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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全文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品牌策劃師 上傳提供 2022-03-30 評論 發布 反饋 0
摘要:為統一商標侵權執法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6月15日出臺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該標準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為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以下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全文。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di)一條(tiao)??為加強商(shang)標(biao)執法(fa)(fa)(fa)(fa)(fa)指(zhi)導工(gong)作,統一執法(fa)(fa)(fa)(fa)(fa)標(biao)準(zhun),提升執法(fa)(fa)(fa)(fa)(fa)水平,強化商(shang)標(biao)專用權保護,根據《中(zhong)華人(ren)(ren)民共和(he)國(guo)商(shang)標(biao)法(fa)(fa)(fa)(fa)(fa)》(以下(xia)簡稱商(shang)標(biao)法(fa)(fa)(fa)(fa)(fa))、《中(zhong)華人(ren)(ren)民共和(he)國(guo)商(shang)標(biao)法(fa)(fa)(fa)(fa)(fa)實施(shi)條(tiao)例》(以下(xia)簡稱商(shang)標(biao)法(fa)(fa)(fa)(fa)(fa)實施(shi)條(tiao)例)以及相(xiang)關法(fa)(fa)(fa)(fa)(fa)律法(fa)(fa)(fa)(fa)(fa)規、部(bu)門(men)規章,制定本標(biao)準(zhun)。

第二條(tiao) 商標(biao)執法(fa)相關部門在(zai)處(chu)理、查處(chu)商標(biao)侵權(quan)案件時適用本標(biao)準。

第(di)三條??判(pan)斷是(shi)(shi)否構(gou)成(cheng)商(shang)標侵權(quan),一(yi)般需要判(pan)斷涉嫌侵權(quan)行(xing)為(wei)是(shi)(shi)否構(gou)成(cheng)商(shang)標法意(yi)義上的商(shang)標的使用(yong)。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tiao)??商(shang)(shang)標用于商(shang)(shang)品、商(shang)(shang)品包裝、容器以及(ji)商(shang)(shang)品交易文書上的(de)具體表現形(xing)式(shi)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qu)直(zhi)接貼附(fu)(fu)、刻(ke)印、烙印或者編織等(deng)方式將商(shang)(shang)標附(fu)(fu)著在商(shang)(shang)品(pin)、商(shang)(shang)品(pin)包(bao)裝、容器(qi)、標簽等(deng)上(shang),或者使用在商(shang)(shang)品(pin)附(fu)(fu)加標牌、產品(pin)說明(ming)書、介(jie)紹手冊、價(jia)目表等(deng)上(shang);

(二(er))商(shang)標使用在與商(shang)品銷(xiao)售(shou)有聯系的交易文書(shu)上,包括商(shang)品銷(xiao)售(shou)合(he)同、發票(piao)、票(piao)據、收據、商(shang)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deng)。

第五條(tiao)??商標(biao)用于服(fu)務場所(suo)以及服(fu)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zhi)接(jie)使用于服務場(chang)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ren)員服飾(shi)、招貼、菜(cai)單(dan)、價目表、名(ming)片、獎券、辦公文具、信(xin)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wu)品上;

(二)商(shang)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xi)的文(wen)件資料上,如發票、票據、收據、匯(hui)款(kuan)單(dan)據、服務協議、維(wei)修(xiu)維(wei)護證明等。

第(di)六條 ?商(shang)標用于廣告宣(xuan)傳、展(zhan)覽(lan)以及其他商(shang)業(ye)活動中的具(ju)體(ti)表現形(xing)式(shi)包(bao)括但不(bu)限于:

(一)商(shang)標使(shi)用(yong)在(zai)廣(guang)播、電視、電影、互聯(lian)網(wang)等(deng)媒體中,或者使(shi)用(yong)在(zai)公(gong)開(kai)發(fa)行的出版物上(shang),或者使(shi)用(yong)在(zai)廣(guang)告牌、郵寄廣(guang)告或者其他廣(guang)告載體上(shang);

