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wu)總局 住(zhu)房城(cheng)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chan)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ce)的通知》,北京契稅標準如下:
一、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qi)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xing)的,免征契(qi)稅:
(一(yi))因土(tu)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征(zheng)(zheng)收、征(zheng)(zheng)用,重新承(cheng)受土(tu)地、房屋權屬(shu),其成交價格沒有(you)超出土(tu)地、房屋補(bu)償費(fei)、安置補(bu)助費(fei)的部(bu)分。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fang),重(zhong)新承(cheng)受住房(fang)權屬的。
三(san)、契稅(shui)優惠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ting)唯一住(zhu)房(家庭(ting)成(cheng)員范圍(wei)包(bao)括購房人、配(pei)偶以(yi)及未成(cheng)年子女,下同(tong)),面(mian)積為(wei)90平方米及以(yi)下的(de),減按1%的(de)稅率(lv)征收契(qi)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jia)庭唯一住(zhu)房,面(mian)積為90平方米(mi)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