(cu)進(jin)再(zai)生產品直接進(jin)入(ru)商品流通領域。

易(yi)腐(fu)垃圾應當(dang)通過生(sheng)物處(chu)理等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yong)或者其他無(wu)害化方式處(chu)理。

有害垃(la)圾處(chu)理應(ying)(ying)當符合國(guo)家(jia)有關規定處(chu)理,有關單位(wei)應(ying)(ying)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zhi)二(er)次污染。

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lei)處(chu)理的單位應當遵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按(an)照規定配(pei)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人(ren)員(yuan)和操(cao)作人(ren)員(yuan);

(二)建立處理臺(tai)賬,記錄(lu)生(sheng)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信息;

(三)按照規(gui)定(ding)處理生活垃圾過程(cheng)中(zhong)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ran)(ran)物,建立環境影響(xiang)監測制度,防止污染(ran)(ran)周邊(bian)環境;

(四(si))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she)施故(gu)障、處置事(shi)故(gu)等突發事(shi)件;

(五)國(guo)家(jia)、省和(he)本(ben)市(shi)有(you)關城市(shi)生活垃(la)圾處理(li)的(de)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措(cuo)施(shi)

第(di)二(er)十三條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ying)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yao)求,開展普及(ji)生活垃(la)圾分類知識的宣傳(chuan)。

戶(hu)外(wai)(wai)廣(guang)告(gao)發布者(zhe)應(ying)當(dang)按照規定將生活垃(la)圾分類公益廣(guang)告(gao)納入戶(hu)外(wai)(wai)廣(guang)告(gao)發布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shi)、縣(市(shi)、區)人(ren)民(min)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guan)委會(hui)應當(dang)制定城市(shi)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的促進和激勵(li)措施,引導、鼓勵(li)單位和個人(ren)參與(yu)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與(yu)減量工作,鼓勵(li)社會(hui)資本(ben)參與(yu)生活垃圾分(fen)類(lei)(lei)投放、收集、運(yun)輸(shu)、處理(li)設施的建設和運(yun)營(ying)。

本市(shi)實(shi)行(xing)城(cheng)(cheng)市(shi)生活垃(la)圾分類兌換積分獎勵制度,具體實(shi)施(shi)辦法由市(shi)城(cheng)(cheng)市(shi)管理(li)綜(zong)合行(xing)政執法部(bu)門(men)另行(xing)制定(ding)。

第二十五條 市(shi)(shi)(shi)(shi)(shi)、縣(市(shi)(shi)(shi)(shi)(shi)、區)人民政府(fu)、開(kai)發(fa)(度假)園區管委(wei)會有關部門應當推行(xing)凈(jing)菜(cai)上市(shi)(shi)(shi)(shi)(shi)、潔凈(jing)農副產品進(jin)城等措施(shi),鼓勵果蔬批發(fa)市(shi)(shi)(shi)(shi)(shi)場、集貿市(shi)(shi)(shi)(shi)(shi)場對果皮菜(cai)葉進(jin)行(xing)資源化處理。

第二(er)十六(liu)條 物(wu)業、家政服務(wu)企業應當(dang)將城市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和減量(liang)納入(ru)崗(gang)位培(pei)訓的內容。

第二(er)十七條(tiao) 商品生產者和(he)(he)(he)銷(xiao)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he)(he)(he)本(ben)市對(dui)限制產品過(guo)度包裝的標準和(he)(he)(he)要求,減少包裝材(cai)料的過(guo)度使用和(he)(he)(he)包裝性廢物(wu)的產生。

第(di)六章 監督(du)管理

第二十(shi)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guan)理綜合執(zhi)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huo)垃圾分類監督管(guan)理機制。

第二十(shi)九(jiu)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yuan)者或(huo)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sheng)活(huo)垃圾的分(fen)類宣傳、指導;

(二)對生(sheng)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kuang)進行檢(jian)查;