(二(er))商標(biao)在展(zhan)覽(lan)會、博覽(lan)會上使(shi)用,包括在展(zhan)覽(lan)會、博覽(lan)會上提(ti)供的使(shi)用商標(biao)的印刷(shua)品、展(zhan)臺照片(pian)、參展(zhan)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yong)在網站、即時通訊(xun)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yong)程序等載體(ti)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ma)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biao)使用在店(dian)鋪招(zhao)牌、店(dian)堂(tang)裝(zhuang)飾裝(zhuang)潢上。

第七條??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lv)使用人的主觀意圖(tu)、使用方(fang)式、宣傳方(fang)式、行業慣(guan)例、消費者認知(zhi)等因素(su)。

第八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等。

第九條??同(tong)一(yi)種商(shang)(shang)(shang)品是(shi)指涉(she)嫌(xian)侵(qin)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shang)(shang)(shang)品名(ming)稱與他人注冊(ce)商(shang)(shang)(shang)標核定使(shi)用(yong)的商(shang)(shang)(shang)品名(ming)稱相同(tong)的商(shang)(shang)(shang)品,或者二者商(shang)(shang)(shang)品名(ming)稱不同(tong)但在功能、用(yong)途(tu)、主要(yao)原料、生產部(bu)門、消費對(dui)象、銷售渠道等(deng)方面(mian)相同(tong)或者基(ji)本相同(tong),相關公眾(zhong)一(yi)般(ban)認為是(shi)同(tong)種商(shang)(shang)(shang)品。

同(tong)(tong)(tong)一種服(fu)務(wu)(wu)(wu)是(shi)指涉嫌(xian)侵權(quan)人實際(ji)提供的(de)服(fu)務(wu)(wu)(wu)名(ming)稱與(yu)他(ta)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de)服(fu)務(wu)(wu)(wu)名(ming)稱相同(tong)(tong)(tong)的(de)服(fu)務(wu)(wu)(wu),或(huo)者二者服(fu)務(wu)(wu)(wu)名(ming)稱不同(tong)(tong)(tong)但在服(fu)務(wu)(wu)(wu)的(de)目的(de)、內(nei)容、方式、提供者、對(dui)象、場(chang)所等方面相同(tong)(tong)(tong)或(huo)者基本相同(tong)(tong)(tong),相關公眾(zhong)一般(ban)認為是(shi)同(tong)(tong)(tong)種服(fu)務(wu)(wu)(wu)。

核(he)定使(shi)用的商品(pin)或者(zhe)服(fu)(fu)務名(ming)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ju)在(zai)商標(biao)(biao)注冊(ce)工作中(zhong)對商品(pin)或者(zhe)服(fu)(fu)務使(shi)用的名(ming)稱,包括《類似商品(pin)和(he)服(fu)(fu)務區分(fen)表》(以下(xia)簡稱區分(fen)表)中(zhong)列出的商品(pin)或者(zhe)服(fu)(fu)務名(ming)稱和(he)未在(zai)區分(fen)表中(zhong)列出但在(zai)商標(biao)(biao)注冊(ce)中(zhong)接受的商品(pin)或者(zhe)服(fu)(fu)務名(ming)稱。

第(di)十條??類似商品是(shi)指在功能、用途(tu)、主要原料(liao)、生產部門、消費對(dui)象、銷售渠道(dao)等(deng)方面具(ju)有(you)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shi)一條??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shang)品或(huo)者(zhe)同一種服務、類(lei)似商(shang)品或(huo)者(zhe)類(lei)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shang)標核定使(shi)用的商(shang)品或(huo)者(zhe)服務與涉嫌(xian)侵權的商(shang)品或(huo)者(zhe)服務之間(jian)進行比對。

