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注冊資本/企業規模 | 企業名稱 |
工商銀行ICBC | 35640625.71萬元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農業銀行 | 34998303.39萬元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銀行 | 29438779.12萬元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設銀行ccb | 25001097.75萬元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PSBC | 9238396.76萬元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銀行 | 7426272.66萬元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銀行 | 4893479.66萬元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銀行 | 4667909.50萬元 |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民生銀行 | 4378241.85萬元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浦發銀行 | 2935208.04萬元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銀行 | 2521984.56萬元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銀行CGB | 2178986.07萬元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銀行 | 2114298.43萬元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興業銀行 | 2077419.08萬元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華夏銀行 | 1538722.40萬元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證券 | 1482054.68萬元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銀行 | 1142489.48萬元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君安 | 890461.08萬元 |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證券 | 869652.68萬元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證券 | 762108.77萬元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li)及人事(shi)管理(li)等制度,確保所托基金全部資產(chan)的(de)安全;
2.對不同的(de)基金分別設置賬(zhang)戶,獨立核算(suan),分賬(zhang)管理,保證自身的(de)資產以及其托管的(de)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ce)登(deng)記、賬(zhang)戶設置、資金劃(hua)撥(bo)、賬(zhang)冊(ce)記錄等方(fang)面相互獨立;
3.執(zhi)行(xing)基金(jin)管理(li)公司發出(chu)的(de)投資指令,負責基金(jin)名下的(de)資金(jin)往來;
4.保管(guan)由基(ji)(ji)金(jin)管(guan)理公司(si)代表基(ji)(ji)金(jin)簽訂的與基(ji)(ji)金(jin)有關(guan)的重(zhong)大(da)合同及有關(guan)股權憑證(zheng);
5.監(jian)督基(ji)金(jin)(jin)管(guan)理公(gong)司(si)的(de)投(tou)資(zi)運作,如(ru)發(fa)現基(ji)金(jin)(jin)管(guan)理公(gong)司(si)的(de)投(tou)資(zi)指令違(wei)反國(guo)(guo)家法(fa)律(lv)法(fa)規(gui)或基(ji)金(jin)(jin)公(gong)司(si)章程,應(ying)不予執行并(bing)及時(shi)通知基(ji)金(jin)(jin)管(guan)理公(gong)司(si)和向基(ji)金(jin)(jin)公(gong)司(si)董事(shi)會報告(gao);對已經造(zao)成違(wei)反國(guo)(guo)家法(fa)律(lv)法(fa)規(gui)的(de)投(tou)資(zi)行為(wei),應(ying)及時(shi)向主管(guan)部(bu)門報告(gao);
6.接受基金管(guan)理公(gong)司的監督(du);
7.復核、審查基金(jin)管理人計算的基金(jin)資產凈值;
8.按(an)規(gui)定出具基(ji)金(jin)業(ye)績和(he)基(ji)金(jin)托管情況(kuang)的報告,并報基(ji)金(jin)公司董事會和(he)有(you)關主管部門和(he)中國(guo)人民(min)銀行;
9.保守基(ji)金商(shang)業秘密;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并負(fu)責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hu)和(he)登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de)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
12.按(an)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yu)基金管理(li)人核對;
13.按(an)規定參加基金清算小組(zu),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jia)、變現和分配;
14.面(mian)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po)產或者由接管(guan)人(ren)接管(guan)其(qi)資產時(shi),應(ying)及時(shi)報告有關主管(guan)部(bu)門和中國(guo)人(ren)民銀行,并通知基金(jin)管(guan)理人(ren);
15.托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ta)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