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財(cai)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zheng)房(fang)地(di)產(chan)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ye)稅優惠政策的通(tong)知》,北京契稅標準如下:
一、契稅稅率(lv)為百分之三。
二、符(fu)合(he)《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契稅法》第七(qi)條(tiao)規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di)(di)、房屋被縣級(ji)以(yi)上(shang)人民(min)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di)(di)、房屋權屬(shu),其成交價格(ge)沒有超出土地(di)(di)、房屋補償費(fei)、安置補助(zhu)費(fei)的部分。
(二)因(yin)不可抗(kang)力(li)滅(mie)失住(zhu)(zhu)房(fang),重新承受住(zhu)(zhu)房(fang)權屬(shu)的。
三(san)、契稅優惠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ting)唯一住(zhu)房(家庭(ting)成員(yuan)范圍包(bao)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nian)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mi)及以下的(de),減按1%的(de)稅率征(zheng)收契稅。
(二)對(dui)個人購買(mai)家庭唯一(yi)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mi)以上的(de),減(jian)按1.5%的(de)稅(shui)率征收契稅(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