第十二條??判斷(duan)涉嫌(xian)侵(qin)權的商品(pin)(pin)或者(zhe)服(fu)務(wu)(wu)與他人注(zhu)冊商標核定使(shi)用的商品(pin)(pin)或者(zhe)服(fu)務(wu)(wu)是否(fou)構成(cheng)同一(yi)種(zhong)商品(pin)(pin)或者(zhe)同一(yi)種(zhong)服(fu)務(wu)(wu)、類(lei)似商品(pin)(pin)或者(zhe)類(lei)似服(fu)務(wu)(wu),參照現行(xing)區分(fen)表進行(xing)認定。

對于區分表(biao)未涵蓋(gai)的(de)(de)商品(pin),應當基于相(xiang)關公眾的(de)(de)一(yi)般認識,綜合考(kao)慮商品(pin)的(de)(de)功能、用途、主(zhu)要原料、生產部門、消(xiao)費(fei)對象、銷(xiao)售渠(qu)道等因素認定(ding)是否構成(cheng)同(tong)一(yi)種或者類似(si)商品(pin);

對于區分表未涵蓋的服(fu)務,應當(dang)基于相(xiang)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kao)慮服(fu)務的目(mu)的、內(nei)容(rong)、方式、提供者(zhe)、對象、場所等因素(su)認定是否構(gou)成(cheng)同一種或者(zhe)類(lei)似服(fu)務。

第十(shi)三條(tiao)??與(yu)注冊商(shang)標(biao)相同(tong)(tong)的(de)(de)商(shang)標(biao)是指涉(she)嫌侵權的(de)(de)商(shang)標(biao)與(yu)他(ta)人注冊商(shang)標(biao)完全相同(tong)(tong),以及雖有(you)不同(tong)(tong)但視覺效(xiao)果或(huo)者聲(sheng)音商(shang)標(biao)的(de)(de)聽覺感知基本(ben)無(wu)差別、相關公眾難以分辨的(de)(de)商(shang)標(biao)。

第十四條??涉嫌侵權的(de)商標與他人注冊(ce)商標相比較(jiao),可(ke)以認定與注冊(ce)商標相同的(de)情形包括(kuo):

(一)文(wen)字商標(biao)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

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tong)的;

2.改變注冊商(shang)標的(de)字(zi)體、字(zi)母大小寫、文字(zi)橫豎排列,與注冊商(shang)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de);

3.改變注冊商標(biao)的文字(zi)、字(zi)母(mu)、數字(zi)等(deng)之間(jian)的間(jian)距,與注冊商標(biao)之間(jian)基本(ben)無差別的;

4.改(gai)變注冊(ce)商標顏(yan)色,不影響體現注冊(ce)商標顯著特(te)征(zheng)的;

5.在(zai)注冊(ce)商(shang)標上僅增加(jia)商(shang)品通用(yong)名(ming)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zhu)(zhu)特征內容,不影(ying)響體現注冊(ce)商(shang)標顯著(zhu)(zhu)特征的;

(二)圖(tu)形商標在(zai)構(gou)圖(tu)要(yao)素、表現形式等(deng)視(shi)覺上(shang)基本(ben)無差(cha)別的;

(三)文字圖形組合(he)商(shang)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ji)其排列組合(he)方式(shi)相(xiang)同,商(shang)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wu)差(cha)別的;

(四)立體商標中的(de)顯(xian)著(zhu)三維標志和顯(xian)著(zhu)平面(mian)要素相同,或(huo)者基本無(wu)差別的(de);

(五)顏色(se)組合(he)商標中組合(he)的顏色(se)和(he)排列的方(fang)式相(xiang)同,或者基(ji)本無(wu)差(cha)別的;

(六)聲音商標(biao)的聽(ting)覺感知和整體(ti)音樂形象相(xiang)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七)其他與(yu)注冊(ce)商標在視(shi)覺效果或者(zhe)聽覺感知(zhi)上基本無(wu)差別的(de)。

