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注冊資本/企業規模 | 企業名稱 |
工商銀行ICBC | 35640625.71萬元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農業銀行 | 34998303.39萬元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銀行 | 29438779.12萬元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設銀行ccb | 25001097.75萬元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PSBC | 9238396.76萬元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銀行 | 7426272.66萬元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銀行 | 4893479.66萬元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銀行 | 4667909.50萬元 |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民生銀行 | 4378241.85萬元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浦發銀行 | 2935208.04萬元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銀行 | 2521984.56萬元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銀行CGB | 2178986.07萬元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銀行 | 2114298.43萬元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興業銀行 | 2077419.08萬元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華夏銀行 | 1538722.40萬元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證券 | 1482054.68萬元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銀行 | 1142489.48萬元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君安 | 890461.08萬元 |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證券 | 869652.68萬元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廣發證券 | 762108.77萬元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建立健全內部(bu)風險控制(zhi)、監察與稽(ji)核、財務管(guan)理(li)及人事管(guan)理(li)等(deng)制(zhi)度,確保所托基金全部(bu)資(zi)產的(de)安全;
2.對不(bu)同(tong)的(de)基金(jin)分別設(she)(she)置賬(zhang)(zhang)(zhang)戶,獨(du)(du)立核算,分賬(zhang)(zhang)(zhang)管理,保證(zheng)自身的(de)資產以(yi)及其托管的(de)不(bu)同(tong)基金(jin)之(zhi)間在名(ming)冊登記、賬(zhang)(zhang)(zhang)戶設(she)(she)置、資金(jin)劃撥、賬(zhang)(zhang)(zhang)冊記錄等(deng)方面相互獨(du)(du)立;
3.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de)投資指令,負責(ze)基金名下的(de)資金往來(lai);
4.保管(guan)由(you)基(ji)金管(guan)理公司(si)代表基(ji)金簽訂(ding)的與(yu)基(ji)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股權憑證(zheng);
5.監(jian)督基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gong)司(si)(si)的(de)投資運作(zuo),如發現(xian)基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gong)司(si)(si)的(de)投資指令違(wei)反國家法(fa)(fa)(fa)律法(fa)(fa)(fa)規(gui)或基金(jin)公(gong)(gong)司(si)(si)章(zhang)程,應不(bu)予(yu)執行并及(ji)時通知基金(jin)管(guan)(guan)理(li)公(gong)(gong)司(si)(si)和(he)向(xiang)基金(jin)公(gong)(gong)司(si)(si)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wei)反國家法(fa)(fa)(fa)律法(fa)(fa)(fa)規(gui)的(de)投資行為(wei),應及(ji)時向(xiang)主管(guan)(guan)部門報告;
6.接受(shou)基金管理公司的(de)監督(du);
7.復核、審(shen)查基金管理人計(ji)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8.按規定出具基金(jin)業績(ji)和(he)基金(jin)托管情況(kuang)的(de)報告,并報基金(jin)公司董事會和(he)有(you)關主管部門和(he)中國人民銀行;
9.保(bao)守(shou)基金商業秘密;
10.建立并保存基金(jin)持有人名(ming)冊,并負責(ze)基金(jin)單位轉讓的(de)過戶和登(deng)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ji)賬冊(ce)、報表(biao)和記錄;
12.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按規定參加基金(jin)清算小組,參與(yu)基金(jin)資(zi)產(chan)的保管、清理(li)、估價、變現和分配(pei);
14.面臨(lin)解散、依法被(bei)撤銷、破產(chan)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chan)時,應及(ji)時報告(gao)有(you)關主管部門和(he)中國人民銀行(xing),并(bing)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托管協(xie)議(yi)、基(ji)金公司章程規定的(de)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