(三)對違反分類(lei)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de)行為進行勸阻(zu)。

第(di)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發(fa)現違反城(cheng)市(shi)生活垃圾分類(lei)管理(li)規定的行(xing)為,可(ke)以向市(shi)、縣(市(shi)、區)城(cheng)市(shi)管理(li)綜(zong)合(he)執法部門投訴(su)舉(ju)報。市(shi)、縣(市(shi)、區)城(cheng)市(shi)管理(li)綜(zong)合(he)執法部門應當(dang)暢通投訴(su)舉(ju)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su)舉(ju)報的方式、處(chu)理(li)流(liu)程和時限(xian),并及時將處(chu)理(li)結果告知投訴(su)舉(ju)報人。

第(di)三十一條 市(shi)、縣(市(shi)、區)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法部(bu)門會同有關(guan)部(bu)門定期(qi)通過報(bao)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mei)體,對違(wei)反城市(shi)生活(huo)垃圾分類管(guan)理規(gui)定的行為予以曝光(guang)。

第三十二(er)條(tiao) 市、縣(市、區(qu)(qu))人民政(zheng)府、開發(度假(jia))園區(qu)(qu)管(guan)委會應當建立(li)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guan)理的考(kao)核(he)制度,并按照規定將(jiang)考(kao)評(ping)結果納(na)入政(zheng)府績效考(kao)核(he)體系。

在申(shen)(shen)報(bao)文(wen)(wen)明(ming)單(dan)位、文(wen)(wen)明(ming)家庭、文(wen)(wen)明(ming)校園等(deng)精神文(wen)(wen)明(ming)創(chuang)建活動時,申(shen)(shen)報(bao)單(dan)位應(ying)當將生活垃圾(ji)的分類管理和(he)實施(shi)情(qing)況(kuang)列入申(shen)(shen)報(bao)內(nei)容。

第七章 法(fa)律責(ze)任

第(di)三十三條 國(guo)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la)圾分類管理工作中(zhong)玩(wan)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fa)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tiao) 違反(fan)城(cheng)市(shi)生活垃(la)圾分類投放(fang)規定投放(fang)垃(la)圾的,由城(cheng)市(shi)管理綜(zong)合行政執法(fa)部門責令限期(qi)改(gai)正(zheng);逾(yu)期(qi)未(wei)改(gai)正(zheng)的,對(dui)單位處(chu)以(yi)(yi)(yi)5000元以(yi)(yi)(yi)上5萬元以(yi)(yi)(yi)下(xia)(xia)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以(yi)(yi)(yi)200元以(yi)(yi)(yi)下(xia)(xia)罰款(kuan)。

第(di)三十(shi)五條(tiao) 管理(li)責任人(ren)違反本辦法第(di)十(shi)五條(tiao)第(di)一款第(di)一項規定的(de),由城市管理(li)綜合行政執(zhi)法部門責令限期(qi)改正,并可處2000元(yuan)以上(shang)1萬元(yuan)以下(xia)的(de)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di)三十(shi)六條 法(fa)律、法(fa)規(gui)和(he)規(gui)章對一(yi)般工(gong)業固(gu)體廢(fei)物(wu)、建(jian)筑垃圾、市政污泥(ni)、醫療廢(fei)物(wu)、危險廢(fei)物(wu)等廢(fei)棄物(wu)的(de)管理(li)有規(gui)定(ding)的(de),從(cong)其規(gui)定(ding)。

餐飲業經營者、單(dan)位(wei)食堂產生的餐廚(chu)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類管(guan)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shi)七條(tiao) 本辦法第二條(tiao)規定以(yi)外其他區域(yu)的生(sheng)活(huo)垃圾分類管理,按照(zhao)逐(zhu)步實施、分步推進的原(yuan)則參照(zhao)本辦法執行。

第(di)三(san)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來自:昆明市人民政府 //www.km.gov.cn/c/2020-03-01/2928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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