第十五條??與注冊商標近似(si)(si)的商標是指(zhi)涉(she)嫌侵(qin)權的商標與他(ta)人注冊商標相比較(jiao),文字商標的字形(xing)、讀(du)音、含義近似(si)(si),或(huo)者(zhe)(zhe)圖(tu)形(xing)商標的構圖(tu)、著色(se)、外(wai)形(xing)近似(si)(si),或(huo)者(zhe)(zhe)文字圖(tu)形(xing)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he)外(wai)形(xing)近似(si)(si),或(huo)者(zhe)(zhe)立體商標的三維(wei)標志的形(xing)狀和(he)外(wai)形(xing)近似(si)(si),或(huo)者(zhe)(zhe)顏(yan)色(se)組合商標的顏(yan)色(se)或(huo)者(zhe)(zhe)組合近似(si)(si),或(huo)者(zhe)(zhe)聲(sheng)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huo)者(zhe)(zhe)整體音樂形(xing)象近似(si)(si)等。

第十六條??涉嫌(xian)侵權的商(shang)(shang)標(biao)(biao)與他人注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是否構(gou)成近似,參照現行(xing)《商(shang)(shang)標(biao)(biao)審查及審理標(biao)(biao)準》關于商(shang)(shang)標(biao)(biao)近似的規(gui)定(ding)進行(xing)判斷。

第十七條??判斷(duan)商標是否相同(tong)或者(zhe)近(jin)似(si),應(ying)當在權利人的(de)注冊商標與涉(she)嫌(xian)侵權商標之間(jian)進行比對。

第十八(ba)條??判(pan)斷與(yu)注冊商標(biao)相同或者近(jin)似的商標(biao)時,應當以(yi)相關公眾(zhong)的一(yi)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biao)準,采用隔(ge)離(li)觀察(cha)、整體(ti)比對(dui)和主要部分比對(dui)的方法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在商(shang)(shang)標侵權判(pan)斷中(zhong),在同一種商(shang)(shang)品或(huo)者同一種服(fu)務上使用(yong)(yong)近似商(shang)(shang)標,或(huo)者在類(lei)似商(shang)(shang)品或(huo)者類(lei)似服(fu)務上使用(yong)(yong)相同、近似商(shang)(shang)標的情(qing)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zhi)混(hun)淆進行判(pan)斷。

第二十條??商標法規(gui)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qing)形:

(一)足以使相關公(gong)眾認為(wei)涉案商品或者(zhe)服務是(shi)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zhe)提供;

(二)足以(yi)使(shi)相關公(gong)眾認為涉案商(shang)品或者服務的(de)提供者與(yu)注冊商(shang)標(biao)權利人存在投資、許(xu)可、加(jia)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第二十一條??商標執法相(xiang)(xiang)關(guan)部門(men)判斷是否容易(yi)導(dao)致混淆,應當綜合考量以(yi)下(xia)因素以(yi)及各因素之(zhi)間的(de)相(xiang)(xiang)互影響(xiang):

(一(yi))商標的近似情況;

(二)商品(pin)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

(三)注冊(ce)商標(biao)的(de)顯(xian)著(zhu)性和(he)知名(ming)度;

(四)商(shang)品或(huo)者服務的特點及(ji)商(shang)標(biao)使用的方式(shi);

(五)相關公眾的注意(yi)和認(ren)知(zhi)程度;

(六)其(qi)他相關因素。

第(di)(di)二(er)十二(er)條??自行改(gai)變注(zhu)冊(ce)商(shang)標或者(zhe)將多件注(zhu)冊(ce)商(shang)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tong)一種商(shang)品或者(zhe)服務上的注(zhu)冊(ce)商(shang)標相同(tong)的,屬(shu)于商(shang)標法(fa)第(di)(di)五十七條第(di)(di)一項規(gui)定的商(shang)標侵權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san)條??在同(tong)一(yi)種商(shang)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de)(de)字號(hao)突出使(shi)用,與(yu)他人注冊商(shang)標相同(tong)的(de)(de),屬于商(shang)標法第五十七(qi)條第一(yi)項規定的(de)(de)商(shang)標侵權行(xing)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lei)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shi)用,與他人注(zhu)冊(ce)商標近似、容易導(dao)致(zhi)混(hun)淆的,屬(shu)于商標法(fa)第五(wu)十七條第二項規定(ding)的商標侵權(quan)行(xing)為。

第(di)二(er)(er)十四條??不指定(ding)(ding)顏色(se)(se)的(de)注(zhu)冊商(shang)(shang)標,可以自(zi)由附(fu)著顏色(se)(se),但(dan)以攀附(fu)為(wei)目的(de)附(fu)著顏色(se)(se),與(yu)他(ta)人在同一種(zhong)或(huo)者(zhe)類(lei)似商(shang)(shang)品或(huo)者(zhe)服務上的(de)注(zhu)冊商(shang)(shang)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de),屬(shu)于商(shang)(shang)標法(fa)第(di)五十七條第(di)二(er)(er)項規定(ding)(ding)的(de)商(shang)(shang)標侵(qin)權行為(wei)。

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涉嫌侵權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行業或者具有較大關聯性的行業,且無正當理由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應當認定涉嫌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

第(di)二十(shi)五條(tiao)??在包(bao)工包(bao)料的(de)加工承(cheng)攬(lan)經營活動(dong)中,承(cheng)攬(lan)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biao)專用權商品(pin)的(de),屬于商標(biao)法(fa)第(di)五十(shi)七條(tiao)第(di)三項(xiang)規定(ding)的(de)商標(biao)侵權行為。

第二(er)十六條??經營者在銷售(shou)商品(pin)時,附贈侵(qin)犯注冊(ce)商標專用權商品(pin)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qi)條第三(san)項規(gui)定的商標侵(qin)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一)進貨渠道(dao)不(bu)符合(he)商(shang)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shi)場價格的;

(二)拒不提供賬目、銷(xiao)售記錄(lu)等會計憑證,或者(zhe)會計憑證弄虛作(zuo)假的;

(三)案發后(hou)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jia)證明、虛假(jia)情(qing)況的;

(四)類(lei)似違法情形(xing)受到處理后再犯的(de);

(五)其(qi)他(ta)可以認定當事(shi)人明知(zhi)或者(zhe)應知(zhi)的。

第(di)二(er)十八條??商標法第(di)六十條第(di)二(er)款規定的(de)“說明提(ti)供(gong)者(zhe)”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ti)供(gong)供(gong)貨商的(de)名稱、經(jing)營地址、聯系(xi)方式等準(zhun)確信(xin)息或者(zhe)線(xian)索。

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條(tiao)??涉(she)嫌侵權人屬于商(shang)標(biao)法(fa)第六十條(tiao)第二款規定的銷售(shou)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shang)標(biao)專用(yong)權的商(shang)品的,對(dui)其侵權商(shang)品責令停止銷售(shou),對(dui)供貨商(shang)立案查處或者將案件線索移送具(ju)有管轄權的商(shang)標(biao)執法(fa)相關(guan)部門查處。

對責令停止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人再次銷售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市場(chang)主辦(ban)方(fang)、展(zhan)會主辦(ban)方(fang)、柜(ju)臺(tai)出(chu)租(zu)人、電子(zi)商(shang)(shang)務(wu)平臺(tai)等經營(ying)者(zhe)怠于履行(xing)管(guan)理職責,明(ming)知(zhi)或(huo)者(zhe)應知(zhi)市場(chang)內(nei)經營(ying)者(zhe)、參展(zhan)方(fang)、柜(ju)臺(tai)承租(zu)人、平臺(tai)內(nei)電子(zi)商(shang)(shang)務(wu)經營(ying)者(zhe)實施(shi)(shi)商(shang)(shang)標(biao)侵(qin)(qin)權(quan)行(xing)為(wei)而不予制止的(de)(de);或(huo)者(zhe)雖然不知(zhi)情,但經商(shang)(shang)標(biao)執法(fa)相關部門通知(zhi)或(huo)者(zhe)商(shang)(shang)標(biao)權(quan)利人持生效的(de)(de)行(xing)政、司法(fa)文書告知(zhi)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shi)(shi)制止商(shang)(shang)標(biao)侵(qin)(qin)權(quan)行(xing)為(wei)的(de)(de),屬于商(shang)(shang)標(biao)法(fa)第五(wu)十七條第六(liu)項規定的(de)(de)商(shang)(shang)標(biao)侵(qin)(qin)權(quan)行(xing)為(wei)。

第三(san)十一(yi)條(tiao)??將與(yu)他人注(zhu)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相同(tong)或者(zhe)(zhe)相近似(si)的文字(zi)注(zhu)冊(ce)為(wei)(wei)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guan)商(shang)(shang)品或者(zhe)(zhe)服務(wu)交易的電子(zi)商(shang)(shang)務(wu),容易使相關(guan)公眾(zhong)產生誤認的,屬(shu)于商(shang)(shang)標(biao)法第五十七(qi)條(tiao)第七(qi)項規定的商(shang)(shang)標(biao)侵(qin)權行為(wei)(wei)。

第三十二條??在查處商標(biao)侵(qin)權案件時,應當保(bao)護合法(fa)在先(xian)權利(li)。

以外觀設(she)計專利權、作(zuo)品(pin)(pin)著作(zuo)權抗(kang)辯他人注(zhu)(zhu)冊(ce)商(shang)標專用權的(de)(de),若注(zhu)(zhu)冊(ce)商(shang)標的(de)(de)申(shen)請(qing)日(ri)(ri)先于(yu)外觀設(she)計專利申(shen)請(qing)日(ri)(ri)或者有證(zheng)據(ju)證(zheng)明的(de)(de)該著作(zuo)權作(zuo)品(pin)(pin)創(chuang)作(zuo)完成日(ri)(ri),商(shang)標執(zhi)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shang)標侵權案件(jian)進(jin)行查處(chu)。

第(di)(di)三十(shi)三條(tiao)??商(shang)(shang)標法第(di)(di)五(wu)十(shi)九條(tiao)第(di)(di)三款規定的“有一(yi)(yi)定影響的商(shang)(shang)標”是(shi)指在國內(nei)在先使用(yong)并(bing)為一(yi)(yi)定范圍內(nei)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zhu)冊商(shang)(shang)標。

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使用(yong)人有下列情形(xing)的,不視為(wei)在原使用(yong)范(fan)圍內(nei)繼續使用(yong):

(一)增加該商(shang)標使用的具體商(shang)品(pin)或者服務;

(二)改變該(gai)商標(biao)的圖(tu)形(xing)、文(wen)字、色(se)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ta)人注冊(ce)商標(biao)相區(qu)別為(wei)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wai);

(三)超出原(yuan)使用范圍(wei)的(de)其他(ta)情(qing)形。

第三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指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正在國(guo)家(jia)知識(shi)產權局審理或(huo)者人民(min)法院訴訟中的下列(lie)案件,可以(yi)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于“中止”的規(gui)定(ding):

(一)注(zhu)冊商標處(chu)于無效宣告中的;

(二(er))注冊商標(biao)處于續展寬(kuan)展期的;

(三)注冊商標權(quan)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de)。

第三十六條(tiao)??在查處(chu)商標侵權(quan)案(an)(an)件(jian)過程(cheng)中,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yao)求權(quan)利人對(dui)(dui)涉案(an)(an)商品是否為權(quan)利人生產(chan)或者其(qi)許可生產(chan)的(de)商品出具書面辨(bian)認意見(jian)。權(quan)利人應當對(dui)(dui)其(qi)辨(bian)認意見(jian)承(cheng)擔相應法律責任(ren)。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審查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涉嫌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將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第三十(shi)七條??本標準由國家知識(shi)產(chan)權局負責(ze)解釋。

第三(san)十八條??本標準自(zi)公(gong)布(bu)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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